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法典草案与旧法对比表-总则编部分
侵权责任编新旧法对照表(草案-审议稿-民法典)
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
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承担连带责任。
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实施侵
能力人实施侵
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
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
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
其规定。
其规定。
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
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
费等合理费用
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
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
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
但是侵权人已支付该费
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
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
用的除外。
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
最详细的2020年《民法典》条文解读-民法典法条解读
民法典法条解读
2021/7/2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
得得
得得
法典解读
2021/7/2
目录
CONTENTS
民法典介绍
单击添加文字说明
民法典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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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内容解读
单击添加文字说明
民法典七大关键点
单击添加文字说明
2021/7/2
目录
THE BUSENESS PLAN CONTENTS 01 民法典介绍
民法典内容
一、总则
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
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
第
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第
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
一
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
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
编
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
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第一
编共10章、204条。
2021/7/2
民法典内容
二、物权编
物 权 编
2021/7/2
民法典介绍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 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 和
嘚嘚
嘚嘚
嘚嘚
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
法 典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 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和保障书。
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 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 大常委会审议。为体现 嘚嘚
对合同的保护,二审稿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 阶段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 年12 月2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 月29 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 件新的司法解释,将在2021 年1 月 1 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的司法解释(一)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同时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以下为新旧司法解释详细对比以及重点解读(附解释涉及到的相关民法典条文)。
物权编的司法解释(一)《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修改对应的民法典条文及解读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未做修改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未做修改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总则编新旧法对照表(单行法-民法典)
总则编新旧法对照表《民法总则》旧法《民法典》总则编备注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合同法编与合同法的修订对照表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⅛4⅜强忌冬用书画戏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影衣。一当.事■人约定采.用书1⅞∙班式的r庭
【总则纳第一百三十五条对删除部分有相应规定】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乩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戏内容的彩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叶调取查用的数据也文,视为书面毋式。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
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
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定县■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6勺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状式订立合同,在答字或者盖聿之前,当事人一方已挣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荻者当事人为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就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离婚,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经过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
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
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
12月23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12月23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合同编(分则)新旧法对照表(旧法-民法典)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
1.删除了“除依
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
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
承担。
当事人不能就风险
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
转移另作约定;
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
3.“根据合同约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
定”改为“按照约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
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
定”;
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
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
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
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
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
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
将“但”改为“但
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
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
是”。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
为“期限”;
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
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2.将“标的物收
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
到”改为“收到标
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
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
2023民法典 新旧对比
2023民法典 新旧对比
2023年没有新版民法典颁布,现行的民法典为2020年颁布的版本。
以下是2020年民法典相较于之前版本的主要变化:
- 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
- 完善了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并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 规定胎儿有权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时间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紧急情况下被监护人无人照料的,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2020年民法典草案与旧法对比表-人格权编部分
第1008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 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第1009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8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民法通则》第99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1012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 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994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 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 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表见代理制度的规范化探析——以《民法典(草案)》第172条为中心
42
正与更新。在坚守一元论立场的前提下,经由将被 代理人可归责纳入表见外观考量范畴中,以调和善 意相对人与被代理人的利益冲突,避免利益失衡之 状况。然其缺陷在于实务操作性不高,增添表见代 理的复杂性,也不利于代理制度体系之协调统一。 “双重要件说”充分考虑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有利 于体系之明晰,便于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分。不过 仍需进一步论证,即何以需归责,并细化具体内容, 即如何归责之问题,否则难免突兀激进。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权利质权”章节的立法评述
2020年第1期法治研究民法典(草案)物权编“权利质权”章节的立法评述*石冠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2019年12月审议稿,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延续了现行《物权法》的立法模式,在担保物权制度质权部分,仍然根据“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两者加以分别规定,除了立法用语的变化之外,上述草案在条文数量、条文顺序以及所规定内容上都与《物权法》保持了一致,是学者所言“小修小补”模式的具体体现。
①所谓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权。
②也就是说,所出质的权利必须是有价值且能依法转让的权利,并且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以及权利质权的性质,动产物权以及不动产物权均不属于权利质权的客体。
③一般认为,权利质权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有利于提高民事主体的融资能力,活跃金融,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在质权部分做此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各国立法基本也予以承认。
④对于《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关于该部分的规定,不论是立法技术还是制度本身,笔者都认为还存在一些进步的空间,本文拟对此加以宏观评述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一、权利质权章节的立法技术评判(一)立法技术进步之处就草案关于权利质权章节在立法技术上的进步而言,至少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草案在体系化努力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比如现行草案在表达上相对于《物权法》的规定更为简练,避免了重复。
以质权设立要件的改变为例,现行《物权法》第224条、第226条、第227条、第228条对各类权利设定质权时均规定“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这一要件,同时在第229条肯定权利质权还适用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而该法第221条明确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由此可知,《物权法》上述权利质权设立要件中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规定确实属于重复性规定,理应删除。
对此,《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分别在第441肖俊在《我国居住权定义的结构分析》一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第366条的居住权定义,与大陆法系传统模式不同,包含了合同约定、房屋使用与个体需求三个层次的内容,需要对各层次内容进行解释,以协调物权法定与合同自由,居住权的使用权能与用益权能,以及住宅客观范围与个人生活需求之间的关系。
2020法考:《民法典》合同编15大变化汇总
法律知识:民法典模拟试题、答案及答题要点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的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模拟试题】近日,民法典诞生。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对此,你怎么看?【答题要点】1.阐明对“民法典”的态度。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具有基础性的民事法律规范。
它的诞生符合新时代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具有里程碑意义。
2.分析“民法典”的意义;(1)民法典具有全面性。
其内容涵盖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每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每个组织的业务活动都离不开它的规范和保护。
(2)民法典具有时代性。
民法典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
民法典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等重要权利,还首次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并且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3)民法典具有平等性。
从出生到死亡,如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宣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规定成年监护制度,增设专章规定居住权,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等。
(4)民法典具有温情性。
民法典为家庭筑起了一道保护的港湾,将“离婚冷静期”纳入登记离婚程序,减少轻率冲动离婚;3.阐述如何具体践行;(1)加强普法宣传。
一方面要让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依法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扎实推动法律实施,把良法真正变成善治;另一方面要通过集中宣传和普及宣传等多种形式让老百姓看得懂、记得住、用得上;(2) 跟进做好民法典的法律解释等工作,尤其是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细化解释相关规定,使法律实务界准确适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迈入民法典时代。
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的“居住权”
浅析《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的“居住权”2020年5⽉2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下称“民法典草案”)在全国两会上公开亮相,这标志着我国民事实体法律系统法典化的开端。
作为中华⼈民共和国成⽴以来的⾸部民法典,《民法典草案》是我国⽴法史的⾥程碑。
《民法典草案》的⽣效,将在推进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起到⾄关重要的作⽤,⽽其对于法律⼈的意义也⽏庸赘⾔,因此笔者在此谨致祝贺之意。
从规范内容来看,《民法典草案》并不完全如2017年3⽉8⽇《关于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所说,⽽是在系统整合现有民事实体法律的基础上对部分原则或条⽂予以创新,鲜明地体现了法典的时代性。
其中,《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便是⼀例。
在下⽂中,笔者将主要依照⽴法原意及民法原理,结合时代背景,对“居住权”这⼀全新法律概念予以剖析。
虽不敢⾔尽善尽美,但已尽⼰所能畅所欲⾔,俾收抛砖引⽟、投砾引珠之效。
⼀、“居住权”的渊源根据学界定义,“所谓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的,对他⼈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的权利。
”在《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效之前,“居住权”作为⽤益物权的下位概念,尚⽆法律予以明⽂规定,亦⽆任何规范性⽂件对其性质予以界定。
惟最⾼⼈民法院《关于适⽤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27条第3款之规定可以⽐较勉强地视为所谓“居住权”的渊源。
2002年,“居住权”开始进⼊法律草案。
“2002年的民法草案,这个草案第⼗⼋章规定了居住权”。
此后,在制定《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的过程中,“……物权法草案的第⼆次审议稿、第三次审议稿、第四次审议稿中,都规定了居住权。
”但由于当时⽴法学者关于该权利的争议较⼤,“居住权”作为⼀项⽤益物权,同样未被写⼊《物权法》。
2018年8⽉27⽇,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并于2019年12⽉28⽇由第⼗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请第⼗三届全国⼈⼤三次会议审议,“居住权”条款亦在此后的草案版本中予以保留。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读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读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民法典的施行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民法典的新旧对比进行解读。
一、编纂方式和体例对比:旧的民法典由多个单行法典组成,如《婚姻法》、《继承法》等。
而新的民法典采用了编纂方式,将原来的分散的法律规定统一编入一部法典中。
这种编纂方式更加系统化和整合化,方便了法律的适用和理解。
二、权利主体和权利保护对比:旧的民法典在权利主体和权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新的民法典在这方面进行了完善和强化。
例如,新的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权利的保护,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等。
同时,新的民法典还规定了法人权利的保护,包括公司、合伙企业等法人的权利。
三、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对比:旧的民法典中的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存在一些问题,如合同法的不完善和侵权责任法的滞后。
新的民法典对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明确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规定。
同时,新的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和责任承担等规定。
四、家庭法对比:旧的民法典中的家庭法存在一些问题,如对离婚和抚养权的规定不够完善。
新的民法典对家庭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明确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离婚的程序、条件等规定。
同时,新的民法典对抚养权、探望权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五、继承法对比:旧的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存在一些问题,如继承的程序繁琐、继承权的保护不足等。
新的民法典对继承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简化了继承的程序,明确了继承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新的民法典相对于旧的民法典,在编纂方式和体例、权利主体和权利保护、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家庭法、继承法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更加系统化、完善和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8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重磅:《民法典(草案)》全文发布,内容共1260条(附全文)政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05-22 02:41民法,社会生活的记载与表达。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每一条都与你我息息相关!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
我国的民法制度也将迎来民法典时代。
一部民法典,提升一个国家的治理水平。
中国民法典——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时光回溯到2014年10月,编纂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这一重大立法任务。
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民法典的编纂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意义重大。
具有纲领性作用的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统领各分编,因此广受关注。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
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8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此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中国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现场,一本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摆放在与会人员面前。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
2020法考重要知识点《民法典》94个要点总结《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以下为民法典的94个要点。
一、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习解读ppt
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民法典亮点解析
保护个人信息
民法典
民 法 典 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规 定 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 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
民法典亮点解析
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民 法 典 规 定 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
义为家庭日常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 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 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 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 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020年出台的《民法典》与《民法总则》法律条文对照解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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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 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
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 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 108 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 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 108 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 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 111 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
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 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
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 41 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
第 41 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
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 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
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 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
信息。
人信息。
第 112 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
第 112 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
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 158 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
第 158 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
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 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
总则编部分
旧法《民法总则》
新法(《民法典》草案总则编)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 36 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
第 36 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
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 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
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 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
第 52 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
第 52 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
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 53 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
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 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事责任。
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
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 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
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 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
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 160 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
第 160 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
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
为的。
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
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 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
计算。
起计算。
第 45 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第 45 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
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 53 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
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 法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
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 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
第 111 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
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 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
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 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
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 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
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 205 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 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 206 条 本法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 83 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 83 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
旧法《民法总则》
新法(《民法典》草案总则编)
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 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