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桂政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公务员局,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将公务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交流、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的实施和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指导、组织自治区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陆正宁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陆正宁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桂广干〔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陆正宁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陆正宁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办公室(对外交流合作处)主任(处长);黄浪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办公室(对外交流合作处)副主任(副处长);吉燕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办公室(对外交流合作处)副主任(副处长);房永明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办公室(对外交流合作处)调研员;伍靖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办公室(对外交流合作处)副调研员;李华毅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办公室(对外交流合作处)主任科员;黄卓芸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办公室(对外交流合作处)主任科员;崔俊娟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办公室(对外交流合作处)主任科员;古里平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处长(主任);孙春维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副处长(副主任);秦红德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调研员;周姝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调研员;卢元英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科员;董国正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薛山明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宣传处(电视剧处)处长;於永义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宣传处(电视剧处)副处长;邹文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宣传处(电视剧处)副处长;杨玲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宣传处(电视剧处)调研员;韦薇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宣传处(电视剧处)副调研员;周江波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处长;颜训强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副处长;覃希平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调研员;黄彬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科员;周毅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媒体融合发展处)处长;罗丹丹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媒体融合发展处)副处长;王跃华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媒体融合发展处)副处长;黄基刚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媒体融合发展处)调研员;陆威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媒体融合发展处)副主任科员;黄智恒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安全传输保障处(科技处)处长;蓝照华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安全传输保障处(科技处)副处长;李文威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安全传输保障处(科技处)副处长;欧毅翔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安全传输保障处(科技处)调研员;黄巧丽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安全传输保障处(科技处)主任科员;利让贤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处处长;范华维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处副处长;唐学荣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处副处长;马登科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处调研员;韦义清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处副调研员;韦泽华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处主任科员;邓建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规划财务处处长;莫筱华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覃燕萍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规划财务处副处长;银延华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规划财务处调研员;梁晓松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规划财务处调研员;陈潇潇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规划财务处主任科员;唐小新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人事处处长;陈灵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人事处副处长;黄淑芳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人事处调研员;郭莹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人事处调研员;李超勇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人事处主任科员;陆津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人事处副主任科员;杨伟晔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总工程师;欧阳春海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机关党委调研员;袁欣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机关党委副调研员;莫运超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机关党委副主任科员;康三冬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王梅荣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处长;赵艳丽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调研员;黄汉进同志任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副调研员。
蓝天立
担任职务
中共十九大、代表 ,中共第十八届、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 ,第二十届中央委员 ,第十一届、十三届、
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2020.11辞去)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九、十、十一、
十二届委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 ,政协第十二届广西壮族自治区
蓝天立
第二十届中央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党组书记
01 人物履历
03 工作分工
目录
02 担任职务 04 职务任免
蓝天立,男,壮族,1962年10月生,广西河池人,1985年6月加入中国,1980年2月参加工作,北京航空航天 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副研究员。
现任第二十届中央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党组书记。
人物履历
1980.02-1983.09广西宜山县石别小学、隆安小学、塘利小学教师 1983.09-1987.07广西民族学院物理系物理专业学习 1987.07-1992.10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委干部 1992.10-1996.09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委高技术处副处长 1996.09-1998.09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委高技术处调研员兼中国科技开发院广西分院院长助理 1998.09-2002.01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党组成员(1996.09-1999.07广西大学经济系在职研究生 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2001.09-2001.11自治区党委党校地厅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2.01-2003.0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党组成员,自治区科协副主席(兼)(其间:2002.032002.07中央党校西部班学习) 2003.04-2007.0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厅长、党组书记,自治区科协副主席(兼),中国科技开发院广西 分院理事长、院长(2006.03兼)(其间:2005.10-2006.01外交学院学习;2002.09-2007.03北京航空航天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2006.02-2007.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干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干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13•【字号】桂发[1998]7号•【施行日期】1998.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干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1998年4月13日桂发〔1998〕7号)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尤其要在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我区改革与发展“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的全面实施,现就干部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1、进一步提高对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选拔任用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方法的有益探索,是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有效举措,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快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实现改革与发展的新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稳妥地试行和推开这项工作。
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使这项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除了运用这一方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外,还可以用来选拔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2、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的职务和人数。
今年,自治区党委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选拔30名副厅级领导干部。
具体职务是:自治区计委、经贸委、教委、科委、计生委、体委副主任,人事厅、劳动厅、卫生厅、文化厅、外经贸厅、审计厅、民政厅、司法厅、广播电视厅副厅长,地税局、环保局、统计局、旅游局、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党委政研室、党史研究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广西医科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副校长,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农科院、广西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广西日报》社副总编,各1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桂政办[1995]11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5.10.26
【实施日期】1995.10.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
(桂政办[1995]113号 1995年10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管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为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厅的副主任、副厅长,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由委、厅管理的机构的主任、局长,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上述机构中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二。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王波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王波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2.28
•【字号】市政干〔2023〕25号
•【施行日期】2023.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王波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研究决定:
王波同志任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周红英同志任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免去叶涛同志的桂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副局长职务。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7•【字号】桂政办发[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司法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律师资格考试、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有关职责下放给地级市政府管理。
(五)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六)增加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的职责。
(七)增加组织实施全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八)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九)加强指导和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指导、监督全区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区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全区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1•【字号】桂政发[2001]23号•【施行日期】200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2001〕2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4月起施行。
1989年10月11日颁发、1994年1月5日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办〔1994〕4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的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桂政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08〕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5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六、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16•【字号】桂发[1997]51号•【施行日期】1997.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桂发〔1997〕51号)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驻桂空军,四十一集团军: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政法机关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又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骨干力量。
要完成它所担负的历史重任,就必须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现将《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批转给你们,希望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工作,切实解决政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的政法干部队伍,使之确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把我区政法工作做得更好,确保我区长治久安,为促进我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切实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充分发挥政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加强政法队伍建设1、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是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0.26•【字号】桂政办[1995]113号•【施行日期】1995.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实施办法(桂政办[1995]113号1995年10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管理,实现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任免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为贤和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免机关和任免权限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有关事宜,并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任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按下列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一)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厅的副主任、副厅长,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置由委、厅管理的机构的主任、局长,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上述机构中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二)地区行政公署任免各委、办、局的主任、副主任,局长、副局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四)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各委、办、局的副主任、副局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七)自治区各级工作部门任免的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设区的市和地区行政公署各工作部门任免的科级领导职务和科级非领导职务,分别报本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人事部门备案。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志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志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5.22
•【字号】市政干〔2023〕13号
•【施行日期】2023.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宁志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研究决定:
宁志同志任桂林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免去其桂林生态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
阳伟中同志任桂林生态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免去其桂林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
骆骁同志任桂林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免去其桂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董事职务;
刘旭涛同志任桂林榕湖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总裁(企业管理方式调整,重新任命)。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杨玲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杨玲等同志任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公布日期】2022.12.23
•【字号】桂广干〔2022〕11号
•【施行日期】2022.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关于杨玲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总工程师:
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杨玲同志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宣传处(电视剧处)一级调研员;
赵艳丽同志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人事处一级调研员;
罗丹丹同志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媒体融合发展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
韦义清同志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安全传输保障处(科技处)二级调研员;
唐学荣同志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公共服务处二级调研员;
覃燕萍同志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规划财务处二级调研员。
王跃华同志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自治区广电局人事处副处长、二级调研员。
王梅荣同志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二级调研员。
特此通知。
自治区广电局2022年12月23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谢波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谢波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20
•【字号】市政干〔2021〕27号
•【施行日期】2021.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谢波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研究决定:
谢波同志任桂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免去其桂林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
黄秉同志任桂林广播电视台副总编辑,免去其桂林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职务;
韦崇广、吴勇、张斌任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
免去卢启辉、蒋东兵、莫运珍同志的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职务;
免去黄岳飞同志的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陈竑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陈竑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6•【字号】南府干[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陈竑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南府干〔2007〕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人民政府决定:任陈竑同志为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主任(兼);任苏拥军同志为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正处级),免去其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职务;任尹奇芳同志为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免去其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职务;任陆彦明同志为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免去其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职务;任刘正华同志为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免去其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职务;任严秋元同志为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免去其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职务;任王瑜同志为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调研员,免去其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调研员职务;任罗友臣同志为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调研员,免去其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调研员职务;任罗翠玲同志(女)为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副调研员,免去其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调研员职务。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免人员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6
【摘要】2021年8月15日决定:邝兵同志继续挂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挂任期至2024年1月)。
李凤云同志(女)任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免去邓建华同志(女)的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吕勇江同志的广西行政学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李勇齐同志的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职务。
【总页数】1页(P32-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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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荣改就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荣改就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4.11
•【字号】市政干〔2023〕10号
•【施行日期】2023.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荣改就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研究决定:
荣改就同志任桂林市统计局副局长,免去其桂林市统计局总统计师职务;
免去粟峥群同志的桂林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陈建国同志挂任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陈建国同志挂任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22
•【字号】市政干〔2017〕31号
•【施行日期】2017.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陈建国同志挂任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经研究决定:
陈建国同志挂任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正处级)。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朱茂福等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用的通知-南府干[2013]1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朱茂福等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用的通知
正文: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朱茂福等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用的通知
(南府干〔2013〕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
朱茂福同志(南宁市林业局总工程师)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3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
蔡曙东同志〔南宁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南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任〕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3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
周泽平同志(南宁市伊岭工业发展管理委员会主任)试用期满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2012年5月试用期开始时算起。
2013年6月23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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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 用期
一
年
)
。
免 去 其 自 治 区 财政 厅 总 会 计 师 职 务
(
。
玉 新 年 同 志 任 自 治 区 安 全 生 产 监督 管 理 局 副 局 长
试用 期
一
年
)
。
景 东 平 同 志 任 广 西 铁路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事 长
。
32
。
,
根据 国 务 院 的 部 署 治 区 人 民政府 决 定
,
经过前
一
阶 段 的 促 进 经 济 社 会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清理
,
自
,
对 不 符合 现 行 法 或 不 适应 经 济 社 附 件
:
律 法规 或 没 有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会 发 展需 要
动
,
,
宣 布 失效的
(
20
1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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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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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决定
(
:
马红 英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志
女
)
任
自
治 区 文 化厅巡 视 员
。
李 文金 同 志 任 自 治 区 法 制 办 公 室 副 巡 视 员
黄 红光 同 志 退休
。
。
路 万青 同 志 任 自 治 区 投 资 促进 局 副 局 长
王 代 玉 同 志 任 自 治 区 财 政 厅副 厅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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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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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02 /
效
(
其中
4
1
件 因 涉密 按 规 定另 行通 知
,
。
凡宣 P 0 2 0
1
7 0 2 04 3 7 0 0 1 6 4 5 4 8
1
2 pdf
.
)
布 失 效 的 自 治 区 人 民 政府 文 件
人 事任 免
广 西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政府关于 宣 布 失 效 批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的 决定
一
桂政发
各市
门
、
〔
20
1
7
〕
4
号
抓 紧 清 理 本地 区 本 部 门 不 符
,
、
县人 民政 府
: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各 组 成部 要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加 快 法治政 稳 增 长
,
各直 属 机 构 合 现行 法 律 法 规或 没 有 法律 法规 依据
为进
一
不利 于
步 推进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自
,
、
促 改革
一
、
调结 构
、
惠民生
、
防 风险 的
,
府 建设
严 肃性
,
维护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的 权 威 性 和 政 策 文 件 进
,
步激 发 市 场 活 力 和 社会 创造 力
自
)
治区人 民政府 文件 目
、
严 重束 缚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和 管 理 活 录
、
73 2
件
,
或设 立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已 取 消 或 下 放
7 73
适 本 刊 略 需 查 阅 的 读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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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登 陆
1
:
用期已 过的
件
自
治 区 人 民 政府 文 件 宣 布 失 h
日
自
本 决 定 印 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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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一
律停止 执行
、
,
不再作 为 行 政 管 理 的 依据 广 西 壮族
自
自
治 区 人 民 政府
1
全 区各 市
县 人 民 政府 和
治 区 各部 门 要 2 0
“
1
7
年
月
1
1
日
做好 政 策 衔 接
,
完善 监 管
,
防止 出 现
空档
”
。
广 西 壮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任免 人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