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诉讼设备评估、拍卖工作指引-05-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
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
评估、拍卖流程
评估、拍卖流程为了规范执行局委托拍卖、评估、鉴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1、执行局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需要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对执行标的物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等工作;2、本院执行局综合科负责办理本院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
3、执行实施庭在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移交表》,连同以下材料一起移送综合科:(1)相关的卷宗材料;(2)经合议庭合议、执行局长审批的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申请书;(3)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标的物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4)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的报告文书;(5)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6)与对外委托有关的其它材料。
4、对外委托的收案工作由综合科的专门人员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1)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2)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3)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应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说明理由,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执行实施庭;(4)对具备委托条件的案件,进行收案登记。
5、综合科将符合委托条件的案件移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选择鉴定、评估、拍卖机构。
6、综合科在收到市中院选择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通知后,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必要时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当事人不到场的,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取随机选择方式:(1)当事人无法通知的;(2)当事人经通知后无故缺席或不按时到场的;(3)双方当事人都要求随机选择的;(4)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的;(5)一方当事人表示放弃协商选择或拒绝协商选择的。
8、机构确定后,综合科应立即对没有到场的当事人通过电话、传真、邮寄等方式告知确定的机构。
涉诉资产拍卖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涉诉资产拍卖的流程是怎样的1、评估价格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
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
如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10日以内的时间,同时,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
拍卖上市公司的股份,应严格按照《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
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法院拍卖其它财产,首先应采取当事人主义。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
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5、确定拍卖保留价在拍卖会召开之前,法院应当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拍卖保留价并告知拍卖机构。
拍卖保留价应等于或低于评估价,不能超出评估价。
拍卖保留价是拍卖成交的最低价限,拍卖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不得成交。
如第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法院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再次拍卖的保留价。
6、举行拍卖会举行拍卖会时,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将拍卖情况记入笔录;拍卖机构亦可邀请公证员到场进行公证。
拍卖成交的,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即时钱物两清,或按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
竞买人分期付款的,应得到法院的同意。
7、确认拍卖结案对拍卖结果,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审查发现拍卖机构,与竞买人之间或者竞买人相互之间恶意串通,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依法裁定拍卖无效;若审查未发现上述情形,则应确认拍卖结果。
司法评估拍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司法评估拍卖是指在国家司法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司法评估拍卖是司法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司法评估拍卖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司法评估拍卖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司法评估拍卖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以下环节:(1)评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拍卖底价。
(2)拍卖:将评估后的财产在公开场合进行拍卖,由最高出价者购得。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拍卖、变卖其财产。
拍卖、变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
”三、司法评估拍卖的法律规定1. 拍卖标的物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司法评估拍卖的标的物包括:(1)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等财产权利。
(2)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租金、罚款、赔偿金等。
2. 拍卖程序(1)评估程序①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
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
③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拍卖底价。
(2)拍卖程序①人民法院公告拍卖信息,包括拍卖标的物、拍卖时间、地点、方式等。
②竞买人报名参加拍卖,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③拍卖机构在拍卖现场主持拍卖,竞买人公开竞价。
④最高出价者购得拍卖标的物,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3相关链接:背景资料.▪《规定》出台的背景.▪《规定》起草的原则.▪《规定》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21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1.10•【字号】京高法发[2005]10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5年1月10日京高法发[2005]10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高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
特此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各级法院的委托拍卖工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北京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级法院由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办公室负责随机确定全市各级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工作。
各级法院设专人负责向高级法院申报确定拍卖机构工作。
第三条高级法院负责建立拍卖机构名册。
符合下列条件的拍卖企业,根据高级法院的公告,可以自愿向高级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且已成立两年以上的;(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的;(三)有固定的专业从业人员的;(四)近两年接受过五次以上委托,并由自有专业人员独立完成被委托事项的;(五)申请日前两年连续保持赢利的;(六)没有因经营行为违法违纪,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第四条高级法院依据以下标准,对申请入围的拍卖企业进行评审:┌──┬───────┬──────────────┬──┐│序号│项目│内容│评分│├──┼───────┼──────────────┼──┤│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1│││├──────────────┼──┤│││500万元(含)~1000万元│2│││├──────────────┼──┤│││1000万元(含)以上│3│├──┼───────┼──────────────┼──┤│2│办公与经营场所│租用1000平米以下│1│││├──────────────┼──┤│││租用1000平米以上│2│││├──────────────┼──┤│││租用2000平米以上│3│││├──────────────┼──┤│││自有200平米以下│2│││├──────────────┼──┤│││自有200平米以上│5│││├──────────────┼──┤│││自有500平米以上│8│├──┼───────┼──────────────┼──┤│3│年拍卖成交额│1000万元以下│3│││├──────────────┼──┤│││1000万元(含)~5000万元│6│││├──────────────┼──┤│││5000万元(含)~1亿元│9│││├──────────────┼──┤│││1亿元(含)以上│12│├──┼───────┼──────────────┼──┤│4│年营业税及附加│2.8万元以下│1│││├──────────────┼──┤│││2.8万元(含)~13.8万元│3│││├──────────────┼──┤│││13.8万元(含)~27.5万元│5│││├──────────────┼──┤│││27.5万元(含)~55万元│7│││├──────────────┼──┤│││55万元(含)~82.5万元│9│││├──────────────┼──┤│││82.5万元(含)以上│11│├──┼───────┼──────────────┼──┤│5│年拍卖成交场次│10次以下│2│││├──────────────┼──┤│││10次(含)~20次│4│││├──────────────┼──┤│││20次(含)~30次│6│││├──────────────┼──┤│││30次(含)~40次│8│││├──────────────┼──┤│││40次(含)以上│10│├──┼───────┼──────────────┼──┤│6│国家注册拍卖师│1人│3│││├──────────────┼──┤│││2人│6│││├──────────────┼──┤│││3人以上│9│├──┼───────┼──────────────┼──┤│7│其他专业人员│10人以下│2│││├──────────────┼──┤│││11人~20人│4│││├──────────────┼──┤│││21人以上│6│├──┼───────┼──────────────┼──┤│8│省市级荣誉│无中拍协A级资质│0│││├──────────────┼──┤│││1A│1│││├──────────────┼──┤│││2A│3│││├──────────────┼──┤│││3A│5│││├──────────────┴──┤│││其他省市级政府荣誉及资质每个加1分│└──┴───────┴─────────────────┘注:(1)其他专业人员指拍卖从业人员、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机动车评估师、产权经纪人、证券执业或从业资格人员;(2)省市级荣誉指罚没物资拍卖资质、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市级和国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中拍协A级资质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其他省市级政府荣誉称号及证书;(3)计分方法:年营业税及附加、年拍卖场次用2年平均数;国家注册拍卖师人数用当年数字;省市级荣誉为2年累加。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2007.08.23发布,2007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第四条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五条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收案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一)相关的卷宗材料;(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的规定(2016年7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司法评估、网拍工作,提高司法网拍效率,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司法评估、网拍工作作出以下规定:一、保留价确定1、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网拍的,拍卖保留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2、当事人就拍卖保留价协商不成,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拍卖保留价由执行法院按下列方式予以确定:(1)拍卖标的物在物价、税务、国土、房管等部门有市场价格统计标准的,向相关部门询价;(2)同类标的物已经上市交易的,可以参考其前三个月的售价、社会拍卖机构拍卖成交价等,适当考虑标的折旧以及质量和权利瑕疵等因素。
3、执行法院自当事人协商确定拍卖保留价之日起5日内,将拍卖保留价书面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
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拍卖保留价有异议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依据。
经执行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由执行法院对拍卖保留价进行调整;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执行法院自自主确定拍卖保留价之日起5日内,将拍卖保留价书面通知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拍卖保留价有异议的,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依据。
经执行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由执行法院对拍卖保留价进行调整;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
4、当事人就拍卖保留价协商不成且执行法院无法自主确定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委托商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9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16号发布时间:2009-11-20 08:30:28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解读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解读一、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在执行司法程序中,对于涉及财产处置的案件日益增多。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公开、透明,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此类业务时的行为,特制定《人民法院委托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旨在明确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时的职责、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内容,以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主要内容解读适用范围与原则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执行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执行财产处置资产评估业务。
在工作过程中,需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
评估目的与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需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为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对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采取适当的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合理。
工作程序与规范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在现场勘查、收集资料、评定估算等环节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工作程序合法、规范。
同时,应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资产评估方法与要求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同时,应充分考虑资产的折旧、损耗等因素,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此外,还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报告编制与提交完成资产评估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资产评估报告,并及时提交给人民法院。
报告中应包括评估目的、范围、方法、依据、程序、结论等内容,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充分说明和分析。
同时,应对报告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院关于评估、拍卖、变卖程序中常见疑难问题全解析
最高院关于评估、拍卖、变卖程序中常见疑难问题全解析“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诸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执行工作。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内容学习不够,理解不一,导致在评估拍卖程序中频频出现问题。
加强对评估拍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掌握评估、拍卖程序的整个过程,确保评估、拍卖这项司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变卖过程中常见问题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为执行案件提供参考。
01 当事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或评估报告提起执行异议的处理(一)按照执行异议程序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前款规定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符合该条规定情形的,应该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二)由评估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交由行业协会组织专业技术评审法律依据:《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
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前款异议,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同时涉及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先对第三、四项情形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三日内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执行评估拍卖流程
执行评估拍卖流程一、评估拍卖流程的起始。
1.2 首先呢,提出评估拍卖的一方得向法院或者相关的执行机构提出申请。
这个申请可不是随随便便写几句就行的,得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什么债务关系啦,为什么要拍卖对方的资产啦,就像讲故事一样,得让人家一听就明白。
这就好比咱们平时去办事儿,得把自己的情况交代清楚,不能含糊其辞。
二、评估环节。
2.1 一旦申请被受理了,就进入评估环节。
这时候啊,就得找专业的评估机构了。
这评估机构得是那种口碑好、有资质的,就像找医生得找经验丰富的一样。
评估师们会像侦探一样,对要拍卖的资产进行全面的“侦查”。
如果是房产,他们会查看房子的地段、面积、装修情况等;如果是车辆,就会检查车辆的里程数、车况等。
2.2 评估可不是个简单的事儿,评估师们得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来进行。
他们不能随心所欲地给个价格,得做到公平公正。
这就好比在市场上买菜,得根据菜的品质来定价,不能坑人。
他们会参考市场上类似资产的价格,再结合被评估资产的具体情况,得出一个合理的评估价格。
这个价格就像是一个基准线,为后面的拍卖提供参考。
2.3 在评估的过程中,有时候也会遇到一些麻烦事儿。
比如说,被评估的资产可能存在一些隐藏的问题,或者评估师之间可能对价格有不同的看法。
这时候就得大家坐下来好好商量,就像一家人商量事儿一样,各抒己见,最终达成一个共识。
三、拍卖环节。
3.1 评估价格出来后,就到了激动人心的拍卖环节了。
拍卖就像是一场特殊的“拍卖会”,只不过这个拍卖会有它的规则。
拍卖机构会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拍卖信息,就像在大街小巷贴广告一样,让更多的人知道有这个拍卖的事儿。
他们会把要拍卖的资产情况、评估价格等信息都公布出来,做到透明公开。
设备拍卖流程
设备拍卖流程设备拍卖是指将闲置或者需要变现的设备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以达到资源再利用的目的。
设备拍卖流程一般包括准备工作、拍卖准备、拍卖过程和交接等环节。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设备拍卖的具体流程。
首先,准备工作是设备拍卖的第一步。
在进行设备拍卖之前,需要对需要拍卖的设备进行清点和评估,确定拍卖的数量和价值。
同时,需要对设备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设备在拍卖时的良好状态,以提高拍卖价格和吸引买家。
其次,拍卖准备是设备拍卖的重要环节。
在确定拍卖时间和地点后,需要进行宣传和推广工作,以吸引更多的潜在买家参与拍卖。
同时,还需要制定详细的拍卖规则和流程,明确拍卖的方式、付款方式、提货方式等相关事项,以确保拍卖过程的顺利进行。
拍卖过程是设备拍卖的核心环节。
在拍卖当天,需要设立专门的拍卖席,由专业的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拍卖师会依次介绍每个拍卖品的情况,并根据参与者的竞拍情况确定最终的成交价。
在拍卖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拍卖规则,确保公平公正,同时需要及时记录每个拍卖品的成交情况,以便后续的交接工作。
最后,交接是设备拍卖的最后一步。
在拍卖结束后,需要与买家进行结算,并确定付款方式和交货时间。
同时,还需要对拍卖品进行清点和确认,确保拍卖品的完好无损,并协助买家进行提货和运输。
在交接过程中,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交接工作顺利完成。
总的来说,设备拍卖流程包括准备工作、拍卖准备、拍卖过程和交接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
只有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才能确保设备拍卖的顺利进行,达到最终的转让和变现目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设备拍卖流程,为将来的设备拍卖工作提供参考和帮助。
法院对诉讼设备评估、拍卖工作指引-05-05
法院对诉讼设备评估、拍卖工作指引-05-05工程机械集团东北分公司风控部法院对诉讼设备评估、拍卖工作指引(2016-05-05版)一、评估前的准备1、片区责任清欠人员了解设备存放于何处,设备现在是否能发动,准备好产品说明书,配置表;看车所需要的公司内部审批手续;2、片区责任清欠人员了解设备收回的方式,是否做了设备查封、扣押手续,如设备被查封,需准备好《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的复印件;如系我司收回的设备,收回后应立即与执行法官沟通出具扣押手续;3、片区责任清欠人员了解所涉设备的案件的当事人是否能正常送达;准备好审理卷中地址送达确认书。
二、评估申请1、诉讼律师向法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提交申请书时要附设备发票(或其他能证明设备价值及设备识别码的证据材料);2、诉讼律师填写《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司法技术(评估、拍卖、鉴定)移送表》(以下简称:“移送表”);(注:移送表中的地址,如果有地址确认书的,请按地址确认书填写)3、法院书记员协助承办案件的法官登录案件执行系统,点击司法辅助,在网络上向法院司法技术室提出申请;4、法院执行局局长在《移送表》上签字后交承办执行法官向司法技术室递交评估申请;5、法院书记员协助承办案件的法官写评估的合议庭笔录;三、评估及评估结果1、司法技术室在收到申请后,递交长沙市中院摇珠,确定评估机构;2、诉讼律师与确定的评估机构联系看车评估事宜,同时诉讼律师或片区存放设备的清欠人员对评估设备进行拍照,拍照内容包括:仪表盘、车架号标识、车辆外观;(注:现在司法技术室的法官也可能与评估师一起勘查设备,需事先联系确定)3、诉讼律师联系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根据事实情况决定是否对初评报告提出异议;4、诉讼律师联系执行法官制作《评估结果通知书》,连同评估报告一起邮寄给本案被执行人;并将邮寄单入执行卷;四、拍卖(网络拍卖是我司设备拍卖的主流处理模式)1、被执行人收到《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诉讼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评估设备进行拍卖;2、诉讼律师联系执行法官制作《拍卖合议庭笔录》及《拍卖裁定书》,拍卖裁定上需确定评估价、拍卖起拍定价、增降幅度、保证金;并将拍卖裁定邮寄给被执行人;3、法院书记员协助执行法官在其办案系统的司法辅助页面中,将案件移至司法技术室申请拍卖;4、网拍需填写《网拍申请移送表》、《网拍标的物情况说明表》、《网拍保留价呈批表》(须写明拍卖起拍定价、增降幅度、保证金);写作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准备《合议庭评议笔录》、《执行裁定书》《(拍卖)、查封设备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及《送达回证》、《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拍卖)的送达回证;待拍卖设备的照片;联系执行法官将上述资料连同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本递交到司法技术室进行网络拍卖;5、诉讼律师联系司法技术室跟进设备拍卖进展;五、设备流拍抵债1、两次流拍后,我司即可向法院申请按流拍价以车抵债;(注:建议抵入价应为流拍价减去案件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后的剩余价额);2、诉讼律师向承办执行法官提交以《车抵债申请书》;3、诉讼律师联络执行法官制作以车抵债合议庭笔录、以车抵债的《执行裁定书》(内容包括以车抵债、解除查封扣押、将设备过户至公司名下);4、诉讼律师将以车抵债的《执行裁定书》交二手设备组的管理员进行提档过户和责任清欠人员存档。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暂行规定闽高法〔2004〕25号(2004年2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执行中的财产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坚持评估与拍卖分别委托的原则。
资产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之间及其股东之间有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者,不得接受同一案件的评估、拍卖业务。
第三条资产评估、拍卖机构工作人员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之间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委托该资产评估、拍卖机构参与评估、拍卖工作:(一)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二)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估、拍卖工作的公正性的。
第四条评估、拍卖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3名以上执行员讨论通过,报执行局负责人审核批准:(一)确定拍卖保留价;(二)撤销评估、拍卖委托;(三)确定拍卖价款的分配方案;(四)禁止违法、违规的资产评估、拍卖机构参与人民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五)委托评估、拍卖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案外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二、资产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由人民法院在依法成立并具有与委托评估的标的物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中,通过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
第八条拍卖机构的选定,由人民法院从经福建省拍卖协会评选、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的一级、二级、三级拍卖企业中,通过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
选择拍卖机构应与执行标的物价值大小相对应:评估价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执行标的物,应由一级拍卖企业拍卖;评估价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执行标的物,应由一级、二级拍卖企业拍卖;评估价不满人民币400万元的执行标的物,一、二、三级拍卖企业均可拍卖。
关于规范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指引
关于规范不动产⽹络司法拍卖、变卖⼯作指引本省各级⼈民法院执⾏局:为进⼀步规范不动产⽹络司法拍卖、变卖⼯作,我局在⼴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级⼈民法院执⾏局关于规范不动产⽹络司法拍卖、变卖⼯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作实际,认真贯彻执⾏。
实践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2020年2⽉21⽇⼀、不动产现状的查明1.(查明现状的职责)执⾏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前,应依法查明不动产的⼟地⽤途(含⽤地性质)、⼟地使⽤权种类、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已知瑕疵、⽋缴的税费和本次变价应缴税费的计算⽅法以及其他实际状况,并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2.(需查明事项的含义)执⾏法院应查明的事项含义如下:(1)⼟地⽤途主要是指按照有关政府部门编制的⼟地利⽤总体规划,案涉⼟地的⽤地分类情况,通常分为农⽤地,建设⽤地和未利⽤地等;⽤地性质是指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对某种⽤地所规定的⽤途,通常分为居住⽤地、⼯业⽤地,教育⽂化⽤地、商业⽤地、综合⽤地等;对于⼯业⽤地,还应查明是否属于“标准地”及竞买条件。
(2)⼟地使⽤权的种类是指国有⼟地使⽤权和集体⼟地使⽤权及其最初取得⽅式(主要分为划拨取得、出让取得两种),如属于划拨取得,还应查明过户时应缴纳的⼟地出让⾦数额或计算⽅法。
对划拨取得的⼟地使⽤权、集体⼟地使⽤权,执⾏法院处置前应先征询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3)权属是指⼟地使⽤权和房产的所有权状况,主要包括不动产的所权⼈(如共有的,含共有⼈,共有形式和共有份额)的登记情况,取得时间和使⽤年限、不动产异议登记等权属争议情况和查封登记情况,是否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式变更登记,是否可以依据现状拍卖,变卖后再根据原证载信息办理过户等。
(4)权利负担主要是指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益物权等情况。
(5)占有使⽤主要是指是否存在租赁,是否存在其他占有使⽤⼈等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法院的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个案拍卖中拍卖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
第五条委托拍卖的方式和拍卖标的物的拍卖保留底价,一般应由审判、执行部门案件承办的合议庭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的应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拍卖保留底价应当保密。
第六条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当移送以下材料:(一)《××法院决定拍卖涉案财产呈批表》;(二)《××法院委托拍卖移送表》;(三)拍卖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四)拍卖标的物评估报告副本;(五)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六)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七)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八)当事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三)进行移送登记;(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八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九条移送案件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法院对外委托审批表》层报审批。
中国民族武侯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实施办法
武侯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客观、科学、公正、合法、高效;(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
第三条凡是诉讼中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医学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造价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等和执行过程中涉及鉴定、评估和拍卖,由司法行政技术科统一对外委托、协调。
破产案件的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由破产清算机构组织办理委托。
如果清算机构要求由我院委托的除外。
第二章办理对外委托的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我院对审判工作中涉及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统一由司法行政技术科办理,各庭室需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的案件,统一报司法行政技术科,由司法行政技术科统一对外的委托工作。
各庭不得自行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和执行财产的拍卖。
第五条司法行政技术科应按规定建立社会鉴定、评估和拍卖机构及人员档案。
第六条申请进入我院鉴定、评估和拍卖档案的机构应向我院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材料:(一) 企业或者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 专业资质证书、鉴定(评估和拍卖)的收费标准;(三) 专业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和主要业绩证明;(四) 年检文书;(五) 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场地的应提交相关的证明。
年检审核有变更事项的(包括人员变更)应及时通知我院司法行政技术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
【发布单位】深圳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8-01【生效日期】2003-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为规范我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廉洁、高效,加强管理与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院《督导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院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第二条评估、拍卖的委托工作应提高效率,确保质量,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第三条本院对评估、拍卖工作实行定点委托,统一管理。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托机构或办理委托事项。
第四条第四条督导室是本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和具体委托的指定工作。
委托评估、拍卖的具体事务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第五条本院的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采取公开申请、择优选定的方式确定,每年选定一次。
第六条第六条具体委托实行拍卖和评估相分离的原则,同一财产的评估和拍卖工作,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办理。
第七条第七条本院对受委托而进行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严肃处理评估、拍卖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评估、拍卖机构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取消其接受本院委托的资格。
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本院工作人员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严禁以委托评估、拍卖谋取私利。
本院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院委托拍卖物品的竞买活动。
如违反本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章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第九条第九条本院定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定工作,由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院选定定点评估、拍卖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提出具体要求,公开接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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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集团东北分公司风控部
法院对诉讼设备评估、拍卖工作指引
(2016-05-05版)
一、评估前的准备
1、片区责任清欠人员了解设备存放于何处,设备现在是否能发动,准备好产品说明书,配置表;看车所需要的公司内部审批手续;
2、片区责任清欠人员了解设备收回的方式,是否做了设备查封、扣押手续,如设备被查封,需准备好《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的复印件;如系我司收回的设备,收回后应立即与执行法官沟通出具扣押手续;
3、片区责任清欠人员了解所涉设备的案件的当事人是否能正常送达;准备好审理卷中地址送达确认书。
二、评估申请
1、诉讼律师向法院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提交申请书时要附设备发票(或其他能证明设备价值及设备识别码的证据材料);
2、诉讼律师填写《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司法技术(评估、拍卖、鉴定)移送表》(以下简称:“移送表”);(注:移送表中的地址,如果有地址确认书的,请按地址确认书填写)
3、法院书记员协助承办案件的法官登录案件执行系统,点击司法辅助,在网络上向法院司法技术室提出申请;
4、法院执行局局长在《移送表》上签字后交承办执行法官向司法
技术室递交评估申请;
5、法院书记员协助承办案件的法官写评估的合议庭笔录;
三、评估及评估结果
1、司法技术室在收到申请后,递交长沙市中院摇珠,确定评估机构;
2、诉讼律师与确定的评估机构联系看车评估事宜,同时诉讼律师或片区存放设备的清欠人员对评估设备进行拍照,拍照内容包括:仪表盘、车架号标识、车辆外观;(注:现在司法技术室的法官也可能与评估师一起勘查设备,需事先联系确定)
3、诉讼律师联系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根据事实情况决定是否对初评报告提出异议;
4、诉讼律师联系执行法官制作《评估结果通知书》,连同评估报告一起邮寄给本案被执行人;并将邮寄单入执行卷;
四、拍卖(网络拍卖是我司设备拍卖的主流处理模式)
1、被执行人收到《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诉讼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评估设备进行拍卖;
2、诉讼律师联系执行法官制作《拍卖合议庭笔录》及《拍卖裁定书》,拍卖裁定上需确定评估价、拍卖起拍定价、增降幅度、保证金;并将拍卖裁定邮寄给被执行人;
3、法院书记员协助执行法官在其办案系统的司法辅助页面中,将案件移至司法技术室申请拍卖;
4、网拍需填写《网拍申请移送表》、《网拍标的物情况说明表》、
《网拍保留价呈批表》(须写明拍卖起拍定价、增降幅度、保证金);写作拍卖公告、拍卖须知;准备《合议庭评议笔录》、《执行裁定书》《(拍卖)、查封设备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及《送达回证》、《评估报告》及《执行裁定书》(拍卖)的送达回证;待拍卖设备的照片;联系执行法官将上述资料连同上述资料的电子版本递交到司法技术室进行网络拍卖;
5、诉讼律师联系司法技术室跟进设备拍卖进展;
五、设备流拍抵债
1、两次流拍后,我司即可向法院申请按流拍价以车抵债;(注:建议抵入价应为流拍价减去案件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后的剩余价额);
2、诉讼律师向承办执行法官提交以《车抵债申请书》;
3、诉讼律师联络执行法官制作以车抵债合议庭笔录、以车抵债的《执行裁定书》(内容包括以车抵债、解除查封扣押、将设备过户至公司名下);
4、诉讼律师将以车抵债的《执行裁定书》交二手设备组的管理员进行提档过户和责任清欠人员存档。
本工作指引主要起草人:刘晓晗、徐电文
审核:谢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