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睹为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对监察法的看法
对监察法的看法
近年来,中国政府出台了监察法,旨在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维护国家权威和人民利益。
这一法律的出台,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监察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打击腐败现象,净化政治生态。
因为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使得公职人员行为更加规范,不敢滥用职权,防止腐败行为。
同时,监察委员会也可以对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和惩处,给予公民更多的信任和安全感。
其次,监察法的出台也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有保障作用。
在过去,公民的权益保护不够完善,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常常损害公民利益,使得公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但现在,随着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公职人员的行为会更加谨慎,公民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再次,监察法的出台也可以增强社会治理的能力。
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可以有效地加强政府的监管能力,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社会治理。
同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公民教育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秩序。
最后,监察法的出台也进一步提升了中国的国际声誉。
作为一个大国,中国在反腐败方面一直走在前列,监察法的出台更加体现了中国政府的决心和行动。
这样的举措也会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和赞赏。
总之,监察法的出台是中国政府在治理方面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未来
的实践中,我们也要积极支持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共同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完善《监察法》文本的五点建议
完善《监察法》文本的五点建议作者:林泰黄鑫平来源:《廉政瞭望·下半月》2019年第07期既保证监委的“反腐败机关”定位的纯洁性,又发挥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优势,使监委整合行政监察职能达到“1 + 1>2 ”的效果。
《监察法》自2018年3月公布实施后,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从目前实践发展情况来看,作为一项基本上无先例可循的重大改革,《监察法》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有利于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灵活性和调适性,但也留下了进一步改革的空间。
赋予国家监委监察法规制定权在我国宪制架构下,原有的中央国家机关都有广义的立法权,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出台司法解释。
国家监委作为新设立的中央国家机关,拥有监察法规的制定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设计的应有之义。
从实效角度看,在监察制度确立初期,《监察法》采用“宜粗不宜细”立法方式,全篇仅六十九条,在满足给予监察体制改革必要试错空间的前提下规定了基本的监察法律框架。
但是伴随监察制度在实践中演进,单纯一部《监察法》将难以支撑起我国反腐败战略的实施。
可行的办法是增加监察机关制定监察法规的职权,明确监察机关有权根据监察实践需求,在《监察法》规定的基本框架内,填充完善《监察法》提供的法律框架。
总之,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法规制定权可以实现将一切监察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的目标。
目前国家监察委员会已经下发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等事实上对《监察法》的实施做出具体化规定的文件。
建议在《立法法》第三章“行政法规”后面增加一章“监察法规”,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并规定其权限范围。
明确人大代表监督和被监察双重角色明确人大代表监督和被监察双重角色,重点在于厘清人大代表被监察问题。
一方面,《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委应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
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条文及草案说明(2010年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10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一、第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二、第六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由派出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监察机关通过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等方式行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宪法监察法交流研讨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宪法监察法交流研讨会,共同探讨宪法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实施情况以及面临的挑战。
我深感荣幸能够在这个重要的场合发言,以下是我的一些思考和观点,希望能与大家共同交流。
一、宪法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宪法监察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1. 宪法监察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监察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 宪法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宪法监察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体系,构建起覆盖全面、权威高效、统一协调的监察体制。
3. 宪法监察法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宪法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有利于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 宪法监察法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宪法监察法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宪法监察法的实施情况宪法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1. 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
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有效遏制了腐败蔓延势头。
2. 监察范围进一步扩大。
宪法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扩大了监察对象,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
3. 监察程序更加规范。
宪法监察法对监察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监察机关履职能力不断提升。
各级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三、宪法监察法面临的挑战尽管宪法监察法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1. 监察机关履职能力有待提高。
监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调查取证、线索收集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
2. 监察对象范围不断扩大,对监察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何有效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宪法监察法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浅谈《监察法》实施过程中的监察建议
浅谈《监察法》实施过程中的监察建议摘要:在监察实践中,监察建议被普遍采用,但《监察法》只规定了监察建议的制度框架,无法满足实践需求。
目前依托监察机关权威的实施方式,不仅存在规范性问题,而且极有可能使“建议”异化为“命令”,从而导致腐败问题治理缺乏长效机制。
为确保监察机关正当有效地介入被建议单位的改善过程,监察建议的职权行为亟需制度规范。
监察建议的功能在于,在恪守监察职权界限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将对“人”监察延伸至对“事”监督。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建议;监察效能;《监察法》的实施,意味着监察体制改革从宪法体制层面的结构框架设计,步入了面向腐败治理实践的职权运行阶段。
在实施过程中,围绕《监察法》创设的诸多具体制度,其运行规则、程序机制、机构完善等具体构造问题已经展开讨论。
但在实践中已经施行且取得实效的监察建议,尚未引发太多关注。
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根据监督和调查结果,依据处置职能,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的问题建议。
1.监察建议的生成机理:现实与历史的双重考量1.1监察建议是反腐治理的基础方法之一反腐败治理是对腐败行为的预防、发现和惩治。
为了推进反腐败治理,中国逐渐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反腐败体制。
为了适应这种体制,监察工作应在方法上进行创新,其工作机制及其职能设置需要有所调整。
监察建议制度的建立正是这种调整的表现之一。
建议一般都是为了改进某方面工作的对策,在监察工作中赋予监察机关建议权是为了配合反腐治理需要,用以改正被监察单位存在的特定问题。
在以往的党政监督工作中,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诫勉、监察建议、处分、问责、移送司法机关都是监督的重要手段。
但监察建议与一般工作建议不同,它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力。
这种介于柔性与刚性之间的职权属于反腐败治理的中间手段,是监察工作类型的创新。
1.2监察建议符合长效反腐要求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建立长效反腐机制。
《监察法》二审稿修改意见
围家监察工 作 的领 导 ,以马克思 列 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 理论 、 ‘i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 发展观 、 习 近平新 时代 中国特色社 会 主义思 想 为指导 ,构建集 中统一 、权威 高 效 的 中国特 色 国家监 察 体 制 。”缺 乏 主体 ,不 知道是 指本 法 ,还是 指 整个 监察机 关 的工作 。与原草 案 中 的该 条相 比,增加 了意识 形态 的 内 容 ,淡化 了法律 色彩。
规 定的 “分T负责”不应略去 ,“互
相配合 ,互相制 约 ”是建立 在 “分
工 负责”基础上的 。再次 ,应细化(而
不是重 复 )宪法 “分丁 负责 ,互相
配合 ,互 相制约 ” 的内容 ,如用 专
条规定 监察委 员会采取 留置 等限 制
人 身 自南的措 施 超过 一 定 期 限时 ,
…
…
“公
,
职人员”包括…… 第4条第 2款 :“监察机关办
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 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首先.
在 宪 法 中没 有 “司 法机 关 ”一 词 ,
建议 还 是采用 宪法第 135条规定 的
“人 民法 院 、人 民检 察 院 和公 安 机
关 ” 的提法 。其次 ,宪法 第 135条
监察建议书
监察建议书模板高伟反腐先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对监察建议作出了相关规定,着眼于监察法的贯彻实施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对监察建议的概念、性质、功能以及如何运用等,需要认真研究。
监察建议的概念、主要特点和功能在对监察建议的概念进行界定时,应重点考量法律规范本身的内容。
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提出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处置方式之一。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对监察建议进一步细化,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据此,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在履行监察职能过程中,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纠正措施、完善管理、健全制约和监督权力制度等建议,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推进廉政建设的一种重要方式。
监察建议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本质上是监察职能的体现。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能的重要载体,由此决定了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实现监察职能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是范围上具有特定性。
监察法对提出监察建议设定了具体情形,监察机关只能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提出监察建议。
三是适用上具有依附性。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是个人,单位不是监察对象,也就是监察建议只能依据对个人的监督、调查结果向有关单位提出。
四是效果上具有强制性。
监察建议是监察法明确规定的,是监察建议权的有效载体,具有强制性和普遍的约束力。
监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因此,作为一项法定的职责,监察建议的行使具有强制性,能够使作用的对象实施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
监察建议具有如下职能。
首先具有纠错功能,可以纠正有关单位在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
其次,具有处置功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对监察对象作出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监察法讲稿
监察法讲稿监察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加强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今天,我将结合监察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意义和应用等方面,给大家详细解读监察法。
一、制定背景监察法的制定是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历经十八大以来的的纪律建设,为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基础。
中央高度重视监察体制改革,将其确定为“整个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
监察法的制定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正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亟待进一步加强监察工作。
为此,监察法的制定成为重中之重。
二、主要内容(一)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监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展开监察活动、依法行使监察权力。
监察机关具有独立、公正、权威的特点,对监察对象实行全面监察。
(二)监察机关的设置和组织监察机关的设置和组织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设置、人员配备等。
监察机关将聚焦公职人员,开展监察对象扩大,监察方式和手段更加多样化。
(三)监察机关的行使监察权力监察机关通过调查、拘留、侦查、决定逮捕等行使监察权力,对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力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监察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意义和影响(一)推动权力监督体制改革监察法的出台将推动我国的权力监督体制改革,构建有效监察体制,完善和国家监督体系。
通过监察法的实施,将从制度上提升监察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促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公正。
(二)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监察法的实施将增强和国家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形成严密的监察网络。
监察机关将依法行使权力,对监察对象进行监察,有效制约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促进廉洁干事。
(三)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通过监察法的实施,监察机关将严肃查处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和职务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监察法》二审稿修改意见
《监察法》二审稿修改意见作者:马岭来源:《中国经济报告》2018年第02期《监察法》(二审稿)对原草案进行了修改,但在争议较大的若干问题基本上都未接受和采纳学界的主流观点《监察法》(二审稿)对原草案进行了修改,但在争议较大的若干问题基本上都未接受和采纳学界的主流观点。
本文主要对二审稿中的宪法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看法。
《监察法》作为与宪法关系极为密切的权力法,其制定应有宪法依据,应在第一条中写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监察委员会的名称宜叫“人民监察委员会”,这样不仅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保持一致,而且特别强调了“人民性”,更符合中国的国体。
其他中央机构之前的定语都是“人民”,而监察委员会之前的定语却是“国家”,与唯一没有冠之以“人民”的中央军委类似,易引起人们的误解。
《监察法》的内容不宜与宪法重复,如监察机关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等应由宪法规定,法律不宜重复规定。
否则既是立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也易产生混乱——混淆违法与违宪的界限。
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已经建成,这个体系内部应该是分工明确、逻辑清晰的。
第2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缺乏主体,不知道是指本法,还是指整个监察机关的工作。
与原草案中的该条相比,增加了意识形态的内容,淡化了法律色彩。
第3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对“公权力”、“公职人员”应进行界定,如本法所称“公权力”是指……,“公职人员”包括……。
第4条第2款:“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金融法治的决策部署,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提升金融监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银保监会持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工作,在深入研究论证、总结国内外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银保监会法规部(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1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11月11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党的领导)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监管范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官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就草案的修改完善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商。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3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7月2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增加提高监察官专业能力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监察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同时把“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作为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有的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录用、交流(包括调任、转任)等有明确规定,对拟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监察官的录用、选拔,均应依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修改为:“初任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明确“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选用。
三、有的地方、专家学者建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监察官权利的行为,监察官均有权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及时告知调查处理结果。
监察法解读
监察法解读
摘要:
一、引言
二、监察法的背景与意义
三、监察法的主要内容
1.监察机关的设立与组成
2.监察对象与范围
3.监察权限与程序
4.监察措施与法律责任
5.监察与司法的衔接
四、监察法实施的效果与挑战
五、结论
正文:
一、引言
监察法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对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监察法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一法律制度。
二、监察法的背景与意义
1.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腐败现象仍然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2.法治建设需要:加强反腐败工作法治化,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水
平,确保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
三、监察法的主要内容
1.监察机关的设立与组成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 派驻监察机构
2.监察对象与范围
- 公职人员
-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
3.监察权限与程序
- 调查、取证、询问等权力
- 采取监察措施的程序
4.监察措施与法律责任
- 谈话、讯问、查询、冻结、扣押等措施
-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纪律责任等法律责任
5.监察与司法的衔接
- 线索移送、案件移送、法律监督等机制
四、监察法实施的效果与挑战
1.效果:反腐败斗争取得新进展,一批腐败分子被查处,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2.挑战:如何确保监察权不被滥用,如何平衡监察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如何提高监察队伍的专业素质等。
五、结论
监察法的实施为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监察法草案首次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察竹等级设 置 、 评定和背升办法 。
对六 类 人群 进行 监 察
根 草 案 , 监 察 机 关 将 对 六 大 类 公
职人员进行监察 :
— —
中 阳共 产 党 的 机 关 、 人大机父 、
行政 机火 、 政 协 机关 、 源自 察 机 关 、 审 判 机 1 0
政 腑法制 2 0 1 7 { r
公务的人员 ;
— —
有 企业 管理 人员 ; l 公办 的教 育 、 科研 、 文化 、 医 疗
—
—
卫生 、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
— —
基层群众 性 自治组织 中从 事集
其 他依 法 腹 行 公 职 的 人 员 。
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 —
草案 明确 了上下级 监察委之 间的关 系, 指} } l 上 级监察 委员 会领 导下 级监 察 委员 会的T作 ; 同时规 定 , 上级监 察机关
的被调查人 以及订 丁 能隐藏被测查人或 者 犯罪 证据的人的 身体 、 物品 、 住处和其他 有关的地办进行搜查;
— —
履行 严格 的批准 手续 . 町 以 采
经 省 级 以 监 察 机 批 准 , 可
留置时 问不 得超过二个月 。在特殊 情 况下 , 决定 采取 留置措 施的 监察机关 报_ I 一级 监察机关批 准 , 可以延长一次 ,
监察机_ 火可 以 埘涉 嫌 职 务 犯罪
置 ■项监察职 责进 行了具体规定 : 监 督—— 监察机关 对公职人 员依法
履职、 秉公 用权 、 廉 洁从政从业 以及道德 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调查 —— 监 察 机 关 对 涉 嫌贪 污 贿
赂、 滥 用职权 、 玩忽 职守 、 权 力寻租 、 利益
监察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监察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监察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监察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第三章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第四章监察官的任免第五章监察官的管理第六章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第七章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第八章监察官的职业保障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察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第三条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1.0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019-01-04 至 2019-02-03)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02月0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检察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
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广东、北京、山西、重庆等地进行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就修订草案有关问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进行沟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5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2月1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社会上侵害检察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建议进一步完善检察官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完善:一是,在修订草案第一条中增加规定“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的表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监察法演讲稿
监察法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有机会在这里向大家介绍新修订的监察法,以及我对监察法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监察法是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力的基本法律,是维护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法律。
新修订的监察法于2018年3月11日通过,于2018年3月20日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监察法对监察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和制度化,为全面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首先,新修订的监察法明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加强了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
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国家公职人员实行监察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等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了国家机关的公正廉洁。
其次,新修订的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运行机制和监察程序,为监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程序开展调查取证、审查调查、提请审查等工作,保障了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再次,新修订的监察法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责,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家监察委员会设立了办公室、派驻机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明确了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后,新修订的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加强了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制约。
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保障了监察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的来说,新修订的监察法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为建设清廉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认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自觉维护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同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需要更多的社会参与和监督,希望广大公民能够积极参与监督,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监察法问题与建议
监察法问题与建议关键信息项:合同双方:甲方(公司/组织名称)、乙方(公司/组织名称)合同目的:研究与提供监察法相关问题的分析与建议合同期限: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合同内容:监察法问题分析、建议的研究和报告权利与义务:甲方的责任、乙方的责任费用及支付:总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违约条款:违约定义、赔偿责任争议解决: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条款:信息保密要求合同变更:变更程序、条件终止条款:终止条件、程序联系方式:甲方和乙方的联系信息甲方(公司/组织名称)与乙方(公司/组织名称)就监察法相关问题的研究与建议达成如下协议:1. 合同目的1.1 本合同旨在通过双方合作,研究监察法中的关键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促进监察法的改进与实施。
2. 合同期限2.1 本合同自 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___ 日起生效。
2.2 本合同的有效期至 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____ 日。
2.3 若需延长合同期限,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 _______________ 个月书面协商达成协议。
3. 合同内容3.1 甲方与乙方将共同研究监察法中的关键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实施中的难点、相关政策的影响等。
3.3 研究过程中,双方应按协议要求提供所需数据和信息,并共同讨论和评估提出的建议。
4. 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研究数据和技术支持。
4.1.2 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源。
4.1.3 甲方负有保密义务,妥善保护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研究数据。
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4.2.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4.2.2 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的研究数据和技术支持。
4.2.3 乙方须对甲方提供的商业信息和技术资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或用于其他用途。
关于《监察法(草案)》的八点修改意见
Eight Suggestions on "Supervision Law (Draft)"作者: 陈光中[1];姜丹[2]
作者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比较法研究
页码: 164-173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6期
主题词:�监察法(草案)》 修宪先行 保障人权 人大主导
摘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反腐防腐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试点工作也将在全国推开。
制定《监察法》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十分必要。
根据公布的《监察法(草案)》笔者提出八点修改建议:修改《宪法》应先行于制定《监察法》,人大应对监察委员会进行有效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写入《监察法》,监察委员
会独立行使职权的表述应该修改,留置应当遵循法治程序,职务犯罪调查应允许律师介入,检
察机关应拥有独立的审查起诉权,应当由全国人大依据立法程序主导《监察法》起草工作。
【洞见】监察委不对单位实施监察,那么单位的违法犯罪谁来管?
【洞见】监察委不对单位实施监察,那么单位的违法犯罪谁来管?“我们都是纪检人”有奖征稿启事!启事!启事!单位应当被纳入监察委员会监察范围吗?201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11月13日,我们尚权所组织讨论了这份草案,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对国家的监察体制改革新动向有了深刻全面的认识,同时发现这其中确实存在许多值得讨论的问题。
今天我们来思考一个问题:单位是否应该被纳入监察范围?《监察法(草案)》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第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公职人员进行监察:...”由此可见,新成立国家监察机关所覆盖的监察对象范围,虽然相对于原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在人员方面有了极大的扩张,但从另外的角度看,监察委的对象并没有覆盖到涉嫌职务犯罪或职务违法的单位上,这一点相较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将单位纳入侦查或监察范围的规定而言都存在限缩。
前段时间监察委监察人大机关公职人员的条款,让谁监督谁的问题引起热议。
这不是本文探讨的重点,但该话题引出了监督权与监察权界分的问题。
《监察法(草案)》第十九条将对单位的监督与对公职人员的监察予以区分,力图改革原监察体制中将单位和人员一并纳入监察范围的做法。
为什么会这样操作?本文结合现有背景,试图分析不将单位纳入监察范围的原因。
本文认为,结合实践经验,对单位实行依法监察并无实质作用,是监察范围不覆盖到单位的主因。
主要体现在被监察单位法律责任的追究,无论从刑事犯罪责任还是从行政违法责任来看,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对单位进行法律责任追究的方式。
在刑事责任上,涉及到单位犯罪的第八章、第九章罪名只有贿赂类犯罪,包括:单位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其他罪名不涉及单位犯罪的问题。
涉及行贿的三个罪名,被调查对象入刑并不是因为其处于被监察对象的角色,例如国企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国企作为行贿方并不是因为被纳入了监察对象而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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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睹为快:《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7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使公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四条国家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宪依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坚持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持续震慑,强化不敢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强化不能腐;加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强化不想腐。
第二章监察机关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
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
第十条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有关机关和单位协助的,其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
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
第三章监察范围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