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定稿与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全文对比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监察委成立以来,很多同仁们热议的话题之一就是如何切实、有效地搞好“纪法衔接”。
这个衔接,笔者觉得可以大致概括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内部的衔接。
原纪检委的同志们要学习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构建“实体正义、程序公正”的法治思维;转隶的检察院的同志们要钻研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纪检业务,树立“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执纪理念。
另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与外部的衔接,主要是同司法机关的衔接。
根据目前发布的《监察法》二审稿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这就意味着我们调查工作的落脚点是建立在满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要求和标准之上的。
目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以审判为中心”,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中心”。
由侦查阶段就完成案件的实质性调查改为审判阶段通过控、辩双方举、质证的激烈对抗,最大程度地还原案情的本身,法官据此作出最终的裁判。
新刑诉法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表明我们监察委的工作并不是游离于审判之外的。
证据的收集不仅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更关乎我们监察委工作人员的执法权威,所以在证据问题上,容不得半点纰漏、抱不了丝毫侥幸。
基于上述所讲,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些个人观点和看法: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分类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涵盖了除“被害人陈述”外的所有刑事证据,具体包含以下七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标准和原则职务犯罪案件所收集的证据首先要满足证据的基本“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能否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要看其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其证据的效力与程度如何、能否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笔记: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
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笔记: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
为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深入推进反腐法治化。
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发布。
监察法草案分别从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规定。
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
监察法把反腐败斗争以国家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和职责,把目前正在实际运用的调查手段纳入法律,赋予必要的调查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监察法的制定,体现了党对国家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依法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通过实施国家监察法,全面依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
开展纪检监察系统专题培训、业务学习交流等,增强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的能力。
坚持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工作,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按照监察法的规定打造“纪律部队”,坚持在上级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自我监督,严格
执行监察法的规定,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防止“灯下黑”,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队伍。
2021年“国开专科”行政管理《监督学》2018春试题与答案复习练习题(一)
20秋监督学期末复习练习题(一)一、多项选择题1. 权力的主要特征有(ABCD )。
A.强制性B.不对称性C.价值性D.相对性2. 以下对公权力的表述,正确的有(ABD )。
A.公权力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权力B.公权力是社会中法定的权力C.公权力不受任何制约D.公权力具有普遍性3. 以下属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有(AB )。
A.立法机关B.行政机关C.股份公司D.外资企业4. 以下对腐败的表述,正确的有(ACD )。
A. 腐败的实质是以权谋私B. 腐败的主体是管理人员C. 腐败的方式是滥用公权力D. 腐败的后果是公权力最终成为摄取私人利益的工具5. 对于腐败根源的探寻,目前比较流行的理论包括(ACD )。
A.寻租理论B竞争理论 C.成本—收益理论 D.委托—代理理论6. 监督的主要特征有(ABCD )。
A.监督主体的多样性B.监督对象的特定性C.监督内容的特定性D.监督依据的法定性7. 监督的主要功能有(ABCD )。
A.预防功能B.校正功能C.制约功能D.救济功能8. 以监督过程为标准,可将监督划分为(ABD )。
A.事前监督B.事中监督C.事外监督D.事后监督9. 以下属于我国监督主体的有(ABCD )。
A. 人民代表大会B. 人民法院C. 监察委员会D. 公民个人10. 监督的基本原则有(ABCD )。
A.依法监督原则B.公开监督原则C.公正监督原则D.全面监督原则11. 清末政党监督思想的内容主要体现在(ABC )。
A. 政党易于监督政府B. 政党能够监督政府C. 政党善于监督政府D. 政党不能监督政府12.孙中山的监督思想主要体现在(ABD )。
A.监察权独立 B. 党政分察 C. 人大监督 D. 弹惩合一13.中国古代有代表性的监督思想包括(ABCD )。
A.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B. 严格监督官吏C. 监督权权重而独立D. 监督专才14. 以下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ABCD )。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谈话及谈话笔录
浅谈纪检监察办案谈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很荣幸,今天有这个机会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学习、探讨我们**系统纪检监察办案工作谈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座的有很多是我们**系统纪检监察战线的老同志,是办案的专家,今天让我来讲这个问题,我自己感觉有点班门弄斧。
既然领导要求我来讲讲,课程表上也作了安排,我也只好硬着头皮来讲了,不叫讲课,只能算是和大家一起学习、共同探讨、切磋,最多也就是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说的不对的地方请在坐的同志批评指正。
同时也衷心希望大家对这个问题结合自己的实践再做更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一、充分认识谈话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重要作用案件检查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它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党同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突破口,也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谈话是案件检查的重要工作形式和基本方法之一。
我们纪检监察办案目前还主要靠一张嘴、一张纸、一枝笔,谈话是主要的调查手段。
从一定意义上讲,案件检查离不开谈话。
因此来说,提高谈话水平,正确地处理关于谈话中出现的问题,对做好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案件检查任务,提高案件检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谈话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时效和质量。
在我们日常办案过程中,一次有准备的、高效的谈话,可以使很多问题在谈话中得到解决,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这就需要谈话人与被谈话人在谈话时做到:谈话中要用词准确、运用政策法规严谨、方法策略得当、态度严肃端正,从而达到让谈话对象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的目的。
(三)做好谈话工作也是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
谈话技能和技巧的高低,运用的是否得当,是衡量案件检查人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们在谈话中的用词、语气、态度要符合我们的身份,要体现出对对方的尊重,还要服务于我们的工作目标。
大家都听说过中纪委的刘丽英同志办案的故事。
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
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在行测考试常识判定中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就是公民的基本权益与义务。
其具体内容包括同等权、政治权益与自由、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等等,要想拿到相干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控其内容以及与其他权益的区分,下面作者给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
公务员行测考试监察法内容(一)监察机关性质及设置《监察法》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监察法》中还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二)监察范畴《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托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实行公职的人员。
(三)调查措施亮点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实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询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发挥开调查。
这其中,每一项调查措施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对证据的合法性作了明确要求,增进了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监事会制度改革的盲区与方向
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公司法专有的监督机构,在英美法系并不存在。
监事会虽在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因实践中的公司治理存在有名无实的形式主义乱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内部控制人的滥权谋私屡禁不绝,公众与学术界经常把公司治理不健全的问题归咎于监事会监督无方、乏力。
于是,监事会经常沦为公司治理改革话题中的“背锅侠”。
完善监事会制度本是公司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12月一读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简称“一审稿”)、2022年12月二读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简称“二审稿”)试图改造监事会制度。
但主要变化仅聚焦于缩小监事会的适用范围,而未触及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及其运行机制改革。
接踵而来的一系列问题是:立法者应否回避监事会制度本身的改革?审计委员会模式能否取代监事会模式?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效能是否必然优于监事会?立法者若认定我国公司实践中的监事会失灵,审计委员会是否就不会失灵?对企业界与利益相关者关注的上述疑点、热点、争点、难点问题不能回避,必须作出理性回应,以避免改革盲区、有效确立方向。
制度改革的脉络及问题1993年公司法设计的监事会制度的角色定位。
在借鉴德国、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基础上,1993年公司法将监事会视为现代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必备的常设性监督机关,具体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进行监督。
中国证监会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规定了监事与监事会。
监事会制度旨在强化监事会对董事会与管理者的监督,实现第三只眼对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制衡,提升公司经营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由于股018019东们难以济济一堂地面对面监督、批评董事会与经理层的业务决策及执行行为,选任监事组成监事会对公司业务、财务开展监督就成为股东们青睐的低成本、高效率监督机制。
2005年公司法对监事会职责手段与职工代表法定比例的强化。
1993年公司法对监事会的监督权限和手段规定得比较薄弱。
监察法修改意见和建议
监察法修改意见和建议1.引言1.1 概述引言部分概述了本篇长文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安排,并阐明了本文的目的和意义。
本文旨在对监察法修改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监察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之一,对于监察工作的开展和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建设法治国家、推动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法律保障。
然而,时代在不断进步,社会在不断发展,监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监察法亟需进行修改和完善。
因此,本篇长文将围绕监察法的修改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将详细介绍修改监察法的背景和必要性,探讨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其次,我们将重点关注监察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对具体的修改要点进行分析和评价。
最后,我们将总结讨论结果,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监察法的修改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监察法修改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把握监察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
正因如此,本文对于监察法修改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接下来,我们将逐一阐述本文的结构和内容,深入探讨相关议题。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信息:文章结构用于说明整篇文章的组织和布局。
它提供了一个框架,帮助读者了解整个文章的内容和流程。
本篇文章的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用于引出本文的主题和背景,概述了监察法修改的背景和目的。
接下来的章节将对监察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包括了两个要点。
第一个要点可以涉及监察法修改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例如监察体制的不完善、监察权力的过度集中等。
同时,可以提出一些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如完善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加强监察权力的监督机制等。
第二个要点可以深入分析监察法修改的影响和意义,例如修改后对反腐败工作和权力监督的提升等,同时可以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如加强对监察机关的人员培训、完善监察法的配套制度等。
电镀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
附件一:电镀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部2012年8月前言本指南介绍了电镀行业主要生产工艺、产污节点和治污工艺,分析了现场环境监察的要点,给出了定性检查和定量测算方法,供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执法参考使用,不具强制性。
各环境监察机构在定期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指南部分或全部监察要点,自行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清单》,实施现场执法检查。
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为各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而成,代表行业一般技术水平,个别地区由于地域、经济、技术等因素,可能会与本指南所列参考数据略有出入。
“现场监察程序”、“现场监察方法”、“环境应急管理”、“综合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察报告”参见已颁布的味精、焦化、铅蓄电池等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本指南中不再赘述。
指南中“3.监察工作依据”所列政策、标准更新后,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电镀行业实施的现场环境监察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1.适用范围 (1)2.术语和定义 (1)2.1 电镀 (1)2.2 镀前处理和镀后处理 (2)2.3 退镀 (3)3.监察工作依据 (3)3.1 政策 (3)3.2 标准 (4)3.3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5)4.建设项目现场监察要点 (6)4.1 产业政策 (6)4.2 选址 (6)4.3 环评制度执行 (6)4.4 “三同时”制度执行 (7)4.5 试生产管理 (8)5.电镀企业监察要点 (8)5.1 产业政策 (8)5.2 生产现场 (9)5.3污染防治设施 (18)附件1:电镀企业现场环境监察单 (30)附件2:排放标准 (36)附件3:电镀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简介 (39)一、镀前处理 (39)二、电镀 (42)(一)镀锌 (43)(二)镀铜 (45)(三)镀镍 (47)(四)镀铬 (49)三、镀后处理 (51)四、退镀 (51)五、污染防治措施 (52)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电镀企业、含有电镀车间的企业、电镀工业园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项政策及标准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新旧环保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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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环境承载能力预警
1989年环保法 2014年新环保法
(无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
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 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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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环境监测
1989年环保法 2014年新环保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 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臵,建立监 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 (点)的设臵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 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 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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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国策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014年新环保法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 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本国策。 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 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 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 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 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 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 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环境保护法》 (修订)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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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修订的背景 二、修订的内容 三、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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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修订的特点:现实的针对性、未来的前瞻性、权利义 务的均衡性。 在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 (周生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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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于1979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1.本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草案一二审稿对照表)
2.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
此前政务处分根据监察对象身份不同分别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3.明确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政务处分(程序、复审复核适用本法),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称处分(程序、复核申诉适用有关规定),“一过不两罚”。
4.实现对国企管理人员、村居干部、聘用人员等政务处分有法可依。
《监察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监察全覆盖,但是本法出台前对上述人员缺乏处分的实体法依据,无法给与政务处分。
5.明确从旧兼从轻的朔及力原则。
对于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的
行为,原则上不适用本法。
比如对于非党村干部在2020年7月1日前的违法行为(延续的除外),不能适用本法给予政务处分,而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6.实现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等。
与党纪处分相匹配,与刑法、行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相衔接。
当然,本法还有很多具体问题有待进一步解读和细化。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处分制度的全国性法律中国。
在《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行政处罚概念的基础上,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完善和完善行政处罚制度。
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以及重要保证。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推进从严治党、从严治官政府制裁是对违反法律的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制定政府制裁法,有利于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党。
记者注意到,在监察法提出政务处分概念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
比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其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微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规范政务处分活动,提高监察工作法治水平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解决具体问题,精准立法的结果。
监察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监察法施行后,为解决工作急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为起草政务处分法探索经验。
《监察法》重点条文的解读来了
《监察法》重点条文的解读来了!本文由指引全国监察委业务的专业号:“反腐先锋”提供(可长按上图二维码识别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基本情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总共69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废止。
一、原先的反腐体系的问题及改革思路原先反腐体系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纪委、监察局的合署办公是针对党员违纪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
而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以上这个反腐体系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反腐工作。
(一)传统的监察范围过窄。
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党员),而依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有些非体制编制的非党公职人员无法覆盖)。
(二)反腐力量分散。
改革前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腐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
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三)传统的监察体制纪法衔接不畅。
改革后,监察能够管住纪与法,解决过去一些地方职务违法无人过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纪蹲监狱”等问题。
改革思路:建立两大反腐治理体系,行使依规治党(纪委专责)和依法治国(国家监察委专责)、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责,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权力监督格局,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新旧环保法对比
2013年6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二审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采用修订方式全面修改
“修订草案”三审
2013年10月,法律委员会提请三审 三审稿与二审稿相比:全面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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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四审通过
2014年4月21日下午, 法律委员会提请四审
4月22日上午,张德江 委员长参加分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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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修改)
第四十四条(新增) 第四十五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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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内容
条目 第四十二条(新增) 第五十五条(新增) 第四十三条(修改) 第四十七条(新增) 第四十二条(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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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5) 公布排污信息 (6) 缴纳排污费 (7)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民诉法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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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部门
序号 内容 条目
(1) 教育部门
(2) 财政、税收、价格管理部门 (3) 法院
第九条(新增)
第二十一条(新增) 第二十二条(新增) 第五十八条(新增)
(4) 任免机构、监察机构等
第六十七条(新增)
6 )其他组织
内容 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 新闻媒体 条目 第九条(新增)
改变传统方式 体现现代环境治理理念 公民的权利、义务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日 相关部门 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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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权利
序号 内容 条目 第五十三条 (新增)
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 (1) 护的权利 (2) 保障公民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 (3) 保障公民参与权:编制环评报告征 求公众意见,报告书全文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26•【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监察官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草案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到江苏进行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部门沟通协商。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4月2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将监察官法草案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草案第三条对监察官的范围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目前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派出机构改革正在进行过程中,国有企业中派驻派出人员的构成存在不同情况,草案中的一些规定不一定都能适用于这些人员,建议对监察官的范围进一步予以完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国家监察委员会研究,建议将本条修改为:“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这一条款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以政务处分方式履行处置职责的直接体现。
在统一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律制度出台以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采用列举的方法对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予以明确,尽管其在很大程度上填补和弥合了过渡期的办案需要,但这类条块式的区分也在无形之中给监委带来了较之履行其他职能时更强的行政色彩,同时,受违法公职人员所在系统、单位以及不同依据制定时间等客观因素影响,政务处分的充分行使可能会面临裁量有别、于法无据等现实问题。
因此,制定统一规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既是对《监察法》现实关切的有力回应,也是为下一步国家监委制定监察法规铺路引航。
下面,笔者将从三方面谈一些自己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认识和心得。
《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是整合反腐败力量、实现监察全覆盖的统一,也即路径和目标的统一。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外在表现就是,在实现监督、调查职能外部化的同时,不断强化处置权力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这也是适应权力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否则监察机关就可能陷入监而不督、查而不处的制度陷阱。
在这一过程中,就涉及到权责统一原则的延伸和实体化,也即监察机关的处置职能。
从这一角度出发,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就是要让权责统一原则上升到国家机关的治理原则,进而把权责统一原则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价值平衡: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的理顺在草案二审稿中,第八条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这与《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立法表达上高度一致,无疑,厘清和理顺二者的关系,对于理解政务处分和行政处分双轨并行格局下前者的法律地位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第三单元《人民当家作主》单元测试试题
八年级下学期道德与法治第三单元测试卷分值100分时间:60分钟一、单项选择(共24分,每题2分)1.漫画反映的观点有( )①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②公有制经济是引导、推动经济发展的基本力量③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④我国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同等重要A.①②④B.②③C.①②③D.①③④2.中国企业500强按所有制主要指标分类统计如下以上数据表明( )①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②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③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④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①②③④3.美国《财富》杂志公布了2020年全球财富500强榜单。
我国民营企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500强,如华为、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
这表明我国( )A.非公有制经济控制着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B.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C.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D.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4.2018年3月11日下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总纲第一条。
材料表明( )①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②人民代表大会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③人大代表行使立法权④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A.①②B.①④C.①③D.②④5.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制定国家监察法。
全国人大自2017年11月7日至12月6日进行监察法草案的征询意见,短短一个月,参与人数和意见条数激增,参与人数高达3 771人,意见条数高达13 268条。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监”衔接机制构建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检—监”衔接机制构建作者:薛莉萍许欣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2期摘要监察体制改革对中国特色监察体制作出了顶层设计,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应在互相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通过建立线索移送、协商通报、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的协调工作机制和案件移送、强制措施、提前介入、证据适用的业务衔接机制,共同推进反腐工作有效进行。
关键词监察体制“检-监”衔接机制构建作者简介:薛莉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副主任,研究方向:刑法;许欣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六部书记员,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1.137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试点地区各级监察委员会和检察机关取得了一系列惩治腐败的成果和进展,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经验可供借鉴,两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该怎样协调、配合与衔接成为当前实践中最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当下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遵循司法办案规律,勇于探索构建分工协调、互相配合与制约的协调衔接工作机制。
一、协调工作机制(一)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委员会案件管理部门。
(二)建立协商通报机制首先是重大事项通报的制度。
例如对于需要改变案件管辖权的案件,负责审查起诉的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或者报送原管辖检察院,由原管辖检察院及时将上述情况通报同级监察委员会。
其次是听取意见制度。
例如检察机关公开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案件信息,案管部门应当与监察委员会案管室进行沟通协商并听取监察委员会意见。
(三)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和监察委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互相交换和工作有关的信息、数据等,对特别重要的案件、工作安排部署、特别重大的事项、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判。
新制定法规·二审稿
(新制定法规·二审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文件(10)关于《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关于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等单位,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草案作了修改,就学校体育设施开放问题专门进行了立法论证,并就修改后的文本征求了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监察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有关人民团体,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同时在广东人大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提出了《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经3月1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是为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建议增加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三项具体职责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五条);考虑到要求各级政府定期举办综合性运动会可操作性不强,建议修改为举办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比赛活动(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二是为促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建议增加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向基层延伸、明确村(社区)体育设施建设配置要求等内容。
(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十三条)三是为更好保障学生体育健身的权利,建议增加禁止占用体育课程时间、开展适合病残学生和幼儿的体育活动、向社会公布学生体质总体状况等内容。
(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四是针对占用机动车道健身、广场舞噪音扰民等问题,建议增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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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定稿与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全文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定稿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去掉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条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加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委员会。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第十一条监察机关依照法律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议。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