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电流管理制度
煤矿电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电气系统管理,包括矿井内的低压电气设备、高压电气设备以及相关的配电线路等。
三、责任主体1. 煤矿企业的领导层负责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气管理机构,并确定电气管理人员。
2. 电气管理人员负责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和管理,并向领导层报告相关情况。
3. 所有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四、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在进行电气管理工作时,必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杜绝人为因素导致的事故发生。
2. 预防为主原则:要做好电气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工作,预防潜在的故障发生。
3. 管理与技术结合原则:管理与技术相结合,要不断提高电气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
五、管理要求1. 设立电气设备台账,对每一台电气设备进行编号并进行定期检修记录。
2. 制定电气设备维护计划,按照计划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3. 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对于老化严重的设备要及时更换,避免因设备老化导致的安全事故。
5. 做好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工作,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应急措施1. 经常组织电气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制定电气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3. 定期进行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七、违规处理对于严重违反电气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给予停工整顿等处罚。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须经煤矿企业领导层审批后方可变更。
煤矿电气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提高矿井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因电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煤矿企业能够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电气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电气质量标准化基础,真正实现管理标准和现场实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针对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工作在矿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矿机电职能单位具体负责。
(二).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将全矿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涉及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以及新安装大型设备供电等工作,必须先由电气技术员编制供电设计,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进行,以确保矿井供电的合理、安全。
(四).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矿机电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
杜绝供电超长、开关甩保护、整定不合理现象。
(五).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
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于无责任承包的供电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七)。
井上、下各级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并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照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
(八)。
矿机电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每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电气试验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期完成。
二: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
矿井35KV变电站一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由电力部门专门的成员完成,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与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变更整定数据。
并作好日常的巡回检查工作。
(一)。
矿井井上、下10KV电网及变电所继电保护由机电职能单位统一管理,井下变电所以外低压电网继电保护由区队负责现场管理,矿机电职能单位监督管理。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5篇)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维修,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2.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作业,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3.井下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4.矿井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等部门和总工程师、公司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有专职瓦检员、安检员及现场跟班负责人监督检查措施落实。
5.一个电气焊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或套用。
6.能够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作业。
7.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调度室要在作业前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做好防范措施。
8.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9.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留查。
10.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到调度室登记,调度人员要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状态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
11.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12.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和管理灭火器材。
13.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杜绝失爆,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XX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井下高低压供用电系统、综合自动化系统、通讯照明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购置、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计量测量等各种电气仪表的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条各矿机电科是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单位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机电部门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各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电气安装、检修、拆除工作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
第七条各矿配足机电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编制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帐,绘制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
高低压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矿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并统一存档。
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及采(盘)区必须有专门的供电设计,要使用统一的“供电设计软件”,确保实际与设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
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电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井下电气作业的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护井下电气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运行等一切与电气相关的工作。
三、安全管理责任1.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电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的部门、人员和职责。
2.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电气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相互串联,共同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4.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越权操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电气作业许可证制度:井下电气作业前需要编制电气作业许可证,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2)现场安全检查与排查制度: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检查与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对井下电气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防护意识和技能。
(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建立井下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人。
(5)电气设备维护制度:制定并实施定期维护井下电气设备的计划,确保设备的运行安全可靠。
五、安全操作规程1. 井下电气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井下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流程,保证作业的安全性。
2.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电气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的批评和处理。
3.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和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与确认,确保作业条件达到安全要求。
六、安全防护措施1.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2. 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局部警示标志和隔离线标志,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4篇)
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井下环境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以规范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保障矿井井下人员的安全。
第二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井下的电气设备,包括配电设备、电动机、电缆等。
第三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矿井井下各个工作区域以及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维护等全过程。
第二章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第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设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的责任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井下电气设备管理责任人应负责组织并实施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工作,包括制定防爆管理的制度和标准、组织培训、检查监督等。
第六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第七条井下电气设备维修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工作,确保维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电气设备防爆的安全标准第八条矿井煤矿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等方面制定标准。
第九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测和鉴定,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第四章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第十条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电气设备的使用与操作第十二条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禁违反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并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六章防爆管理的培训与教育第十四条矿井煤矿企业应组织电气设备防爆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防爆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井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章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任务。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4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保障矿井的供电安全和生产连续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矿井供电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矿井供电管理计划。
2. 矿井供电管理小组由矿长和电气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供电设备安全管理1. 供电设备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2. 供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操作。
3. 供电设备的电缆线路必须定期检测绝缘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 供电设备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确保人员的安全。
四、应急预案1. 制定矿井供电设备故障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任务。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3. 成立应急抢修队,随时待命,确保故障能够及时修复。
五、供电管理报告1. 每月制定供电管理工作报告,汇总各项指标和问题。
2. 每季度制定供电管理绩效考核报告,评估供电管理工作的成效。
3. 对供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提出相应的建议。
六、培训和考核1. 定期组织供电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
2. 对供电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
3.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供电管理人员发挥更大的努力。
七、安全意识培养1. 加强员工对供电安全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2. 成立安全宣传小组,进行供电安全知识的宣传。
3. 开展供电安全知识竞赛,提高员工对供电安全的认知。
八、法律法规遵守1. 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电力安全法律法规。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确保供电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九、工作纪律1. 供电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 严禁将个人利益置于企业和员工的安全之上。
3.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惩处。
十、附则1. 对于本管理制度未能覆盖的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 本管理制度由矿井供电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2)第一章防爆电气设备入井____验收管理第一条防爆电气设备必须“三证”齐全,经防爆设备检查员检查验收,其防爆性能达到要求,并填写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____使用。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一、概述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指对井下电气设备、线路以及操作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井下电气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是维护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预防电气事故、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建立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范井下电气工作,提高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二、井下电气设备管理1.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性能,必要时可以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
对新建、改建或重要设备的安装、设备改造、更新、退役和维修等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
电气设备的运行环境必须符合设备的要求,严禁在环境不适宜的地方安装电气设备。
3.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等进行记录,并确保资料真实可靠。
4.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巡视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维修。
对于设备失效或无法修复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报废,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井下电气线路管理1.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敷设和维护,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要求。
电气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且井下线路必须与其他设备的线路隔离。
2. 井下电气线路必须进行定期检修,对破损、老化或有安全隐患的线路必须及时更换或修复。
对于容易受到机械冲击或磨损的线路,应增加保护措施。
3. 井下电气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应避免与易燃、易爆等物质接触。
线路的高位敷设必须做好绝缘保护,并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四、井下电气操作人员管理1.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电工证书,且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增强电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操作、不规范操作以及私自改动电气设备。
对于操作规程的更新和修订,必须及时进行培训和告知。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前言为了保障矿山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机构本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每个工作环节设专人负责,实行专人负责、专岗管理。
二、安全管理(一)总体要求1.本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电气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流程等相关规定。
2.经常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固定时间内分别开展电气安全,防雷防静电,设备维修,设备巡检等工作。
3.加强矿井电气安全管理,细化安全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与教育,保证工作人员充分理解应遵循的安全规定。
4.制定完整的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固定的维修与检查标准,有计划地开展设备保养与管理工作。
5.增加电气设备安全保护措施,加强设备监控系统的建设,做好设备维修实效性的管理等工作,保障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二)设备维修管理1.加强设备维护管理。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做好设备的保养与维修,确保其可靠运行。
2.建立设备的完整保养与维修记录,明确维修操作人员,以达到工作流程的规范化管理。
3.对于熟悉特定类型电气设备操作特点的技术人员,深入培训,强化技能,满足技术管理的需求,提高保养水平。
(三)安全检查与考核1.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制定适当的安全检查与考核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分级给予奖惩。
2.严格按照安全检查与考核制度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电气事故发生。
三、责任制度(一)安全责任1.生产经理对本矿井电气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统筹安排与调配人力资源,制定安全检查与考核措施。
2.各部门负责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制度,对本部门内矿井电气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3.生产车间负责人对本车间内电气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指导车间工作、开展各项安全检查、以及安全事故的核实调查。
(二)违章责任1.针对本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任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照公司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追责,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确保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电气设备的管理1. 煤矿应建立电气设备台账,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安装地点、规格、投运时间、维修情况等内容,并定期维护更新。
2.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巡检,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保持设备运行记录。
3. 井下电气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维修人员进行,禁止无资质人员擅自维修。
三、电气工作人员管理1. 煤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电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电气安全培训并考核,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从事与电气工作相关的操作。
3. 电气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严禁饮酒、吸烟等行为,确保工作期间的安全。
四、电气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发现并修复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维修过程中,必须断开电源,并进行安全操作,避免触电、短路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应急措施1. 煤矿应制定电气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的救援程序和责任分工,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2. 发生电气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并进行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六、安全教育与宣传1. 煤矿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使职工掌握电气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在矿井内设置电气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宣传,提高职工对电气安全的重视程度。
七、监督与管理1. 矿井应建立电气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2.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煤矿的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存在问题的煤矿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3. 电气设备和电气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必须定期进行,对不合格的设备和人员,要进行整改或淘汰。
煤矿小型电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煤矿小型电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小型电器的安全管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质量,保证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煤矿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第二章总则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煤矿所有小型电器设备的管理。
二、管理目标1. 提高煤矿小型电器管理水平;2. 防止煤矿小型电器事故发生,减少产生事故的可能性;3. 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保护煤矿产权;4. 实现科学管理、规范操作,提高生产效率。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紧急处理,责任追究;3. 按照职责分工,层层管理;4. 科学决策,合理配置。
第三章煤矿小型电器安全管理一、责任与义务煤矿小型电器设备的所有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对小型电器设备的安全性负主要责任,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防止电器事故的工作,承担设备运行中的安全风险。
二、安全保护措施1. 煤矿小型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电器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2. 在小型电器设备操作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3. 煤矿小型电器设备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 电器设备停用时应切断电源,并进行标志和隔离;5. 煤矿小型电器设备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操作,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操作设备。
三、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煤矿小型电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2. 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3. 受伤人员应及时送医院救治,并妥善安排相关工作。
第四章煤矿小型电器设备管理一、设备登记管理1. 对煤矿小型电器设备进行统一编号和登记,建立台账;2. 每台设备应标明设备名称、型号、用途、购买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二、日常巡检与维护1. 所有煤矿小型电器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2. 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并进行维护;3.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淘汰。
三、使用规定1. 操作人员应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负荷使用设备;2. 周边环境复杂或容易产生火灾的区域,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3. 设备停用时应切断电源,并进行标志和隔离。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5篇)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一)高压供电1、为了加强高压供电管理,高压线路和设备均由机运科负责,机运科要设有一名技术员专管,电工班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调整和试验。
2、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要注明规格、长度、容量等数据。
机运科要有以下图纸。
(1)、地面高压架空线路输电线路和位置图。
(2)、高压供电系统图(3)、井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____位置图(4)、高压供电设备牌板和台账(5)、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和维修记录3、高压供电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
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并做好检修记录入档。
4、架空线路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登杆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巡视,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遇到大风暴雨和严重结冻等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
5、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年一次防锈、防腐处理,在电缆设施处进行其他,施工单位要制订措施,按程序审批后,由机运科现场核准、落实,方可进行施工。
6、电气设备使用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
直接启动设备的操作开关半年一次,其它每年一次,因短路掉闸三次者,必须补加一次试验,对试验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和更换。
7、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____必须有合理的设计并经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
高压电气设备在____检修后,运行期间要根据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
8、防避雷保护要按照“高压保护规程”进行____,根据《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和测定。
9、地面变电所,出线上要装设过流和选择性的检漏电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要装设过流及无压释放的保护装置。
上述保护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装设、整定校验装置。
上述保护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装设、整定、校验和调整,每年不少于一次,应在雨季前进行。
遇到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腰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保护整定值不经过主管技术员批准,不准任意变动。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供电管理,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执行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井下煤矿供电运行管理的通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电部门负责本矿的供电运行和管理,并负责编制本矿的供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供电设备的选型、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供电部门必须对本矿的供电设备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维护,并做好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记录。
第七条本矿的供电设备必须合法、合规,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检测和验收。
第八条本矿的供电管理制度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内容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章供电设备的选型第九条本矿的供电设备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矿井使用要求的产品,具有安全可靠、性能稳定、质量优良的特点。
第十条供电设备的选型必须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不得随意更换或临时增设供电设备。
第十一条供电设备的选型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估和审核,并出具购买意见书。
第十二条供电设备的选型必须考虑设备的功率、电流、电压等参数的配套性,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供电设备的选型必须考虑设备的使用环境和工作条件,确保设备能够适应矿井复杂的地质条件和生产需求。
第十四条供电设备的选型必须考虑设备的维护保养成本和使用寿命,确保设备的经济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供电设备的安装第十五条供电设备的安装必须在施工单位的监督下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供电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不得随意修改或增设设备。
第十七条供电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供电线路的布置和电缆敷设等问题,确保供电设备与用电设备之间的连通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供电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用电设备的配套问题,确保供电设备能够满足用电设备的工作需求。
第十九条供电设备的安装必须注意设备的标志和警示标识的设置,确保人员能够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矿井用电安全管理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电气设备安全:矿井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保证其安全性能,防止火灾、电击等事故发生。
电气设备的选择、安装、检修、运行等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要求进行,并定期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
2. 电气线路安全:矿井内电气线路应遵循规范布设,保持线路的良好绝缘和接地状态,防止漏电、短路等故障。
线路的敷设要避免与易燃易爆物质接触,避免过载和过电流等现象。
3. 供电安全:矿井供电系统应符合安全要求,供电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护和检修。
建立应急供电系统,确保矿井内发生停电时能及时切换到备用电源,并保持正常运行。
4. 用电安全教育:开展用电安全教育和培训,向从业人员传授用电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用电安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5. 定期检测和维护:矿井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设备,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6.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进行矿井用电设施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7. 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矿井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考核与追责制度,确保用电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以上是一些矿井用电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的要求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矿井的特殊情况来制定。
矿山井下电气管理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确保矿山井下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预防电气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线路及其相关设施的管理。
三、职责分工1. 生产(设备)部负责制定井下电气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2. 电气维修班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检修。
3. 井下作业人员负责遵守电气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电气设备。
四、电气设备管理要求1. 井下电气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性能可靠的产品。
2. 井下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设备完好。
3. 井下电气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查、试验。
4.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接地,确保人身安全。
5.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绝缘测试,确保设备绝缘性能良好。
6. 井下电气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防潮、防尘、防腐蚀处理。
五、电气线路管理要求1. 井下电气线路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性能可靠的产品。
2. 井下电气线路应按照规定进行敷设,确保线路整齐、牢固。
3. 井下电气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线路绝缘性能良好。
4. 井下电气线路应定期进行防潮、防尘、防腐蚀处理。
5. 井下电气线路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止短路、过载、漏电等事故发生。
六、电气安全操作要求1. 井下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 井下作业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3. 井下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电气设备,不得违规操作。
4. 井下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符合操作要求。
5. 井下作业人员应佩戴绝缘手套、绝缘鞋等防护用品。
七、电气事故处理1. 发生电气事故时,应立即切断事故电源,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上报生产(设备)部,并做好现场保护。
3. 生产(设备)部应组织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4. 对电气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电气安全。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3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矿井井上、井下照明用电、线路、电气设备的维护、检修、拆卸、都必须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操作,且持证上岗。
2、不准带电检修,搬动电器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不用或暂时停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
3、矿井电源应双回路设置。
即当任一回路因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高压不应超过10000v,低压不应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行灯不应超过36v,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220v,电机车供电电压交流不超过400v,直流不超过600v。
5、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工作票制度,检修、拆卸、搬迁电气设备、线路,作业时,应在相应控制闸处悬挂明显标志。
6、必须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电。
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7、矿井供电线路,必须合理布置,供电线路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不规范现象。
8、有过流、过负荷漏电和断相保护。
变压器、电机、配电室有接地装置,并设置相应的标志、防护罩、栅栏等。
9、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
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井下供电。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2)以下是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一些要点:1. 矿井用电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2. 矿井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安装、调试和维修。
3. 电气设备必须有完整的电气接地系统,以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4. 矿井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
5. 安装在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且防爆设备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6. 矿井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必须在停电状态下进行,严禁带电作业。
7. 矿井电气设备进出口和用电线路必须标明电气参数、额定电流和电压等信息,严禁随意更改。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井下用电管理,确保井下用电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井下用电场所,包括矿井、隧道、地下工程等。
三、主要内容1. 井下用电设备安全管理1.1 井下用电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能。
1.2 井下用电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1.3 井下用电设备应设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1.4 井下用电设备应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一旦发现应立即整改。
2. 井下用电操作规范2.1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了解井下用电设备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2.2 操作人员在使用井下用电设备前,应检查设备的电源线路和外观,确保其正常工作。
2.3 操作人员应严禁将电线插头和插座放在湿润的地方,以免触电事故发生。
2.4 操作人员在更换电线或插头时,应先切断电源,确保操作安全。
3. 井下用电事故预防3.1 井下用电设备应安装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避免发生火灾事故。
3.2 井下用电设备应定期检测绝缘电阻,避免发生漏电事故。
3.3 井下用电设备周围应保持清洁,避免杂物积聚导致短路事故的发生。
3.4 井下用电设备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用电负荷,避免过载引起设备损坏。
四、监督检查1. 井下用电设备定期检查1.1 井下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线路是否破损、插座是否松动、电源是否正常等。
1.2 井下用电设备检查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2. 井下用电操作人员培训2.1 组织井下用电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包括井下用电设备的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规程等。
2.2 井下用电操作人员培训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3. 事故处理与记录3.1 一旦发生井下用电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救援。
3.2 事故处理过程应妥善记录,包括事故原因、处理措施、救援情况等。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井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停职、罚款、解聘等处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一、引言煤矿井下电气管理是确保煤矿井下电力设备、电气系统运行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保护矿工和矿山设施的安全,制定本规定,以规范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
二、安全责任1.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气管理的责任分工。
负责电气管理的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的运行特点和维护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持有相关证书。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对于发现的电气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和解决,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三、设备安装与维护1.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维护记录应详细记录设备的检查情况、维修记录和更换部件等信息。
3. 电气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应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四、电气设备的防护与应对意外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防止人员误触和设备的损坏。
同时,在设备附近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
2. 矿山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以便应对电气设备故障和意外情况。
在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设备和保护人员的安全。
五、培训与教育1. 对于接触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矿工,矿山管理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安全操作、常见故障的解决方法以及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等。
2. 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矿山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停工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与检查1.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有相应的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领导带班检查等方式,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是为了保障矿井电气设施安全运行,防止电气事故发生,保护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一、制定和修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由矿井企业的电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并报经企业领导层批准后生效。
二、责任与义务:1. 电气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2. 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落实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 矿工要遵守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正确使用和操作电气设备,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三、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1. 对矿井内所有电气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
2. 定期组织电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 对新安装的电气设备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
四、防范电气事故措施:1. 加强电气设备的绝缘保护,定期检测绝缘性能。
2. 设置过电流保护装置和短路保护装置,及时切断电力供应,防止电气事故扩大。
3. 定期进行漏电检测,确保电气设备的接地良好。
4. 对电气设备进行防雷保护措施,减少雷击导致的电气事故。
五、应急预案:制定矿井电气设备故障和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行动措施,并进行定期演练和检验。
六、培训与教育: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对矿工进行电气安全培训与教育,提高其电气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七、监督与检查: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监督与检查制度,定期对各级部门和人员的电气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八、奖惩制度:对于严重违反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履行电气安全工作职责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以上是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的执行细则和要求可根据不同矿井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补充。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矿井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水平,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是为了保证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安全性和防爆性能而制定的一套管理制度。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煤矿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确保电气设备的防爆安全。
2. 设备购置:购置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爆标准,要选择经过防爆合格评定的产品,并按照防爆要求进行安装。
3. 设备维护: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并编制维护计划和记录。
4. 使用管理:煤矿企业要对井下电气设备的使用进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防爆性能。
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防爆检测:定期对井下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性能检测,确保设备的防爆性能符合要求。
同时,对设备的使用环境进行定期检测,及时消除隐患。
6. 废弃电气设备处理:对废弃或损坏的电气设备要进行专门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拆解,以免对工作环境和人员造成安全隐患。
7. 事故处理:对发生的电气设备防爆事故要进行及时处理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该制度的实施要求,需要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加强设备监督、加强技术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煤矿井下的电气设备能够稳定、可靠地运行,确保矿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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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电气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电气质量标准化基础,真正实现管理标准和现场实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针对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工作在矿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矿机电职能单位具体负责。
(二).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将全矿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涉及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以及新安装大型设备供电等工作,必须先由电气技术员编制供电设计,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进行,以确保矿井供电的合理、安全。
(四).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矿机电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
杜绝供电超长、开关甩保护、整定不合理现象。
(五).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于无责任承包的供电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七).井上、下各级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并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照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
(八).矿机电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每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电气试验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期完成。
二: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矿井35KV变电站一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由电力部门专门的成员完成,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与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变更整定数据。
并作好日常的巡回检查工作。
(一).矿井井上、下10KV电网及变电所继电保护由机电职能单位统一管理,井下变电所以外低压电网继电保护由区队负责现场管理,矿机电职能单位监督管理。
(二).各种继电保护应按规定配置齐全,动作可靠,严禁短接或甩掉不用。
(三).井下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引出的馈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四).煤电钻、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必须正常使用。
杜绝甩保护现象发生。
(五).低压馈出线总开关、移动变电站二次馈电装置必须具备过流、漏电保护。
杜绝甩保护现象发生。
(六).井下各级变电所、供配电点、单台供电开关局部接地装置必须安装合格。
(七):每天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检漏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实验。
(八):电压在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含接线盒)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九):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十):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十一):井下接地电阻的测量,由电气管理人员(专人)负责,每季度对总接地网接地电阻值至少测定一次,并记录,以备查阅。
新安装的接地装置,使用前要进行测量。
在进行接地电阻测量时,一般使用本质安全型便携式接地电阻测量仪表。
(十二):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测试每年应进行一次。
(十三):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综合继电保护校验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电气防爆管理规定(一):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具备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否则一律不得入井使用。
(二):防爆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其内容包括:1、零部件是否齐全完整、编号、铭牌是否清晰。
2、外壳、接线箱、底座等是否变形,防腐油漆是否有脱落。
3、各进出线装置是否封堵、密封圈、挡板、挡环是否齐全合格放置顺序是否正确,嗽叭嘴是否上紧。
4、隔爆接合面经磷化处理,并涂凡士林,无锈蚀,机械损伤不超过规定。
5、对每个隔爆间隙逐一进行测量,其间隙应符合要求。
6、联锁装置齐全完整。
7、控制线压线无松动,线号清晰。
8、注油设备不应有渗油现象。
(三):电气设备的隔爆外壳应清洁,完好无损,严禁出现裂纹,开焊或严重变形,否则为失爆(变形长度不超过50mm,凹凸深度不超过5mm)。
(四):电气设备不应有严重锈蚀现象,进行涂漆防腐时下列地点不应涂漆、铭牌、防炸标志、警示牌、渗入隔爆接合面的油漆及时清除,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内外有锈皮脱落为失爆。
(五):闭锁装置应齐全,可靠,设备原设计无闭锁装置的,不得去掉“断电源后开盖”的警示牌,闭锁装置起不到闭锁作用为失爆。
(六):隔爆室的观察窗,严禁缺密封胶圈并且胶封,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一段玻璃为失爆。
(七):隔爆接合面应保持完整,定期进行磷化和更换防锈油脂,油脂内部不得渗入铁硝、砂粒等,防止划伤接合面。
(八):隔爆接合面的间隙不应超过规定值,其机械损伤不超过允许值。
(九):用螺栓紧固的隔爆面,同一部位的螺栓,螺母等规格应一致,螺母必须上满扣,弹簧垫圈以压平为合格,对于断裂或失去弹性的弹簧垫圈必须及时更换,否则为失爆。
(十):电气设备的零件应齐全,开关及启动器的绝缘护罩不应有缺损,不允许缺防护罩和电源隔板,接线腔内应清洁干燥,绝缘座套管不允许有裂纹,烧伤等痕迹,触头的开距,同期度应符合要求。
(十一):电缆引入装置应完整、齐全、紧固、喇叭口不应有破损,挡板、挡圈不应有锈蚀。
否则为失爆。
(十二):密封圈厚度和宽度应符合规定,密封圈不得出现老化,变质和变形。
否则为失爆。
(十三):电缆接线时,其护层要伸入盒(腔)壁5-15mm,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
否则为失爆。
(十四):接地芯线应留有余量,防止电缆拔脱时接地线先断失去保护作用。
(十五):接线应整齐无毛刺,上紧螺母时不应压住电缆绝缘外皮,裸露芯线距垫圈的距离不能小于10mm,接线完毕后应仔细清洁接线腔,不得留有碎导线头等杂物。
(十六):压线板装置应压紧电缆,但电缆的压扁量不得超过其直径的10%。
(十七):电缆引入装置有下列情况一者为失爆:1: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1mm以上的。
2: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径之差超过下列规定值的。
(密封圈外径在20mm以下,不超过1mm、60mm以上不超过2mm)。
3:密封圈单孔内穿多根电缆或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4:密封圈因破损、老化、变质、变形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5: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上的。
6:密封圈和电缆之间有其他包扎物的。
7:一个进线嘴内用多个密封圈的。
8: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及挡板绝对厚度小于2mm或挡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2mm以上的。
9: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或挡圈子放在密封圈和挡板之间的。
10: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线嘴内缘不紧,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及密封圈能活动的。
11: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上不紧的。
12: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紧不到位或有三个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过半扣的。
13:使用的螺母式进线嘴缺少挡圈和挡板的。
14:电缆在进线嘴处能抽动的。
15:高压铠装电缆的接线盒没灌绝缘胶或绝缘胶没灌到三叉口上的。
16: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口引入出动力线的。
四:停送电管理规定(一):通用规定:1:停送电操作人员和电气维修工,必须经过相应部门的岗位资格培训,持合格证上岗。
2:停送电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作业范围内的电气系统,设备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以及停送电的操作方法。
3:电气维修人员必须掌握验电器具的使用等级,以及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方法。
4:电气设备的维护要达到《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规定的要求,各种电气保护齐全,经定期试验合格。
5:各单位进行停送电操作,要备齐各种绝缘用具,验电器具、仪表、并经检验合格。
6:任何停送电作业,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按本规定进行验电,放电和挂短路接地线。
7:严禁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包括电缆)。
8:按规定填写“工作票”和“停电申请表”,经矿领导批准后执行,外架空线路停电检修由机电职能单位向供电局申请,应急处理事故时,由矿调度室及机电职能单位安排。
(二):停送电作业⑴地面、井下中央变电所1: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持相关部门签发的上岗资格证或在上一级电力部门备案,方可从事此项工作。
2:停送电操作必须由变电所值班员执行。
3:按照工作票内容,根据供电系统图和现场实际,核对无误后,方可填写“倒闸操作票”,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停送电的操作。
4:严禁电话或约时停送电。
5:停送电操作要严格执行唱票复诵制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制。
6:停电后,先用与电源电压等级相适应的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用合格的短路接地线充分放电,再接好短路接地措施,方可开始检修作业。
7:同一线路上多组施工时,工作票发给一个总的负责人,工作结束后,总负责人核实各组人员,确认已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后,方可联系送电。
⑵其它地点停送电1:其他地点停送电是指非高压停送电,但必须经矿机电职能部门同意后执行。
2:停送电操作由负责此项工作的电气维修工执行。
3:停电操作前,要按照所停负荷名称,根据供电系统图和现场实际,核实停电开关编号,无误后,方可按操作规程操作,并闭锁挂牌。
4:停电后用与电源电压等级相适应的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用合格的放电导线放电,再挂短路接地线,之后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5:检修完毕后,撤除所有安全措施,复核无误后,联系恢复送电。
⑶有关验电、放电和挂短路接地线的具体规定。
1: 35KV等级验电:投入使用的验电器必须是经电气试验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的进出线两侧分别验电,验电时必须穿戴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鞋,并有专人监护。
人体与可能带电体之间保持 2.5m 以上的安全距离。
放电:当验明无电后,用合格绝缘外层的导线或专用器具对地放电。
装设短路接地线:当验明无电后,要立即装设短路接地线,由两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卸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接地线用专用线夹固定在导线上,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绝缘手套,短路接地线用多股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
2:10KV等级验电: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的进出线的两侧各相分别验电,验电时必须戴上绝缘手套,人体与可能带电体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离。
放电:当验明无电后,用合格绝缘外层的导线或专用器具对地放电。
装设短路接地线:当验明无电后,要立即装设短路接地线,由两人进行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卸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接地线用专用线夹固定在导线上,装、拆接地线时均应使用绝缘棒和绝缘手套,短路接地线用多股裸铜线,其截面应符合短路电流要求,但不得小于25m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