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型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浅析小型水库的建设管理的要点
浅析小型水库的建设管理的要点发布时间:2021-07-20T08:44:14.119Z 来源:《防护工程》2021年8期作者:尹荣国[导读] 目前,我国的经济在迅猛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水利工程可以起到防洪的作用,修建水利工程能够让我国的农业生产得到安全保障,然而已经开始运行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也非常重要,延续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使其为当地的农业生产贡献更大的力量,有赖于基层管理部门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案。
关于小型水库的建设管理工作,技术人员要依照实际的情况掌握其运行特点,小型水库的分布较广且数量较多,运行中的功能也并不复杂,所以管理工作需要具备侧重点,集功能管理与安全管理为一体,开展标准化的运行监管,从实际的问题出发,有助于提升小型水库的建设管理水平。
尹荣国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水利局水资源调度管理中心云南玉溪 652899摘要:目前,我国的经济在迅猛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水利工程可以起到防洪的作用,修建水利工程能够让我国的农业生产得到安全保障,然而已经开始运行的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也非常重要,延续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使其为当地的农业生产贡献更大的力量,有赖于基层管理部门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案。
关于小型水库的建设管理工作,技术人员要依照实际的情况掌握其运行特点,小型水库的分布较广且数量较多,运行中的功能也并不复杂,所以管理工作需要具备侧重点,集功能管理与安全管理为一体,开展标准化的运行监管,从实际的问题出发,有助于提升小型水库的建设管理水平。
关键词: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工作要点引言小型水库是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强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然而,目前在日常运行管理中由于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监测设施不完备、大坝病害隐患的存在、信息化水平低等问题,导致小型水库运行管理不规范、水库功能萎缩、效益衰减、安全隐患突出。
鉴于此,针对目前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状况提出如下解决办法,在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中应做好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加强水库大坝运行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小型水库物业化管理、科学发展水库生态养鱼,以促进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水平提升,保障小型水库运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及小型水库脱贫功效。
云南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云南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送审稿)主编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云南农业大学批准部门:云南省水利厅施行日期:2012年××月××日云南省水利厅发布前言本导则对大坝现场安全检查、水库防洪标准、大坝渗流安全、结构安全和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安全,以及工程质量和运行管理等复核或评价的要求和方法作了规定。
本标准批准部门:云南省水利厅本标准主持部门:云南省水利厅工程管理局本标准解释单位:云南省水利厅工程管理局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云南农业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爱民向衍宋天文刘成栋何勇军傅蜀燕黄海燕范光亚李宏恩目次1 总则 (1)2 基本资料 (4)3 现场安全检查 (5)4 大坝运行管理评价 (6)5 防洪标准复核 (7)6 大坝工程质量复核 (8)7 渗流安全评价 (10)8 结构安全评价 (12)9 大坝安全综合评价 (14)附录A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供参考) (15)附录B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供参考) (23)附录C 有关的规程规范 (24)附录D 小型水库地勘技术要求 (26)附录E 大坝安全检查内容表格 (31)附录F 洪水标准 (33)1 总则1.1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范小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技术内容、方法及标准,参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和《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第18号令)以及现行有关规程规范,结合云南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库容10万m3以上、1000万m3以下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输水等建筑物、金属结构与电气设备,及其附属管理设施等。
云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云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文件的通知各州(市)水利(水务)局:现将《水利部办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的通知》(办建管函〔2013〕10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通知要求,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初期蓄水安全责任主体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初期蓄水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根据《水法》、《防洪法》、《防汛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以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安全责任制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并按照隶属关系,落实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初期蓄水条件,细化初期蓄水方案,强化业务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确保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安全和正常运行。
二、强化措施、增加投入,加强水库安全监测及设施建设根据水利部通知要求,所有水库必须设置必要的大坝安全监测和观测设施,落实大坝监测和观测人员。
目前,我省大部分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和观测设施老化瘫痪,监测和观测功能不能正常发挥,无法有效开展大坝安全资料和水库水文资料整编。
各地务必引起重视,在省级安排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强化措施、加大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及观测设施投入力度,完善观测设施,规范资料整编,加密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监测及巡查观测频次,重点是观测穿坝建筑物、软硬结合部、溢洪道、前后坝坡、启闭设备等关键部位,并做好观测记录和资料分析及整理归档等工作,于每年6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资料整编报告,报送厅工管局。
库房安全管理规定
库房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库房的安全管理,确保库房内的物品和人员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库房指专门用于存放物品的建筑、场所或设施。
库房的安全管理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预防、制止和防范库房内的各种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保证库房内物品安全、人员安全和环境安全。
第三条库房安全管理的原则是综合预防、综合治理、依法保护、科学管理。
第四条库房安全管理应坚持人的主体地位,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风险防控的原则。
第二章主管部门及职责第五条库房的安全管理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
主管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库房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二)组织库房安全培训和教育;(三)监督检查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四)进行库房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五)定期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六)负责库房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六条库房所在单位的经理负责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落实主管部门的库房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二)组织库房安全培训和教育;(三)建立库房的安全档案,记录库房的安全管理情况;(四)组织库房的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五)定期组织库房的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六)协助主管部门对库房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
第三章库房内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库房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标注库房的名称、禁止入内、注意安全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库房内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并定期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库房内应设置防火间距,防止火灾蔓延。
库房应定期清理易燃易爆物品,保持库房内的卫生与整洁。
第十条库房应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包括视频监控、报警系统、门禁设备等,并定期进行维护检修以保证其有效性。
第十一条库房内应建立物品管理制度,对存放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防止物品丢失、损坏。
第十二条库房内应合理设置货物存放区域,并进行分类存放,保持库房内的货物整齐有序。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1条(编制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促进水库效益发挥,明确小型水库保坝安全的基本要求,依据《水法》、《防洪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小型水库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运行中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包括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的小(1)型水库和小(2)型水库。
第3条(安全责任制)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政领导负责制,小型水库所有者(以下简称水库业主)承担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小型水库业主是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型水库业主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其他经济形式的小型水库业主为水库归属的法人。
第4条(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5条(预防与保护原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涉及小型水库的活动时都有依法维护大坝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6条(相关责任主体与责任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是水库业主,应按照安全责任制要求落实小型水库安全各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人民政府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业主及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并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第7条(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县(市)、乡(镇)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行政领导责任,落实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水库应急管理等。
第8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监督水库业主履行职责;受理水库注册登记,对小型水库重要性和风险进行分类,审定小型水库调度规程、应急预案及降等报废方案;开展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检查,收集小型水库大坝安全信息,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等。
【免费下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水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
水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水库库区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
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30•【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代理省长 (手签章)2014年11月30日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和保障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单位及有用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统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社会化、网格化、专业化管理和消防技术服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评估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状况和发布有关信息,督导单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协调解决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和行业协会开展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委员会,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消防协会应当指导和协助餐饮、酒店、网吧、娱乐等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性规范,对本行业单位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宣传,培训有关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引导、支持和帮助会员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下列范围中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也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二)广播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三)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四)档案馆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五)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七)重要的科研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可以通过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网上平台进行申报,由当地州(市)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制定并公布.第六条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目录列管.州(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制作列管目录;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范围,对辖区内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作列管目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将列管目录报所属公安机关,由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列管目录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姓名和职务、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和职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建筑消防安全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分别负责对列管目录内的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一)建筑物或者场所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情况,公众聚集场所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情况;(三)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四)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的情况;(五)按照本单位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情况;(六)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定期组织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的情况;(八)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情况;(九)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十)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及管理要求的情况.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主要检查有关工作记录,第八项至第十项按照一定比例抽查.专项消防安全检查活动中,按照活动要求抽查单位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设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网上平台,对单位提供下列服务:(一)公示消防政策法规及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二)公示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单位消防安全情况;(四)公布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情况;(五)公布本行政区域具备资质、资格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具备职业消防资格人员等信息;(六)提示、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七)发布消防安全常识、消防安全提示和火灾案例警示;(八)提供消防业务咨询、消防事项办理、消防教育培训等服务信息;(九)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有关信息;(十)发布各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各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应急预案、火灾应急演练等示范文本.担负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网上平台分别录入、更新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情况.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按网格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并组织开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组织群众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二)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村)民遵守,督促网格内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三)对未列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列管目录的单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四)在居民住宅区、古城镇、连片村寨内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五)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和居(村)民开展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内容的消防演练,发生火灾后迅速组织扑救,维护火场秩序,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六)对独居老人、残疾人、儿童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监护.居(村)委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网格消防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第十条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二)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三)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护和保养;(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组织演练;(五)利用办公或者住宅区域内的道路设置停车位的,不占用消防车通道,不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六)不在经营场所内违规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七)对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工种和危险部位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保证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八)对消防设施器材设置规范、醒目的识别和提示标识,用文字或者图例标明设施类别、提示操作使用方法,在办公或者住宅区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等提示、警示标志;(九)定期检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及时更新老化电气线路,不违章用电、用气;(十)组织员工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并组织初起火灾扑救.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二)对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火灾危险性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火灾预警和处置措施;(三)对外营业的,应当将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开.第十二条古城镇、连片村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禁烟、禁火消防安全标志,禁止或者限制吸烟、使用明火;(二)因宗教、民俗活动确需点灯、烧纸、焚香等用火活动时,采取现场设置灭火器材、消防用水、专人现场看护等有效防火措施;(三)按照安全技术规程安装、使用电器、燃气设备;(四)不设置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采取有效隔离、控制火源等防控措施;(五)将集中储存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避开电气线路;(六)保障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七)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和消防用水量充足;(八)改造既有建筑时,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九)根据实际情况,对木结构房屋密集的区域进行消防维护和改造,开辟防火隔离带,修建防火墙、消防水池(水塘),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采取技术措施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十)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配备适应扑救低耐火等级密集建筑火灾的消防器材和装备.第十三条有用工的从事餐饮、旅馆、网吧、服装、玩具、家具、电子器件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不得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木材、化纤织物等易燃、可燃装修材料;(二)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三)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优先采用管道燃气,需要采用瓶装燃气时,将气瓶组限量集中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间内,并设置紧急切断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将备用气瓶和燃气灶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四)对厨房烟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对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在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采取防火隔热措施;(五)不得违规在生产经营场所留宿人员;(六)不在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存放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七)场所内疏散楼梯的材质、数量、宽度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内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八)设置室内消火栓或者消防卷盘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无室内消火栓的四层以上旅馆,在每层楼梯间的休息平台安装消防卷盘,其水源可由市政管网或者屋顶水箱供给,屋顶水箱应当保存必要的消防用水.第十四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当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第十五条电力、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定期对电力、燃气使用单位用电、用气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电力、燃气使用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的,电力、燃气供应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电、供气等必要的处理措施.第十六条单位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时,应当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使员工具备下列消防应急能力:(一)掌握消防基本常识和预防火灾、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二)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的位置;(三)检查本岗位设施、设备、场地的消防安全情况,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火灾隐患;(四)主动在工作场所劝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五)发生火灾时,迅速逃生自救和引导其他人员安全疏散,参加有组织的初起火灾扑救.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22日水规计〔2014〕28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新建水库或扩建水库。
第三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负总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项目具体前期工作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开展。
第七条各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做好建设移民征地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云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七)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报告、整改制度;
(八)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四)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对生产经营单位替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有权拒绝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的建议、批评、举报和控告采取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报复行为。
(八)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施工同时计划、布置和落实;
第二十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建立运行管理档案;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库。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水库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明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管理责任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养护、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责任人应熟悉水库工程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三章工程设施第七条小型水库应设置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等必要工程设施,并确保其完好、运行正常。
第八条应定期对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关键设施进行安全鉴定和评估,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第九条禁止在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工程设施上从事危害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条应制定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调度规程,合理调度水库蓄水,确保水库在设计水位内运行。
第十一条加强水库周边环境管理,禁止在水库集雨区内进行可能影响水库安全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十二条建立小型水库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时监测水库运行状况,提高管理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三条制定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应急物资、通讯联络等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应急抢险队伍,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第十五条在遇到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水安监〔2010〕200号)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水利部水安监[2010]200 号文件, 2010 年5 月3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 万立方米以上、1000 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行政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注册登记资料汇总工作,对管理(管护)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与安全培训。
第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负责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明确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制定并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筹措水库管理经费,对所属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申请划定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按照水库管理制度要求,实施水库调度运用,开展水库日常安全管理与工程维护,进行大坝安全巡视检查,报告大坝安全情况。
云南省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以下简称小㈡型)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联发《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㈡型项目是指在我省辖区内列入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项目。
重点小㈡型项目,是指列入中央重点小㈡型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项目;一般小㈡型项目,是指除重点小㈡型项目以外,列入规划的其余小㈡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小㈡型项目按照“中央和省级资金定额补助,州(市)政府负完全责任、县级具体实施,确保除险”的原则限期完成。
第四条小㈡型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水库工程建设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小㈡型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五条小㈡型项目实行责任制,逐级落实。
按照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各级项目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一、省水利厅:负责制定全省小㈡型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对全省小㈡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促和行业指导;制定项目工程管理的技术规范等。
二、州(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㈡型项目负完全责任。
组织财政、水利部门协同开展配套资金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建设管理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州(市)水利(务)局:为辖区内小㈡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辖区内小㈡型项目的审批、验收等组织工作,对项目招投标进行行政监督,并对项目建设管理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州(市)资金配套等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小㈡型项目负总责。
组织财政、水利部门协同开展配套资金落实、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等工作。
县级水利(务)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小㈡型项目的建设实施。
完成项目安全鉴定、初步设计编制等前期工作;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建设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协调落实配套资金等工作。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31【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8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四章保护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监管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防洪排涝、小型水力发电、农村饮水、引(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管道、堤防、泵站、小型水电站、闸坝、机电井、塘坝等。
大中型水力发电、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和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依照规定或者约定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5.15•【字号】云水工管[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汛期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云水工管〔2013〕15号)各州(市)水利(水务)局:我省属于干旱、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由于遭遇多年连旱,大部分水库长时间处于干涸状态,大坝及库岸土体松软,加之近来大春栽种及雨季来临,水库时常处于泄水--蓄水--泄水急转状态,工情复杂。
根据气象部门统计数据分析,入汛后我省局部地区单点大强度暴雨出现的概率较大,容易诱发泥石流、岸坡坍塌、管涌等地灾及病害,使水库大坝开裂导致溃坝等极端不利情况出现。
为切实加强水库汛期安全管理,确保水库正常运行,安全度汛,各地务必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水库巡查与观测、完善水库大坝监测设施,强化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演练,保证防汛物资足额储备等,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
一是在明确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的基础上,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各级责任人相关职责,细化责任内容。
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对汛前准备、队伍组织、物资储备、防洪调度、应急抢险、人员转移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都要明确相关责任目标。
二要加强培训。
对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加强培训,学习掌握水库安全度汛法律法规、工作程序以及突发险情应急处置、抢险措施等知识,提高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三要强化责任追究。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制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水库垮坝、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扎实做好水库安全度汛各项准备工作。
各地要坚持预防为主、以防为先的方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查漏补缺,保证水库安全度汛。
一要完善方案预案。
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审批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修订完善防汛抢险和人员转移等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落实预案相关措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云政发[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1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水利厅二00六年六月七日)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31号)要求,切实落实大坝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现就加强我省水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77号)的有关规定,全面建立和落实行政区域内和,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
大坝安全责任制要以地方政府行政负责制为核心,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人确定后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其中省级公布中型以上水库责任人,州(市)公布小(一)型以上水库责任人,县(市、区)公布小(二)型以上水库责任人。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将行政区域内和所管辖的中型以上水库的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库主管部门及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名单于2006年7月10日前报省水利厅。
从2007年起,每年4月10日前向省水利厅报送本年度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
如原责任人工作变动,新任领导即为责任人。
二、制定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要求,在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制定水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现发布《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减少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及其产品等技术手段,对危险、要害的场所和部位实行预防性控制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用于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的报警、监控、检测器材和设备,具体产品范围由省公安机关规定。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防范与人员防范紧密结合,健全防范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第五条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并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安全、适用、有效。
第六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安装、维修,由公安机关会同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一)枪支弹药仓库、柜;(二)存放国家机密级以上文件、档案、图纸的场所;(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有毒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部位;(四)金融机构、单位财会室和其他存放较大数量现金、有价证券、票证的场所、部位;(五)存放文物的仓库、博物馆、展览馆;(六)储存、经营重要物资以及金银珠宝等贵重、高档物品的场所、部位;(七)生产、存放贵重金属、贵重仪器的场所;(八)公安机关认定确有必要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云南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中的物业管理模式研究
云南小型水利工程项目中的物业管理模式研究摘要:目前云南的水利工程试点物业化管理模式尚属于改革初期,从发达省份改革试点的情况来看,在水利工程管理中逐步推广物业化管理模式对破除体制壁垒,加快改革步伐,提升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优势明显。
在小型水利工程中试点物业化管理模式,探析高效优质的管理模式。
通过调研不同地区的水库、灌区、电站等水利工程管理现状,分析试点物业化管理模式具备的优势,结合云南工程实际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小型水利工程;物业化管理;优势;举措水利工程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载体,直接关乎民生和社会经济发展,云南水资源丰富,时间、空间分布不均,经济基础薄弱,水利基础设施不完善,治水管水思想有待提高。
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五条中指出,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1 水利工程管理面临的现状云南地处西南边陲,与发达省份相比,管理效率落后于发达地区。
“重建轻管”“无人理事、无钱办事、无章管事”的“三无”现象仍然突出。
新时代水利投资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日趋复杂,管理的对象、范围和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然而,习惯按照事业单位的架构来看待水利工程的管理是比较普遍的思维,认为管理的好坏、效益的高低都是政府的事情,现有水利资源整合困难,管理活力不能充分释放,参与创新改革意识不强;权属不清导致管理混乱,资产性质界定模糊、多方利益不平衡,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健全,人、财、物短缺,水利管理效能明显受到制约。
2 物业管理模式的应用优势2.1 探索物业化管理新模式,解决农村水利管养难的现状水利工程实行物业化管理是一种新探索、新模式。
水利行业有句顺口溜,“要想水库管理好,就得经常往坝上跑”,问题是谁愿意经常往坝上跑呢?巡查出问题来是否又能解决?小型水利设施是解决用户供水、灌溉等问题的关键所在,与用户关系最密切,而在管理维护上碰到的困难多、问题多的也往往是这些比较偏远的小型水利设施。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问题与对策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问题与对策Safety Management Issue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Small Reservoirs杨立兵,毛光海(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昆明650000)YANG Li-bing,MAO Guang-hai(Yunnan Water Conservancy Hydropower Engineering Co.Ltd.,Kunming650000,China)【摘要】随着我国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小型水库在长时间的使用之后面临着结构失稳的问题,给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各级管理部门需要提高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加强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与控制,保证水库运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基于此,论文针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展开了相应的分析,提出了对应的安全管理优化对策,有利于保持小型水库功能和效益的实现。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water contributions,some small reservoirs are facing structural instability problem after long-term use,bringing huge safety hazards to the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small reservoirs,so management departments at all levels need to improve importance to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small reservoirs,strengthen the safety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small reservoirs,and ensure the reliability and safety of the reservoir operation.Based on this,this paper launches corresponding analysis for small reservoir safety management,and proposes corresponding safety management optimization countermeasures,which is conducive to maintaining small reservoir functionsand benefits.【关键词】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对策研究【Keywords】small reservoir;safetymanagement;countermeasureresearch【中图分类号】TB21;TV69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467(2021)12-0203-03【DOI】10.13616/ki.gcjsysj.2021.12.0581引言近年来,随着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投入力度的加大,我国的水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水利工程的总体数量显著提升,各种规模、类型的水利工程项目,在防洪、灌溉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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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乡规划及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新建小(1)型水库或者由小(2)型水库扩建为小(1)型水库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新建小(2)型水库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改建小型水库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小型水库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涉及建设用地的,还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要移民的,应当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引导农民向小城镇驻地或者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
第十三条小型水库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小型水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小型水库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租赁、承包后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原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承担,水库承租人应协助做好水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扩建、改建或者拆除、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损失补偿费用。
第三章工程设施第十七条小型水库工程建筑物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依据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加固,或采取限制运用的措施。
第十八条挡水建筑物顶高程应满足防洪安全及调度运用要求,大坝结构、渗流及抗震安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近坝库岸稳定。
第十九条泄洪建筑物要满足防洪安全运用要求。
对调蓄能力差的小型水库,应设置具有足够泄洪能力的溢洪道或其它泄洪设施,下游泄洪通道应保持畅通。
泄洪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控制设施应满足安全运用要求。
第二十条放水建筑物的结构及抗震安全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对下游有重要影响的小型水库,放水建筑物应满足紧急情况下降低水库水位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应有到达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必要交通条件,配备必要的工程和水文观测设施、管理用房和通信、电力设施。
防汛道路应到达坝肩或坝下,道路标准应满足防汛抢险要求。
通信设施应满足汛期报汛或紧急情况下报警的要求。
对重要小型水库应具备两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其它小型水库应具备一种以上的有效通信手段。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对重要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明确水库管理单位;其它小型水库应有专人管理,明确管护人员。
小型水库管理(管护)人员应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小型水库应建立调度运用、巡视检查、维修养护、防汛抢险、闸门操作、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根据水库情况编制调度运用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巡视检查,重点检查水库水位、渗流和主要建筑物工况等,做好工程安全检查记录、分析、报告和存档等工作。
重要小型水库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
第二十六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工程开展维修养护,对枢纽建筑物、启闭设备及备用电源等加强检查维护,对影响大坝安全的白蚁危害等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按规定组织所属小型水库进行大坝安全鉴定,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不超过10年应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首次进行安全鉴定的大坝,应通过对大坝的现场安全检查或检测、安全监测资料的分析论证、建筑物安全复核计算,全面评价水库大坝安全,做到重点突出,结论明确合理;对于已进行过安全鉴定的大坝,大坝运行条件(外荷载及自身结构性态)及有关技术规范无重大变化,且有关问题已作明确结论的,应以现场安全检查、安全监测资料的分析论证为主对大坝的安全性态进行评价,对有疑问的项目应进行专题论证。
对经鉴定存在病险的水库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决定限制水位运行或空库运行。
对符合降等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按规定实施降等或报废。
安全鉴定的成果作为大坝安全年度安全报告中的一部分,作为当年上报备案的材料,供大坝注册登记管理单位在注册登记表中修改,修改前的注册登记表应保留,作为大坝安全痕迹管理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应在大坝安全年度检查以及监测资料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大坝安全年度报告,并上报备案。
第三十条重要小型水库应建立工程基本情况、建设与改造、运行与维护、检查与观测、历次安全鉴定、管理制度、大坝安全年度报告等技术档案,对存在问题或缺失的资料应查清补齐。
其它小型水库应加强技术资料积累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承担城乡生活供水的小型水库,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并逐步实施退耕(果)还林,涵养水源。
对承担农田灌溉供水的小型水库,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
第三十二条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订相应的经营合同;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确定经营人。
经营合同应当包括经营项目、期限、费用或者收益分配、抗旱灌溉用水、水质保护、险情报告等内容,并可对安全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等事项做出约定。
经营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可适当予以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
依法收取的水费以及承包费、租赁费等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小型水库的运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不严格执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法规要求,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薄弱、安全无保障的水库大坝,应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大坝运行许可。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三十五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组织所属小型水库编制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应与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协调一致。
第三十六条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发现大坝险情时应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并加强观测,及时发出警报。
第三十七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结合防汛抢险需要,成立应急抢险与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与应急救援物料器材。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宣传,按照应急预案中确定的撤离信号、路线、方式及避难场所,适时组织群众进行撤离演练。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库安全责任制、机构人员、工程设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总体状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改进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应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按要求进行整改,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汇总小型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资料信息,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并指导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加强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有关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要求进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监管不力,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