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并存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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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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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7月1日)一、关于工伤保险赔偿案件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竞合的处理原则我们认为,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工伤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工伤保险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民法的填平原则、过错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侵权损害赔偿的损失包括财产性损失及非财产性损失,其性质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

故在劳动者人身权受到第三人侵害的同时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同时,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履行了相应赔偿义务后,可就劳动者已实际获得的重复的赔偿部分取得追偿权。

此外,法院应在判决书中明确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的追偿权和侵权损害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各重复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二、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如何认定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具体赔偿项目的确定,目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式。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

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

浅析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摘要】劳动者在工作中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工伤的,依据工伤保险的规定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按照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受害的劳动者还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

这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两者的关系如何处理,立法和司法解释模糊,导致实践中工伤保险机构和法院处理案件的标准不一。

所以,对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工伤保险;第三人;侵权责任一、相关概念工伤是工伤事故的简称,是雇工制度相伴而生的,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即劳动者因工伤致残或死亡,造成暂行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家属有权根据法律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通俗地说就是指企业和其他组织(雇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由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基本保险。

德国《劳工伤害保险法》开创了社会保险模式的工伤保险制度,使职业伤害赔偿成为社会保险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关联与区别因第三人而发生的工伤事故,遭受工伤的工人以民事侵权来请求企业经营者给予民事赔偿,也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法请求工伤认定,然后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给予工伤保险赔偿。

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一)关联英国著名的社会保险专家奥加斯(ogus)认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侵权制度的缺陷所致的,工伤保险是从侵权赔偿法发展而来的。

工伤保险和第三人侵权赔偿都是工伤侵权的损害救济,两者的功能是对工伤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以填补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众所遭受的损害。

从其渊源来看,侵权赔偿的历史源远流长,侵权赔偿发展到工业革命后,工伤侵权案件频发,工伤保险从侵权赔偿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专门的一种侵权赔偿制度,并且跨越了私法范畴,成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摘要】目前,当工伤保险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究竟应当如何赔偿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定论。

而且由于立法不完善,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标准也大相径庭,这对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也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危害。

文章首先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入手,诠释此制度存在的意义,再对国际上目前存在的模式进行分析,从而对目前国内存在的模式提出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赔偿竞合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民事侵权阶段第一个段是民事侵权阶段,在这个阶段工伤赔偿是以侵权责任法来处理的。

但随着工伤事故的与日俱增,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在对工伤赔偿方面的劣势渐渐显露:(1)、由于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雇工需要证明在发生工伤的过程中雇主存在过错,这对于一般雇工来说是十分困难的。

因此,雇工可能因此很难举证从而导致败诉的可能性大幅增加。

(2)倘若雇工胜诉,雇主也可能无法承受数额巨大的赔偿费用从而导致执行难的问题,员工胜诉后的权益也无法保障。

(3)、由于工伤事故频发,雇主往往会陷入频繁的诉讼导致经营陷入困难;同时诉讼会导致雇主与雇工的对立,加深劳资矛盾。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仅以侵权责任法来调整工伤赔偿的做法渐渐落下了帷幕。

(二)劳工补偿阶段第二个阶段劳工补偿阶段。

劳工补偿制度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在法定情形下,按照法定标准,直接领取工伤赔偿。

此时,对工伤的赔偿已经规范化、基准化,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雇工可以跳过诉讼程序,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工伤赔偿。

这种制度简化赔偿的程序,雇工无需再对雇主存在过错举证,也避免在赔偿数额上无休止的争执。

但是,在劳工补偿制度下,企业仍然面临着高额的赔偿金额,从而可能使企业的经营陷入困难;同时,雇工也承担着雇主无力偿付赔偿的风险。

雇主为了平衡风险,往往会购买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

这种保险能够降低企业大额赔付的风险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雇工的利益。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同时发生的案件,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情况,由此引发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纠纷的竞合。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一方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而导致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问题规定尚不明确,各地方在执行中缺乏统一认识,加之法律工作者亦对此有不一致理解,故在案件处理和受害劳动者损害赔偿问题上往往产生分歧,于是就出现了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还是只能获得工伤保险或民事赔偿中的一种,还是在获得工伤保险后,可以就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请求赔偿,还是先获得民事赔偿,再由工伤保险对不足部分补足等争论,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对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借以厘清这两项请求权的实现方案。

一、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分析掌握立法针对某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

下面,笔者将就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进程。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新中国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费的基本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单一救济模式。

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将工伤保险纳入强制的社会保险范畴。

该《试行办法》采取了两种救济模式:对企业而言,其一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即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取代模式;而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则采用责任竞合模式,即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浅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

浅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
安徽 广播 电视大 学学 报 2012年 第 3期
浅析工伤保 险补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民事侵权赔偿竞合 问题
尚 倩 (安徽 广播 电视 大 学 合肥 分校 ,合 肥 230001)
摘 要 :现代 侵权 的多元化救济模式 导致 了工伤 保险 责任与 民事赔偿责任 的竞合 难题 。在评述 理论界 的相
关观点 ,分析我 国现行立法规定的基础 上,认 为我 国应 当从 工伤保 险制度设 立 的 目的和初衷进 行考
第 二种 观点 ,适 用 替 代模 式 ,也 叫免 除 模 式 。这 种模 式 的含 义是 以工 伤保 险完 全 取 代侵 权 责 任 。有 学者认 为 ,工伤 事故 发 生 以后 ,工伤 职 工 只 能依 照法 定程 序享受 工伤 保险 的相应 待遇 ,不能 去选 择 民事侵 权赔偿 。_4]这 种模 式 目前在世界上被采 用的范 围较 广 ,这与其 自身的优势有关,如可以提高工伤救 济的 效率 ,减少诉 讼 ,节约 社会 资源 等 。但 是 同时 ,这 种模 式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它使工伤职工失去了完全受偿 的权 利 ,不 利 于保 护工 伤 职工 的利 益 。而且 ,这 种单 一 的模式 ,也 不 利 于 对 工 伤 事 故 的 预 防 和 制 裁 。 因
析 ,比较 笼统 。随着研究 的深 入 ,争 论逐 步有所 变化 , 有 的 的学 者 开始分 析具体 情况 ,认 为应 当根据 不 同的 情 形分别 适用 以上 四种模 式 。
第 一种 观点 ,适 用选 择模 式 。“选择 者 ,系指被 害 人 仅得 于侵权 行 为损 害赔 偿 与劳灾 补偿 之 间 ,选择 其 一 。 ”C23意思 是 工 伤职 工 只能 在 两种 赔 偿 之 间选 择 其 一 ,不允 许两 种方式 同时适用 。也 即 ,选 择 了一 种 ,就 排 除 了另一 种 。如 有 的学者 主张 ,对 于那 些没 有参 加 工 伤保 险 的劳动者 以及 坚持 选 择 按 照 侵权 行 为 法 进 行 民事诉讼 的 ,应 当准 许适用 侵权行 为 法 的规 定处 理 工伤事 故责 任纠纷 。l3]这种 模式 表面 上赋 予 了雇 员 充 分选择的 自由,且侵权赔偿数额较 多,但是 由于侵权 诉 讼耗 时长 ,且这 种救 济 常常 是 不 确定 的 ,不 如 工 伤 保险来得稳妥、及 时。从具体操作看 ,该模式也存在 一 些 困境 。如 ,选 择 权行 使 有 无 时 间 限制 ,选 择 权 行 使 的撤 回等 。

“单赔补差额”还是“双赔”?——关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分析

“单赔补差额”还是“双赔”?——关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分析

“单赔补差额”还是“双赔”?——关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分析卢振虎【摘要】<正>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或工亡)的赔偿,对权利人是实行双份赔偿,还是采取补充补偿模式,社会各界对此的争议较大。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权利人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不能再获得全额工伤保险的赔偿。

本文将对这两种观点进行分析。

工伤保险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不长,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各级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保险赔偿与第【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6(000)001【总页数】2页(P19-20)【关键词】第三人侵权;工伤保险;补偿模式;竞合问题;权利人;民事赔偿;实施时间;司法机关;社会保障制度;保险经办机构【作者】卢振虎【作者单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16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或工亡)的赔偿,对权利人是实行双份赔偿,还是采取补充补偿模式,社会各界对此的争议较大。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权利人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不能再获得全额工伤保险的赔偿。

本文将对这两种观点进行分析。

工伤保险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不长,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各级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处理问题,在实践中就有关法律适用上认识和执行不尽一致。

本文旨在对这一争议法律问题进行浅析,以便于政策制定部门尽快统一意见,减少行政争议。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但是,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均未对此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各地在制定《条例》配套办法时,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社部给予的指导意见是应当坚持“促进制度公平,损失填平补齐”的基本原则,即实行“单赔补差额”的原则,相关待遇不能双重享受。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竞合研究

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竞合研究
况发生。 不会导致道德风险 的出现, 同时却充分保护 了受伤职工的生命 健康权 。 其三, 鉴于工伤保险赔偿标 准确 实低 于民事 侵权赔偿标准, 且工伤 保险待 遇不 包括精神损害赔 偿, 因此在排 除双 重补偿的赔偿方式后. 补 充赔偿模式 成为非 常公平 和合理 的选 择。 ( ) 三 补充赔偿 模式操作 中的相 关建议
【 关键词】工伤保险

民事赔偿
竟合

工伤 保险 与民事赔 偿 的竞合
同一起工伤事故存在工伤保 险赔偿和 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 问题。 即受伤职 工存在两个请求权。 一个是主张给 予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 另一个 是主张 民事损害赔 偿的请求权 。 关于 工伤保险与 民事赔偿的竞合如何处理, 总结各国情况。 认 普遍 为主要有 四种模式 : () 1选择其一模式。是指受伤职工可 以在工伤保险赔偿与 民事侵 权赔偿之间进 行选择 , 选其一的 同时。 丧失了另一种请求权 。 任 也 ( 保险优先模式。是指职 工发生 工伤事故后, 2 ) 当存在工伤保险时l
() 4补充赔偿模式。是 指受伤职 工遭受工伤后, 既可 以要求工伤 其 保险支付赔偿金。 同时也有权向侵权 人请 求损害赔偿。 是两项赔偿总 但 额不能超 过实际损害 。
二、我 国工伤保 险 与民事赔 偿竞 合规 定
( )国 家有 关 政 策 一 < 工伤保险条例 >以及2 1 年7 日起施行的 《 O 月1 O 侵权责任法 》 对于上述 竞合问题均未作 出规定。 目前, 对工伤保险与 民事赔偿竞合问题有所 涉及 的法律法规如下: ( 安全生产法 >第 四十八条规定: 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损害 的从 业人员, 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除依 依照有关 民事法律尚有获得 赔偿 的权利, 有权向本单位提 出赔 偿要 求。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 动者, 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 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告知其按 《 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 工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伤保险待遇必须保持⼀个相对公平和相对统⼀的待遇⽔平。

下⾯提供⼯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欢迎参考! ⼯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例 关键词 民事⼯伤保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第三⼈侵权 裁判要点 1.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伤,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请求社会保险机构或⽤⼈单位⽀付⼯伤保险待遇。

2.交通事故责任中的残疾赔偿⾦、死亡赔偿⾦,以及⼯伤保险待遇中的残疾津贴、⼀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等具有⼈⾝专属性质的费⽤项⽬,可以两类案件中分别主张。

3.在⼯伤保险待遇案件中,权利⼈请求⽀付第三⼈未赔偿的治疗⼯伤的医疗费⽤或医疗费差额的,⼈民法院应予以⽀持。

相关法条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 基本案情 李x系xx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电公司)职⼯,从事为客户上门安装维修家电⼯作,家电公司为其缴纳⼯伤保险。

2010年8⽉22⽇,李x到客户家中完成安装维修⼯作,驾驶他⼈两轮摩托车返回公司途中,与吴x驾驶的中型货车相撞,致李x受重伤住院48天。

对该事故,吴x负主要责任,李x负次要责任。

2011年2⽉28⽇,经xx县司法鉴定所鉴定,李x特重型颅脑损伤致后遗症构成七级伤残,肝破裂修补构成⼗级伤残,误⼯⽇评定为189天、护理依赖评定为190天。

该交通事故造成李x损失345361.36元,其中医疗费141960.41元,误⼯费9450元,护理费9500元,住院期间伙⾷补助费576元,营养费900元,交通事故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692元,⾷宿费2335元,残疾赔偿⾦129141.8元,抚养⼈⽣活费49206.15元。

法院⽣效裁判认定,扣除交强险赔偿⾦额外,李x应对其损失承担30%的责任,吴x承担70%的责任,并判决吴x赔偿李x医疗费等费⽤共计272152.95元。

最高法院法官详解民事与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最高法院法官详解民事与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最高法院法官详解民事与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最高法院法官详解民事与工伤赔偿能否兼得作者最高人民法院蔡小雪【提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一、问题的提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审理秦永东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师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行政决定上诉一案中认定:2004年12月31日,秦永东的妻子张秋丽(生前系新疆兵团建工师昆仑工程建设总公司宏正造价事务所工程师)出差到沙湾县地税局做完工程决算审核后,乘坐该局的车返回乌鲁木齐的途中,因该局驾驶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秋丽死亡。

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驾驶员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车主单位沙湾县地税局给秦永东赔偿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元、丧葬补助金72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30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合计元。

张秋丽所在单位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师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报送了《工伤认定申请表》,2005年4月1日,管理中心作出张秋丽系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

同年5月20日,管理中心以事故方已赔付的费用均高于《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一次性死亡补助金52800元、丧葬补助金66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040元,合计88400元)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决定。

秦永东不服该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条例》的规定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工伤,同时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既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依法请求人身伤害赔偿。

张某在选择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存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竞合。

二、审判实务分歧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如何选择赔偿方式,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应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再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应书面声明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若劳动者未作出放弃声明,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观点二认为,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劳动者无需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三、解答意见对于上述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认为,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应遵循“填平原则”,即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可以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

该法并未禁止因同一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获得双重赔偿。

因此,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有权再向侵权人主张不足部分。

其次,《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作出放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声明。

若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则违反了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原则。

此外,要求劳动者作出放弃声明还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无法获得充分救济。

最后,《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劳动者只能选择一种赔偿方式。

在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赔偿方式。

工伤和人身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

工伤和人身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

⼯伤和⼈⾝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构成⼯伤的,劳动者在获得⽤⼈单位⼯伤保险赔偿后,⼜向侵权⼈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是否会得到⼈民法院的⽀持?店铺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伤和⼈⾝损害竞合时如何赔偿《民法通则》第⼀百⼀⼗九条规定,侵害公民⾝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减少的收⼊、残废者⽣活补助费等费⽤;造成死亡的,并应当⽀付丧葬费、死者⽣前扶养的⼈必要的⽣活费等费⽤。

因此,第三⼈侵权造成他⼈⾝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该条第⼆款规定:“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造成劳动者⼈⾝损害,赔偿权利⼈请求第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伤事故受到⼈⾝损害,有权向⽤⼈单位主张⼯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损害系因⽤⼈单位以外的第三⼈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主张⼈⾝损害赔偿。

可见,⼯伤保险赔偿与其他⼈⾝损害赔偿发⽣竞合时,⽬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排斥两项请求权同时提出的情形。

案例李某是乐安县**公司的⼀位⽼职⼯,2008年2⽉13⽇15时,因雪灾李某根据县供电公司⼯作安排急需前往某乡镇进⾏电⼒抢修,于是⾃驾摩托车后载同事张某⼀同前往,⾏⾄增⽥镇农贸市场路段时与刘某驾驶的摩托车发⽣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先后⼆次住院共计70天,⽤去医疗费28056.12元。

论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论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论 工 伤 保 险 和 民 事 侵 权 的 法 律 适 用
崔 彦 杰
( 西大学 法学院 , 山 山西 太 原 00 0 ) 3 0 6
[ 摘 要 I- _ 伤是现 代社 会 不可避 免 且 经 常发 生的 , 工伤 赔 偿 问题 上 , 界 各 国经历 了 由 T 在 世 传统 侵权行 为法一元 调整机 制 向 多元 调 整机 制的 演 变。在 现 代社 会 , 工伤损 害的救 济机 制 涉及 侵权 行为 法 、 商业保 险 法、 社会 保 险法等 多个领 域 , 民事侵 权 赔偿 和 工伤 保 险赔 偿是 两种主 要 的 方 式。但在 具体 工伤 事故救 济 中, 何 运 用 工伤 保 险 赔偿 和 民事侵 权 赔偿 来 实现 “ 如 工伤 损 害填 补” 却始终 是 困扰 着理 论 和 实践部 门。文 章在 比较 四种 模 式利 弊 和 分 析 我 国立 法 现 状 的 基础 上 , 出 了在 法律 适 用方 面应遵 循 的几 项原则 , 提 以期 完善 我 国工伤 事故 赔偿 的 法律 适 用制度 。 【 关键词 l 民事侵权 ; 工伤保 险 ; 法律适 用原则 . [ 中图分 类 号 ] 9 3 [ 献标 识码 ] D2 文 A [ 文章编 号 ] 6 3— 4 7 2 1 ) 3— 1 1 0 17 9 7 ( 0 0 0 0 2 — 3
第2 7卷 第 3 期 21 0 0年 0 9月

北Hale Waihona Puke 工程大学


( 社



版)
V0 . 7 N . 12 o 3
Se . p 201 0
Junl o H b i U i ri o E g er g ( o i Si c E io ) o ra f ee nv sy f ni ei Sca e t n n l c ne di e tn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

主 张 “ 差 ” 的 观 点 则 认 为 ,如 果 工 伤 形 , 只 要 符 合 上 述 法 定 情 形 , 职 工 所 受 伤 害 得 工 伤 保 险 赔 偿 无 关 , 即 使 用 人 单 位 已 经 给 补 是 由 第 三 人 侵 权 造 成 的 , 工 伤 职 工 同 时 享 受 无 论 是 否 由 第 三 人 侵 权 引 起 , 都 应 当 认 定 为 予 受 伤 职 工 工 伤 保 险 赔 偿 ,也 不 能 免 除 侵 权 侵 权 赔 偿 和 工 伤 待 遇 , 重 复 享 受 赔 偿 显 然 超 工 伤 。 换 言 之 , 是 否 存 在 第 三 人 侵 权 不 影 响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
伤 职 工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与 工 伤 补 偿 是 “ 赔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 工 有权 获 得 工伤 保 险 赔偿 、享 受工 伤 待遇 。 双 还 是 “ 差 ” , 是 司 法 界 长 期 存 在 的 两 种 观 (一 )在 工 作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 因 工 作 原 因 此 , 只 要 客 观 上 存 在 工 伤 事 故 , 就 会 在 受 补
件 适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规 定 : “ 时 间 和 工 作 场 所 内 , 因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受 到 暴 单 位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侵 权 所 致 , 或 者 是 由 于 受 因用
人 单 位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侵 权 造 成 劳 动 者 人 身 损 力 等 意 外 伤 害 的 ; (四 ) 患 职 业 病 的 ; 伤 职 工 本 人 的 过 失 所 致 , 都 不 影 响 受 伤 职 工 害 , 赔 偿 权 利 人 请 求 第 三 人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因 工 外 出 期 间 ,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受 到 伤 向 用 人 单 位 主 张 工 伤 保 险赔 偿 。 五 的 ,人 民 法 院 应 予 支 持 。 ” 按 照 这 ~ 规 定 , 害 或 者 发 生 事 故 下 落 不 明 的 : (六 l在 上 下 第 二 ,基 于侵 权 事 实 的存 在 ,受伤 职 工 因 第 三 人 侵 权 发 生 工 伤 的 , 民 事 侵 权 责 任 与 班 途 中, 受到 机 动 车 事故 伤 害 的 ; (七 )法 作 为 被 侵 权 人 , 与 侵 权 人 之 间 形 成 侵 权 之 债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性 质 不 同 , 工 伤 职 工 可 以 同 时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其 他 情 的 法 律 关 系 , 有 权 向 侵 权 人 主 张 人 身 损 害 赔 享受。 形 。 该 规 定 明 确 了 应 当 认 定 为 工 伤 的 法 定 情 偿 。 侵 权 之 债 成 立 与 否 , 与 被 侵 权 人 是 否 获

总结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条款

总结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条款
北京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33、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则不必再重复给付。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1]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山东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 鲁高法[2005]201号
山东济南中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5年9月8日济中法〔2005〕83号 )
一、(六)......如果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也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伤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单赔 (补充赔偿模式)
天津市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津政令第 50 号,2012年3月5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当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含精神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论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论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

论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摘要: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被第三人侵害导致伤亡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涉及到工伤及侵权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中包含了诸多给付项目,这些项目劳动者是否可以同时享有请求权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法律法规中所列举的赔偿项目进行归纳分析,并针对各类赔偿项目的特点提出相应的处理模式,以期对解决该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工伤保险;共有项目;专有项目一、我国关于该问题的法律规定具有模糊性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是导致法律适用产生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我国处理该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一)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在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工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等,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即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是不能同时享有的。

但是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取代这一《试行办法》后,并没有对该问题作出相应规定,致使出现法律真空。

(二)2004年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仅仅表明劳动者享有这两种救济途径,但对于这两种赔偿机制在实际中如何适用,并未明确。

(三)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该条款对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赔偿的交叉赔偿项目之一医疗费作出了规范,明确当事人不能享受双重赔偿,同时指出第三人的第一赔偿序位,赋予了工伤保险代办机构的追偿权。

但是在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之间还有许多其他赔偿项目,法律并未明确。

二、新的处理模式构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解释》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赔偿的项目非常之多,笔者将这些项目分为两大类,即同质类项目(两者都列举的项目)和专属项目(专属于两者之一的项目),而同质类项目又可划分为实际财产支出损失赔偿项目和可期待利益损失赔偿项目。

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适用的关系

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适用的关系

为 行政 法 规 的 伤 保 险 条例 》 定 受 害 人 工 规 有 权请 求 给 付 工 伤 保 险基 金 , 高 人 民 法 最 院《 身 损 害赔 偿 司法 解 释 )[0 3 0 ) 人 ) 20 ] 号 规 ( 2 定 , 第 三 人致 害 的 情况 下 , 害 人 有 权 请 在 受
经 济 与 德
工伤 保险 与侵 权 赔 偿 适 用 的关 系
魏 洪 琼
( 夏 电力 设 计 院 宁
在 工 伤 赔 偿 问题 上 , 界 各 国 经 历 了 世 由传 统侵 权 行为 法 一 元调 整 机 制 向多 元 调 整机 制 的演 变 。 伤 保 险 制度 的 产 生 , 得 工 使 对 工 伤 事 故 的 救 济 出 现 了 两 种 方 式 : 伤 工 保 险赔 偿 和 侵权 损 害 赔 偿 中的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 样 的 法 律 状 况 在 我 国也 是存 在 的 : 这 作

的 特 殊 情 况 下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 因职 业 性 或 有 害 因 素 危 害 而 负伤 ( 患 职 业 病 )致 残 、 或 、 死 亡 时 , 本 人 或 其 供 养 的 亲 属 给 予 物 质 对 帮 助和 经济 补 偿 的一 项 社 会 保 障制 度 。 以 工 伤保 险 的 方 式赔 偿 工业 事 故 和职 业 病 受 害 人 的 人 身损 害 , 有 十 分 明 显 的 优 势 : 具 受 害 人 可 以迅 速 获 得 赔 偿 、 害 人 和 雇 主 都 受 可 以避 免 费 事 费 钱 的 民事 诉 讼 程 序 、 因 不 受 害人 的一 般 过 失 而减 少 赔 偿 金 等 。 时 , 同 工 伤事 故 责 任 属 于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之 一 种 , 害 人 可 以 依 照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规 定 就 受 其 因工 伤事 故 遭 受 的人 身 损 害 请 求 侵 权 损 害赔 偿 。 工 伤 保 险 赔偿 而 言 , 通 人 身 较 普

试论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试论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商场现代化》2012年8月(中旬刊)总第692期一、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1.二者的联系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再到雇主责任险最后到工伤强制保险,这是工伤保险发展所经历的四个阶段。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是在雇主责任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是商业保险被国家公权力介入,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强制性的保险。

劳动法和民法对于工伤事故加以规范的角度是不同的,前者是从工伤保险关系的角度,而后者则是从工业事故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角度。

这就使得工伤事故被赋予了双重性质,是劳动保险与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竞合。

然而这种竞合从实质上说,其实是劳动法与民法这两个基本法的法规之间的竞合。

因此,工伤事故责任实际上也是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

2.二者的区别(1)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工伤保险制度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它的目的在于对工伤职工进行补偿和救助,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工伤保险补偿的给付义务人是特定的社会保险机构。

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则通常是由民法进行调整的,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民事纠错制度,它是以个人过错为基础的,因此应该属于私法的范畴。

(2)目的及功能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是处于较弱势的地位的,为平衡二者间的地位差距,在国家强制力的干涉下,工伤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工伤保险费,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使工伤职工从社会保险机构处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同时,这一制度也能较快的把用人单位从沉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中解脱出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而侵权损害赔偿则具有损害填补的功能,其目的是使损害恢复到未发生的状态。

即在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造成不法侵害时,使受害者得到救济,它最根本的制度价值就是平衡个体利益。

(3)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完成了向补偿不追究过失原则的转变。

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该如何适用

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该如何适用

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该如何适用在现代社会中,工伤保险立法已经成为社会保障立法领域的一大支柱。

但是,由于它是从民事侵权行为中逐渐剥离出来的,就始终难以摆脱侵权行为的一般性特点。

比如,工伤保险赔付多是由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引起的,而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很多则是由于雇主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比如雇主提供的生产工具发生故障、雇主提供了有毒的生产资料等等。

但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在立法理念、认定要件、给付主体、给付内容等方面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都有不同,所以,这样就会出现一个行为由不同法律调整的现象,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竟合。

在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竞合主要体现《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安全生产法》第4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2条。

其中,《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对于这两部法律中的规定产生了两种不同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这两条规定的是一种“双重受益模式”,即当事人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尚有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另一种理解认为,这两条规定采取的是“补充模式”,即当事人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可以行使尚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用以补足。

显然,对于法条解释的模糊,也导致了司法实践的不统一。

虽然,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赔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它只是行政法规,位阶较低,不能对此前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中的民事请求权作出限制。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应对这一问题呢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作出了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1条、第12条中规定,对于工伤中涉及到第三人侵权的,可以提出人身伤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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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并存应如何处理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并存应如何处理今年63岁的李伯系某机关退休干部,2005年1月,李伯被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聘请为工作人员,每月工资2000元。

2005年10月16日,李伯骑自行车上班时,被19岁的张某骑摩托车撞倒,李伯身体多处严重受伤。

交通警察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李伯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张某无证驾驶、逆向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伯在医院治疗2个月,共花去医疗费43000多元,出院后,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

因张某无赔偿能力,李伯要求医药公司按照工伤事故予以赔偿,给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96000多元,医药公司认为李伯应该向交通肇事人索赔,对李伯的请求予以拒绝,李伯遂聘请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后,认为李伯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七项规定,属于工伤事故,裁决医药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李伯96000多元。

医药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医药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李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医药公司的银行帐户,从医药公司帐户上划拨96000多元给李伯。

劳动者的工伤与第三人有关,比如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如果第三方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显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民事侵权赔偿。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顺序的,一般情况下应当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

除了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应获得法院支持。

如果劳动者先按工伤事故处理,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即取得了劳动者向对工伤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可以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也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根据上述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按照混合模式处理,即用人单位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但若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伯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肇事者张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在这种
情况下,李伯既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有权申请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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