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关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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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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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7月1日)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

浅析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摘要】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按照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的劳动者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

这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两者的关系如何处理,立法和司法解释模糊,导致实践中工伤保险机构和法院处理案件的标准不一。

所以,对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工伤保险;第三人;侵权责任一、相关概念工伤是工伤事故的简称,是雇工制度相伴而生的,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行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通俗地说就是指企业和其他组织(雇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由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基本保险。

德国《劳工伤害保险法》开创了社会保险模式的工伤保险制度,使职业伤害赔偿成为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关联与区别因第三人而发生的工伤事故,遭受工伤的工人以民事侵权来请求企业经营者给予民事赔偿,也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法请求工伤认定,然后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给予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一)关联英国著名的社会保险专家奥加斯(ogus)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侵权制度的缺陷所致的,工伤保险是从侵权赔偿法发展而来的。

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赔偿都是工伤侵权的损害救济,两者的功能是对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以填补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众所遭受的损害。

从其渊源来看,侵权赔偿的历史源远流长,侵权赔偿发展到工业革命后,工伤侵权案件频发,工伤保险从侵权赔偿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专门的一种侵权赔偿制度,并且跨越了私法范畴,成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摘要】目前,当工伤保险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究竟应当如何赔偿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定论。

而且由于立法不完善,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标准也大相径庭,这对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也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危害。

文章首先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入手,诠释此制度存在的意义,再对国际上目前存在的模式进行分析,从而对目前国内存在的模式提出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赔偿竞合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民事侵权阶段第一个段是民事侵权阶段,在这个阶段工伤赔偿是以侵权责任法来处理的。

但随着工伤事故的与日俱增,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在对工伤赔偿方面的劣势渐渐显露:(1)、由于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雇工需要证明在发生工伤的过程中雇主存在过错,这对于一般雇工来说是十分困难的。

因此,雇工可能因此很难举证从而导致败诉的可能性大幅增加。

(2)倘若雇工胜诉,雇主也可能无法承受数额巨大的赔偿费用从而导致执行难的问题,员工胜诉后的权益也无法保障。

(3)、由于工伤事故频发,雇主往往会陷入频繁的诉讼导致经营陷入困难;同时诉讼会导致雇主与雇工的对立,加深劳资矛盾。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仅以侵权责任法来调整工伤赔偿的做法渐渐落下了帷幕。

(二)劳工补偿阶段第二个阶段劳工补偿阶段。

劳工补偿制度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在法定情形下,按照法定标准,直接领取工伤赔偿。

此时,对工伤的赔偿已经规范化、基准化,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雇工可以跳过诉讼程序,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工伤赔偿。

这种制度简化赔偿的程序,雇工无需再对雇主存在过错举证,也避免在赔偿数额上无休止的争执。

但是,在劳工补偿制度下,企业仍然面临着高额的赔偿金额,从而可能使企业的经营陷入困难;同时,雇工也承担着雇主无力偿付赔偿的风险。

雇主为了平衡风险,往往会购买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

这种保险能够降低企业大额赔付的风险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雇工的利益。

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形的裁判进路——论部分兼得模式的选择

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形的裁判进路——论部分兼得模式的选择

田 庚
( 安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一 庭 , 苏 淮 安 , 与 第 三人 侵权 损 害赔 偿 案件 的裁 判 , 对 理论 界 存 在 选择 模 式 、 代 模 式 、 充 模 式 、 得模 式 取 补 兼
等 争议 。我 国 包括 侵 权 责任 法在 内的 相 关 法律 对此 未作 出 明 确 规 定 , 务 界 对 两 者 关 系的 法 律 适 用认 识 不 一 , 实 案
20 0 2年 实 施 的 《 业 病 防 治 法 》 《 全 生 产 职 和 安
须证 明雇 主存 在 过 错 , 使胜 诉 , 即 也要 面 临执 行 不
能 等 风 险 , 害 劳 动 者 无 法 获 得 及 时 的 救 济 。 随 着 受 经 济 社 会 的快 速 发 展 , 工 伤 事 故 引 发 的 劳 资 冲 突 因 和 社 会 问 题 日趋 突 出 , 政 府 介 入 , 社 会 统 筹 保 由 向 险 资 金 的 工 伤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应 运 而 生 。 工 伤 保 险 制 度 的 产 生 , 得 对 工 伤 事 故 的 救 济 出 现 了 工 伤 保 使
或 健 康 权 、 体 权 ) , 早 期 对 工 伤 事 故 受 害人 的 救 身 故
亟 待解决 的问题 。

济 归属于 侵 权 责任 法 调 整 。但 因通 过 侵权 诉 讼 主
张 赔 偿 , 仅 诉 讼 过 程 漫 长 且 成 本 高 昂 , 害 者 还 不 受

我 国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第 1 1卷 第 2期 21 0 1年 6月
南 京 工 程学 院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a o rI n tt t f Te h o o y S ilS i n e Ed to ) o r l fNaki I s iu e o c n l g ( oca c e c ii n ng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都是指法律规定的要求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但二者之间存在差别。

一、起源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是劳动者因工作而受到意外伤害、患职业病等情形下,获得的一种追究责任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责任主体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实现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或者其劳动保险基金,其责任基于用人单位伦理义务和法定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的主体是侵害责任人,其责任基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赔偿标准不同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只能获得与伤害程度、身故年龄和工作年限等相关的基本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津贴等费用,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综合性损失赔偿,也没有追偿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获得损失的全部赔偿,并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承担责任人道歉或消除影响等其他特定救济方式,也可以向担保人或保险人追偿。

四、彼此独立但并存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独立但并存的权利,劳动者在因工伤或职业病受到损失和侵害时,既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向侵害责任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

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一方面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另一方面也可以同时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例如,发生一起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可以承担工伤保险的赔偿责任,但如果事故是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也可以向用人单位追究侵权责任,获得更充分的赔偿。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
和公平 。
1 8 3 8年 , 普鲁士立法 规定 , 铁路要对 乘客和雇员在 运营过程 中 受到 的伤害承担 严格责任 , 但 因不可抗 力或 申请 人 的故 意导致 的 伤害除外 。1 8 8 4年 7 月 6日, 德 国颁 布工伤保 险法 , 基于 民法 的不 同原则 , 即“ 不 以追 究事 故责 任者 确 定赔 付原 则 ” 。到 2 o 世纪 早 期, 工人 损害补偿机制取代 了侵权 法 , 劳动补偿立 法改变 了劳动 者 证 明用人单位 的过错 的困难 , 但在 工伤赔偿 引入无过错原 则之初 , 雇主承担 的责任仍是 民事赔偿责任 , 而不是工伤赔偿 。所 以 , 为 了 减轻工厂 的负 担 , 加快社会经 济的发展 , 各 国建立 了社会保 险基 金 制度 , 发生 工伤事故后 , 补偿 由基金承担 。 纵观工伤保 险制度发展 的整个 过程 , 工伤保 险制 度设计 的初 衷 是 为了解决工 人受工 伤得不 到赔偿 和企 业无力 承担而设 计的 。 工伤保 险制度 的设 计是 劳动保 障立法 的巨大进 步 , 推 动着社会 和 经济的发展 , 但是, 由于工伤基 金 的建立 和补偿标 准 的统一 , 使得 工伤补偿完全脱离 了民事赔 偿的轨道 , 因此带来 了新 的问题 : 工 伤 赔偿 和 民事侵权 的竞合 。 二、 竞合问题的解决模式 在我 国 2 0 1 1 年颁 布 实施 的《 工 伤保 险条 例 》 第 十 四条规 定 : “ 在工作时 间和工作场所 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 的, 或 因工 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 不 明的 , 以及在上 下班途中 , 受 到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 市轨 道交通 、 客运轮渡 、 火 车事故伤害的应 当认定为工 。 ” 这就 导 致 受伤雇 员在享受 了工伤 保险补偿 之后 , 是否 还能依据侵 权法起 诉 雇主或 者第三人 要求他 们赔偿 的问题 , 对此 各国采取 了不 同的 做法 。综 合看来 , 主要有 四种模式 。 ( 一) 替 代模 式 , 是指 以工伤保险赔偿 完全 取代 一般侵 权损 害 赔偿 , 即发生 的工伤事故符合工伤 给付条件 , 受害劳动者 只能选择

第三人侵权致工伤与民事赔偿探讨

第三人侵权致工伤与民事赔偿探讨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第三人侵权致工伤与民事赔偿探讨作为劳动法理论纷争和现实问题的关注焦点,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关系及其处理的意见分歧由来以久。

这些分歧不仅涉及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还涉及受害职工的赔偿请求权问题。

各国学理和立法上对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处理,大致分为四种模式:一是取代模式,二是选择模式,三是兼得模式,四是补充模式。

我国学理上的主要观点有两者兼得双赔说、工伤保险补足说、工伤保险主导说等三种,而国家立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则均对此问题进行了回避。

那么,如何在理论上厘清和辩明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实务上对两者关系和受害职工请求权进行协调和处理?同时,在制度上又是否需要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补足和完善?本文将围绕此三个主要问题展开分析。

一、第三人侵权所致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两者之间不得重复,但得补充(一)“兼得双赔说”的理论观点和地方立法实践值得商榷“兼得双赔说”认为,在第三人侵权所致的工伤事故中,受害职工既可以接受民事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赔偿救济,还可以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保险给付救济,也即可以获得双份利益。

此种观点的优越性体现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职工利益,这在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均偏低的情形下尤为突出。

在地方立法实践中,《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曾规定了“双赔制”,在当时有效遏制了工伤事故频发的状况。

这样,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上讲,“兼得双赔”的观点是存在一定积极意义的。

“兼得双赔说”的观点赖以成立的理由和逻辑在于:工伤保险关系与民事侵权关系分别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而由此产生的两种权利义务关系并无必然关联,所以保险经办机构和侵权人分别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职工也因此而产生了两份赔偿利益。

这一观点在论及用人单位侵权所致工伤保险关系处理时也有反映,如认为《安全生产法》第48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中所述内容即是指可以重复请求赔偿,并作为第三人侵权工伤事故中双赔兼得的立法基础。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可以同时获得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可以同时获得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
工资可否兼得?
大家都知道,他人侵权给伤者造成身体伤害,伤者住院治疗期间没有工作收入,他人是需要承担伤者的误工费的。

而工伤的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原工资待遇。

如果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同时又属于工伤,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伤者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误工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伤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

同一伤害事实,同一治疗期间,按照不重复赔偿的立法精神,伤者只能有一份收入,要么是主张误工费,要么是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否同时主张两项权利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6期、总第296期公布的典型案例给了答案: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兼得。

案例简介:
周付坤在佳帆公司工作,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共休假35天,周付坤负次要责任,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事后周付坤与交通事故责任人达成和解,获得误工费1900元及其他赔偿。

佳帆公司认为周付坤已获得误工费,故不愿意支付周付坤停工留薪期工资,认为是重复赔偿与立法精神不符。

一审法院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伤者可以兼得;二审法院认为,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且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所以驳回了佳帆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1。

第三人侵权案例及案例评析

第三人侵权案例及案例评析

乐平市镇桥路邹飞案判决
2011年4月5日早上,邹飞驾驶两轮电动车上班途中,被一辆超速驾驶的大客车撞倒,造成邹飞当场死亡。公安交管大队经对事故调查后,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川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江西省乐平市地方人民法院判决:肇事的大客车方赔偿邹飞的丧葬费14151元,及一次性补偿邹飞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85849元。2011年6月28日,乐平市人保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邹飞是因工死亡。之后,因金龙化工有限公司为张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死者家属遂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乐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支付合理合法的各项经济补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丧葬费1592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17840元、补发工资及岗位保障金1736元合计人民币517677元。乐平市地方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是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的,工伤保险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费用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工伤保险机构给与工伤保险待遇。 “尽管这一试行办法在《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后已经废止,但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双赔"问题做出规定,因而仍然沿用试行办法的规定来处理。”判处乐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补足517677元。
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否再获侵权赔偿
07-16 06:40 江苏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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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工地上工作时被一辆承载钢管的机动车掉落的钢管击中,导致六级伤残。王某在本单位接受工伤赔偿后,到法庭起诉要求机动车所在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共计20万元。机动车单位认为,在王某受伤期间,其积极支付医药费和后续治疗费,并且王某已经得到某有权起诉要求赔偿,那么王某可以要求实行“全额赔偿”还是“差额赔偿”呢?笔者认为应当采取“差额赔偿”,原因主要有:第一,这两种请求赔偿权中存在很多相同的项目,比如医药费、伙食费等,重复赔偿违反了“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受益”的民法原则;第二,《社会保险法》规定,由于第三人造成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受害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第三,实行“全额补偿”违背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同时也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因此,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的时候,应该将重复计算的实际损失予以扣除。

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

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

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是指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同时向雇主和第三方索赔的一种赔偿方式。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由雇主缴纳费用保障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所造成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费用。

然而,由于雇主的过失或者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导致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同时向雇主和第三方索赔,即双重赔偿。

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在工伤事故中,受害人只向雇主索赔的话,有时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因为雇主的赔偿额度可能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

而通过向第三方索赔,受害人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赔偿,因为第三方的赔偿责任可能没有明确的限制,可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赔偿的金额。

双重赔偿制度还可以倒逼雇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由于受到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影响,雇主在生产过程中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这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举措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员工的安全保障水平。

然而,双重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存在赔偿责任的界定问题。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第三方的赔偿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

这可能会导致赔偿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受害人的索赔成本和时间成本。

其次,雇主和第三方之间的赔偿责任划分可能会产生争议。

如果雇主和第三方都认为对方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进一步延长赔偿时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明确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执行细则,包括定义第三方的范围、界定其赔偿责任的标准和程序等,减少争议的发生和赔偿的不确定性。

另外,我们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通过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水平,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水平。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工伤与第三方双重赔偿制度的良性运行,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工伤和侵权责任竞合

工伤和侵权责任竞合

工伤和侵权责任竞合工伤和侵权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一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责任可能会同时存在并竞合。

下面将从工伤和侵权责任的定义、差异以及竞合关系等方面进行讨论。

首先,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或疾病。

它是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通常由于工作场所或工作条件的不安全或不健康导致。

而侵权责任指的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可以包括因动作、不作为、过错、违约等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

工伤和侵权责任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1. 实体差异:工伤是指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疾病,而侵权责任则是指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害。

工伤通常发生在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中,而侵权责任可以发生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

2. 责任主体差异:在工伤中,雇主通常承担主要责任,应该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而在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其他机构。

3. 诉讼程序差异:工伤索赔一般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审理来解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工伤津贴和伤残补助金等。

而侵权责任的诉讼程序则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赔偿范围则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而定,包括物质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责任可能会同时存在并竞合。

例如,当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受伤或患病时,可能存在雇主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责任,属于工伤责任。

但如果这种伤害或疾病是由其他人的行为引起的,例如工作场所的其他员工或第三方的过失,劳动者可以主张侵权责任来追究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此时,工伤和侵权责任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工伤保险基金或向侵权责任主体进行索赔。

总之,工伤和侵权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同时存在竞合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工伤保险基金或向侵权责任主体进行索赔。

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救济模式探讨——写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时

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救济模式探讨——写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时

基金项 目: 育部 21 教 0 0年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业 健 康 保 险发 展 中 的政 府 行 为 研 究 ” 项 目批 准 号 :0 J 6 0 1 ) 商 ( 1Y C 3 2 9 。 作 者 简 介 : 芸 霞 ( 9 ) 女 , 北 京 山 人 , 汉 大 学社 会 保 障 学 博 士 , 中 师范 大学 管 理 学 院 讲 师 , 唐 17 一 , 湖 9 武 华 主要 研 究 方 向社 会 保 障 ; 杨 绪 峰 ( 9 O ) 男 , 北 咸 宁 人 , 中师 范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 理 学 、 学 双 学 ± 。 19 一 , 湖 华 管 法
第 3 卷第 6 8 期
21 O 1年 1 1月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社
J u n lo ih a r a iest ( o il ce c sE i o ) o r a f c u n No m l S Unv riy S ca in e dt n S i
Vo1 3 NO. . 8, 6 Nov m be . O11 e r2
中 图分 类 号 : F 7 文 献 标 志 码 : D 45 A 文 章编 号 :0 05 1 ( 0 1 0—0 40 1 0 —3 5 2 1 ) 60 7—7
个请 求权 : 伤赔偿 请求 权 和人身 损 害赔偿 请求 权 。 工

第 三人侵 权 的工伤 事故 的双 重赔 偿请 求权
这就 必然 产生 工伤 补偿 责任 与 民事赔偿 责任 的竞合
问 题 ①。
工 伤事 故 是 现代 社 会 无 法避 免 的问题 , 一般 来
说 , 伤 事故 和职 业 病危 害对 劳 动 者 人 身 造 成 的损 工

浅议工伤保险基金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兼评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2条之规定

浅议工伤保险基金对第三人的追偿权——兼评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2条之规定
后追偿 , 可能 的原 因 就 是 不 管 是 在 理 论 上 还 是 在 实 践 中对
于第 三人 的侵权 行 为 造成 , 第三 人 不能 免 除 民事 赔偿 责
任 。例 如 职 工 因 工 出 差 遭 遇 交 通 事 故 , 伤 职 工 虽 依 法 享 工 受 工 伤保 险 待 遇 , 对 交 通 肇 事 负 有 责 任 的 第 三人 仍 应 当 但 承担 民事 赔偿 责 任 。也 就 是 说 , 于 社 会 保 险 法 出 台 之 前 ” 由 的 司 法解 释 已 经 对 “ 三 人 ” 范 围 有 所 界 定 , 会 保 险 法 第 的 社 也就 没有再对“ 当事 人 ” 范 围重 新 进 行 规 定 。 的 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司 法 解 释 所 界 定 的 “ 三 人 ” 否 包 第 是 括 用 人 单 位 的 其 他 职 工 则 不 明 确 。 也 就 是 说 , 果 是 用 人 如 单 位 的其 他 职 工 的 原 因 造 成 工 伤 事 故 的 , 职 工 是 否 属 于 该 “ 三人” 第 ?这 是 一 个 值 得 探 讨 的 问 题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最
工 伤 保 险基 金 有 权 向 第 三 人 进 行 追 偿 。该 规 定 对 工伤 保 险 基金 的 先 行 支付 设 定 了过 于 苛 刻 的条 件 是 “ 三 人 不 支 第
付 工伤 医 疗 费 用 或 者 无 法 确 定 第三 人 的” 同 时 , 条 款 规 定 , 医 疗 费 用 而 不 是 全 部 工 伤 保 险待 遇 上 由 工 伤 保 险 ; 该 在


“ 三 人 ” 界 定 第 的
于审理人 身损 害赔 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释 》 九 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雇 员 在 从 事 雇 佣 活 动 中 致 人 损 害 的 , 主 “ 雇 应 当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员 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致 人 损 害 雇 的 , 当 与 雇 主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雇 主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应

关于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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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和第三⼈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因第三⼈侵权造成的⼯伤,劳动者可以同时向⽤⼈单位和侵权⼈主张权利,并同时得到⽤⼈单位和侵权⼈给予劳动者的⼯伤待遇和赔偿吗?店铺⼩编马上为您介绍。

关于⼯伤和第三⼈侵权的责任竞合问题《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条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的,⼈民法院不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已经作出⼯伤认定,职⼯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应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导致⼯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不予⽀持,但第三⼈已经⽀付的医疗费⽤除外。

由此可见,⼯伤与第三⼈侵权竞合时,受伤职⼯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济南市中级⼈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企业职⼯在执⾏职务时因第三⼈原因受伤,⼀⽅⾯可依侵权⾏为法向加害⼈请求损害赔偿,另⼀⽅⾯可依据⼯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

请求⽀付⼯伤保险待遇和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者由于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样。

前者适⽤⽆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则适⽤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则可以。

前者不适⽤混合过错,后者则适⽤过错相抵。

由于存在以上区别,对于两者如何适⽤,在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

第⼀种意见认为,应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其选择权,即劳动者可向任何⼀⽅主张权利。

但是不得向双⽅同时主张权利。

第⼆种意见认为,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交叉或重叠的现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含义。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指受害者因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依法可以向劳动保险基金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指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如故意、过失)受到损害,有权向侵权行为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从定义上来看,两者的对象不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侧重于工作中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所致的损害,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侧重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

我们来看一下两者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情况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能会发生重叠或交叉。

某名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了他人的侵权行为导致身体受伤,此时他既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又可以向侵权行为人要求损害赔偿。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重叠或交叉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其中一种获取赔偿,但不得重复获取。

受害人如果通过劳动保险基金获得了工伤保险赔偿,那么他就不能再向侵权行为人要求损害赔偿;反之亦然。

这是因为,法律上不允许受害人因同一事故或事件重复获得赔偿,以避免损害人的双重索赔行为。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是相互排他的,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赔偿方式获取赔偿,而不能同时获取。

我们来探讨一下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对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

在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或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基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

主 张 “ 差 ” 的 观 点 则 认 为 ,如 果 工 伤 形 , 只 要 符 合 上 述 法 定 情 形 , 职 工 所 受 伤 害 得 工 伤 保 险 赔 偿 无 关 , 即 使 用 人 单 位 已 经 给 补 是 由 第 三 人 侵 权 造 成 的 , 工 伤 职 工 同 时 享 受 无 论 是 否 由 第 三 人 侵 权 引 起 , 都 应 当 认 定 为 予 受 伤 职 工 工 伤 保 险 赔 偿 ,也 不 能 免 除 侵 权 侵 权 赔 偿 和 工 伤 待 遇 , 重 复 享 受 赔 偿 显 然 超 工 伤 。 换 言 之 , 是 否 存 在 第 三 人 侵 权 不 影 响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
伤 职 工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与 工 伤 补 偿 是 “ 赔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 工 有权 获 得 工伤 保 险 赔偿 、享 受工 伤 待遇 。 双 还 是 “ 差 ” , 是 司 法 界 长 期 存 在 的 两 种 观 (一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 因 工 作 原 因 此 , 只 要 客 观 上 存 在 工 伤 事 故 , 就 会 在 受 补
件 适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规 定 : “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 因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 暴 单 位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侵 权 所 致 , 或 者 是 由 于 受 因用
人 单 位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侵 权 造 成 劳 动 者 人 身 损 力 等 意 外 伤 害 的 ; (四 ) 患 职 业 病 的 ; 伤 职 工 本 人 的 过 失 所 致 , 都 不 影 响 受 伤 职 工 害 , 赔 偿 权 利 人 请 求 第 三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因 工 外 出 期 间 ,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伤 向 用 人 单 位 主 张 工 伤 保 险赔 偿 。 五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 按 照 这 ~ 规 定 , 害 或 者 发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的 : (六 l在 上 下 第 二 ,基 于侵 权 事 实 的存 在 ,受伤 职 工 因 第 三 人 侵 权 发 生 工 伤 的 , 民 事 侵 权 责 任 与 班 途 中, 受到 机 动 车 事故 伤 害 的 ; (七 )法 作 为 被 侵 权 人 , 与 侵 权 人 之 间 形 成 侵 权 之 债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性 质 不 同 , 工 伤 职 工 可 以 同 时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其 他 情 的 法 律 关 系 , 有 权 向 侵 权 人 主 张 人 身 损 害 赔 享受。 形 。 该 规 定 明 确 了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法 定 情 偿 。 侵 权 之 债 成 立 与 否 , 与 被 侵 权 人 是 否 获

工伤第三方赔偿

工伤第三方赔偿

工伤第三方赔偿工伤是指工人在工作中因工作职责发生事故或患上职业病而造成的身体损害、伤病或死亡。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是一个被广泛接受和实施的赔偿机制。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除了工伤保险,工人还可以向第三方寻求赔偿。

以下是关于工伤第三方赔偿的相关内容。

首先,工伤第三方赔偿是指工人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除了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外,还可以向其他与工伤事故有关的第三方寻求经济损失的赔偿。

这些第三方可能是用人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

工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第三方进行索赔。

其次,工伤第三方赔偿的理论基础是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如果第三方的过错导致了工伤事故的发生,工人可以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进行赔偿。

这主要是因为工人与第三方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权益关系,第三方应当对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保护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伤第三方赔偿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复杂性。

一方面,工人需要证明第三方的过错导致了工伤事故的发生,这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和鉴定。

另一方面,第三方可能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工人在寻求工伤第三方赔偿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应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律师的建议。

另外,工伤第三方赔偿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丧失赡养费等经济损失。

医疗费是指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误工费是指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丧失,导致工人无法正常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丧失赡养费是指因工人残疾或死亡导致其家庭赡养费收入的丧失。

最后,对于工人而言,通过工伤保险和工伤第三方赔偿两者并不是互斥的。

工人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和通过第三方赔偿获取额外的赔偿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人所获得的赔偿金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

总体而言,工伤第三方赔偿是工人在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后的一种赔偿途径。

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事故,工人可以通过工伤第三方赔偿获得更多的赔偿金,以弥补经济上的损失。

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意思 自治 的结果 。 ( 二 )权利请 求基础和请求对 象不 同
的2 0 倍 。人身损害赔偿 中特有的是精神损 害赔偿 。 赔偿标 准上 ,工 伤保 险赔偿 的 目的是对 劳动者 的生活给 予物质保障 ,维护宪法规定 的劳动者受到保护 的权利 。而人 身损害赔偿 的 目的是弥补 当事人 的实 际财产损失 。所 以一 般
来说 ,后者 的赔偿数额要高于前者。
工伤保 险赔 偿请 求权 的基础 是行政 法规 《 工伤 保险 条
例》 ,它规定 了受 害人 有权请求 给付工伤保 险基金 。根据 工 伤保 险条例有关 规定 ,其 责任 的承担者 是劳动者所在的特定
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 。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的基础是《 民 法通则 》 及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 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 》 ( 以下简称 《 人损解 释 》 ) 等 民事法律 规范 。《 人损解释 》规定 了第三人侵权 造成损害 时 ,赔偿权 利人可 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第 三人侵权导致 的 人身损害赔偿 中,该第三人在侵权事故发生前是未知 的 ,所 以损害赔偿责任 的承担者事先是不特定 的 ,这一 点不 同于工 伤保险赔偿 。
予相关 的赔偿待遇 。 而人身损 害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即以过错 为追 究当事人 责任 的基础。辅之以过错推定责任原
则 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 ( 四 )适用条件 不同
工伤保 险赔偿 的条件包括三方面 。首先 ,劳动者所在 的 用人单位为其缴纳 了工伤保险费 。其次 ,该劳动者 因工伤事 故受到 了损害 。最后 ,已经经特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 能力鉴定符合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 的条件一般包括侵权 法上 的四要素 ,即行为人 的过错 , 行为人 的违法行为 ,损害 , 违法行为 和损 害后果之 间的因果关 系。当然被 害人请求赔偿 时要 负担举证责任 ,即证 明侵权行 为和损 害后果 之间的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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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关系的反思【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及司法解释也随之被打上了历史印记,但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却变得更为激烈。

本文讨论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二者之间的关系,希冀得到有价值的思辨结论。

【关键词】工伤保险;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法条,似乎我们能够得出一个结论,当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受害人或者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或者从单位得到工伤保险的补偿;而受害人一旦接受单位补偿后,向该第三人索偿的权利将转移给单位。

但是,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关系远没这么简单。

一、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下适用情形之选择
工伤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交纳保险费,待到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而造成残疾或者死亡致使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从社会或者其他机构得到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

第三人侵权责任,是相对于用人单位侵权(即雇主侵权责任)而言的,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及其雇员以外人员对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职工所造成的身体健康伤害。

在两者竞合问题上,世界各国几乎都经历了由传统侵权行为法
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演变。

多种损害填补制度的并存产生了一种特殊现象,即就同一损害可能有多种赔偿或补偿来源,那么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之间到底是何种关系?下面就现代各国主要存在四种基本模式进行阐述:
(一)选择救济模式。

即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工只能在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给付之间任选其一,要么选择工伤保险赔偿,要么选择民事赔偿。

有学者认为,该模式从表面上看,受害人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侵权诉讼并可以获得较多的赔偿,但权利人面临着举证不能和执行不能等诸多风险。

相比而言,工伤保险给付虽然数额较低但是稳固、直接,能迅速救济当事人,当事人往往被迫选择工伤保险赔偿。

因其不合理性,此种模式后被废止。

(二)取代救济模式。

即工伤保险取代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遭受工伤事故的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而不能依侵权法请求赔偿。

学者对此模式的批评意见主要有两条:第一,认为工伤保险制度不能保证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完全赔偿,而侵权责任法奉行完全赔偿原则。

替代模式会剥夺权利人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

第二,认为此种模式不利于对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制裁。

由于雇主对工伤所负的责任仅限于支付保险金,发生工伤事故后不考虑造成损害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应受到道德上的评价,从而丧失了制裁功能;雇主承担的工伤责任(支付保险金)与其在预防工伤事故方面是否有积极作为无关,使其丧失了一般的预防功能。

(三)双重救济模式。

又称兼得模式,即受害职工可以同时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从而获得双重赔偿。

对这一模式的批评意见集中在两点:第一,该模式完全背离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工伤保险的建立是为了减轻雇主责任并使责任社会化,而兼得模式不仅没有使雇主免责,而且加重了雇主的负担。

第二,在此种模式下,受害人可以获得双份补偿,其所得赔偿款总额可能会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违背了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准则。

(四)补充救济模式。

即受害人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同时请求,但不得超过其所受损失的总额。

补充救济模式既分散了用人单位风险,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又避免了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

同时又保证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无疑较为可取。

二、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时处理的相关规定
我国对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的处理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原劳动部颁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各地方法规等。

然而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三人侵权时,受
害人是否有权同时取得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损
害赔偿,及取得赔偿的额度总量和赔偿额分配问题。

三、我国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之模式
从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事故,是在出现“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也就是说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此情形下采取的是“补偿模式”,但是在“第三人支付损害赔偿”后的情形下,有何规定,是否采取“兼得模式”尚无定论。

从理论以及现实的角度来看,我们只对后两种模式进行讨论。

笔者更赞同“兼得模式”,理由有以下几点:
其一,我国试图尝试建立的工伤保险系补偿性质,但是不能因此而剥夺受害劳动者获得双份补偿的权利,法律也并未做出相应规定。

同时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是基于雇主或企业向医保基金投保,因符合双方约定的赔偿条件成就而产生的合同之债;而第三人的赔偿则是基于第三人对劳动者的侵权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其二,人身的生命健康不同于财产,不存在所谓“不当得利”的问题。

保险法也明确强调,人身险不同于财产险,没有最高额限制,且允许投保人重复多次投保,即保险法上对于人身伤害是不排斥,当事人因受到侵害时获得足额甚至几倍于实际损害的赔偿或补
偿。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其三,从工伤保险的实际运行模式来看,工伤保险保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在构成保险规定的条件的时候,即工伤成立的时候,只要经工伤认定,劳动者就有权获得保险赔偿。

如果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享有在支付完劳动者赔偿后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那么也就是说,保险基金不存在着实际的损失,那么工伤保险的补偿性质又何在呢?
其四,在兼得模式下,劳动者受益更多,能够获得的补偿更为充分,正如前文所说在采取兼得模式的情况下受害的劳动者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等于实际损失与保险赔偿之和。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的劳动者能够获得的赔偿的数额往往达不到其实际损失的数额,并且我国其他的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未能够达到覆盖面以及赔偿面的全员覆盖,在无工伤保险赔偿的情况下,受害的劳动者无法得到充分的补偿。

作为时常处于医保基金、侵权者、劳动者这个三角关系最弱的一环的劳动者来说,理应在法律安排上得到一定的照顾。

四、结论
工伤保险归根到底是国家建立的一种调节社会矛盾,保障出于
弱势地位的受害劳动者利益的手段,是一种社会矛盾的“控制阀”。

其运行实际上也是遵循商业保险的方式,因此对于受到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受益人即劳动者有权依照《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获得双份赔偿,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基金无代位求偿权。

【参考文献】
[1]刘晗.再探工伤事故中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民事损害赔偿竞合时的选择——南平鸿志兴案例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9.
[2]李清伟.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冲突与融合[c].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
[3]王泽鉴.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c].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
[4]孙树菡、王岩.劳动者职业伤害法律保障[m].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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