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法律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粤府函〔2020〕13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现公告如下: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镇街无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较小、由县级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项外,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可以按以下规定调整由镇街实施:(一)重点调整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对县域副中心、经济发达镇,以及经济特别发达、城镇化程度特别高的镇街,可以全面赋予县级行政处罚权。
公安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有明确规定实行非属地管理部门涉及的领域除外。
(三)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二、根据本公告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以及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事项目录要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制定。
三、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
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已于2021年10月20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2021年10月20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治宣传教育第三章公共法律服务第四章乡村依法治理第五章乡村法治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遵循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工作管理制度
乡镇街道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乡镇街道工作管理,提高乡镇街道工作效率,保障乡镇街道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街道各级各部门的工作管理,对于乡镇街道干部和工作人员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乡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应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对乡镇街道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乡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应当全面落实中央和地方有关工作任务,做好工作规划和目标制定,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乡镇街道工作制度第五条乡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划分工作任务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乡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七条乡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激励人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乡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第九条乡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乡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三章乡镇街道工作管理第十一条乡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场所的管理,保障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及时性。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机构的管理,优化工作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乡镇街道工作落实第十六条乡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保障工作进程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精)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文章标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执法责任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基层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使用街道办事处统一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四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目标。
第五条严肃行政执法,坚持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优质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第七条对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培训、宣传和执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制定计划抓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实施。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6.15•【文号】民发〔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工商联:为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政策,现就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乡镇、街道商会登记工作。
乡镇、街道商会申请成立登记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县级工商联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商会登记按照条件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推进,不下硬指标,不搞一刀切。
乡镇、街道商会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名称+商会”的方式构成;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商会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乡镇、街道商会住所设于所在乡镇、街道范围内。
二、推动乡镇、街道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乡镇、街道商会成立时,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党的组织。
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
乡镇、街道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可视情由乡镇、街道党员干部兼任。
商会章程应对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三、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工商联要对本地区的乡镇、街道商会进行全面摸底,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商会尽快完成登记。
要加强与商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沟通协调,争取其加大支持商会发展力度,为商会发展提供人员、资金、场地等方面帮助,促进商会在党的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中发挥作用。
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城乡基层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面向城乡基层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设立与审批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批。
三、业务范围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主持调解纠纷;(五)解答法律咨询;(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七)办理见证、协助办理公证;(八)协助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四、执业管理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五)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证书,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五、监督检查第九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执业。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本制度,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岗前法律法规考试题库
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岗前法律法规考试题库一、单选题1.《刑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A.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拘役答案:C2.《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A.地方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工商部门B.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C.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部门、公安机关D.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护部门答案:B3.《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A.城建部门消防机关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公安机关消防机构D.劳动机关消防机构答案:C4.《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的原则。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C.预防为主、防治结合D.安全第一、防治结合答案:B5.《劳动法》规定,国务院()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A.劳动行政部门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卫生行政部门D.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答案:A6.《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A.国务院B.省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答案:D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属于()。
A.特别重大事故B.重大事故C.较大事故D.一般事故答案:B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执业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依法设立,在乡镇、街道及以下区域为基层组织和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应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及时性和便利性的原则。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受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应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执业人员应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定期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执业,不得与司法机关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法律服务过程和结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案件管理、人员管理等。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设立值班制度,确保在工作时间内有执业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第四章检查监督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和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执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的修改,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问题分析
考帘:航运业的特殊性,以及外派船员等,分别给出明确的规 定,划分清楚各自的权责权利。
(二) 健全相关权益保障机制 海事机构需掌握船员的特殊性,加强与船员和船运机 构之间的联系,做好对船员合法权益保障的基础工作。所以 海事机构要积极与政府部门交流,建立和谐关系,构建一体 化解决船员投诉问题的机制,给出可被管理的渠道和对应 的主管部门,明确各自的解决范围,建立起协调处理机制。 同时,要推动政府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相关机构和部 门各自的权责和职能,将船员投诉行为统一集中处理,建立 权责划分清楚的移交机制,保障劳动监察、投诉处理、民事 裁决这三个方面的协调处理机制,并建立起各环节相互衔 接的执行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另外,要对维权工作的后续 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总结维权处理成效,提供全面的后续保 障服务,切实保障船员实际维权服务的获取。 (三) 提升船员公共服务能力 海事机构需进一步扭转船员理念,提供新颖的服务形 式,创新服务模式,可以积极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船员 建立起职业特殊性的服务项目,包括但不局限于职业发展 规划、线上就业咨询等;建立公开的服务平台,设计出各自 职能模块,包括上述内容,允许船员匿名提出投诉和需求问 题;安排专人负责平台的打理,及时对船员提岀的投诉和问
200 中国科技投资 CHINA VENTURE CAPITAL
根据目前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状况,聘 请不同专业的安全生产专家参加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 处对本区域生产和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作为 监督检查重点。在本乡镇和街道建立完善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管职能部门联动机制,按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进行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真正做到"三管三必须”。对检查出来的 一般事故隐患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由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制治理方案,并亲自组织 实施。监督检查部门要下达执法文书,实施“四个清单”闭合 管理;督促事故隐患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整改治理,协助 解决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按事故隐患整改期限 和标准组织复查验收,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治理的生产经 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结语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文章标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实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评议考核的执法责任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为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基层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时,必须使用街道办事处统一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合法、适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加强同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有错必纠。
第二章行政执法目标第四条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行政目标。
第五条严肃行政执法,坚持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六条加强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优质服务、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第三章行政执法责任第七条对主管实施或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有学习、培训、宣传和执行的责任,主要负责人对这项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制定计划抓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所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颁布后的一个月内,制定宣传方案,组织实施。
晋中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晋中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晋中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晋中市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定(2023年12月25日晋中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将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县(区、市)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并依法实施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程序合法、高效便民、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整合执法力量,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承接的执法事项范围内,依法开展执法活动。
县(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县(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本领域内行政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行业监管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政府法定的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八)在校园内或学校门口摆摊设点的,在学校附近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等娱乐设施的;
(九)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根据情况每学期处以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直到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人学为止。属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应提请其所在组织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健康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需要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到非户口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须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借读。
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之条款浅析
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之条款浅析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西安摘要:向基层政府赋权或下放权力的改革实践,是近年来基层治理改革的一个重要领域,而下放行政处罚权是其中重要一环。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是由于现实样态、法律困境所引发的立法回应,有效解决“有权无责”和“有责无权”的现实矛盾,促进权责统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也存在许多值得商榷之处,如承接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否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和独立的行政执法权,如何“交由”,“交由”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以及权力下放的程度,下放后乡镇一级实施行政处罚权应遵循的程序,法律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如何监督权力行使,避免权力滥用,以及与原来的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如何处理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尚通过在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地方各级规定进一步细化,探索成熟的规则,完善相关法律条款,规范处罚权实施。
关键词:权力下放;行政处罚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在基层的逐步推进与落实,以及在全面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阶段,逐步推进权力下放,重心下移。
权力下放内含多个方面,行政处罚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正是为部分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基层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意义向乡镇政府下放权力的改革是一个不断实践和探讨的现实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是针对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执法权配置和运行的碎片化’的执法困境,”1有效解决“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2的矛盾,促进权责一致。
1.符合权力下放的国家政策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3。
向乡镇下放权力、提高乡镇治理效能,有了更高层次的标准与要求。
2018 年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对乡镇层面的要求是,“适应街道、乡镇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4,地方全面改革和完善乡镇政府管理体制开始纳入改革日程。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4.09.27•【文号】•【施行日期】1984.09.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代替)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1984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我国乡镇、街道企业(包括校办企业和工厂、机关办的知青企业以及农工商联合企业)正在迅速发展,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安置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部分乡镇、街道企业还存在着产品选择不当、布局不合理、技术装备差、缺少劳动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等问题,造成资源和能源的很大浪费,并严重污染和破坏了城乡生态环境。
这是在乡镇、街道企业发展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必须认真、及时地加以解决。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调整企业发展方向。
乡镇、街道企业,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根据本地资源情况、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全面规划,合理安排,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行业。
对于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的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或强致癌物成分的产品,如汞制品、砷制品、铅制品、放射性制品、联苯胺、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生产和经营。
乡镇、街道企业不准从事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如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和染料等小化工,以及噪声振动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
已建成的要进行调整,分别采取关、停、并、转措施。
论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授予及其调整
作者简介:熊勇先(1980—),男,安徽金寨人,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研究;邱书沁(1997—),女,福建福州人,海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法学研究。
① 《行政处罚法》(202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决定应当公布。
② 参见《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2021年)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③ 参见《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委托11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的公告》。
④ 参见《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九条、《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条、《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等。
2023 6No 6,2023 学 术 探 索AcademicExploration2023年6月Jun ,2023论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授予及其调整熊勇先,邱书沁(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摘要:为满足基层行政执法需求,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可以赋予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实施,其性质应当理解为行政授权,即授权乡镇街道行使行政处罚权。
基于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现状以及行政处罚权的特殊性,应当对授权依据制定主体进行限制,明确授权依据限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并从可能性、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方面明确授权事项范围的考量标准,对授权事项动态调整程序进行规制,从而规范向乡镇街道授予行政处罚权。
关键词:乡镇街道;行政处罚;行政授权;动态调整中图分类号:D920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23)6-0091-08一、问题的提出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下简称本款)明确行政处罚权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适当延伸,①从而改善“看得见却管不着”的基层行政执法现状,促进基层治理能力的提高。
关于委托乡镇(街道)执法的若干问题
二是亮证执法,两人在场;
三是三者对证: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 四是了解和掌握当事人四项义务: A.配合调查; B.接受调查; C.如实回答; D.确认笔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五是尊重当事人五项权力
①知情权; ②请求回避权; ③陈述申辩权; ④阅读修改笔录权; ⑤人权受尊重的权力。
六是办案人员六项注意 ①表明身份、简要提问; ②听取陈述、如实记录; ③全面调查,客观取证; ④抓住重点、讲究策略; ⑤掌握时机、固定证据; ⑥宣传法律、实施教育。
3.首犯不罚原则 隐患整改,按期按要求完成的,不处罚。 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务必处罚。
4.廉洁执法原则 执法过程中严禁接受当事人的吃请、高 消费娱乐活动,甚至钱、物。特别是不能 以权谋私,索要钱财。 5.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制度健全、检查严格、赏罚分明
五、执法技巧 简单说,一、二、三、四、五、六 一是平等、艺术。安全行政执法,执 法人员和当事人政治上是绝对平等的。用 老话说,是人民内部矛盾。不像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和刑事犯罪,那是敌我矛盾。人 民内部矛盾的化解,很大程度上靠艺术性。 比如平等待人,礼貌待人,语言文明,善 于沟通;询问当事人态度和善、依人进行。
(一) 执法理念 1.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 以维护、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财 产为天职。
2.文明执法理念 行为规范、文明,克服简单、粗暴。珍 重当事人的尊严。
3.严格执法理念 有法必依,违法必纠; 既要防止不作为,又要防止乱作为; 依程序执法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李鸿忠书记:铁面 孔、铁心肠、铁手腕,体现在“严”。对 事故隐患的容忍、心软,就是对生命的不 尊重。宁可听骂声,不可听哭声。
(三)现场检查技巧
事前策划——制订现场勘察方案; 临场配合——分工与协作(人员结构合 理),速战速决; 重点取证——抓住违法证据并制作检查 笔录。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晋政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省委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治理能力提升工作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55项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一、下放行政执法职权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省人民政府制定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职权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见附件),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街道)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部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执法职权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林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权。
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从《指导目录》中选取行政执法事项,经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所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指导目录》,制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审核后形成全市赋权情况报省司法厅,同时抄送省委编办和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省有关部门,由省司法厅统一汇总各市情况定期报省政府备案。
乡镇街道工程审计制度内容
乡镇街道工程审计制度内容一、乡镇街道工程审计制度的基本要求1. 审计法律法规依据:乡镇街道工程审计制度应当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机关审计业务活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
审计机关在开展乡镇街道工程审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审计管理规定:乡镇街道工程审计制度应当明确审计机关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审计工作流程等方面的管理规定,确保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高效进行。
3. 审计工作程序:乡镇街道工程审计制度应当规定审计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步骤,包括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对象确定、审计程序实施、审计报告编制等环节,确保每个审计环节的合理性和完整性。
4. 审计配合规定:乡镇街道工程审计制度应当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审计工作中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审计风险控制:乡镇街道工程审计制度应当规定合理的审计风险控制策略,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审计对象和项目进行重点审计,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乡镇街道工程审计制度的实施过程1. 审计计划编制: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乡镇街道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审计需要,制定合理的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程序和审计资源等,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2. 审计对象确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对象和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期进度、质量标准、工程设计等各个方面,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3. 审计程序实施: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计划和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程序和工作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审计对象和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性和实效性。
4. 审计报告编制:审计机关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对审计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向审计对象和有关单位提交审计报告,确保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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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省、市办理生 育登记;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婚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享受现居住地卫生 育证明 (县) 、计生基本公共服 务等有关计划生育 事项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 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 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 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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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 婚育情况、 死亡证明等 相关证明
国土部门(市)
不动产继承
39Βιβλιοθήκη 同意落户证 明公安机关(市、县)
户口迁移
【省政府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 〕18号) 第十条 严格控制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农 村地区,仍执行现行落户政策。即:除农村居民之间的“三投靠”,以及应届省内生源的 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回原籍落户外,严谨其他任何形式的城镇居民迁往农村落户。 【部门规章】《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 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 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名称
要求开具单位
用途
设定依据
备注
4
优抚对象认 定相关证明
【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 民政部门(市、县) 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 面意见。
5
食用农产品 生产者或者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个人生产的 (县) 食用农产品 产地证明
6
【规章】《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290号) 第五条 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 未取得房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 产权的住所 (市)、市场监督管理 市场主体住所登记 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 证明 部门(县) 第七条 市场主体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申请登记,并在登记 时作出承诺。
规范食用农产品市 场销售行为;加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 售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保证食用农产 品质量安全
【规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令第20号) 第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 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 、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 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征兵入伍
3
经济困难证 司法行政部门(市、 明 县)
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第二款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出具,也可以由相关部门和组织及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
1
序号
备注
1
民政部门(县)、卫生 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社会救 (市)、教育行政主管 助相关证明 部门(市)、房产管理 部门(市)、各县(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家庭救 助);特困人员供 养;受灾人员救 助;医疗救助;教 育救助;住房救 助;就业救助;临 时救助
2
应征公民及 亲属现实表 征兵办公室(市、县) 现证明
2
序号
名称
要求开具单位
用途
设定依据
备注
8
变更民族成 分相关证明
【规章】《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 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 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 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 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 民族事务部门(市) 申请更改民族成份 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 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鞍山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各类证明指导目录
序号 名称 要求开具单位 用途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令)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建立社区困 难居民生活信息动态收集管理制度,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一定倍数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316号)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 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 实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