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附随义务应遵循的原则
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
No decision is made until there is no disagreeme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导读:主要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而随附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合同在签订后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双方的权益,在合同签订后也是包括了主要义务和随附义务两种,无论是哪一种义务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双方权益。
一、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主要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
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主要合同义务跟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主要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
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
主要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随性”。
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
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
其次是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营者附随义务的认定与归责原则
经营者附随义务的认定与归责原则
李炜萌
【期刊名称】《商情》
【年(卷),期】2012(000)028
【摘要】从合同法的角度进行分析,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内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护的附随义务。
认定该义务要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首要排除原则,同时兼顾合同目的、“理性人”标准以及效益标准等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经营者违反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一般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期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总页数】2页(P152-153)
【作者】李炜萌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2.91
【相关文献】
1.论合同附随义务违反的归责原则与法律后果 [J], 叶榅平
2.旅游服务合同中旅游经营者的附随义务初探 [J], 周玉文
3.合同附随义务的适用规则及其司法认定--基于合同履行的法理解释 [J], 石光乾
4.合同法附随义务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浅析 [J], 陈昱州
5.浅析违反附随义务担责的归责原则 [J], 罗玉章;陆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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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浅析
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浅析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附随义务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及完善合同法立法与理论。
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随附义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浅析:一、附随义务的概念附随义务,作为民法理论的新兴内容,尽管学者们对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虽然学界对附随义务产生的前提、目的、基于的原则都无异议,但对于附随义务所涵盖的内容,调整的范围确依然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附随义务是否包括了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理论的先河起源于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发表了契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一文,探讨了对合同订立阶段信赖关系保护的必要性,提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随着实践的发展与认识的深化,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均出现于判例学说之中。
于是,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承担起告知、说明、照顾、保密等义务。
与合同自由原则下的约定义务不同,这三类义务在诚信用原则的指引下,旨在调节合同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
所以可以说,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的都是基于同先合同义务一样的理念那就是诚信原则而产生,三者可谓同根同宗,因此台湾学者王泽鉴把附随义务定义为债之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或保护债权人其他法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除给付义务外,尚应履行其他行为义务,其主要的有协力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及忠实义务,其意是把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与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统称为附随义务。
论认定合同附随义务的标准
人的利益, 进而平衡彼此的利益。 1 密切联系标准
避免损失。 4限制 标 准
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根据合 同的性质 、目的和交易习 合同附随义务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双方订立的合同,存在 惯, 因此 任 何 形式 和 内容 的 附随 义 务 都应 当与 合 同关 系 、 合 同 的一 种特 定 的 关 系 , 是对 合 同义 务 的扩 大 化 , 由此 当事人 之 间 目的密切联系, 依合 同性质 、 交易习惯确 定。 能够产生合 同附 由非 特 定 关系 变 成 特 定 关系 , 双方 密 切 联 系 , 彼此 信 任 。由于 随义务的只能是合同本身的 目的,不能对超 出合同之外 的其 彼此之间存在合理的期待,侵害对 方利益的情况较一般人而 他 目的主张 附随义务, 因交易习惯产生的附随义务, 其内容应 言 更 容 易发 生 , 也更严重, 因 此法 律 对 当 事人 课 以一 定 的特 殊 与交 易习惯的 内容一致。不能将合同义务扩大到侵权领域 , 义 务— — 附随 义 务 ,使 他 们 在 主 给 付义 务 之外 仍 需 维护 合 同 特别是对于负有保护一方当事人人身和财产上利益的附随义 中的利害关系 , 以保障合同 目的的实现。但 同时, 对附随义务 务,一般不 能强行要求一方对相对方绝对权利 的侵害承担合 的界 定应 当采 用 严 格 限制 的标 准 ,防止 不 正 当扩 大 化和 司 法 同责任,即使一些特殊 的强势主体基于社会本位承担更多的 裁量权的滥用 。 保护义务也不能绝对 化, 超过必要 的限度 。 不能将 附随义务和道德义务混淆,附随义务是依据诚实 2合理性标准 信用原则对合同义务 的道德化要求 , 因此, 法律或合同规定是 附 随义 务在 大 多 数情 况 下 表 现 为方 式性 义 务 ,而 非 结 果 人 们 最低 的行 为 标 准 ,附 随义 务 是 较高 的行 为准 则 。道 德 毕
合同的附随义务[1]
浅析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及法律后果学生:张婧指导教师:杨贵明【内容提要】附随义务是债务人基于诚信原则,为维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在给付义务之外所负担的必要注意及保护义务。
在判断附随义务存在与否及其履行与否等问题上,债务人主观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附随义务的违反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这符合附随义务的性质、目的及交易实践。
违反附随义务,债务人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其最主要者,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例外情形还可成立强制履行和同时履行抗辩及构成合同解除之原因。
【关键词】附随义务归责原则法律后果附随义务理论自首次提出至今百余年来,虽然专家、学者多有研究,但理论上仍存在诸多争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附随义务理论必将在解决合同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当违反合同附随义务后,采取适当的归责原则和救济方式将有助于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
但目前我国在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归责原则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理论上还没有形成系统的阐述,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对这些问题的清楚认识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涉及合同附随义务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
一、关于附随义务的概念及特征(一)附随义务的概念何谓附随义务,不管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尚存争论。
笔者认为,附随义务是指债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或交易的性质、目的和惯例而贯穿于合同整个过程中,为保护债权人固有利益(包括人身、财产利益)在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之外所负担的保护、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把握附随义务之概念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附随义务与保护义务的关系。
保护义务为最典型之附随义务,而其他附随义务(如通知义务、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等)“除了具有保护义务之色彩外,尚有违反义务之理由之成分为归类之基准”,故在解释上“或视为保护义务之特殊类型”。
由此可见,“保护义务乃附随义务之基础类型”。
(二)附随义务的主要法律特征1.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在于诚信原则根据传统的合同理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确定合同义务的标准,然而,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意思自治不是合同领域中确定权利义务的唯一准则,附随义务的基础在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不是当事人的约定。
论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附随义务的裁判标准
附随义务的裁判标准
1. 公正性:裁判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且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要求。
2. 具备专业知识:裁判应具备全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能够客观地分析案情并做出准确的判断。
3. 独立性:裁判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部干扰或压力影响。
4. 公开审理:裁判应当公开进行审理,除非涉及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
5. 听证原则:裁判应该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并公平地评估它们的真实性和重要性。
6. 快速审理:裁判应合理安排时间,尽快审理案件,并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7. 保密原则:裁判应当保守案件相关信息的秘密,防止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
8. 透明度:裁判应当向当事人和公众提供透明的决策理由,解释决策依据和过程。
9. 不健忘和不感情用事:裁判应保持专业和客观的态度,不受个人感情或个人经历的影响。
10. 改正错误:如果发现决策错误,裁判应当愿意纠正错误并做出合理的补救措施。
11. 不接受贿赂或利益冲突:裁判应当严守职业道德,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利益冲突。
12. 文明礼貌:裁判应对当事人、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保持礼貌和尊重,并且要求他人也同样遵守这一原则。
以上是附随义务的裁判标准,旨在确保裁判行使职权时公正、透明和专业。
这些标准能够作为裁判员的指引,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的信任。
合同主要债务次要义务附随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Do not keep anything for a special occasion, because every day that you live is a special occas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主要债务次要义务附随义务的规定是什么?合同主要债务次要义务附随义务的规定是在合同当中能够确保合同履行的就是最主要的一个义务,还有就是在契约过程当中,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所需要进行的一个提醒义务,这实际上就是附随义务当中的一种。
一、合同主要债务次要义务附随义务的规定是什么?主要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
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主要合同义务跟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主要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
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
主要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随性”。
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
附随义务的法条依据是什么?
附随义务的法条依据是什么?附随义务的法条依据是《合同法》,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
▲一、附随义务的法条依据是什么?《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
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1、附随义务的地位具有“附随性”。
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
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其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轻慢。
2、附随义务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
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
附随义务的产生不是依合同当事人在合意中直接表达的内容,而是依法律的有关直接规定而产生,因此,尽管附随义务在当事人的合意中随未直接体现出来,如债权让与的通知义务、相对方在买卖行为中的保护义务等,但是法律却通过直接的规定而赋予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一定的结果。
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的补充,但与合同或者协议区别的是,附随义务不具备法律效应,只能算人义务性的约定,如果一方违反附随义务,是不能进行法律上的判决的。
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发表时间:2012-08-06T14:25:15.077Z 来源:《时代报告》2012年6月供稿作者:徐莹[导读] 当事人的注意程度,因当事人的地位、职业、判断能力及债务性质而不同。
徐莹翘运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 200000中图分类号:D922.52文献标识码:A一、附随义务的概念和特征合同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且用以决定合同关系类型的义务,又称为合同关系的要素,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所谓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但为了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
与主给付义务相比,附随义务有三个特点:(一)住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的类型。
附随义务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于个别情形要求一方当事人有所作为或不作为,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只可依债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规定,就其所受损害请求赔偿。
附随义务的根据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随着诚实信用原则的确定,合同关系已不仅局限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生效后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也不仅局限于合同债务得不到履行时的违约责任。
实际上,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传统的合同义务已随之扩大,欲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开始谈判时就已应承担法律所要求的诚实信用义务,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即使合同未正式成立或已订立的合同后来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附随义务的功能,主要有二:(一)辅助功能。
附随义务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
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
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社会中,租赁行为已成为人们居住、经商的常见方式。
租赁合同作为租赁双方之间的法律依据,规定了租赁关系的权利与义务。
除了双方主要的租赁义务外,租赁合同还涉及到一些附随义务,本文将详细介绍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内容。
二、附随义务的定义附随义务是指租赁合同中除双方主要义务外,根据实际情况而产生的其他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既可以是对租赁物本身的维护与保养,也可以是对租赁双方权益的保护与约束。
附随义务的存在能够进一步规范租赁关系,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租赁物的维护与保养1. 清洁与卫生租赁物的清洁与卫生是租客的基本义务。
在租赁期间,租客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租赁物,并保持室内和室外的卫生。
租客应根据实际情况清洁租赁物的地板、墙壁、天花板、设备等,并保持通风良好,防止异味产生。
2. 日常维修作为租客,对于租赁物的日常维修也是一项重要的义务。
一方面,租客应当保持租赁物的基本完好状态,尽量避免损坏和磨损。
另一方面,租客应当及时报修并承担合理修缮费用,不得因自身原因拖延修缮时间。
3. 火警与安全租客要对租赁物的火警与安全负起责任。
租客应当了解并遵守租赁物所在地的消防和安全规定,以确保租赁物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租客应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的使用状况,并组织火警演练,提高租户对火警的应急能力。
四、租赁双方权益的保护与约束1. 租赁周期与续租租赁合同中通常规定了租赁物的租赁周期,租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租赁义务。
在租赁期满前,租客有权提前知会出租方是否续租或退租,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办理相应手续。
2. 租金的支付租客在租赁期间应当按时支付租金。
出租方有权要求租客提供相应的押金作为保证,以确保租赁款项的支付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
租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租金,并注意保存支付凭证。
3. 违约责任在租赁合同中,双方通常都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与补偿措施。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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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
附随义务认定应遵循的原则:
一、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优先的原则
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契约当事人的有效约定当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条款的适用。
如果当事人在契约中已经对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进行有效之约定,那么,此一约定不能被忽略,当无疑义。
另一方面,尽管附随义务以诚信原则为基础,但是现行法既已明文规定附随义务,在分析或裁判案件时,应优先适用这些规定,而不宜再以作为上位原则之诚实信用为适用之依据。
其理由有二:第一,诚信原则属不确定条款,在适用上不及法律之具体规定方便和易于把握;第二,法解释学上有所谓禁止“逃向一般条款”之要求,即“在适用法律具体规定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均可获得同一结果时,应适用该具体规定,而不得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二、以诚信原则为基准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之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