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城乡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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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0日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市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实行全市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监管机构等。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政策,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医疗保险工作,指导和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监督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和管理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调剂、运营、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

2018年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

2018年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

2018年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与缴费标准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3。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多少?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按2%缴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例:王某月工资收入为900元,线每月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0元*2%=18元。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为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比例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6%,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2%+3元。

个人医保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相关规定个人医保缴费年限规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累计年限,其包含实际缴费年限与医保视同缴纳年限。

为了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保支付流程,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避免出现骗取医保现象的发生,我国各省市均对医疗保险缴费做了明确规定。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参加居民医保人员就是一年缴费一次,停止缴费则停止享受医保待遇。

个人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018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2018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2018医疗保险规章制度一、医疗保险的概念和作用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或社会机构组织的,以一定的方式向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障,并按照规定条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医疗保险的作用在于保障人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患者和家庭在医疗费用上的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医疗保险的分类医疗保险按照参保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两种类型。

其中,社会医疗保险由政府建立和管理,覆盖面广,保障程度高,适用于全民参保;商业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根据自身需求购买,保障范围和程度因产品不同而有所差异,适用于特定人群。

三、医疗保险的制度规定1.参保范围:社会医疗保险一般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三种制度,覆盖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群。

商业医疗保险则根据产品的不同制定参保人群,包括个人和家庭,企业员工等。

2.基本医保的支付比例:医疗保险在支付医疗费用时通常采取个人支付一部分,医保支付一部分的方式,具体比例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公布。

3.医保目录和报销标准:医疗保险针对不同疾病和治疗项目设立医保目录和报销标准,只有符合条件的项目和费用才能享受医保报销。

4.医保基金的筹措和管理:医疗保险需要通过筹集医保基金来支付医疗费用和管理保险制度,筹措方式通常包括政府拨款、个人缴纳和企业缴纳等,并需建立科学合理的基金管理机制。

5.医疗保险的监督和评估:医疗保险制度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医保政策的实施效果等进行监督和评估,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四、医疗保险的改革与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的医疗保障需求,各国纷纷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发展。

其中,我国医改以来,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增加保障项目等,确保人民享有更好的医疗保障。

五、医疗保险的面临的挑战与对策在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医疗费用的不断增长,基金缺口的加大,医疗保障水平的差异等。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8日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和各县(市),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城乡统筹、全民覆盖。

对本市全体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实现人群基本全覆盖。

(二)制度贯通、分类享受。

保障参保人员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

(三)多方筹资、合理分担。

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

(四)分级负责、市级统筹。

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温州市区(洞头区在财政体制调整前暂作为独立的统筹区)、各县(市)作为独立的统筹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并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

待条件成熟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第三条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社会慈善和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8〕75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8〕75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8〕7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7日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促进制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促进制度保障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统筹城乡、保障公平,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四)坚持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实行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多层次发展。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行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等市级统一。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统一规范经办服务流程和标准,做好对各区经办服务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布日期】2018.01.14•【字号】凉府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凉府发〔2018〕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2018年1月14日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统筹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应当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条建立统收统支的州级统筹,居民医保基金统一纳入州财政专户,各级执行预决算管理,可建立周转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州人社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

第三条整合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相互配合,实行目标管理。

成立凉山州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州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国家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国家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据 了 解 , 国 家 医 保 局 会 同 乡居 民医保 人均 个人 缴费标 准 同
财政部 、人 社部 、国家卫健 委联 步新 增40元 ,达 到每 人 每年 220 :
合 印发 了 《关 于做好2018年城 乡 元 。
居 民基 本 医疗保 险工作 的通 知 》
《通 知 》对群 众异 地就 医问 .、
养 、 临 时救 助 、流 浪 乞讨 人 员救 点对象危房 改造任务 19()万户。
助 、孤 儿基 本 生活保 障等 五 方面 支

(资 料 来 源 :人 民 日报 数 字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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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印发 :《关于做 ̄2018年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的通知 》
财 政 补 助 和 个 人 缴 费 标 准 同 步 居 民规 范转外 就 医提供 方便快 捷
j提高 。各级 财政 人均补 助标 准在 服务 ,减少跑腿垫资 。
20l7年基础 上新 增40元 ,达 到每
人每 年 不低 于490元 。2 0l 8年 城
(资料来源:新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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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通之立主 麓 编 , 畎购手指 包扎虮这样舶
群 众救 助 补 助 资 金 467.74r,元 ,加 上 年农村 危房改造补 助资金78.5亿元 ,
已提 前下达 的928.6亿 元 以及在 新疆 加 上 已提 前 下 达 的 187.5亿 元 ,2《)18
兵 团部 门预 算 中安 排 的4.6亿 元 , 年 中央财政 共 下 达农 村危 房改造 补
(以下简称 《通知 》 )。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学习知识点word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学习知识点word

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学习知识点
一、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80元/人,年
二、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以后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参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费总颤的5%。

五、多层次医疗保障。

(一)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衔接。

(二)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医疗救助相衔换。

(三)基本医疗保险与精准扶贫相衔接。

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可以享受:
(一)建挡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可以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服务流程,即与就诊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书》,住院期间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要求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现行甲类药品的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四)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治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的基础上提高报请比例5%。

在我院住院报销比例为80%。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住院遇用实际报道比例要达到90%以上的任务目标。

(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享受大病保险赠付比例:(与普道居民对照表)。

2018年度医保新政策价绍 -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8年度医保新政策价绍 -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2018年度医保新政策介绍一、镇江市区(含:丹徒、润州、京口、新区;不含:丹阳、扬中、句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学生保险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

二、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在我院待遇1、门诊医疗待遇包括普通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统筹以及特殊重大疾病门诊统筹3个方面:(1)普通门诊统筹在我院不享受,在定点社区可享受。

(2)慢性病门诊统筹在我院发生的规定范围内慢性病病种(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居民医保基金年度内支付最高限额为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即3150元)。

(3)特殊重大疾病门诊统筹患规定范围内的特殊重大疾病门诊诊治病种,在我院发生的医保制度内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按不同疾病给予不同支付待遇及其待遇标准:a.患终末期肾病进行透析治疗的,医保制度内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不设基金最高支付限额;b.患规定范围内其他重大疾病门诊诊治病种,医保制度内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

在我院的特殊重大疾病门诊诊治病种范围暂定为:终末期肾病、癌症(包括白血病等各种恶性肿瘤)、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先天性心脏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等病种。

2、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发生的医保制度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次结算。

参保人员在我院发生的医保制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支付: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含1万元)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部分,支付60%;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

(注:住院起付线调整为1000元)3、大病保险待遇(1)参保人员年度内个人自付的医保制度内医疗费用,累计达: 1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10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

(2)参保人员患有规定范围内的特殊重大疾病,在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不同病种及费用范围再给予一定比例的支付:a、患终末期肾病进行透析治疗,医保制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再支付70%。

合肥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合肥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合肥城乡居民医保并轨后,9月16日起将迎来首轮政策调整参保缴费在家便可移动支付完成居民个人医保缴费提高至220元支付限额提高新增“大额普通门诊”……参保缴费可移动支付从本周日(9月16日)起,合肥市将开通医保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并将开通参保缴费移动支付功能,居民在家就可完成参保缴费。

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再造健康服务流程,与支付宝和微信联合打造合肥医保在线移动支付平台,实现和推广一键完成挂号和诊间费用医保支付。

合肥市深化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唐世金介绍,该市在推进医药卫生和医疗保障体制改革试点中,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创新“互联网+健康服务”,除了即将可以移动缴费、支付之外,还将推动合肥市异地就医网络备案和跨省联网结算,方便参保居民异地就医。

此外,合肥市将加快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中部中心建设,建成市、县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双向转诊、家庭医生、电子病历、远程心电图和远程医学影像等应用,为居民提高健康医疗在线服务。

缴费和补助额度都有所增加最近,合肥市刚刚出台了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施办法(试行)、城乡居民大病医保暂行办法、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三项新政策,创新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提高居民保障待遇。

根据最新的政策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49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相较之前的标准缴费和补助额度都有所增加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创设了“大额普通门诊”,居民大额普通门诊年最高可报销1500元;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线比2017年降低了5000元,唐世金介绍,合肥市还在推广高年资护士下基层,创新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推动分级诊疗制度。

通过撬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建立医、护、技、药“捆绑式”服务体系,为患者提供个性化优质服务。

创新药品带量采购第三方支付方式,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

2018年医保政策解读

2018年医保政策解读

医保政策解读和物价收费政策理解遵义市社保局医管科任克华一、医保政策(一)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1、门诊待遇- 门诊特殊疾病分为月定额结算病种、年度定额结算病种和非定额结算病种三类。

(1)月定额结算病种26个(原慢特病):A 、系统性红斑狼疮400元;B、脑血管意外后遗症300元(原脑梗塞后遗症或脑出血后遗症);C、帕金森氏病300元;D、癫痫300元;E、精神分裂症400元;(原精神病)F、甲状腺机能亢进100元;G、甲状腺机能减退100元;H、类风湿性关节炎200元;I、慢性肾小球肾炎400元;J、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K、肾病综合征500元;L、冠心病并心肌梗塞200元;M、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200元;N、冠心病并心脏扩大200元;O、高血压并心损害150元;P、高血压并脑损害150元;Q、高血压并肾损害150元;R、糖尿病并心损害300元;S、糖尿病并脑损害300元;T、糖尿病并肾损害300元;U、糖尿病并周围神经损害300元;V、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300元;W、结核病(活动期)100元;X、重症肌无力300元;Y、支气管哮喘300元;Z、肝硬化(失代偿期)400元。

病人只能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刷卡购药,现金购药发票不能报销,当月定额应当月使用,不累计结存。

不把定额打在个人的医疗保险IC 卡(或者社会保障卡上)。

开具的药品必须是在贵州省药品目录内报销的西药、中成药,同时有直接治疗作用的药品。

不分国产、进口和乙类。

职工医保报销80%,居民医保报销60%。

(2)年度定额结算病种三个A、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2400元;B、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2400元;C、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8000元。

以上三个疾病需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制定具体治疗方案(明确药品、剂量、疗程、诊疗方法),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可报销的西药、中成药及相关诊疗产生的费用。

职工医保报销:80%,居民医保报销:60%。

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醴陵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醴政发〔2018〕20号

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醴陵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醴政发〔2018〕20号

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醴陵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醴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醴陵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醴政发〔2018〕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醴有关单位:现将《醴陵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9日醴陵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6〕29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坚持互助共济,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人社局是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发展规划、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的制定、基金运行管理和监督、队伍建设和培训、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规范和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统筹管理、基金结算、经办监督指导和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政策执行及培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庆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人员异动、信息修改、基金征缴等工作。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正文:----------------------------------------------------------------------------------------------------------------------------------------------------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12〕12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20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8年,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目标是应保尽保,农村建卡贫困人口参保率须达100%。

各乡镇(街道)2016年统计年鉴人数见附件。

二、参保对象及缴费标准(一)参保对象。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2.2018年出生并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二)缴费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分一档、二档两个缴费档次,缴费标准为一档180元/人?年、二档450元/人?年。

在2018年7月至9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80元加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每人每年450元加财政补助标准。

三、缴费时间、方式及待遇享受(一)缴费时间。

1.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至12月20日。

2.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带你了解旬阳县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带你了解旬阳县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带你了解旬阳县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根据《陕西省医改办转发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陕医改办发[2017]13号)、《安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8年城乡居民(新农合)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运行方案的通知》(安医改办发[2018]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基金运行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有序推进、市级统筹、政策统一、体制不变、收支平衡、以人为本、方便群众、整户参保、不重参保”的基本原则。

二、参保对象具有本县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和进城务工、进城落户的可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谁参保谁受益,力争应保尽保,严禁重复参保和重复补助(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和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医疗保险者,可不计入户内人口数中)。

三、基金筹集(一)基金来源。

以县级统收、市级统筹、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年度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

(二)筹资时间。

实行年度一次缴费制,原则上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缴费的集中办理时段,逾期不参保者视为自动放弃。

1、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可随参保父亲或母亲一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各项补助,享受时间从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下年度必须以家庭成员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补助政策。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对象按相关政策规定资助参保。

3、婚迁管理。

在参保期间因婚配参保人户籍省内迁转的,凭迁出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部门开具参保证明及费用补助情况,在迁入地享受同等医保待遇,次年在迁入地参合缴费。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巩政办〔2018〕7号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巩政办〔2018〕7号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巩政办〔2018〕7号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巩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市人社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地税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的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居民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发展改革、审计、教体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工作。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参保对象。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启动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启动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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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事天地》2017年第12期
本刊讯(通讯员何大银陆健)近日,南宁市横县召开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会议。

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社保中心负责人及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点负责人80多人参加会议。

会上,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了该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及2017年度扩面征缴工作情况,部署了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会议强调,各单位、各乡(镇)要精心组织、严格落实主体責任,抓好所辖范围内城乡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发现的重大事项要随时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确保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8年新政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7年新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8年新政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7年新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8年新政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7年新政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7年新政策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哪些?我市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两个补充保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其特点是各级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每年集中筹资,按年度缴费和享受医疗待遇;参保后没有等待期。

2、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为自愿参保,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项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报销。

3、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个人负担较重,药品适应症和临床诊疗标准明确的,治疗肿瘤(包括血液病)的靶向药和化疗药、高致残性疾病的特效药以及治疗罕见疾病的特效药(孤儿药),且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无同类替代药品(不含辅助用药)纳入报销范围。

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我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在园学生;2.具有成都市户籍或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居住证的0-18岁散居儿童;3.具有邛崃市户籍,年满18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参加了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和学生儿童;2.按4%缴费(无门诊个人帐户)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人员。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参加了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如果没有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必须参加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其保费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160元/人·年、320元/人·年两个档次;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150元/人·年(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辛政办字〔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辛政办字〔2018〕7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稳步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提高参保居民保障水平,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下半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15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辛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辛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辛政发〔2016〕26号)、《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辛政办发〔2017〕8号)、《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辛政办字〔2017〕53号)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参保范围及对象”修改为:(一)具有我市城乡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二)由市公安局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三)在我市城乡就学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入托的学龄前儿童。

二、调整新生儿参保登记有关事项修改为:新生儿参保须携带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自出生之日起18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出180日不予办理。

新生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缴费时跨两个年度的,按规定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医保费后,从出生之日起分别按两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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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宜昌市城乡居民医保基本政策
一、参保人群
2018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除职工医保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参保对象,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能重复享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

二、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享受医保待遇。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在我市城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在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可在我市城区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且免缴当年费用(2018年1月1日后出生)。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内办理停保手续,转为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在当年参保缴费。

其他人员只能在每年9月至12月办理下一个年度的参保缴费手续。

三、2018年个人缴费标准及各级财政补助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为660元,其中个人缴费180元,各级财政补助480元。

购买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即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不需要个人再另行缴费。

四、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转换缴费时间
1、职工医保转为城乡居民医保: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办理停保手续后,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城乡居民医保转为职工医保:在就业地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按规定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同时中止享受原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年度内,原参保居民停保后,申请恢复城乡居民医保的,不再重复缴费。

五、缴费途径
城乡居民医保续保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缴费:(1)社区集中缴费;(2)农行缴费;(3)手机下载湖北地税APP缴费。

新参保人员必须到社区(村)办理参保手续后,才能通过三个途径缴费。

六、门诊报销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医在二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实行签约管理。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100元以上900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0%,单日支付限额20元。

七、住院报销
起付线(门槛费):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减半。

报销比例: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内的甲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7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乙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报销8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0%。

八、住院分娩及意外伤害报销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或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住院分娩最高支付限额1200元,意外伤害单次住院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

七、分级诊疗制度及住院转诊
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参保居民未按分级诊疗要求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按普通住院报销比例的50%支付(即减半报销)。

在本市统筹区域外,参保居民未按分级诊疗要求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九、大病保险报销
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精准扶贫人员的认定、起付线及报销比例以部、省、市级相关文件为准。

社保征稽局咨询电话:6770082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咨询电话:6747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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