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制度】蔚县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
河长工作管理制度
河长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河长工作,是指地方政府对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推动和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河长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河道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第四条河长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促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河长工作的组织体系第五条河长工作的组织体系包括省级、市级和县级河长组织。
省级河长组织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市级河长组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县级河长组织由县人民政府组织。
第六条省级河长组织是负责全省范围内的河长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市级河长组织是负责市域范围内的河长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县级河长组织是负责县域范围内的河长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河长组织设专职河长和兼职河长。
省级和市级河长组织设专职河长,县级河长组织设兼职河长。
第八条河长组织设立河道管理委员会,负责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三章河长工作的职责和权力第九条河长工作的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规划;(二)监督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三)开展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四)处理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五)协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力量,加强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六)接受公众监督,加强与社会组织和群众的联系,做好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服务。
第十条河长组织的权力包括:(一)对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二)提出河道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三)要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限期整改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四)协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力量改善河道环境和保护水资源。
第四章河长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河长组织负责组织和开展河长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的认识和意识。
【水利制度】蔚县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试行)
【水利制度】蔚县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试行)蔚县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试行)为规范和推进我县河长制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促进工作责任落实,依据蔚县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蔚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蔚办发〔2017〕8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会议、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制度第一条县总河长会议由县总河长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县级总河长,县级河长、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等,其他出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或年底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总河长确定召开。
第四条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工作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经会议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总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五条会议议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县级总河长牵头调度,县河长制办公室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各乡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单位负责承办。
二、县级河长会议制度第一条县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
出席人员:县、乡镇河长、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乡镇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其他出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河长确定。
第三条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河湖(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及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河湖(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县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河长审定后印发。
第四条会议议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县级河长牵头调度,县河长制办公室及县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各乡镇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单位负责承办。
三、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由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召开。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河(湖)一档”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河(湖)一档”建设指
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8.04.13
•【文号】办建管函〔2018〕360号
•【施行日期】2018.04.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一河(湖)一档”建设指南(试
行)》的通知
办建管函〔2018〕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一河(湖)一档”建立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建立“一河(湖)一档”时参考。
“一河(湖)一档”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和动态信息两部分,请各地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全”的原则,抓紧完成基础信息填报,兼顾已有或易获取的动态信息填报,逐步完成动态信息,建立完整的河湖档案。
各地在组织建立“一河(湖)一档”过程中,遇有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
联系人: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刘江付健
电话:010-******** 63204542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沈福新
电话:************
邮箱:**************.cn
附件:《“一河(湖)一档”建设指南(试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18年4月13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确定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试点县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确定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试点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7.04•【字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确定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试点县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水利部关于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的安排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系统提升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水平。
经申报研究,确定11个县(市、区)开展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试点县要以县或片区为单元,按照“政府监管、企业化运营、专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总体思路,全面落实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等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统管主体运行管理责任,以水质水量达标、管理服务到户为目标,优选农村供水县域统管机构,建立完善县域农村供水专业化管护平台,健全优化县域统管标准服务体系、运营管理体系、监管责任体系、服务保障体系,实现农村供水专业化管护全覆盖,不落一户一人,供水工程实现良性运行,农村居民享受优质供水服务,实施主体取得合理收益,最大程度实现同一供水区域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
二、试点任务(一)建立县城统管推进机制。
要将农村供水县域统管纳入县级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目标任务,明确适合本地实际的县域统管运营维护、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跟踪调度、监督考核等推进机制。
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或调整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并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
对于水价不能反映运行成本,或不能满足24小时供水运行成本的农村供水工程,依法依规建立财政补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财政补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加快安装用水计量设备,推进用水计量收费,创新水费收缴方式,提高水费收缴率。
【水利制度】蔚县河长制信息共享和报送制度(试行)
【水利制度】蔚县河长制信息共享和报送制度(试行)蔚县河长制信息共享和报送制度(试行)为全面掌握全县河湖管理和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县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相关责任单位管理信息和动态监测数据共享,便于各级河长履行职责,提高整体效能,确保我县河长制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蔚县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蔚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蔚办发〔2017〕8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蔚县河长制信息共享和报送制度。
一、基本原则第一条信息共享,互惠互利。
第二条方便快捷,报送及时。
第三条规范有效,准确完整。
第四条合法使用,保障安全。
二、信息共享制度第一条共享内容(一)国家、省、市、县级层面安排部署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文件精神。
(二)各地推行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及各地动态。
(三)全县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
(四)相关媒体关注、工作简报、图片报道等。
(五)在推行河长制工作实践中的创意创新、经验做法,主要成果、新思路、新典型。
第二条建立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一)利用蔚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开辟“实行河长制工作专栏”,及时发布河湖(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同时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河湖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二)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县级河长制官方网络平台信息发布审核负责人,凡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
(三)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三、信息报送制度第一条信息月报。
各乡镇河长制办公室每月22日前,应将河长制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至县河长制办公室,各县(区)河长制办公室每月25日前应将河长制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至市河长制办公室,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上报至省河长制办公室。
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方案编制、河长及河长制办公室设立、公示牌设立、河长巡河、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各乡(镇)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河长制工作的决策、措施及工作部署情况。
各级河长督导,协调河长制工作重点,难点河湖动态;反映各乡(镇)创新性、经验性、建设性等主要信息;各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湖管理保护的热点舆情信息等。
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水河湖〔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水河湖〔2024〕36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和河长制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强化河湖长制决策部署,严格落实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深化河道、湖泊、水库管理保护,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现就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河湖库“清四乱”事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河湖保护工作,亲自擘画国家江河战略,亲自部署推动河湖长制。
水利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2018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并深入推进常态化规范化,重拳整治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
各级河湖长履职尽责,地方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扎实推动,累计清理整治河湖“四乱”问题24万余个,拆除违建1.46亿平方米,清除围堤2万公里,清理垃圾9800余万吨,打击非法采砂船1.8万艘。
通过清理整治,一大批长期积累的侵占破坏河湖突出问题得到解决,河湖面貌实现根本性改变,河湖行洪蓄洪能力得到有效恢复。
但是,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流域性洪水、山洪灾害和郑州“7·20”特大暴雨郭家咀水库漫坝险情等复盘检视,当前“清四乱”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妨碍河道行洪存量问题未全面清除,水库库区被侵占导致库容减少问题未系统整治,侵占破坏河湖问题出现新情况新形式,对河道行洪通畅、水库功能有效发挥、流域防洪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4.04.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
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持续优化水利建设市场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依法依规开展信用监管,严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
信息管理和应用,做好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共享、信用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作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后,要
及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量化计分,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逐级
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3个月后,较重不良
行为记录信息在6个月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
报送信用修复文件中应说明公示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继续实施《河北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冀水建〔2021〕
55号)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
信用扣分情况每半年在省水利厅官网公示。
《关于暂时调整实施〈河北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冀水建〔2023〕96号)作废。
河北省水利厅
2024年4月30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水资源研究与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加快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巩固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切实提升取用水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取用水及管理秩序,根据水利部《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相关要求,省水利厅决定自2024年5月-12月,在全省开展取用水管理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在2020-2023年已开展的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全面落实水利部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河北省现状情况和管理需求,进一步完善和巩固取水口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计量监测规范化管理机制,依托“河北省水资源和节水管理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一步优化全量取用水管理对象信息化档案及业务关联关系的动态维护和数据治理机制,常态开展违法违规取水问题线索大数据排查和整改动态清零,切实提高取用水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系统规范取用水管理秩序。
二、主要任务(一)巩固取水口核查登记成果,进一步提升取水口及取水许可信息的数字化管理能力1.开展地表水取水口摸查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做好地表水核查登记和标识牌安装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托省平台取水口管理子系统(原“机井管理子系统”),全面开展地表水取水口排查和信息建档:一是对照系统内已建档的取水口清单,逐点开展现场勘察,复核当前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及时修订完善系统内的取水口信息档案,地表水取水口档案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1;二是对尚未纳入系统的地表水取水口,在开展现场核查的基础上,第一时间在系统内完成补充建档,并规范填报新增地表水取水口与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在线计量监测站点以及水资源税纳税人等相关管理信息间的关联关系;三是在完成全量地表水取水口信息档案维护的基础上,下载系统内自动生成的地表水取水口电子标识牌信息,完成电子标识牌制作和安装,并将安装后现场照片上传至系统。
河湖长制四张清单的内容
河湖长制四张清单的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年来,我国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我国的河湖资源,于2019年10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河湖长制的指导意见。
河湖长制是指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主动承担起河湖水域全面保护、综合治理、维护和管理的主体责任。
实行河湖长制,是推动我国水环境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为了更好地实施河湖长制,国务院制定了一份《河湖长制四张清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张清单:问题清单建立问题清单,即对河湖的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梳理。
问题清单是全面展现河湖水域的污染状况、资源利用情况、生态保护水平等内容的重要基础。
根据问题清单,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方案,制定相应的措施,以解决河湖水域存在的问题。
第二张清单:责任清单建立责任清单,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责任。
责任清单是推动河湖长制落实的重要依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河湖长制工作中应当承担的具体职责,明确了责任归属,促进了各方之间的协同配合和合作,确保了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三张清单:目标清单建立目标清单,明确河湖水域保护和管理的发展目标和规划。
目标清单是指对河湖长制的工作目标进行详细规划和设定,包括河湖水域生态环境的改善、水质的提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等内容。
通过目标清单的设定,可以引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实现河湖水域保护管理的长期目标。
第四张清单:时间表建立时间表,明确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时限和时间节点。
时间表是指在实施河湖长制工作中,各项任务的完成时间、进度和具体时间要求的清单。
通过时间表的制定,可以监督和督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计划完成工作,确保河湖长制工作的有序推进。
通过建立《河湖长制四张清单》,可以有效规范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明确责任和任务分工、推动环保工作的深入开展,保护和管理我国的河湖资源。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5.31•【文号】水河湖函〔2021〕72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水河湖函〔202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已经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细化各级河长湖长职责任务,规范各级河长湖长履职行为,发挥各级河长湖长履职作用,推动河湖长制落地生根见实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市、县级总河长及省、市、县、乡级河长湖长,各地因地制宜设立的村级河长湖长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严格遵循《意见》《指导意见》的规定,分类细化各级河长湖长的具体职责和任务;结合各地近年来推行河湖长制的实践经验,有针对性规定各级河长湖长的履职重点和履职方式。
第四条各级河长湖长要严格按照《意见》明确的基本原则履职尽责,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抓住主要矛盾,用好监督考核“指挥棒”,提升履职成效。
第五条本规范为指导性文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增强实践性和指导性,促进各级河长湖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六条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第七条最高层级河长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片)河长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蔚县小型水库工程招标(3篇)
第1篇一、招标条件本项目已由蔚县水利局以蔚水字[2023]第X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已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蔚县小型水库工程2. 项目地点:蔚县XX镇3. 项目规模:小型水库一座,总库容XX万立方米,坝高XX米,坝顶长XX米。
4. 项目内容:主要包括大坝、溢洪道、放水洞、管理设施等。
5. 项目总投资:约XX万元人民币。
三、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蔚县小型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全部工作内容。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投标人须具备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类似工程施工业绩。
3. 投标人须具备水利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类似工程设计业绩。
4. 投标人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5. 投标人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6. 投标人须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投标文件要求1. 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5)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6)财务状况报告;(7)信誉证明材料;(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投标文件须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
六、招标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可随时查阅招标文件。
2. 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X月X日X时X分。
3.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蔚县XX镇XX会议室。
4. 开标时间:2023年X月X日X时X分。
5. 开标地点:蔚县XX镇XX会议室。
七、投标保证金1.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XX万元,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2. 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未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水利四个责任人公示模板
水利四个责任人公示模板尊敬的镇、村委会:根据《水利四个责任人公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村水利四个责任人公示如下:责任人一:XXX,性别:男,年龄:45岁,职务:村干部责任人二:XXX,性别:女,年龄:40岁,职务:村干部责任人三:XXX,性别:男,年龄:50岁,职务:村干部责任人四:XXX,性别:女,年龄:35岁,职务:村干部责任人一负责本村水利工作的全面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本村水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相关工程项目。
在项目进展过程中,负责调查研究,确定具体的实施地点和工程方案,并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责任人二负责水利项目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负责落实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负责对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责任人三负责本村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和预算安排,负责水利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科学调配,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同时,负责对项目的经费预算、审批和监督工作,防止出现资金浪费和挪用。
责任人四负责收集和整理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和档案,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信息反馈和汇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村委会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协助其他责任人做好水利项目的宣传和宣传工作。
各责任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执行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水利四个责任人职责,做好水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科学管理。
同时,欢迎广大村民对本村水利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虚心接受,积极改进,共同推动本村水利事业的蓬勃发展,为村民提供更好的水利服务。
特此公示!日期:年月日XX村委员会水利四个责任人公示请公众监督,如果有建议和意见,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 XXXXXXXX联系地址:XXX村委会办公室以上为水利四个责任人公示模板,如有需要请各级部门、群众和媒体监督。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努力,让水利工作更加具有活力和效益。
河长工作制度范本
河长工作制度范本河长制度是我国近年来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改善水质,维护公众利益。
河长工作制度范本是指对于河长工作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下面是一份关于河长工作制度范本的示例,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流和湖泊的保护治理工作,保障人民日常生活用水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河长制度实施。
第三条河长工作是指对于河流和湖泊的保护、治理、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河长工作的目标是保护河流湖泊的水资源,改善水质,维护生态平衡,提高水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利益,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河长工作的原则是政府主导、各级政府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
第六条河长工作坚持全面、协作、强化、长效原则。
第二章河长的职责和权力第七条河长是指依法负责本辖区内河流和湖泊的保护、治理、管理、监督等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河长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辖区河流管理规划,负责河流污染防治和流域生态保护等工作;组织制定河长制度实施方案,推动该方案的落地实施;协调解决河流和湖泊相关问题;监督河流治理和污染防控工作的落实;加强河流环境宣传和教育工作等。
第九条河长享有以下权力:制定河流保护和治理的规划、方案和政策;监督和指导河流保护和治理工作的实施;协调解决河流和湖泊相关问题等。
第十条河长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依法保护河流和湖泊的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提高水环境质量。
第三章河长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河长办公室,为河长提供技术和行政支持,协调河长工作。
第十二条河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协调河长工作的实施;组织制定河长制度实施方案,并推动该方案的实施;负责河流保护和治理的统计、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河长办公室应当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协调各方面资源的整合和利用。
第十四条河长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河流环境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河流保护和治理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河长制各类工作制度(最全)
附件1某某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为确保我县“河长制”目标任务的落实,使河长制工作扎实推进,按照区、市河长办的系列会议文件精神,现根据某某县关于深入全面推行河长工作的系列指示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级河长二、考核内容“河长制”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河长制”工作制度机制、“河长制”工作督考、“河长制”基础工作等指标,并分别细化赋分。
三、考核方式“河长制”考核包括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季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组织,县河长办(县水利局)牵头各职能部门组成考核检查组,县委组织部负责联系沟通,按照“统一标准,分组考核”的原则,采用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帐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四、考核评分“河长制”工作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年度考核得分=季度综合考核得分均值×70%+年度综合考核得分×30%,季度综合考核得分均值=季度综合考核得分之和÷4。
当季考核扣分点在下一季度考核之前未整改到位,按相关标准加倍扣分,直至完成整改。
考核结果分四档:分四档: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分)-90分为良好、70分(含70分)-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对上级督查发现的问题、媒体报道的问题未及时整改落实的,一次扣5分,20分扣完为止。
(二)发现河长牌联系方式不通的每处扣5分;发现河长牌不干净整洁每个扣5分;20分扣完为止。
(三)未制定“一河一策”的,最高扣10分;未制定年度计划的最高扣10分,20分扣完为止。
(四)河道、岸坡发现漂浮物、垃圾等污染物一处扣2分;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现违章一处扣5分;未及时上报涉河排污口,一处扣4分;未设置涉河排污口标志牌的,一处扣2分;40分扣完为止。
(五)“河长”工作日志记录情况,每月河长日记不少于3 篇,缺一篇扣2分。
10分扣完为止五、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河长予以通报表彰;连续2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河长,参照《某某县河道整治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问责其履职不力的责任。
河长办工作制度
河长办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河流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河流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河长办(河流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河长办工作制度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整治、系统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确保河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河长办设在同级水利(水务)部门,主任由水利(水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河长办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河长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解决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工作职责第七条河长办的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河流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二)组织制定河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三)协调解决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部署;(五)组织开展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六)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河长办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河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研究和重大项目协调;(二)财政部门负责河流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保障和监管;(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河流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黑臭水体治理;(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口、码头、船舶污染治理和航道生态环境保护;(六)水利(水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和水污染防治;(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渔业资源保护;(八)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河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九)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十)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河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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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制度】蔚县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
蔚县河长名单公告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我县河长制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促进工作责任落实,切实提升河湖(水库)管理水平,依据蔚县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蔚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蔚办发〔2017〕8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蔚县河长名单公告制度。
一、公告原则
第一条全面覆盖原则。
全县范围内所有河湖设立的各级河长,河长名单要全部向社会公告。
第二条及时有效原则。
河长名单确定或调整后要及时通过同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竖立或更新公示牌。
第三条分级负责原则。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告县、乡级河长名单。
村级设立的河长或管护员、保洁员由村委会在本村公告。
二、公告方式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开辟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在河流湖泊醒目位置设立河长信息公示牌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通过当地电视、报纸、广播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通过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微博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村级设立的河长或管护员、保洁员名单要在村级公告栏或者村委会进行公告。
三、公告时限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及时公告本级河长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各级河长名单确定后,7日内通过同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2017年9月底前完成各级河长首次新闻媒体公告,11月底前完成河长信息公示牌公告。
第十条当河长有调整变化时,7日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15日内更新河长公示牌信息。
四、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县级河长制办公室会同本级党委宣传部门负责通过同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本级河长名单。
县级河长制办公室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河长信息公示牌制作安装及后期维护费用,并参照县级河长制办公室制定的河长信息公示牌标准制作安装。
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级河长公示牌信息的及时更新。
五、公告要求
第十二条媒体公告。
新闻媒体发布的河长名单公告,内容包括河长姓名、河湖名称、河流起止点、河流长度及所跨行政区域。
县(区)级河长所负责河湖要明确到村。
第十三条公示牌公告。
河长信息公示牌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便于群众查看。
优先设立在主要交通干道、水利工程枢纽、河湖监测断面、人口密集区等。
1.公示牌正面公示内容包括河流名称(标注**河**市**县**乡段)、起止点、长度,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名称、职务,河长职责,治理目标,乡级河长联系电话、县级监督电话,立牌单位及日期等。
公示牌后面标注河湖管理保护标语,河流水系简图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