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7(第22次)
海南省琼海市海桂学校2021年中考适应性考试(六)(1)
海南省琼海市海桂学校2021年中考适应性考试(六)注意事项:1.本卷总分值100分,考试时刻为60分钟。
2.可能用到的相对原子质量:H-1 C-12 O-16 Fe-56 S-32 Na-23 Mg-24选项符合题意。
每题3分,共42分)一、选择题(此题共14小题,每题只有一个....题号1234567891011121314答案1.家庭生活中的以下操作中,发生了化学转变的是( )A.用水冲茅厕B.用洗洁精洗碗筷C.用刀切黄瓜D.用发酵粉给面食发酵2.2021年3月5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坚决向污染宣战”。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 )A.利用脱硫煤和汽车尾气净化器,都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B.以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治理为冲破口,抓住能源效率、尾气排放和扬尘等关键环节,深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为打算。
C.电子垃圾统一回收、拆解、再利用,能够减少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D.加速淘汰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生产的行业3.以下大体实验操作的图示正确的选项是…………( )A.检查气密性B.读液体体积C.过滤悬浊液D.熄灭酒精灯4.2014年3月22日是第二十二届“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第二十七届“中国水周”,水利部确信本次活动的主题为“增强河湖治理,建设水生态文明”。
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爱惜水资源,禁止利用化肥、农药B.利用沉降的方式,将硬水转化成软水C.工业废渣的任意排放,可不能污染水体D.城市浇花,利用喷灌、滴灌技术5.“朝核问题”引发了国际关注,核问题的关键是核能如何利用。
已知某种核原料的原料的原子核中含有1个质子和2个中子。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 )A.该原子是一种氢原子B.该元素是非金属元素C.该原子核外有3个电子D.该原子相对原子质量约为36.我国科学家研制出一种催化剂,能在室温下高效催化空气中一种有毒气体,其反映如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该反映属于置换反映B.这种有毒气体的化学式为HCHOC.其中有三种物质属于氧化物D.该反映中A与C的质量比为1:17.石头纸是一种新型、环保纸张。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网设施建设和电网运行安全,维护供用电秩序和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网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网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电网设施建设与电力供需平衡的衔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网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电力供需和电网运行中的有关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电力监督管理体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禁止危害电网设施建设、电网设施安全和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的行为。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电网设施的保护和电网运行的维护,对危害电网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依法制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有权向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举报。
第二章电网设施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电网发展规划,纳入本级电力发展规划。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199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订根据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停止销售中国体育彩票天津市泳坛夺金游戏变更中国体育彩票天津市11选5游戏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停止销售中国体育彩票天津市泳坛夺金游戏变更中国体育彩票天津市11选5游戏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03.27•【文号】财办综[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停止销售中国体育彩票天津市泳坛夺金游戏变更中国体育彩票天津市11选5游戏规则的通知(财办综[2014]21号)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你中心《关于变更天津市体育彩票高频游戏的请示》(体彩字[2014]128号)收悉。
为优化天津市体育彩票市场结构,促进体育彩票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你中心停止销售中国体育彩票天津市泳坛夺金游戏(以下简称泳坛夺金)。
天津市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财政部的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停止销售日期、兑奖截止日期等。
自公告之日起满60个自然日后,天津市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停止销售泳坛夺金。
二、泳坛夺金停止销售后,在兑奖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兑付奖金。
兑奖期结束后,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有结余的,转为一般调节基金;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余额为负数的,从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列支。
兑奖期结束后,你中心和天津市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60个自然日内分别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泳坛夺金的发行销售、彩票奖金提取与兑付、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结余与划转等情况。
三、同意你中心变更中国体育彩票天津市11选5(以下简称11选5)游戏规则。
变更的内容是调整彩票资金分配比例,变更后 11选5每期按彩票销售额的59%、13%和28%,分别计提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
彩票奖金分为当期奖金和调节基金,其中,58%为当期奖金,1%为调节基金。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人备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人备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浙人社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人备案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9号)省直、中央部属在杭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简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人审核程序,提高行政效能,经研究,决定在部分省(部)属事业单位推行公开招聘进人备案制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加强政府宏观管理,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在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基础上,推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人由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强化事后监管,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单位自律、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人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高效有序运行。
二、试点范围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开展情况,选择部分省(部)属单位先试先行(首批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1),并视试行情况动态增补调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待条件成熟时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人事后备案管理。
三、备案办法试点单位按照报送审核备案的公开招聘方案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确定拟聘人员后,可自行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新进人员情况按管理权限,及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省直(部)属事业单位直接报送备案材料;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备案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
备案材料包括:(一)公函;(二)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汇总备案表(一式4份,样式见附件2);(三)省属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一式4份,样式不变)。
收到备案材料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即时予以备案。
未开展备案管理试点的单位,公开招聘进人仍按原办法办理。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广东省信访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广东省信访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广东省信访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信访条例(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畅通信访渠道,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预防、疏导教育相结合;(四)公平、公正、公开、有序、便民。
第四条信访事项发生地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3.27•【文号】建质[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27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磁浮、自动导向轨道等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相关的专项验收。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单位工程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3年4月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科技投入,整合道路交通资源,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评估分析交通安全状况,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城管执法、交通、市容园林、环保、安监、教育、卫生、新闻、广播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单位车辆管理。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突出古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绿化用地,保证城市绿地面积逐年增长。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多种形式的城市绿化活动。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财政、市政公用、城管执法、交通、水务、文物、环保、房屋、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魏红锋等二十二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魏红锋等二十二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内府人〔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魏红锋等二十二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内府人〔201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任命:魏红锋同志为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兼);余梅同志为内江市投资促进局局长、内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钟利娟同志为内江市国家保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黄国华同志为内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陈鹏同志为内江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刘毅同志为内江广播电视大学校长;许明同志为内江市投资促进局驻上海分局局长(兼);陈泽清同志为内江市投资促进局驻厦门分局局长(兼);李勇均同志为内江市投资促进局驻杭州分局局长(兼);罗平芳同志为内江市投资促进局驻重庆分局局长(兼);王志文同志为内江市投资促进局驻广州分局局长(兼);张晓东、张永二名同志为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陈生文、袁有才二名同志为内江市中医医院副院长;阮履强同志为内江医科学校校长;李家成、张玉明二名同志为内江医科学校副校长。
免去:徐炼英同志的内江市投资促进局局长、内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周良贵同志的内江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局驻广州分局局长职务;吴剑明同志的内江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院长职务;谭禧同志的内江市中医医院副院长职务。
内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7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48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48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4.03.27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348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4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管网泄漏检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215-2014,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3月27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7日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挂职锻炼人员管理办法为做好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挂职锻炼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黔东南州委办公室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州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党办发〔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应于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所有挂职锻炼人员。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挂职锻炼人员实行轮换制,1年轮换1次,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挂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年。
挂职锻炼人员从全州16个县市、州直相关部门选派。
第三条挂职锻炼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正式在编行政或事业人员(特殊情况可放宽至在编工勤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驻外办事机构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条件;身体健康,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以下。
第四条挂职锻炼人员由16个县市和州直部门提出人选,并由州委组织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相关部门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由州委组织部行文。
第五条挂职锻炼人员在州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工作期间管理模式(一)不迁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不转档案,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二)挂职锻炼人员每季度可以探亲一次,探亲交通费、工资和其它福利由原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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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佳田新天地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工程天气:晴
观测者:卢明飞计算者:年继东检核者:冯连胜观测时间:2014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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