司法部关于学习重庆市构筑法律援助“三条保障线”加强法律援助基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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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提出如下通知。
一、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为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高效运行,各地司法厅(局)应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
首先,要完善法律援助中心的设立,确保其地理分布合理,能够覆盖辖区内的所有需要援助的当事人。
其次,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援助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管理体系,推动法律援助服务的规范化和机构运作的科学化。
二、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渠道为了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各地司法厅(局)要积极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渠道。
首先,要与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法律援助与司法审判、侦查活动的衔接。
其次,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为贫困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同时,要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开展在线法律咨询和远程法律援助,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覆盖面。
三、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教育为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各地司法厅(局)需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工作。
首先,要开展法律援助知识普及活动,向公众传授法律援助的基本常识和操作流程。
其次,要加强对律师、法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
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支持和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四、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督为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各地司法厅(局)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评估制度,对法律援助服务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其次,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监督,严肃处理违规行为,维护法律援助公正和权威。
同时,要听取当事人和受援人的意见,不断改进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能。
2024年1月《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
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普法宣传等工作;(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二)告知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四)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第5号《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14年3月26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04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援助范围第三章申请、受理和实施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人民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涉法事务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体系,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办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应当给予支持。
重庆市法重庆市法律援助程序规定的应用
【法规名称】重庆市法律援助程序规定【发文单位】重庆市司法局【发文文号】【发文时间】2010-10-1【实施时间】2010-10-1【正文】重庆市法律援助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依法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作出是否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开办公地址、法律援助条件以及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提出异议的程序,方便公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从事法律援助活动,应当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和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其他法律援助人员的回避,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公民就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没有规定的,参照执行。
公民可以就近向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或者通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第八条公民不能亲自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代为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应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权益加强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渝司发〔2020〕31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权益加强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保障特殊群体基本权益加强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司法局、法制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为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44号)、《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9〕27号)、《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11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做好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的对象本市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
二、司法鉴定和公证法律援助的程序(一)申请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司法鉴定、公证法律援助。
申请援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鉴定、公证业务范围;2.有鉴定机构能够承担援助任务,或者援助任务属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管辖和执业区域的范围;3.申请事项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
申请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受援人按要求填写的援助案件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附件2);2.受援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指派1.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的案件,办案机关未选择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公证管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指派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提供援助;办案机关已选择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的,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商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公证管理部门,指派该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提供援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法律援助有关工作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法律援助有关工作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0.09
•【字号】渝府[2006]201号
•【施行日期】2006.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法律援助有关工作的批复
(渝府〔2006〕201号)
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加大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的请示》(渝司文〔2006〕5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2005年全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基础上每个案件增加100元的办案补助经费。
二、原则同意建立“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请你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抓紧办理审批手续。
三、“重庆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建立后,由市财政局注入一定的启动资金,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与市司法局共同商定。
二○○六年十月九日。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和公正司法保障机制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和公正司法保障机制在司法体系中,法律援助和公正司法保障机制是司法部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
这两个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旨在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探讨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和公正司法保障方面的具体工作,以及这些工作的重要性。
一、法律援助机制法律援助机制是为了解决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工作中,他们需要积极参与和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他们不仅要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教育,帮助他们了解诉讼程序和权益,还需要帮助其准备和提交相关法律文件,并代理当事人参与庭审和调解等活动。
同时,司法部工作人员还需积极协调与相关部门合作,确保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充分发挥作用。
他们需要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共同为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机制的公正和可行性,司法部工作人员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他们需要根据实践情况,对法律援助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优化,以便更好地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和支持。
二、公正司法保障机制公正司法保障机制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防范和纠正司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而设立的。
在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中,他们需要秉持公正、客观、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提高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的水平,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
他们需要参与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司法工作的制度规范和范围界定。
此外,他们还需要积极加强与各级法院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的原则。
为保障公正司法的实施,司法部工作人员还需要积极参与监督和纠正司法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他们需要及时处理和查处与公正司法相悖的现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法律援助和公正司法保障的重要性法律援助和公正司法保障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于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
加强法律援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加强法律援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逐渐得到加强和改进,为广大公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法律问题变得日益复杂多样化,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因此,加强法律援助的力度,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一、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和支持首先,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投入和政策支持。
法律援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资源支持。
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确保其能够覆盖更多的需要帮助的人群。
同时,还应加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确保法律援助的实施更加规范和有序。
二、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其次,要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
法律援助人员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力量,他们承担着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
因此,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人员队伍的选拔和评价机制,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和服务网络此外,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和服务网络。
法律援助机构是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主体,要加强对其建设和管理,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使其更加便捷和高效。
可以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将线上和线下的服务相结合,提供更全面、更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参与度最后,要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法律援助是一项涉及到公民权益保障的工作,应该得到广大公众的关注和支持。
政府、媒体和社会组织等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度。
同时,还应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通过法律援助义务律师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形式,为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加强法律援助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只有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和支持,加强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和服务网络,提高公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参与度,才能更好地满足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需求,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5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54号《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004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以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
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7.06•【字号】渝司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司法局、法制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已经重庆市司法局2020年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司法局2020年7月6日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推动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均衡、有序发展,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和《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乡村振兴战略和法治乡村建设,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缩小城乡、区域之间法律服务供给水平差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满足我市农村乡镇和基层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强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治引领、党建先行。
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政治定位,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基层法律服务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党的建设,强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政治建设,始终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从业基本要求。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27•【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3年11月27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市司法局局长林育均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9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为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公民享受法律服务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2年以来,法律援助连续10年列入市政府民心工程,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赞扬和认可。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施行,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主要表现在:一是《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与有关法律和政策不一致;二是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没有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法律保护的社会公平性体现不充分;三是法律援助程序不够完善,申请不便民,一些重要程序规定缺乏,一些程序规定与新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四是实践中一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不高,制度保障不够。
此外,我市多年来在法律援助实践中积累的很多丰富经验也需要总结提升,使其制度化、法制化。
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享受法律服务的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市司法局于2011年启动了《条例》修订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今年以来,市政府法制办与市人大内司委、法工委共同介入,参与调研起草工作。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大内司委、市司法局先后召开了渝西片区、渝东南片区和主城片区的立法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受援人、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区县有关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社团组织的意见,会同市司法局对初稿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
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4.29•【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已经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2000年4月29日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获得必须的法律帮助,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辖区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日常业务管理可委托所属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实施。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可设立法律援助法律事务所,承担法律援助案件。
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应按照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第五条社会团体、大专院校及其有关单位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法律援助,承办法律援助事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向法律援助工作机构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资料,应当酌情免收或减收有关费用。
第二章对象、范围和形式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辖区内;(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事由发生在本市辖区内;(三)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四)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的标准为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
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合法权益,提供财产优势或困难的公民,对无力享受司法援助的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法律援助的目的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公民的法律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公民能够平等地参与到法律活动中。
法律援助的实施,对于加强社会公正、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推进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力度相对较弱,存在着许多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是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经费仍然不足,导致法律援助工作无法充分展开。
因此,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承办单位,需要拥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法律援助团队。
因此,可以通过加强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提升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优化法律援助服务流程,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
再次,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范围还比较狭窄,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和少数民族地区。
而实际上,公民的合法权益往往在其他领域也面临侵害。
因此,应该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涉外案件等,确保更多的公民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的支持。
最后,加强法律援助宣传与教育。
当前,对于法律援助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充分,许多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并不知道可以通过法律援助获得帮助。
因此,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法律援助的认知度,鼓励公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主动寻求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以及加强法律援助宣传与教育,可以有效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保障公民的基本合法权益。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重庆市农民工法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重庆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渝司办[2003]16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3.12.03
【实施日期】200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重庆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方案》
的通知
(渝司办〔2003〕16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市委二届三次全会制定的城镇化建设目标,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尽快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机制,实现重庆市城镇化目标提出的制定实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现将《重庆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提出的各项工作计划和工作要求,切实组织好辖区内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协作,建立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促进城镇化建设目标的实现作出应有的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农民工法法律援助实施方案》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附件
重庆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重庆市委二届三次全委会提出的城镇化建设目标为契机,贯彻落实国务院《。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法律援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重庆市法律援助工作,由重庆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分区域实施。
第三条法律援助对象是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的;(二)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案件;(三)其他应当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
第四条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书;(二)当事人身份证明;(三)经济困难证明;(四)案件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向接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六条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接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有关情况的变化,如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住址等。
第七条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律师援助、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援助和法律援助机构援助。
第八条法律援助服务中心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二)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和申请材料;(三)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四)提供法律援助宣传和咨询服务;(五)提供其他法律援助服务。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二)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和申请材料;(三)提供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四)提供法律援助宣传和咨询服务;(五)提供其他法律援助服务。
第十条法律援助申请人可以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法律援助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审核法律援助申请,并及时向申请人通知审核结果。
第十二条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重庆统筹城乡改革发展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重庆统筹城乡改革发展
文强
【期刊名称】《重庆行政》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赋予厂重庆一系列“黄金定位”,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是指导重庆科学发展、全面振兴的综合性战略规划和文件。
贯彻落实好《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主线。
司法行政履行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大职能,在促进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作刖。
在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始终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服务城乡统筹发展,努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总页数】1页(P23)
【作者】文强
【作者单位】重庆市司法局局长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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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重庆国企服务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思考 [J], 颜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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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8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我市法律援助制度自1997年建立以来,特别是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的颁布实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较快,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渝府令第80号),做好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实施《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法》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司法公正,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措施,是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同
【总页数】1页(P32-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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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学习重庆市构筑法律援助“三条保障线”加强法
律援助基础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8]113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8.07.14
【实施日期】2008.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司法部关于学习重庆市构筑法律援助“三条保障线”加强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3号 2008年7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年来,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着眼大局,积极探索,锐意进取,在工作实践中创造了构筑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经费“三条保障线”的工作经验,有力地推动了重庆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
这一经验,抓住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对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服务于解决民生问题,大力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具有学习和推广价值。
现就此通知如下:
一、学习重庆市着眼解决民生问题大局、切实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路,积极发挥法律
援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这对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务民生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紧密联系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促进实现“应援尽援”目标,积极谋划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研究提出构筑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三条保障线”,找准了法律援助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结合点,找准了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的着力点,找准了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切入点,从而有效推动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法律援助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为改善民生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学习他们着眼大局、服务民生的思路,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学习他们将法律援助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自觉地把法律援助工作置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思考和谋划,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解决问题,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学习重庆市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狠抓法律援助基础建设的措施,全面提升法律援助的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近年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但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和法律援助供给不足仍然是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矛盾。
克服这一矛盾,是提升法律援助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的重点问题。
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牢牢把握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理顺工作思路,明确工作方向,紧紧抓住当前影响和制约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机构、人员、经费建设这三个瓶颈和关键性问题,解决法律援助的主要矛盾,以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努力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的突破性发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学习他们认真分析工作形势,准确把握法律援助工作阶段性要求,集
中力量攻克突出矛盾的进取精神,学习他们紧密联系工作实际、狠抓法律援助基础建设的好措施,大力解放思想,拓展工作思路,从根源上认识和解决制约工作发展的主要矛盾,以正确的思路指导实践,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提高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能力和水平。
三、学习重庆市求真务实、积极进取的作风,努力开创法律援助工作新局面
良好的工作作风是树立法律援助工作良好社会形象、推动事业发展的巨大力量。
在法律援助工作环境和条件逐步得到改善的情况下,如何继续保持求真务实、积极进取的良好作风是需要着力加以解决的问题。
重庆市司法行政机关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关心困难群众疾苦,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出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