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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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8•【字号】津政办函〔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海洋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开展好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海洋局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的通知》(国海发〔2016〕5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和意义我市开展第一次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旨在摸清我市海洋经济“家底”,全面系统掌握我市海洋经济基本情况,建立完善海洋经济基础信息,实现海洋经济基础数据在全市、全行业的全覆盖和一致性,有效满足海洋经济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评估决策等信息需求,进一步提高对海洋经济宏观调控的支撑能力,为科学谋划海洋经济长远发展、实现海洋强市建设目标奠定基础。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调查对象是天津市范围内从事海洋渔业、海洋水产品加工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盐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化工业、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海洋工程建筑业、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业、海水利用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海洋科研教育管理服务业和海洋相关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区域包括滨海新区和所有非沿海区。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涉海单位清查、海洋产业调查,以及7个专题调查,即海洋工程项目、围填海规模、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节能减排、海洋科技创新、涉海企业投融资和临海开发区等情况调查。

三、调查时点和进度调查的时点为2015年12月31日24时,时期为2015年度。

调查工作计划分为五个阶段:2017年6至7月为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8至10月开展涉海单位清查;2017年11至12月底完成海洋产业调查;2018年1至3月为总结发布阶段;2018年12月底前进行数据开发应用。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评选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评选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评选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厦海〔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评选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厦海〔2023〕105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评选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2023年8月29日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评选实施细则(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对象第三章资格条件第四章评选程序第五章补助措施和标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围绕厦门建设国际特色海洋中心城市的目标,加大我市海洋产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不断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根据《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海规〔2020〕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海洋经济和科技发展实际,经多方征求意见,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厦门市海洋产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是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海洋发展局组织实施,按程序规范评选,落实工作方案。

第二章适用对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海洋产业人才系指在海洋生物医药及生物制品、海洋生物育种及健康养殖、海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海水/海泥综合利用、海洋高端装备及材料、海洋高技术服务业、海洋环保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文化创意产业等领域的就业或创业人员中,具备突出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实现价值并对海洋经济发展事业做出积极贡献的个人。

第三章资格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申报的海洋产业人才为以下三类:海洋产业领军人才、海洋产业优秀人才、海洋青年科技创新项目(海洋青年科技创新项目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青海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强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远洋渔业项目开展,增强我市远洋渔业竞争力,加快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21〕21号)要求,特制定《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2022年1月20日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远洋渔业项目开展,增强远洋渔业竞争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的意见》《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远洋渔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受理、集中审批,遵守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程序和制度。

第二章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符合以下条款并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

第五条对在我市新注册的大型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金补助。

新注册的大型远洋渔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在青岛注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及以后,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企业具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迁入青岛的远洋渔船不低于5000总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5.11.16•【文号】国海发[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31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2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海洋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切实履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职责,促进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我局组织制定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大纲》等配套文件。

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特定区域的海洋生态系统、资源和权益,保障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建设管理海洋特别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一)海洋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和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二)资源密度大或类型复杂、涉海产业多、开发强度高,需要协调管理的区域;(三)领海基点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区域;(四)具有特定保护价值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域;(五)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亟待恢复、修复和整治的区域;(六)潜在开发和未来海洋产业发展的预留区域;(七)其他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80)国海后字第207号1980年2月23日)各分局、研究所,各直供单位: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适当扩大各单位的财权,开阔财源,增加收入,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确定从一九八0年起对海洋调查、科研业务等实行收费和留成管理办法。

经财政部审查同意,现将《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收费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发给你们。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希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改进。

关于海洋调查、科研业务收费留成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为了加强经济管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适当扩大各单位的财权,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积极因素,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开阔财源、增加收入,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现对调查科研业务外协等实行收费和分成留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如下:一、收费范围和内容在保证按规定完成局统一计划下达的年度海洋调查、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为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挖掘潜力,广开财源,增加收入,今后各单位接受海洋局系统和局外单位的调查、科研、试制、试验、鉴定、计算、制图、照相、翻译、复制、印刷、发行、提供资料、气象服务;租借船只、车辆、仪器设备、出售科研成果、代培人员、招待住所等外协任务,应按照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实行收费。

二、收费标准接受外协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包括船只收费标准)由各分局、研究所制订,报局批准。

1.要有科学根据,按照既组织一定的收入而收费标准又不能过高,即有一定的标准制度而又简便易行和内外有别的原则制定。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具体包括:(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惠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惠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惠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惠府办函〔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惠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惠府办函〔2024〕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惠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设海洋强省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统筹协调全市海洋经济发展工作,研究审议海洋经济发展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组成人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及分管自然资源(海洋)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包括市政府协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海洋)工作的副秘书长,惠东县政府,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国资委、统计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林业局、港口航空铁路事务中心,惠州海事局,省东江航道事务中心有关负责同志。

三、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市海洋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以领导小组名义发文确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0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6.0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函
(2016年)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府法[2015]81号)要求,经对本厅2009-2015年制发的编“苏财规”文号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审核和确认,现将现行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 号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 号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国海规范(2016)3 号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填海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填海造地项目和含有填海用海类型的建设项目。

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以下简称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填海项目竣工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权人实际填海界址和面积、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等事项进行的全面检查验收。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以上负责填海项目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一)审批部门批准的海域使用权批复文件;(二)《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三)海籍调查规程、填海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竣工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申请;(二)填海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报告;(三)填海工程竣工图;(四)海域使用权证书及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五)与相关利益者的解决方案落实情况报告;(六)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受理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开展验收测量工作,编制验收测量报告。

海域使用权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验收测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验收调查工作应当自收到开展验收测量工作通知(自行编制验收测量报告)或签订委托协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

验收测量报告编制要求另行规定。

承担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验收测量工作。

海洋六大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海洋六大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海洋六大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摘要:一、引言二、海洋六大产业专项资金的概述1.定义与背景2.目的与意义三、申报条件与流程1.申报条件2.申报流程四、专项资金的用途1.支持领域2.资金使用方向五、申报材料与要求1.必备材料2.辅助材料3.材料要求六、评审与监管1.评审流程2.监管措施七、总结与建议正文:随着我国海洋事业的不断发展,海洋六大产业专项资金申报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海洋六大产业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流程、用途、材料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相关企业和单位更好地了解并申报专项资金。

二、海洋六大产业专项资金的概述1.定义与背景海洋六大产业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由国家设立的对海洋六大产业领域给予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

海洋六大产业包括海洋渔业、海水制盐及盐化工业、海洋油气开发与海洋石化工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采矿业和船舶工业。

2.目的与意义设立海洋六大产业专项资金旨在推动我国海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海洋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申报条件与流程1.申报条件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此外,申报主体还需符合所申报专项资金的支持领域及要求。

2.申报流程专项资金申报流程包括项目申报、地方初审、中央评审、项目公示、资金拨付等环节。

四、专项资金的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海洋六大产业领域的技术研发、设备更新、产业结构调整、人才培养等方面。

2.资金使用方向申报主体需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需求,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五、申报材料与要求1.必备材料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项目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必备材料。

2.辅助材料根据所申报项目具体情况,还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报告、财务报表等相关辅助材料。

3.材料要求申报材料需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确保材料齐全、真实、准确、完整。

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4.26•【文号】财资环〔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使用管理,我们制定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4月26日附件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修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保护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遵循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鼓励各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

注重实现海洋生态产品的综合价值,推动提高优质海洋生态产品的供给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保护修复资金实施期限至2020年。

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形势的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鉴定书

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鉴定书

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
验收报告书
项目名称:
项目单位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职务:
报告日期: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
验收报告书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地址、主导产品及规模、技术水平、经济效益、职工人数等),近几年生产经营情况等。

二、项目依据
项目资金下达计划文件或签订责任书(合同)批准机关及文号、日期等。

三、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资金下达计划文件或签订责任书(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和任务。

实施过程中有变更的,要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四、项目执行情况
项目资金下达计划文件或签订责任书(合同)要求具体内容和任务完成执行情况。

投资项目要详细介绍投资完成情况。

五、专项资金用途
介绍专项资金使用具体用途和金额,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合规使用。

六、绩效情况
详细介绍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七、总结评价
是否达到项目目标等总体情况概述;项目实施的经验和存
在问题等。

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
验收鉴定书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验收组织单位: 验收日期: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
支持额度(万元)计划用途实际用途
项目验收专家小组鉴定意见
项目验收委员会人员名单。

涉海建设项目发改委职责

涉海建设项目发改委职责

涉海建设项目发改委职责一、引言涉海建设项目是指在海洋领域进行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和资源利用项目。

发改委,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国务院的重要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发改委在涉海建设项目中的职责和作用。

二、涉海建设项目发改委的职责发改委在涉海建设项目中承担着以下职责:1. 宏观规划和政策制定发改委负责制定涉海建设项目的宏观规划和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海洋资源利用情况,制定涉海建设项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发改委通过研究和分析海洋经济发展的趋势和需求,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为涉海建设项目提供指导和支持。

2. 项目审批和评估发改委负责对涉海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评估。

在项目启动之前,发改委会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同时,发改委还会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 资金管理和投资引导发改委负责涉海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和投资引导。

发改委会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国家的财政状况,制定涉海建设项目的资金计划和投资政策。

发改委还会与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合作,为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涉海建设项目。

4. 项目监督和评估发改委负责对涉海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

发改委会定期进行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规划和合同要求进行实施。

发改委还会对项目的进展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5. 协调和服务发改委负责协调涉海建设项目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发改委会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项目中的矛盾和问题。

发改委还会为项目提供相关的服务和支持,包括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和市场推广等方面。

三、发改委在涉海建设项目中的作用发改委在涉海建设项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促进经济发展:发改委通过制定宏观规划和政策,引导和推动涉海建设项目的发展,促进海洋经济的增长和优化。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预评〔2016〕3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预评〔2016〕3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预评〔2016〕3号各区(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2016年6月27日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是指市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付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邀请专家参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业务付费。

第三条市级专项资金评审费的使用按照“谁委托、谁邀请、谁付费”的原则,由市财政部门向受委托单位拨付评审费用及向专家发放劳务费,受托单位及专家不得向被评审单位另收任何费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评审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市财政局委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查评审费用;(二)各级财政资金安排项目预算评审、绩效评价及专项核查费用;(三)市财政局邀请专家参与财政预算评审、绩效评价等业务工作的劳务费;(四)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政策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费用支出;(五)其他与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或邀请专家的工作。

第五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预算评审管理处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实际支出需要,向预算处申请专项资金评审费预算,经预算处核实并经局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列入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海洋资源管理办法

海洋资源管理办法

海洋资源管理办法海洋资源作为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海洋资源,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海洋资源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海洋资源的重要性海洋资源不仅包括丰富的生物资源,还包括矿产资源、能源资源等多种形式。

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国家的经济建设、粮食安全、能源保障等方面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海洋资源的种类繁多,分布广泛,开发利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资源过度开采、污染等,因此有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二、海洋资源管理的原则1. 可持续发展原则海洋资源是有限的,为了长期利益,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好每一寸海域、每一种海洋资源。

在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的再生能力,避免过度开采,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综合治理原则海洋资源是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治理的方法来进行管理。

要整合各方资源,采取科学的管理手段,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

3. 生态优先原则海洋生态环境对于海洋资源的保护至关重要,必须优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

三、海洋资源管理的内容1. 划定海域管理范围为了更好地管理海洋资源,需要根据海洋资源的分布情况,划定不同管理范围。

根据海洋资源的种类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 设立资源开发许可制度对于涉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为,应设立资源开发许可制度。

根据资源的特性和开发利用的需求,对资源开发者进行许可管理,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3.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为了保护海洋资源,必须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四、海洋资源管理的挑战和对策1.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安全风险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涉及到诸多安全风险,比如海上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

项目验收审计询价函

项目验收审计询价函
九、付款方式
审计工作结束,审计单位应提供完备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出具后由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向审计单位支付审计费。
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
2018年2月27日
(报价函部分格式)
赣榆区2017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考核性奖励资金项目验收审计
报价文件
项目名称:2017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考核性奖励资金项目验收审计
五、投标人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的记录;
5、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6、报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其他相关证件齐备、合格有效。
六、报送材料及编制要求:
报价文件内容:报价文件报价函部分
报价人:(盖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年月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报价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三、报价函
四、报价函附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Leabharlann 称: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别:年龄:职务:
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1根据你邀请询价的赣榆区2017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考核性奖励资金项目验收审计询价函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上述邀请函的询价文件项目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大写小写报价并按要求承包上述项目工程的核查和财务审计工作
项目验收审计询价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就赣榆区2017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考核性奖励资金项目验收审计采用询价方式进行询价采购,具体事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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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AA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AA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财农〔2013〕26 号)有关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对于项目资助经费的验收应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保障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建验收专家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时限和验收材料
第四条凡经批准立项的专项资金项目,在协议约定期限到达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协议约定验收期限到达当月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当在协议验收期限后的3个月内组织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二)验收工作总结报告(附件2);
(三)项目协议书(复印件);
(四)经财政审核后的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六)项目所获成果的证明材料(包括样机或样品图片与数据资料、成果鉴定报告、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生产许可证书、论文、专著等)。

第五条凡不能按期完成承诺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需在协议约定期限3个月之前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交延期申请(附件3),详细说明合同任务未能完成的原因,并明确延期时间(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财政局将视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实
地)考察和论证,并做出延期申请的答复。

批准同意延期的项目需进行备案,未批准同意延期的项目仍需执行原计划任务,并按时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否则将直接认定为项目验收不合格。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填写相关验收材料并保证填报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当责令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1个月内提交或者改正;逾期不提交或者改正的,视同未申请项目验收:(一)未按时提交验收材料的;
(二)提交的验收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三)提交的验收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第八条对于海洋产业核心和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阶段考核指标后可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阶段验收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九条项目完成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部分,财务验收是业务验收的前提。

项目承担单位应聘请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经费收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财务验收的依据。

业务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项目计划协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考核和评价。

业务验收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同时提交项目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一览表。

市海洋与渔业局将对相应固定资产贴标签或铭牌,并纳入统一管理。

凡涉及固定资产转移、报废、出租或出售等活动,均应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和备案后方可执行。

固定资产如出现遗失、损坏或被盗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市海洋与渔业局通报,并视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如有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市海洋与渔业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计入专项资金项目不良信用记录,以作为项目验收和申报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验收材料应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公章、一式八份(可复印,连同
原件一并提交)。

另提供电子版(扫描版)验收材料和最能反映项目成效的数码相片若干张(均发送至指定邮箱:*******@*******),项目负责人应保证纸质验收报告内容与电子版一致。

第十二条项目在通过完成验收之后,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将公布项目验收报告和申请书摘要,项目负责人在填写验收材料时应注意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纸质验收材料直接送达或邮寄至市海洋与渔业局。

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验收材料报送截止日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快递方式邮寄,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AA市海洋与渔业局项目验收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12个月内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以便开展项目验收后的跟踪及评价工作。

第三章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一般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聘请行业技术与财务专家5-7人,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

专家组在审阅资料、观看演示、现场测试(含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测试)、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认真审查和质询,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核项目的完成情况,经充分讨论后,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提供项目验收意见:
(一)项目财务审计报告;
(二)项目计划任务的执行情况;
(三)项目目标和技术、质量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项目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五)项目人才培养、引进与团队建设情况;
(六)项目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情况或者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情况;
(七)项目组织管理和机制创新情况;
(八)项目建设资金(包括资助经费及自筹资金)到位及资金使用情况;
(九)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十六条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形成项目验收结论。

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做出验收合格的决定后,将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并颁发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海洋与渔业局将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
目负责人进行项目整改。

在经一次整改期(六个月内)整改后,仍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经费;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财务验收不合格;提供的项目实施进度月度报表、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协议要求的目标任务的;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实施内容的;
(四)未履行项目资金资助及管理要求的;
(五)超过协议约定的验收期1个月内未提出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或无特殊理由提出延期申请的;
(六)对项目、资金例行检查不予配合的;
(七)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八)其它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拒不纠正的。

第十八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财政局将停止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拨付,并有权追回已拨付的项目资助经费,市海洋与渔业局在此后的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验收时,绩效评价指标原则上一并验收。

对于个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确因行业特点等客观因素无法在验收时完成绩效评价指标的,可在验收后12个月内申请绩效评价指标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附件1:
项目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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