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探讨(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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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

因为这 些不同,在 面对 工伤事故案件 中的请 求权 竞合 问题 时,应 当与民事权利 的竞舍 区
别 开 来。 由此 便 可得 出 ,在 职 工 因第 三 人 侵
损害赔偿均得主张 , 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 , 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 于 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该模 式很好 地避 传统的私法范畴。民事赔偿作 为一种 纠错机 免 了受害职工获得双份利益 ,同时又保 证其 制,通过对加 害人课 以义务、削弱其利益并 能 够 获 得 完 全 赔 偿 。 但 在 实 践 中 ,两 者赔 偿
着 工伤事 故的增 多,国家 为了保 护劳动者 的
律制度 的归责原则 。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来看 , 利 益便设 立 了工伤保险制度。工 伤保 险是指 在 劳 动 者 对 侵 权 人 提 起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之 诉 中 劳 动 者 在 工 作 中 或 法 定 的 特殊 情 况下 发 生意 适 用 何 种 归 责 原 则 应 当根 据 危 险 来 源 的 不 同 外事 故 ,或 因职业 性 有 害 因素危 害 而 负伤 f 或 从 两 个 方 面来 分 析 :来 自于 用 人 单 位 内部 的
区 别 于 作 为 私 法 之 一 的 民法 ,是很 明 显 的 。
将其转移至受害方从而重新 实现了双方之间 数额孰高孰低 ,无法确定计算 ,因为工伤赔 的 利 益 平 衡 。工 伤保 险 并不 是 要追 究 谁 的 过 偿有 的终身享有 ,取决于实际寿命。且雇主 权 发 生 工 伤 的 场 合 ,兼得 主 义模 式 为优 ;在 错 ,其 功 能 在 于 损 害 填 补 、预 防损 害 以 及 分 缴 纳 保 费而 不 能 免 除工 伤 事 故 风 险 ,也 有 失 职 工 非 因 第 三人 侵 权 发 生 工伤 的 场合 ,替 代 散 损 失 ,相 比之 下 ,人 身损 害 赔偿 的 功 能损 公 平 。 主 义为 优 。 害 填补 、预防 损 害 以及 制 裁 。 那 么 , 这 些 国外 模 式 对 我 国 解 决 工 伤 【 关键词 】工伤保 险赔偿请 求权 ;人 身 归 责 原则 。 区分 工 伤 保 险赔 偿 请 求 权 与 案 件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有怎样 的借鉴意义

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的热点和难点

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的热点和难点

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的热点和难点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的热点和难点工伤损害赔偿争议往往集中反映劳资双方矛盾的激化,并直接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正确处理工伤损害赔偿案件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着关键意义。

一、工伤赔偿救济途径缺失问题根据劳动法与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是仲裁前置条件,而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由于职工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医疗费问题或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协议,而错过工伤认定的时机,当协商不成或发现协议对其明显不公,再提出申诉请求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不认定工伤,前置条件的缺失导致仲裁与诉讼环节无法启动,劳动者在不能提供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情况下,法院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驳回起诉。

这些受伤害职工救济无门,有的职工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系劳动争议,又无法直接受理。

二、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在很多案件中,工伤赔偿往往与侵权赔偿发生竞合问题,比如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在发生这种竞合的情况下,往往会发生诉讼请求与诉讼主体的混乱。

对此,应根据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中的解答: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行主张,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可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向第三者主张代位求偿的。

三、—次性工伤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给付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有些职工工伤后未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与单位协商有关工伤待遇并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对此用人单位意见较大,认为职工单方违约,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要求按双方协议履行。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摘要】目前,当工伤保险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究竟应当如何赔偿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定论。

而且由于立法不完善,在司法审判中适用的标准也大相径庭,这对于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也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危害。

文章首先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入手,诠释此制度存在的意义,再对国际上目前存在的模式进行分析,从而对目前国内存在的模式提出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侵权赔偿竞合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一)民事侵权阶段第一个段是民事侵权阶段,在这个阶段工伤赔偿是以侵权责任法来处理的。

但随着工伤事故的与日俱增,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在对工伤赔偿方面的劣势渐渐显露:(1)、由于侵权责任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雇工需要证明在发生工伤的过程中雇主存在过错,这对于一般雇工来说是十分困难的。

因此,雇工可能因此很难举证从而导致败诉的可能性大幅增加。

(2)倘若雇工胜诉,雇主也可能无法承受数额巨大的赔偿费用从而导致执行难的问题,员工胜诉后的权益也无法保障。

(3)、由于工伤事故频发,雇主往往会陷入频繁的诉讼导致经营陷入困难;同时诉讼会导致雇主与雇工的对立,加深劳资矛盾。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仅以侵权责任法来调整工伤赔偿的做法渐渐落下了帷幕。

(二)劳工补偿阶段第二个阶段劳工补偿阶段。

劳工补偿制度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本单位职工在法定情形下,按照法定标准,直接领取工伤赔偿。

此时,对工伤的赔偿已经规范化、基准化,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雇工可以跳过诉讼程序,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领取工伤赔偿。

这种制度简化赔偿的程序,雇工无需再对雇主存在过错举证,也避免在赔偿数额上无休止的争执。

但是,在劳工补偿制度下,企业仍然面临着高额的赔偿金额,从而可能使企业的经营陷入困难;同时,雇工也承担着雇主无力偿付赔偿的风险。

雇主为了平衡风险,往往会购买工伤事故雇主责任险。

这种保险能够降低企业大额赔付的风险同时也能更好地保障雇工的利益。

论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论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毽函墨Ii。

竺型里型f叁叁I』查垒金论工伤责/f主5偿枳责/f主仍吴糸魏彦珩摘要我国现行法律对Z-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规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混乱。

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包括竞合关系和非竞合并存关系。

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应以补充原则处理,即受害人在不重复取得的前提下获得工伤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项目的并集;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非竞合并存时,责任人应各自承担责任,即以受害人兼得原则处理。

关键词工伤责任-侵权责任责任竞合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16—03在现代工业社会,各种各类工伤事故是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正式建立了工伤责任保险制度,以建立保险基金的方式为工伤事故对职工造成的人身损害提供了基本的救济保障。

但当工伤事故的发生是由某种侵权行为引起时,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如何?受害人如何获得最充分的救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我国现行法缺乏明确一贯的规范,本文拟对此中法理做一初步探讨。

一、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比较(一)工伤责任1.工伤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是作为投保人的用人单位、职工即被保险人、工伤保险基金即保险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负有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负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分别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救治费、经济补偿或安排工作岗位的义务,职工在承担工伤风险的情况下享有通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权利和发生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工伤补偿法律关系仅限于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费用。

“单赔补差额”还是“双赔”?——关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分析

“单赔补差额”还是“双赔”?——关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分析

“单赔补差额”还是“双赔”?——关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问题分析卢振虎【摘要】<正>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或工亡)的赔偿,对权利人是实行双份赔偿,还是采取补充补偿模式,社会各界对此的争议较大。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权利人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不能再获得全额工伤保险的赔偿。

本文将对这两种观点进行分析。

工伤保险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不长,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各级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保险赔偿与第【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6(000)001【总页数】2页(P19-20)【关键词】第三人侵权;工伤保险;补偿模式;竞合问题;权利人;民事赔偿;实施时间;司法机关;社会保障制度;保险经办机构【作者】卢振虎【作者单位】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16由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或工亡)的赔偿,对权利人是实行双份赔偿,还是采取补充补偿模式,社会各界对此的争议较大。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权利人在获得民事赔偿后不能再获得全额工伤保险的赔偿。

本文将对这两种观点进行分析。

工伤保险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时间不长,相关立法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各级各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关于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处理问题,在实践中就有关法律适用上认识和执行不尽一致。

本文旨在对这一争议法律问题进行浅析,以便于政策制定部门尽快统一意见,减少行政争议。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但是,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均未对此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各地在制定《条例》配套办法时,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社部给予的指导意见是应当坚持“促进制度公平,损失填平补齐”的基本原则,即实行“单赔补差额”的原则,相关待遇不能双重享受。

浙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和人身侵权

浙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和人身侵权

人身侵权伤残赔偿计算标准绍兴2008人均收入217172009年25418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浙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适用模式研究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适用模式研究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适用模式研究刘传刚;安禹霏【摘要】劳动者在工伤事故中存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适用问题,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处理此问题时存在立法上的漏洞.解决竞合适用问题,关键是确定竞合适用的模式.世界各国处理竞合适用问题采用的模式不同.梳理后发现,主要有选择适用模式、兼得适用模式、替代适用模式和补充适用模式,这四种模式各有优劣.通过分析国外四种竞合模式的优劣,提出我国应采用以替代适用模式为主、以补充适用模式为辅的复合型适用模式.【期刊名称】《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7(040)001【总页数】6页(P73-78)【关键词】工伤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模式【作者】刘传刚;安禹霏【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81;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8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82.3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伤损害事故经常发生,工伤后劳动者的身心都将遭受很大的伤害,有的劳动者甚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在立法上,如何对因工受伤劳动者进行有效、公平、合理的法律救济极有探讨必要。

工伤保险产生以后,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已成为因工受伤劳动者的两种救济方式。

工伤发生后,劳动者可以行使工伤待遇的请求权,也可以行使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面临着工伤和侵权两种责任竞合的适用问题,解决该问题关键是从立法上确定适用的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就此竞合适用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研究并确定竞合适用的模式至关重要。

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之所以会发生竞合,是因为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时,劳动者的主体身份涉及双重法律关系:其一是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其二是侵权法律关系。

劳动者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法请求工伤待遇,也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劳动者此时面临着如何选择救济途径的问题。

劳动者在寻求救济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适用问题,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工伤保险赔偿,或是两种救济同时适用?如果同时适用,先后顺序又该如何?截至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的规定不一致,甚至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理解与适用最近上海高院民一庭在多次研讨、修改,并征求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即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0年第2期,以下简称“解答”)。

下文就“解答”在讨论过程中形成的一些思路和想法和大家作一个交流。

一、关于处理原则的问题为了确定一个兼顾各方利益、公平合理、简便高效的处理原则,我们首先对四种处理模式进行了分析研究。

我们认为,取代模式其优点在于可以减少诉讼,使受害劳动者在最快时间内得到补偿,但该模式剥夺了受害劳动者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也无法充分体现对加害行为的制裁和事故发生的预防功能。

选择模式在最大程度上赋予了劳动者充分选择救济方式的自由,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但其缺陷主要表现为实质上限制了受伤害职工的选择自由,因为相对工伤保险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较高,但受害人却需面临举证困难、执行不能等诉讼风险;而工伤保险虽稳定可靠,手续简便,期限较短,但赔偿数额相对较低,为此受害劳动者往往倾向于选择后者。

补充模式是现代侵权责任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长期磨合的产物,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流行的一种救济模式,但其缺点表现为剥夺了受害职工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违反了全面赔偿原则。

同时,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所负的责任仅限于支付工伤保险费,责任太轻,起不到制裁责任人的作用。

兼得模式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性关爱,对受害劳动者的保护十分周到,但也有不足之处:首先,该模式背离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用人单位既要承担工伤保险费用的交纳义务,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的责任,加重了其负担;其次,该模式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公认的基本准则相违背,也与国际惯例和传统观念相抵触,并有可能诱发工伤事故的道德风险。

[i][i]在分析研究了四种模式的利弊后,我们认为,首先,就工伤事故本身而言,其具有双重属性,既有工伤保险性质,又有人身侵权损害性质。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因工作事故、职业病等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金的权利。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者的生活安全和尊严。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基于法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合同关系产生的,是一种法定权益。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民事请求权,是因他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者可以向侵权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产生的,是一种法律保护权益的手段。

从适用范围上来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于劳动者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的情况;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于一切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等。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重叠。

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导致劳动者伤残或死亡,这既可能构成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金,也可能构成他人侵权行为,劳动者可以请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并支付相应的损失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获取相应的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利,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重叠。

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请求权利,以获取相应的赔偿。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与适用,对其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随后,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随着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工伤保险参保范围进一步扩大,参保人数也不断增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

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民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已经成为当前法院审理案件和化解矛盾的重点、难点。

为了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行政纠纷,依法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按照“依法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制定出台了本《规定》。

二、关于影响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具体条件,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的部分内容和第十六条也明确,出现“本人主要责任”、“醉酒或者吸毒”和“自残或者自杀”等特殊情形时,职工虽然符合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但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规定》第1条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关于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为工伤的特殊情形的认定问题。

主要明确了以下几点内容:1.因特殊情形不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视同为工伤的,必须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证据。

实践中出现有些工伤认定案件中,因没有主管部门或者权威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醉酒、自杀等特殊情形的认定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往往以无相关认定结论,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特定情形为由,长时间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或者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职业病等导致身体受伤或健康损害时,可以向雇主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要求,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福利保障的权利。

这是一种由劳动法保障员工权益的制度,其基础是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个人遭受损失或伤害时,可以向侵权方主张赔偿的权利。

侵权行为可以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这是一种由民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的权利制度,其基础是保护个人的法律地位。

在某些情况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能会发生关联。

当工作场所的不安全环境或管理不善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就可能触发员工对雇主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

如果雇主的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了员工的伤害,员工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果员工选择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他们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一定经济赔偿和福利保障。

如果员工选择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他们可以主张对雇主普通赔偿请求或特殊损害赔偿请求,以弥补因工伤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忧伤等。

2023个人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2023个人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2023个人工伤事故调查报告2023个人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一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

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

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

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__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__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了 受 害 人 获 得 完 全赔 偿 的权 利 , 受 害 人 利 益 保 障 不 利 , 也 是 取 代 对 这
模式最大的缺陷。( ) 2 绝对取代模式免除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无法兼 顾法律功能多元化的要求, 不利于劳工损害事故的制裁和预防, 与传
统道德观念相悖。
缺陷的存在正 是工伤保险制度 产生的根本原 因。但 是是不 是就 可以 认为侵 权损害赔偿可以从此退出历史 的舞 台?两者 到底有 没有各 自 独立的适用范围?
的基础 。这时, 侵权 法就责无旁贷地承担 了劳工救济 的功能。 这种 但 救 济功 能 自身存在许 多无法 克服 的缺 陷, 比如 : 受害 劳工面 临举证 不 能和执 行不能的风险, 诉讼过程 漫长耗 时耗力 , 适用 过失相抵规则会 令受害人 获得 的赔偿大 打折扣 。 于是, 能使劳动者权益得到 更周到保 护的工伤保险制度就应 运而生了。工伤保 险制度指 劳动 者在工作中
或 法 定 的特 殊 情 况 下发 生意 外 事故 , 因职 业 性 有 害 因素 而 负伤 、 或 致 残 、 亡 时 , 其 本 人 或 其 供 养 的 亲属 给 予 物 质 帮 助 和经 济 补 偿 的 一 死 对
项社会 保障制度 。。 这样 , 出现了侵权赔 偿机制 、 就 商业保险机制 、 社 会 保障机制等 多种机制 竞相 调整的格局 这种多元化 的救济 方式在 协调适用时会 产生许多问题, 比如: 工伤保 险制度 与侵权 损害赔偿制 度 能否相 互取 代?受害人如何正确行使 自己的权利 ?这些 都需要在
关键词 工伤保 险 赔偿 侵权 损 害赔偿 适用 关 系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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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一种权益,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或者其他工伤事故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必须通过申请和认定程序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对方造成了损害时,受损害方依法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侵权行为可以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比如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质量问题等。

第一,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请求权。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目的是在劳动者遭受工伤时提供经济上的补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而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

所以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可以同时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工伤事故是由用人单位的过错或者违法行为造成时,劳动者不仅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可以存在求偿关系。

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可以先行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但如果工伤保险无法完全弥补劳动者的损失,劳动者可以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继续追偿。

劳动者因工致残导致收入减少,工伤保险只能提供一定的赔偿,未能全面弥补其损失,劳动者可以向侵权方要求进一步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法律适用上具有一定的差异。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涉及到特定的法律制度和程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和认定;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民法规定进行适用。

两者在赔偿的计算方法、责任承担的范围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权益。

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适用的关系

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适用的关系

为 行政 法 规 的 伤 保 险 条例 》 定 受 害 人 工 规 有 权请 求 给 付 工 伤 保 险基 金 , 高 人 民 法 最 院《 身 损 害赔 偿 司法 解 释 )[0 3 0 ) 人 ) 20 ] 号 规 ( 2 定 , 第 三 人致 害 的 情况 下 , 害 人 有 权 请 在 受
经 济 与 德
工伤 保险 与侵 权 赔 偿 适 用 的关 系
魏 洪 琼
( 夏 电力 设 计 院 宁
在 工 伤 赔 偿 问题 上 , 界 各 国 经 历 了 世 由传 统侵 权 行为 法 一 元调 整 机 制 向多 元 调 整机 制 的演 变 。 伤 保 险 制度 的 产 生 , 得 工 使 对 工 伤 事 故 的 救 济 出 现 了 两 种 方 式 : 伤 工 保 险赔 偿 和 侵权 损 害 赔 偿 中的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 样 的 法 律 状 况 在 我 国也 是存 在 的 : 这 作

的 特 殊 情 况 下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 因职 业 性 或 有 害 因 素 危 害 而 负伤 ( 患 职 业 病 )致 残 、 或 、 死 亡 时 , 本 人 或 其 供 养 的 亲 属 给 予 物 质 对 帮 助和 经济 补 偿 的一 项 社 会 保 障制 度 。 以 工 伤保 险 的 方 式赔 偿 工业 事 故 和职 业 病 受 害 人 的 人 身损 害 , 有 十 分 明 显 的 优 势 : 具 受 害 人 可 以迅 速 获 得 赔 偿 、 害 人 和 雇 主 都 受 可 以避 免 费 事 费 钱 的 民事 诉 讼 程 序 、 因 不 受 害人 的一 般 过 失 而减 少 赔 偿 金 等 。 时 , 同 工 伤事 故 责 任 属 于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之 一 种 , 害 人 可 以 依 照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规 定 就 受 其 因工 伤事 故 遭 受 的人 身 损 害 请 求 侵 权 损 害赔 偿 。 工 伤 保 险 赔偿 而 言 , 通 人 身 较 普

试论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试论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商场现代化》2012年8月(中旬刊)总第692期一、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1.二者的联系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再到雇主责任险最后到工伤强制保险,这是工伤保险发展所经历的四个阶段。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是在雇主责任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是商业保险被国家公权力介入,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强制性的保险。

劳动法和民法对于工伤事故加以规范的角度是不同的,前者是从工伤保险关系的角度,而后者则是从工业事故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角度。

这就使得工伤事故被赋予了双重性质,是劳动保险与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竞合。

然而这种竞合从实质上说,其实是劳动法与民法这两个基本法的法规之间的竞合。

因此,工伤事故责任实际上也是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

2.二者的区别(1)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

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工伤保险制度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它的目的在于对工伤职工进行补偿和救助,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工伤保险补偿的给付义务人是特定的社会保险机构。

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则通常是由民法进行调整的,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民事纠错制度,它是以个人过错为基础的,因此应该属于私法的范畴。

(2)目的及功能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是处于较弱势的地位的,为平衡二者间的地位差距,在国家强制力的干涉下,工伤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工伤保险费,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使工伤职工从社会保险机构处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同时,这一制度也能较快的把用人单位从沉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中解脱出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而侵权损害赔偿则具有损害填补的功能,其目的是使损害恢复到未发生的状态。

即在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造成不法侵害时,使受害者得到救济,它最根本的制度价值就是平衡个体利益。

(3)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完成了向补偿不追究过失原则的转变。

简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

简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

简析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作者:曾建勇朱燕华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16期摘要:我国现有的关于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法规条例还不是很完全,有关的判决过程及结果不能给予受害劳动者以及雇主满意的答复。

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就要进一步完善当前的有关法律规定,但在这一过程当中我们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考量,这样有关法规才会变得更加人性化、实用化,判决结果对受害者以及雇佣者双方的权益才会更加公平公正。

关键词:工伤保险补偿;民事损害赔偿;关系简析中图分类号:D922.5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这两个方面都关系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对于劳动者与有关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是一个当前有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对于工伤保险补偿而言其受益者是有关企业部门,而民事损害赔偿需要一定的诉讼费用及大量时间才能得到相应的结果,这使劳动者处于两难的境地。

怎样使这两者之间相互平衡,从而更大程度的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成为了我们现在关注的热门问题。

一、我国当前的形式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是对于工伤救济的两种主要方式。

在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时,怎样对这两种关系进行综合处理,又有什么制度较为适合等问题就会凸显出来。

当前我国在法律规定中虽然对这些方面有所要求,但具体办法却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这给有关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实际判决中的做法并没有做到真正的统一。

当前我国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部分的调整,但是在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相应法规的使用方面我国的主流法案却还是没有进行较为明确的界定,仅对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适用联系有较少的规定。

二、赔偿模式在工伤事故当中,雇主的责任是不可避免的,在对于工伤程度鉴定以及有关赔偿的阶段中对雇主的过失不加以考虑。

但是在整个工伤事故的处理过程当中不能单单采用同一种模式来对事件进行处理,我们应该根据事件实际情况的不同来分别进行裁定,在这里要对雇主的责任以及过错程度大小进行综合考虑之后再进行不同模式的处理。

2024年工伤事故调查报告_11

2024年工伤事故调查报告_11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工伤事故调查报告1一、工伤事故调查报告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二、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

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伤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

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2____隧道____斜井综合班工人摔伤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事故发生单位:中铁____(集团)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事故发生时间: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左右事故发生地点:____至____铁路客运专线____________标段______隧道____斜井综合班宿舍处。

事故发生经过:__月____日,晚上21时50分左右,二号斜井综合班工人__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出生,____省____市____县小溪乡____村____组____号,__月____日来二队二号斜井综合班)在晚上出宿舍门后在离宿舍不远的水泥路上因路面湿滑和夜晚路上灯光效果差视野不清晰而导致摔倒,最终使其左胳膊肘关节上部一处部位骨折一处部位骨头开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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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探讨(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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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追究谁的过错,而是通过筹集保险费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补偿。

其着眼点在于社会整体利益,而非个体利益。

二是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不同。

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是制裁侵权行为人,填补被害人的损害。

各国立法基本上采纳了全面赔偿原则,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标准也较高。

工伤保险赔偿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保障职工最低生活水平,因此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不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的标准结合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和社会最低标准确定,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而不是赔偿性。

所以,一般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数额高于工伤保险赔偿。

对于如何处理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世界各国主要有四种处理模式:
1、选择模式。

即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只能选择其一。

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曾一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废止。

2、取代模式。

即因工伤事故受害的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赔偿。

但是,侵权责任的排除,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只适用于特定人(雇主或受雇于同一雇主之人) 、特定事故类型(意外事故、职业病或上下班交通事故) 、特定损害(通常限于人身损害)及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原因(通常限于轻过失) 。

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有德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国。

3、兼得模式。

即允许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同时从雇主和工伤保险机构两个渠道获得赔偿或补偿,并允许获得双重利益。

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

4、补充模式。

即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但其最终所获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

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智利及北欧等国。

其中,选择模式表面上看是对受害人利益最大保护,但实际上由于两者适用的构成要件不同,取得赔偿的难易程度不同,早已成为历史的陈迹;取代模式用法定方式剥夺了受害人理应得到的救济,显然不利于保护弱者,采用取代模式的都是发达国家;兼得模式只有少数国家采用,兼得模式授予受害人依侵权和依工伤保险合同要求赔偿,可以得到双份赔偿,但该种救济却忽视了工伤保险立法的目的,会导致受害人获得溢出利益,而且从整个社会保险基金资源的最优化分配来说,并不具有合理性;补充模式有利于保护雇工利益,也符合法理,其优点多、不足少,为众多国家的立法和理论所接受。

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 条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关系的处理采用补充模式,但以侵权赔偿优先,即先按照侵权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工伤规定补足。

但是,此规定仅限于第三方责任引起的交通事故赔偿。

2002 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对前者第48条规定和后者第52条规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以后,劳动者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
享有相应的赔付金。

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付赔偿的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不能互相取代,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双重的保障。

显然,前一观点为补充模式,后一观点为兼得模式。

2003 年国务院公布《工伤保险条例》。

条例对工伤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未作规定。

而近几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逐步提高了损害赔偿标准,导致工伤保险与工伤民事赔偿的数额差距逐渐增大。

这样就出现同样的工伤事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反而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获得更多赔偿的情形。

为了解决工伤保险与工伤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 年12 月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
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实际上是“内外有别”即如果事故发生在企业内部,工伤职工只能依“取代模式”处理,即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从而剥夺了工伤职工依“人身伤害”向雇主索赔的权利。

但因第三方伤害造成的工伤,则可以采用“兼得模式”,同时依工伤和人身伤害获得双伤赔偿。

但此司法解释招致了法学界的一片批评声,主要问题如下:
(1)民事损害赔偿的数额高于工伤保险给付,尤其是关于非财产损害的精神抚慰金,受害职工不得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请求,实际上剥夺了职工获得完全赔偿的权利。

(2) 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并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这些职工既未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不能对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赔偿,而只能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决定才能提起诉讼,经过漫长的诉讼后,最好的结果也只是比照工伤保险予以赔偿,若用人单位无力赔偿,仍将一无所获。

(3) 如果工伤事故系由第三人责任所致,受害职工可从工伤保险机构和侵权责任人处获得双重补偿。

而对于雇主或属于同一雇主的其他受雇人的原因导致的工伤事故,则只能按工伤待遇赔偿。

仅因责任主体不同,就有不同的赔偿结果,显失公平。

(4) 在取代模式之下,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所负的责任仅限于支付保险费,实际上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而起不到
制裁民事侵权责任人的作用,也就未起到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作用。

笔者认为,我国针对不同侵权行为人而采取了内外有别的立法方法十分不足取,而且规定得相当模糊,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

为此,笔者建议采用互为补充模式,即单一按工伤赔偿或单一按侵权民事赔偿应得的最高额为雇工所得赔偿;保险机构的赔偿额为最高额与侵权赔偿额的差额部分(不包括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部分)。

受害职工可以选择先请求保险机构按工伤保险予以赔偿,社会保险机构在赔偿后即取得对侵权人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应仅限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职工部分。

如果社会保险机构的赔偿少于侵权损害的赔偿,则职工有权再向侵权人赔偿。

受害职工也可以先选择向侵权人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如赔偿不足或得不到实际赔偿时,受害人还有权向保险机构要求赔偿其差额部分。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对我国采用工伤事故补充救济模式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1) 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层面规定工伤事故补充救济模式。

(2) 工伤保险给付优先。

即发生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受害职工有权要求工伤保险机构先行给付,保险理赔之后对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差额部分,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3) 防止双重给付。

受害职工从工伤保险机构、雇主或侵权第三人处获得补偿或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得超过受害职工因工伤事故伤亡依法可获得的民事损害赔偿金额。

工伤保险机构先行给付后,受害职工只能向雇主或责任人要求赔偿与民事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受害职工要求雇主先行赔付的,雇主就其赔偿的金额中与工伤保险给付相当的部分,有权要求工伤保险机构归垫;受害职工从侵权第三人处获得赔偿的,工伤保险机构在给付时有权予以扣除其已获得的赔偿。

(4) 代位求偿。

工伤保险机构给付保险金后,有权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对侵权第三人或有故意行为的雇主或其他受雇人追偿。

出处:《工友》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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