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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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宣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宣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宣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公布日期】2008.11.20•【文号】许可中心[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4日)废止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宣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8]37号)各产品审查机构: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宣贯、生产许可证有关发文发函等规定如下。

请各产品审查机构(即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查部)从发布之日起遵照执行。

一、实施细则制定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制定发布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组织审查机构、行业协会、专家或有关工业部门等起草实施细则,各有关产品审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

2.实施细则的起草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1)讨论稿起草。

审查机构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中心的要求,按照审查中心提供的细则模板,组织专家起草细则讨论稿。

(2)细则研讨。

审查机构组织实施细则研讨会。

审查机构在研讨会召开之前应向审查中心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包括编制细则说明、与前版细则的区别(如有)、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时间地点安排等内容。

审查中心确认后,由审查机构拟定会议通知,经审查中心同意后向各参加会议的单位和代表发送。

最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首先,该细则明确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者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并将结果报送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审批决定,并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其次,细则强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细则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期限。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般不超过五年,但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如生物医药等,有效期可以延长至十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须按照许可证指定的范围、条件和标准进行生产,否则将被撤销许可证。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和延续手续。

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须提前申请延续手续,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

若企业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内容或范围,也需要提出变更申请,并经过相应的审核和批准程序。

细则还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和暂停做了具体规定。

一旦发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质量或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有权撤销或暂停企业的许可证。

被撤销或暂停的企业须立即停止生产,整顿问题,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经过整改后,企业可提出恢复生产的申请,但须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最后,细则还对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监督和执法进行了详细说明。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情况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同时,执法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执法标准和程序,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综上所述,最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程序、加强监管和执法,提高了工业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了工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

根据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国质检财函国质检财函〔〔20172017〕〕140号)及其附件其附件《《财政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财税〔〔20172017〕〕20号文件规定,我院已于2017年4月1日全面停征生产许可证日全面停征生产许可证发证发证发证检验费检验费检验费。

目前我院暂无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前我院暂无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现根据现根据现根据 “质检办财函质检办财函〔〔20172017〕〕535号”文第二部分检查内容第二点要求文第二部分检查内容第二点要求,,相关收费依据文件公示至2017年9月30日。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收费主体主体主体::福建省产品质量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验研究院序 号 收费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计量计量单位单位 收费文件收费文件依据依据依据文号文号 备注备注一 泵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泵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潜水螺杆电泵 53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 国质检科[2008]481号 2 微型电泵 5266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3 小型潜水电泵 18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 4 井用潜水电泵 1800 元/台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 5 污水污物潜水电泵 18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 6 化工离心泵 18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 7塑料离心泵1800元/台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8 磁力离心泵 9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9 屏蔽离心泵 9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0 石油化工离心泵 30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1 热水离心泵 18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2 多级离心泵 3000 元/台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二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37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备案的函》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2 阻燃型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72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3 无卤低烟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97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4 无卤低烟阻燃型交联聚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132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5 无卤低烟阻燃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203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6 聚酰胺复合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14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七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7 200级聚酰胺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106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8 180级自粘性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118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9 200级自粘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118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10 200级聚酯-酰胺-亚胺漆包铜圆线 106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11 耐冷冻用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375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12 阻燃型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675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9]688号13 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3250 元/2件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4 铝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5 钢芯铝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6 防腐型钢芯铝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7 铝合金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8 钢芯铝合金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19 铝合金芯铝绞线 20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0 铝包钢绞线 25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1 铝包钢芯铝绞线 2500 元/2件《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2 铝包钢芯铝合金绞线 25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3 钢绞线 16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4 聚酯漆包铜圆线 10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5 缩醛漆包铜圆线 9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6 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11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7 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375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8 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10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9 180级聚酰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10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0 自粘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119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1 200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375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2 热粘合或溶剂粘合聚酯漆包铜圆线 9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3 热粘合或溶剂粘合直焊性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10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4 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325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5 额定电压1KV和3KV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46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6 额定电压1KV和3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48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7 额定电压1KV和3KV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额定电压1KV和3KV硬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486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8 额定电压6KV到30KV电力电缆 单芯 5330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三芯 106603940 额定电压35KV电力电缆单芯 6400元/2件《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三芯 1280041 1KV聚氯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110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42 1KV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110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39 1KV聚氯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1109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43 10KV架空绝缘电缆 12300 元/2件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三 铅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船舶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97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2 汽车起动用铅酸蓄电池 500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3 阀控式固定型铅酸蓄电池 5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4 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 4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5 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 4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6 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 4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7 排气式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81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8 阀控式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 92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9 铅酸蓄电池用极板 3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10 铅酸蓄电池用生极板 3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四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复合肥料 185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2 掺混肥料 18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18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4 复混肥料 85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五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过磷酸钙(疏松状、粒状) 60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2 钙镁磷肥 6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3 钙镁磷钾肥 6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六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机动车辆制动液 35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胶底防寒鞋(靴) 706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七批)备案的函》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2 聚氨酯底防寒皮鞋 706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3 胶底耐热皮皮鞋 706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七批)备案的函》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4 聚氨酯底耐热皮皮鞋 706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5 橡胶耐油手套 137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6 聚氨酯底耐油防护皮鞋(靴) 1972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7 全橡耐油防护胶鞋(靴) 197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8 全聚合耐油防护鞋(靴) 197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9 橡胶耐酸(碱)手套 86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0 乳胶耐酸(碱)手套 86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1 塑料耐酸(碱)手套 86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2 胶底耐油防护皮鞋 197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3 聚氨酯底耐油防护皮鞋(靴) 1972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4 安全带 450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5 安全网 5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6 焊接眼面防护罩 10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7 焊接眼面防护眼镜 5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8 防冲击眼护具 58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9 阻燃服 5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20 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橡胶靴 6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21 耐化学品的工业用模压塑料靴 5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八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预铺/湿铺防水卷材 140014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备案的函》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2 铝箔面油毡769769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3 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953953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4 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13371337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5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13371337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6 预铺/湿铺防水卷材140014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7 带自粘层的防水卷材700700 元/批国质检科[2008]481号9 高分子防水材料、 片材 均质片 1108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复合片110810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橡胶工艺)849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11 三元丁橡胶防水卷材 824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2 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防水卷材 958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3 高分子防水材料、 片材 1108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4 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塑料工艺) 849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5 玻纤胎沥青瓦 1101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6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聚酯胎防水卷材 1621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7 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 1287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九硫酸产品硫酸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工业硫酸 19751975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十涂料产品涂料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 (一) 清漆1 醇酸清漆 185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备案的函》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2 硝基清漆 155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3 F01-1酚醛清漆 27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国质检科[2008]481号4 醇酸烘干绝缘漆 27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5 A01-1、A01-2氨基烘干清漆 3950 元/批 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6 氨基烘干绝缘漆 39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7 丙烯酸清漆 18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8 生漆 2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二) 色漆色漆1 丙烯酸色漆 235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备案的函》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2 醇酸色漆 39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3 各色酚醛磁漆 19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4 各色酚醛防锈漆 17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5 A16-51各色氨基烘干锤纹漆 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6 各色硝基外用磁漆 29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7 各色硝基腻子 11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8 各色硝基铅笔漆 14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9 各色硝基铅笔底漆 14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0 X06-1乙烯磷化底漆 15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1 锌黄、铁红过氯乙烯底漆 24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2 各色过氯乙烯磁漆 26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3 G52-31各色过氯乙烯防腐漆 24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4 各色环氧酯腻子 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5 环氧沥青防腐涂料 501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6 富锌底漆 303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17 氯化橡胶防腐涂料 69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 (三) 辅助材料辅助材料1 氨基漆稀释剂 5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国质检科[2008]481号2 硝基漆稀释剂 950 元/批 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3 过氯乙烯漆稀释剂 9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4 硝基漆防潮剂 11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5 涂料用稀土催干剂 2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6 脱漆剂 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7 铝粉浆22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8]481号十一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容器产品产品产品 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一) 金属桶金属桶1 钢桶125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黄磷包装钢桶13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3 固碱钢桶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4 电石包装钢桶143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5 钢提桶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6 方桶11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二) 金属罐1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115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方罐与扁圆罐115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3 气雾铅罐14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三) 金属罐金属罐1 气雾铁罐13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气雾剂阀门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四) 复合包装复合包装1 钢塑复合桶161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五) 塑料包装塑料包装1 塑料编织袋16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复合塑料编织袋16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3 钙塑瓦楞箱14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六)罐体罐体1 车载钢罐体 100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车载铝罐体 10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3 车载玻璃钢罐体 8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4 配车用钢罐体 8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5 配车用铝罐体 8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6 配车用玻璃钢罐体 6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7 储存用钢罐体 8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8 储存用铝罐体 8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9 储存用玻璃钢罐体 6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10 储存用塑料罐体 67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七)纸容器纸容器1 瓦楞纸箱10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2 重型瓦楞纸箱1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3 纸桶10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八)木容器木容器1 木箱12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国质检科[2004]144号2 胶合板箱1200 元/批 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3 纤维板箱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4 木琵琶桶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5 胶合板桶1200 元/批 国质检科[2004]144号 (九)玻璃容器玻璃容器1 玻璃瓶20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十二十二))人造板产品人造板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定向刨花板 1300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2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100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155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4 细木工板 100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5 实木复合地板 110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6 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 2500元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7 竹地板 110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8 实木地板 400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9 中密度纤维板 95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0 胶合板 8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11 刨花板 95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十三十三))冷轧带肋钢筋产品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冷轧带肋钢筋1140 元/批 《关于锅炉及压力容器用无缝钢管等生产许可证收国家计委、财政部计物价(1993)2182号费标准的通知》(十四十四))电焊条产品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酸性碳钢焊条 3117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2 碱性碳钢焊条 3737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3 低合金钢焊条 3737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4 不锈钢焊条 3706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5 堆焊焊条 2325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6 铸铁焊条 1982 元/批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7 铝及铝合金焊条 227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8 铜及铜合金焊条 2501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 9镍及镍合金焊条3317 元/批 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十五十五))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钢管脚手架扣件 1000 元/批 《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9号 2 钢板冲压扣件1000 元/批 计价格[1995]99号(十六十六))水泥产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钢渣硅酸盐水泥 1200 元/批 《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备案的函》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 2 镁渣硅酸盐水泥 21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 3 磷渣硅酸盐水泥 800 元/批 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 4 钢渣砌筑水泥 900 元/批国质检财函[2012]122号 5 砌筑水泥 983 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 国质检科[2008]481号 6 石灰石硅酸盐水泥925 元/批国质检科[2008]481号(十七十七))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生产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许可证质量检验许可证质量检验1基材2200元/批《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计价格[1995]99号2 阳极氧化型材 2200 元/批 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5]99号3 电泳涂漆型材 2200 元/批 计价格[1995]99号4 粉末喷涂型材 2200 元/批 计价格[1995]99号5 氟碳漆喷涂型材 2200 元/批 计价格[1995]99号6 隔热型材3500(不包括其所使用的铝型材检验项目收费)元/批《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 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十八十八))砂轮产品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1 陶瓷结合剂砂轮1000 元/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2 树脂结合剂砂轮1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3 橡胶结合剂砂轮1000 元/批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

国务院:取消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国务院:取消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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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优化保留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监管。

严格生产许可受理把关;探索开展企业条件审查和检查环节改革;加快完善电子审批系统;强化获证企业后续监管。

费用由财政负担。

经调整,继续实施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由24类减少至10类。

《通知》强调,坚决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要求。

立即取消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2类产品压减合并统一管理;稳妥实施刹车片产品转为强制性认证管理。

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督促获证企业履行质量安全承诺;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建立保障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

对取消许可证管理产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大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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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

19类行政许可资质已取消,政府采购中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19类行政许可资质已取消,政府采购中不可作为资格条件

19类行政许可资质已取消,政府采购中不可作为资格条件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性质的资质,通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设置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不过很多资质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已经取消了,这些国家已经取消的资质在政府采购中不可以再作为资格条件,千万要注意!01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原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时间:2014年1月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同时还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资质评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

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0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原审批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取消时间:2017年3月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03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原审批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时间:2021年7月相关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内燃机、汽车制动液等1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与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2类产品压减合并为1类,对其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的,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费用由财政负担。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10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5类,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5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对通过告知承诺和后置现场审查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的,依法严肃处理。

要研究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奖励举报制度,对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罚。

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检验检测和售后服务等制度,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工作,减证不减责任,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完善对企业现场审查和检查的技术规范,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获证企业的日常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

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广泛参与的质量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要完善问题导向的监督抽查机制,加大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重点产品、重点领域监督抽查覆盖面和增加频次,依法及时公开抽查信息,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行业性、苗头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开展专项整治。

要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急需的标准,严格落实认证机构对认证结果的主体责任和对产品质量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连带责任,鼓励相关行业、用户采信认证结果,充分发挥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作用,推动构建以标准引领、企业履责、政府监管为基础的管理体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与标志第五章集团公司第六章企业的主体责任和义务第七章附那么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证书连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附件3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打算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等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21〕6号文〕等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那么。

第二条【适用范畴】本通那么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那么一并使用。

第三条【行政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治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治理的产品名目〔以下简称名目〕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的日常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四条【技术机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托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托付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9.23•【文号】国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9.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24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7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17类。

对目录内产品实行简化审批程序。

一是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二是除危险化学品外,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的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现场审查。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目录内不同类别产品的,按照“一企一证”原则,新申请许可证或申请换发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许可证书。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扎实推进压减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各项工作。

要加大企业承诺公示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力度,强化信用监督和约束手段,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对虚假承诺、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撤销生产许可证。

对取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等产品可转为强制性认证,列出正面清单并向社会公示,统一认证标准、合理减并认证检测项目,强制性认证费用原则上由各级财政按体制负担。

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包含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

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包含食品用洗涤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

所需设备 水处理设备 附有机械搅拌装置的不锈钢或搪瓷反应釜(有特殊材质要求的,按其工艺设备 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沉降设备或过滤设备(必要时) 机械拌合设备 过筛设备(必要时) 灌装、包装设备 生产日期等标注设备 计量设备
注: (1)1、2、3、6、7、8为液体、膏状产品的必备生产设备,4、5、6、7、8为粉状及其他固体产品的必备生产设备。若有其他 工艺要求的,应具备相应工艺生产设备。 (2)若企业生产设备与本表不同,应说明现有生产设备能够满足生产要求,同时提交生产设备说明书复印件。 (3)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4)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第三章 证书许可范围 第六条 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 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 产许可范围。食品用洗涤剂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 可范围示例见表3。
表1 食品用洗涤剂产品品种
序号 1 2 3
产品单元 食品用洗涤剂
产品品种 %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机洗餐具用洗涤剂 食品工业用(含复合主剂)洗涤剂
注:复合主剂是指含有较高浓度表面活性剂的洗涤剂。
第二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企业在申请时应当按照不同产品品种 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检验项目覆盖本细则 附件规定项目要求。 第五条 凡生产食品用洗涤剂的企业应具备本 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 和检验设施具体要求见表2-1;生产设备具体见
表2-2。 食品用洗涤剂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其生产
的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食品用洗 涤剂的生产企业还应按照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 检验。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 产品进行检验。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 表2-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授权,对生产工业产品的企业进行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审查和认证证明的行政许可文件。

第三条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对本条例所规定的范围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申请、审查、颁发、变更、续展、撤销和注销等行为。

第二章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第五条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企业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经营证明文件;(四)工业产品规格、结构图、工艺说明书、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材料;(五)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六)工业产品安全性评估报告或其他必要的安全检测评估报告;(七)其它国务院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情况。

第八条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信息不准确的情况,应当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补正,并在收到企业补正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续展第九条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颁发之日起,公开公示企业名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等信息。

第十条企业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续展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发生变化或者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国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下文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欢迎阅读!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施工等必备的一个证件,它和企业资质联系在一块,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招投工作来接相应工程。

它们是有机整体。

第一步向当地安检站申报。

需申报资料有安全三类人员和十三项。

(人员是需经过当地建筑安全部门培训过的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建设厅统一发证。

十三项是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的册子)(安全三类人是企业负责人A证,企业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证。

三类人员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后会发继续教育证)第二步考核通过后,上报各地市安检站,通过审查的会上报建设厅。

当地建设厅会组织专家继续审查,通过的可以打证,没有通过的需要尽快整改继续上报。

第三步安全许可证每三年要进行延期。

不延期的作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五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提高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一)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对振兴我国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主要商品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面临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质量工作正是主攻方向。

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增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

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但是,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的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较低,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优难胜、劣不汰相当普遍,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当前国际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严厉打击制造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以下简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法律教育网第一条根据发布《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对所有实施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包括申请、发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机构),一律适用。

第三条国家审定的重要产品,除已规定由有关部门发证外,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下简称发证部门)负责发证,其他**部门、地区和单位不得搞重复发证。

ﻭ第四条几个部门都生产的产品,归口管理不明确的,由国家经委与有关部门协调确定发证部门。

ﻭ第五条发证部门对**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平等对待,坚决反对本位主义。

第六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家标准局,承担《条例》规定国家经委的七项任务的日常工作.第七条****直辖市经委、标准局等单位,要积极参加对本地区申请发证企业的审查工作,和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监督工作。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纳入本地区定期监督检验的《受检产品》。

第八条发证部门应根据行业特点,每年制订发证产品和分批实施计划,并于上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送办公室审批公布.ﻭ第九条发证部门必须按产品类别(或产品)制订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报办公室审查。

ﻭ第十条检验测试单位根据需要由办公室审定。

**发证部门要参照国家标准局发布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的规定,提出检验单位,附有关资料报办公室审查。

检验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ﻭ(1)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手段:ﻭ(2)仪器设备经过校准,精度应满足标准要求,计量器具要有计量部门颁发的检定合格证;ﻭ(3)检验人员应熟悉标准,具备按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能力;(4)能公正地、准确地提供检验结果;(5)有健全的保证检验质量的管理制度。

ﻭ第十一条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证书格式。

证书格式由办公室统一设计印制.ﻭ第十二条产品生产许可证采用全国统一的九位数字编码方法.头两位数为发证部门编号;中间三位数为产品编号;后四位数为生产许可证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1019资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1019资料

三、部分内容或条款的解读
(十三பைடு நூலகம்审查原则
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 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 证检验。 验 企业提交《企业生产许可证延续 第十七条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按照下列要求 应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申请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的,免 组织审查,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和产品发证检验。相应 实地核查。 和产品发证检验。 企业提交同单元产品在 的产品实施细则另有规6个月内接 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受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 (一)发证的 (如增项) 格报告的,免同单元产品发证检 不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 (二)延续的 是否减免,审查部根据提交的申 (三)许可范围变更的 请材料核定
三、部分内容或条款的解读
(七)许可范围变更申请 强化证后监管(可操作 好操作):各产品实施 细则第七条对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有明确 规定,用“*”标出;对出厂检验允许委托和 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的在备注中说明。 第十条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 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 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 产品等情形,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各产品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原则规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定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扫描件 检验。 (三)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四)产业政策证明材料(如需要)。
(三)样品及抽样基数应符合所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要求。 各产品实施细则中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
三、部分内容或条款的解读
(四)许可事项种类
第七条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 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 撤回申请等情形。
三、部分内容或条款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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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质技监质发[2008]1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省局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及时转变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模式,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工作实行了分类、分级管理,得到了国家总局的认可、基层局的欢迎和企业的好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下移工作重心,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服务企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断提高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有效性。

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服务基层、服务企业1、申请及受理自2008年7月1日起,除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企业申请(附件1)由省局受理外,其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的企业申请由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直接受理。

2、工作程序各市局必须按照省局“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质技监质发[2005]250号)规定的工作职责、程序、时限完成所承担的工作。

3、工作要求(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局要充分认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领导,要选配优秀的人才承担生产许可工作。

(2)加强业务技能学习与培训。

承担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实施细则,尽快熟悉相关工作业务和工作流程,省局将及时组织对各市局生产许可工作人员的培训。

(3)认真把好申报受理关。

各市局作为企业申请材料上报的终审单位,要严把材料审查关,对不符合行政受理条件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省局将对各市局上报的企业材料组织抽查,每季度通报一次申请材料中出现的问题,对申请材料多次出现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的,省局将收回该地区的受理权限。

(4)严格工作纪律。

在生产许可证申报、受理过程中,严禁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一经发现,省局将在全省通报,并收回该地区的企业生产许可证申报受理权限。

二、切实做好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工作(一)建立和完善获证企业质量档案1.摸清底数、完善档案各市局要在2008年底前摸清辖区内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等底数,利用省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建立和完善获证企业的信息数据库,并对数据库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2.建立企业生产许可证联络员制度各市局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企业生产许可证联络员制度。

获证企业需确定1名联络人员,负责企业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的联系与落实,为消除监管盲点,提高监管有效性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完善年度审查工作1、认真做好年度审查工作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质技监质发[2006] 107号),各市局要组织督促辖区内获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认真的材料审核,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10%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核查。

各市局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本年度获证企业年度监督情况汇总表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2、实行年度审查告知为配合做好年审工作,省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发“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审通知单”(附件2),“通知单”中明确告知企业获证后应当提交年度自查报告、证书届满应提前6个月申请换证等有关要求,由各市局在企业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时签收,做到年审工作预先告知。

(三)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局在开展年审工作的同时,要强化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将本地区获证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形成对获证企业的闭环管理。

各市局可结合本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质量安全状况,对获证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具体可采取重点监管、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等方法实施。

对获证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省、市、县(区)不得重复进行,存在违法情况的企业除外。

1、重点监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加大监管频次,实施重点监管:(1)生产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的企业;(2)生产许可证年度审查不合格的企业;(3)有违反生产许可证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企业;(4)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

重点监管主要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否决项是否符合要求,对获证企业的重点监管每年不少于1次。

2、日常巡查在对获证企业进行重点监管的基础上,同时应强化获证企业的日常巡查工作。

日常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而进行的巡回检查。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巡查比例不低于本地区获证企业总数的25%。

各市局应按季度制定日常巡查计划,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省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日常巡查主要围绕以下内容:一是检查企业生产许可证标识、标注;二是检查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三是检查企业委托加工备案情况;四是检查企业执行产业政策情况;五是检查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情况;六是检查企业产品出厂检验情况。

3、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指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可以由各市局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召开行业整顿会议,严格规范获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在专项检查工作中,确需对获证产品进行强制检验的,各市局可将企业名单在每年10月底前统一报省局,由省局纳入下一年度省定期监督检查计划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四)对证后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处理1、对年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处理(1)明确今后不再从事获证产品生产的,应要求企业书面承诺,并按规定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2)已被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凭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原件或经工商部门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按规定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3)企业未被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可根据工商注册登记有关信息,与企业取得联系,通知企业年审;(4)企业拒绝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给予企业1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仍未提交自查报告的,将企业名单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1)下发整改通知书。

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各市局应及时向企业发出《获证企业监督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书》(附件3),并视具体情况对企业采取帮扶、限期改正、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等措施。

(2)建立回访制度。

回访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企业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实施,回访中发现获证企业原问题仍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规定要求。

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回访情况应分别填写“获证企业重点监管、回访记录表”(附件4)、“获证企业日常巡查、回访记录表”(附件5),经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五)严格落实生产许可证注销的规定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93号令)要求,各市局在证后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符合注销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关于注销国家级证书上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许可中心[2008]6号)的要求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附件1:省局受理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许可证产品目录附件2: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审通知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四)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六)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特此通知。

年月日市质监局经办人(签字):企业联系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注:获证企业自查报告及其他各类申请表的电子版均可在江苏质监信息网()上下载。

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审通知单(副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四)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六)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特此通知。

年月日市质监局经办人(签字):企业联系人(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注:获证企业自查报告及其他各类申请表的电子版均可在江苏质监信息网()上下载。

附件3:获证企业监督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106条的规定,经监督检查(重点监管□日常巡查□)你单位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理由如下:你单位应及时完成不合格项整改,并在30日内提出监督检查复查申请。

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传真或寄送文本)。

逾期将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单位印章年月日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

附件4:获证企业重点监管、回访记录表附件5:获证企业日常巡查、回访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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