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协助做好2016年度《市场经济与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27•【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9.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得到贯彻落实,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30•【字号】粤府办[2000]58号•【施行日期】2000.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5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三十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组建经济贸易委员会(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
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拟订地方性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的投资方向职能。
2.原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商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能。
3.原重化工业厅承担的石化、煤炭、冶金、有色金属行业管理职能。
4.原电子机械工业厅(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承担的电子机械工业和国防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5.原轻纺工业厅承担的轻工业和纺织工业行业管理职能。
6.原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工业局)、水利厅承担的电力行业管理(不含以水利为主,兼顾发电的水电工程的管理监督。
下同)职能。
7.原医药管理局承担的药品行业管理职能。
8.原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建筑材料工业行业管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职能。
9.外贸货运、茧丝绸协调职能。
10.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粤发改资环[2011]913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资环〔2011〕913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规范节能评估服务市场,提高节能评估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有关规定,现对在我省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服务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以自愿为原则。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可以申请备案:(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二)能够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包括开展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节能措施评估等工作,并按国家要求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三)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工程咨询或设计资格,或节能评估能力已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可;(四)配备5名以上从事节能相关工作、熟悉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过国家和省有关行业协会组织的节能评估能力培训者从优;(五)申请备案的专业应至少配备1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主持或参与1项以上的节能评估成果;(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三)工程咨询或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认可的节能评估能力证明文件复印件;(四)节能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节能评估能力培训结业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五)申请备案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主持或参与相关节能评估成果的有效证明材料(提供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或委托函复印件,有关人员主持或参与该项目的有效证明,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六)节能评估成果范本(节能评估成果是指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6号令)要求编制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以及根据《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29号)编制的含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节能专项评估,要求提供最有代表性的一个范本原件)。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粤发改泛珠规划[2014]273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发改泛珠规划〔2014〕273号)肇庆市人民政府、梧州市人民政府,粤桂两省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桂政函〔2014〕69号)精神,按照两省区人民政府要求,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划建设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粤桂两省区贯彻落实我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加强区域合作,推进区域互动发展的重要举措。
肇庆、梧州两市和粤桂两省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两省区政府有关批复精神,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努力把试验区打造成为珠江-西江经济带新增长极、西江流域生态共建区、省际合作机制创新区和东西部合作示范区,为更大范围的两省区合作积累经验和提供实践示范。
二、肇庆、梧州两市要依据《规划》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要依据《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低碳生态等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要根据试验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抓紧抓好起步区的建设和相关重大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勇于创新。
要加强对两省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反映情况、通报信息,推动试验区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
三、请两省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工作指导,在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要素保障、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协助解决试验区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规划》提出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1.17•【字号】粤府办〔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4〕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改组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省粮食局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进行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和粮食安全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划入的职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扩大企业的投资决策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1•【文号】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国家民航局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的有关部署,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任务要求,我委抓紧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2016年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攻坚时期,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信委)(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民航局、相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等应积极配合,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为此,现就切实做好启动前重点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国家、地方、企业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确保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二、工作任务民航局、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具体工作,切实提供工作保障,着力提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能力建设。
相关行业协会和央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形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积极响应、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良好氛围。
(一)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名单。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附件1),参与主体初步考虑为业务涉及上述重点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2425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能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对《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档案局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档案归档第三章专家档案保管及使用第四章监管管理第五章附则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档案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档案(以下简称“专家档案”)是指对已通过审核的入库专家,省专家库日常维护管理机构在履行专家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评价等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文件和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件材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9•【文号】发改办投资[2005]2900号•【施行日期】200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5]29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以下简称29号令)和2005年第23号公告,现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过程中有关申请受理、组织评审的基础性工作,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协助我委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同级发展改革委进行相应的基础性工作。
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定于2006年1月4日开始。
我委将在2006年4月10日至4月16日接收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请报告及材料。
请你们告知各申报单位访问中国工程咨询网(http://),应用《中国工程咨询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要求IE6.0及以上版本)填写电子文件内容,并认真学习29号令,按规定报送申报材料。
申请内容通过管理系统打印,与其他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形成书面文本申报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可单独成册。
请将所有申报文本材料先按初次申请、重新申请分为两类,再按31个专业顺序排序。
三、按照隶属关系,由初审机构(审查单位)向我委申报。
地方所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申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向所在部门申请。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单位由中央管理企业审查后报我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8•【字号】粤府办[2009]89号•【施行日期】2009.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职责,以及地方铁路建设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道路运输管理的公共事务职能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检测单位资质认定工作,以及交通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的初审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六)将交通行业技术标准、行业准入审核、等级评定、公信证明、业务咨询、行业调研、统计、预测、信息引导、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推广以及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等事务性工作逐步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七)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
(八)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公路、水路、地方铁路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2016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和减少职责。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市场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市场监管部门的,按照下列确定:(一)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二)不涉及行政许可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部门;(三)不涉及行政许可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四)涉及多个部门且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市场监管部门。
学以致用 努力争当全国价监工作排头兵——全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年月日至月日,广东省派出名同志20167189238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参加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的两期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培训班,每期时长一个月。
来自全国个3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价监系统的名年轻业务骨干200参加培训。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张汉东局长和中国政法大学黄进校长、时建中、李树忠副校长等领导先后出席培训班开班和结业仪式并发表讲话。
广东省发改委赖佳捷同志代表广东荣获“优秀学员”称号。
一、基本情况本次培训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领导着眼长远,从战略高度精心安排的系统培训。
培训班邀请了多名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高校的国内顶尖竞争法专家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相关业务副局长、处长担任授课教师,分堂课为学员们系统阐述31了反垄断前沿理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近年来执法实践等相关内容,体现出高定位、严要求和重实操等特点。
(一)“高定位”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张汉东局长两期共次出席开班仪式与结业典礼并作重要讲话,3强调此次培训班是“国家价监系统的黄埔军校”,其目的就是要贯彻落实中发号文件和国发号文件精2834神,为反垄断执法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培养和储备人才,在全国范围内打造一支能够推进此项事业向前发展的年轻业务骨干队伍,促进反垄断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严要求”此次培训学员多、时间长、任务重、专业性强,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历史上首次组织的中长期业务培训。
培训班采取“一人一张卡,一天刷四次,代刷倒扣分”的考勤制度,要求每人每周提交一篇学习心得,每周推选一名代表发言,培训结束提交一篇结业论文,学员请假必须由所在省市价监局长亲自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领导同意,日常管理规范严格。
(三)“重实操”此次培训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前沿理论的百家争鸣,又有执法案例的庖丁解牛,点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学以致用 努力争当全国价监工作排头兵编者按: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和中国政法大学在北京联合举办了两期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培训班,广东省名同志分别参加了两期培训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文号】发改经体[2005]61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部门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发改经体[2005]610号)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仍处在攻坚阶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十分繁重。
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的职能部门,负有指导和总体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发展改革部门的职能作用,使改革措施有机衔接、相互促进,真正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1)进一步提高对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深化改革,是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的根本措施,是解决经济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治本之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要充分认识到着力推进改革、以改革带动全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改革放到突出重要位置上,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部署,用更大力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
(2)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经济体制改革涉及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关联度高,综合配套性强。
要牢固树立以改革促发展的观念,将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改革的部署贯彻到日常工作和各项发展措施中。
领导班子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改革工作。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改革工作,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指导和推进改革。
(3)充实和加强改革工作力量。
为保证改革职能的积极履行和改革工作的有效组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健全相应办事机构,并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
承担综合改革工作的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谋划改革、指导改革、推进改革的能力,积极协助领导同志创造性地履行好各项工作职责,努力做到有为有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1•【字号】粤府办[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4〕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1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职责调整。
1.将原省物价局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2.将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计生委。
3.将原省人口计生委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4.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省发展改革委。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2.取消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3.取消依法制定、调整省内桑(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
4.取消移动电话本地业务资费制定、调整审批。
5.停止实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由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6.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将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2.将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备案下放地级以上市政府。
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
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交易,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及相关配套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广东电力市场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务实起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
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
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含交叉补贴的输配电价正式实施前的电力市场交易,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程进行修订。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广东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第八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基数电量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
(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协助对全国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的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协助对全国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22•【文号】•【施行日期】2004.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协助对全国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改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办):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担保市场的重要批示,全面调查了解全国担保市场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国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请各地组织担保机构认真填写《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并由各省市发改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填写《担保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于2005年3月底前将《担保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返回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单保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一、基本情况┃┠─────────────────────────────┬───┨┃(一)担保机构名称│┃┠─────────────────────────────┼───┨┃(二)机构组织形式│┃┠─────────────────────────────┼───┨┃(三)法定代表人│┃┠─────────────────────────────┼───┨┃(四)联络人│┃┠─────────────────────────────┼───┨┃(五)地址│┃┠─────────────────────────────┼───┨┃(六)电话│┃┠─────────────────────────────┼───┨┃(七)传真│┃┠─────────────────────────────┼───┨┃(八)网址│┃┠─────────────────────────────┼───┨┃(九)电子信箱│┃┠─────────────────────────────┼───┨┃(十)成立时间│┃┠─────────────────────────────┼───┨┃(十一)注册资本(万元)│┃┠─────────────────────────────┼───┨┃(十二)实收资本(万元)│┃┠─────────────────────────────┼───┨┃1、其中: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其他│┃┠─────────────────────────────┼───┨┃(十三)担保资金│┃┠─────────────────────────────┼───┨┃其中:政府担保资金│┃┠─────────────────────────────┼───┨┃受委托运作资金│┃┠─────────────────────────────┼───┨┃(十四)营业范围│┃┠─────────────────────────────┼───┨┃(十五)担保业务种类│┃┠─────────────────────────────┼───┨┃(十六)在职人员人数│┃┠─────────────────────────────┼───┨┃1、其中:机关、事业编制人数│┃┠─────────────────────────────┼───┨┃2、其中:博士学位获得者人数│┃┠─────────────────────────────┼───┨┃硕士学位获得者人数│┃┠─────────────────────────────┼───┨┃学士学位获得者人数│┃┠─────────────────────────────┼───┨┃3、其中:具有高级职称者人数│┃┠─────────────────────────────┼───┨┃具有中级职称者人数│┃┠─────────────────────────────┼───┨┃具有初级职称者人数│┃┠─────────────────────────────┼───┨┃(十七)分支机构设置│┃┠─────────────────────────────┼───┨┃1、其中:本地分支机构│┃┠─────────────────────────────┼───┨┃外地分支机构│┃┠─────────────────────────────┼───┨┃(十八)收费标准│┃┠─────────────────────────────┼───┨┃1、其中:评审费│┃┠─────────────────────────────┼───┨┃担保费│┃┠─────────────────────────────┼───┨┃其他│┃┠─────────────────────────────┴───┨┃二、财务情况┃┠─────────────────────────────┬───┨┃(一)所有者权益(万元)│┃┠─────────────────────────────┼───┨┃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风险准备金│┃┠─────────────────────────────┼───┨┃5、未分配利润│┃┠─────────────────────────────┼───┨┃(二)负债(万元)│┃┠─────────────────────────────┼───┨┃1、流动负债│┃┠─────────────────────────────┼───┨┃其中:短期借款│┃┠─────────────────────────────┼───┨┃2、长期负债│┃┠─────────────────────────────┼───┨┃其中:长期借款│┃┠─────────────────────────────┼───┨┃(三)资产总额(万元)│┃┠─────────────────────────────┼───┨┃1、流动资产│┃┠─────────────────────────────┼───┨┃1)其中:货币资金│┃┠─────────────────────────────┼───┨┃其中: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2)其中:短期投资│┃┠─────────────────────────────┼───┨┃其中:国债投资│┃┠─────────────────────────────┼───┨┃其他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3)其中:委托贷款(含1年以上的)│┃┠─────────────────────────────┼───┨┃2、长期投资│┃┠─────────────────────────────┼───┨┃1)其中:长期股权投资│┃┠─────────────────────────────┼───┨┃2)其中:长期债权投资│┃┠─────────────────────────────┼───┨┃其中: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3、固定资产│┃┠─────────────────────────────┼───┨┃其中:房屋建筑物净值│┃┠─────────────────────────────┼───┨┃(四)收支情况(万元)│┃┠─────────────────────────────┼───┨┃1、本年实现收入│┃┠─────────────────────────────┼───┨┃其中:担保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当年获得政府的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2、本年营业支出│┃┠─────────────────────────────┼───┨┃其中:担保赔偿支出│┃┠─────────────────────────────┼───┨┃营业费用│┃┠─────────────────────────────┼───┨┃3、本年纳税│┃┠─────────────────────────────┼───┨┃其中:所得税│┃┠─────────────────────────────┼───┨┃营业税│┃┠─────────────────────────────┼───┨┃其他│┃┠─────────────────────────────┼───┨┃4、本年实现利润(或亏损)│┃┠─────────────────────────────┼───┨┃│┃┠─────────────────────────────┴───┨┃三、股东状况┃┠─────────────────────────────┬───┨┃1、政府出资│┃┠─────────────────────────────┼───┨┃2、民营企业│┃┠─────────────────────────────┼───┨┃3、境外投资者│┃┠─────────────────────────────┼───┨┃4、自然人│┃┠─────────────────────────────┼───┨┃5、国有控股企业│┃┠─────────────────────────────┼───┨┃6、上市公司│┃┠─────────────────────────────┼───┨┃│┃┠─────────────────────────────┴───┨┃四、银行合作┃┠─────────────────────────────┬───┨┃(一)协作银行│┃┠─────────────────────────────┼───┨┃(二)风险分担比例│┃┠─────────────────────────────┼───┨┃(三)协议放大倍数│┃┠─────────────────────────────┼───┨┃│┃┠─────────────────────────────┴───┨┃五、担保业绩┃┠─────────────────────────────┬───┨┃ 1.累计担保企业户数(个)│┃┠─────────────────────────────┼───┨┃其中:中型企业户数│┃┠─────────────────────────────┼───┨┃小型企业户数│┃┠─────────────────────────────┼───┨┃ 2.累计担保笔数(笔)│┃┠─────────────────────────────┼───┨┃其中:担保额在10万元以下的笔数│┃┠─────────────────────────────┼───┨┃担保额在10-100万元的笔数│┃┠─────────────────────────────┼───┨┃担保额在100-1000万元的笔数│┃┠─────────────────────────────┼───┨┃担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笔数│┃┠─────────────────────────────┼───┨┃其中:工业项目担保笔数│┃┠─────────────────────────────┼───┨┃商贸项目担保笔数│┃┠─────────────────────────────┼───┨┃房地产项目担保笔数│┃┠─────────────────────────────┼───┨┃个人担保业务笔数│┃┠─────────────────────────────┼───┨┃其中:期限〈6个月的担保笔数│┃┠─────────────────────────────┼───┨┃6个月〈期限〈12个月的担保笔数│┃┠─────────────────────────────┼───┨┃期限〉12个月的担保笔数│┃┠─────────────────────────────┼───┨┃其中:非贷款担保累计笔数│┃┠─────────────────────────────┼───┨┃其中:委托贷款业务笔数│┃┠─────────────────────────────┼───┨┃ 3.累计担保总额(万元)│┃┠─────────────────────────────┼───┨┃其中:单笔在10万元以下的担保总额│┃┠─────────────────────────────┼───┨┃单笔在10-100万元的担保总额│┃┠─────────────────────────────┼───┨┃单笔在100-1000万元的担保总额│┃┠─────────────────────────────┼───┨┃单笔在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总额│┃┠─────────────────────────────┼───┨┃其中:工业项目担保总额│┃┠─────────────────────────────┼───┨┃商贸项目担保总额│┃┠─────────────────────────────┼───┨┃房地产项目担保总额│┃┠─────────────────────────────┼───┨┃个人担保业务总额│┃┠─────────────────────────────┼───┨┃其中:委托贷款业务总额│┃┠─────────────────────────────┼───┨┃其中:期限〈6个月的担保总额│┃┠─────────────────────────────┼───┨┃6个月〈期限〈12个月的担保总额│┃┠─────────────────────────────┼───┨┃期限〉12个月的担保总额│┃┠─────────────────────────────┼───┨┃其中:非贷款担保累计总额│┃┠─────────────────────────────┼───┨┃其中:委托贷款总额│┃┠─────────────────────────────┼───┨┃ 4.在保企业户数(个)│┃┠─────────────────────────────┼───┨┃ 5.在保责任余额(万元)│┃┠─────────────────────────────┼───┨┃ 6.本年担保企业户数│┃┠─────────────────────────────┼───┨┃7.本年担保总额│┃┠─────────────────────────────┼───┨┃8.本年单笔担保最高额(万元)│┃┠─────────────────────────────┼───┨┃9.本年单笔担保最低额(万元)│┃┠─────────────────────────────┼───┨┃10.本年单笔担保最长期限(月)│┃┠─────────────────────────────┼───┨┃11.本年单笔担保最短期限(月)│┃┠─────────────────────────────┼───┨┃│┃┠─────────────────────────────┴───┨┃六、发生代偿情况(开业以来)┃┠─────────────────────────────┬───┨┃(一)累计代偿笔数(笔)│┃┠─────────────────────────────┼───┨┃其中:本年代偿笔数│┃┠─────────────────────────────┼───┨┃(二)累计代偿总额(万元)│┃┠─────────────────────────────┼───┨┃其中:本年代偿总额│┃┠─────────────────────────────┼───┨┃(三)累计追偿总额(万元)│┃┠─────────────────────────────┼───┨┃其中:本年追偿总额│┃┠─────────────────────────────┼───┨┃(四)累计代偿损失(万元)│┃┠─────────────────────────────┼───┨┃其中:本年代偿损失│┃┠─────────────────────────────┼───┨┃│┃┠─────────────────────────────┴───┨┃七、社会效益情况┃┠─────────────────────────────┬───┨┃(一)担保期末受担保企业职工人数(人)│┃┠─────────────────────────────┼───┨┃担保后增加数│┃┠─────────────────────────────┼───┨┃(二)担保期内受担保企业销售总额(万元)│┃┠─────────────────────────────┼───┨┃担保后增加数│┃┠─────────────────────────────┼───┨┃(三)担保期内受担保企业税收总额(万元)│┃┠─────────────────────────────┼───┨┃担保后增加数│┃┗━━━━━━━━━━━━━━━━━━━━━━━━━━━━━┷━━━┛注:1.“基本情况”项下的“机构组织形式”反映担保机构采取的是公司制,还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等组织形式。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民法典普法责任清单
通过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学习,使全委干部职工深刻认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深入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和重点内容,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
运用系统培训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办公室
黄冰媛,83134644
7
七、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规处
刘书辰,83133158
4
四、关于物权通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社会公众
围绕民法典涉发展改革业务有关热点难点问题,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民法典普法宣传,使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实现宣传落实民法典与推进发展改革工作有机结合。
1.运用委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做好我委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 2.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运用系统培训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办公室
黄冰媛,83134644
9
九、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照规定告知被收集者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广东省关于加快开展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广东省关于加快开展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05•【字号】粤发改投资〔2022〕432号•【施行日期】202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广东省关于加快开展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22〕43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关于加快开展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东省关于加快开展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2年12月5日附件广东省关于加快开展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进一步创新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机制,加快构建广东省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持续发展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资产梳理,做好项目储备(一)建立常态化项目梳理储备机制。
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全面开展存量基础设施资产盘点,摸清资产底数,并依据新增投资需求、资产保值增值需要,统筹安排存量基础设施盘活节奏,科学编制存量基础设施盘活三年工作方案。
按照“一领域一平台”的总体思路,推动省属国有企业聚焦交通、能源、生态环保、市政、园区、水利等领域,依托专业咨询机构做好资产筹划,加快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
省本级新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及时编制投融资方案和引进社会资本有关工作安排。
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其他类型所有制企业开展基础设施资产常态化梳理盘点,推动符合条件的资产采用REITs、PPP和其它方式进行盘活。
(二)构建完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库。
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
广东省机构改革方案一、背景机构改革是深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广东省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长期以来一直以开放、创新和发展为核心,积极推动各领域的改革进程。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和服务水平,广东省决定对机构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目的广东省机构改革的目的是优化政府职能,提高决策效率,加强服务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通过对机构的调整和重组,实现机构设置更加合理,职能更加明确,工作更加高效的目标。
三、原则广东省机构改革的调整和重组将遵循以下原则:1. 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提高政府效能为核心;2. 坚持分类推进,按照改革的需求和优化的方向进行机构调整;3. 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机构的协同效应和整体效益;4. 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和服务。
四、重点任务广东省机构改革的重点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精简机构设置: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减少机构层级,避免重复和冗余,提高工作效率;2. 优化机构职能: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避免职能交叉和冲突,提高工作专业化和专业水平;3. 强化部门协同:通过建立协作机制,推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4. 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推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公平性;5. 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政府服务流程,推动政府服务的阳光化、便民化和规范化,提升服务质量和效果。
五、机构调整方案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和改革要求,广东省机构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整合相关部门:将相关的部门进行整合,减少重复和冗余,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合并,形成统一的财力资源管理部门。
2. 职能明确和优化:明确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避免职能交叉和冲突,提高工作专业化和专业水平。
例如,将商务部和城市规划部进行合并,形成统一的经济发展管理部门。
3. 加强部门协同:通过建立协作机制,推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提高工作效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广东省经济监测分析联席会议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广东省经济监测分析联席会议专家
和企业家座谈会
佚名
【期刊名称】《市场经济与价格》
【年(卷),期】2015(000)004
【摘要】2015年4月7日下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了广东省经济监测分析联席会议部分专家和企业家座谈会,何宁卡主任、黎明副主任、吕成蹊总经济师、广东省产业院刘文彬秘书长,广东省社科院、广东省物流协会、华南理工等单位专家代表,广汽集团、东方电气、广州数控、新城市集团、海大集团、国星光电等企业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总页数】1页(PF0002-F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2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召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座谈会 [J], ;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评选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2年3月19日以粤人社规[201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J],
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葛长伟主任主持召开上半年经济形势企业调研座谈会 [J], 无;
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信用立法专家座谈会 [J], 无;
5.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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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协助做好2016年度《市场经济与价格》征订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发改办价格函[2015]513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17
【实施日期】2015.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协助做好2016年度《市场经济与价格》征订工作的
通知
(粤发改办价格函〔2015〕5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市场经济与价格》杂志是在我委指导下,以探讨经济与价格理论、研究改革和发展路径、传播政策及行业信息为主要内容的面向全国发行的财经类期刊,对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为做好2016年度杂志征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杂志简介
《市场经济与价格》杂志围绕当前经济发展和价格改革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策划选题,集结全面深化改革研究领域前沿思想和理论成果,致力于推动改革发展重大实践理论创新与传播。
目前主要栏目包括:热点关注、价格管理、宏观经济、发展论坛、决策调研、改革视点、区域博览、海外聚焦、政策速递、基层工作等。
此刊已被CJFD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ASPT中国科学文献计量评价数据库、CNKI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收录期刊等收录。
二、做好发行、征订工作
《市场经济与价格》杂志围绕中心工作,服务改革发展,集聚智慧,汇聚力量,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决策服务,是广东乃至全国发展改革部门宣传政策法规、交流改革经验、开展政策理论研究的重要窗口,也是社会各界尤其是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发布和交流研究成果的重要平台。
2015年,杂志全面改版,更紧密地结合发展和改革中心工作,更贴近地反映基层发展和改革部门的工作经验与成果,更精准地服务发展和改革系统。
请各地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组织征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