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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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7月1日)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工伤与侵权竞合情形如何索赔

工伤与侵权竞合情形如何索赔

工伤与侵权竞合情形如何索赔【1】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法律从未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人应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与被侵权人是否进行工伤理赔无关。

侵权人全额赔偿,无减扣项目。

【2】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免责或者向侵权人追偿。

但三项一次性赔偿金、伤残津贴应当支付,特别说明,西安为差额补偿,该部分无法拿齐。

【3】第三人侵权情形下,被侵权人可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所得部分为: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2.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用人单位侵权情形下,劳动者应按照工伤进行理赔,不支持侵权索赔诉求。

原则上,劳动者只有工伤理赔一条路可走。

【5】用人单位侵权情形下,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对用人单位提起侵权责任之诉。

比如,工伤认定机构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法规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3】《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三)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13、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关系的反思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关系的反思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关系的反思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伤保险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普及,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但是另一方面也因为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导致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变得复杂,尤其是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导致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如何更好的保护的劳动者的权益,平衡劳动者、工伤保险机构以及侵权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成为摆在公众面前的一个问题。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及产生的原因(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或患职业病),对劳动者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1](二)工伤保险产生的原因工伤保险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弥补侵权责任的不足,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给付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机构一般能够及时给付。

这样就避免了因侵权责任不足带来的问题。

同时,侵权责任也对工伤保险做出了补充,在工伤保险机构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运作时,劳动者依然可以通过侵权之诉获得赔偿。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并不矛盾,两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反而更能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的适用模式选择及评述(一)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适用的四种模式世界范围内,处理工伤保险与侵权民事赔偿竞合问题的适用模式大体有四种。

第一种是替代模式;第二种是兼得模式;第三种是选择模式;第四种是补充模式。

(二)对四种模式的评述在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中,替代模式显然不合理,虽然在这种模式下劳动者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在节约了司法资源的同时,使劳动者能够迅速的得到补偿,但是这也相当于免除了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侵权人没有因为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反而责任被免除,这减轻了侵权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并且变相剥夺了劳动者获取赔偿的权利,使得受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恰当的保护,这有悖于法理,也不符合社会伦理。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

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冲突与处理(1)第三人造成工伤损害情形下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解决模式王云飞(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工业化进程得到了极大的推动。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广泛使用,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也导致工伤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影响到工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也使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受到了巨大的损失。

在实践中,存在一种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工伤事故。

因此,平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侵害人之间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就救济制度而言,主要涉及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和工伤保险赔偿制度。

然而,基于不同的诉求和程序规则,选择适用两种制度可能造成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模式,并与各自的社会制度、立法模式、司法习惯、文化传统相契合,这是本文需要重点论述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文章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基本法理,对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适用模式,进行了必要而系统的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阐述了我国所面临的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第三人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竞合The third person causes damage situation of industrial injury of industrial injury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ensation of conflict andprocessingWANG Yunfei(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Abstract: Along with the progress of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ialization hasbeen greatly promotes. The new technology, new technology, new equipment widely used, Improve the production efficiency, At the same time also lead to industrial injury accident occurred frequently, The serious influence to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and family life, Also user units and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 by the huge losses. In practice, there is a third person for infringement in industrial injury accident. So, Balance unit of choose and employ persons, Industrial injury worker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infringer between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Relief system is concerned, mainly involves civil tort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system. However, based on the different demands and rules of procedure, Choose to be subject to two kind of system may cause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competition. Different countries or regions for the problem put forward different solution model, And with their social system, legislative model, judic ial habits, cultural tradition phase fit, This i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need of the content. On this basis, According to China's specific national conditions, combining the basic legal theory of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 and responsibility of 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of competition law applicable mode, The necessary and the theory of system analysis, and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elaborated on China's dilemma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and the suggestion.Key Words: The third person tort liability;Industrial injury insurance liability;competition 一、典型案例引出问题(一)案情概要1、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等人亲属张某某原系某水泥有限公司职工。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竞合问题解析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竞合问题解析

综合认定分项判断,人民陪审员组的主持人在评议表上记录评议情况,全体陪审员签名。

赋予人民陪审员对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建议权,可以在单独评议时提出法律适用建议,由主持人记录后提交审判长,供法官参考。

7.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建立履职追责和激励机制,坚持责权利相统一。

建立新型培训机制,注重技能化、实用性内容的传授,综合运用庭审观摩、案例教学、经验交流、专题研讨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能力。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认同,借助互联网平台,提升人民群众对陪审员制度的认同度、参与度和支持度。

(责任编辑:任容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竞合问题解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张利余一、认定为工伤的第三人侵权案件发生赔偿责任竞合赔偿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

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而工伤保险赔偿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两者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分别主张赔偿。

第三人侵权包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遭到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形。

因存在第三人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劳动者可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或赔偿义务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此种情形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向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但由于两种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不同,在赔偿项目上会有竞合。

二、劳动者受到本单位原因所致人身损害,只能按工伤处理(一)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只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再按民事赔偿处理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182损害的只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不再按民事赔偿处理。

〔1〕该条文内容虽然简短,但包含的法律意思可以剥离出四层:第一层,存在遭受他人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第二层,损害实施人在履行工作任务;第三层,劳动者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第四层,受伤劳动者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向他人主张侵权责任。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凌晨的一场世界杯热身赛中,法国队在主场毫无意外地以3∶1战胜中国队,但本场比赛中却出现了多次意外,齐达内罚失点球,王云自摆乌龙,但最令法国队遗憾的是,他们在本场比赛中失去了球队的锋线杀手西塞。

在比赛中,西塞与中国队的郑智发生身体接触后倒地不起,继而被送入医院确诊为右腿腓骨和胫骨断裂。

这位24岁的“脆骨先生”继上次在英超左腿骨折后,右腿再次骨折,早早告别本届世界杯,告别了所有足球运动员梦想的最高殿堂。

记者在赛后了解到,中国队领队朱和元曾在赛前再三关照:“人家是要去打世界杯的,你们动作都小点。

”从全场比赛来看,中国队的动作确实都很规矩,没什么危险性动作。

郑智当时只是回防时腿带了西塞一下,主裁判也并没有掏牌,而只是判了个任意球。

当时在场的法国球迷也不认为这是一次严重的犯规,但在看到西塞长时间倒地不起后,球迷才开始担心起来。

第二天法国各大媒体都在醒目位置刊发了西塞骨折的消息。

据法国《队报》的一篇文章说,法国队赛前已下达“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指示,中国队昨天也表现得比较礼貌,但西塞的球风向来就是猛冲猛打型,所以很容易受伤。

西塞球场上的骨折让人扼腕,让大家深刻了解体育运动本身的高风险性。

西塞球场上的骨折从劳动法角度是“工伤”。

因为足球运动员(劳动者)与其签约俱乐部(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

运动员到国家队参加比赛,足协是借调的单位。

运动员到国家队期间在比赛中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在西塞这一“工伤”案件中,是工伤认定中的特殊情形:西塞的骨折是因为在比赛中和中国球员郑智发生激烈身体对抗中发生的。

即工伤问题与第三人侵权问题重合。

在足球运动中,造成对方球员受伤甚至是严重受伤的是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球员工伤保险责任由原俱乐部承担。

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以及享受其他工伤保险相应的待遇。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基金先付后仅限追偿医疗费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基金先付后仅限追偿医疗费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基金先付后仅限追偿医疗费刚刚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从法律层面上确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可谓是一个重大进步,也是惠及民生,体现对工伤职工权益保障的一个重大进步。

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进行追偿仅限于工伤医疗费,不应扩大。

这也再次表明了,侵权与工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相代替,即两种伤残待遇可以兼得。

第一、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后仅限追偿医疗费。

《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后追偿范围不应扩大至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可兼得。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

”该规定在表述上容易产生不同理解,在法律适用上容易产生歧义,让人产生误解:在第三人侵权和工伤竞合的情况下,第三人赔偿了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后,工伤保险基金可以不再赔偿或者仅仅给予补差即可,因为个人已经从第三人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第三人侵权赔偿基于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工伤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做出的赔偿,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替代。

医疗费只发生了一份,职工不能因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在一份损失的前提下获得两份赔偿从而获益,所以医疗费只能赔偿一份。

至于第三人侵权中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待遇和工伤赔偿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待遇仍可兼得。

第三、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范围与用人单位未缴工伤保险费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追偿范围不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同时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既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依法请求人身伤害赔偿。

张某在选择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存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竞合。

二、审判实务分歧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如何选择赔偿方式,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应书面声明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若劳动者未作出放弃声明,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观点二认为,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劳动者无需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三、解答意见对于上述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

该法并未禁止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

因此,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有权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其次,《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若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则违反了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原则。

此外,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还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无法获得充分救济。

最后,《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只能选择一种赔偿方式。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方式。

关于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

关于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

关于⼯伤和第三⼈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因第三⼈侵权造成的⼯伤,劳动者可以同时向⽤⼈单位和侵权⼈主张权利,并同时得到⽤⼈单位和侵权⼈给予劳动者的⼯伤待遇和赔偿吗?店铺⼩编马上为您介绍。

关于⼯伤和第三⼈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的,⼈民法院不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已经作出⼯伤认定,职⼯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应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导致⼯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不予⽀持,但第三⼈已经⽀付的医疗费⽤除外。

由此可见,⼯伤与第三⼈侵权竞合时,受伤职⼯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济南市中级⼈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企业职⼯在执⾏职务时因第三⼈原因受伤,⼀⽅⾯可依侵权⾏为法向加害⼈请求损害赔偿,另⼀⽅⾯可依据⼯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

请求⽀付⼯伤保险待遇和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者由于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样。

前者适⽤⽆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则适⽤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则可以。

前者不适⽤混合过错,后者则适⽤过错相抵。

由于存在以上区别,对于两者如何适⽤,在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

第⼀种意见认为,应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其选择权,即劳动者可向任何⼀⽅主张权利。

但是不得向双⽅同时主张权利。

第⼆种意见认为,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形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形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形
当一名员工在工作场所受到意外伤害或患病时,通常情况下他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

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了员工的伤害或疾病,员工还可以通过起诉第三人获得额外的赔偿。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需要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来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通过向第三方提出索赔来获得额外的赔偿。

第三方可以是雇主的供应商、承包商、业务合作伙伴或其他人。

员工必须证明第三方对他的伤害或疾病有过错。

如果员工能够证明,他可以获得额外的医疗费用、收入损失和疼痛和苦恼等方面的损失赔偿。

但是,当存在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形时,员工需要注意避免双倍赔偿。

他们不能在工伤保险和第三方索赔中重复获得相同的赔偿。

因此,员工必须确认他们获得的赔偿尚未包括在工伤保险赔偿中。

总之,当员工在工作场所受到意外伤害或患病时,他们有权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

但如果第三方的过错导致了员工的伤害或疾病,员工可以通过起诉第三方获得额外的赔偿。

但是他们需要注意避免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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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导致员工受伤或者患病。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第三人侵权是指某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如果在同一事件中竞合,将产生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责任的分配。

在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治,并支付工伤待遇。

但是如果工伤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员工可以向侵权人追偿,用人单位有权要求侵权人补偿因工伤所产生的赔偿费用。

这样一来,在责任的分配上就存在了两个承担责任的主体。

其次,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在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同时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待遇以及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法》的规定,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而在侵权行为中,员工可以依法要求第三人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因此,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也会出现一些复杂的情况。

最后,关于司法程序的处理。

如果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发生在同一事件中,员工可以同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工伤认定与赔偿请求,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在司法程序的处理上,可能涉及到认定事实、举证、审理期限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在选择适当的司法途径以及协调好两个司法程序的进行是十分重要的。

综上所述,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的竞合情况下,会产生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

在责任的分配、赔偿金额的确定以及司法程序的处理上需要特别注意,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与员工合作,共同维护员工的权益,并向侵权人追究责任,以实现合理的赔偿。

工伤侵权竞合_法律规定(3篇)

工伤侵权竞合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伤害的情况日益增多。

工伤侵权竞合问题也随之而来,即劳动者在同一事故中同时受到工伤和侵权的双重损害。

工伤侵权竞合的法律规定涉及到劳动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工伤侵权竞合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工伤侵权竞合的概念及特点1. 概念工伤侵权竞合是指劳动者在同一事故中,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条件,又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条件,导致劳动者同时享有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两种权利的法律现象。

2. 特点(1)双重损害:劳动者在同一事故中同时受到工伤和侵权的双重损害。

(2)双重权利:劳动者既享有工伤赔偿权利,又享有侵权赔偿权利。

(3)法律规定复杂:工伤侵权竞合的法律规定涉及劳动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三、工伤侵权竞合的法律规定1. 劳动法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致残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因工死亡,其遗属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遗属抚恤。

”2.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3. 工伤侵权竞合的处理原则(1)优先原则:在工伤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优先享受工伤赔偿。

(2)补充原则:劳动者在享有工伤赔偿的基础上,还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赔偿。

(3)限制原则:劳动者不得重复主张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

4. 工伤侵权竞合的具体处理(1)确定赔偿主体:工伤侵权竞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作为侵权主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确定赔偿范围:工伤侵权竞合的赔偿范围包括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两部分。

(3)确定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侵权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研究

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研究

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发展的进步,工伤保险责任的范围逐渐扩大,但与此同时,第三人侵权责任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工伤保险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责任的界限以及如何进行赔付成为一个研究的焦点。

首先,工伤保险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发生的责任。

而第三人侵权责任是指由第三人对员工造成伤害的责任。

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工伤保险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而第三人侵权责任主要由侵权人承担。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有时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同时存在。

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如何确定责任的界限成为一个难题。

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责任应该优先履行,由工伤保险给予员工相应的赔偿,然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第三人追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侵权责任应该优先履行,即由侵权人直接向受害员工赔偿,然后再由侵权人向工伤保险基金追偿。

这两种观点各有其支持者,但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理论和实践。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考虑采取一种综合的解决办法。

即首先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赔偿,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第三人追偿,以实现责任的分担和赔偿的公平。

同时,对于故意侵权的情况,可以对侵权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第三人的监管,提高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总的来说,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

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找到一种既能保护员工权益,又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解决办法。

只有通过不断的研究和实践,才能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员工的权益保障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赔偿是怎样的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的赔偿是怎样的

⼯伤赔偿与第三⼈侵权竞合时的赔偿是怎样的任何的员⼯在⼯作期间受伤的话是需要进⾏赔付,⽽且有⼀定的标准进⾏赔偿,另外企业是会发⽣⼀定的侵权⾏为,但是这⽅⾯是需要进⾏法律的追责,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这⽅⾯的相关知识进⾏介绍,希望⼤家明⽩这⽅⾯的知识。

⼯伤赔偿与第三⼈侵权竞合时的赔偿是怎样的第⼀: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侵权与⼯伤事故能够竞合,两者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即属不同法律关系。

第三⼈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为侵权⾏为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

易⾔之,即赔偿权利⼈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典》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伤保险请求权的基础是⼯伤保险待遇请求权,是依据《劳动法》和《⼯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的权利。

第⼆: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伤职⼯也可获得双重赔偿。

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款规定: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持。

”需要说明的是,这⾥引起⼯伤的“第三⼈”应该是指⽤⼈单位和本单位正在履⾏⼯作职责的职⼯以外的法⼈其他组织或个⼈,如果⼯伤事故是本单位正在履⾏⼯作职责的其他职⼯引起的,那么⼯伤职⼯则不能再向引起⼯伤事故的职⼯提出⼈⾝损害赔偿。

因为该职⼯履⾏职责的⾏为是代表本单位,其⾏为后果应该由⽤⼈单位承担,即只能依法享受⼯伤保险待遇,这时劳动者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伤赔偿标准,⼜称⼯伤保险待遇标准。

是指⼯伤职⼯、⼯亡职⼯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和标准。

⽤⼈单位职⼯在未参加⼯伤保险期间发⽣⼯伤的,由该⽤⼈单位按照《⼯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

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受害人能否获得两份赔偿

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受害人能否获得两份赔偿

⼯伤事故与第三⼈侵权竞合受害⼈能否获得两份赔偿劳动者在⼯作的过程中出现⼈⾝损害事故的,可以申请⼯伤的认定,⽽有些⼯伤是由于第三⼈造成的,那么⼯伤事故与第三⼈侵权竞合受害⼈能否获得两份赔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伤事故与第三⼈侵权竞合受害⼈能否获得两份赔偿⽬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伤与第三⼈侵权竞合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

《⼯伤保险条例》第三⼗条 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治疗,享受⼯伤医疗待遇。

职⼯治疗⼯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伤保险基⾦⽀付。

⼯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政部门、⾷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住院治疗⼯伤的伙⾷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宿费⽤从⼯伤保险基⾦⽀付,基⾦⽀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民政府规定。

⼯伤职⼯治疗⾮⼯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伤职⼯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伤康复的费⽤,符合规定的,从⼯伤保险基⾦⽀付。

《⼯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

(⼆)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三)⼯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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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
【案情简介】原告系被告单位业务员,2006年4月15日原告在武汉市拜访客户的途中,在武昌火车站大东门机电广场被公交车撞伤,遂被送往武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0月28日出院,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营运公司支付了期间的医疗费用共计73530.14元,2006年11月15日,经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公证处公证,原告与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营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一份,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营运公司除支付医疗费用外,另一次性赔偿原告后期各项费用(包括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后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费用)共计280000元,此款在公证处已一次性付清。

2007年1月9日荥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为工伤。

2007年2月1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

2007年2月2日,原告诉至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告按国家政策支付伤残待遇,进行赔偿。

【争议焦点】1、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重复主张?2、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全部享受?
【仲裁委认为】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何威应按国家政策享受工伤待遇,但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赔偿,获得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而何威已获得了民事赔偿,
且民事赔偿已超过六级伤残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荥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了荥劳仲裁字(2007)第16号仲裁裁决:驳回了何威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威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工伤的各项费用共计135000元;诉讼中原告于2007年9月12日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增加支付损失493121元,共计628121元;2008年7月8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终止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要求被告支付各种赔偿金、补助金等共计242606.54元。

本案在审理中,经询问被告,被告同意终止劳动关系。

另查明,2006年度荥阳市统筹地区社会平均月工资为1188.08元,原告月工资为2062.5元。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何威与博大公司均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此事实双方无争议,故对该事实法院直接予以确认。

何威在为博大公司履行职务期间被第三人侵害导致其人身遭受损害,后被荥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荥)工务认字(2007)2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现该认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对何威所受伤害为工伤的事实,法院亦予以确认。

尽管何威已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获得了赔偿,但博大公司认可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未为何威办理工伤保险,故何威在发生工伤后直接向博大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即: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即: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此,法律并不禁止工伤者获得双重赔偿,故对何威的该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博大公司起诉主张何威的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征求意见稿以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因征求意见稿未发生效力,《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又
均已失效,故其起诉称在何威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博大公司不应再向何威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参照《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规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属于工伤保险赔付的项目,因此,何威请求博大公司赔付因治疗工伤花费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何威花费73530.14元医疗费用均无异议,对该项费用的赔付数额,法院予以确认。

双方均认可何威因治疗工伤住院196天,因此,何威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工勤人员的出差标准(每天15元)计算,应当认定为2940元。

何威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购置的轮椅所花费的870元,属于残疾用具费用,对该870元残疾用具费,法院予以认定。

何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未向法院提供其需要护理及花费护理费的相关证据,因此,其主张赔付护理费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何威主张的营养费,因不属于工伤保险赔付的项目,故其请求博大公司支付5880元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故何威上诉称原审法院不支持何威要求博大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的诉讼请求错误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博大公司应向何威赔偿医疗费73530.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残疾用具费87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根据前述行政法规的规定,何威应获得从2006年4月15日受伤之日到2007年2月1
日评残之日期间10个月的工伤津贴,按何威月工资2062.5元的标准计算,应为20625元,故何威上诉称原审法院未支持何威应当享有的20625元工伤津贴错误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博大公司应向何威支付工伤津贴20625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博大公司应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向何威支付从2007年2月1日(何威被评定为六级伤残之日),到2008年7月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致意见止共计19个月的伤残津贴23512.5元(按何威月工资2062.5元的60%计算19个月),原审法院认定的伤残津贴仅支持至何威起诉之日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纠正,应当认定博大公司应向何威支付伤残津贴的数额为23512.5元。

至于何威在上诉请求中提到的1357元交通费的问题,因其未说明具体的理由,且缺乏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其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邹超律师提示】主张他人侵权不影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受害人在提起工伤保险待遇诉讼前,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两诉属相互独立的请求权,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除并未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故两种权利可以同时并存,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何威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得到保护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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