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2500字:管辖制度.doc
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
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一、国家的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这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首要依据,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属地管辖权优于其他管辖权类型。
(2)属人管辖权。
又称属人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具有其国籍的人,具有管辖的权利,而无论他们在国内还是国外。
除自然人外,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的对象在不同程度上还包括具有该国国籍的法人,以及船舶、航空器或航天器。
(3)保护性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于在其领土范围以外从事严重侵害该国或其公民重大利益行为的外国人进行管辖的权利。
(4)普遍性管辖权。
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从事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的人,不论其国籍及行为发生地为何,各国都有管辖的权利。
目前,战争罪、侵略罪、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
灭绝种族、贩卖毒品、贩卖奴隶、种族隔离、实施酷刑、航空器劫持等行为也已被有关的国际条约确定为缔约国合作惩治的罪行。
二、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基于相同或不同的管辖基础而对同一个问题主张行使管辖权时,就会发生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对于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尚没有形成全面统一的国际法规则。
在国家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1)国内立法中制定不同范围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包括管辖权冲突时的适用规则。
(2)通过国际公约解决缔约国之间在某些问题上的管辖权冲突,如确立有关国家的专属管辖权,或规定管辖权的优先顺序等。
(3)通过有关国家间协商解决。
三、国家主权豁免(1)含义。
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
这是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罗马法概念中引申出来的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即一国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诉讼,因此主权豁免又经常被称为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2)主权豁免的范围。
20世纪以前,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在外国均享有豁免,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
论国际法上国家属人管辖制度
论国际法上国家属人管辖制度作者:樊森毛兆麒钟仁敬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2期【摘要】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我国公民出国的机会和数量急剧增加,在国外犯罪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
出于各种原因,犯罪行为在犯罪地国总是得不到及时的责任追究,因此,扩大属人管辖权适用范围一定程度上有利更好的惩罚犯罪。
但是,属人管辖权行使的不断频繁,有效协调因属人管辖权范围扩大而带来的问题与冲突便成为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必须要面对的难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的属人管辖制度的先进性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
【关键词】属人管辖权;定罪冲突;量刑冲突一、我国的属人管辖制度属人管辖权是我国管辖权在国际方面的重要体现,是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享有主权所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刑法》第7条规定:“中户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以上是我国属人管辖制度的主动方面,我国属人管辖制度还有被动的一面,被动属人管辖权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国外所犯侵害本国人罪行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与保护性管辖权有一定联系,具体体现在《刑法》第10条。
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所实施的犯罪应当有管辖权,从国家的责任方面来看,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责任保护自己国家的公民,而不论这个公民是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因为保护的本意就蕴含了对本国公民的管辖,因此,在本国境外的本国公民在境外应当受本国法律的管辖是理所应当的。
从国家的主权方面来看,除非在本国境内犯罪的本国公民已经受到行为地国法律的处罚,在没有收到行为地国法律的处罚的情况下,国家不应当将回到本国的本国公民再移交到外国来管辖。
否则,将明显有损于国家的主权。
二、属人管辖权的应用及存在的问题我国的属人管辖制度具有国际法的基础,但缺少国内法的基础。
因为我国刑法对犯罪的管辖和惩处是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的。
国际法中的管辖、引渡
当一个外国人在一国领域外所为的犯罪行为,影响该国国 家安全、领土完整及政治上独立时使用。但行为地法律不 认为该行为是犯罪的除外。
实践中多跟货币、移民等案件相关。危险在于国家利 益的扩大解释,何为“vital economic interests?”
6.5 Nationality principle
Principles and rules of Extradition
Non-extradition of Death Penalty (Capital Punishment) 死刑不引渡原则。
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后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 执行死刑时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除非请求国承诺放弃执行死刑。 非习惯法规则,重要原则;中国有限度、间接接受
Nature: judicial assistance
No rights nor obligations unless a treaty creates Principally a matter for municipal law 中国在2002年12月通过《引渡法》
Extradition 引渡
案例分析
中国某国有企业在A国设有办事处,A国人丁某 为该办事处雇员。丁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 处公款1000万美元窃为己有进行挥霍。此间, 丁某在B国又参与了一起伪钞案。丁某从未到 过中国,目前其在A国。请问:
中国、A 国及B国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各自是什么?
Extradition background
nationality was ‘a legal bond having as its basis a social fact of attachment, a genuine connection of existence, interests and sentiments, together with the existence of reciprocal rights and duties’.
浅析国际法中的管辖权论文
浅析国际法中的管辖权论文浅析国际法中的管辖权论文管辖即管理。
在国际法中,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合法、正当地对人、物、事件采取行动并进行管制的范围,只有确定了某一个案件的管辖归属,才能对其进行裁决。
如果连管辖问题都无法解决,那么又如何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但是由于每个国家都会尽其努力维护主权,对国家内部的人、物、事件都拥有严格的管辖权而不受其他各国不合理的干涉,对外则意味着国家独立。
每个国家的法院在处理案件是都会本着从本国利益出发的立场来对案件进行分析与裁决,在这其中就有可能与其他国家的利益产生矛盾,那么在纷杂的国际关系,或者说利益关系中所产生的管辖冲突该如何解决?一、管辖权基本原则虽说各国有各国的利益追求,但毕竟国与国之间也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与交流,其中必然有着某种共同的需求。
同时,每个国家的发展也离不开一个相对稳定、和谐的国际大环境,这就促使国家逐渐希望能够建立某种具备共识的秩序与规则来达到一种利益上的平衡。
这种平衡也即四项有关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本文主要对属地原则和保护性原则进行分析。
属地原则属地原则被称为属地优越权。
国家在自己领土上行使主权可以说是国家层面上最基本的权力,其他关于对人与物、事件进行管辖的规定则属于这一规定的派生或者相对来说是出于次要地位的。
联合国大会在1949年通过的《国家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中,做了这样的规定:各国对其领土以及境内之一切人与物,都享有行使管辖的权力,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不包括在内。
那么在适用中,只要是在我国的领域范围内实施犯罪行为的,都适用于我國的法律,并且在我国航空器内、船舶内犯罪的,也同样适用。
如果某一犯罪的行为或其结果中有一部分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那么就也视作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从以往来看,国际法并没有阻止某一国家将管辖权扩大适用于在其国境之外的人、物或者事件等,在这一方面,国家一般享有较大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也绝非是没有任何限制地,它会在某些场合受到一定的限制与制约。
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
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
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指我国法院在国际民事案件中行使管辖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框架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我国法院对于涉及跨国民事纠纷的案件是否具有审理权的权力。
这个权力由我国法院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
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核心就是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应该对案件进行审理。
再次,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具体实施以及相关规则主要由我国的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来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管辖权原则和规则,如我国对外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法院对所有与我国有民事关系的当事人都具有管辖权;涉外民事诉讼特别管辖的规定等。
而国际民事诉讼法则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行使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与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和司法协助有关的规则。
最后,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
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建立和使得我国的法院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增强外商投资的信心,推动我国与国际社会的良好交流与合作。
总之,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一套在我国法律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行使的系统。
它对于我国的法院具体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以
切实提高我国法院处理国际民事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需求。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
❒艾希曼案 ❒奥马尔案
(三)单边刑事措施
❒ 皮诺切特案ຫໍສະໝຸດ ❒ 逮捕令案 比利时1993年普遍管辖权法
凡涉及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不 管案件当事人是否是比利时人,也不管事件发生 在哪个国家,只要有人在比利时起诉,比利时法 院都有管辖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Yerodia
❒ Arrest Warrant of 11 April 2000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Belgium)
❒ 并行管辖权:优于国内法院
❒ 法庭的合法性
(三)塞拉利昂问题特别法庭、 柬埔寨法院特别法庭和黎巴嫩问 题特别法庭
❒ 属事管辖权
❒ 属人管辖权
❒ 属时与属地管辖权
❒ 并行管辖
(四)国际刑事法院
刑补 事充 管性 辖原 权则
管 辖 权
对人管辖权 对事管辖权 属时管辖权
自然人
灭绝种族罪 侵略罪 战争罪 危害人类罪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
一、国家管辖权 二、或引渡或起诉义务 三、国际刑事管辖权 四、管辖权竞合的处理 五、国家官员的外国刑事管辖豁免 六、个人刑事责任
一、国家管辖权
(一)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 立法、司法、行政;刑法第6条
(二)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
(7)被请求引渡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请求国境外, 而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允许对其境外的这种犯罪进行 刑事诉讼
(8)依请求国或被请求国的法律,对被请求引渡人 追诉的时效已过或已被赦免
(9)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 的人道主义考虑
1.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被动引渡) 准予引渡 拒绝引渡
普遍管辖权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普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国际罪行,无论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有权行使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本文将探讨普遍管辖权适用的法律,包括其历史背景、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面临的挑战。
二、普遍管辖权的历史背景普遍管辖权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
在古罗马时期,针对海盗行为,罗马法规定了普遍管辖权原则,即无论海盗行为发生在何处,罗马共和国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
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涉及到的国际罪行也越来越多。
三、普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普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普遍管辖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对于海盗行为有普遍管辖权。
2. 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普遍管辖权的另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在长期的国际实践中,各国逐渐形成了关于普遍管辖权的共识。
3. 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的判决也是普遍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之一。
国际法院在多个案件中确认了普遍管辖权的适用。
四、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国际罪行:1. 海盗行为:各国对于海盗行为有普遍管辖权。
2. 恐怖主义行为:各国对于恐怖主义行为有普遍管辖权。
3. 纳粹主义、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各国对于纳粹主义、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等行为有普遍管辖权。
4. 航空器内的犯罪:各国对于发生在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有普遍管辖权。
5. 外空和外底洋底的犯罪:各国对于发生在外空和外底洋底的犯罪行为有普遍管辖权。
五、普遍管辖权的实施方式1. 引渡:当犯罪嫌疑人被其他国家逮捕时,请求国可以请求被请求国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
2. 逮捕和起诉:各国可以主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和起诉。
3. 国际合作:各国在打击国际罪行方面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六、普遍管辖权面临的挑战1. 法律适用问题:普遍管辖权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问题。
管辖原则(属地原则)
管辖原则(属地原则)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83号[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刑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陆地下的地层;2.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海、内湖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和领海(我国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及其以下的地层;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
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是指刑法第十一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刑法第九十条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刑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中作出的特别规定,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有关规定等。
第二款是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
其中所说的“船舶”和“航空器”(包括飞机和其他航空器),既包括军用,也包括民用。
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即使航行或停泊在我国领域以外,也仍属我国管辖,在这些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予以追究。
第三款是针对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不是同时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如何适用刑法的补充性规定,是对何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进一步解释。
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自然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只有一项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也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这一款规定更有利于打击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第六版]郎胜主编)第5-6页注释本条是关于刑事管辖中的属地原则(或称领土原则)的规定。
考试国际法课堂名师讲义:国家的管辖权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课堂名师讲义:国家的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是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它以国家主权为根据,又是国家主权的最直接体现。
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具体行使。
一般地,各国总是在与其利益有关的人、物、事件方面,主张行使管辖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利益。
由于国家间各个层面的交往和联系,国家间的利益存在日益广泛的关联和重叠。
一国为保护其利益而行使管辖权时,往往涉及他国的利益及他国由此主张的管辖权,因此管辖权问题成为国际法关注的重要问题。
现实的国际社会实践中,管辖权问题主要涉及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对人、物、事件设定及主张其管理处置的权威和方法。
从各国国内法实践看,国家管辖权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划分:根据实施管辖权的范围,分为域内管辖和域外管辖。
根据管辖对象分为对人管辖、对物管辖和对事管辖。
根据国家职能划分为立法管辖、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
从程序性质上分为民事程序管辖、刑事程序管辖和行政程序管辖等。
在管辖权方面,国际法尚未形成有关管辖权的详尽明确的法典。
一般认为,国内法规定国家实际行使管辖权的形式和范围。
而根据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国际法设定国家管辖权的可允许限度和彼此接受的相互协调。
在国际法研究中,一般将国家实践中的管辖权原则或管辖权类型作如下划分:1.属地管辖权。
又称属地优越权,是指国家对于其领土及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
它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以领土为对象,即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资源的管辖权利。
其二是以领土为范围,强调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或事件的管辖权利。
以领土为范围的管辖权,在涉及与管辖权有关的行为或事实的发生地时,各国实践和学者看法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一是行为发生地说,或称主观属地管辖权,指某种行为在一国领土内发生即作为领土内行为,成为属地管辖权的对象。
它以行为发生地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二是结果发生地,或称客观属地管辖权,指凡是某种行为的结果发生在一国领土内,或该行为的后果及于一国的领土,则该行为即视为领土内行为,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论国际法上国家属地管辖制度
论国际法上国家属地管辖制度作者:强夫郑卓凡祁吉文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2期【摘要】最近网上流传着一句话“我的地盘我做主”,通俗点讲就是在我的地盘犯事的话那么就要受到我国的管理,不论你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国际法赋予了各个国家的基本权利,属地管辖权是这些权利中的一个,它不仅是一个国家法制的象征而且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的象征。
【关键词】客观管辖;主观管辖;浮动领土一、属地管辖权的定义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利。
这种管辖可以区分为立法管辖、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
而这种管辖权的行使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比如不能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
定义中的国家领域我们也要有所区分,国际法中的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及底土,不单单只是在陆地上犯罪这个国家才有管辖权只要你在这个国家领域内犯罪就要受到这个国家的制裁。
而中国《刑法》第6条还规定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这里面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是属地管辖的一个延伸,这些算是我国的浮动领土。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具有我国国籍的船上或者飞机上犯罪,即使船舶或者飞机开到别的地方,又或者是你在中国贩毒卖到国外,一律适用于本法。
二、属地管辖的原则属地管辖又分为主观属地管辖与客观属地管辖,主管管辖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
客观管辖是指,某种行为结果在一国领域、土内发生或者该行为及于一国领土就视为客观管辖。
【1】我国刑法第6条中提到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久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这里面提到的行为发生地是主观管辖而结果发生地就是客观管辖。
就例如a国公民在a国边境开枪杀死了b国公民那么如果是主观属地管辖则a国具有管辖权,如果是客观属地管辖则是b国具有管辖权。
三、属地管辖权的限制虽说我的地盘我做主,但是也不是什么事什么人都能管的,中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形式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国际法上的管辖权
❒艾希曼案 ❒奥马尔案
(三)单边刑事措施
❒ 皮诺切特案
❒ 逮捕令案 比利时1993年普遍管辖权法
凡涉及战争罪、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不 管案件当事人是否是比利时人,也不管事件发生 在哪个国家,只要有人在比利时起诉,比利时法 院都有管辖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Yerodia
❒ Arrest Warrant of 11 April 2000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v. Belgium)
在国际合作事项中,凡将双重犯罪视为一项条件的, 如果协助请求中所指的犯罪行为在两个缔约国的法 律中均为犯罪,则应当视为这项条件已经得到满足, 而不论被请求缔约国和请求缔约国的法律是否将这 种犯罪列入相同的犯罪类别或者是否使用相同的术 语规定这种犯罪的名称(第43条第2款)
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果接到未与之订 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请求,可以将本公 约视为对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予以引渡的法律依 据(第44条第5款)
危害和平罪 战争罪 危害人类罪
(二)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
际刑事法庭
❒属人管辖权:自然人 ❒ 属事管辖权
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行为 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行为 灭绝种族罪 危害人类罪 日内瓦公约共同第3条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行为
❒ 属地和属时管辖权
1991年1月1日以来在前南境内;1994年1月1日至1994 年12月31日期间在卢境内和邻国境内
国际条约不予引渡的情况例外尽管有本条第一款双重犯罪的规定但缔约国本国法律允许的可以就本公约所涵盖但依照本国法律不予处罚的任何犯罪准予引渡第44条第2款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国际合作事项中凡将双重犯罪视为一项条件的如果协助请求中所指的犯罪行为在两个缔约国的法律中均为犯罪则应当视为这项条件已经得到满足而不论被请求缔约国和请求缔约国的法律是否将这种犯罪列入相同的犯罪类别或者是否使用相同的术语规定这种犯罪的名称第43条第2款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如果接到未与之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请求可以将本公约视为对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予以引渡的法律依据第44条第5款不以订有条约为引渡条件的缔约国应当承认本条所适用的犯罪为它们之间可以相互引渡的犯罪第44条第7款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军事犯罪2告诉才处理的犯罪3死刑4缺席判决5犯罪行为发生在被请求国境内6被请求国正在准备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提出刑事诉讼或正在进行诉讼或作出了判决7被请求引渡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请求国境外而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允许对其境外的这种犯罪进行刑事诉讼8依请求国或被请求国的法律对被请求引渡人追诉的时效已过或已被赦免9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的人道主义考虑准予引渡拒绝引渡?应该拒绝第8条?可以拒绝第9条引渡请求的提出第1015条引渡请求的审查第1629条1
第六章:国家管辖
国家主权原则突出表现在国际法上关于国 家管辖权的制度中。 本章所讨论的问题是, 家管辖权的制度中 。 本章所讨论的问题是 , 在国际法中, 在国际法中 , 国家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时 什么? 什么 ? 确定国家合理地行使管辖权的标准 是什么? 是什么 ? 国家依据国际法上的什么原则来 行使其管辖权? 行使其管辖权?
第二节:确立国家管辖范围的原则
1、属地原则(Territorial Principle) Principle) 属地原则( 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无论发生什么事情, 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是 与国家利害最为相关的,都属于国家最重要的利 与国家利害最为相关的, 因此,按照属地原则, 益。因此,按照属地原则,一国有权制定法律并 使其适用于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行为、 使其适用于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行为、物、 事件和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 事件和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而所有处于一国领 土范围内的人都有义务遵守该国的法律。 土范围内的人都有义务遵守该国的法律。
第二节:确立国家管辖范围的原则
2、国籍原则(Nationality Principle) Principle) 国籍原则( 国籍原则亦称为属人原则。 国籍原则亦称为属人原则。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 个人、法人和财产有着重要的利益。因此,对于 个人、法人和财产有着重要的利益。因此, 不论处于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 不论处于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 人,以及具有本国国籍的物均有权适用本国的法 律。
第六章:国家管辖权 State Jurisdiction
思考题: 思考题:
1、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的本质是什么? 国际法上国家管辖权的本质是什么? 2、试述属地管辖原则的含义。 试述属地管辖原则的含义。 3、一国在行使属人管辖权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一国在行使属人管辖权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4、保护性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保护性管辖的范围是什么? 5 、 普遍性管辖的基础是什么 ? 在行使普遍性管辖权时应 普遍性管辖的基础是什么? 当注意什么?
论国际法中立法管辖与司法管辖_以管辖权依据多元化为视角_包勇恩
论国际法中立法管辖与司法管辖──以管辖权依据多元化为视角包勇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国际法中的管辖权制度是由单一的属地原则模式向多元化模式的发展过程,在当代国际法多元化的管辖权原则中,各项原则的运用不仅具备的条件不同,且在法律实施的不同阶段作为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也不尽相同。
法律的运用不仅涉及法律的制定也涉及法律的实施,因此,管辖权也可相应分为立法管辖与司法管辖。
基于国际社会的实际状况和作为国际法基础主权制度的约束,国际法中的立法管辖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但在行使司法管辖仍以属地原则为主要依据。
关键词:管辖权;多元化;立法管辖;司法管辖管辖权制度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因为在民族国家林立的国际社会中并不存在统一的中央机关,国际事务规则的制定与执行主要依靠各国的独自立法与司法活动。
伴随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和各国交往领域的日常化发展,各国之间的联系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得以不断扩展,国际法中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也有单一的属地原则向多元化的模式发展。
在传统的管辖权制度中,除管辖权依据向多元化的模式转变之外,管辖权本身也潜在地发生巨变,其中最为重要之一就是将审判视为法律适用的单独方面,[1](1)传统国际法中的管辖权一般是指国家管辖权,主要涉及每一个国家对行为和事件后果加以调整的权力范围。
从法理角度分析,国际法平等主体之间管辖权在性质是一种“权利”,由于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是唯一主体,因此,国际法中的管辖权也就仅指国家管辖权。
但是,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家已不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国际组织也成为现代国际法的重要主体之一,因此,国际法中的管辖权也不能仅限指国家管辖权,而应还包括国际组织的管辖权。
国际组织由于在一定领域内统一了国际法中管辖权制度甚至将其列入自身的调整范围,因而,其与一般提及管辖权所涉及国家间权力分配有着重要的区别。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国际组织的管辖权制度是一独立的法律制度。
浅析对国际刑法中普遍管辖权的认识
浅析对国际刑法中普遍管辖权的认识一、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简析国际法院自1946年成立后,直到2000年才受理了第一起涉及外交特权和豁免以及普遍管辖权两项国际法上的权利相冲突的案件,即刚果诉比利时逮捕令案。
2000年4月11日,比利时布鲁塞尔法官凡登·米尔斯依据比利时法律规定的普遍管辖权,向刚果民主共和国当时的外交部长艾柏杜雷·耶罗狄亚·恩多姆巴斯发出逮捕令,指控他1998年8月多次公开发表“煽动种族仇恨的言论”,这些言论据说导致西族人遭到非法逮捕和不公正审判,并造成几百人死亡,因此构成反人类罪。
四个月后即2000年10月17日,刚果对比利时提起诉讼,请求国际法院做出处理,要求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定,即比利时政府的逮捕令无效、应被撤销。
刚果政府的理由为,比利时的国内法及其对普遍管辖权的行使不符合国际法规则,有违联合国成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以及普遍管辖权的行使应以“被告位于起诉国的领土”为前提,是对“在任外交部长具有绝对的刑事司法合作豁免权”这一国际习惯法规则的侵犯。
比利时的答辩理由为,比利时的国内法规定及其普遍管辖权的行使符合《日内瓦公约》,并且签发逮捕令与法院审判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对被告位于哪一国家的要求不同。
国际法院受理后于2002年4月14日做出了对刚果有利的判决,以比利时政府发出的逮捕令不符合“外交部长绝对的刑事豁免权”这一国际习惯法规则为由,裁定比利时必须撤销该逮捕令并通知其他收到通缉令的国家。
该案涉及的两个核心问题是国际刑法中的普遍管辖权以及对普遍管辖权的外交特权和豁免。
(一)普遍管辖权问题从逻辑上讲,只有当某一国在国际法中对某一特定事项享有管辖权时,才会出现关于行使该管辖权的豁免问题。
本案中,国际法院的几名异议法官在其联合个别意见中指出:豁免的问题在概念上依赖于已经存在的管辖,如果没有管辖权的话,豁免问题根本就无从谈起。
但是,如同库罗马法官所主张的那样,由于刚果在最后陈述中并未对对方的管辖权问题请求法院进行处理,因此基于“不得超越诉讼请求规则”法院决定不对这一问题做进一步的讨论,因为无论比利时对此罪行是否享有普遍管辖权发布逮捕令,都不会影响其行为的不法性。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国际法上普遍管辖原则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国际法上普遍管辖原则国际法上普遍管辖原则引言:国际法是研究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体系,其核心问题之一是解决跨国纠纷。
在这一领域,普遍管辖原则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原则,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和实际应用等方面。
一、普遍管辖原则的定义普遍管辖原则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一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对外国人或外国事务拥有管辖权的原则。
这个原则允许法院对国际纠纷进行解决,不论事务与被告国籍或所在地有何关系。
二、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普遍管辖原则适用于特定领域的国际纠纷,如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投资纠纷等。
在这些情况下,普遍管辖原则赋予了国家法院对跨国行为的管辖权。
三、普遍管辖原则的实际应用在国际刑法领域,国际刑事法院拥有普遍管辖权,可以追究如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等犯罪行为的责任人。
无论被告来自哪个国家,只要犯罪行为构成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都有权对其进行审判。
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国家法院也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
例如,欧洲人权法院可以审理欧洲国家内侵犯人权的案件,即使被告来自其他国家。
在国际投资纠纷解决方案中,常常会运用普遍管辖原则。
例如,当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发生纠纷时,他们可以在投资争议解决中心申请仲裁,无论涉及的国家是否同意或有签署国际投资协定。
四、普遍管辖原则的局限性尽管普遍管辖原则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但它并非无限制的。
一些国家可能对普遍管辖原则持保留态度,并采取限制措施以保护其国家主权。
此外,即使某国法院拥有国际管辖权,也需要在适用法律、判决执行等方面面临各种挑战。
结论:普遍管辖原则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赋予了国家法院跨国纠纷解决的职权。
尽管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普遍管辖原则在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投资纠纷等领域仍然具有广泛应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普遍管辖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关于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及其完
探析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及其完善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进行了论述评析,然后结合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给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案件的权限。
这是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所特有的现象,它所涉及和要解决的是就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究竟由哪一个国家的法院来审理的问题。
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际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如何保证公平地处理这些国际民事纠纷,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及国际化进程。
我国有关法律虽然对国际民事管辖权作了规定,但有关制度已经滞后于当今世界经济和法学理论发展的要求。
一、中国有关法律对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及其存在的缺陷我国行使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依据主要包括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
就国际立法来说,我国到目前为止参加的国际条约只有:1953年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58年加入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1980年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等几个专门性国际公约。
就国内立法来说,我国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我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作了专门的规定,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一般管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2条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际民事案件中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为原则,而且一般都是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所以,凡是国际民事案件中被告的住所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经常居住地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法院也有管辖权。
??综观我国对一般管辖的规定,可以发现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一编中,只有4个条文对国际民事管辖权进行了直接规定,其他的便只好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国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办理。
国际法国籍与管辖总结(范文)
国际法国籍与管辖总结(范文)第一篇:国际法国籍与管辖总结(范文)一、国籍及法律适用1、多个国籍:住所—最密切联系【住所冲突】经常居住地—多个,则最密切联系2、法人国籍,注册登记地;法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自然人行为能力: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在我国行为,适用我国法;在定居国行为,适用定居国法2)外国人在我国行为,依其本国法无能力,依我国法有能力,则有能力3)无国籍人,适用定居国法,无定居适用住所地国法4、运输途中的货物物权变动适用运输目的地法、货物起运地法或物所有人的属人法5、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院地法7、船舶碰撞、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侵权行为地法=实施地+结果地两者不一致,法院可选8、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对水面第三人损害:法院地法9、共同海损理算:理算地法10、11、12、13、14、15、16、结婚:婚姻缔结地法离婚(包括财产分割):法院所在地法。
认定婚姻是否有效,适用缔结地法收养:法律重叠适用:中国法+收养人外国法收养手续亲自办理监护:被监护人本国法,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法扶养:最密切联系国法,即抚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国、住所地国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继承,动产:生前最后住所地法;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法对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无约定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隐含,若约定了仲裁地,则适用仲裁地法律)二、管辖1.涉外离婚1)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2)在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3)一方住国内,一方住国外: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各自在国内外起诉,我国受诉法院有权管辖4)双方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2.涉外协议管辖:涉外合同和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
管辖权_精品文档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
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
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
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
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管辖权一般分为行政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
狭义的管辖权一般指司法管辖权,也即法院管辖权。
法院管辖权(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
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主题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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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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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
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确立 协议管辖制度虽然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汇纂中的规定,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未得到各国的广泛认同和重视。
不过,自20世纪中叶起,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过去那种不承认协议管辖的观点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批评者指出,管辖协议剥夺法院管辖权的观点充其量仅是一种逐步退化了的法律拟制,反映出对其他法院的公平性采取的偏狭态度。
以其他连结因素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往往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不确定性、不便利性,法院也常援引不方便原则拒绝审理其原本享有管辖权的案件,而法律也明文规定调解、和解、仲裁优先于法院的审理,这就意味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院是否被剥夺了管辖权,而在于法院是否应在特定的案件中对其自身的管辖权有所克制。
况且,当事人签订协议时通常已经慎重考虑了诉讼便利的问题,即使有不便利的存在也是当事人事先可以预见到的,实难以不便利为由否定管辖协议的可执行性。
协议管辖制度逐渐为各国所接受并最终在国际上得以确立,其实就是其自身优越性在国际社会逐步得到广泛认同的集中体现,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总的来看,该制度主要具有以下一些优点:首先,该制度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主权,不仅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因有关国家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过于刻板、僵硬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辖的现象,而且借当事人之手使各国间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轻松而巧妙地得到了解决。
其次,在各国法院平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单方面拥有太多选择法院的机会,他可以选择到那个为其所信任且对其最为有利的法院去起诉,而被告则只能屈就原告的选择,或者另择法院起诉。
国际合作规定法律适用与管辖权
国际合作规定法律适用与管辖权在国际合作中,明确规定法律适用和管辖权是至关重要的。
当涉及到在不同国家进行合作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可能变得复杂而棘手。
因此,为了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规定和协定来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国际合作中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一、法律适用原则在国际合作中,法律适用原则是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目前,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 合同法适用原则根据国际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各方没有明示约定适用法律时,适用的法律应为合同所贴近的法律。
这意味着当一个合同涉及多个国家时,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相关事项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2. 法律制度适用原则根据法律制度适用原则,适用的法律应为与案件具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与案件涉及的事务或主体具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行为发生地的国家、以及合同各方共同选择的适用法律等因素。
3. 公平适用原则公平适用原则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和合理。
根据这一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和利益,尽可能寻求一种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公平适用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等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管辖权的确定除了明确适用的法律,确定管辖权也是国际合作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在跨国合作中,各国法院必须确定谁有权审理和解决有关争议的案件。
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确定管辖权的方式:1. 合同管辖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及合同争议的管辖权。
这种方法可以通过选择合同中的法律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来界定管辖权。
合同一旦达成,各方应按照约定的管辖权来解决争议。
2. 特定法律管辖权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管辖权。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了对不动产、婚姻、继承等特定事项的管辖权。
当涉及这些特定事项的争议时,法院可以直接行使管辖权。
3. 国际协定管辖权国际社会也通过签署国际协定来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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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2500字:管辖制度-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
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国际法2500字。
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
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确立
协议管辖制度虽然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汇纂中的规定,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未得到各国的广泛认同和重视。
不过,自20世纪中叶起,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过去那种不承认协议管辖的观点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批评者指出,管辖协议剥夺法院管辖权的观点充其量仅是一种逐步退化了的法律拟制,反映出对其他法院的公平性采取的偏狭态度。
以其他连结因素作为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往往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不确定性、不便利性,法院也常援引不方便原则拒绝审理其原本享有管辖权的案件,而法律也明文规定调解、和解、仲裁优先于法院的审理,这就意味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法院是否被剥夺了管辖权,而在于法院是否应在特定的案件中对其自身的管辖权有所克制。
况且,当事人签订协议时通常已经慎重考虑了诉讼便利的问题,即使有不便利的存在也是当事人事先可以预见到的,实难以不便利为由否定管辖协议的可执行性。
协议管辖制度逐渐为各国所接受并最终在国际上得以确立,
其实就是其自身优越性在国际社会逐步得到广泛认同的集中体现,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总的来看,该制度主要具有以下一些优点:首先,该制度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主权,不仅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因有关国家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过于刻板、僵硬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辖的现象,而且借当事人之手使各国间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轻松而巧妙地得到了解决。
其次,在各国法院平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单方面拥有太多选择法院的机会,他可以选择到那个为其所信任且对其最为有利的法院去起诉,而被告则只能屈就原告的选择,或者另择法院起诉。
前者导致当事人之间诉讼机会的不均等,后者则导致一事两诉,两者均不利于国际民事诉讼顺利、有效地实施。
而承认协议管辖,则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程序和实体的平衡,并能有效防止和减少一事两诉现象的产生。
最后,承认协议管辖,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当事人双方即可在签订协议时对法院办案的公正性、诉讼所用语言及交通方面的便利程度、双方对诉讼所采程序的熟悉程度、判决的可执行程度及费用的可接受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和权衡,大大增强了国际民事诉讼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
随着时代的进步,各国间民商事交往与合作的日益密切以及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商业实践的深刻变化,协议管辖原则在晚近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日益放宽。
根据管辖协议订立的方式,可将管辖协议分为明示的管辖协议和默示的管辖协议。
对于明示的管辖协议,大多数法律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达成。
这无疑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管辖权争议的产生,即使产生争议,也容易举证并
及时解决。
但是,过于强调书面形式,很多时候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妥善解决,无益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因此,许多国家都主张对管辖协议的书面形式作扩大和灵活的解释。
例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5条第1款即规定,管辖协议可通过书写、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式达成。
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第3条第3项也规定,选择法院协议可通过书面方式或其他任何能够提供可获取的供后来援用的信息的传达方式缔结或证明。
2.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日益拓展。
各国均允许在涉外合同案件中适用协议管辖,但对于在合同以外的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则存在分歧。
晚近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打破陈规,逐渐将协议管辖原则广泛适用于身份、婚姻家庭、继承等原先被视为禁区的领域。
3.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日遭淡化。
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是否必须与案件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英、美等国家认为,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与案件没有联系并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不会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与当事人及其争议均无联系但有着处理某类案件丰富经验的法院审理构成妨碍。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是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和案件有着直接联系或实质性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如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第15条规定:一国可以声明其法院拒绝审理排他选择法院协议所适用的争议,如果除被选择法院的地点外该国和当事人或争议间无联系。
主张漠视联系因素的国家主要是出于能给当事人提供和创造更多便利和自由的考虑,因为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便更能保证所选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和便利
性。
强调联系因素的国家则出于各种担心而显得比较谨慎和保守。
他们认为,如果允许当事人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进行审理,将会给案件的审理(如取证、适用法律等)带来诸多不便,结果反而不利于其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 ](第548页)通过比较和分析,前一种主张似乎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协议管辖原则的本意,而后一种主张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成立或经不起推敲。
首先,认为不强调联系因素便不能照顾到司法便利性的观点就有些牵强,这种担心也显得多余,因为不将当事人的目光严格限定在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上,会使当事人获得更多的自由,当事人因而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结合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以及诉讼的专业性、便利性和判决的可执行性等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和充分的考虑,然后作出最明智、最适当的选择。
其次,几乎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对当事人选择法院施加了一项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限制,有了这种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的限制,就不必担心当事人会利用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的机会损害一国的司法主权和公共秩序了。
最后,淡化所选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使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范围大大拓展,无疑可为当事人更顺利地达成合意提供便利和支持,因为对于两个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而言,双方往往都不愿意选择对方所属国的法院管辖。
而如果允许他们去选择双方所属国以外的却与案件无任何联系的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国法院管辖,则双方会更容易达成这种合意,因为谁都不必担心会出现由对方所属国法院管辖时可能出现的使对方受益,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况。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国际法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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