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负担房屋交易税款的约定是否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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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合法性的不同看法[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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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合法性在理论和实务方面一直存在争议。

本版3月23日刊登了《不动产司法拍卖,购买者承担税费是否合法?》一文,今天刊登一篇不同观点的文章,以供探讨。

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这样的约定在人们的日常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似乎已经约定俗成。

如房屋转让、房屋租赁甚至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时委托发布的《拍卖公告》中也有这样的约定。

笔者曾受理过此类交易的税收事宜,个别买受人因不了解相关税收政策而承担了转让方的巨额税费(本文所称税费特指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和具有税款性质的附加),致使自己遭受了不必要的重大经济损失,求助税务机关或者咨询律师几乎都无解。

那么,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这样的约定就真的是合法有效、无懈可击吗?
下面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中拍卖不动产为例,谈谈它的合法有效性及其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涉案不动产以清偿债权是强制司法交易活动。

既然是交易活动就涉及税收征管问题,其税收征管毫无疑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交易涉及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营改增后为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契税等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擅自改变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同时加重了买受人(即契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会计干货之买方承担税款的条款违法吗?

会计干货之买方承担税款的条款违法吗?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Peter研究】买方承担税款的条款违法
吗?
最近房地产大火,一二线城市房价节节攀升,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经常出现房主净得价的报价形式,但大多数都是私下协议,并未写入买卖合同正文。

那这种约定税负承担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文试图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那么这种在交易合同的签订环节,缔约双方对交易行为应负担的税费进行书面约定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上述条款的抵触呢?小编觉得,此类约定税务承担的条款并未改变纳税义务人,可以把此类行为看成两笔协议,第一笔协议是买卖合同,根据相关税收条款确定纳税义务人,计算应纳税额,第二笔协议是付款协议,这笔协议转移了最终的现金承担人。

那如果按照上述观点,在约定税负承担条款没有转移纳税义务人的情况下,相关的合同条款应该属于意思自治范围,合同条款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财税实务房屋交易税费由买方承担合法吗-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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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中拍卖不动产为例,谈谈它的合法有效性及其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涉案不动产以清偿债权是强制司法交易活动.既然是交易活动就涉及税收征管问题,其税收征管毫无疑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交易涉及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营改增后为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契税等法律法规.笔者认为,”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擅自改变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同时加重了买受人(即契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第四、第五条中关于”任何机。

买方负担卖方交易税款费的约定效力

买方负担卖方交易税款费的约定效力

买方负担卖方交易税款费的约定效力【案情】2009年7月,王某经房屋中介人介绍,与孙某达成房屋买卖意向。

双方约定:王某购买孙某所有的单元房一套,孙某净得房款1855000元,其他一切交易费用均由王负担。

2009年8月,双方到杭州市西湖区房管局签订《杭州市房产买卖协议》。

10月,王某、孙某去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王某交纳了房屋转让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等税费,合计135732.8元。

11月,王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并实际入住。

嗣后,王某以房屋转让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等税费依法应由卖方孙某负担,自己不应负担上述款项为由,将孙某诉至法院,诉请孙某返还上述各项税款合计135732.8元。

而孙某则认为,双方有口头约定在先,卖方净得房款1855000元,其他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请。

【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屋买卖双方关于房屋交易所涉及的各项税款均由买方负担的约定是否有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此问题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纳税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任意转移。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房屋转让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均应由卖方负担,即便当事人约定该税款由买方负担,该约定也因违反了法律关于纳税义务人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故张某某有权根据不当得利的法理要求孙某返还本应由孙某负担而实际却由张某某缴纳的税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买卖双方关于一切交易费用均由买方负担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张某某缴纳房屋转让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的行为是依约定履行,对于孙某而言不构成不当得利,故张某某的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所谓“卖方净得房款1855000元,其他一切费用由买方负担”,实际意味着部分原本按照税法应该由卖方负担的税款(如本案中诉争的房屋转让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通过约定的方式转嫁给了买方。

笔者认为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理由在于:税收之债虽然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因其以金钱给付为标的,故而不具有(事实上也不可能具有)一身专属性,即便认为纳税义务不能转移,也并不意味着用以履行纳税义务的金钱必须出自纳税义务人本人。

房屋买卖中的附属权益与约束力

房屋买卖中的附属权益与约束力

房屋买卖中的附属权益与约束力房屋买卖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交易,涉及到房产所有权的转移。

然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除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外,还存在着附属权益和约束力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房屋买卖中的附属权益与约束力的相关内容。

一、拟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必要性房屋买卖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双方应当依法签署买卖合同,明确合同的内容,规定相关权益和责任。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附属权益的定义和作用附属权益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除了房产所有权外,其他相关权益的规定。

常见的附属权益包括抵押权、赎回权、优先购买权等。

附属权益的存在可以保护卖方或者买方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可靠性。

三、附属权益的种类及其约束力1. 抵押权:在房屋买卖中,卖方可能存在抵押房屋的情况。

买方须明确了解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并在买卖合同中对抵押权进行约定。

一旦买方违约,卖方可以通过抵押权进行追偿,维护自身的权益。

2. 赎回权:在某些情况下,买房者可能希望有权赎回已经卖出的房屋。

在买卖合同中对赎回权进行规定,将赋予买房者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约束条件赎回已售出房屋的权益。

3. 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是对于卖方的权益保护。

在出售房屋的过程中,卖方可以约定如果房屋被转售,买方必须先将房屋优先卖给卖方。

这种约束力可以保证卖方在未来有权以同样的价格购回房屋。

四、约束力的产生与限制附属权益的约束力是由法律和合同规定共同形成的。

其约束力主要体现在双方的合意和履行过程中。

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明确规定附属权益的内容和约束条件。

另外,法律也对附属权益的约束力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以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附属权益的约束力并非完全无限制。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附属权益可能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

例如,当涉及到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时,附属权益的约束力可能受到限制或者被削弱。

五、附属权益的转让和变更在房屋买卖中,附属权益具有一定的转让和变更的可能性。

房屋买卖中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约束

房屋买卖中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约束

房屋买卖中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约束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权利义务,并受到法律的约束。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房屋买卖中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约束。

一、权利义务的确定1. 买方权利义务:作为买方,其主要权利包括购买房产的产权和使用权,可以对房产进行自由支配和处置。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购房款项并按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2. 卖方权利义务:作为卖方,其主要权利是收到买方支付的购房款项,并按照约定交付房产。

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真实有效的产权证明和房产信息,并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法律约束1.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交易一般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产权、面积、价格以及交易条件等内容,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同时,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2. 房产证和产权保护: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必须核对房产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购房者还应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房屋产权受到保护并没有任何权属纠纷。

3. 房屋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应当遵守房屋登记手续,包括办理过户手续和缴纳相关税费。

买方应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确保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卖方应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相关税费。

4. 法律风险防范: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需要注意法律风险的防范。

买方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核,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卖方应保留相关证据和交易记录,以防止纠纷发生。

三、买卖交易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 产权纠纷:买卖双方应核对房屋产权证明和相关材料,确保产权真实有效。

如发现产权存在争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信息欺诈: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欺诈行为。

买方可以通过多方面渠道获取房屋信息,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并要求卖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明和相关文件。

3. 交易纠纷处理:如发生交易纠纷,买卖双方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无法解决,可向相关机构或法律机构寻求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手房购买的法律约束力权威解读

二手房购买的法律约束力权威解读

二手房购买的法律约束力权威解读二手房交易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其涉及的法律约束力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二手房购买的相关问题进行权威解读。

一、合同的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的签订是整个购房过程中的重点环节。

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使用书面形式签订购房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购房合同一旦签订并经过双方的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权属的变动二手房交易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过户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购房人在支付完全部房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后,才能取得二手房的所有权。

在此之前,卖方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并对房屋承担相应责任。

在过户手续完成后,购房人成为了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享有相应的权益。

三、房屋质量问题购买二手房时,房屋质量问题是购房者最为关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并保证房屋的使用功能。

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买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对房屋进行仔细检查,并在合同中约定好双方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和解决方式。

四、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在二手房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存在解除合同和违约的情况。

当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或合同履行不能达到预期时,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约方应当依法支付违约金或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后果。

五、纠纷解决途径当二手房交易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构提出申诉或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购房者可以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历史权属信息和抵押情况,以减少可能出现的纠纷。

综上所述,二手房购买的法律约束力是十分重要的,并且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规范。

房地产销售合同对买卖双方的约束力

房地产销售合同对买卖双方的约束力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与双方责任引言房地产交易是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行为,因此签署的销售合同在保障买卖双方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销售合同对买卖双方的约束力,以及合同中常见条款对双方的影响。

一、房地产销售合同的基本性质房地产销售合同是买卖双方就房地产交易达成的书面协议。

它具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未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

二、合同的约束力1. 合同的法律效力房地产销售合同一经签署,便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成立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双方自愿、平等、诚实信用,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2. 买方的权利与义务买方在合同中应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按期支付购房款项。

- 积极配合卖方进行交易手续的办理。

同时,买方享有以下权利:- 获取房产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 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房产证明。

3. 卖方的权利与义务卖方亦需履行相应的义务:- 提供房产的真实信息,确保房产无产权纠纷。

- 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产。

卖方的权利包括:- 按约定获取购房款项。

- 在买方违约时,要求赔偿损失。

三、常见违约情形及法律后果1. 买方违约- 不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 不按期办理房屋过户:卖方可主张违约金。

2. 卖方违约- 不按时交付房产:买方可要求卖方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 房产存在未披露的纠纷: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所有损失。

四、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合同中的条款设计至关重要,清晰的条款能有效减少争议,保障双方权益。

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对条款进行充分理解与协商,确保合同内容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五、结论房地产销售合同不仅是买卖双方交易的凭证,也是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了解合同的约束力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对减少交易风险、维护自身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买卖双方应重视合同的内容,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与帮助。

买方承担的税费和罚款

买方承担的税费和罚款

买方承担的税费和罚款
合同书
甲方:(买方名称)
乙方:(卖方名称)
根据甲乙双方自愿,就买方承担的税费和罚款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税费的承担
1. 甲方同意承担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

2. 乙方在交付商品时应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完整发票,并在发票上明确标示各项税费金额。

3. 如因甲方未按时支付相关税费或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税务部门对乙方进行处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处罚所产生的费用。

二、罚款的承担
1. 甲方同意承担因自身原因所引起的任何罚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不当、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所导致的罚款。

2. 甲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罚款。

3. 如甲方因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导致乙方被罚款,甲方应立即支付相应金额的罚款,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任何损失。

三、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限,如有)。

2.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有争议的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房屋买卖中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约束解读

房屋买卖中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约束解读

房屋买卖中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约束解读房屋买卖是一项复杂的交易,涉及到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的约束。

本文将对房屋买卖中的这些重要因素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在实际买卖交易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一、买方权利与义务在房屋买卖中,买方享有一系列权利。

首先,买房者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真实、完整的房屋信息,包括房屋的产权状况、面积、使用权等。

此外,买方还有权对房屋进行合理的检查和鉴定,确保其质量和使用功能符合预期。

与权利相对应的是买方的义务。

买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需支付房款,并按时履行相关贷款还款义务。

此外,买方还应当遵守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比如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承担相关税费等。

二、卖方权利与义务作为房屋的卖方,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卖房者有权收取房屋的购房款,并要求买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

此外,卖方还有权对买方提供的购房资料进行核实,并要求买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是确保房屋的权属清晰,并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

卖方应当及时履行过户手续,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问题或提供虚假资料,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约束与保护房屋买卖交易受到一系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首先,在房地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签订购房合同,并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价格等重要事项。

购房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遵守合同约定是双方应尽的法律义务。

其次,房屋买卖交易需遵守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包括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过户手续的办理等。

同时,买卖双方也需要了解相关税费的承担义务,如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此外,法律对买卖双方的权益进行了保护。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房屋信息,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买方未按时支付房款,卖方也有权要求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法律还规定了房屋质量问题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担等方面。

综上所述,房屋买卖涉及到买方和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的约束。

房屋买卖的效力与约束力

房屋买卖的效力与约束力

房屋买卖的效力与约束力在房屋买卖中,合同是起到关键作用的法律文件。

它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就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展开论述。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成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合同终止。

1. 合同成立当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合同,双方在法律上形成了合同关系,合同即刻生效。

合同的成立依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自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的客体和目的,以及形式上的合法性。

2. 合同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意味着双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合同义务。

买卖双方要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包括支付房款、办理过户手续等。

同时,双方应当遵守履约诚信原则,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3. 合同变更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对某些条款或条件有变更需求,可以通过协商或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应当满足自愿、一致和合法的原则,保证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4. 合同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双方协商一致、履行完成、违约等情况。

当合同终止时,买卖双方的权益义务也同时终止。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束力房屋买卖合同的约束力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法律保护和违约责任。

1. 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卖双方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买方享有房屋所有权,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将房屋所有权交付给买方。

双方应当互相支持、合作,并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2. 法律保护房屋买卖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买卖双方中的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解除合同或索赔等。

法律的保护确保了合同的约束力。

3. 违约责任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权益受损,违约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方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买卖中的约束力

买卖中的约束力

买卖中的约束力在买卖过程中,约束力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他们都需要相互约束,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安全和可靠性。

本文将探讨买卖中的约束力,并从法律、道德和市场角度进行阐述。

首先,法律是买卖中最基本的约束力。

法律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

比如,如果卖家未按约定时间交付商品,买家可以要求退款或要求卖家赔偿损失。

法律的约束力确保了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了市场秩序。

然而,法律并不是唯一的约束力,道德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道德约束力源于人们对善恶的判断和遵循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

在买卖中,卖家应该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不得故意欺骗买家;而买家则应该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不得恶意拖欠或以欺诈手段获取商品。

道德约束力使得买卖双方更加诚信,减少了纠纷的发生,提高了交易效率。

除了法律和道德,市场也对买卖行为施加约束力。

市场是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平台,它通过供求关系、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等方式影响交易行为。

当市场竞争激烈时,卖家为了吸引买家,不得不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而买家则可以通过比较价格和质量来选择最优的交易对象。

市场约束力使得买卖双方更加注重质量和效益,促进了交易的持续和稳定。

然而,买卖中的约束力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法律执行成本的限制,一些违法行为很难追究到底。

比如,一些商家虚假宣传、售假或以次充好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由于证据难以固定和取证成本较高,很难通过法律手段追责。

其次,尽管道德约束力很重要,但个别人的道德观念可能不同,导致一些人利用道德漏洞从事不法行为。

比如,有些商家可能通过丑化竞争对手或散布虚假信息来获取竞争优势,这些行为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为了加强买卖中的约束力,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法律追诉的效率和公正性。

只有当法律真正成为制约和保护的利器时,买卖双方才敢于遵守法律规定。

房屋买卖中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约束分析

房屋买卖中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约束分析

房屋买卖中的权利义务与法律约束分析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交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事项之一。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约束。

本文将对房屋买卖中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约束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

一、买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买方的权利买方在房屋买卖中享有以下权利:首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真实、完整的房屋信息。

买方有权知晓房屋的基本情况、规划用途、面积、物业管理等相关信息。

其次,买方有权对房屋进行自主评估。

买方有权自行选择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面积、质量、估值等方面的评估,以确保购买的房屋符合自己的要求。

另外,买方有权参观房屋。

在购买前,买方有权对房屋进行实地参观,检查房屋的装修、设备是否符合预期。

最后,买方在购房合同中享有法律保护。

一旦卖方违反了购房合同中的条款,买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买方的义务买方在房屋买卖中也有相应的义务:首先,买方有义务支付购房款项。

在约定的时间内,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购房款项,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其次,买方有义务履行购房合同。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过户手续,完成相应的法律程序。

另外,买方有义务保管好相关证件。

买方需要妥善保管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书等重要证件,以备将来使用和交易继续进行。

最后,买方应保护房屋的合法权益。

买方应维护房屋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

二、卖方的权利与义务1. 卖方的权利卖方在房屋买卖中享有以下权利:首先,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购房款项。

在约定的时间内,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购房款项。

其次,卖方有权决定是否出售房屋。

卖方对房屋的出售是自愿行为,有权决定是否与买方达成交易。

另外,卖方有权选择买方。

卖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的买方,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最后,卖方在购房合同中享有法律保护。

一旦买方违反了购房合同中的条款,卖方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手房买卖时,关于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买方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

二手房买卖时,关于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买方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

⼆⼿房买卖时,关于过户产⽣的相关税费由买⽅承担的约定是否有效?乍⼀看这个标题,很多⼈可能会觉得很奇怪,会习惯性地认为:“双⽅⾃愿约定的,肯定有效啊,怎么会没效呢?”那么为什么今天会出现这个标题呢?同样,这个问题也是来⾃于⼀位当事⼈的咨询,基本案情如下:胖虎向⼤熊的⽗亲购买了⼀套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

⼀年后,⼤熊的⽗亲去世,胖虎找到⼤熊,要求⼤熊配合将房屋过户给⾃⼰,但是⼤熊对该份协议不予认可。

胖虎⽆奈,诉⾄法院,要求⼤熊继续履⾏《房屋买卖协议》。

结果当然没有任何意外,胖虎胜诉。

但是,在过户过程中,房管中⼼的⼯作⼈员告知⼤熊和胖虎,他们需先补缴该房屋的“遗产税”(我国尚未施⾏“遗产税”,该⼯作⼈员说的应该是“个⼈所得税”)⽅可继续办理过户。

胖虎认为该笔费⽤不应该由⾃⼰缴纳,同时⼤熊也不愿意⽀付该笔税费,⾄此,过户中断。

⼤熊认为:《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过户产⽣的相关费⽤均由买⽅承担,遗产税(个⼈所得税)也应由买⽅缴纳。

胖虎认为:遗产税(个⼈所得税)不属于过户产⽣的相关费⽤,且关于该部分的约定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来讨论⼀下胖虎的观点。

(“我们”包括所内⼀同分析该案件的律师同仁们,⾮常感谢!)⾸先,房屋买卖中的“个⼈所得税”,按照交易习惯,肯定是属于过户产⽣的相关费⽤之⼀的,从笔者查阅到的相关判例也是可以得到印证的。

其次,《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个⼈所得税由买⽅承担是否因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效呢?胖虎所说的强制性法律法规是《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中第⼆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所得,应当缴纳个⼈所得税: (⼀)⼯资、薪⾦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取得前款第⼀项⾄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所得税;⾮居民个⼈取得前款第⼀项⾄第四项所得,按⽉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所得税。

约定所有税款由购买方承担的条款是否违反法定纳税义务的相关规定?

约定所有税款由购买方承担的条款是否违反法定纳税义务的相关规定?

约定所有税款由购买方承担的条款是否违反法定纳税义务的相
关规定?
用老板听得懂的语言解说税法,助力老板明明白白交税,不交冤枉税!(应交则交!应享尽享!)
第1222问
约定所有税款由购买方承担的条款是否违反法定纳税义务的相关规定?
答: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法规对纳税主体有明确的规定,对税务机关而言,税法规定作为纳税义务人的主体资格是法定不变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若纳税义务人不依法承担纳税义务,可能面临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涉及刑事责任。

但是,我国税收管理法规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承担税款,即对于实际是谁缴纳的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所以,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税款的承担主体,该约定仅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对税务机关是没有任何拘束力的。

纳税义务人在履行纳税义务后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要求税款承担主体向其支付税款,或由税款承担者以纳税义务人名义支付应纳税款。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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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税费承担与支付方式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税费承担与支付方式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税费承担与支付方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税费的承担和支付方式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买卖房屋涉及到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本文将重点讨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税费的具体承担和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的实例和补充说明。

首先,房屋买卖合同中税费的承担通常由双方协商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买卖方通常需要承担契税和个人所得税,而增值税和印花税则由卖方承担。

具体的承担比例和金额可以根据买卖双方的协商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在合同中,通常会明确说明各方需要支付的具体税费金额和比例,以避免争议和纠纷。

其次,房屋买卖合同中税费的支付方式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般来说,税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一次性支付是指在签订合同当天,双方一次性支付全部税费金额。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支付方便、简化了手续,并且可以避免由于逾期支付造成的罚款和利息。

然而,一次性支付也可能导致一方负担较大的经济压力。

分期支付是指将税费分为若干期进行支付,可以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选择支付期限和金额。

这种方式能够减轻支付压力,使双方更加灵活地安排资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分期支付可能会面临支付延迟、逾期支付和利息等问题,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责任与义务。

除了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以外,还有一些其他可能涉及到的税费。

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还需要考虑物业管理费和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承担和支付方式。

在合同中,双方需要明确规定物业管理费和房屋维修基金的具体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此外,如果房屋存在尚未处理的税务问题或纳税人,买卖双方还需要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义务和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税费承担和支付方式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建议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

首先,应当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和估价,以确定合理的房屋价格和税费金额。

其次,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需要支付的具体税费和支付方式,并进行详细的列示。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解析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解析一、双方责任和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需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其中,税费负担是买卖双方需要重点考虑和协商的问题之一。

二、契税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契税是一项不可避免的费用。

契税是指买方在购房时需要缴纳的税款,其金额为房屋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契税的比例通常为1%至3%不等。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契税的具体承担方往往需要买卖双方协商一致。

根据市场惯例,一般情况下,买方承担契税的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买方作为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将享受到房屋所带来的各种权益。

因此,买方承担契税的做法是合理的。

然而,在实际交易中,卖方与买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契税的支付方。

三、增值税对于新房的购买,还需要考虑增值税的问题。

增值税是一项由国家政府征收的税费,适用于新房的首次销售。

增值税的税率通常为5%至11%不等,具体的税率取决于所在地的政策规定。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由卖方承担。

这是因为卖方在售出新房之前,已经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

因此,在购买新房时,买方不需要再额外支付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除契税和增值税外,房屋买卖中还存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方根据收入所得税法律法规需要缴纳的一项税费。

根据现行规定,个人所得税由卖方承担。

具体的税额根据房屋的交易价格以及卖方的持有时间来计算。

如果卖方持有房屋的时间超过了2年,那么售出房屋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费用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除了上述所提到的税费外,还可能存在其他费用。

例如,印花税、土地使用税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承担方需要根据买卖双方的协商决定。

六、补充条款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房屋买卖合同中通常会增加一些补充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用于明确税费负担的具体分配方式。

例如,可以约定买卖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担税费,或者具体约定哪些税项由买方承担,哪些税项由卖方承担。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双方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了解。

税费承担约定的效力

税费承担约定的效力

税费承担(chéngdān)约定的效力上海宋海佳律师(lǜshī)事务所案情: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共同开发“世纪花园”商品房项目,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由双方共同拥有,成本为75万元/亩。

2007年8月,双方对外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为105万元/亩,各收入6300万元。

后双方协议约定,普陀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6300万元收入由武汉公司向受让人开具发票、承担应缴税款。

然而(rán ér),时至2010年8月份,武汉公司并没有按约定开具发票、缴纳税款。

普陀公司亦未对上述6300万元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税务机关要求普陀公司补交税款823.125万元,并加收滞纳金296.325万元和处以罚款823.125万元,总计达1942.575万元。

那么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之间关于开具发票、承担税款的约定是否(shì fǒu)有效?对于普陀公司遭受的滞纳金和罚款处罚,可否根据税款约定向武汉公司主张?一、开具发票、承担(chéngdān)税款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开具发票约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双方约定,普陀公司6300万元收入,由武汉公司向受让人开具发票。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履行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法定义务,如果其违反规定,将开具发票、申报纳税的义务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他人,则一律无效。

在本案中,普陀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向受让人开具6300万元发票,并申报纳税,而其却以协议的形式转让给武汉公司,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所以,普陀公司与武汉公司之间关于开具发票的约定是无效的,自始至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承担税款的约定合法有效虽然我国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禁止纳税义务人将必须由其承担的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义务以协议或其他方式转移给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承担税款,即对于实际是谁缴纳的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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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 缴 纳 房屋 转让 所 得 税 、 营业 税 及 附加 税 的 行 为是 依 约 定 履
行 , 对 于 孙 某 而 言 不 构 成 不 当得 利 ,故 张 某 的 请 求应 予 驳
回。
【 评析 】
笔 者 同意 第 二种 意 见 。所 谓 “ 方 净得 房 款4 5 0 元 , 卖 2 00
【 分歧 】
本案 的争 议 焦点 是 房 屋 买 卖双 方关 于 房屋 交易 所 涉 及 的
各项税款均 由买 方负担的约定是 否有效 。在案件 审理过程
中 ,就 此 问题 形 成 两种 意 见 : 第 一种 意 见认 为 ,纳 税 义务 是 法 定 义 务 ,不 能 因当 事人 的 约 定 而 任 意 转 移 。 按 照 现 行 税 法 的规 定 ,房 屋 转 让 所 得 税 、营 业 税 及 附加 税 均 应 由卖 方 负担 ,即便 当事 人 约定 该 税
买方 负担 房 屋 交 易
高 治
【 案情 】
2 0 年 5 张 某 经 房屋 中介 人 王 某 介 绍 ,与 孙 某达 成 房 08 月 屋 买 卖 意 向。 双 方 口头 约定 ,张 某 购 买孙 某 所 有 的单 元 房 一 套 ,孙 某 净 得房 款 4 5 0 元 ,其 他 一切 交 易费 用均 由张 某 负 20 0 担 。 2 0 年 5 1 日双 方 到 天津 市 河 北 区房 管 局 签订 《 08 月 6 天津
应 该 由 卖 方 负担 的税 款 ( 如本 案 中诉 争 的房 屋 转 让 所 得 税 、 营 业 税 及 附加 税 ) 过 约定 的 方式 转 嫁 给 了 买 方 。笔 者 认 为 通
2 5 75 3 8 .元,合计2 8 75 7 3 .元。后张某取得所买房屋的所 有权
证 并 实际 入 住 该 房 。现 张 某 以房 屋 转让 所 得 税 、营 业 税 及 附 加 税 依 法均 应 由卖 方 孙 某 负担 , 自 己 不 应 负 担 上 述 款 项 为 由 ,将 孙 某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孙 某 返 还 上 述 各 项 税 款 合 计 2 8 75 。 而孙 某 则认 为 ,双 方有 口头 约 定在 先 ,卖方 净得 7 3 .元 房 款4 5 0 元 ,其 他 一切 费用 均 由 买 方 负担 ,故 不 同意 张某 20 0
义 务 。本 案 稍 有 特殊 性 的地 方在 于 ,张某 承 担 履 行 的 不 是 一
第二种意见认 为,本案中买卖双方关于一切交易费用均
由 买方 负 担 的 约定 不违 反 法 律 强 制性 规 定 ,应 认定 有效 。张
般 民法上债务 ,而是税法上 的债务。但如上所述 ,因税收债 务不具有一身专属性 ,所以也可 由他人代为履行。
市房产买卖协议 》,5 9 月1 日,张某 、孙 某及 中介人王某到
天 津市 河 北 区房 地 产 管理 局 办 理 过 户 手续 ,办 理 过 户 手 续 时 张 某 交 纳 了房 屋 转 让 所 得 税 4 5 元 ,营 业 税 及 附加 税 20
其他一切费用 由买方负担 ”,实际意味着部 分原本按照税法
人只对债务人 负有代为履行义务 ,对债权人不负义务 ,债权
人不得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而债务承担则发生外部效力 ,
果是 :于私 ,一次 已经 完成 的交易被摧 毁 ,此前为缔约 、履 约所付出的一切资源均 被 白白浪费 ;于公 ,因合 同被撤销 , 国家 已经 收取 的税 款还 要退还 当事人 ,不仅浪费 了公共行政
履 行承 担 与 债 务 承 担 的 区 别 在 于 ,履 行承 担 是 债 务 人 和 第 三 人 的 内部 约 定 ,只 发 生 内部 效 力 ,与 债 权 人 无 关 ,第 三
院 认 定 双 方 关 于 买 方 负 担 税 款 的 约 定 无 效 ,判令 卖 方返 还 该 笔 费 用 ,则 卖 方 完 全 可 以 根据 重 大误 解 主张 撤 销合 同。 其 结
款由买 方负担 于 无效 。故 张 某 有权 根 据 不 当得 利 的 法理 要 求 孙 某 返还 本应 由孙 某 负担 而 实际却 由张 某缴 纳 的税 款 。
权 人履行 的债权 ,而第三人则 因该约定负有代债务人履行的
须 出 自纳税 义务 人 本 人 。 国 家作 为 税 收 债权 人 关注 的只 是 能 否 足额 收取 税 款 ,至 于该 税 款 是 出 自纳 税 义务 人 本 人 还 是 出 自其他 人 ,是 由纳 税 义务 人本 人 缴 纳还 是 由其 他 人 代 缴 ,则 非 所 问 。 因此 ,其他 人 以纳 税 义 务 人 的 名 义代 替 纳 税 义 务 人
缴纳税 款应 当不为法律所 禁止 ,纳税义务人 可以通过约定的 方 式使 其 他 人 负 担 原 本应 由纳 税 义 务 人 本人 负担 的税 款 。 只
要 该 约定 系双 方 真 实 意 思表 示 ,就 应 当 认定 为有 效 ,对 双 方 均 有拘 束力 。 在 学理 上 ,该 约 定 的 性质 应 归属 于 履 行 承 担协 议 。所 谓 履 行 承 担 ,是指 债 务 人 与 第 三 人 约定 , 由第 三 人代 替 债 务 人 向 债 权 人 履 行 债 务 。 该 约 定 不 发 生 债 务 转 移 的效 果 ,债 务 人 依 然 负 其债 务 ,只 是 对 于 第 三人 取 得 请 求 其 向债
的要 求 。
这种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理 由在 于 :税收之债虽
然 是 公 法上 的债 权 债 务 关 系 ,但 因其 以金 钱 给付 为标 的 ,故 而 不具 有 ( 实 上 也 不 可 能具 有 ) 身 专 属性 , 即便 认 为 纳 事 一
税义务不能转移 ,也并不意味着用 以履行纳税 义务 的金钱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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