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支付境外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涉税分析
一、研究背景在当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以无形资产为代表的数字化产品交易、计算机产品及数据价值交易,游离在现有的国际协约与各国国内的法规条款之外,这就造成各国税务机关在征收以这种交易模式产生的特许权使用费时存在着规范漏洞,给企业带来了税收争议。
与此同时,近些年来国际上一些著名的高科技公司,如Google、Apple等,利用低税管辖区中的外国公司向低税管辖区中的受控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方式,将大量利润转移到较低税收管辖区中的受控公司,人为地增加了其税收风险。
为了避免跨国公司在贸易时利用国际税法漏洞以及国别间税法差异进行避税的行为,一方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行了BEPS(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计划,对税收协定及转让定价国际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另一方面我国税务机关也针对特许权使用费税收征管方面,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采取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
因此,中国境内企业需要在熟悉我国现行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法规的基础上,不断研究了解国际上对跨国公司税收问题的最新政策情况,综合国内相关税法条例和国际税务法规对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权的归属范围拥有清晰的认知,合理正确地应对潜在的税收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
二、关于支付境外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涉税案例分析关于支付境外公司特许权使用费具体涉税事项分析,下面通过列举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新加坡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其主营业务包括对外提供有关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软件设计、定制与销售,构建网络资讯数据库和网络设计模型数据库并提供会员查询使用等各种服务。
在2019年度,X公司分别与我国境内A、B、C三个公司有业务往来。
接下来具体讲解X公司与A、B、C 三个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所涉及的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主要内容。
(一)案例分析1、北京A公司。
北京A公司购买了X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软件。
A公司可以通过用户名和密码在X公司官网下载和使用该软件,使用时间不限。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2012年7月9日信息来源:会计网校点击次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2008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2009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相关的规定还有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
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境外向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涉税扣缴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目前,越来越多的境内企业在“走出去”,外国企业也在“走进来”,外国企业及个人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境内企业付汇时就会面临如何扣缴税款的问题,到底哪些事项需要扣缴税款?又涉及哪些税种?税率是多少?办理流程如何?小编将与您进行一一分析。
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
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其中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流转税分析首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第19号(注1),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接下来,就需要根据非居民提供的服务类型,判断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是营业税应税行为还是增值税应税行为。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深入,营业税将逐渐退出舞台,您需要关注财税[2013]106号(注2)附件一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其中明确了“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在此,小编以涉及较多的非居民提供咨询服务(这里也有水份就看如何编吧)给境内企业,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税款为例进行分析。
依据财税[2013]106号(注2),咨询服务已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范畴,并规定增值税税率为6%。
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者机构贷款支付利息的涉税分析
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者机构贷款支付利息的涉税分析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境内企业与境外个人或机构之间的贷款交易逐渐增多。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了解涉及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机构支付利息的税务规定和相应的涉税分析。
以下是对这一问题进行涉税分析的相关内容。
1.利息支付的税务义务2.扣缴义务根据中国税法规定,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机构支付利息时,需要按照扣缴义务进行缴税。
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从所支付的利息中扣除应纳税额,然后将净额支付给境外个人或机构。
3.税务管理企业在进行利息支付时,需要向国家税务机关报备相关情况,并履行相关的纳税义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所需的税款。
4.征收税率5.税务风险与合规建议在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机构支付利息时,需注意相关税务风险和合规建议。
首先,企业应当了解并遵守所在国的税法规定,确保按时缴纳应纳税款。
其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以确保纳税申报和缴税流程的合规性。
此外,企业在与境外个人或机构进行贷款交易前,应对对方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其税务合规性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6.税收协定如果涉及跨国贷款,境内企业需要考虑可能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我国与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企业可参考相关协定的规定,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以确保纳税合规性并降低税务风险。
总结起来,境内企业向境外个人或机构支付利息需要遵守相关税务规定,并按照扣缴义务进行缴税。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合规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处理。
同时,企业还可以根据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减少可能存在的双重征税问题,降低税务负担和风险。
简述境内企业接收境外机构提供服务的税务及付汇处理
简述境内企业接收境外机构提供服务的税务及付汇处理张清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包括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等相关服务业务。
这些服务发生的地点有些在境外,有些在境内(境外企业派人员)。
在代扣代缴税务申报上,有些服务是免税的、有些服务是不予征税、有些服务是要征税的。
在税种上,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些税种又分别由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和地税局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国内企业只有在代扣代缴了这些税后才能向国地两税局申请售付汇(或免税、不予征税)证明,有了国地税的这些证明才能到银行付款到境外公司。
下面我就该项业务的所涉及的税种、税款计算、税务程序简介如下:一、涉及的主要税种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其中: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和印花税,属于国家税务局管理征收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
另外,有些地方税务局还对服务金额征收一些附加费,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按服务金额征收堤围防护费等。
以上税种的税率按《营业税条例》和《印花税条例》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按25%执行。
二、税款计算(一)需要交纳的地税的税款计算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税款主要是营业税。
判断是否需要帮境外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关键是看服务发生的地点,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外则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不需要在境内交纳营业税,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内则需要在境内交纳营业税。
各种服务的营业税税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应代扣代缴的税款等于合同金额乘以营业税税率,计算公式:应交营业税=合同金额(如合同是外币计量应按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营业税税率。
(二)需要交纳的国税的税款计算国家税务局征收的税款主要是企业所得税。
判断是否需要帮境外代扣代缴企业的关键是看服务发生的地点,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外则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不需要在境内交纳,属于不予征税范畴;如果服务发生在境内则需要在境内交纳企业所得税。
跨境电商中常见的税务问题及解决方案
跨境电商中常见的税务问题及解决方案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跨境电商发展迅速。
跨境电商交易便捷、便宜,不仅促进了全球贸易,也使得国际间流通的商品更多样化,消费者也受益于更低廉的价格和更便捷的购物方式。
然而,跨境电商的复杂性同样也引起了一系列税务问题。
在本文中,将会介绍跨境电商中一些常见的税务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
1. 跨境电商中常见的税务问题1.1 境内消费纳税问题境内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后,需要向海关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等税款。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确定商品的归类、确定适用的税率,并确保税款的正确缴纳。
但是,由于购买渠道的多样性和数据的不完备,很容易出现逃税、少税等行为,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1.2 境外销售纳税问题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外售卖商品,收入属于境外所得。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跨境电商平台销售商品的收入也会进行征税。
但是,由于跨境交易的复杂性,征收难度比较大,也容易出现逃税、抵税等情况。
1.3 境内和境外双重征税问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跨境电商交易既涉及到境内征税,也涉及到境外征税。
例如,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境外商品后,将其销售到境内,又会涉及到销售方的境外所得税问题,以及境内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问题。
而且,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制、征收标准等也存在差异,这更加加大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2. 跨境电商中常见的税务解决方案解决跨境电商中的税务问题,需要依靠政府、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企业自身、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等多方面的努力。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决方案:2.1 合理利用政策政府可以针对跨境电商的税务问题,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降低享受跨境电商综合服务试点政策门槛、增加免税额度、减免关税等。
跨境电商企业应该了解相关政策,并合理将政策纳入到企业经营策略中。
2.2 加强风险防范与管控跨境电商平台和企业应该积极加强风险防范与管控。
企业应该合理对接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并对企业内部进行税收培训和管理制度建设。
【风险控制案例】企业海外并购中常见的税务风险点
【风险控制案例】企业海外并购中常见的税务风险点并购活动通常分为项目启动、谈判、整合和退出四个环节,税务风险存在于上述每个环节当中。
我们拟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各环节中经常遇到的或容易被忽视的税务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 未实施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是产生海外税务风险的重要诱因在一项并购活动的初期,投资者通常需要对被投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调查的范围可能涵盖财务、税务、商务、法务等领域。
调查的目的在于识别目标公司历史经营期间的潜在风险,以帮助投资者对目标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评估。
尤其在一项股权并购交易当中,买方可能会继承被收购公司所有历史税务风险。
同时,尽职调查的结果常常也是买卖双方交易收购协议条款及价格的谈判筹码之一。
中国投资者海外并购税务风险的识别与管控,首先就在于是否对目标公司展开详尽的税务尽职调查。
在实务当中,不少中国企业的管理人员由于对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常常忽略税务尽职调查的重要性。
导致在交易还未进入正式交割阶段,就已经存在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损失的税务风险。
比如,中国公司如果希望收购美国公司,不能仅根据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税务处理来理解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责任,否则就有可能忽略相关的税务影响从而导致潜在的合规性风险。
美国公司最常见的法律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和股份有限公司(Corporation)。
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税务属性来看,通常情况下,LLC不直接负有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纳税义务,Corporation则默认作为独立纳税实体进行纳税。
LLC本身的税务属性取决于其股东的数量,通常情况下,单一股东的LLC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角度被视同为“税务穿透体(A Disregarded Entity)”,即该LLC与母公司属于同一个纳税实体,由母公司进行美国联邦所得税的申报;若LLC存在两个或以上股东时,该LLC从美国联邦所得税的角度被视同为“合伙企业(A Partnership)”进行纳税,即LLC应当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对合伙企业的规定报送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将其应税所得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摊至合伙人层面并由合伙人进行纳税。
海外工程项目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
海外工程项目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不断增多,海外工程项目税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已成为企业重要的管理内容之一。
本文将探讨海外工程项目的税务风险及相应的管理和防范措施。
(一)所得税风险海外工程项目所得税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涉及到的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法规和税率特点不同,二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
对于第一个方面,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所得税法规和税率的异同。
对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需了解其所得税法规和税率,了解其税务政策所要求的税务报表和申报时间等细节,以避免因为税务政策的差异而出现缴税滞纳金等问题。
另外,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也需要谨慎处理。
对于此类问题,需要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缔结的双重征税协定进行解决。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并不是万能的,所以能够在征税时避免多次征税,但是对于避免合理利润的移动等方面的问题依旧需要企业们抓紧解决。
海外工程项目的增值税风险包括两方面:一是涉及到的国家和地区的增值税制度不同,二是涉及到的国家和地区的增值税报表和纳税申报时间也不尽相同。
针对第一个方面,企业需要熟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增值税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了解相应的增值税计算方式以及增值税的缴纳方式等。
对于前者,企业可以通过和当地的会计、税务机构进行密切沟通来获取相关信息。
对于后者,企业需要关注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增值税报表和纳税申报时间,根据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申报,避免因为缴税不及时出现的滞纳金等问题。
另外,对于外籍员工的增值税结算问题也需要特别注意。
企业需要了解国家和地区对于外籍员工提供服务所涉及的增值税法规,熟悉当地的保险等制度,确保增值税结算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三)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风险海外工程项目涉及到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等风险也需要企业关注。
针对此类问题,企业需要了解相应国家和地区所规定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税率和计算方式等,并合理规划和布局。
同时,企业需要对特定耗材、设备等物品的纳税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以避免因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缴纳问题而出现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
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2012-7-9 中国会计网《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2008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2009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相关的规定还有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
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海外工程项目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
海外工程项目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足海外工程项目。
然而,税务风险成为了影响企业海外工程项目的一个主要难点。
税务风险不仅会对企业的经济利益,也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发展前景。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在海外工程项目中,应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
一、税务风险种类涉及税务风险的范围较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内税收方面的风险:如在海外工程完成之后,由于企业存在税务问题,导致国内税务局对企业作出处罚决定,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2.当地税务方面的风险:如在海外工程项目中,当地税收政策不明确或存在变化,会导致企业的纳税存在问题,从而造成不必要的费用和损失。
3.跨国税收政策方面的风险:如企业可能存在在国内和海外工程项目中都需要纳税的情况。
且由于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同,可能会导致企业要付出昂贵的税费。
4.企业资产方面的风险:海外工程项目中涉及大量资产流动,若企业没有强有力的税务管理体系,容易导致资产遗失、丢失等问题。
对于企业而言,降低税务风险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以下列举几个对税务风险管理与防范有帮助的措施:1.组建专业税务团队:企业应建设专业化的税务团队,该团队主要负责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的税务政策合规与规范。
2.开展税务培训:企业应不定期开展涉税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税务意识与知识水平,从而防范税务风险。
3.梳理税务政策:企业应定期整理各个国家、地区的税务政策,为企业对外投资、开展业务提供参考,从而提前规划税务筹划。
4.合理优化财务管理:企业应对财务管理进行优化,把握好财务和税务之间的关系,降低纳税风险。
5.建立风险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预警和防范,从而及时发现和处理税务风险问题。
6.依靠高科技手段:智能化的税务管理系统、人工智能技术以及大数据分析手段等,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精准的税务管理服务,帮助企业降低税务风险。
对外支付涉税问题和风险
积极所得
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 非居民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5%,同时考虑境
内外比例、核定利润率
对外支付概述-涉税问题
正确、及时扣缴非居民税收
应扣缴的非居民各种税费金额是多少? 何时扣缴申报?
居民企业税前扣除(尤其关联支付)
向境外支付的费用真实吗? 向境外支付的费用合理吗? 向境外支付的费用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吗?
✓ 扣缴附加税费=5.56*13%=0.72
扣缴税款计算方法-总结
确定不同类别
所得税类别(积极/消极) 流转税类别(增值税/营业税) 合同类别(外方担税/中方担税)
适用不同公式
✓ 扣缴增值税=100/(1-60%*30%*25%-6%*13%)*6%=6.33 ✓ 扣缴企业所得税= 100/(1-60%*30%*25%-
6%*13%)*60%*30%*25%=4.75 ✓ 扣缴附加税费=6.33*13%=0.82
扣缴税款计算方法-案例4
支付培训费(境内60%,利润率30%) ,合同约 定金额100万,税款由外方承担
对外支付涉税问题和 风险
课程内容
对外支付概述
支付项目分类(消极所得、积极所得) 两个涉税问题(非居民税收扣缴、居民税前列
支)不同项目逐项讲解
定义 如何扣缴税款 涉税风险
扣缴税款计算方法详解
对外支付概述-项目分类
消极所得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转 让、其他所得
如何扣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10% (税收协定判断征税权)
涉税风险
劳务费
定义 如何扣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25% 流转税 附加税费
涉税风险
境内外比例划分 管理服务VS咨询服务 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15年16号公告
企业支付境外佣金涉税问题及征管建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企业支付境外佣金涉税问题及征管建议-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积极地开拓国外市场和出口业务。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境外企业起到居间介绍的作用,按照国际惯例,我国企业需要向这些外国公司支付外汇佣金。
随着出口增长,对外付佣额也快速地增长,本文着重对企业对外支付佣金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作剖析,提出相关的税收征管建议。
一、佣金的概念和种类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的解释和说明规定,佣金、回扣是指买卖双方或出口商与中间商商定的、由出口商从所收入的货款中向进口商或中间商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额的行为。
在现实的贸易中根据不同的特征,佣金可以大致分为证券交易佣金、销售佣金及国际贸易中的佣金三种,证券交易佣金和销售佣金的法律法规相对而言比较完善,并且执行上也比较到位,所以我们重点讨论的是国际贸易中的佣金及相关的问题。
外贸进出口公司或进外公司,在代理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
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
故此在对外贸易中,更多的表现在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凡在合同或信用证上标明的为明佣、明扣,否则为暗佣、暗扣。
二、对外支付佣金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1、支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由于佣金属于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不需要国税部门出具对外支付证明,不能及时进行税收监控管理,因此少数企业将支付境外的诸如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利息、担保费等款项以佣金的名义支付,产生了涉税风险。
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3.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5.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三、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
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五、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
【涉税话题】热门问答:向境外支付费用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涉税话题】热门问答:向境外支付费用如何代扣代缴税款?本文主要分析房地产企业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在向境外公司支付设计劳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以及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金。
其他同学可对照自已企业的情况分析处理!一、增值税及附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同时,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当房地产企业购买境外设计服务且设计方案是服务境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为6%。
因此我们注意两点:1、判断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除了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是否在境内这个条件,还要注意不能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房地产公司取得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以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如果资料不全,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劳务所得的境内、境外所得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七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的涉税处理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的涉税处理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提供劳务已成常态化。
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务费是否应当代扣税款、代扣哪些税费以及如何代扣税款,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所称在境内销售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是指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只要有任何一方在境内,均应当缴纳增值税,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除外。
即只有完全是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比如:甲公司为提高员工对进口设备的操作技能,聘请乙公司(注册地在香港,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为其提供专业培训,乙公司派工程师到甲公司对其员工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培训。
则乙公司发生的服务在境内,则支付给乙公司的劳务费应当履行增值税代扣代缴义务。
在增值税扣缴的计算上,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即支付境外单位或个人代扣增值税时,一律不考虑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代扣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支付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其销项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向境外支付服务费税收政策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2008-12-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1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中国企业海外工程项目税收筹划分析
中国企业海外工程项目税收筹划分析“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地实施中,很多企业因缺乏对项目所在国税收政策的了解,不能准确判断和有效控制跨境税务风险,既影响了项目利润,也对中国企业的国际声誉产生不良影响。
本文以海外工程项目为例,分析项目竞标、项目谈判、项目启动实施等环节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一、项目竞标阶段的税收筹划海外工程项目承包企业一般需要在项目竞标时进行评估报价,而税务成本是企业项目成本预算管理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
这一阶段的税务管理重点是充分研究和熟悉本国及项目所在国的税收政策,对项目涉及的重要税务成本和风险进行评估,为项目投标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一)了解项目所在国税制海外工程项目承包主要涉及以下税种。
一是在公司税负中占比较大的所得税。
目前,多数国家规定,如果不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工程承包商超过一定期限后才需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如中国和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都以6个月为限);个别国家如刚果(金),只要外国企业在当地承包工程,就需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的征税方法一般是核定利润法(按照合同总额一定比例征收)或实际利润法(按收入减去成本和允许税前扣除的部分后的差值征收)。
如果在当地设立子公司,通常按照实际利润征税。
二是流转税,通常包括销售税、商品服务税、增值税等。
三是海关税,包括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增值税,在合同谈判时应尽量要求关税减免。
四是合同税。
有些国家规定对承包合同按一定比例征收合同税。
五是印花税。
合同、证照等通常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六是杂项税,包括当地政府以各种名目征收或摊派的各种费用。
七是分包商相关税项。
某些国家还规定了总包商的代扣税义务,要求总承包企业在分包时代扣代缴当地的税项。
(二)掌握中国相关税务政策中国对企业海外工程项目承包也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在所得税方面规定,中国企业从事海外工程项目承包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但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抵免已缴纳的所得税(一般需要项目所在国和中国有税收协议);如果海外工程项目在当地免税(如政府项目等),但中国与项目所在国没有签订税收协议,或者协议中没有饶让条款,则需在中国补缴25%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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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境外支付需注意八大涉税问题2012年7月9日信息来源:会计网校点击次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等实体税法,都作出了境外机构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应税的,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即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资金时,应承担税款代扣代缴义务。
2008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出台,规定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和提交《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2009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出台,对64号《通知》执行中的有关事宜予以明确。
相关的规定还有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等。
问题之一:对外支付金额的标准根据64号《通知》规定,需要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金额标准为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
在此,“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是指《税务证明》文本中的“合同总金额”,而是“本次支付金额”。
问题之二:对外支付项目的界定1.服务贸易(ServiceTrade),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
64号《通知》将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服务贸易收入列举为从事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所取得的收入。
2.收益(Receipts)。
64号《通知》中将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收益列举为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等。
52号《通知》规定,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以外汇向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划转利润、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应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3.经常转移(CurrentTransfers),又称无偿转移或单项转移,是指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间无等值交换物的实际资源或金融项目所有权的变更。
64号《通知》中将其列举为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4.资本项目(CapitalAccount),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本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根据52号《通知》,应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资本项目包括:第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所得利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在境内转增资本或再投资;第二,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问题之三:提交《税务证明》的主体1.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个人概念关于这一问题,文件规定较为模糊。
64号《通知》对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主体表述有两种:“境内机构和个人”,《税务证明》文本中和52号《通知》中的表述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在这里,“个人”是指仅“境内个人”还是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境外个人”,“境内”是指行为发生地在境内还是主体身份属境内,容易产生歧义。
372号《通知》对主体问题表述为“境内机构及个人”。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规定,372号《通知》中规定购付汇对外支付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的范围,是指《通知》附件所指明的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
这里对外支付的“个人”应为“境内个人”。
同为“汇发”系列的文件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中表述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为“境内居民个人”。
笔者认为从法规的延续性来看,64号《通知》中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个人”也应为“境内个人”。
2.相关外汇管理法规中“境内个人”的概念1996发布并经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管条例》)对“境内个人”的解释是,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2007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境内个人”的解释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3.相关外汇管理法规中“境内机构”的概念《外管条例》对“境内机构”的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372号《通知》规定,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
4.境外个人对外支付不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52号《通知》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时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即应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及提交资料。
5.部分境外机构对外支付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52号《通知》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外支付其投资收益以及依法取得境内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境外投资者减持A股上市公司流通股份及分红所得资金的购汇汇出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据现行规定,允许在中国境内进行A股投资的境外投资者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即52号通知把对外支付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主体扩大为部分境外机构,是否还包括其他境外机构或个人,有待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下一步的文件明确。
问题之四:出具《税务证明》的税务机关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支付地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实践中,应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与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持征税机关的完税证明,到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可见,《管理办法》对出具《税务证明》的税务机关的界定为支付地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
对于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基于其税务征管的特点,为了便利其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通知》)特别规定,原则上由对外付汇的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征税机关不在同一地区的,由征税机关出具。
应该注意的是,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税务证明》时,无需对《税务证明》的出具机关为境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征税机关进行判别。
还应注意的是,主管税务机关为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的境内机构在办理对外付汇时所提交的《税务证明》,仅需主管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盖章,无需主管地方税务局盖章。
问题之五:《税务证明》审核机构的界定1.除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的外,《税务证明》由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通知》)规定,对于按规定需要申请办理《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审核境内机构或个人提交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税务证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效单证,并在《税务证明》原件上签注支付金额、日期后加盖业务印章,留存原件五年备查。
2.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的情形按规定由外汇局审核《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是指境内机构和个人某些对外支付用汇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应由外汇局审核其对外支付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的对外支付。
如1996年7月起实施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15条所列的超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超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偿还外债利息等情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规定的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10万美元(不含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等情形。
应该注意的是,上述情形的对外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文件办理对外支付,无需审核及留存《税务证明》。
问题之六: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对外支付64号《通知》及52号《通知》规定,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外汇资金,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的情形包括:(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8)从事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9)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10)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11)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12)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13)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14)外汇指定银行除上一条情形外的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15)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16)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1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之七: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提交的资料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申请表》,该表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也可从主管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