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包括法人独资和自然人独资)(设董事会、监事、不设经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注:1、本章程适用于组织机构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法人独资、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
2、本文本空格及打()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括号内提示“或者”为选择内容,定稿时请务必删除弃选内容。
3、公司新设立时,章程由股东签字或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变更或备案修改章程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以上注释不需打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权利,承担公司义务,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条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公司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自然人独资)(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自然人独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三条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及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名称:第六条公司住所: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条公司股东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址: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作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依据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民、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记录、执行董事决定记录和财务会议报告。
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五)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享有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发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应当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六)不得抽逃出资;(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八)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投资创业时,不少投资者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遇到一个困惑:是设立个体工商户还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又是怎么回事?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条件?企业有不同的法律形态,中国微小企业常见的法律形态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业主数量、注册资本、成立条件、经营特征、利润分配和债务责任等不同。
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三种不同法律形式,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的定义1。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
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
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2。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
二、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点1.民事责任的承担都是无限责任.2。
都有个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家庭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区别。
3。
都是一个自然人名义投资成立的,该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
4。
都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但个体工商户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身份成为公司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三、适用法律不同1。
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2.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是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完整版)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完整版)一、公司名称第一条公司名称为:(公司名称),英文名称为:(公司英文名称)。
公司名称可以用中文、外文或中外文相结合。
公司名称必须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括号内应注明注册地。
注释: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法人组织形式,其股东只承担其出资额度的责任。
公司名称必须明确表明公司类型,在后面必须加上“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地址第二条公司注册地址为:(公司注册地址)。
注:公司注册地址要说明确切的地址,不能使用电话号码或邮政信箱等,地址应为实际存在的地点。
三、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一)开展商务、市场营销、品牌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和宣传资料等服务。
(二)开展网络媒体、广播电视、传媒网络、新闻出版等信息服务业务。
(三)提供展览、展示、博览会等展览展示服务。
(四)定制、代理、销售装置、家具、饰品、高档礼品、艺术品和手工艺品等。
(五)提供旅游、酒店、餐饮等服务。
(六)投资、经营实业和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活动。
注释: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公司的业务活动范围,是公司经商的基础和依据。
四、公司组织形式第四条本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名自然人或法人独资投资组建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出资人与公司为两个主体,出资人享有有限责任,即其只承担出资额度的责任。
五、公司注册资本及分配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小写金额)元整。
出资人(人名或公司名称)缴纳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小写金额)元整。
(一)出资方式:(注明出资方式)(二)股权比例:(注明股权比例)(三)利润分配:(注明利润分配方案)注释:注册资本是指一家公司在注册时注入的资本金,是公司开展业务的基础。
出资人可采取货币出资方式、实物出资方式,以及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等。
股权比例是指出资人在公司股份中所占的比例,可根据资金大小、劳动时间等要素决定。
利润分配是指公司获得的纯利润在股东间的分配情况。
2017最新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监事)
2017版章程参考样本:不董事会、监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股东缴纳。
(注:出资方式应写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一)首次缴纳出资情况:(二)第二次缴纳出资情况:……(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二)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有关决议或者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6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四章讲义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注册资本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高于普通有限公司,并且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股东的特别规定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三)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应由股东会作出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四)审计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有限责任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题·单选题】刘某出资12万元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存续期间,刘某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试题·新)A.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经理和法定代表人B.决定用公司盈利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决定减少注册资本5万元D.决定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答疑编号3945040409]『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规定。
根据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选项B不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因此选项C不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选项D不对。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制度评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有传统公司的特点又具有自己的优势,可以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鼓励投资,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一人有限公司的出现大大鼓舞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其在设立门槛及公司内部结构设置上都极大便于了投资者。
一人有限公司因其只有一个股东,股东即成为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绝对控制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唯一性决定了其权力机构的特殊性,《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排除了其适用有关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表决程序等规定。
一人股东在行使股东会职权作出相应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这是《公司法》为了防止一人股东独断专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而为其设置的要式义务。
一人有限公司的制度虽然对经济建设有了很大作用,但是其机构设置和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笔者着重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分析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改善方向,提出更多有利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展措施和法律完善。
一、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目前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认可。
要探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制度问题首先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特点:(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公司机构设置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一人,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显著的特征。
根据传统公司理论,公司为社团法人,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组成,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较为单一,只有一名股东,且该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有别于传统公司的社团性。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简单。
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名股东,没有设立股东会的必要及可能。
而且,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大多数不设置董事会,仅设置执行董事一职,并由股东本人同时兼任执行董事一职。
另外,除少数公司的总经理由股东以外的人数担任外,大多数股东同时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职位,使得公司处于股东、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均为同归一人的状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相对而言较为简单。
章程(一人设董事会)
公司章程(一人公司设董事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一人(法人独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五章股东第七条股东名称(自然人姓名):,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净资产),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为: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所列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任命产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经股东任命后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董事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1、公司设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人和职工代表人组成(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代表由股东任命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
(注:设监事会的填写1部分,2部分空格内打×;不设监事会的填写2部分,1部分空格内打×。
个人独资-一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区别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上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有:1)比普通有限公司更高的最低资本额标准(10万)和更严格的出资缴纳要求;2)设立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也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法律规定了特别的公司透明要求;4)法律规定了更简易的管理方式;5)强调了会计审计的要求;6)规定了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则。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这类企业,由一个自然人独自出资,一般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其在组织上的设立、终止条件和程序比较简易,经营管理上出资人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所得利润归出资人独立享有,同时出资人要独立的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以上两者在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两者的区别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法律形态不同在法律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2)主体性质不同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本章程。
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厦门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厦门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条本住所已取得计划、用地、建设许可,已竣工验收合格,属合法建筑物;在本住所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且契合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房产建筑物用途,经营范围中如包含有与核定的房产建筑物用途不一致的生产经营项目,应该另择用途契合的经营场所设立分公司经营。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五条公司可以修订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但是应该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前置许可的项目,应该在取得许可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0万元。
第七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一定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请求变更登记,并应该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该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形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股东的名称、住所如下:股东:厦门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XX区XX路XX号。
一人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设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有限公司章程(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制定公司章程应当遵循合法、自治、真实、公平的原则。
章程制定后,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
(注:名称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五条原有名称:。
(注:非公司制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同时记载原法人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应当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并与公司住所使用证明的记载一致。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明确表述的,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标准、文献资料、国际惯例、习惯说法等通行用语。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注:股东名称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自然人股东应当与其身份证记载的姓名一致,非自然人股东应当与其主体资格证明记载一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1、股东人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故名思义,一个股东成立的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为2-50人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10万元普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3万元3、出资方式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不能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股东必须一次缴足认缴出资额。
普通有限公司可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余额2年内缴足。
4、年检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每年年检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普通有限公司每年年检无特别规定无须出具审计报告5、设立个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普通有限公司,股东可成立多个有限公司。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意思就是说,当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不能区分时,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1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含义与意义(F57)-- 一人公司的利与弊;它的组织机构与普通的有限公司一样吗?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司考名师讲义8(2)五大风险防范措施1 1 、“计划生育”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 2 、身份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 3 、重大决定公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4 4 、强制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 5 、推定混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2 、国有独资公司(1)含义(F64)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殊的组织机构1 1 、股东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 2 、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3 3 、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五)股份有限公司1 1 、设立条件1 1 、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 2 、股本应符合章程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与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相同。
★募集设立的程序①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②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③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④制作招股说明书⑤发起人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并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⑥申请批准募股⑦公开募股。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什么特别的?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什么特别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我们国家现在的公司非常的多,大家也都知道公司有国有公司和私有的公司之分。
对于私有的公司也有很多是属于个人的公司的。
我们也都知道公司有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两种,那么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什么特别的呢?▲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
本文为您介绍相关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的法律常识。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那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特征?1.股东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3.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
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对其有如下特别规定:(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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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当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
设董事会监事不设经理的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有限公司章程(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选择一种),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
第九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注: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缴纳全部出资;若股东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可用下列表格: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分立(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股东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法定3至13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
(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公司章程自行确定)第十八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议;(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三)审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及基本管理制度;;(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负责管理人员;(十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不设副董事长的,删除副董事长部分)第二十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注:董事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自行确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或二人)。
监事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年(每届不超过三年),由股东(或董事会)(选举、委派或其他方式)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经股东委派可)连任。
第二十五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为同一自然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决定。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二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本章内容除上述条款外,出资人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份,股东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研究解决。
股东签字、盖章:201X年XX月XX日——————————————————————————————————注: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