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上国家属人管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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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管辖权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
危害和平罪 战争罪 危害人类罪
(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
际刑事法庭
❒属人管辖权:自然人 ❒ 属事管辖权
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行为 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行为 灭绝种族罪 危害人类罪 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行为
❒ 属地和属时管辖权
1991年1月1日以来在前南境内;1994年1月1日至1994 年12月31日期间在卢境内和邻国境内
❒ 刚果高级官员案
五、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
❒ 属事豁免和属人豁免 ❒ 范围
六、个人刑事责任
❒ 官方身份的无关性 ❒ 刑事管辖豁免与个人刑事责任
思考题
国家官员刑事豁免权与 刑事管辖权之间的关系。
准普遍管辖权 管辖权依据;义务
三、国际刑事管辖权
❒ 设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原因 ❒ 普遍性国际刑事法庭
国际刑事法院(ICC)
❒特别性国际刑事法庭 ❒混合性国际刑事法庭 ❒国际刑事法庭的管辖事项 ❒与普遍管辖权的关系
(一)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 东国际军事法庭
❒ 属人管辖权 ❒ 属事管辖权
❒ 主动与被动;刑法第7、10条 ❒ 2011/10/5--泰境内湄公河--13名中国船员遇难-2012年9月20日,糯康等6名被告人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审
(三)保护性管辖权(protective jurisdiction)
❒ 引渡与移交 ❒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非政治化 ❒ 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 引渡审查原则: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 ❒ 可引渡的犯罪 ❒ 罪行特定原则 ❒ 引渡途径:外交途径 ❒ 我国引渡法:2000年引渡法
❒ 并行管辖权:优于国内法院
❒ 法庭的合法性
(三)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 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和黎巴嫩问 题特别法庭

关于国际法上管辖与豁免的冲突

关于国际法上管辖与豁免的冲突

国际法上管辖与豁免的冲突【案例1】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案皮诺切特(Augusto Pinochet)是智利的前国家元首和军队统帅,被控在执政期间犯有包括灭绝种族、酷刑在内的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

1998年9月,皮诺切特因病到英国治疗,应西班牙请求,英国当局在伦敦拘捕了皮诺切特。

10月28日,英国高等法院裁定“作为前国家元首享有免于英国法院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豁免权。

”11月25日,英国上议院法庭推翻了这一裁决,认为皮诺切特不享有豁免权。

1999年1月18日,上议院举行听证会,开始对“皮诺切特案”进行重新审理。

1999年3月24日,上议院最后裁定皮诺切特败诉。

其间,西班牙、比利时、卢森堡等欧洲国家都先后向联合王国政府提出正式请求引渡皮诺切特的要求。

在西班牙皮诺切特被指控在其执政期间犯有灭绝种族罪、酷刑罪以及恐怖主义罪行(terrorism)。

依据西班牙《1985年司法权力组织法》(缩写为LOPJ1985)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西班牙宪法》第十三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西班牙对皮诺切特可能犯有的灭绝种族罪有管辖权。

但是西班牙最高刑事法庭在决定是否起诉皮诺切特的时候却遭遇到管辖权抗辩。

2000年3月,英国以皮诺切特身体状况不宜接受审判为由,拒绝了西班牙的引渡请求,准许皮诺切特回到智利。

2000年6月,智利圣地亚哥上诉法庭裁定皮诺切特不再享有终身参议员的豁免权。

【案例2】比利时逮捕令案(Arrest Warrant)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院的调查法官基于普遍管辖原则签发了“缺席审判逮捕令”,要求逮捕刚果民主共和国当时在任的外交部长阿普杜拉耶·耶罗迪亚(Abdulaye Yerodia),指控其犯有1993年比利时《反暴行法》规定的“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罪行”和危害人类罪。

根据该法第7条以及1999年的修正案,比利时可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犯罪嫌疑人行使普遍管辖权。

国际法上

国际法上

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学习笔记第2章)一、国家的概念和类型1、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法由固定的居民和特定的领土组成的、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和对外独立交往能力的政治实体。

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必须具备一些必要的条件: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一定的政权组织;主权。

2、国家的类型⑴按国家的结构形成,分单一国和复合国单一国(单一制国家),是指由于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复合国(复合制国家)是两上或两个以上的成员邦组合起来形成复合结构的国家或国家联合体。

复合国家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由若干个主权国家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联邦是由若干个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

⑵按国家行使主权的状况,分为主权完全国家和主权受限制的国家。

主权受限制的国家分两种情况:一是该国自愿放弃部分主权,如永久中立国自愿放弃放诸战争权;二是一国因成为他国的附属国,丧失或部分丧失了主权,如附属国和被保护国。

3、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具备的条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永久中立地位由国际条约加以保证。

4、附属国是指对他国居于从属地位的国家,其对外交往权不同程度地受到他国的控制。

包括附庸国和被保护国两种。

附庸国是指在对内事务上有自主权,但对外关系完全或主要地由宗主国行使的国家。

被保护国是指根据条约将自己重要的国际事务由交一个强国(保护国)处理而自己处于被保护地位的国家。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为: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

⑴依据独立权,在对内事务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制订本国的各项政策和法律;⑵在对外事务上,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实行本国的对外政策,处理它的国际关系。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100个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

100个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

本科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参考选题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约束主权国家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有三点: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

以下提供的是法学专业国际法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阅读。

1、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法:沦国际习惯法的定义、性质、特征、作用以及证明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3、综述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内容4、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5、中越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6、中日韩海洋争端的法律文化解读7、中日东海问题“6·18共识”的国际法分析8、中美海外公民领事保护比较研究9、中国-东盟共建新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机制研究10、中菲关于南海主权争端问题研究11、直线基线的划法及其对加拿大西北航道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影响12、政府间国际组织分布地域、工作语言、财政收入、职员来源实证分析13、有条件赋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14、现代国际法的中世纪根源--吉奥瓦尼·德·雷格纳诺论战争与复仇15、调整国际贸易的多边法律体制--世界贸易组织16、条约在国内法制度中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17、条约法与国际组织成员国的退出问题18、谈谈航班延误的法律问题19、谈淡中国航天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有关法律问题20、泰国和马来西亚共同开发案研究21、文漳原创代泻加薇芯伍肆七八零妖叁叁玖22、试析专属经济区制度23、试析政治犯不引渡原则24、试析外交特权与豁免制度25、试析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26、试析领事特权与豁免制度27、试析领海的航行制度28、试析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际29、试析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30、试析俄罗斯对于罗蒙诺索夫海岭的海权主张--兼论北冰洋大陆架的划界问题31、试析大陆架划界的规则32、试论沿海国渔权与国际海洋法法庭迅速释放程序冲突与调和33、试论我国空间碎片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完善34、试论我国的引渡制度35、试论美国对华的门户36、试论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37、试论国际组织的暗会权力38、试论《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39、人权习惯法规则在国内适用问题40、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原则关系初探41、人权国际保护对象初探42、清末中俄伊犁问题交涉述评43、浅析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44、浅析国际人权保护的争议性因素45、浅析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46、浅谈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的路径选择47、评析近代中外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48、欧盟法规破坏小作物农药使用政策进度49、南海争端中海峡两岸开展维权执法合作路径探析50、南海涉外侵权中渔业权国际法保护之强化51、论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及其主权内涵52、文漳原创代泻加薇芯伍肆七八零妖叁叁玖53、论针对少数民族采取特殊保护的人权理论54、论香港回归中的几个条约法方法的问题55、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56、论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57、论条约与第三方的关系58、论条约无效与条约终止的异同59、论条约适用的范围60、论少数人权利的国际保护及其在中国的实践61、论欧洲联盟法律秩序的特点62、论欧洲联盟缔结条约的权限63、论欧洲法院的地位和作用64、论欧洲变化会在欧盟立法中的地位65、论欧盟与中国关系中的几个法律问题66、论欧盟法学成员国法的关系67、论航空法中赔偿责任制度68、论国际组织的缔约权69、论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70、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71、论国际环境法对国际法提出的挑战72、论国际环境保护与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73、论国际航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74、论国际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的关系75、论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性质、特征、后果76、论国际法上国家属人管辖制度77、论国际法上国家属地管辖制度78、论国际法上国家保护管辖原则的意义与问题79、论国际法基本原则80、论对国际人权条约的保留问题81、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82、论《开普敦公约》项下的空间资产概念83、论“约定必须遵守”与“情势变迁的之间的关系”84、论“条约必须遵守”85、文漳原创代泻加薇芯伍肆七八零妖叁叁玖86、琉球主权再议的国际法思考87、流失海外的文物与国际法规则88、联合国与国际争端的解决89、联合国宪章下的强制措施90、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浅析91、联合国强制行动的法律依据问题92、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对中国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启示93、跨国公司在华腐败相关问题研究94、旧中国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缘起与撤废95、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司法合作路径探析96、航空安全犯罪的管理与预防--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97、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法律研究98、国家知情权的演变和运行99、国家对其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100、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问题。

《国际法》作业参考答案

《国际法》作业参考答案

《国际法》作业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2.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3.领空底土4.国际海底管理局平行开发5.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6.政权组织主权 7.不超过十二海里8.《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9.合并、分离、分立 10.国际不当行为损害行为 11.时效 12.12 13.属人管辖权(属人优越权) 14.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权)15.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二、判断题1.错 2.对 3. 对 4.错 5.错 6.对 7.错 8.错 9.错 10.对11. 错 12.对 13.错 14.错 15.错 16.对 17.错 18.对 19.错 20.错 21.错三、单项选择题1B 2B 3C 4C 5C 6D 7C 8C 9C 10D 11B 12C 13D 14B15D 16C 17D 18D 19B 20A 21C 22A 23D四、名词解释1.国家主权,指国家统治的权力。

它包括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对内最高权是指国家对其内外事务行使最高权力,对外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

它体现为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自主。

2.国际罪行指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义务,以致整个国际社会公认违背该项义务是一种罪行的行为。

3.引渡,指一国应有关国家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而被外国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4.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犯,也包括从事科学或创作活动而受迫害的人。

5.条约的保留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弃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6.反报指一国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对待某国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正的行为。

第三章 管辖与管辖的豁免

第三章 管辖与管辖的豁免

3.国家豁免的主体




主体应是国家,包括国家和政府的各种机 关、联邦制国家的成员邦和一国的地方政 府、行使主权权力的机构和部门或其他实 体以及国家代表。 4. 国家豁免权的放弃:须是自愿和清楚确定. 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后者包括一国起诉、 介入该诉讼、提起反诉。但下列情况不应 解释为放弃豁免:同意适用他国法律;仅 为援引豁免或对有关权利或利益的目的而 介入诉讼;出庭作证;未在他国法院的诉 讼中出庭。 执行豁免的放弃须另做明确的表示。
第一节 国家管辖权


国家管辖权jurisdiction of states指国家对特定 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分类:1)国家的职能上:立法、执行和司 法管辖权,后两者也统称强制管辖权或执 行管辖权;2)程序性质上:民事、刑事和 行政程序管辖;3)国际法上:属地、属人、 保护性和普遍性管辖权四种。 一、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supremacy: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 物和所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 者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第三节 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等豁免问题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8年第60届会议审议 专题“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 。 一、现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豁免问题 他们在国际法上是国家的最高代表,故其 本身在国际法上享有国家豁免,此豁免属 于国家。 一般对在任的不主张管辖,在职期间享有 属人豁免(immunity ratione personae, personal immunity, 地位豁免)。在任的国家元首在外 国法院享有绝对豁免
四、普遍性管辖权(续)

一国一般只能在本国管辖范围内或不 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行使普遍管 辖权。1960年艾希曼案. 一些国家将普遍管辖权引入国内法中, 将之作为国家行使管辖权的原则和依 据。如1993年比利时的 “万国管辖权 法” 。 普遍管辖权的发展对传统国际法关于 豁免权的理论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马工程第三版国际公法期末重点

马工程第三版国际公法期末重点

国际公法了解一下不是重点1.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

1.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2.制定方式:共同同意3.调整对象:国际法律关系4.实施方式:各国的行动和措施5.社会基础:主权国家、国际社会6.制定者:国际法主体7.法律拘束力:有约束力,无统一的司法体系●国际法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补充渊源);辅助手段:司法判例,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1.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对缔约方有约束力)(国际主体之间就其权利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条约的分类:按缔约方数目划分:双边条约(2个);多边条约(3个及以上);按条约性质划分:造法性条约(创造新的法条);契约性条约(契约精神);按适用程度划分:普通条约(几乎所有国家都能参加),特别条约(两个及以上的国家订立的,双边条约是特别条约)绝大多数的条约是特别条约,任何条约都不可能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参与. 例:中美条约是国际条约,是国际渊源,是国际规范2.国际习惯,更准确的称谓是习惯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不同的主体之间重复一样的习惯)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客观行为,物质因素,各国反复持续做的)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主观,心理因素)3.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第一,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

条约因为其细致、可操作,习惯因其相对模糊、宽泛,可以在没有条约的领域发挥作用。

第二,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

国际社会的很多多边条约,都是在习惯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

第三,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

4.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的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其地位是辅助性的5.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法渊源的意义上:1)法律的一般逻辑原则。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三篇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三篇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三篇国际私法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际公法》心得体会1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学习中,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与理解显得很重要。

虽然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共同条件是由各种民间组织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与任意性,但却是在在广泛的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

其起到了简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

同时也为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下面仅就我自学到的知识谈谈对若干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认识。

首先是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即是由卖方到卖方的工厂去提货,只要买方出了卖方的工厂大门货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所有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它适用于海(水)路、陆路、空中运输的国际货物,它给予买方的风险是最大的,买方除了承担把货物运至装运地和运到目的地的货物运输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卖方国家的出口手续等费用,另外为了货物的安全买方还要买一份保险,若是卖方所在国家不允许该货物出口,其风险亦是由买方承担。

所以EXW除了特种货物买卖、折价销售货物合同买卖外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很少用。

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与EXW相对应的是DDP(完税后交货)这组贸易术语正好与EXW相反,它是要求将货物送上门后才算履行完交货手续。

即货物从卖方所在国出发卖方需承担对所有费用分别是:将货物运至装运地的费用、办理所在国货物出口的一切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及保险费用、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和进口所要承担的一切费用。

所以DDP与EXW相反为卖方所设对义务是最大的,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货物送上门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国际法第五章 国际法的居民

国际法第五章 国际法的居民

5-27




(三)互惠待遇(reciprocal treatment) 互惠待遇一般是根据条约规定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 国民的优惠待遇。 (四)差别待遇(differential treatment) 指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或小 于本国公司或法人。 差别待遇的另一种情况是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或 法人给予差别待遇。 ★案例:艾尔西(Elsi)公司案。

5-33




第三节 引渡和 庇护制度 一、引渡(extradition) 引渡的概念: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 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该 国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 引渡的主体:国籍国、罪行发生地国和受害国。 对犯有国际罪行的人,基于普遍管辖权,罪犯所在 国以外的国家都有权要求引渡。 引渡的对象:普遍刑事犯罪者,可以是本国人也可 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者。

5-8


(二)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广义的入籍:所有非因血统而取得国籍,称为“继有 国籍” (derivative nationality) (与原始国籍相 对)。 狭义的入籍:指的是申请入籍(归化) naturalization 继有国籍的取得方式:1、由于婚姻。2、由于收养、 认知 。3、申请入籍(包含国籍恢复)。 入籍条件在国籍法中规定(年龄、居住年限、品德、 语言能力、遵守宪法和法律、职业等)。

5-35
引渡的条件:一是符合共同原则,即请求国 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处罚达 到一定的高度。二是不属于政治犯、军事犯、 宗教或者其他原因可拒绝的情形。 引渡的程序和效果。 程序:①提出引渡请求;②被请求国审查; ③执行引渡,移交人犯。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

2009.2(中)Legal Sys t em A nd Soc i et y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浅析刘冰摘要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各国立法和国际私法共同面对的难题,其冲突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各国确立管辖权的依据不同。

如何在国际范围内谋求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协调,是国际私法学界面临的重要课题。

因此,要研究各国确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及其冲突的解决途径,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管辖权依据管辖权冲突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48-02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的规定审理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资格或权限。

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不仅关系到诉讼程序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这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律师们常说:“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

”一、各国行使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莫里斯说:“犹如并未有超国家的国际私法,亦无国际管辖权之超越国家的规定,而是每一国家依自己认为合目的或适当规定何时其法院拥有国际管理权。

在欠缺国际条约约定之情况,国际管辖权由各国仅能为其受领域限制的程序法适用范围或其法院之间的司法管辖权范围而为规定;因各国规定不一致,国与国之间法院之管辖权冲突,不论是积极的管辖权冲突抑或消极的管辖权冲突,既可能且经常发生。

”国际民事诉论管辖权形式上虽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但实质上也体现了各国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观念、法律原则不同,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也不相同。

(一)属人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不论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问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只要一方当事人具有本国国籍,本国法院即对案件拥有管辖权。

考试国际法课堂名师讲义:国家的管辖权

考试国际法课堂名师讲义:国家的管辖权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课堂名师讲义:国家的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

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

一般地,各国总是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行使管辖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

由于国家间各个层面的交往和联系,国家间的利益存在日益广泛的关联和重叠。

一国为保护其利益而行使管辖权时,往往涉及他国的利益及他国由此主张的管辖权,因此管辖权问题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问题。

现实的国际社会实践中,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对人、物、事件设定及主张其管理处置的权威和方法。

从各国国内法实践看,国家管辖权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根据实施管辖权的范围,分为域内管辖和域外管辖。

根据管辖对象分为对人管辖、对物管辖和对事管辖。

根据国家职能划分为立法管辖、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

从程序性质上分为民事程序管辖、刑事程序管辖和行政程序管辖等。

在管辖权方面,国际法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尽明确的法典。

一般认为,国内法规定国家实际行使管辖权的形式和范围。

而根据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国际法设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协调。

在国际法研究中,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原则或管辖权类型作如下划分:1.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

其二是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

以领土为范围的管辖权,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各国实践和学者看法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一是行为发生地说,或称主观属地管辖权,指某种行为在一国领土内发生即作为领土内行为,成为属地管辖权的对象。

它以行为发生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二是结果发生地,或称客观属地管辖权,指凡是某种行为的结果发生在一国领土内,或该行为的后果及于一国的领土,则该行为即视为领土内行为,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论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普遍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以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为视角

论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普遍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以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为视角
犯罪行为
在乌 于达 、 卢旺这 等国支持下武 装推 翻 J蒙博托政 权 , 井组 建了救 国政府 , 闩任总统 兼国防部长 . 任命 耶罗迪亚 ・ 卜 阿 拉 耶・ 恩东 巴希担任外 交 与国际合作 同务部部长 .同时也任命 了其他政 府部长 . 国内局势逐 渐稳 定.。2 0 . 。0 0年 4月 1 1 1日, f a 时王国布鲁塞 尔 司法机 关的一名法 官范德梅 尔斯 向比 li l
时司法机关签发的逮捕令是否违反国际法 , 况且刚果 的最终诉
讼请求直接来源于 申诉书中的实质诉讼事项。 因此 , 国际法 院
又驳 回了比利时 的第二项抗辩。 随后 比利 时又做 出第三项抗辩 :因为 耶罗迪亚 ・ 卜 阿 拉 耶・ 恩东 巴希不再担任 刚果 民主共 和国政府外交部长 以及 其 他政府公职 , 已成为 刚果 的普通公 民 , 常情 况下 , 现 通 涉及 到 个人权利 的国际保 护问题 , 受害人 应先 向东道 国法 院寻求 救 济, 倘若 救济失败 , 国籍 国可行使外 交保 护权 以保 护本 国公 民的合法权益 。寻求外 交保护的方式很 多 , 向国际司法机 关
利时和外 司法机 关以救国际刑警组织 发出国际逮捕令 . 请
随后 ,0 0 l 20 年 O月 i 7日+刚果民主共和同政府 向国际 法院提起 埝。在 申诉状 中+ 刚果请求 同际法院裁定撤销 比 利时政府签发的通缉令 及其他有关诉 睑请求闱0 果政府援 引 r 条约和国际习惯等 国际法 规则作为法律依据 : 际 法院在 【
活动对 国际法 的发展产生 了不可 忽视 的影响 。特 别是冷 战 后, 国际法律秩序组 织化趋势 日益凸现 , 国际法 院在和平解
化, 但并未使双方原有的法律争端终结。不过 , 将刚果 的起诉 书与答辩状相比, 似乎刚果的诉讼请求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从国 际法院习惯法的角度来讲, 倘若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与答辩状 中 的诉讼请求相距甚远, 甚至是完全变成为另外一项争端 , 国际法 院应拒绝受理此案。 然而 , 本案中案 睛及诉讼请求的微妙变化并 未达到国际法院拒绝受理本案的 标 准 , 要 问题 仍 旧是 比利 主

国际法论文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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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论文选题参考作者:佚名论文编号:lw 200904160737335584论文属性:职称论文论文字数:2000 无忧论文网>论文下载中心> 国际商法论文> 2009-4-16关键词:国际法论文选题参考国际法院国际罪行中国论文职称论文【选题参考】关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中国国内法的关系,选择公约中某一条款进行分析【选题参考】关于国家之间国内法院管辖权的竞合问题【选题参考】关于“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分析【选题参考】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分析【选题参考】关于人权与习惯法规则的分析【选题参考】关于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研究【选题参考】关于国际法渊源问题的研究【选题参考】关于国际法上自决权的分析【选题参考】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选题参考】国际难民法问题研究【选题参考】人权习惯法规在国内适用问【选题参考】对《宪章》2条(4)款的分析【选题参考】对不干涉原则与人权保护关系的分析【选题参考】“国际罪行”及其管辖问题【选题参考】关于条约保留问题的分析【选题参考】国际法院在发展国际法方面的作用【选题参考】国际法院在和平解决【选题参考】国际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的职权划分【选题参考】国际法院的分庭问题【选题参考】国际法院的初步反对意见制度【选题参考】国际法院的临时保全措施制度【选题参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选题参考】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选题参考】国际司法机构的历史发展•【选题参考】论条约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选题参考】论国际组织的缔约权•【选题参考】论条约适用的范围•【选题参考】论条约与第三方的关系•【选题参考】论“约定必须遵守”与“情势变迁的之间的关系” •【选题参考】论条约无效与条约终止的异同•【选题参考】论香港回归中的几个条约法方法的问题•【选题参考】论国际环境法对国际法提出的挑战•【选题参考】论国际环境保护与主权原则之间的关系•【选题参考】论“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的原则•【选题参考】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选题参考】论中国的《气候变化框架的公约》及其议项书谈判中的立场•【选题参考】“洋垃圾”与《巴塞尔公约》•【选题参考】论欧洲联盟法律秩序的特点•【选题参考】论欧洲变化会在欧盟立法中的地位•【选题参考】论欧盟法学成员国法的关系•【选题参考】论欧洲联盟缔结条约的权限•【选题参考】论欧盟与中国关系中的几个法律问题•【选题参考】从欧文看欧洲一体化的法律•【选题参考】试论《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选题参考】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选题参考】论外国军舰在领海的无害通过权•【选题参考】从国际法院的判例看国际海域划界的原则•【选题参考】论欧洲法院的地位和作用【选题参考】论大陆架划界中的公平原则•【选题参考】论航空法中赔偿责任制度•【选题参考】谈谈航班延误的法律问题•【选题参考】谈谈中国航天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有关法律问题•【选题参考】关于人道主义干涉问题•【选题参考】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选题参考】“洛克比空难案”的国际法问题•【选题参考】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法:论国际习惯法的定义、性质、特征、作用以及证明国际习惯法的方法和手段•【选题参考】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选题参考】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区别和联系•【选题参考】国际习惯在国内法制度中的地位的效力•【选题参考】条约在国内法制度中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践•【选题参考】国际法发展史的回顾•【选题参考】论国际法基本原则•【选题参考】论国际法上国家属地管辖制度•【选题参考】论国际法上国家属人管辖制度•【选题参考】论国际法上国家保护管辖原则的意义与问题•【选题参考】反人类罪与国际法上普遍管辖原则•【选题参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问题•【选题参考】论国际法上国家责任的性质、特征、后果•【选题参考】对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国家责任条文草案的评介•【选题参考】国家对其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选题参考】“皮诺切特案”与相关的国际法问题【选题参考】论“条约必须遵守” •【选题参考】论对国际人权条约的保留问题•【选题参考】论国际刑事法院的启动机制•【选题参考】论国际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的关系•【选题参考】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问题•【选题参考】条约法与国际组织成员国的退出问题•【选题参考】国际组织基本文件的解释问题•【选题参考】试论国际组织的暗会权力•【选题参考】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问题•【选题参考】国际组织表决制度评析•【选题参考】联合国安理会的否决权问题•【选题参考】联合国强制行动的法律依据问题•【选题参考】综述近代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内容•【选题参考】从条约法看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选题参考】评析近代中外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2、简述国家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9、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1区域及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不得主张或行使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的任何部分及其资源据为己有 3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带来全人类行使4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10、使馆外交人员享有哪些特权和豁免①人身不得侵犯;②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③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和民事管辖豁免,但有三类民事案件不能享受民事管辖豁免;④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⑤免除适用接受国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征用、军事募捐等军事义务;11、何谓条约无效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概念:条约无效是指条约由于违反国际法原则等原因而无法律效应;原因:1、条约为无缔约能力的人所签订;2、条约因根据错误的实施或情势而缔结;3、条约由于诈欺而缔结;4、条约以贿赂对方代表而缔结;5、条约以行为或威胁对方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6、条约与强行法规则相冲突;12、简述引渡的基本原则1、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专一原则同一原则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5、保护被请求引渡人合法权益原则6、死刑犯不引渡原则14、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有哪些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15、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一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1、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4、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专属经济区,所有国家,在公约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但各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6、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1、国家报告制度2、国家间指控机制3、个人申诉机制4、对缔约国的调查机制5、根据联合国决议建立的人权监督机制17、国际法的渊源有哪些 ,这些渊源在渊源体系中的地位如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及会议的决议、准条约及软法;地位: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过程及方法,不容忽视,凡未经公约规定的问题应继续适用国际习惯的规则和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从条约和习惯找不到适用的规范的场合下,作为变通解决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公允及善良原则缺乏实用性;国际组织及会议的决议列为补助资料或证据;准条约及软法有转化为法律规则的可能;18、简述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1、客观上,该行为违背了该国的国际义务,造成对外国权益的损害;2、该项侵害可归责于国家,即“可归责性”; 一国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其国际义务,是以国际法为标准的;国际不法行为应咎于国家,否则不能引起国家责任; 国家只能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从事的、由国家正式授权并控制的行为”对外承担责任;19、简述沿海国在领海的管辖权根据属地原则,沿海国对于发生在其领海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有司法管辖权,但是沿海国在对领海行使专属管辖权时,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以及军舰和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能行使管辖权;关于刑事管辖虽有属地原则,但为了一般的航行利益,国际上形成的习惯是,沿海国一般不在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第一,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第二,罪行属于干扰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第三,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第四,为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资所必要;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船舶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或对船舶从事执行或逮捕;20、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其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特征:1、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而且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法人和个人;2、国际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包括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损害行为;3、国际法律责任的实质是一种法律责任;21、简要回答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或变更的方式传统上: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人民自决、交换领土、收复失地2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待遇: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差别待遇、优惠待遇、互惠待遇;适用:1、国民待遇:国际实践中,国家仅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国民待遇一般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不包括政治权利; 各国在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的原则下,出于保护本国国民利益和本国产业的发展需要,对于外国人的某些权利作若干限制性规定;2、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一般是通过签订协议或条约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给予、条件和范围;最惠国待遇是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的,而非所有的领域;3、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不同的待遇,或对不同国籍的外国人给予不同的待遇;23、何谓永久中立国,其主要的永久中立义务是什么概念: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义务:1除自卫权外,不得参与其他国际战争或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得条约或协定;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24、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和控制的权利;2、平等权:国家在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享有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平等的缔约权,国家享有平等的尊荣权,特别是国家元首不受诽谤、污蔑,国旗、国徽应受尊重,国家在外国享有司法豁免权,国家平等的承担国际义务和责任 ; 3、自卫权:国家在遭受外来侵略时,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4、管辖权:属人、属地、保护性际普遍管辖;25、何谓条约的保留其特征是什么概念:“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和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片面声明,无论是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特征:一,保留是一种单方面的声明行为,其本身不是条约约文的内容;二,是一项正式书面行为,以通知为基础;三,保留一般必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四,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的;五,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适用的某些效果;26、简述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1、条约的相对效力:一般地,条约对非缔约国的第三国不发生效力;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不得创设权利和义务,不等于条约对当事国以外的国家毫无影响;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须满足两个条件: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第三国以书面方式明示接受;3、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国有此意思;2第三国表示同意,或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但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3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行使权利;4、条约对第三国适用的制度:1条约是对于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也包括在条约的基础上形成的新的习惯法规则;2客观制度问题在实践中,创立客观制度的条约大致分为三类:规定非军事化、中立化的条约;创设新国家的条约;规定国际水道的条约;3联合国问题 ,联合国对条约的相对效力构成的影响;27、谈谈你对联合国安理会表决制度的认识表决制度: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非程序性事项大国一致原则;1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2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3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非程序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2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3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3.双重否决权,1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2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关于否决制度的的认识:其一,从性质分析,安理会的否决权制度是一种少数可以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力;其二,联合国安理会“大国一致”的表决原则是吸取国联教训的结果,比国联行政院“全体一致”的表决原则有了很大发展;其三,从否决权的特点来看,它只能起到消极抵制的作用,却没有积极进攻的能力;其四,从国际实践来分析,否决权行使的频率与国际社会格局的发展变化是息息相关的;28、简述公海上的管辖权船旗国管辖船旗国对其在公海上航行的船旗具有专属管辖权;船舶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责任或纪律责任时,仅可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在公海上的军舰或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33、试述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相互关系法律地位、边界划分、权利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而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不超过200海里的一个新的海洋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其底土;大陆架指国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直至逐渐平缓到大陆边的海底区域,或至该国领海基线200海里深的地区;国家可以自由选择上述二种原则之一确定大陆架,并可对其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二者均涉及到海床和底土问题,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在专属经济区海域的海床底土适用大陆架规定,大陆架上覆海域的法律地位不因大陆架规定改变;二者的区别在于:1 取得权利的依据不同,前者是非固有的,须经一国正式宣告;后者则是固有的;2 二者的地域范围不同,前者以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为限,后者则以200海里为基准,不足可延伸至200海里;二者的权利义务不同,前者涉及生物、非生物资源的专属使用、保护等权利,后者主要涉及大陆架上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35、论述外交特权与粮食特权的关系引渡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有: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无此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包括工作之用和馆长寓邸之用;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2领馆有一定限度的通迅自由;在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拒绝则退回至原发送地点;而使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3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4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35、引渡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制度是一项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制度,也是国家有效行使和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 引渡的法律依据应为含引渡条款的、以及相关国内立法;36、试述无害通过制度与过境通行制度的异同一相同1都是海洋法中的通行制度;2沿海国有权制定法律和规章,要求通过的船舶或飞机予以遵守;3都体现了沿海国的主权或管辖权与外国船舶或飞机的航行飞越自由的冲突,是两者权利协调的结果;二区别1.概念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不需要经过许可,均享有自由通过它国领海的权利④;过境通行制度,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或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使用过境通行制,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权,即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2.适用范围无害通过制度是用于领海、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水域;过境通行制度仅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公害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3.适用对象无害通过制度只适用于船舶;过境通行制度是用于船舶和飞机;6通过的方式;行使无害通过权的潜水艇要浮出水面并悬挂国旗;形式过境通行权的船舶可以潜入水下航行;7 通过的区域;无害通过制只涉及水域部分,不涉及领海的上空;过境通行制不仅涉及水域部分,也涉及专属经济区的上空;8 两者对海峡的适用:过境通行制度和无害通过制度适用的海峡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过境通行制度指所有外国船舶或飞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无害通过制度应适用于下列国际航行的海峡:1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2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3海峡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9对研究和测量活动的要求不同;对于无害通过,绝对不允许进行研究和测量活动;在过境通行时,非经海峡沿岸国事前准许,不得进行任何研究或测量活动;10、船舶和飞机在通行时的要求或义务;在无害通过制度中,海洋法公约对于在领海中通过的船舶有“无害”的要求;这些要求同时也是这些船舶的义务;在过境通行制度中,海洋法公约对于船舶和飞机的要求没有这么严格二、案例分析题十一A、B两国对C国发动战争没有正当理由;根据联合国宪章,战争或使用武力是被禁止的非法行为;国家只有在自卫和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采取或授权采取的武力行动时,使用武力才是合法的;本案中A、B两国宣称的理由不构成合法使用武力的理由;对于C 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问题,其解决应依照有关禁止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公约来进行;而这类公约并没有赋予一国在他国违反公约义务时使用武力解除这种武器的权利,对待恐怖主义也是同样如此;而且,C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支持恐怖主义本身不构成对A、B两国的武力攻击;至于解放C国人民的理由,违反了C国人民自决原则,干涉了C国内政;因此,在没有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情况下,A、B两国单方面对C国发动战争违反了宪章原则和国际法;1、$A、B两国轰炸C国自来水厂、学校等民用目标不符合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冲突方有义务将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以及民用目标与军事目标区分开来,并给以不同对待;C国发电站、自来水厂、警察学校和民用建筑等属于民用设施,享有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的保护;A、B两国不加区分地轰炸C国目标违反了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的义务;2、$甲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国际武装冲突不是成立危害人类罪的一个前提条件;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谋杀、灭绝、奴役、酷刑、强迫人员失踪或种族隔离等任何一种行为;这种罪行对国内和国际武装冲突都适用;在现代国际法上,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危害人类罪已无须以国际武装冲突为条件;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危害人类罪甚至不以是否在武装冲突中所犯为条件;在本案中,特别国际法庭对指控C国前总统甲的罪行有管辖权,而无须确定该国内战的性质;四1、蒙特利尔公约中对危害航空器安全罪是怎么规定的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2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3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4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1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2是犯有或企图犯任何此种罪行的人的同犯;。

试论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

试论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

试论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试论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普遍管辖权成为国际上越来越重要的一种管辖方式,随着国际犯罪类型和范围的不断扩大,普遍管辖权也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本文将从其概述、与国家主权原则的冲突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角度简析普遍管辖权,以期对其进行简单的介绍和分析。

一、普遍管辖权概述(一)普遍管辖权出现的背景1.社会背景。

国家法上的普遍管辖权主要解决国际上的刑事管辖问题,普遍管辖权最初的适用是在打击海盗犯罪中,由于海盗危害的不仅仅是几个单一国家的利益,各个国家均认同对海盗进行无国籍限制的打击,因此普遍管辖权得以适用。

进入20世纪以后,人们意识到只有首先考虑提升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各国的局部利益才能有效的发展,因此,人们愿意适用普遍管辖权来达到普遍利益与个人利益共赢的局面。

普遍管辖权得以在二战后得到普遍发展的原因为各国间的国际交流越来越多,国际犯罪也在不断增多,危害较大。

因在这样的背景下,适合打击该类犯罪的普遍管辖权原则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关注。

2.学理背景。

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其产生初期的以及现代国际法特别是二战后国际法的发展。

首先,普遍管辖权产生初期主要的任务是打击公海上的海盗犯罪行为。

在这个时期,各国认可适用的管辖权原则为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普遍管辖权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

面对海盗犯罪的日益猖獗的情形,同时为更好打击海盗犯罪,国际社会提出了“海盗是法外人”的概念,因此对海盗行为的超越国籍的管辖既没有违反国家主权原则,又有力地打击了海盗犯罪。

这时人们仅仅认识到普遍管辖本文由收集整理原则可以在其他管辖原则不足以提供管辖依据时而进行补充使用。

其次,二战后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与自然法的再度兴起有关。

二战胜利后,法学家们认定德国纳粹血腥统治正是缺乏对实在法进行评价的自然法思想,才使恶法缺乏反驳的理由,造成严重的后果。

此时,自然法学在这个时期焕发了自己的活力,人们都在呼吁着一种可以对实在法进行统一评价和统治的理念。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国际法简答题名词解释

名称解释1.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的编纂(广义和狭义):狭义一般是指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则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有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以,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

现在的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3.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权力,包括属地最高权和属人最高权;对外独立自主的权利,是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控制的,即国家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部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国家和其他权利的干涉。

4.干涉:狭义上来说是指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的强制或专横的干预,旨在对该另一个国家强加某种行为或后果。

相对宽泛的解释认为如果把干涉局限于胁迫性措施,结果就会将干涉的适用主要地限制在一些例外情况,那显然不可能是原来的用意。

5.属地管辖权:也称领土管辖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

以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之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6.属人管辖权:也称国籍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

7.保护性管辖权:般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安全、独立和利益(包括本国人的饿生命、财产和利益),而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之外对该国国家或国民之犯罪行为实行的管辖。

8.普遍管辖权:是指所有国家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行为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生在何处。

9.国家豁免: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10.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

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的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

⼜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及领⼟内的⼀切⼈、物和事件,都有管辖的权利,除⾮国际法另有规定。

这是国家⾏使管辖权的⾸要依据,除⾮国际法另有规定,属地管辖权优于其他管辖权类型。

(2)属⼈管辖权。

⼜称属⼈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具有管辖的权利,⽽⽆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国外。

除⾃然⼈外,国家⾏使属⼈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

(3)保护性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利益⾏为的外国⼈进⾏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权。

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从事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类利益的国际罪⾏的⼈,不论其国籍及⾏为发⽣地为何,各国都有管辖的权利。

⽬前,战争罪、侵略罪、反⼈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

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为也已被有关的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

⼆、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 当⼀个以上的国家基于相同或不同的管辖基础⽽对同⼀个问题主张⾏使管辖权时,就会发⽣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对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尚没有形成全⾯统⼀的国际法规则。

在国家实践中,通常采⽤以下⽅法: (1)国内⽴法中制定不同范围的法律冲突适⽤规则,包括管辖权冲突时的适⽤规则。

(2)通过国际公约解决缔约国之间在某些问题上的管辖权冲突,如确⽴有关国家的专属管辖权,或规定管辖权的优先顺序等。

(3)通过有关国家间协商解决。

三、国家主权豁免 (1)含义。

是指国家的⾏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

这是从“平等者之间⽆管辖权”这⼀罗马法概念中引申出来的⼀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即⼀国国内法院⾮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因此主权豁免⼜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2)主权豁免的范围。

20世纪以前,国家的⼀切⾏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
A 甲国政府订立上述合同行为本身,是一种商业活动, 已构成对其国家豁免权的放弃,乙国法院可以管辖
B 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这一事实不意味着 甲国已放弃在此诉讼中的国家豁免权
C 即使甲国在其他案件上曾经接受过乙国法院的管辖, 也不能意味着,乙国法院在此案中当然地可以管辖
D 乙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甲国要求乙国宣布该判决 无效。甲国这一行为表明,甲国此前已接受了乙国法院的管 辖
❒ 五厘金币债券案
❒中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 施豁免法
☆ 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 ☆ 对等原则 参考书 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北京 大学出版社 ,2005年
甲国政府与乙国“绿宝”公司在乙国订立了一项环 保开发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绿宝” 公司以甲国政府没有及时按照合同支付有关款项为 由诉至乙国法院,甲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阐述了甲 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主义立场。如果乙国是采取 相对豁免主义的国家,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和实 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非宪法程序产生的新政府
三、国家与政府继承的实践
➢捷克斯洛伐克 ➢波罗的海国家
➢俄罗斯联邦
甲国和乙国合并成为丙国,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丙国政 府应该继承的债务?
A 甲国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B 甲国政府关于甲国南方省水利项目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C 乙国政府省政府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D 乙国东方公司向丁国政府所贷款项
❒ 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 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
S/RES/1373(2001)
(3)恐怖主义的支持、庇护国
❒ 吁请所有国家紧急进行合作,将这些恐怖主义攻 击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 者绳之以法,强调对于援助、 支持或窝藏这些行为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者的人,要 追究责任

论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以《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海洋划界案》案为例

论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以《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海洋划界案》案为例

论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 ——以《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海洋划界案》案为例发布时间:2021-12-08T02:09:01.383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4期作者:唐磊[导读] 管辖问题一直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一个重要问题和基本原则。

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云南昆明 650500摘要:管辖问题一直是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一个重要问题和基本原则。

管辖权的存在与划分,从程序和实体上确定了某个司法机关能否拥有对某个案件进行处理的权力,从而从司法程序的第一步就确认或否定了某个司法机关对某个案件作出的处理是否有效。

而以国际法院为代表的国际司法组织的管辖权问题的矛盾点在于:国家主权与和平解决争端的需求。

国家之间的任何争端都会牵涉国家的政治利益,当争端得到解决时也意味着国家的政治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分配。

而“国家”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主体,其享有绝对不受他国干涉的国家主权和国家自由,所以一个国家的政治利益是否允许他人来处置、分配,就构成了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核心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院,和平解决争端,管辖权,自愿原则正文:案例主要事实:喀麦隆与尼日利亚一直存在着陆地边界及海洋边界的争议。

喀麦隆于1994年3月29日向国际法院提交诉讼请求请求对边界问题作出判决。

本案中,尼日利亚于1965年就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而喀麦隆则是在1994年3月3日才将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声明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又是在收到喀麦隆的声明11个月后才将声明送达给《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

尼日利亚认为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故提出了3点异议:①喀麦隆违反了善意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原则;②喀麦隆烂用了《国际法院规约》关于声明自愿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规定;③喀麦隆忽视了“相互性原则”。

最后的结果是国际法院否定了尼日利亚的异议,认定自己有管辖权。

关于第一点,就是尼日利亚认为喀麦隆在与其协商处理边界问题时,喀麦隆从来没有告知尼日利亚其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到最后喀麦隆已经确定有起诉到国际法院的意图时都没有告知尼日利亚。

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国所公认的,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构制定的。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执行具有自助性。

国内法&国际法(是否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一元论和两元论)1、主体不同。

国内各种公私主体&国家之间(国家组织和个人)2、法律渊源不同。

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专门的立法机关&国家合意3、执行机构不同,强制方式不同。

国家机器&没有国际强制机关4、管辖范围不同。

国际法适用于国家之间,国内法没有域外执行力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1、条约进入我国法律体系方式:直接适用、转化、并入。

2、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保留条款除外。

3、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

4、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国际法是法&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性质)(权利义务不明确,违反不会引起国际责任)1、国际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具体明确的,国际法是确定的规范。

2、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负国际责任,有拘束力。

3、不能因为有违背国际法而否认是法,只是国际责任制度还不完备,是软法。

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通例的存在和法律的确信)、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司法判例、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基本原则:指①国际社会公认、②具有普遍意义、③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④构成国家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

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武力原则。

例外:①联合国安理会所采取或授权采取的执行活动②国家自卫权的行使③民族解放运动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①和平方式,废止战争②争端方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强加意志给另一方③自由合意选择解决一切合法方法4、不干涉内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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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国家属人管辖制度
作者:樊森毛兆麒钟仁敬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2期
【摘要】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我国公民出国的机会和数量急剧增加,在国外犯罪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

出于各种原因,犯罪行为在犯罪地国总是得不到及时的责任追究,因此,扩大属人管辖权适用范围一定程度上有利更好的惩罚犯罪。

但是,属人管辖权行使的不断频繁,有效协调因属人管辖权范围扩大而带来的问题与冲突便成为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必须要面对的难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的属人管辖制度的先进性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属人管辖权;定罪冲突;量刑冲突
一、我国的属人管辖制度
属人管辖权是我国管辖权在国际方面的重要体现,是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享有主权所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刑法》第7条规定:“中户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以上是我国属人管辖制度的主动方面,我国属人管辖制度还有被动的一面,被动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犯侵害本国人罪行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与保护性管辖权有一定联系,具体体现在《刑法》第10条。

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所实施的犯罪应当有管辖权,从国家的责任方面来看,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责任保护自己国家的公民,而不论这个公民是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因为保护的本意就蕴含了对本国公民的管辖,因此,在本国境外的本国公民在境外应当受本国法律的管辖是理所应当的。

从国家的主权方面来看,除非在本国境内犯罪的本国公民已经受到行为地国法律的处罚,在没有收到行为地国法律的处罚的情况下,国家不应当将回到本国的本国公民再移交到外国来管辖。

否则,将明显有损于国家的主权。

二、属人管辖权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属人管辖制度具有国际法的基础,但缺少国内法的基础。

因为我国刑法对犯罪的管辖和惩处是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的。

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犯罪并不危害我国的利益,危害的是外国公民的利益,因此,用国内法来惩处本国公民在境外的犯罪是没有依据的。

但是,如果从危害性的实质来看,刑法属人管辖权的国内法基础还是比较充分的。

危害性的是指包括对国家主权、政权、制度的危害,也包括对经济基础和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以及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危害,我国公民在境外犯罪,其一方面危害了行为直接损害的对象的权益,另一方面损害了我国国家在外国的形象和声誉。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国家的声誉和形象仍是国家利益的所在。

因此,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是有一定国内法的基础。

三、未来如何发展和完善属人管辖制度
因为我国属人管辖制度在定罪、量刑方面的规定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不同,应当承认,即使在有限的属人管辖权的情况下,也会出现我国的刑法与行为地国家刑法之间的量刑冲突问题,毫无疑问,我国与外国刑法在刑法适用之间的冲突只能给我国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如人权保护方面的不利影响、刑罚过于严酷的影响,甚至刑法太不人道的影响。

这些不利因素必然会对我国的对外形象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据此,应当重新审视我国刑法设置无限制属人管辖权的必要性,虽然无限制属人管辖权可以为我国扩大刑法的管辖权,是我国的刑法管辖范围从我国领域内扩展到领域之外,甚至扩展到世界上有我国公民存在的任何地方和国家,但是应当看到,这种管辖权的扩展实质上并没有给我国带来利益,相反却使我国刑法与其他国家刑法之间的管辖冲突不断产生,使我国刑法和我国国家受到了许多不必要的不利影响。

因此,为减少影响,改变我国刑法的无限制属人管辖权是唯一可行的方法,至于有限管辖权的范围应当如何确定,则是另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另外,在规范控制方面,首先要缩小属人管辖权的管辖范围,利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防止诉讼机关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权利,从根本上粉碎诉讼机关企图通过违法手段收集证据达到控诉目的的想法。

其次,抑制和制裁违法行为,防止侦查人员通过违法行为获取证据,要让他们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才能抑制非法取证行为。

再次,因配置各种救济程序,否则,权利就得不到保障。

确立非法证据的基本目的示威公民在遭受国家权力侵犯时提供救济,排除法则的价值在于回击政府官员违反宪法的非法行为。

虽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然导致审判所能使用的证据减少,从而会造成对犯罪惩罚能力的削弱,甚至会出现实际从事犯罪的人被宣告无罪。

而这里就存在一个代价或牺牲的问题。

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尽善尽美的法律制度,实现法治、保障人权有时也需要付出重大社会代价。

因为“人权只能在法律得到遵守和实施的国家里获得实现的机会”。

一个法律不再起保护作用的国家,也不再能够保障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参考文献】
[1]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R].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2]罗结珍.法国刑法典[R].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
[3]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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