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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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十五条及释义

监察法第十五条及释义

监察法第十五条及释义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监察法第十五条概述
2.监察法第十五条释义详细解读
3.总结和展望
正文
一、监察法第十五条概述
监察法是我国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

监察法第十五条是关于监察对象和监察权限的规定,对于明确监察范围和保证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监察法第十五条释义详细解读
1.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人员和事项实行监察:(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单位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二)涉及国家安全、涉密人员;(三)其他应当纳入监察范围的人员和事项。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了监察对象的三类人员和事项:一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二是涉及国家安全、涉密人员;三是其他应当纳入监察范围的人员和事项。

这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对象范围。

2.监察权限
监察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权限,包括对监察对象的财产、账户、交易、通信等方面的查询、冻结、调取等措施。

这些权限为监察机
关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必要的手段,有利于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总结和展望
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和监察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将进一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察法的实施将为这一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审议历程2020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02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6]2020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

[4] 2020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内容解读解读一202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

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

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

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

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

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

[6] 解读二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我国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学习该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体会等方面进行梳理。

二、学习《监察法》的重要意义1.全面从严治党:监察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2.构建反腐体系:监察法是我国反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相互配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3.保障人民利益:监察法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保障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监察法》的主要内容1.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包括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监察职责: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对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3.监察程序:监察机关在开展监察工作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确保公正执法。

4.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监察法的行为,监察机关可以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习《监察法》的体会1.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学习《监察法》,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

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事。

2.强化自我约束: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我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腐败行为。

同时,我要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带动身边的人共同遵守法律法规。

3.积极参与反腐斗争:我要积极参与到反腐斗争中来,自觉接受监督,主动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

同时,我要积极举报腐败行为,为反腐斗争贡献自己的力量。

4.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我要以学习《监察法》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1.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于2018年3月11日正式施行,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立法的重大进步。

国家监察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法治我国、构建廉洁政治、加强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深度和广度的评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进行全面解读,并共享对该法律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2. 深入解读国家监察法国家监察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的法定依据,该法律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力以及监察对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国家监察法中,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工作程序等内容也做了详细规定。

另外,国家监察法还对监察程序、监察措施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对国家监察法进行深入解读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该法律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反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利于建设清廉政府、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3. 广度解读国家监察法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反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有利于建设清廉政府、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在国家监察法中对于监察机关行使职能的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

另外,国家监察法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了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通过对国家监察法的广度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该法律对于国家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国家监察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的反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这一法律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并且规范了监察机关的权力行使。

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加大了反的力度,有利于构建廉洁政治、建设法治我国,为我国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支持。

5.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在反立法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通过对国家监察法的深度和广度解读,我们可以看到该法律对于我国反工作的重要意义。

个人认为,国家监察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建设法治我国、构建廉洁政治,对于我国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行政监察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行政监察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行政监察的基本法律)范本一:一.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关及其设置二.行政监察的基本和职权三.信访工作第一章信访工作的组织体制和职责划分第二章接待访问和受理信访事项第三章处理信访事项第四章监察信访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四.行政监察五.监察程序第一章监察活动程序的基本规定第二章特种监察程序的规定六.监察机关的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基本规定七.监察机关的组织系统和内设机构八.监察机关的人员管理和纪律教育九.监察机关的财务资产和人事管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监察:指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性、守法性和廉洁性进行监督的活动。

2.行政机关: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

3.机关及其设置:指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

4.行政监察的基本和职权:行政监察机关所具有的从事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和职责。

5.信访工作:指人民群众通过适当途径提出对行政监察机关提供监督的请求。

6.信访工作的组织体制和职责划分:指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组织和工作职责的划分。

7.监察活动程序的基本规定:指行政监察机关在进行监察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和规定。

8.特种监察程序的规定:指在特定情况和特殊对象的监察活动中所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9.监察机关的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基本规定:指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时所遵循的基本规定。

10.监察机关的组织系统和内设机构:监察机关在执行职权和履行职责时所设置的组织系统和内设机构。

11.监察机关的人员管理和纪律教育:指监察机关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纪律教育的制度和措施。

12.监察机关的财务资产和人事管理:指监察机关对财务资产和人事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范本二:一.总则第一章总则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机关的设置及职能划分二.行政监察的和职权三.信访工作第一章信访工作的组织和职责划分第二章接待和受理信访事项第三章办理信访事项第四章监察信访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四.行政监察五.监察程序第一章监察活动的基本程序第二章特种监察活动的程序六.监察机关的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基本规定七.监察机关的组织系统和内设机构八.监察机关的人员管理和纪律教育九.监察机关的财务资产和人事管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监察:指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性、守法性和廉洁性进行监督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新鲜出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新鲜出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新鲜出炉)1. 引言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反腐败战略的深化,也为加强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2. 监察法的主要内容2.1 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权力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本级地方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2.2 监察范围监察对象为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等。

监察范围包括公职人员的廉政建设、财产变动、行为规范、权力运行等方面。

2.3 监察措施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询问、调查、搜查、冻结、扣押、拘留等措施,以获取证据或对公职人员进行限制。

2.4 监察程序监察程序分为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监察机关在每一环节都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保障被监察人的合法权益。

2.5 监察结果监察结果包括不作为处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司法追究等。

监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结果。

2.6 监察法的特点监察法的主要特点是将原来分散在不同机构和部门的监察职责集中起来,构建全面覆盖、权责一致的监察系统。

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权和程序,加强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3. 监察法的意义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反腐败工作的深度发展,彰显了中国政府加强权力监督的决心和行动力。

监察委员会作为全国范围内的特定部门,能够统一调度和部署监察活动,避免了监察力量分散、信息不畅的问题。

同时,监察法的出台也表明了中国政府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决心。

通过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力度,减少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将为中国政府打击腐败行为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同时,这也是中国政府推进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一步,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反腐败立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反腐败立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反腐败立
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3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反腐败立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本次大会将审议并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并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会后,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正式产生,并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

何为法治思维?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立法,让反腐败机制法治化运行,这是推进新形势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根本性方向。

推进反腐败立法,使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优势互补、相辅相成,使反腐败执纪与反腐败执法在标准上、程序上更加有效地衔接起
来,把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国法与党规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合力。

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

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反腐败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

用制度约束权力,使权力正确规范地行使;在法治框架下查处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

反腐败立法,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就能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特权思想、预防权力腐败、维护法律尊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读书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读书笔记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我国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对于加强国家监察、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监察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为更好地参与反腐败斗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下坚实基础。

二、学习内容1、国家监察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监察制度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有效手段,其基本原则包括依法监察、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与司法相互配合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2、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权的专门机关,其职责包括监督公职人员依法履职、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提出监察建议等。

同时,监察机关还具有调查取证、查询冻结等权限,以确保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监察程序和方法监察程序包括线索发现、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查起诉等环节。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采用询问、讯问、留置等措施,以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同时,监察机关还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4、监察与司法的关系监察与司法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司法机关也可以向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这种相互配合的关系有助于形成反腐败工作的合力,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效率。

三、心得体会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深刻认识到国家监察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

作为一名公民,我们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察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为建设廉洁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我也认识到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保持警惕,避免成为腐败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者,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监察法第十五条及释义

监察法第十五条及释义

监察法第十五条及释义摘要:一、监察法第十五条概述二、监察法第十五条释义详细解析三、结论正文:一、监察法第十五条概述监察法是我国一部重要的法律,旨在规范国家监察工作,保障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监察法第十五条是该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条款,主要规定了国家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置的相关内容。

二、监察法第十五条释义详细解析1.监察对象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进行调查。

这里的“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调查措施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措施: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查封、扣押、通缉。

3.调查程序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监察机关在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具体包括:一是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二是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三是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当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四是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当依法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4.调查结果处理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监察机关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如果调查结果证实其确实存在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调查结果未能证实其存在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解除调查措施,并予以妥善处理。

三、结论监察法第十五条对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职务犯罪的人员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调查对象、调查措施、调查程序和调查结果处理等方面。

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监察法》重点条文的解读来了

《监察法》重点条文的解读来了

《监察法》重点条文的解读来了!本文由指引全国监察委业务的专业号:“反腐先锋”提供(可长按上图二维码识别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基本情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总共69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废止。

一、原先的反腐体系的问题及改革思路原先反腐体系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纪委、监察局的合署办公是针对党员违纪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

而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以上这个反腐体系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反腐工作。

(一)传统的监察范围过窄。

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党员),而依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有些非体制编制的非党公职人员无法覆盖)。

(二)反腐力量分散。

改革前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腐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

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三)传统的监察体制纪法衔接不畅。

改革后,监察能够管住纪与法,解决过去一些地方职务违法无人过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纪蹲监狱”等问题。

改革思路:建立两大反腐治理体系,行使依规治党(纪委专责)和依法治国(国家监察委专责)、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责,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权力监督格局,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6.25•【文号】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解读课件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解读课件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解读课件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什么?
该法是中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于2018年3月20日正式
实施。

它是为了加强对公职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腐败现
象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 该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该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行政监察机关的设立和职责:该法明确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的组成、职责和权限,以及行政监察工作的范围和对象。

2. 行政监察程序和方式:该法规定了行政监察的程序和方式,包括监
察调查、听证、调解、处罚等环节,以及监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
协作和配合。

3. 行政监察的法律责任:该法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和监察对象的法律
责任,明确了违反行政监察法规定所产生的后果和惩罚措施。

4. 行政监察的监督和评估:该法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及公众参与行政监察的方式和途径。

- 该法对中国反腐败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该法的实施是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 加强对公职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政府部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 建立健全的行政监察机制,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3. 加强公众参与行政监察的方式和途径,促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增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信心和动力。

4. 推动中国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发展,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2018.3.1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及说明

2018.3.1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及说明

在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各位代表:我受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一)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

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

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

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国家监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

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监察部•【公布日期】1995.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的说明——1995年12月20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监察部部长曹庆泽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作如下说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0年12月公布实施以来,对于确立行政监察制度、保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新形势下,行政监察工作也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行政监察机关所担负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艰巨、繁重。

为了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强化行政监察职能,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在总结《条例》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行政监察法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监察部从1994年初着手进行监察法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于1995年8月报送国务院。

之后,国务院法制局又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并同监察部对送审稿反复进行研究、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这个草案已于1995年12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关于行政监察的领导体制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监察工作。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并适应行政监察工作的特点,草案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

监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监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监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监察部•【公布日期】2010.02.24•【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0年2月24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监察部部长马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称现行行政监察法)自 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充实完善,因此有必要修改现行行政监察法。

监察部在认真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8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

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这个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就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了行政监察对象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人员。

行政监察对象范围是否需要根据公务员法确定的公务员范围做相应的扩大,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现在的考虑是,在现有监察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应当维持现有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不宜将公务员法规定的其他六类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行政监察对象进一步明确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0.06.22•【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0年6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单位征求意见。

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广东省和陕西省调研,并就主要问题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 6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2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行政监察法自实施以来,对于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监察法在实施中也出现了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对行政监察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修正案草案总体上是可行的;同时,对草案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将行政监察对象规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维持了现行行政监察法的行政监察对象范围。

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现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范围偏窄,建议扩大到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研究,建议在附则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官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就草案的修改完善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商。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3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7月2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提高监察官专业能力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监察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同时把“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作为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有的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录用、交流(包括调任、转任)等有明确规定,对拟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监察官的录用、选拔,均应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修改为:“初任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明确“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选用。

三、有的地方、专家学者建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均有权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及时告知调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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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

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第四章监察权限第十八条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二十九条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第五章监察程序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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