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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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
意见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临政发[2011]16号
【发布部门】临汾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09
【实施日期】2011.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临政发〔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广大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20号)
精神,到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目前我市年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今后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

1、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国家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省级试点的基础养老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

实现全覆盖后,调整待遇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

2、缴费补贴(入口补)。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

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50元。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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