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
浅谈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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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 纳 外 交 关 系 公 约 》 4 条 第 3款 规 定 : 使 馆 不 得 充 作 维 第 1 “ 与 … …使 馆 职 务 不 相 符 合 之 用 途 。 《 也 纳 领 事 关 系 公 约 》 5 ”维 第 5 条 第 2款 规 定 : 领 馆 馆 舍 不 得 充 作 任 何 与 执 行 领 事 职 务 不 相 符 合 “ 之 用 途 。 具 体 而言 , 供 庇 护 不 属 于 使 馆 职 责 范 围 。使 节 权 的 基 ” 提 本 原 则 是 在 于 使 馆 馆 舍 无 关 的所 有 事 务 中 应 充 分 尊 重所 在 国 政 府 的专 属 管 辖 权 。使 馆 庇 护 的做 法 有 损 于 当 地管 辖 权 。 给 予 外 交 庇 护 的做 法 不 属 于 派遣 国 的权 力 。 使 馆 的特 权 和 豁 免 权 是 由 国 际 法 和 接 受 国 的 法 律 所 赋 予 的 。 国 际法 赋 予 使 馆 以 特权 和豁 免权 是 长 期 以 来 国 家 间 相 互 尊 重 和 相 互 礼 让 的 实践 结 果 , 维 护 正 常 的 国 际 交 往 与 合 作 的 必 要 条 件 。 是 国 际 法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是 相 统 一 的 , 据 国际 惯 例 , 馆 及 其 外 交 代 根 使 表 在 接 受 国享 有 外 交 特 权 与 豁 免 的 同 时 , 必 须 对 接 受 国 承 担 一 也 系列 的 义 务 。从 国 际法 的 角 度 讲 , 馆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义 务 遵 守 使 接受 国 的 法 律 , 重 接 受 国 的领 土 主 权 。 因 此 , 维 也 纳 外 交 关 系 尊 《 公 约 》 4 条 第 1 明确 规定 : 在 不 妨 碍 外 交 特 权 与 豁 免 之 情 形 第 1 款 “ 下 , 享 有 此 项 特 权 与 豁 免 之 人 员 , 负 有 尊 重 接 受 国 法 律 规 章 之 凡 均 义务 。此 等人 员并 负 有 不 干 涉 该 国 内 政 之 义 务 。 ” 3 拉 丁 美 洲 国 家之 间 的 外 交庇 护 实 践 并 不 是 国 际 习惯 、 在 国 际法 上 , 际 习惯 是 各 国重 复类 似 行 为 而 产 生 的具 有法 律 国 拘束 力 的行 为 规则 。按 照这 一 定 义 , 成 一个 习惯 规则 必 须 具备 两 构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外交庇护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一个国家提供给他国外交官、外交使团或其他外交人员的特殊保护。
外交庇护的目的是保护外交人员免受任意逮捕、拘留或审判的侵犯,以确保外交活动的顺利进行。
外交庇护在国际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基础。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外交代表拥有豁免权和特权,这些特权包括外交人员的自由、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的豁免权以及他们的私人住所和文件的保护。
外交庇护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外交人员的豁免权。
根据国际法原则,外交人员在执行外交任务期间享有免受逮捕、拘留、刑事起诉和司法程序的豁免权。
这意味着外交人员不能因为他们在行使外交职能时所犯的行为而受到逮捕或起诉的处罚,只有其国家同意将他们移交给接收国的司法管辖权。
这个原则确保了外交人员自由执行外交任务的权利。
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的外交特权。
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例如豁免关税、行驶特殊车牌和免受当地法律管辖的特殊地位。
这些特权保证了外交使团和外交人员可以在接收国履行外交职责,并使他们能够独立地履行这些职责而不受干扰。
外交庇护也有一些限制。
外交人员只能在执行正常外交任务期间享有豁免权。
如果外交人员滥用豁免权或从事非外交活动,接收国有权利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终止该人员的外交庇护状态。
外交庇护也不包括豁免物质责任,也就是说外交人员在遇到交通事故等民事责任问题时不享有特殊待遇。
外交庇护的违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当外交人员的外交庇护被侵犯时,他们所在国家将有权采取合适的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可能包括提起外交抗议、暂停外交关系或驱逐对方国家的外交人员等。
国际法还规定了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撤销,例如在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或充分证明外交人员对接收国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下。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导言外交庇护是指一个国家的外交领事馆、大使馆或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为了保护他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其境内的安全和利益而提供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庇护。
外交庇护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外交代表机构的特殊地位、国家主权和外交官员的权利义务等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分析外交庇护的相关问题,旨在加深对外交庇护的理解和认识。
一、外交庇护的法律基础外交庇护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和惯例,外交代表机构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权,其中包括为外国公民提供庇护的权利。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是规范外交庇护的基本国际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外交代表机构享有的一系列特权和豁免权,其中包括为外国公民提供庇护的权利。
国际惯例也对外交庇护的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例如历史上的外交庇护案例和外交代表机构的一贯做法等。
二、外交庇护的适用范围外交庇护通常适用于外交代表机构境内的领事馆、大使馆和其他外交机构。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交代表机构享有豁免权,其境内属于发送国的领土,因此在这些地方提供外交庇护合乎国际法。
外交庇护通常是在外国公民或外国人遭遇危险或受到损害时提供的,其范围可以包括提供庇护者的食宿和保护,协助其解决与本国政府或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可以提供逃离本国境内的安全通道。
外交庇护并非适用于所有的情况。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外交庇护不适用于那些在外交代表机构境内犯罪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外交庇护也不适用于在外交代表机构境内寻求政治庇护或避难的个人,这一类情况需要根据国际人道法和避难法进行处理。
三、外交庇护与国家主权外交庇护涉及到国家主权和外交代表机构的特殊地位。
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外交代表机构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权,它们的境内属于发送国的领土,因此外交庇护是在发送国的主权范围内进行的。
外交庇护是外交代表机构行使其特权和豁免权的一种体现,它同时也是外交代表机构为维护发送国利益和外国公民利益所做的合法行为。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外交庇护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国家间的外交关系和外交安排。
外交庇护是指在国际法上,一国为了保护他国外交人员、外交建筑和外交文件不受侵犯而提供的一种特殊保护。
外交庇护的内容和范围在国际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其实施和实践也是受到国际法的监督和约束的。
外交建筑是外交人员在国外执行外交任务的重要场所,包括使馆、领事馆和外交机构等。
这些外交建筑是国家在国外开展外交活动的依托和基地,也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的关键地点。
外交庇护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这些外交建筑不受侵犯和破坏,确保外交人员在国外能够顺利开展外交活动。
外交庇护是建立在国际社会共识和共同利益基础上的,是国家对维护国际和平、安全和稳定的一种努力和贡献。
外交庇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外交人员、外交建筑和外交文件的安全和尊严,确保国家之间的外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
外交庇护在国际法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成为了国际社会中一种重要的外交行为和外交准则。
外交庇护必须符合国际法中的相关原则和规范,包括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原则和非干涉内政原则等。
这些国际法原则对外交庇护的实施和执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限制,要求各国在开展外交活动时尊重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的内政和民族事务。
外交庇护必须符合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期望,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国际社会对外交庇护的实施和实践持开放和包容的态度,支持各国在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加强外交庇护的合作和协调,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安全和稳定。
在外交庇护的实施和实践中,各国应该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和约束,坚持和平共处和互利共赢的原则,不干涉他国的内政和民族事务,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国际关系走向更加和平、稳定和合作的方向。
浅论外交保护制度
浅论外交保护制度作者简介:李逵,华东政法大学2006级法律硕士。
摘要: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中关于保护国籍国公民海外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国际法中国家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随着我国与外国交往的增多,正确认识外交保护制度并对其适用进行研究,对于保护我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交保护;国籍;属人管辖引言在改革开放取得长足进展的今天,我国己经逐步走向世界,WTO的加入,企业产品在海外竞争实力的日益加强,企业在海外寻找更广阔的投资空间,公民个人出境工作、求学、旅游、探亲等都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加强与各国联系的体现。
然而,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因素以及价值观、利益取向等的不同,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各种活动就有可能遇到一些行政上的或法律上的障碍,甚至合法权利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近年来,中国公民在海外遭遇非法绑架和袭击而死亡、受到人身伤害,或是游客、过境客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
有些国家甚至掀起了有针对性地袭击中国人的浪潮。
如何保障法人、公民在他国的各种合法的民事、经济活动顺利地进行,依据当地法律所取得的权利受到公正的司法保护,在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时候得到救济便是国际法中外交保护制度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外交保护制度概述外交保护(DiplomaticProtection),是指当本国国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国际不法行为的侵害,且用尽了当地救济方法仍得不到解决时,国家对该外国采取外交行动以保护本国国民的国家行为。
[1]外交保护制度与国家主权关系密切,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在调整国际关系、建立国际社会新秩序的进程中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在国际法发展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据《左传》记载:我国早在春秋时期的诸侯国之间就出现了《使节法》。
其规定:外交使节代表君主,不得侮辱,不得伤害。
根据《周礼》,凡危害使节者,加以处罚,对非礼的国家可兴师问罪。
在这种早期的国际法雏形中,使节的特殊礼遇表明古代人们己经产生了尊重国家主权(当时认为是君主)、维护国民利益的早期国际法思想。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作者:李晶晶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06期摘要:外交庇护制度是庇护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派遣国在接受国的使馆,领事馆,军营,军舰,军用航空器内给政治犯以庇护,即是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
此做法依托于治外法权理论,但该理论并不为当前国际法所承认。
且外交庇护亦有侵犯他国主权,干涉他国内政之嫌。
以“阿桑奇”案为切入点,分析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
关键词:外交庇护;治外法权;阿桑奇中图分类号:D9 ; ; 文献标识码:A ; ; ;doi:10.19311/ki.1672-3198.2020.06.0651 “阿桑奇”案简述2016年12月,阿桑奇创建“维基解密”,该网站发布许多关于美国政府有关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的军事秘密视频及文件,使美国政府的国际形象遭受重创。
2010年11月,瑞典检方指控阿桑奇性侵两名瑞典女子,后身处英国的阿桑奇被英国逮捕,但一周后即被保释。
2012年,英国表示愿意将阿桑奇引渡至瑞典接受审判,但在6月19日,仍在保释期的阿桑奇进入厄瓜多尔驻英使馆,直至2019年4月11日,阿桑奇被厄瓜多尔驻英使馆撤销庇护,结束了自己长达七年的庇护生涯。
2 外交庇护的依据外交庇护的本质是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这也是它与保护本国国民的外交保护的不同之处。
其主要依据为使馆馆舍的不可侵犯性和治外法权说。
具体如下:第一,外交庇护实践上源于使馆馆舍的不可侵犯性。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因此,拥有使馆领土主权的接受国在实践中因使馆馆舍的特殊性而不能行使其权利,而使馆派遣国却可以以使馆的不可侵犯性为据,利用接受国的领土来庇护犯人。
本案中厄瓜多爾驻英使馆正是利用使馆不可侵犯性为阿桑奇提供了七年的外交庇护,避开了英国的合法管辖。
第二,外交庇护所依据的学说为治外法权说(Theory of Exterritoriality)。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外交庇护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国家在外交领域中对他国外交人员和官员的保护和地位。
外交庇护的原则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重要规范,它为外交人员和官员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特权,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外交使命和职责。
本文将对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进行分析,探讨其内涵、适用范围和相关规定。
外交庇护的内涵外交庇护确保外交人员和官员不受外国司法管辖的侵害。
外交人员和官员在外国境内享有豁免权,不受外国法律的管辖和限制。
这意味着外交人员和官员不会受到外国法院的传唤、拘留和起诉,他们只能受到其所属国家的法律管辖。
外交庇护确保外交人员和官员免受任意逮捕和拘留。
外交人员和官员在外国境内享有免受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权利,只有在严格规定的情况下,外交人员和官员才能被限制自由或驱逐出境。
外交庇护确保外交人员和官员免受歧视和侵犯。
外交人员和官员在外国境内享有与其外交地位相称的尊重和礼遇,不受到任何歧视和侵犯。
外交庇护还包括对外交使馆和外交车辆等外交设施和物品的保护。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交使馆和外交车辆在外国境内受到特殊的保护,外国政府不得侵犯其领土和财产。
外交庇护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外交人员和官员在外国境内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交庇护适用于外交使节、外交官员和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等外交人员和官员。
外交庇护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外交庇护适用于外交使节和外交官员。
外交使节和外交官员是国家派驻到外国的外交代表和官员,他们在外国境内享有外交庇护的特权和豁免权。
外交庇护适用于国际组织工作人员。
根据国际公约和条约的规定,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外国境内也享有外交庇护的特权和保护,以确保他们能够履行国际组织的使命和职责。
国际法中对外交庇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外交人员和官员能够在外国境内享有一定的特权和保护。
外交庇护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外交庇护的原则是相互尊重和平等互惠。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交庇护应当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平等互惠的原则基础上,各国应当在外交事务中相互尊重和保护对方的外交人员和官员。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是指外国领事和外交使节在派驻国家的特权和豁免。
外交庇护作为国际法的重要内容,旨在保障外国使节及其家属在异国他乡的安全和尊严,以及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外交庇护是外交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国际法中有着详细的规定和约束。
本文将对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进行分析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外交庇护的意义、特点和法律规定。
一、外交庇护的概念及意义外交庇护是指外国使节和外交官员在派驻国家享有的特殊权利和豁免。
这些权利和豁免包括免受逮捕、免受刑事和民事诉讼、免交税等。
外交庇护的核心在于保护外交使节及其家属不受派驻国家的司法管辖和干涉,以及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外交庇护的意义在于维护和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外交关系,确保外交使节和官员能够顺利开展外交活动,为各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交流提供保障和便利。
外交庇护在国际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还是外交关系的基础和保障。
外交庇护的存在和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也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外交庇护在国际法中被赋予了特别的法律地位和保护。
二、外交庇护的特点外交庇护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 绝对性和普遍性:外交庇护是普遍适用于各国外交使节和官员的,不分国别和种族。
外交庇护适用于所有的外交代表和使节,无论其所在国家的大小、贫富和地位。
这种普遍性和绝对性的特点,表明外交庇护是国际法中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法律约束力。
2. 相互性和对等性:外交庇护是一种相互的和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是处于对立关系的国家,在外交使节和官员的庇护和保护上也是没有差别的。
国家对外交使节和官员的庇护和保护是基于互相尊重和平等对待的原则,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外交礼节。
3. 绝对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外交庇护要求派驻国家必须绝对尊重外交使节和官员的权利和地位,不得干涉其正常的外交活动和生活。
外交庇护同时也要求外交使节和官员必须绝对遵守派驻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不得侵犯其主权和领土完整。
外交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外交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研究外交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研究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
据现有文献记载,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实践最早可以追溯至18世纪。
尽管如此,相比海洋法和领土法而言,外交保护在国际法中仍然是一件年轻的事物,而且该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模糊和争议。
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日益多样化,但是外交保护作为国家保护海外国民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因此,国际法委员会在201X年二读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与此同时,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也越来越需要加强对外交保护制度的理论研究,这是因为中国的海外利益必将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和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而与日俱增。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分析和评论外交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基础理论问题,侧重于外交保护实施条件的规则细节。
全文共分为5章(16节),字符数(不含空格)共计约25万,涵盖了外交保护的所有基础理论问题和主要案例。
本文以论为主,以述为辅,突出理论分析和评论。
导言部分,具体从选题意义与角度、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主要方法三个方面展开。
笔者认为在这个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中,加强对它的理论研究恰逢时机,而且对我国而言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综合分析国内和国外学术界的研究现状,笔者认为,国外的研究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大大领先于国内。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系统研究是世界各国学者观点和政府意见的集大成者,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行文论述过程中,本文主要采用了案例研究、文本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图表分析等研究方法。
第一章,“外交保护法律制度的概述”,目的在于厘清该制度的基本理论框架,为之后重点评析外交保护的实施条件做好铺垫。
诞生于殖民主义时代的外交保护相当长的时期内都带有强权和歧视色彩。
尽管如此,该制度在诞生后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通过国家的反复实践开始逐渐定型,并在20世纪,尤其是二战之后,最终进化为一种文明的保护方式。
关于外交保护制度的研究
关于外交保护制度的研究摘要:外交保护制度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的制度,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世界各国的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但由于不同国家之间语言,法律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侨民的合法权益就极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通过对外交保护制度的仔细研究跟深入探讨有利于对我国国民的权益进行有效地保护,本文将从外交保护的概念,要件,发展趋势等方面对外交保护制度进行分析,并最终落实于对我国的制度建构的启示性作用。
关键词:外交保护条款草案要件发展趋势启示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国际法律制度,它反映出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保护与被保护的一种法律关系。
当今社会发展中,国际间经济交往的相互渗透,国家间贸易往来日趋频繁,人口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频繁导致了大量外国人在一国受损后得不到救济的情况时有发生。
一、外交保护概念对于外交保护的概念,纵观国内外相关论著,有几种代表性的论点如下:(一)我国早期的国际法学者周耿生先生提出,外交保护是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①这个定义较为准确地概括了外交保护的基本性质,却忽视了行使外交保护权需要满足需满足”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这一重要条件。
(二)英国国际法学者阿库斯特认为,如果东道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符合最低限度国际标准将”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受害外国人的本国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即可以通过外交渠道对该固提出要求,以便得到赔偿或某种其他方式的救济。
它扩大了实施外交保护的有效途径。
如:谈判,协商等。
他的进步之处在于外交途径与司法途径也被纳入外交保护途径的范畴。
②(三)日本学者寺泽一、山本草二的观点则是,本国国民在外国遭到损害,依该国国内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本国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向该外国要求适当救济。
它提出了外交保护的实施原因是本国国民在外国受到损害,实施条件必须以”用尽当地救济”为前提,但它的不足之处在于只规定了外交保护的一种途径,太过单一。
历史在发展,进入21世纪以后,外交保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达成了共识,早在2006 年5月,联合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中定义”外交保护系指一国针对本国国民因受他国国际不法行为损害而提出的诉因,行使自身的权利所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③这个是对外交保护的最新也是最完整的定义,它可以被看作外交保护制度的一种跨越性突破。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保护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国民(包括法⼈)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法向加害国求偿的⾏为。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外交保护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保护 在⼀国的外国⼈,应履⾏其对居住国和国籍国的双重义务,同时他的有关权利也应得到居住国及国籍国的双重保护。
当在居住国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国籍国在某些情况下,有权采取某些措施提供帮助,其中重要的措施之⼀就是外交保护。
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前正在编纂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外交保护制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外交保护的性质 外交保护或外交保护权,是指⼀国国民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式要求该外国进⾏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
外交保护有下列性质: 1.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具有属⼈管辖权。
外交保护主要是基于国家的属⼈管辖进⾏的,是国家属⼈管辖权的重要体现。
2.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的。
当⼀国由于其公民的权利在外国被侵害⽽提出外交保护时,原来⼀国公民与该外国之间的事件转变为两个国家之间的事件。
前者主要涉及外国⼈的法律地位问题,⽽后者多涉及国际责任问题。
因此,外交保护制度本质上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
3.虽然国家就其国内法来说,有保护其公民利益的职责,其公民也可以向其国籍国请求保护,但是否向外国提出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
⽆论其国民是否作出请求,国家都可以根据有关情况作出⾏使或拒绝⾏使外交保护权的决定。
4.国家⾏使外交保护权要尊重外国的主权和属地管辖权,要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外交保护的相关条件。
(⼆)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1.国家⾏使外交保护权⼀般应符合三个条件: (1)⼀国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为所致,也就是说,该侵害⾏为可以引起国家责任。
如果损害仅仅涉及外国私⼈的⾏为,所在国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则不得⾏使外交保护。
浅谈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
浅谈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摘要: 外交庇护是指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这一做法是对驻在国主权的损害和侵犯,目前,国际法不予承认,只有在美洲部分国家承认外交庇护。
但是外交庇护不仅与国家主权相关,也涉及基本人权的保障,在捍卫国家主权的同时,应当高度关注人权的保护,以达到国家主权利益与人权利益的平衡,实现和谐目的。
关键词: 外交庇护管辖权人权一、外交庇护的概念及对象国际法上的庇护包括领土庇护和外交庇护。
领土庇护就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加以保护。
领土庇护是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庇护,根据国家主权以及属地管辖权,一国有权对前来请求政治避难的人给予庇护,当然这是主权国家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
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其驻外使馆或领馆馆舍对避难者提供避难所以保证其不受东道国的管辖。
由于外交庇护是在他国领土范围内对避难者进行庇护,必然与他国主权发生冲突引发种种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其性质。
由于国际上尚无一个关于外交庇护的统一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各国关于外交庇护的对象,也都是模糊处理。
这就留下了一个很大的回旋余地。
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自由调控自己的政策,做出有利于本国的决策,并冠之以冠冕堂皇的理由。
在各国的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对基于人权保护的原因对难民进行外交庇护。
二、外交庇护的性质外交庇护问题的产生是由使馆的特殊地位造成的,其理论依据是曾经盛极一时的治外法权学说。
治外法权说认为使馆是派遣国领土的一种延伸,因此处于接受国领土之外,不受接受国的管辖。
根据这一学说,在一国驻外试管内进行庇护就如同在该国领土范围内进行庇护一样,因此使馆有权进行外交庇护。
然而,该学说在理论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即其仅以一种法律拟制掩盖使馆和外交代表在许多方面或多或少的充当了强权政治的工具。
二十世纪,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治外法权说逐渐为国家法学界所摒弃,外交庇护也失去其理论依据,其合法性越来越不为国际法所承认。
外交保护
浅谈外交保护制度——从《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分析浅谈外交保护制度——从《外交保护条款草案》分析【摘要】: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国人和民族企业走出国门,如何保障我国公民、法人在他国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我国的合法权利便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而基于国家主权和国家责任的外交保护制度,在国际舞台上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进行分析,可以更透彻地认识外交保护制度并运用到实践中去。
【关键词】:外交保护属人管辖国籍用尽当地救济外国公民及法人在进入一国的领土后仍然在他们本国的保护之下,这种保护的权力源于本国拥有的属人管辖权。
一个国家保护其在国外的国民的权利,它可以要求其他国家按照某些法律规则和原则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给予待遇的义务,如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差别待遇原则、互惠和对等待遇原则、公平与合理待遇原则等。
无论该国适用何种原则,都有其对待外国人的底线,一个国家不按照其国际义务对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给予待遇,将引起该国的国际责任,此时,本国有权行使外交保护权利,一方面维护本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是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可以说,外交保护是国家主权和国家责任的结合,是权力与义务的结合,是一个国家对外树立的形象。
一、外交保护的定义和性质关于外交保护的《外交保护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一条便指出: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对于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给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通过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援引另一国的责任,以期使该国责任得到履行。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性质:(一)外交保护针对的是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同时,这种不法行为必须造成损害。
也就是说合理的审判、裁决是不适用外交保护制度的,;(二)国家的外交保护权就是从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国家主权行为对私力的救济,是主权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草案》第三条: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是国籍国。
剖析国际法外交庇护
剖析国际法外交庇护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国家之间的联系变得日益紧密。
在这种紧密的联系中,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交流也日益频繁。
但是,随着不同国家之间的这种交流变得越来越重要,国际法外交庇护也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本文将从什么是国际法外交庇护、国际法外交庇护的历史、国际法外交庇护的制度和国际法外交庇护的现状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剖析。
一、什么是国际法外交庇护国际法外交庇护指根据国际法规定,保护外交人员、外交馆和特权财产不受侵害的行为。
外交庇护只对特定的外交行为范围有效,其性质是特殊的国际权利和特殊的国际义务。
二、国际法外交庇护的历史国际法外交庇护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不同国家之间的未开化状态下,外交庇护是相当罕见的。
在中世纪,随着欧洲政治地图的变化,外交庇护也开始出现。
大部分的现代国家都是在十九世纪从封建制转变而来的,这也导致了外交庇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国际法外交庇护的现代体系是在百年前的日内瓦和豁免条约中完善的。
这些条约规定了外交人员和外交馆的地位与权利,也确立了特殊的司法管辖权。
三、国际法外交庇护的制度国际法外交庇护制度是由一系列公约和协定组成的,这些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外交庇护的范围、特殊的司法管辖权和外交人员的特殊身份等问题。
外交庇护的范围包括外交人员、外交馆和特权财产。
国际法外交庇护规定了外交人员和外交馆的地位并为他们提供了特殊的保护。
外交人员的身份享有一定的特殊性,包括外交豁免、外交官特权和外交豁免权。
法律上,外交人员和外交馆的地位都是特殊的,他们享有特殊的权力和优先权。
四、国际法外交庇护的现状尽管国际法外交庇护制度已经完善,但现实中仍有一些国家没有完全尊重外交庇护的规定,甚至有一些国家在过去违反了国际法规定进行了间谍活动。
此外,在一些国家,外交人员也面对着许多危险,如绑架和恐怖袭击等。
在不断发展的国际法发展前景下,国际法外交庇护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
例如,国际法外交庇护制度可以更加明确,以确保国际法的准确执行,并保护外交人员不受侵害。
论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
Vol.8No.42011年4月第8卷第4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Apr.20111.外交保护需满足的条件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律制度。
国家对于不在本国境内的国民的合法权益行使保护权,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主要内容之一,该权利的行使是否合乎国际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是直接关涉行使保护权国家的国家行为,行使不当,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国际纠纷,引起国际法律责任的承担。
因此,国家在适用外交保护制度、行使外交保护权,对受损害的国民所在国政府提出正式抗议或要求赔偿时,原则上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1损害事实的存在本国国民的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确实因所在国的国家不法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
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基本前提,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
同时,造成损害事实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可归因于国家的国家不法行为,换言之,该侵权行为是国家或者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或者虽然是普通的私人侵权行为,但其本国的有关机关对此疏于防范、制止或惩治,甚至加以鼓励或明示认可,则国家就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受侵权的侨民所属国即可据此索赔。
1.2符合“国籍持续原则”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因此,受害人的本国有权代表其本人与侵权国交涉甚至提起诉讼的依据便是国籍。
1955年国际法院在“诺特包姆案”中否定了列支敦士登对诺特包姆的外交保护权,原因就是诺特包姆不具有列支敦士登的有效国籍。
因此,依照国际法,一国无权为他国国民提供外交保护,同理,也无权对无国籍人提供外交保护。
1.3必须“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用尽当地救济”是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是指当外国人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采用当地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救济方法和程序以获得补救,在用尽所在国国内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而仍未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抗议或求偿。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分析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外国使节和外交官员的安全和特权而提供的法律保护。
外交庇护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社会中,外交庇护是外交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为外国使节提供了特殊的法律地位和特权,使得他们能够在执行外交任务的过程中受到国际法的保护。
外交庇护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国家主权、平等权利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交使节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特权,包括免受逮捕、强制驱逐等。
外交庇护的实施是国际社会维护外交使节合法权益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外交庇护的实施范围主要包括外交使节和外交官员。
外交使节是派驻在他国的国家代表,负责执行外交任务和代表其国家的利益。
外交官员是负责执行使团任务的外交工作人员,包括使馆工作人员和领事官员。
外交使节和外交官员在执行外交任务的过程中,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特权,这些特权包括免受逮捕、强制驱逐、豁免税费等。
外交庇护的实施依赖于国际法和国际公认的惯例。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外交使节和外交官员在执行外交任务的过程中,享有免受逮捕和刑事诉讼的特权;他们的住所和文件不受侵犯;并且豁免税费等特权。
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公认的惯例,外交使节和外交官员还享有豁免证据出庭作证的特权,使得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受到一定的保护。
外交庇护并不是绝对的。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交使节和外交官员在执行外交任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法规。
如果外交使节和外交官员违反所在国的法律和法规,所在国有权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包括逮捕、强制驱逐等。
外交庇护也不适用于外交使节和外交官员的家属和随行人员,他们在所在国的法律和法规下依然受到一般公民的法律约束。
外交庇护的实施不仅仅是个别国家的事务,而是涉及到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
在现代国际社会中,外交使节和外交官员的特殊地位和特权已经得到国际社会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浅谈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
浅谈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摘要: 外交庇护是指庇护国在外国领土上庇护外国人,这一做法是对驻在国主权的损害和侵犯,目前,国际法不予承认,只有在美洲部分国家承认外交庇护。
但是外交庇护不仅与国家主权相关,也涉及基本人权的保障,在捍卫国家主权的同时,应当高度关注人权的保护,以达到国家主权利益与人权利益的平衡,实现和谐目的。
关键词: 外交庇护管辖权人权一、外交庇护的概念及对象国际法上的庇护包括领土庇护和外交庇护。
领土庇护就是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加以保护。
领土庇护是发生在一国领土范围内的庇护,根据国家主权以及属地管辖权,一国有权对前来请求政治避难的人给予庇护,当然这是主权国家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
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在其驻外使馆或领馆馆舍对避难者提供避难所以保证其不受东道国的管辖。
由于外交庇护是在他国领土范围内对避难者进行庇护,必然与他国主权发生冲突引发种种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加以明确其性质。
由于国际上尚无一个关于外交庇护的统一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各国关于外交庇护的对象,也都是模糊处理。
这就留下了一个很大的回旋余地。
各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自由调控自己的政策,做出有利于本国的决策,并冠之以冠冕堂皇的理由。
在各国的实践中,大多数国家,都主张对基于人权保护的原因对难民进行外交庇护。
二、外交庇护的性质外交庇护问题的产生是由使馆的特殊地位造成的,其理论依据是曾经盛极一时的治外法权学说。
治外法权说认为使馆是派遣国领土的一种延伸,因此处于接受国领土之外,不受接受国的管辖。
根据这一学说,在一国驻外试管内进行庇护就如同在该国领土范围内进行庇护一样,因此使馆有权进行外交庇护。
然而,该学说在理论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即其仅以一种法律拟制掩盖使馆和外交代表在许多方面或多或少的充当了强权政治的工具。
二十世纪,随着国际法的发展,治外法权说逐渐为国家法学界所摒弃,外交庇护也失去其理论依据,其合法性越来越不为国际法所承认。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研究
国际法中的外交庇护研究摘要:外交庇护是一国在其领域外进行庇护的行为,当今世界上既没有普遍性公约予以规定,又不存在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正当性与否一直是颇具争议的话题。
传统观点认为外交庇护是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应一律无效。
现在也有新观点认为外交庇护在特殊情形下应是正当的,如人道主义的例外。
应当认为,新观点的出现是可取的,这正是一个权衡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地位的过程,主权与人权应该是地位平等、辩证统一的。
关键词:外交庇护;人道主义;主权;人权一、外交庇护的概念、起因及实践(一)外交庇护的概念界定及产生原因外交庇护,是指一国利用其在接受国的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对在接受国面临拘捕危险而申请避难的人员予以庇护的行为。
此时,庇护国实际是在外国的领土庇护外国人,因此这一行为面临着侵犯他国主权的风险。
外交庇护的实践主要开始于治外法权说作为赋予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的19世纪。
这类治外法权作为一种对主权的侵犯,曾受到了强烈的谴责。
后来,治外法权也逐渐被废除。
现在,外交使馆的特殊地位仍是造成外交庇护的原因之一。
就理论方面而言,在国际法领域内,学者们对于使馆是否能用于庇护的问题也存在分歧。
此外,拉美国家之间缔结了一系列关于外交庇护的区域性公约。
如1933年的蒙得维的亚《关于政治庇护权的公约》规定了使馆可以行使庇护权。
1954年在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签订的《关于政治庇护权的公约》将外交庇护进一步具体化。
[1]但是这些区域性条约的有效范围仅限于签署条约的部分拉美国家,更未成为一种国际习惯。
(二)外交庇护的实践实际上,早就存在外交庇护的实践。
各国对于外交庇护的政策和外交庇护的对象是不同的,没有统一或公认的标准。
著名的如哥伦比亚和秘鲁关于庇护权案。
最终,国际法院国家还是支持了"只能根据属地优越权在本国领土内行使庇护的权利"、"外交庇护权属于区域性而不适宜用于其它国家"的观点。
实践中还有许多外交庇护的其他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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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法中的外交保护制度
作者:玛柯芭莉·夏里甫汗
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03期
【摘要】国家对外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保护本国国民,而外交保护是国家履行这一职能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
外交保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也是主权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应享有的权利。
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有权通过本国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侨民或公民提供保护,特别是本国侨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在外国受到侵犯时,国籍国有权对该侵权国提起国际诉讼或进行其他外交交涉,并对有关损害要求赔偿,这就是外交保护权。
中国的国际地位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中国国际影响力的扩大在提升,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中国有着更为特殊的意义,认真研究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保护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交保护国际法海外利益中国
1 外交保护的概念辨析
1.1 外交保护的政治渊源
外交保护(Diplomatic Protectior)作为国家保护本国国民的手段之一,是现代国际法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就发展历史而言,“外交保护,相比海洋法和领土法,在国际法中是一个年轻的事物。
尽管该制度被确信在瓦特尔于1758年发表的论著中已被提及,然而就文献显示,在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早期之前没有被记录下来的相关例子。
“瓦特尔是第一个将注意力投向保护外国人及其财产利益的国际法经典学者。
他在某种程度上是该制度的精神之父,因为他第一个为该制度提供了一种可以被接受的理论基础,即瓦特尔拟制。
”作为一种文明的和相对完善的保护手段,外交保护在现代社会得以继续发展和进步,国际社会一直以来并没有制定过关于外交保护的国际条约。
鉴于此,联合国大会在1995年同意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就外交保护问题进行长期研究,并编纂条款草案。
经过不懈的努力,国际法委员会最终在2006年第58届会议上二度通过了《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1.2 外交保护的定义与弊端
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主权国家保护本国公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但长期以来围绕外交保护完整、全面定义的条件尚不成熟,外交保护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手段,目前为止在国际社会与学术界都存在比较大的分歧。
目前该领域最权威的国际法文件《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的“准定义”已经是非常全面和完整了,这是因为它体现了外交保护的大部分形式要素:第一,外交保护的问责主体和责任主体都是国家;第二,外交保护的保护对象是属于本国国民的自然人或法人;第三,外交保护的手段是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虽然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责任”只能由“国际不法行为”导致,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新型的“国家责任”也能由“国际法不加禁止
的行为”导致,即在国家实施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外国人受损害的情况下,也会出现国家责任。
如果侵害国拒绝承担这种国家责任或者受害人对国家的补救行为不满意,仍然可以由个人的国籍国实施外交保护。
因此,外交保护的条件是存在“国家责任”,而不是存在家责任,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存在实际损害结果,只有在国际损害责任的情况下,损害结果才是必须的;另一方面,更加不能接受的是该定义完全没有体现出用尽当地救济要求,而这一要求对实施外交保护是异常关键的。
1.3 外交保护的条件
1.3.1 损害事实的存在
本国国民的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确实因所在国的国家不法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基木前提,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
该侵权行为是国家或者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或者虽然是普通的私人侵权行为,但其本国的有关机关对此疏于防范,甚至加以鼓励或明示认可,则国家就应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受侵权的侨民所属国即可据此索赔。
1.3.2 符合“国籍持续原则”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联系,也是国家实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
因此,依照国际法,一国无权为他国国民提供外交保护,同理,也无权对无国籍人提供外交保护。
1.3.3 必须“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用尽当地救济”是公认的国际法规则,是指当外国人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采用当地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救济方法和程序以获得补救,在用尽所在国国内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办法而仍未获得补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抗议或求偿这是由国家主权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决定。
2 外交保护制度的发展
2.1 法典化发展趋向
法典化与非成文法相对,通常是指制定一个成文的法律,把散见于各个不同地方的规范统一到一个体系中,它是法典化的一个主要作用。
法典化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实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自从国际法委员会1996年第四十八届会议将外交保护专题确定为适于编纂和逐步发展的三个专题之一以来,外交保护就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向,这可以看作是必须坚持法律的确定性。
但是,对于某些争议比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的条款必须采取灵活性的处理办法,要么规定某些例外条款,要么仍旧依据国际习惯进行处理。
2.2 主权不可忽视
在当代国际法的基木原则中,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有着基础与核心的地位和特殊重要的作用,它统领了国际法各项基木原则。
如果国家主权原则能够真正得以确保,则国际社会的秩序与和平就能够得以有效维护,和谐世界的实现就有了切实的国际法保障、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票承用尽当地救济这一习惯国际法规则。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属地管辖权的突出体现,而属地管辖权又体现了东道国的司法主权、外交保护虽然体现了国家的属人管辖权,但是这种属人管辖权是建立在东道国的属地管首先必须用尽东道国的当地救济、曾有专家学者在考虑外交保护是否在不久的将来会突破用尽当地救济这一行使条件,而我们经过研究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原因在于,首先,用尽当地救济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己经充分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确认,除非通过某些明确的条约或公约来突破它,否则它必须得到适用。
其次,如果摒弃用尽当地救济就有可能再次出现历史上的领事裁判权,重蹈历史的覆辙。
领事裁判权是西方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使其驻外领事及领事机关单方面在驻在国享有包括对本国国民行使司法管辖权在内的特权,这是领事管辖权的一种变态,治外法权原则的延伸和滥用。
这一特权制度的存在和施行,构成对驻在国属地管辖权的例外和侵犯。
2.3 领事保护或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外交保护
在今年3月28日,我国外交部的网站上贴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虽然不同,但越来越成为一项实际且特殊的外交保护。
领事保护属于预防性,不要求东道国当地救济办法己经用尽,或者违反国际法事件发生之后才提供。
这就决定了领事保护没有外交保护正式,同时也更容易被东道国所接受、领事保护主要涉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其提起必需经所涉个人同意。
3 我国外交保护制度发展的重要意义
尽管伴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的提升,但华人在其他国家所受到的歧视待遇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所以外交保护制度对于中国来说有着十分特别的的意义。
认真探究我国的外交保护,存在外交保护制度的不健全的问题。
具体表现在从事外交保护工作的专业人员相对赓乏、对外交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不足、缺乏专项基金等保护手段、法律保障不够完善等。
在认清了我国外交保护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后,接下来的任务便是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外交保护制度进一步进行完善,具体说来,完善我国的外交保护应从以卜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和协调机制、外交保护应急机制在发达国家外交保护工作中起到很关键的作用、该机制允许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调动尽可能多的资源处理突发的外交领事事件。
我国外交部目前己初步建立了自己的领事保护应急机制,一旦发生涉及中国公民或法人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就会迅速启动机制、抓住有利时机对案件进行处理。
4 总结
外交保护作为现代国际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传统上被认为是一国固有的权利,本质上是一国对其国民的属人管辖权。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其自,身也处在不断的发展中。
对于中国而言,随着走出国门的我国公民数量的增多,海外我国公民遇险事件时有发生,正确认识外交保护制度并对其适用进行研究,对于保护我国公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外交保护法律制度和中国[M]. 上海人民出版社,殷敏, 2010.
[2] 国际法[M]. 高等教育出版社,班文战等撰稿, 2005.
[3] 试析外交保护制度的人本化转向[J]. 贾晓盼,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2012(01).
[4] 理解十八大以来的中国外交[J]. 张清敏. 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2014(02).
作者简介:玛柯芭莉·夏里甫汗(1988年10月),女,哈萨克族,新疆。
研究生,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国际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