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路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9月) 2010-09-20
达刚路机: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7-1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接受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2.公司2011年6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3.公司 2011年7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4. 公司2011年7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2011年6月3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 2011年7月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7月18日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60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信息披露管理条例
信息披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条例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全体股东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管理和责任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董事会全体成员有连带责任;(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五)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信息提供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二)总经理班子:1.遇其知晓的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3.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二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交股权交易所登记,并在天交股权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天津股权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天交股权交易所批准.第九条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说明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天交股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天津股权交易所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天津股权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第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天津股权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天津股权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第三章定期报告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四章临时报告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天津股权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天津股权交易所备案.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三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三十八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天津股权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三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天津股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四十七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四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第四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第五十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第五十一条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天津股权交易所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五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七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是指一套组织内部对于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组织在信息披露活动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维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减少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风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信息披露目标与原则:明确组织的信息披露目标和原则,包括信息披露的主体、披露时机、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
2. 披露责任和权限: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和权限,包括披露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关决策的程序和权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信息披露委员会完成其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途径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媒体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途径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处理和调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三维通信: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8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经2010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达刚路机: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27
证券代码:300103 证券简称:达刚路机公告编号:2011-16 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5日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60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4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杨亚平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达刚路机: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达刚路机: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达刚路机: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2011年4月27日的《证券时报》。
特此公告。
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1年4月25日。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专业披露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专业披露版)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或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例文(三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体系,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和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不得发生滞后披露、缄默披露或虚假披露的情况。
第七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基本面的原则,不得追求短期利益或虚假宣传。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以不当方式获取投资者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2、公司治理结构和运作情况;3、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4、公司业务发展和重大项目情况;5、公司风险管理情况;6、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权益变动情况;7、公司重大合同和交易情况;8、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9、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信息的性质、重要性和对投资者的影响,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1、公司公告;2、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3、业绩预告;4、投资者关系活动;5、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6、其他方式。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程序,并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内外部信息的统一披露;2、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真实性;3、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完整性;4、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透明性;5、信息披露的法律合规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计划,明确披露周期和披露时间,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达刚路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2010-07-29
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63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958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发行占本次最终发行数量的20%,即327万股;网上发行数量为本次最终发行数量减去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为了便于社会公众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和本次发行的相关安排,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本次发行举行网上路演。
1、路演时间:2010年7月30日(T-1日)(周五)9:00 -12:00
2、路演网站:全景网()
3、参加人员:发行人管理层主要成员,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巨潮资讯网(网址),中证网(网址 ),中国证券网(网址),证券时报网(网址 ),中国资本证券网(网址 )和发行人网站()查询。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发行人: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 7 月 29 日。
众业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7月) 2010-07-27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信息披露制度名词解释
信息披露制度名词解释知识点讲解十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证券发行、交易及与之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证券发售的信息公布1.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招股书说明书上盖章、盖章,确保招股书说明书的内容真实、精确、完备。
保荐人及其保荐人代表人应对招股书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展开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盖章、盖章。
(二)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公布的定期报告包含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存有关键性影响的信息,均应公布。
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
季报属于广义的中期报告的范畴,一般不需经过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上市公司临时报告1.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所谓重大事件,主要包含:(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关键性投资犯罪行为和关键性的添置财产的同意;(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出现关键性债务和没能清偿到期关键性债务的偿付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出现的关键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掌控人,其所持股份或者掌控公司的情况出现很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牵涉公司的关键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4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及《深圳市____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1.真实、准确、完整原则;2.及时、公平原则。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发生拖延或差异披露情形;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依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规定和本制度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东方日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09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监事会办公室;(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宗旨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元达: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9月) 2010-09-29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9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除前条规定外,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分(子)公司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布。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十一)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二)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四)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六)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十七)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九)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二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二十二)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二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二十四)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二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手册样本
机械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XX机械股份(以下简称“企业”)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依据《中国企业法》(“企业法”)、《中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企业治理准则》、《上市企业信息披露管理措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导》等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披露信息应真实、正确、完整、立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说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忠实、勤勉地推行职责,确保披露信息真实、正确、完整、立即、公平。
第四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企业信息披露文件关键包含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时汇报和临时汇报等。
第六条企业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布。
在企业网站及其它媒体公布信息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公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替换应该推行汇报、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时汇报形式替换应该推行临时汇报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并置备于企业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企业信息披露文件应采取汉字文本。
同时采取外文文本,应确保两种文本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以汉字文本为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披露标准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第九条企业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
通常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议有重大影响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定意见,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正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关键事项,企业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对应补充公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第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公平、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的各类信息进行及时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信息披露类型与披露要求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内部控制报告、公司治理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五条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各类信息,其中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网站公开披露、公开发行、媒体报道等。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或岗位,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流程和制度。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职责,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并明确内部信息的保密要求和披露流程。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公布信息披露工作的报告,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信息披露情况和相关数据。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二条公司应设立内部信息披露监督和管理机构,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和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公司应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公司对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二)(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公司简介;(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重要事项;(6)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8)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9)财务报告;(1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手册(doc 27页)
机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手册(doc 27页)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临时报告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五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
浙商基金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如此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方法》与其实施准如此以与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根本原如此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投资人所应当知道的信息和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公司的互联网〔以下简称“〞〕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方法》以与相关实施准如此的要求披露基金信息,保证公开披露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准确性、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基金合同;〔三〕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份额出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况;〔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和开放式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五〕澄清公告;〔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如下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展;〔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当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出售机构;〔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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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同意修订)二〇一〇年九月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其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西安达刚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三) 持有本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五)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并将巨潮资讯网站()作为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网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
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五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
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一) 董事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 监事1、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2、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3、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4、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5、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 董事会秘书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2、作为公司和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四) 高级管理人员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1、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2、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