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市管河道及特定区域河道内涉河建设项目治导线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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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建管[2004]109号1 总则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 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概述2 基本情况3 河道演变4 防洪评价计算5 防洪综合评价6 防治与补救措施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

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1.7 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2 概述概述一般应包括项目背景、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1 项目背景项目背景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总体建设规模、项目前期工作概况及防洪评价编制单位受委托后进行防洪评价编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2.2 评价依据评价依据应列出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有关规划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等水利规划。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Delimitation Technical Standards Of River Management Scope重庆市水利局二〇一三年七月重庆市水利局文件渝水河〔2013〕45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万盛经开区水务局: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重要河道范围划界工作.为规范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我局编制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水利局二○一三年七月八日目次1 前言 (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划界标准 (2)6 洪水分析计算 (3)7 测绘技术 (4)8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 (6)9 划界成果验收 (7)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 (9)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报告 (11)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验收鉴定书 (12)附录 D (规范性附录)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测量基本控制网点之记 (15)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管理线桩(牌)成果表 (16)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线桩制作安装标准图 (16)附录G (规范性附录) 河道管理线牌制作安装标准图 (16)附录 H (规范性附录)告示牌制作安装标准图 (20)附录 I (规范性附录)告示牌内容 (2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重庆市河道管理站重庆泓吉水资源咨询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陈俊文舒金扬谢飞江泽秀吴涛张荣恒李光强周亮谢芸王云冯兴源廖凯鸿毛红兵符富果董世勇刘勇刘岸松许云强洪波王静高道忠刘永松于宝荣徐上峰蔡恒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标准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渝水基[2005]29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渝水基[2005]29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渝水基〔2005〕2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重庆市实际,我局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渝水基〔2001〕11号)的基础上,修编完成了《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2005-01-1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总则1.1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概述2基本情况3河道演变4防洪评价计算5防洪综合评价6防治与补救措施1.5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

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1.7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2概述概述一般应包括项目背景、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l项目背景项目背景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总体建设规模、项目前期工作概况及防洪评价编制单位受委托后进行防洪评价编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2.2评价依据评价依据应列出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有关规划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等水利规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重要河道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11〕15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市重要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以下简称河道划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河道划界工作的重要性(一)河道划界是依法管理河道的重要基础。

开展河道划界工作,有利于明确具体河段管理主体及责任,有利于防洪工程安全运行和河道行洪、输水安全管理,有利于维护河流健康生态、促进人水和谐,有利于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使河道管理更加规范、科学。

(二)开展河道划界有利于拓展城镇建设空间。

城镇河道是城镇的重要资源。

科学划定河道管理范围,有利于在城镇规划建设中合理开发利用河道岸线,拓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空间。

(三)开展河道划界为城镇防洪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开展河道划界工作,依据有关法律、规划和洪水频率科学测算,实地设立界桩标志河道管理范围并设立公告牌,向社会周知界桩内未经论证和批准不得修建固定建筑物,禁止阻碍行洪的一切活动,有利于保障城镇防洪安全。

二、明确河道划界工作要求(一)河道划界工作任务。

“十二五”期完成全市已规划城镇河段及长江、嘉陵江、乌江(以下简称“三江”)重庆段的河道划界工作,划界河道岸线共计6224.3公里。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利部文件水建管〔2001〕61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11月1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湖北省武汉市在长江干流防洪堤内的长江江滩上填滩建设“外滩花园”住宅小区进行了曝光。

近些年来,各地加强了对河道的管理,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或河道保护范围内违章开发建设的事件仍时有发生。

这些行为违反了《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影响了河道的防洪安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规范河道管理行为,依法行政,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现就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河道保护的意识。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认识到,城市建设和开发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要使广大群众了解河道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河道的自觉性,防止一切破坏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强化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各地要认真学习《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河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跨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在进行审查时,各地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及水利部对七大江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划分规定,实施项目审批,坚决制止违反程序审批,越级越权审批。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15年7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规划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治理第五章河道利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排涝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是属于国家权限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其河道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决策与审批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利发展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决策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项目审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负责。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界面。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第十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第六章投资控制与财务管理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加强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章工程验收与后评价第十七条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并建立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工程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后评价,总结经验,不断改进。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涉水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渝水〔2018〕279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涉水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渝水〔2018〕279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涉水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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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涉水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
渝水〔2018〕279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涉水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江水利委员会涉水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长总工〔2016〕534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整合规范投资项目涉水审批事项的通知》(渝水办政〔2016〕5号)要求,我局将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等四个审批事项整合简化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现将重庆市水利局涉水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水利局涉水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18年11月15日——结束——。

重庆市建设项目涉河事项复核报告编制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建设项目涉河事项复核报告编制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重庆市建设项目涉河事项复核报告编制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刖三本文件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的涉河事项复核工作,保障涉河事项批建相符和复核报告编制质量,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及建设项目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重庆市河道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共10章节和2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规定5 .概述6 .基本情况7 .复核测量8 .复核评价9 .结论与建议10 .附件附图附录A建设项目涉河事项复核报告参考目录附录B建设项目涉河事项复核综合结论表本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河道事务中心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建设项目涉河事项复核报告编制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涉河事项复核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办理洪水影响评价许可手续的建(构)筑物及设施的涉河事项复核工作和复核报告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如下:防洪标准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程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 工程测量规范 工程测量通用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河道指用于排泄洪水的通道,包括湖泊(含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3.2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防洪标准洪水位划定。

重庆市域内已划界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两岸河道管理范围线之间的区域。

3.3涉河建筑物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包括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穿堤、护堤的各类工程,如拦河坝(闸、堰)、渠道、堤防、护岸、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水(污)口等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构)筑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渝府发[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其审批和监督管理程序,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三十日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行洪排涝畅通,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兴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或修建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占用河滩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河道管理范围,按10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主城规划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河道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河道的管理范围,按10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

第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航运要求及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行洪畅通、堤防安全和航运安全。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二批河流河道名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二批河流河道名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二批河流河道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渝水〔2020〕122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二批河流河道名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按照有关程序完成了第二批河流的河道名录登记工作,并以《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批河流河道名录登记簿的通知》(渝水河〔2020〕24号)印发了河道名录登记成果。

现根据登记成果将重庆市第二批河道名录公布如下:一、基准年河道登记基准年为2018年,登记时间截止2020年12月。

二、公布范围第二批公布范围为干流流经重庆市境内的流域面积50-1000平方公里的468条河流,跨省河流80条(涉及四川省27条、贵州省25条、湖北省23条、湖南省4条、陕西省1条);重庆市境内跨区县河流104条、不跨区县河流364条。

河流总长13375公里,其中干流流经重庆市境内河段总长12012公里。

三、河流名单(按流域面积由大到小排序)(一)流域面积1000-500平方公里河流32条:铜钵河、黎香溪、甘井河、渠溪河、五布河、诸佛江、蒲河、长溪河、临江河、汝溪河、姚市河、中井河、怯道河、泥溪河、龙台河、小河坝河、桃溪河、细沙河、东溪河、马渡河、梅江河、平滩河、溶溪河、大沙河、淮远河、后溪河、龙溪河、延沧河、新民河、梁滩河、洋溪河、酉阳河。

(二)流域面积500-200平方公里河流75条:清溪河、石梁河、棣棠河、小槽河、大鹿溪、羊渡河、官渡河、草堂河、坪坝河、苏马河、油江河、平江、桃花溪、黑水滩河、一品河、兴隆河、官渡河、董河、窟窿河、后河、抱龙河、麻溪河、太极河、畔河、崔家河、流料河、新盛河、石荀河、段溪河、凌霄河、团滩河、石羊河、马溪河、三汇河、花溪河、安抚司河、白杨河、平定河、三溪河、干河沟、灢渡河、车家坝河、小清流河、璧北河、鹭鸶河、悦崃河、黄金河、回龙河、米水河、复兴河、毛滩河、驴子溪、龙川江、鱼泉河、暨龙河、朝阳河、长溪河、苎溪河、南溪河、代峨溪、燕子河、老盘河、长头河、映阳河、温塘河、白家河、木棕河、白石河、龙岩江、后灶河、九龙河、岳溪河、洪安河、石砾河、石马河。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水〔2019〕106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水〔2019〕106号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水〔2019〕106号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局对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决定废止《重庆市移民局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加强移民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等29件规范性文件。

以上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重庆市移民局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加强移民资金拨付管理的通知渝移发[2003]31号2重庆市移民局关于严格执行移民资金管理“七不准”规定的通知渝移通知[2004]50号3重庆市移民局关于乌江银盘水电站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移发[2008]120号4重庆市移民局关于乌江银盘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规划设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移发[2008]231号5重庆市移民局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乡镇(街道)移民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9]54号6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盘水电站移民工程管理的通知渝移发[2009]143号7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三峡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12]2号8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移发[2013]62号9重庆市移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三峡后续工作规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13]105号10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移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渝移发[2011]102号11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印发《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市内外迁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移发[2000]45号12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水管〔2012〕33号13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管〔2011〕23号1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全市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水管〔2011〕24号15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严格实行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设计单位准入制的通知渝水管〔2011〕26号16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组建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督查专家库的通知渝水管〔2011〕34号17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水管〔2011〕35号18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库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渝水管〔2011〕36号19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通知渝水管﹝2013﹞5号20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库汛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水管﹝2014﹞12号21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2013﹞61号22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渝水移﹝2011﹞9号2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移﹝2012﹞35号2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水﹝2013﹞20号25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行业非必须招标项目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2017〕110号26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渝水移﹝2014﹞12号27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农﹝2014﹞16号28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水〔2017〕140号29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水移〔2014〕21号重庆市水利局2019年8月8日——结束——。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试行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试行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建管[2004]109号1总则1.1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概述2基本情况3河道演变4防洪评价计算5防洪综合评价6防治与补救措施1.5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

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

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1.7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2概述概述一般应包括项目背景、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1项目背景项目背景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总体建设规模、项目前期工作概况及防洪评价编制单位受委托后进行防洪评价编制工作的基本情况。

2.2评价依据评价依据应列出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有关规划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等水利规划。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0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凡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施工合同完工结算手续,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由此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十一五”水利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 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若干问题探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若干问题探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若干问题探讨钟鸣辉【摘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在资料收集、占用河道、评价范围、河道演变、阻水比、壅水计算、冲刷与淤积、防洪综合评价、防治与补救措施等方面,容易出现范围界定不清、基础资料不全、涉及建筑物设计内容介绍不明和占用河道面积计算不准等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存在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期刊名称】《中国水利》【年(卷),期】2013(000)006【总页数】3页(P40-42)【关键词】河道管理;建设项目;防洪评价【作者】钟鸣辉【作者单位】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510635,广州【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879一、问题的提出珠江三角洲(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河流纵横,河网水系复杂,是全世界最复杂的三角洲之一,也是我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

珠三角河流纵横的水乡自然环境,决定了国民经济建设中必然涉及大量的涉河建筑物,桥梁码头众多。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要求,也是为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

目前对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和管理规定主要有水利部、原国家计委以水政〔1992〕7号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以办建管〔2004〕109号印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简称《防洪评价导则》)。

由于这两个规范发布的时间较早,许多规定较模糊,如评价范围、阻水比、壅水高度、河道演变、防治措施等要求都存在不明确之处,本文主要针对珠三角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实践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二、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河道管理与防洪评价范围界定问题河道管理与防洪评价的范围关系到评价效果,应非常明确。

国务院颁布的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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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市管河道及特定区域河道内涉河建设项目治导线施放及竣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水河[2009]5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9.07.21
【实施日期】2009.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市管河道及特定区域河道内涉河建设项目治导线施放及竣工验收有关
问题的通知
(渝水河﹝2009﹞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局属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河道管理的现状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议,为努力实现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化的河道管理,现将市管以上河道(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以及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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