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计生科技工作情况调查的通知

合集下载

卫计委科技科工作总结范文

卫计委科技科工作总结范文

卫计委科技科工作总结范文
卫计委科技科工作总结。

近年来,卫生计生委科技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以人民
健康为中心,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不断提升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水平。

在过去的一年中,科技科全体工作人员团结一心,努力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绩。

一是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科技科积极响应国家“健康中国”战略,深入实施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工程,加大科研投入,推动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的创新和应用,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是加强科技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科加强科技管理,建立健全科技
成果评价和奖励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科技与产业、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是加强科技合作,拓展国际交流。

科技科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
强与国际组织和国外科研机构的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推动我国卫生健康事业的国际化发展。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科技人才素质。

科技科注重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强
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高科技人才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卫生健康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人才保障。

在新的一年里,卫计委科技科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坚定不移地推动科技创新,不断提升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水平,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健康中国”目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表彰“十一五”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秀科技成果的决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表彰“十一五”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秀科技成果的决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表彰“十一五”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秀科技成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16•【文号】人口科技[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表彰“十一五”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秀科技成果的决定(人口科技〔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十一五”期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科技工作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认真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紧紧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重大科技问题和群众需求,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奋力攀登、开拓创新,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基础及应用等研究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力地支撑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进一步激发人口计生领域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创新工作再上新水平,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对“十一五”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秀科技成果进行表彰。

经组织专家认真评审、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审核,决定授予“胚胎植入的分子基础与相关疾病”等42项成果“‘十一五’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优秀科技成果奖”(详细名单附后),向获奖成果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颁发证书,以资鼓励。

请各获奖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获奖成果完成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希望获奖者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再创佳绩。

全国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奋发进取,无私奉献、不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创新与应用,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2018年全省卫生计生科教工作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2018年全省卫生计生科教工作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2018年全省卫生计生科教工作会议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会议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琼卫科教函[2018]2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14【实施日期】2018.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召开2018年全省卫生计生科教工作会议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会议的通知(琼卫科教函〔2018〕23号)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卫生计生局,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委属各社会组织,委直属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2018年全国卫生计生科教工作会议精神,由省卫生计生委主办,省继续医学教育协会承办的2018年全省卫生计生科教工作会议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会议定于近期召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及地点时间:2018年3月15日(星期四)下午15:30-19:00在海南新燕泰大酒店(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东路18号;电话:66250888)一楼大堂开始报到。

3月16日(星期五)上午9:00开会,会期半天。

地点:海南新燕泰大酒店三楼宴会厅。

二、会议内容(一)传达2018年全国卫生计生科教工作会议精神;(二)2017年全省卫生计生科教工作总结及2018年工作部署;(三)继续医学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院校教育、科研、社会组织工作经验交流。

三、参会人员(一)邀请相关部门代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海南医学院、海南科技职业学院、三亚理工职业学院相关负责人,省军区卫生处、武警总队卫生处分管科教负责人;(二)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分管领导;(三)全省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四)委直属单位、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187医院、425医院、武警总队医院分管领导,部分委属民营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五)各委属社会组织负责人,海南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六)委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中医药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申报2015年度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陕卫科教发[2014]255号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申报2015年度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陕卫科教发[2014]255号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申报2015年度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申报2015年度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陕卫科教发〔2014〕255号)西安交通大学、第四军医大学、延安大学、西安医学院,委直委管各单位:根据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15年度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陕科计发〔2014〕148号)要求,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5年度各类计划项目继续实行限额申报,请各单位严格控制申报项目数量,超额者不予受理(具体申报数额见附件)。

附件中所指其它委直委管单位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为2项。

未分配名额的单位如需申报项目,请与省卫生计生委宣传科教处联系。

省卫生计生委对申报项目初审后择优推荐。

二、申报程序2015年度各类计划项目采用“陕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拟申报项目类别,在线填写相应申报材料,提交申请单位。

申报项目应属于申报指南规定的范围。

(二)申报单位要资信可靠,能满足实施项目所需的研发条件与经费保障。

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1个项目;在研或未结题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申报新项目。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1)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财产被接管或冻结;(3)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以往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中有不良记录。

(三)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须经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和推荐,未经网上申报和推荐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通过审核的项目,项目申请人通过系统打印书面申报材料(有条形码和水印),并按要求盖章。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项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项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项目后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15]26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02【实施日期】2015.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项目后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5〕263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部属、省属、部队驻穗及委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项目后期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合同书变更和验收结题等后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合同书变更(一)变更内容。

2015年起,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立项项目实行合同书(具体要求见立项通知)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书的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原则上不予调整或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可申请变更。

申请变更的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项目实施期限,以及项目参与单位等。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

2013、2014年立项项目可参照上述要求变更。

(二)变更要求。

1.项目组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变更。

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

变更后,项目组原有人员排序须与变更前一致,新增加人员从原排序末位后顺延。

变更总人数不得超过原项目组总人数的30%。

2.项目实施期限变更。

省医学科学技术研究基金项目实施期限为两年,申请项目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在原合同到期3个月前提出申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沪卫计科教〔2017〕013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有关医疗机构,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4月10日上海市医学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医学科技创新,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0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计生改革和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16〕5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16〕59号)等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医学科技发展成就“十二五”期间,本市大力推进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医学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临床医学等11个学科在教育部学科评估排名位于全国前列。

血液病学、内分泌与代谢病学、心血管病学、骨外科学、泌尿外科学、烧伤外科学和口腔颌面外科学等16个优势学科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肿瘤免疫与癌基因组学等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制定了艾滋病、肝炎、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一批重大疾病的技术指南、诊疗规范和防控策略。

计生工作调研汇报材料

计生工作调研汇报材料

计生工作调研汇报材料一、调研目的为了全面了解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特对我国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调研。

通过对各地计生政策和措施的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目前计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提出相关建议和措施,推动计生工作的深入发展。

二、调研方法1. 实地调研:到各地的计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医院等地,实地了解计生政策的实施情况,听取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2. 口头访谈:与各级政府部门、计生协会、妇联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访谈,了解他们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看法和建议。

3. 统计数据:搜集各地的计生工作数据,包括计划生育率、出生率、人口增长率等数据,分析比较各地的计生工作情况。

三、调研结果1. 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存在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实施了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居民对政策了解不足,导致一些违法生育行为的出现。

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采取了过于严格的措施,导致一些不当的行政干预,影响了居民的生育意愿。

2. 计划生育服务不足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计划生育服务不能满足居民的需求。

医疗卫生资源不足,导致计划生育手术的条件不够完善,部分妇女难以获得合理的计划生育服务。

一些基层计生工作者的专业水平有限,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导致计划生育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3. 人口结构失衡问题突出由于长期执行单独两孩政策,我国人口结构出现了失衡的趋势。

一些地区的老龄化问题较为突出,而部分农村地区的劳动力缺口比较严重,导致了人口结构失衡的问题。

4. 计生工作创新不足尽管我国在计划生育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面临新形势、新问题时,计生工作的创新不足。

新兴科技的应用、智慧计生服务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建议和措施1. 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加大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对政策的认知水平,增强居民的计划生育意识,促使居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1月18日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培育和推广普及医药卫生创新成果,促进健康服务公平可及,助力健康北京建设,保证我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是指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健康北京总体要求,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高校院所、企业等拥有知识产权的机构作为承担单位,将先进、成熟、安全、可靠、适用的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有计划、有组织地在全市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育孵化、示范应用和推广普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项开展的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推广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推广项目组织实施坚持“需求导向、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级推广项目实行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市卫生健康领域的主要问题和需求,编制并定期发布《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二)组织项目征集、评审、立项、组织实施与管理;(三)研究制定保障措施,不断完善推广体系和运行机制;(四)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五)负责落实经费管理制度,组织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预算评审,根据批复的预算拨付项目经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文号】国卫科教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委级重点科研基地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新要求,我委对《卫生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评估规则》(卫科教发〔2007〕79号)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人口发〔2006〕7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8月17日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构建完善的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规范和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行业开展高水平研究的重要开放性平台,是引领医学科技创新、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技术供给源头,是科技成果创新与转移转化的重要枢纽,是医学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是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政策的技术支撑与智库。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以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为目的,面向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向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前沿,聚焦行业重大需求,解决行业关键问题,获取自主创新成果,培养创新人才团队,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和健康产业发展。

贵州省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会议

贵州省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会议

现; 提高 “ 三大工程 ” 服务质量 , 足群众 生 殖健康 需求 ; 满 继续
完善生殖健康服务体 制改革 , 升妇幼保健 工作水平 ; 强科 提 加
学研究 与技术开 发 , 积极 促 进生殖 健康 产业 的发展 。强调 指 出 , 十一五” 统筹 解决 我 省人 口问题 、 快进 入 低 生育水 “ 是 加 平、 促进人 的全面发展 的关键 时期 。全 省人 口计生 科技 工 作 要继续 始终如一 地坚 持 以群众利 益 为导 向 , 以优质 服务 为 主 线, 以人人享 有生殖健康为 目标 , 进一步强化科 技服 务 网络 的
生缺陷干预提高 出生人 口素质专 项规 划》 论稿 进行 了分组 讨
讨论 。省人 口计 生委科技 处作 了《 关于全 省 “ 十五 ” 口计 生 人 科 技工作进展与 2 0 0 6年人 口计生 科技 工作 主要 任务 》 告 , 报 提 出此次会议 的主要任务 是 : 全面 总结 “ 一五 ” 间全省人 十 期 口和计划生育科技 工作取 得的进展 , 分析存 在的主要 问题 , 提 出“ 十一 五” 技事业发展规划 , 科 部署 2 0 0 6年人 口计生科技重
维普资讯
中 国计 划生育学杂志 2 0 06年第 1 O期总 第 12期 3 生学院附属 医院在 内 , l NJl 有华 西医大 、 t 省共 Ni 省人 民医 院 I 等 4家 医疗 机构先后 获准开展 辅助生殖技 术。该技术 的获准 实施 , 明NJI 表 l 生殖卫 生学 院附属 医 院 的业 务 范 围在为 广大 育 龄群众 服务的领域 内, 又有新 的重大拓展 。
能力建设 , 以深入推进“ 大 工程” 提 高质 量为重 点 , 面推 三 、 全 进计划生育科技 事业的发展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8.28•【文号】国卫科教发[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联系单位: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卫生计生领域广大医学科研人员提高诚信意识,遵守诚信原则,养成良好科研行为习惯,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可从下载),已经第34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8月28日医学科研诚信和相关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医学科研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预防科研不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医学科研包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药学、护理学、计划生育等领域所开展的研究。

第三条医学科研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追求真理、实事求是,遵循科研伦理准则,尊重同行及其劳动,防止急功近利、浮躁浮夸,自觉抵制科研不端行为。

所有开展医学科研工作的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范,加强教育培训和制度建设,倡导学术民主,净化学术环境。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规范,加强对医学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医学科研人员诚信行为规范第五条医学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要遵循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督,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建立健全稳 定可持续筹资和待遇水平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政 策 范 围 内 报 销 比 例 稳 定 在 75%左 右 。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人均筹资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提高至 50%以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量力而行,适当 扩大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探索对贫困人口的倾斜 政 策 。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做好急危重伤病 患者的紧急救治,对符合条件的身份不明或者无 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提供救助资金保障。整合城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统一覆盖范围、 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 金管理。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制订 政策措施,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实行按 病种、按人头、按服务单元、按疾病诊断相关组 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持续拓展新农合跨省就医核查和异地即时结报试 点 。推动建立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 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信息互通和操作 衔接机制。 ( 体改司、医政医管局、基层司分别 负责,规划司、药政司和中医药局参与落实) (三 )
-

13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报2016 _ 01 制管理创新研宄,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制订委 属委管医院绩效考核的指导性文件,推进委属委 管医院参与属地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 ( 体 改司、 人 事 司 、财 务 司 分 别 负 责 ,医 政 医 管 局 、基层 司 、药政司和中医药局参与落实) (二 ) 点工作。 ( 医政医管局牵头,规划司、体改司、 基层司、药政司和中医药局参与落实) (四 ) 巩固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 。健全多渠
加成( 中药饮片除外),健全调整医疗技术服务 价格和增加政府补助、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 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按 照 “ 总量控制、 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 原 则 和 “ 腾 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加强与药品采 购 、医保支付、薪酬制度、分级诊疗等政策的衔 接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研宄制订公立医院债务 化解的政策措施。制订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框架文 件 ,以加快建设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为核心,理 顺医药价格体系,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 制 度 ,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 内部分配、运营 管理等自主权,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综合性绩效考 核制度,强化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深化编 制人事制度改革,会同中央编办开展公立医院编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北京市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北京市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北京市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北京市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1号)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卫生计生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助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15〕1185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在北京地区的普及推广,提高基层卫生计生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北京市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项目条件(一)2018年项目申报单位为本市三级医院、委直属单位(含市属医学科研机构)、各区属医疗卫生机构(含区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和其他社会办医机构。

(二)项目推广单位应为研发(或引进)及应用该项成果或技术的机构,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条件,能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确保推广工作顺利开展。

企业等营利性机构不得作为技术推广单位。

(三)申报项目来源不限。

科技成果项目内容应为国家及市级各类科技项目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卫生与健康领域的新方法、新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规范或新标准等。

适宜技术要以健康需求为导向,以基层为重点,针对重大疾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以及重要公共卫生问题等,开展技术普及和规范应用。

(四)项目内容应符合首都重大疾病防治工作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医疗中心学科建设或基层卫生机构服务水平提高,有利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

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

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报2016·10- 9 -关于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科技厅(委、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科技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军队有关卫生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发〔2016〕4号)、《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国发〔2016〕43号)和《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形成满足需求、协同高效的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体系,显著增强科技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引领和支撑能力,全面推进卫生与健康科技创新,现提出如下意见。

23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24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湖南省25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东省26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广东省27广东省中医院广东省28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29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贵州省30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省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提升13亿多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实现“健康中国”建设目标需要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

让人民享有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更放心的食品药品,解决重大疾病防控、生殖健康、食品药品安全、营养与健康、人口老龄化等重大民生问题,离不开科技创新;打破重要专利药物市场被国外垄断、高端医疗装备主要依赖进口的局面,从根本上缓解看病贵,迫切需要科技创新;在生命科学和生物医药技术等前沿领域实现新突破,满足国家战略布局需求,根本在于科技创新。

卫生与健康领域的科技创新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引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的原动力,是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的关键举措。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申报2014年度深圳市卫生计生系统科研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申报2014年度深圳市卫生计生系统科研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申报2014年度深圳市卫生计生系统科研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深卫计医政[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申报2014年度深圳市卫生计生系统科研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卫计医政〔2014〕80号)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市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办各医院:为做好2014年度深圳市卫生计生系统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市科技与创新委员会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是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项目的主要部分,各单位务必要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了解相关要求和申报请登录市科技创新委网站(http://)的申报指南栏目。

二、为了支持中青年(副高以下)的卫生计生工作人员开展科技研究,在市科创委项目之外,我委拟在下列重点领域征集2014年度卫生计生系统科研项目,其中一般项目25项,非资助项目100项。

(一)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s);(二)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包括公立医院改革、临床路径管理、基本药物制度、分级诊疗等)的研究项目;(三)涉及重大传染病防控、慢性病、职业病防治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以及我市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诊治、计划生育研究等共性、关键性和核心技术问题开展的研究;(四)自主创新、填补我市医疗卫生空白的研究项目且对临床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和计划生育技术水平提高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研究项目。

三、继续采取网上申报和网上评审。

申报条件及流程等具体要求及相关表格请登录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深圳市卫生计生科教管理信息系统”()查看下载。

网上申报时间为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直属各单位及各有关单位须于2014年6月17日前完成审核并提交,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工作规则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工作规则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工作规则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29
•【文号】国卫科教专项便函〔2018〕64号
•【施行日期】2018.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关于印发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相关工作规则及管理
办法的通知
国卫科教专项便函〔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有关部门,委科技发展中心,各课题有关单位:为保证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两个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两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使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精细高效、公开透明,依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以及国家相关法规,两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结合管理实际,研究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办公室工作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总体专家组工作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保密管理办法》(附件1、2、3、4)。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则
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总体专家组工作规则
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档案管理办法
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重大专项保密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
2018年12月29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5年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的通知-浙卫发[2015]24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5年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的通知-浙卫发[2015]24号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5年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5年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的通知
浙卫发[2015]24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2015年浙江省中医药科技计划经专家评审已经确定,现予下达。

本次计划包括中医药重点研究项目、中医药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中医药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等。

请各承担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我省中医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定期将研究计划执行及进展情况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并保证配套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确保研究任务的完成。

附件: 1.2015年浙江省中医药重点研究项目
2.2015年浙江省中医药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3.2015年浙江省中医药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
4.2015年浙江省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3月16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年度山西省卫生计生科技工作情况调查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
备注:1、省部级科研立项包括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科研立项等,不含科技部立项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2、市厅级科研立项包括市科技局及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等省直部门的科研立项。

3、拟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方法应经实践证明安全、有效、经济、成熟,且已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

附件2
十二五(2011-2015年)山西省卫生计生
科技工作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填表日期:
备注:1、省部级科研立项包括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科研立项等,不含科技部立项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2、市厅级科研立项包括市科技局及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等省直部门的科研立项。

3、拟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方法应经实践证明安全、有效、经济、成熟,且已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2年以上,并取得良好效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