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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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水平,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可视化、感知、通信、计算等技术手段,对煤矿的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包括视频监控、气体监测、人员定位、综合管控等功能。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统一、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煤矿特点和实际需求,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建设第七条煤矿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八条煤矿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技术,确保监控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性。

第九条煤矿应当按照建设方案的要求进行设备布设,保证各监控节点的覆盖范围和监控效果。

第十条煤矿应当与监控系统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运行和维护第十二条煤矿应当按照建设方案和操作手册进行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故障和事故处理机制,确保在故障和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和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进行定期的系统性能测试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运行日志和故障记录,记录系统的运行状况和问题,为后期的维护和改进提供参考。

第四章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确保监控系统的数据安全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进行数据备份和存档,确保数据不丢失和毁损。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制定数据访问权限,确保数据只能被授权人员访问和使用。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规定目的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内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概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控和管理煤矿生产和安全情况的设施和设备,包括煤矿监控中心、监控控制主机、视频监控摄像机、传感器、报警设备等。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包括系统的运行、维护、检查等,具体如下:系统运行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每日全天24小时运行。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专人负责系统运行和配置、维护。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监控中心应设置告警声音,声音大小应适中,不得过大或过小。

系统维护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按照规范进行安装、试运行和调试等。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应熟悉系统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知识,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年度维护计划应事先编制,并上报负责领导审核通过后执行。

系统检查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查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进行各种检查,发现异常状况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并迅速处理。

2.对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异常状况,应进行详细记录,及时归档,并及时进行处理,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系统报损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安排专人维修或更换。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报损后,应及时上报负责领导,并安排专人负责购置和更换。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规定为了保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使用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系统。

2.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操作系统,不得非法修改、更改系统。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权和保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许可使用者应当在合同或许可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对该系统的使用权,未经许可协议所规定之用途及方式,不得擅自使用。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属于保密级别,使用人员应保密使用,严禁向第三方泄露有关系统的任何信息以及数据,严重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docx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docx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煤矿,包括生产、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T423 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coal m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 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3.2传感器transducer 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3.3 甲烷传感器methane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气体中及抽放管道内甲烷浓度的装置,一般具有显示及声光报警功能。

3.4 风速传感器air velocity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通风巷道中风速大小的装置。

3.5风压传感器wind pressure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通风机、风门、密闭巷道、通风巷道等地点通风压力的装置。

3.6 一氧化碳传感器carbon monoxide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中煤层自然发火及胶带输送机胶带等着火时产生的一氧化碳浓度的装置。

3.7 温度传感器temperature transducer 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温度高低的装置。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的目的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煤矿管理水平,保护职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选购、安装、维护和使用等环节,涉及煤矿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系统选购与安装第三条选购要求1.煤矿企业应依据实际需求,选择功能齐全、性能稳定、品质可靠的安全监控系统。

2.选购的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

3.选购前必需进行充分调研、对比、评估,确保选购的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满足煤矿生产管理的需求。

第四条安装要求1.安装前必需进行现场勘测,充分了解矿井的地质条件和生产环境,确保安装的可行性。

2.安装过程中,必需依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作业现场的防爆、通风、排水等必需措施。

3.安装后必需进行严格的系统测试和调试,并保障系统的准确运行。

第三章系统维护与更新第五条维护责任1.煤矿企业应设立特地的维护部门或委托专业维护公司进行定期维护,保障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维护部门或公司应布置合格的维护人员,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巡检、保养等工作。

第六条维护内容1.定期对全部硬件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理。

2.定期对软件系统进行检查和升级,确保系统的功能完善。

3.定期对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进行校准和清洁,保证其准确性和灵敏度。

4.定期对通信线路和电源线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七条系统更新1.随着技术的进步,煤矿企业应紧密关注安全监控系统的更新,及时了解新技术和新产品,并依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新。

2.更新前必需进行充分测试和试运行,并对新系统进行培训,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使用权限1.煤矿企业应依据不同岗位的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权限。

2.煤矿职工在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前,必需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系统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日常操作1.煤矿职工在使用安全监控系统时,必需依照操作流程进行操作,严禁随便更改系统设置。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是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的管理规定。

该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总则:明确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范围、目的和主要职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引用。

2. 管理机构:确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机构或责任部门,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力。

3. 系统建设: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要求,包括系统的稳定性、实时性和灵敏度等。

4. 设备管理: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选购、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并对设备故障和损坏的处理提出要求。

5. 数据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所获得的数据的保存、备份和传输的管理办法,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操作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规范,包括人员的培训、操作流程的规定、异常情况的处理等。

7.监管与评估:明确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监督、评估和考核要求,以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8.责任追究:对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责任追究进行规定,包括从轻处罚、警告、停职直至开除等处理措施。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出台和执行,可有效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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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以实时监测、预警、报警和远程控制为主要功能,能够监测煤矿主要危险因素,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责,加强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安全生产的需求。

第七条煤矿应当根据矿区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监控系统的类型、规模和布局。

第八条煤矿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仪器设备,并进行严格的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设有专门的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的实时监测、数据处理和预警报警。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传输网络,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传输。

第三章系统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需要及时上传到监控中心,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及时处理系统报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监控中心的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岗位职责,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监管监察第十六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管,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监察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进行监察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察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是指煤矿企业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选购和安装:明确选择和购买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标准和程序,确保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安全监控要求,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明确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责任和程序,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 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管理:明确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的采集、存储和管理方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证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4. 系统使用权限管理:明确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权限管理制度,对不同职责的人员设置不同的系统使用权限,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合法使用。

5. 系统操作规范和应急预案: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规范,明确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同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运用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应急处理。

6. 监控记录保存和归档:规定安全监控系统的记录保存和归档要求,确保监控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7. 违规处理和追责制度:明确对违反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违规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总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是煤矿企业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规范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制度,通过规范的制度和流程,保障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和使用,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煤矿,包括生产、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AQ620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T423 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coal m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3.2传感器 transducer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3.3甲烷传感器 methan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气体中及抽放管道内甲烷浓度的装置,一般具有显示及声光报警功能。

3.4风速传感器 air velocity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巷道中风速大小的装置。

3.5风压传感器 wind pressur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机、风门、密闭巷道、通风巷道等地点通风压力的装置。

3.6一氧化碳传感器 carbon monoxid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中煤层自然发火及胶带输送机胶带等着火时产生的一氧化碳浓度的装置。

3.7温度传感器 temperatur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温度高低的装置。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的综合性技术系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实用性的原则。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实时监控矿井各个区域的瓦斯、煤尘浓度、温度等指标;(二)实时监控矿井的水位、风速、风压等指标;(三)实时监控矿井的人员定位和出勤情况;(四)实时监控矿井的设备运行情况;(五)及时发出预警信号,提醒人员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煤矿的实际情况,确保系统与其他生产管理系统的无缝连接。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保证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要求。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和责任由企业确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系统恢复正常运行。

第四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严禁擅自修改系统设置。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系统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规范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规范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规范一、系统构建和布局规范1.各个监控设备的布放位置应根据具体矿井情况以及安全隐患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能够全面监测各个区域的安全状况。

2.监控设备的布放位置应避免被煤尘、有害气体等物质遮挡或影响传感器的正常工作。

3.监控设备的布放高度应符合矿井内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要求,能够实现全方位、全高度的监控。

4.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应设置监测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二、系统硬件设备使用规范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的工作状态。

2.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遵循正确的操作步骤。

4.设备的故障排除应及时处理,故障处理时应谨慎,确保能够尽快恢复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5.设备的更新和升级应在设备使用停机期进行,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三、系统软件使用规范1.监测监控系统的软件应定期进行更新和升级,以提高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2.系统软件的使用权限应根据使用人员的不同需求进行分级管理,确保不同级别的人员只能查看和操作其对应的信息和功能。

3.系统软件的操作应根据软件的使用手册进行,保证操作的正确性。

4.对于异常情况的处理和信息的查询应采取及时、准确的方式进行,以保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四、安全使用规范1.在使用过程中,要确保监控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防止出现误报或漏报的情况。

2.监控系统所涉及的信息和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和存档,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泄露。

3.在系统运行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事故模拟,以检验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

4.在系统的日常使用中,要注意保密制度,防止系统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

总之,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规范对于保障矿井安全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安装和使用,才能保证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和安全使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水平。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制定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概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安全监控设备和信息技术手段,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实时监测、预警和管理的一种设备系统。

该系统通过软硬件设备的组合,能够实时监测矿井的通风、水文、火灾、瓦斯等安全指标,及时发出预警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矿工安全。

三、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1. 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系统的日常维护、运行和管理工作。

3. 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督促和检查工作,确保系统设备的更新和维修工作。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要求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具备一定的抗干扰和抗干涉能力,在大环境条件下能稳定运行。

2. 安全监控系统应包括通风监控设备、水文监控设备、火灾监控设备、瓦斯监控设备等,覆盖煤矿各个关键环节。

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合理,能够充分覆盖到矿井的各个部位,并且易于维护和管理。

4.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数据采集、传输和存储能力应满足矿井生产的需要。

五、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能够准确采集、传输和存储各种安全指标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制定数据管理制度,对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形成完整的安全监控报告。

3.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应具备安全性和机密性,确保数据不被篡改、泄露或丢失。

六、安全监控系统的应急预警机制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设立预警指标和预警等级,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由相关管理人员采取应急措施,包括疏散矿工、关闭通风系统、断电等。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预警信号应明确具体、准确有效,能够及时传递给相关人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是我国的重要能源产业,煤矿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使用管理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检测仪器的基本概念、使用规范和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使用规范1.安全监控系统应按照煤矿安全标准要求进行选择和布置,确保监控范围全面且布局合理。

2.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和设备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3.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如发现故障应及时处理。

4.监控中心应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

(二)管理措施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操作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确保操作规范和正确使用监控系统。

2.安全监控系统应与其他生产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提高系统的综合应用能力。

3.对于重大事故和异常情况,监控系统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

二、煤矿检测仪器煤矿检测仪器是指用于定量测量和监测煤矿地质勘探、瓦斯抽放、矿井通风、环境污染等相关参数的仪器设备。

(一)使用规范1.检测仪器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煤矿安全标准,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功能满足要求。

2.准确校准仪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检测仪器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准确和安全。

4.对于检测仪器的故障和失效,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管理措施1.检测仪器应按照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工的层次进行管理,明确各个层次的责任和职责。

2.建立完善的档案和台账,记录仪器的购买、维护和检修情况,确保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可追溯。

3.对于仪器的维护和检修,应建立相应的计划和预警机制,提前预防和排除潜在风险。

结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检测仪器的使用管理规范,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严格遵守使用规范和管理措施,可以提高监控系统和检测仪器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煤矿建立的包括视频监控、声光报警、环境监测等多功能设备的综合安全管理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分为总体要求、组织管理、技术管理、使用管理和维护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煤矿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采用先进、可靠、适用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功能:视频监控、声光报警、环境监测、图像存储等。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煤矿应当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的归档和备份。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外界威胁和干扰的防护,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技术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选型应当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和需要,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和台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根据《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系统建设:煤矿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 设备要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具备完整的监测、报警、控制、调度等功能,并且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 系统运行:煤矿应通过管理系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和运行,并定期进行系统测试和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 数据收集与处理:煤矿应建立煤矿安全监测监控数据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采集、传输和处理,并能及时预警和报警。

5. 系统使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保证系统顺利运行,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6. 信息公示:煤矿应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7. 系统更新:煤矿应根据科技发展和实际需要,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更新升级,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8.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煤矿安全。

以上是《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制定和遵守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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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

本章无需加入分段语句。

二、系统管理责任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由煤矿负责人承担,负责人应确保系统的规范运行,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个人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2. 煤矿负责人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职责,并将其通知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3.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系统建设与维护1. 煤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并按照计划进行系统的建设与改造。

2. 煤矿应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3. 煤矿需定期进行系统设备的检测和维护,排除设备故障和隐患。

四、数据采集与分析1. 煤矿应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采集监测数据。

2.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分析管理机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 煤矿要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系统采集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总结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

五、应急处置与报告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理设施和人员,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2. 煤矿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提前进行应急演练,以确保有效的应急处置。

3. 煤矿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系统发生的安全事故、故障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六、保密管理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2. 煤矿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参与系统管理和维护的人员进行保密意识培训和教育。

3. 煤矿要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漏洞分析和检测,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经济管理1. 煤矿应合理安排经费,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自动化程度高
能够自动完成数据采集、传输、处 理和控制等功能。
03
02
可靠性高
采用高可靠性的设备和传输技术, 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安全性好
具备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系 统稳定可靠运行。
04
03
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仪器的选择与采购
总结词
选择合适的仪器是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有效运行的关键。
详细描述
在选择检测仪器时,应考虑其精度、稳定性、可靠性和兼容 性,以确保其能够准确、实时地监测煤矿环境中的各种参数 。此外,仪器的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 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中心站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传输技术要求
01
传输线路应采用低阻抗、低噪声的线缆,确保信号传输的稳定 性和可靠性。
02
传输设备应具备防雷、防爆、防水等安全保护功能,确保设备
运行安全。
传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03
终端设备技术要求
01
02
03
终端设备应符合国家及 行业相关标准,具备有 效的安全证书和合格证
监控中心
负责接收、处理、显示和存储矿井下的数据, 并发出控制指令。
数据传输设备
包括信号电缆、光缆等,用于将采集的数据 传输到地面监控中心。
报警与控制设备
根据监控中心发出的指令,控制矿井下的通 风、排水等设备,并发出报警信息。
系统功能
环境参数实时监测
监测矿井下的氧气、瓦斯、一 氧化碳等环境参数,确保矿工
一氧化碳检测仪器技术要求
一氧化碳检测仪器应采用电化学或红 外原理,能够准确测量一氧化碳浓度, 量程范围应满足煤矿井下一氧化碳浓 度的变化范围。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作为重要的能源供应来源,其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正确使用和管理这些设备对于预防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概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集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传感器技术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系统,能够实时监测煤矿井下的各种环境参数和设备运行状态,如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温度、压力等,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控制。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组成部分(一)传感器传感器是监控系统的“触角”,负责采集各种参数信息。

常见的传感器有瓦斯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等。

(二)传输设备传输设备将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传输到监控中心,包括有线传输和无线传输两种方式。

(三)监控主机监控主机是整个系统的核心,对接收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存储,并发出控制指令。

(四)显示设备显示设备用于直观地展示监测数据和系统运行状态,如大屏幕显示器、电脑终端等。

(五)报警装置当监测数据超过设定的阈值时,报警装置会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提醒工作人员采取措施。

三、检测仪器的种类及用途(一)瓦斯检测仪用于检测瓦斯浓度,有便携式和固定式两种。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方便矿工随身携带,随时检测工作区域的瓦斯浓度;固定式瓦斯检测仪安装在固定位置,进行连续监测。

(二)一氧化碳检测仪检测一氧化碳浓度,防止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风速测量仪测量井下风速,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温度测量仪监测井下温度,预防火灾等事故。

(五)粉尘浓度检测仪检测粉尘浓度,保障矿工的职业健康。

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安装要求(一)安装位置的选择传感器和检测仪器应安装在能准确反映被测参数的位置,如瓦斯传感器应安装在瓦斯易积聚的地点。

(二)安装的牢固性确保设备安装牢固,防止因震动等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或数据不准确。

(三)防护措施对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水、尘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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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三大监控系统”)装备和各级监控系统中心站联网运行工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相关行业标准及省煤炭厅文件要求,市局制订了2011年度全市各类煤矿三大监控系统装备及联网运行要求。

现下发给你们,望接文后认真贯彻落实。

一、对于生产矿井:包括批准生产和批准复工整顿及过渡期生产矿井。

(一)安全监控系统
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的要求完成了系统的升级改造,已经市局验收通过,正常联网运行,各类传感器、分站的设置及风电闭锁、瓦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符合行业标准的要求,分站与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少于在用量的20%。

2、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每10天对三大闭锁功能进行测试,测试过程中对传感器进行标校,并按要求开展人工检测与传感器检测数据的对照,对不符合要求或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的传感器要及时更换,确保数据准确、断电可靠。

3、由质监部门出具的传感器合格检定报告,已与技术服务中心签订了系统调校及维护协议。

(二)产量监控系统
1、按照《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安装矿井产量监控系统,落实运行维护资金,对毁损的系统或设备
及时更换,保证系统运行稳定、上传数据准确。

2、按照省煤炭厅《关于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精神进一步搞好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建设管理的通知》(晋煤办信发[2008]485号)文件精神,完成产量监控视频传感器、IP电话和安全生产信息调度软件的建设安装和使用工作。

(三)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1、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
(AQ1048-2007)的要求,规范监测分站等设备的设置,配足识别卡,完善现有人员管理系统,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2、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严格执行入井携卡管理及登记制度。

3、在入井口安装电子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煤矿名称、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井下带班领导姓名等信息,所显示信息必须由系统自动生成。

(四)煤矿企业申请办理复产手续,在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编制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等内容;复工整顿和隐患治理矿井要按照复产矿井的标准完善和使用三大监控系统,保证系统规范、合理运行。

二、对于基建改造矿井
1、基建改造矿井矿建工程施工建设时,地面要同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保证井巷工程在揭露煤层时,安全监控系统有效运行,确保项目工程进入二期施工阶段后井下分站和各类传感器与项目工
程进度相互衔接,传感器有效覆盖井下施工地点。

2、矿井建设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使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保证有效监测到井下所有施工作业人员位置。

3、在进入三期工程后,矿井必须安装和使用产量监控系统。

4、矿井在联合试运转期间,三大监控系统必须投入联合试运行,并确保系统灵敏可靠。

5、投产验收前必须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验收条件完善三大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经市煤炭局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运行。

矿井三大监控系统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得审批。

三、中心站管理和联网运行工作
(一)监控系统中心站管理工作:
1、主体企业和煤矿必须抽调、组建三大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和建设监控平台。

主体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三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安全、调度、通风、生产、机电、监控等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好在三大监控系统方面的相关职责。

主体企业和煤矿未组建三大监控系统管理机构、监控平台或监控平台未联网运行的,不得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2、主体企业和煤矿监控平台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监控系统相关人员必须了解本企业三大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运行情况:
(1)监控系统中心站负责人必须随时掌握井下采掘动态,并协调
井下带班领导和三大监控系统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共同开展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系统维护等工作。

(2)监控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履行各项职责,详细记录系统显示的各类信息和运行状态,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对于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报警、断线等异常情况,要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处置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必须掌握矿井机电和安全监控维护技能,按照行业标准的要求,定期对系统各项功能进行测试,按时调校(送检)传感器,对毁损的设备及时进行更换,做好相关记录,保证系统运行可靠。

3、煤矿中心站系统、软件装备要求:
(1)实现安全监控和人员管理系统监控主机双机热备,已安装监控系统上传软件、煤矿安全生产信息调度软件和监管执法主机;
(2)配备在线式不间断电源(UPS),并满足机房设备全负荷运行不少于2小时;
(3)声光报警器连接正确,声光信号灵敏可靠;
(4)网络设备运行正常;
(5)机房及系统防雷接地装置完善可靠;
(6)已配备值班录音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设备。

(二)联网运行:煤矿三大监控系统必须与主体企业和上级煤炭主管部门联网运行,实现省—市—县—主体—煤矿“五级联网”运行模式。

监控系统专网带宽必须满足安全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和井下作业人员
管理系统数据同时上传的要求。

1、主体企业负责以下工作:
(1)指导企业内煤矿规范三大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联网运行工作。

(2)开展三大监控系统数据的统计、分析、汇总工作,对煤矿监控系统运行异常情况及时下达指令,按属地监管原则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

(3)负责所属煤矿监控系统故障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

2、煤矿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24小时不间断实施监控,详细记录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发现监控系统报警、断电、网络故障等异常信息时立即通知矿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管理部门。

(2)接收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监管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置和反馈。

(3)按规定打印各类监控系统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3、异常信息处置流程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发出各类报警、断电、馈电异常或网络异常等信息时,各级监控中心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进行处置,上报安全监控系统异常信息的发生原因、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一级响应:煤矿监控值班人员发现异常信息时,要立即通知矿井调度部门查明原因,在3分钟内未处置完毕的,要将处置情况报主体企
业,并按照上级指令进行处置;
二级响应: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和主体企业监控机构值班人员对煤矿上传的隐患进行核实;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发现监控异常信息超过6分钟(含6分钟),且未接到主体企业或煤矿报告的,要立即向主体企业询问异常原因,采取措施;
三级响应:市级煤炭主管部门监控中心在煤矿发生异常信息超过10分钟未接到县级监控机构或主体企业、煤矿报告的,要立即下达监管指令,要求县级煤炭监控机构或主体企业查明原因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落实、反馈。

(2)煤矿因测试、检修、更换系统相关设备引起的报警应提前30分钟报煤炭主体企业和所属市国资委或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

四、其它要求
1、各产煤县要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完善三大监控系统管理平台,健全管理机构,确保装备齐全、处置迅速。

对于监管煤矿数量在3座及以上的县区,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快监控系统管理机构的完善和平台的建设工作;对于监管矿井在3座(不含3座)以下的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可委托主体企业对煤矿进行监控,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2、严格按照市煤炭局分配的建设单位开展安全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和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建设完善三大监控系统,严禁对不同型号间系统设备进行嫁接、拼装。

6、对经常出现“三大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矿井,我局将视为存在重大隐患责令停产、停工、停止整顿,并按照相关规定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从重处罚。

3、为确保三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售后服务工作,煤矿在办理复工复产、整顿手续前,必须及时向厂商缴清三大监控系统建设、网络租赁和软件安装调试等各项费用。

4、主体企业在煤矿批准复工复产及整顿后,要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监管,规范煤矿监控系统的机构建设、系统联网运行和异常情况的处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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