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规范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装操作规程
传感器位置的规定
掘进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应吊挂在距工作面5米内,距顶板不大于30㎝,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的回风侧无淋水的位置。
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应吊挂在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10米内,距顶板不大于30㎝,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无淋水的位置。
风速、负压、开停传感器应安装在能正确反映该测点的位置。
井下设备的管理
设备的安装、拆除,由技术负责批准,由监控维护人员实施。
井下传感器的管理,由专职维检员进行检查、移动,放炮前放炮员必须维护好传感器及传输线路。
每班专职瓦斯员,必须对照瓦斯传感器显示数据(误差0.03%为正常),做到瓦斯排版、原始记录手册、日志报表、传感器显示数据“四对口”。
瓦斯传感器报警,必须先停止工作面工作,向值班矿长报告,并向公司监控调度室室汇报,通知瓦斯员查明原因,处理完毕井批准后方可继续作业。
传输电缆、分站、井下设备由每班维检员巡视监护,如丢失、损坏要及时汇报。
按规程要求瓦斯传感器每十天校验一次,适用中必须对每台仪器的使
用情况惊醒逐一记录。
风俗传感器至少每10天检查一次,并进行除尘。
传感器发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更换。
监控室每天打印一次瓦斯报表,并经过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三、对井下瓦斯浓度监控范围的规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报警浓度≥
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总回风报警浓度≥0.7%。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相关标准及制度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 责人审阅。
第一百六十五条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设专职人 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 尘,下井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 电压值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一百六十六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 须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小于5%。制备 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 气体。
3.14 声光报警器 3.15 断电控制器 3.16 分站 3.17 主机 3.18 馈电异常 3.19 瓦斯矿井 3.20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21 甲烷报警矿灯
3.22 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4、一般要求(1)
4.1、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4.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4.3、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
1、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 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煤矿安全监 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 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煤矿安全规程》 • AQ 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 AQ 6203-2006 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 • MT 423-1995 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
图6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6.7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必须设置 甲烷传感器,如图7所示
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规范
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规范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规范的首要任务是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安全生产方针如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各项标准;结合煤矿生产实际情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安全生产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煤矿生产零事故;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使每位员工都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充分利用智能监控系统,提高煤矿生产自动化、信息化水平,降低人为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安全生产原则:以人为本,关注员工生命安全;科技支撑,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强化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持续改进,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小组成员由公司高层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具备较强的决策能力和丰富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设计规范及实施方案;(2)组织、协调、监督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4)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2、工作机构设立以下工作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1)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工作;(2)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监控系统技术方案的制定、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措施;(4)运维部门: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等工作;(5)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管理、归档等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作为煤矿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系统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以下职责:(1)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2)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3)组织项目安全生产培训,提高项目团队成员的安全意识;(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5)对项目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6)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投入,保障项目安全生产所需的资源。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维护煤矿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涵盖以下内容: 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要求和配置标准; 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原则和注意事项;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要求和配置标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配备清楚度高、画面稳定的监控设备,并保持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配置应依据煤矿的实在情况和安全需求,确保掩盖全部安全隐患区域,并设置必需的报警装置。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记录相关维护和检修情况。
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原则和注意事项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禁滥用和窜改监控数据。
2.煤矿工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操作方法和使用规程。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依照职责区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和管理相关监控数据。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除了工作需要,禁止私自复制、传播或泄露监控数据。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及时处理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并上报相关部门采取必需的措施。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标准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订立完满的系统管理方法和操作规程,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
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备份机制,确保监控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培训,提高使用人员对系统的了解和操作本领。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应依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系统进行更新和升级,以适应煤矿安全管理的需要。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指用于监测、控制和管理煤矿安全生产的一套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的综合系统。
第二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并依据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指导进行。
第三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由煤矿企业自行负责,煤矿企业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管理:(一)责任明确,各级负责人应明确其对监控系统建设和使用的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二)科学合理,监控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能够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三)技术先进,监控系统的技术应当符合最新的国家标准和工业规范,能够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求。
第二章监控系统的建设第四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完整性,监控系统应包括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人员定位等功能,能够全面监测和控制煤矿的安全状况。
(二)可靠性,监控系统应具备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极限条件下正常运行。
(三)实用性,监控系统应便于操作和管理,能够快速准确地提供相关信息和报警。
第五条监控系统的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建设方案,明确系统的功能和布局,并确定各个部分的技术要求和配套设备。
(二)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设备采购和安装,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满足要求。
(三)进行系统的调试和运行测试,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各项功能的完善。
(四)进行系统的整体验收,确保系统达到预期的效果和要求。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使用第六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安全管理,监控系统的使用应遵守煤矿安全管理的要求,各级负责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二)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和分析的功能,能够提供相关的数据和报表给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决策和分析。
(三)应急救援,监控系统应具备应急救援的功能,能够在事故发生时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和指导。
第七条监控系统的使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规范
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使用规范一、系统构建和布局规范1.各个监控设备的布放位置应根据具体矿井情况以及安全隐患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能够全面监测各个区域的安全状况。
2.监控设备的布放位置应避免被煤尘、有害气体等物质遮挡或影响传感器的正常工作。
3.监控设备的布放高度应符合矿井内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要求,能够实现全方位、全高度的监控。
4.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应设置监测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二、系统硬件设备使用规范1.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其正常的工作状态。
2.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遵循正确的操作步骤。
4.设备的故障排除应及时处理,故障处理时应谨慎,确保能够尽快恢复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
5.设备的更新和升级应在设备使用停机期进行,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三、系统软件使用规范1.监测监控系统的软件应定期进行更新和升级,以提高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2.系统软件的使用权限应根据使用人员的不同需求进行分级管理,确保不同级别的人员只能查看和操作其对应的信息和功能。
3.系统软件的操作应根据软件的使用手册进行,保证操作的正确性。
4.对于异常情况的处理和信息的查询应采取及时、准确的方式进行,以保证安全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四、安全使用规范1.在使用过程中,要确保监控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防止出现误报或漏报的情况。
2.监控系统所涉及的信息和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和存档,以防止数据丢失和泄露。
3.在系统运行过程中,要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事故模拟,以检验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
4.在系统的日常使用中,要注意保密制度,防止系统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
总之,煤矿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规范对于保障矿井安全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只有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安装和使用,才能保证监控系统的有效运行和安全使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水平。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是我国的重要能源产业,煤矿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使用管理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检测仪器的基本概念、使用规范和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使用规范1.安全监控系统应按照煤矿安全标准要求进行选择和布置,确保监控范围全面且布局合理。
2.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和设备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和调试,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3.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如发现故障应及时处理。
4.监控中心应设立专人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转。
(二)管理措施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操作员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确保操作规范和正确使用监控系统。
2.安全监控系统应与其他生产管理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提高系统的综合应用能力。
3.对于重大事故和异常情况,监控系统应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
二、煤矿检测仪器煤矿检测仪器是指用于定量测量和监测煤矿地质勘探、瓦斯抽放、矿井通风、环境污染等相关参数的仪器设备。
(一)使用规范1.检测仪器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煤矿安全标准,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功能满足要求。
2.准确校准仪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检测仪器的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的准确和安全。
4.对于检测仪器的故障和失效,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管理措施1.检测仪器应按照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工的层次进行管理,明确各个层次的责任和职责。
2.建立完善的档案和台账,记录仪器的购买、维护和检修情况,确保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可追溯。
3.对于仪器的维护和检修,应建立相应的计划和预警机制,提前预防和排除潜在风险。
结语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检测仪器的使用管理规范,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通过严格遵守使用规范和管理措施,可以提高监控系统和检测仪器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煤矿建立的包括视频监控、声光报警、环境监测等多功能设备的综合安全管理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分为总体要求、组织管理、技术管理、使用管理和维护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五条煤矿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采用先进、可靠、适用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功能:视频监控、声光报警、环境监测、图像存储等。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能够在各种恶劣环境下正常工作。
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煤矿应当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的归档和备份。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外界威胁和干扰的防护,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技术管理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选型应当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和需要,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和台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和更换应当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一、系统概述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为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而建立的一套监测监控系统。
该系统通过对煤矿相关设备和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能够实现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监控,预警和决策支持。
二、系统组成1. 监测设备:系统包括对矿井、巷道、通风系统、电气设备等关键部位的安全监测设备,如瓦斯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水位传感器、压力传感器等;2. 数据采集:系统通过各类传感器实时采集矿山相关设备和环境参数的数据,并进行处理和存储;3. 数据传输:系统通过无线通讯方式将采集到的数据传输至监控中心;4. 监控中心:系统设置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对矿山设备和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控、数据分析和预警,并进行数据管理和决策支持。
三、系统操作流程1. 启动系统:按照系统操作手册要求,依次启动监测设备、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确保各个设备正常工作;2. 数据监测与采集:系统通过设备自动采集数据,并实时传输至监控中心;3. 数据分析与处理:监控中心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识别并记录异常情况,并及时报警;4. 预警与通知:系统根据分析结果生成预警信息,并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人员;5. 现场处置:相关人员接收预警信息后,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处置,确保事态不扩大化;6. 数据管理与决策支持:监控中心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管理和存储,并提供给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决策支持。
四、系统操作注意事项1. 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校准,确保其准确可靠;2. 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应保持稳定运行,避免信号中断和丢失;3. 监控中心应保持24小时运行,确保监测数据实时反馈;4. 系统日志应定期清理,防止数据过载影响系统运行;5.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测范围和参数阈值,确保系统的灵敏度和可靠性;6. 相关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熟悉系统操作流程和故障排除方法;7. 不得私自关闭或更改系统报警功能,确保安全监测的连续性和准确性;8. 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并进行修复和处理。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1]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煤矿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和使用监控系统的情况。
第三条安全生产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四条监控系统布局原则安全监控系统应布局科学、合理,覆盖煤矿各个部位,保障监测全面、准确。
第五条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管理,监督监控系统的使用,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装要求第六条设计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按照规定的设计要求设计,确保各级监测设备、报警设备、记录设备、显示设备等监控系统成份达到全面覆盖,确保安全。
第七条安装要求监控系统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安装,专职管家保障安装质量,并进行设备试运行和调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安装完好。
第八条数据传输要求数据传输应保证稳定、持久,数据传输线路应独立设置,并采用金属管或矿用电缆保护。
第九条电源设备要求监控系统的电源设备应采取双路供电或以上供电方式,确保电源设备稳定可靠。
第三章:使用要求第十条开机要求监控系统开机时,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启动,不得强制停机、重启或关闭计算机。
同时需确保检测设备全部开启。
第十一条实时监控要求监控系统应实时监测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出报警,制止已经发生的事故,最大程度的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系统维护要求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系统检查、维护,记录系统运行状况,避免设备故障和系统崩溃。
第十三条管理制度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应完善相关制度和规章,制定责任人,确保监控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和高效性,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违规处理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造成设备和软硬件故障,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由煤矿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矿井平安监控系统是煤矿重要的平安设施,为规范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运行管理,保证我矿平安生产,依据《煤矿平安规程》及AQ1029-2007标准,结合我矿详细状况制定本规定。
一般规定一、凡购置平安监控系统及其分站、传感器,必需具备“三证一标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平安标志”否则不准入井使用。
二、平安监控系统布置图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采掘工作面发生变化准时修改,图纸应反映主机、分站、瓦斯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的型号、位置、断电范围、电源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型号。
三、平安监控系统必需具备如下功能。
1、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掌握有关的设备(分站、传感器等)未投入运行时,必需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平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闭锁,当与闭锁掌握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应能自动解锁。
2、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
3、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需保证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井下某一分站或若干分站发生故障时,不能影响系统其它部分正常工作,也不能导致系统全部瘫痪。
4、系统和分站必需有备用电源。
当停电后,系统必需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5、对被控设备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当被控设备违反系统发出的断电指令馈电时,监控系统能够报警。
6、系统的数据处理软件应具有列表、实时曲线、历史曲线、模拟动画、系统布置图等显示和打印功能。
四、平安监控系统必需有防雷电爱护。
五、平安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其中一台作为备用,每三个月换机运行一次。
甲烷传感器的备用数量不得少于20%。
六、平安监控设备之间必需使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其它用途的电缆共用。
其输入、输出信号必需为本质平安型信号。
七、必需建立监测监控队伍,地面中心站每班配备值班员,井下每班必需配备肯定数量的监测人员。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规范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规范
根据煤矿安全监控相关标准规范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煤安监函〔2016〕5号)的技术要求,通过升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完善对煤矿矿井的环境监控、数据采集、数据传输等功能,实现煤矿企业监测管理的一体化,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的可靠性;为建设现代化的高新煤矿企业,安全信息中心站软件要求具有综合性强、功能先进、富有人性化、易操作等特点,可对监测信息进行快速分析处理并自动执行监控操作,目前采用天地常州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KJ95X 安全监控系统,已经升级改造完毕,需要进行系统验收,现制定以下验收规范进行工程验收。
一、验收前准备:
召开验收专项会议:明确验收的目的及要求,宣布验收需要提供、携带、配备的资料、仪器、设备、人员,将所有验收人员按地面、井下进行分组,并分配验收组长。
二、验收依据: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
《煤矿安全规程2016》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三、验收流程:
验收分安全监控系统基本功能和升级改造功能验收:
基本功能包含:瓦斯电、风电闭锁测试,分站备用电池测试、机房设施齐备等方面。
升级改造功能验收:参考国家相关技术标准逐项进行,验收过程中对于不符合国家规定项目各个科室和安全信息中心现场协调解决办法,制定整改期限再次进行
验收。
验收全部合格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后,统一签字确认验收结果。
四、所需资料、仪器、设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规定(3篇)
第1篇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概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主要用于监测煤矿井下各种有害气体、粉尘、风速、温度等参数,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其主要功能包括:1. 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硫化氢浓度、矿尘浓度等有害气体;2. 监测风速、风压、湿度、温度等环境参数;3. 监测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风机开停等设备状态;4. 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功能。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要求1. 规范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设置,确保监控有效。
煤矿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传感器的安装类型、数量、位置和地点,并选择符合要求的监控设备。
2. 加强传感器设置管理。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壁不得小于200mm。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如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应在上隅角、回风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等。
3. 加强监控系统运行维护。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4. 加强监控系统信息管理。
建立健全监控系统信息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存储、分析和处理,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施意义1. 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通过实时监测井下有害气体、粉尘等参数,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2. 降低煤矿事故发生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可以帮助煤矿企业及时掌握井下环境状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3. 保障矿工生命安全。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4. 提高煤矿经济效益。
通过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提高煤矿经济效益。
总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设施,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应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充分考虑人员、设备和环境的综合因素,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监控系统的高效运行。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人是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承担最终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组成和功能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由以下组成部分:(一)安全监测设备:包括视频监控设备、传感器、报警装置等。
(二)监测中心:负责接收和处理安全监测设备所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三)应急响应系统:负责接收监测中心的报警信息,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四)数据存储和分析系统: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存储和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电力供应系统:为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具有以下功能:(一)实时监测矿井内的气体浓度、温度、湿度等安全指标。
(二)实时监测矿井内的瓦斯、煤尘等有害气体的浓度。
(三)实时监测矿井内的火源等安全隐患。
(四)实时监测矿井内的人员和设备的位置和移动情况。
(五)及时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安全监测设备的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
(二)监测中心的管理制度:包括报警处理、紧急情况的处理和信息报送等。
(三)应急响应系统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的培训、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
(四)数据存储和分析系统的管理制度:包括数据的归档、备份和分析处理。
(五)电力供应系统的管理制度:包括电力设备的检修和备用电源的准备。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应注重以下方面:(一)人员管理:包括人员的培训、岗位责任和安全意识的培养。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二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完整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ICS :分类号:备案号:DB5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技术实施规范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一般要求25 联网要求26 软件要求37 设计与安装38 使用和维护6附录A8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技术中心、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鄢正文、胡孝荣、姬有仓、鲜林、周明光。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技术实施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选择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及联网信息处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整合)煤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581-2021 煤炭工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配置标准AQ 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 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MT423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20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7号令)《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积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用来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氧气浓度、二氧化碳浓度、粉尘浓度、风速、负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设备开停等,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并断电闭锁、风电闭锁控制等,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
能够自动完成数据采集、传输、处 理和控制等功能。
03
02
可靠性高
采用高可靠性的设备和传输技术, 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安全性好
具备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系 统稳定可靠运行。
04
03
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仪器的选择与采购
总结词
选择合适的仪器是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有效运行的关键。
详细描述
在选择检测仪器时,应考虑其精度、稳定性、可靠性和兼容 性,以确保其能够准确、实时地监测煤矿环境中的各种参数 。此外,仪器的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 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中心站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传输技术要求
01
传输线路应采用低阻抗、低噪声的线缆,确保信号传输的稳定 性和可靠性。
02
传输设备应具备防雷、防爆、防水等安全保护功能,确保设备
运行安全。
传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03
终端设备技术要求
01
02
03
终端设备应符合国家及 行业相关标准,具备有 效的安全证书和合格证
监控中心
负责接收、处理、显示和存储矿井下的数据, 并发出控制指令。
数据传输设备
包括信号电缆、光缆等,用于将采集的数据 传输到地面监控中心。
报警与控制设备
根据监控中心发出的指令,控制矿井下的通 风、排水等设备,并发出报警信息。
系统功能
环境参数实时监测
监测矿井下的氧气、瓦斯、一 氧化碳等环境参数,确保矿工
一氧化碳检测仪器技术要求
一氧化碳检测仪器应采用电化学或红 外原理,能够准确测量一氧化碳浓度, 量程范围应满足煤矿井下一氧化碳浓 度的变化范围。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煤矿作为重要的能源供应来源,其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正确使用和管理这些设备对于预防事故、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概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集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传感器技术等为一体的综合性系统,能够实时监测煤矿井下的各种环境参数和设备运行状态,如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温度、压力等,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控制。
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组成部分(一)传感器传感器是监控系统的“触角”,负责采集各种参数信息。
常见的传感器有瓦斯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等。
(二)传输设备传输设备将传感器采集到的数据传输到监控中心,包括有线传输和无线传输两种方式。
(三)监控主机监控主机是整个系统的核心,对接收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存储,并发出控制指令。
(四)显示设备显示设备用于直观地展示监测数据和系统运行状态,如大屏幕显示器、电脑终端等。
(五)报警装置当监测数据超过设定的阈值时,报警装置会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提醒工作人员采取措施。
三、检测仪器的种类及用途(一)瓦斯检测仪用于检测瓦斯浓度,有便携式和固定式两种。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方便矿工随身携带,随时检测工作区域的瓦斯浓度;固定式瓦斯检测仪安装在固定位置,进行连续监测。
(二)一氧化碳检测仪检测一氧化碳浓度,防止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风速测量仪测量井下风速,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温度测量仪监测井下温度,预防火灾等事故。
(五)粉尘浓度检测仪检测粉尘浓度,保障矿工的职业健康。
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安装要求(一)安装位置的选择传感器和检测仪器应安装在能准确反映被测参数的位置,如瓦斯传感器应安装在瓦斯易积聚的地点。
(二)安装的牢固性确保设备安装牢固,防止因震动等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或数据不准确。
(三)防护措施对设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水、尘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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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2007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设计和安装、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煤矿安全规程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3—2006 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技术条件MT423—1995 空气中甲烷校准气体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coal mine safety monitoring system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3.2传感器transducer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3.3甲烷传感器methan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气体中及抽放管道内甲烷浓度的装置,一般具有显示及声光报警功能。
3.4风速传感器air velocity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巷道中风速大小的装置。
3.5风压传感器wind pressur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通风机、风门、密闭巷道、通风巷道等地点通风压力的装置。
3.6一氧化碳传感器carbon monoxid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中煤层自然发火及胶带输送机胶带等着火时产生的一氧化碳浓度的装置。
3.7温度传感器temperatur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环境温度高低的装置。
3.8烟雾传感器smoke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中胶带输送机胶带等着火时产生的烟雾浓度的装置。
3.9设备开停传感器on off Status Sensor for electromechanical equipment连续监测矿井中机电设备“开”或“停”工作状态的装置。
3.10风筒传感器air pipe transducer连续监测局部通风机风筒“有风”或“无风”状态的装置。
3.11风门开关传感器Open/Close Sensor for Air Door连续监测矿井中风门“开”或“关”状态的装置。
3.12馈电传感器feed transducer连续监测矿井中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负荷侧有无电压的装置。
3.13执行器(含声光报警器及断电器) Actuator将控制信号转换为被控物理量的装置。
3.14声光报警器acousto optic alarm能发出声光报警的装置。
3.15断电控制器switching off controller控制馈电开关或电磁启动器等的装置。
3.16分站substation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用于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的装置。
分站还具有线性校正、超限判别、逻辑运算等简单的数据处理、对传感器输入的信号和传输接口传输来的信号进行处理的能力,控制执行器工作。
3.17主机host一般选用工控微型计算机或普通微型计算机、双机或多机备份。
主机主要用来接收监测信号、校正、报警判别、数据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
3.18馈电异常abnormal feed被控设备的馈电状态与系统发出的断电命令或复电命令不一致。
3.19瓦斯矿井gassy colliery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分为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20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portable methane alarm detector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及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仪器。
3.21甲烷报警矿灯methane alarm head lamp具有甲烷浓度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照明灯具。
3.22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digital methane detect and alarm head lamp具有甲烷浓度数字显示及超限报警功能的携带式照明灯具。
4 一般要求4.1 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4.2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4.3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4.4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4.5 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4.6 原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现矿务局(公司)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必须实现县(市)范围内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4.7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4.8 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宜携带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或甲烷报警矿灯。
5 设计和安装5.1 煤矿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5.2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5.3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5.4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5.5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5.6 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接线方法参见附录A)。
5.7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5.8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6 甲烷传感器的设置6.1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6.2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6.3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6.3.1 长壁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设置。
U形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如图1a所示。
Z形、Y形、H形和W形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如图1b~图1e所示。
(a)(b)(c)(d)(e)a——U形通风方式;b——Z形通风方式;c——Y形通风方式;d——H形通风方式;e——W形通风方式。
图1 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6.3.2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2设置。
甲烷传感器T0、T1和T2的设置同图1a;在第二条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5、T6。
采用三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三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的设置与第二条回风巷甲烷传感器T5、T6的设置相同。
图2 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6.3.3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3设置。
甲烷传感器T0、T1、T2的设置同图1a;在专用排瓦斯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7,在工作面混合回风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8,如图3a、图3b所示。
6.3.4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6.3.5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6.3.6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即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各设置1个甲烷传感器。
(a)(b)图3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6.4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6.4.1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4设置,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
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图4 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6.4.2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5设置。
甲烷传感器T1和T2的设置同图4;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
图5 双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6.4.3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6.4.4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6.5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