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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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一、概述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利用职权或者其他身份,以暴力、胁迫、隐瞒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社会团体公务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主动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以暴力、胁迫、隐瞒等其他方式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立案标准
1、行为人以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主动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以暴力、胁迫、隐瞒等其他方式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行为从事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企业、社会团体除外;
4、涉及金额较大,且形成刑事责任;
5、行为规律,要求被检查人具备民法责任能力;
6、行为必须围绕一定的交易和行为规范进行处理;
7、存在犯罪或犯罪嫌疑;
8、存在依法认定的有害事实。

三、举一示例
以上规定的立案标准,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涉及的金额较大并形成了刑事责任,即可立案。

下面给出一个典型的案例:
林某以经营彩票为名,收受客户支付的佣金,其中,有些客户以自己在政府部门的职务去收受林某支付的财物。

林某被警方查处,最终确认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通常指的是指在非国家机关或其他相关组织工作的人员,因为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贿赂而违法犯罪。

我所了解到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是发生在我所在的一个小城市。

该城市的一位非国家工作人员,姓李,任职于当地的建设局。

由于他掌握着该城市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李某发现了一个机会来牟利。

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李某开始时经常以工程款项拖欠、迟延为由,向某建筑公司的负责人索要好处费。

在开始时,这些好处费只有几百甚至不足一千元。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越来越贪婪,索要的金额也越来越高。

为了能够顺利拿到工程项目的验收单,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被迫接受了李某的要求,每次都会给他一定数额的贿赂。

这种情况维持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导致了多个工程项目的验收被迟延,很多建筑公司因为这些问题无法及时领到款项,甚至一些小型建筑公司倒闭。

久而久之,这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引起了财政局的怀疑。

财政局在做财务审计时发现了有关李某的不正当交易。

在得到线索后,财政局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此案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李某与建筑公司负责人的通话记录、短信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

而当地一家银行的员工也证实了李某多次到银行存款的事实,这些存款正是从建筑公司转账到他的个人账户的。

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将李某抓获,并对其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经过法院审理,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以巨额罚款。

这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曝光,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愤慨。

这种借职务之便,以违法手段获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该案也引起了地方政府对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反思和改革,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必须坚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职责。

我们不能因为个人贪欲而背弃公正、公平和正直。

只有通过个人的自律和监督,我们才能建设一个廉洁、公正的社会。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罪数》

罪数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罪数论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一节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其特征为:1.继续犯表现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而状态犯表现为不法状态的继续,例如盗窃罪。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一个故意)。

注意:继续犯的考点主要有两个。

第一,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继续犯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

第二,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施继续犯的过程中,只要行为没有终了,第三者知道真相参与犯罪的,一律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甲拐卖妇女、儿童,乙知道真相后提供帮助或者阻碍他人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已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再如,甲绑架被害人后,乙知道真相后负责看管被害人或者去被害人家领取赎金的,乙成立绑架罪的共犯。

二、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重结果,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符合数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想象竞合犯,由于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从一重罪处断。

【2013-2-56】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向乙购买危险物质,商定4000元成交。

甲先后将2000元现金和4克海洛因(折抵现金2000元)交乙后收货。

甲的行为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贩卖毒品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甲女、乙男分手后,甲向乙索要青春补偿费未果,将其骗至别墅,让人看住乙。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在我国,除了国家工作人员,还存在一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他们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或者人民团体等国家公共机构,但是也有着接受贿赂的情况。

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需要具备的基本要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有收受贿赂的行为,且行为构成犯罪。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需要具备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是本罪的主要特点之一;二是需要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即接受他人给予的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好处,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等。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还涉及到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标准。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受贿赂的行为需要具体情节,包括金额、物品种类、数量等的明确。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情节应当符合构成犯罪的要求,主要涉及到贿赂情况的“数额”,即符合法定的收贿数额标准,与该贪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关。

三、如果贿赂行为涉及到业务活动,例如购买商品、承接工程等,需要证明对于业务活动有影响。

四、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如何形成的,是否具有公众认可等方面进行判断。

总的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了贿赂行为的明确,构成犯罪的证明和身份身份确认等方面。

同时,应注意,对于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标准也可能有所不同。

这就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行为人的身份。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这些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

其次,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财物的数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另外,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是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目的,才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

最后,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行为的严重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这就意味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情节的严重性,具体标准由司法解释规定。

综上所述,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行为人的身份、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及行为的严重性。

只有符合了这些标准,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国家工作人员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廉洁奉公的好公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摘要: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背景和定义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常见类型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危害和影响4.我国法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惩处5.预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措施和建议正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在我国社会发展中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围绕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背景和定义、常见类型、危害和影响、法律惩处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背景和定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公司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从而导致受贿现象时有发生。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非国家机构中,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常见类型1.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

2.利用公司、企业的内部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从中获得好处。

3.利用公司的资源和渠道,为他人谋取利益,获得回报。

4.为他人提供垄断地位或排挤竞争对手,收取贿赂。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例的危害和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不仅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还破坏了企业的内部管理,损害了其他员工的合法权益,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我国法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惩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一定数额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五、预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措施和建议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2.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3.加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查处力度,严惩犯罪行为。

4.倡导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风气。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所谓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不处罚事后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是,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例1,甲盗窃到一幅名画后,误以为是赝品便毁坏。

因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文物的财产所有权),所以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定盗窃罪。

例2,乙委托甲保管自己的一个名包,甲保管后想据为已有,便欺骗乙,谎称名包被盗。

乙信以为真便不予追究。

甲的欺骗行为只是实现据为已有的一种手段,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只定侵占罪。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例1,盗窃后销售赃物或窝藏赃物,由于无法期待小偷偷到财物后不去销赃,所以对销赃、窝赃行为不处罚。

例2,杀人后为了毁灭证据而秘密碎尸,不再成立侮辱尸体罪。

这是因为,无法期待犯罪人犯罪后不毁灭证据。

例3,行为人帮助配偶、近亲属(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或者窝藏、包庇犯罪的配偶或近亲属的,不以犯罪论处。

例4,行为人原本无罪,在被司法机关错误关押后单纯脱逃的,均应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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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以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不同情节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不同处罚标准,体现了对于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

其次,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数额巨大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于不同情节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罚幅度,使得量刑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

再次,对于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数额巨大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于不同情节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罚幅度,使得量刑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

最后,对于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数额巨大或者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对于不同情节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罚幅度,使得量刑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

总的来说,我国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对于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公民和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在我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

某市某区一位村委会主任,因其在土地征收、安置安装等工作中,利用职权收
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到数十万元。

在调查中,他供认不讳,承认自己收受了开发商的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

这一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起案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首先,它暴露了一些地方基层干部
在土地征收、安置安装等工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

这些干部滥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其次,这也提醒了我们,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制度,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最后,这起案件的侦办和处理,也彰显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力度,给了社会一个明确的信号,反腐败斗争不会止步,一定会持续下去。

对于这样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我们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

一方面,
需要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另一方面,也需要建立更加严密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基层干部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政权清明、政风正气。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
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我们要以这起案例为鉴,深刻反思,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设一个廉洁、清明的社会。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立案标准,以便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下面将就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情形。

一是收受财物的情形,即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给予财物的情形,即他人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只要符合以上两种情形之一,就可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符合立案标准。

其次,在具体立案时,司法机关还需考虑到行贿数额、行贿目的、行贿方式等因素。

例如,行贿数额较大、行贿目的严重、行贿方式隐秘等情况,都会对立案产生影响。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此外,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在审查时还需注意相关证据的确凿性和充分性。

只有在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行贿行为的事实和性质,才能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确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此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解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净化社会风气,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需要依法依规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只有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立案标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指除国家工作人员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力,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我国有一定的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要素,即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在履行职务活动中进行的;二是数额要素,即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的财物数额较大。

在具体操作中,一般认为数额较大是指贿赂数额达到一定标准,超过了一般人的日常消费水平。

其次,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处理程序,我国法律规定了一定的程序和步骤。

一旦发现非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受贿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涉案人员进行讯问。

在取证过程中,需要充分收集证据,确保案件的证据充分、确凿。

随后,依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立案调查,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除此之外,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还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追缴赃款赃物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追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的财物,将其追缴入国库,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构建廉洁的社会环境。

希望全社会都能共同努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共同营造廉洁的社会风气。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量刑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量刑标准

一、收受贿赂罪量刑标准收受贿赂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量刑标准应根据收受贿赂的数额、贿赂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性质等因素来确定。

1. 收受贿赂数额收受贿赂数额越大,量刑越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收受贿赂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贿赂行为性质贿赂行为性质也是决定量刑的重要因素。

例如,收受贿赂以谋取利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收受贿赂以损害国家利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收受贿赂以谋取明显不正当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收受贿赂以损害公共利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也是决定量刑的重要因素。

例如,收受贿赂金额较大,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应当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收受贿赂金额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4. 犯罪分子性质犯罪分子性质也是决定量刑的重要因素。

例如,收受贿赂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从重处罚;收受贿赂的是普通公民,应当从轻处罚。

二、实例1. 李某某是一名公务员,他收受了一名企业家贿赂5000元,为其办理了一项业务,社会危害程度较大,因此依法应当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张某某是一名普通公民,他收受了一名企业家贿赂1000元,为其办理了一项业务,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因此依法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贪污罪》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贪污罪》

贪污罪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真正的身份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2)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a.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b.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c.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d.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注意:不是指土地承包费);e.代征、代缴税款;f.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g.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3)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了国家工作人员,就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类人本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该款将他们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由于挪用公款罪中没有类似法律拟制,因此此类人挪用受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产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5)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行为对象:公共财物。

公共财物不仅包括国有财物,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但不包括私人财物。

第91条:“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执行》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刑罚的执行》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刑罚的执行一、刑罚执行的机关1、死刑立即执行:法院2、罚金刑:法院3、没收财产:法院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监狱5、无期徒刑:监狱6、有期徒刑:监狱(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7、拘役:公安机关8、管制:社区矫正机关9、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机关10、驱逐出境:公安机关二、减刑(一)减刑的适用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对自由刑的减刑(对死缓的减刑属于广义的减刑,附加刑没有减刑制度)(二)减刑的条件——内容见刑法第78条1、可以减刑的条件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2、应当减刑的条件重大立功表现(注意:在量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行刑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限度——即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少于原判刑罚的1/2;(2)无期徒刑,不少于13年。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不含死刑缓刑期执行的2年)(四)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1、程序(1)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死缓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的减刑,由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裁定减刑。

2、计算方法(1)原判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决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内。

(2)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及先行羁押的不折抵。

(3)对于已经减刑的,后又改判的,减刑的幅度仍然有效。

【2010-2-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三、假释(一)假释的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我国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国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All things come to those who wa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我国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导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主要根据受贿数额而定,受贿5000至0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受贿金额达到10万元时,则认定为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可同时处以没收财产的处罚。

一、我国最新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构成条件1.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2.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 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如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4. 主观意愿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行为认定1. 按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构成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必须是受贿数额较大的,不足较大数额的按一般受贿行为处理。

数额较大的具体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受贿5000元至2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司考刑法考点精讲: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定普通受贿罪。

(12年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

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

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

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

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法律敎育网(12年赵氏调味品公司欲设加盟店,销售具有注册商标的赵氏调味品,派员工赵某物色合作者。

甲知道自己不符加盟条件,仍找到赵某送其2万元真币和10万元假币,请其帮忙加盟事宜。

赵某与甲签订开设加盟店的合作协议。

(事实二87.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BCA.甲将2万元真币送给赵某,构成行贿罪B.甲将10万假币冒充真币送给赵某,不构成诈骗罪C.赵某收受甲的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赵某被甲欺骗而订立合同,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定普通行贿罪。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区别: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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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量刑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量刑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量刑标准
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其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下面将就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犯罪的量刑标准做出阐述。

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犯罪的主体是民间个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特殊性相比,其危害性不如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犯罪严重,因此在量刑时需要注意适当性原则,不能仅仅依据数额大小简单地确定刑罚。

其次,在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犯罪量刑时,应该从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数额等角度进行权衡,并结合个人之前是否有犯罪前科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

最后,在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犯罪量刑时还应该考虑到其悔罪表现,是否积极赔偿损失等因素。

如果犯罪人承认犯罪事实,积极赔偿损失或对社会有所贡献,都应该从宽处理。

总的来说,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犯罪,应该始终贯彻合理的量刑原则,依据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犯罪的情节等方面权衡,审慎确定刑罚,使其既不过轻,也不过重,体现司法公正和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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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第164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1.非国家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非国有的单位、组织、社会团体中的人员。

二是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没有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法律拟制为贪污罪(382条第2款)和受贿罪主体(163条第3款)。

2.罪名比较(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第385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管是索取财物,还是收受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索取贿赂只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既要求利用职务便利,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

两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第389、390条)
两罪都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两罪都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虽然行贿罪中规定了“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没有这种规定,但应当认为,因被勒索给予公司、企业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也不构成该罪。

由此可见,两罪除了主体不同,构成要件的特征都相同。

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罪名,要点:(1)谋取的是不正当的商业利益;(2)对象是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67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行为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根据司法解释,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本罪论处。

3.主观上是过失,而且是重大过失。

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人无罪。

4.行为人与外单位人员相勾结,假借合同骗取国有财产,貌似失职被骗,实为贪污的,定贪污罪,外单位人员是贪污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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