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各省、自治州、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各省、自治州、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内蒙古住建部禁止使用现场搅拌机的通知
内蒙古住建部禁止使用现场搅拌机的通知为全面提升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绿色发展,近日,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指导意见》。
据自治区住建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指导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出台的。
意见要求,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旗县政府所在地和各工业园区所在地,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分阶段实施以预拌砂浆替代现场搅拌砂浆:从2020年12月31日起,各盟市政府所在地及工业园区(阿拉善盟除外)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从2021年6月30日起,阿拉善盟公署所在地、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从2021年12月31日起,旗、县(市)所在地城关镇及工业园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为促进该项工作的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进行曝光。
鼓励支持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项目,将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绿色建筑评价,并作为工程项目评先创优的鼓励条件。
各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拌砂浆产业和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相关工作,促进全区循环经济发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预拌砂浆列入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目录和产品目录,对取得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证的预拌砂浆产品给予政策支持。
同时,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创新发展,加强技术改造,提高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
推进预拌砂浆企业申请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将产品信息纳入全国绿色建材采信应用数据库。
推动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应用取得绿色建材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证的预拌砂浆并纳入工程造价等。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根据建筑工地安全管理规定,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场搅拌砂浆已被明令禁止。
为了落实相关规定,提升工地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下列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方案: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所有砂浆应在专业的搅拌站进行生产,并由专人运输至工地现场使用。
二、在搅拌站生产的砂浆需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砂浆的配比、浇筑和抗压强度符合相关规定。
三、搅拌站运输砂浆的车辆应具备相关许可证和资质,司机需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四、负责搅拌站砂浆运输的人员需佩戴相关安全防护装备,严禁超载和超速行驶。
五、工地现场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砂浆的质量,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搅拌站解决。
六、严格禁止在现场私自进行砂浆的搅拌和使用,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罚。
七、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对违反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规定的责任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理和违法行为记录,并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以上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特此通知。
希望广大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建设质量。
在施工现场,砂浆是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它是建筑施工中常用的一种混凝土材料,负责连接砖块或者填充墙体间隙。
然而,现场搅拌砂浆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首先,现场搅拌砂浆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不仅耗时耗力,而且操作中易产生粉尘,对施工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其次,现场搅拌砂浆需要占用大量的施工空间,容易造成施工现场拥挤混乱,增加了施工安全隐患。
因此,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改为在专业搅拌站进行生产,不仅能够提高砂浆的生产效率和质量,还能有效减少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此外,现场搅拌砂浆容易引起质量问题,影响建筑物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性。
而专业搅拌站配备了专业的搅拌设备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标准配比和技术要求生产砂浆,能够保证其质量,并减少了施工现场混凝土浪费的现象。
对于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来说,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需要加强对搅拌站的监管,确保搅拌站生产出的砂浆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严格控制搅拌站砂浆的运输安全。
施工现场绿色环保措施
第一节施工现场绿色环保措施一、环保措施<1.1>噪声控制措施1、现场内禁止鸣笛,对施工机械加强维护和保养,使机械正常运转,降低噪声污染程度。
2、在脚手架、模板、支撑等拆除时,防止野蛮作业造成不必要的噪声污染。
3、如因工期或施工工艺要求必须夜间施工时,则提前3天办理夜间施工证。
<1.2>粉尘废气控制措施1、工程废土运输采取封闭运输。
2、对水泥、白灰、砂子、石子等堆放场地采取遮盖措施。
3、施工现场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设置车轮冲洗场地及排水沟,确保出场不带泥土。
4、现场设垃圾暂存点,并及时清运。
5、现场不得融化沥青和焚烧油毡、油漆和其它产生有害烟尘的废弃物。
6、对高处的工程垃圾采取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洒。
<1.3>化学危险品管理措施1、化学危险品必须有中文标签,附有相关安全使用说明。
2、化学危险品在封闭并干燥的地方存放。
3、使用化学危险品必须经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责任人领取,并进行登记。
4、使用人员对剩余的化学危险品及时交回,进行登记。
<1.4>污水排放处理措施1、施工现场设置排水沟,搅拌机前和施工现场大门口设沉淀池,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废水沉淀池定期清理,随清随运。
3、来自食堂、厕所的生活污水,委托环卫部门负责清洁。
二、绿色施工措施<1>节能建筑施工<1.1>节能建筑的特征(1)少消耗资源。
设计、建造、使用要减少资源消耗;(2)高性能品质。
结构用材要足够强度、耐久性;(3)减少环境污染。
采用低污染材料,利用清洁能源;(4)长生命用期;(5)多回收利用。
<1.2>建筑节能的技术措施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能量损失主要来自三部分:外墙、门窗、屋顶。
这三部分的节能技术是建筑界都非常关注的。
主要发展方向是,开发高效、经济的保温、隔热材料和切实可行的构造技术,以提高围护结构的保温、气密性。
(1)外墙节能技术:根据地方气候特点及房间使用性质,外墙可以采用多种保温构造,大致可以分为单设保温层、封闭空气间层保温、保温与承重相结合和混合型保温。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0•【字号】武政[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改善城市环境、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及《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在部分城市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68号)精神,现就我市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应用商品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从2008年7月1日起,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砂浆(含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本市其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时间及区域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提倡在家庭装修工程及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工程中使用商品砂浆。
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建设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布点,保证建筑工程商品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提倡利用现有预拌混凝土生产、水泥生产的技术设备基础,进行革新改造,生产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
三、商品砂浆生产必须全部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
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时、准确地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项目,我站已于年月日受理质量监督,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强制监督。
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要害部位,涉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和建筑节能等工程部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质量违规行为。
现就有关质量监督情况告知如下:一、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验收。
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为便于监督检查,请建设单位在每个阶段验收前三日内通知监督部门。
每个阶段验收后,请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将阶段验收报告质量监督部门,作为组织阶段验收的凭证。
阶段验收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1、每批主要建筑材料的进场验收、检验及使用情况;2、施工方案的执行,检验批、分项验收情况;3、监理旁站抽检情况;4、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5、质量要害部位检测评估情况;6、混凝土强度、钢材焊接、地基检测等施工过程的检试验情况;7、隐蔽工程验收情况;8、勘察、设计情况;9、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二、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的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为了加强质量控制,建设单位除按标准、规范应当进行的检测项目外,还应对本工程中没有标准或超出标准的工程部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评估。
涉及本工程的检测项目如下:冬施期间浇注成型的每批混凝土的强度实体检测三、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项目,我站已于年月日受理质量监督,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国家及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强制监督。
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要害部位,涉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和建筑节能等工程部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质量违规行为。
现就有关质量监督情况告知如下:一、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分阶段验收。
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
”为便于监督检查,请建设单位在每个阶段验收前三日内通知监督部门。
每个阶段验收后,请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将阶段验收报告质量监督部门,作为组织阶段验收的凭证。
阶段验收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1、每批主要建筑材料的进场验收、检验及使用情况;2、施工方案的执行,检验批、分项验收情况; 3、监理旁站抽检情况; 4、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15、质量要害部位检测评估情况;6、混凝土强度、钢材焊接、地基检测等施工过程的检试验情况;7、隐蔽工程验收情况; 8、勘察、设计情况; 9、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二、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的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均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为了加强质量控制,建设单位除按标准、规范应当进行的检测项目外,还应对本工程中没有标准或超出标准的工程部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评估。
涉及本工程的检测项目如下:冬施期间浇注成型的每批混凝土的强度实体检测三、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通知验收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须知及申请表
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事项须知
根据市建委、经委、环保局《关于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建质安[2007]564号)和市建交委《贯彻落实<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材[2009]318号)“凡在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建成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
”
已预先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以所在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发出的《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当日起计)30日内,到原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部门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手续,逾期不办理申请的,已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申请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
2、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
(第二联)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凭证;
3、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情况表;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5、建设项目决算报告;
6、购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货票原件及复印件;
7、其它。
注:1、其它为不同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的相关材料。
2、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
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退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
关于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节约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文明施工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X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X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和《X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建设工程中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推动预拌砂浆行业快速发展预拌砂浆是一种新型建筑材料,大力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减轻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平衡;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机械化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和城市噪音污染,改善城市环境。
根据省、市相关规定要求,对我县城区所有开发项目、大型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积极推广应用预拌砂浆。
(一)XXXX年X月底前做好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的工作,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二)XXXX年XX月X日后,新建、在建工程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强制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且优先推广应用干混砂浆。
(三)鼓励社会力量投资预拌砂浆企业,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综合利用现有条件,在原址内新建预拌砂浆搅拌站;鼓励发展砂浆机械喷涂及配套技术,培养与机械施工配套的施工队伍,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改善劳动环境。
二、明确责任,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应用(一)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使用预拌砂浆,列入工程施工招标清单,并在施工过程中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在设计说明中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按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设计使用。
(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原材料等影响预拌砂浆价格的因素进行调研、采集,形成合理指导价格,并及时发布。
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7〕886号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建质安[2008]419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安[2008]419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工作落到实处,市建委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以下简称禁现专项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全市禁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市建委副总工程师兼质量安全处处长翟家常副组长: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主任杨勇成员单位: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市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领导小组下设禁现专项检查办公室,指导各区(县)及各有关单位专项检查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杨勇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
二、禁现专项检查的范围及内容(一)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中心区2007年7月1日后新开工的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建质安[2007]564号)规定,禁止了现场搅拌砂浆,使用由专业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并且在施工现场禁止堆放黄沙、水泥、石膏等(其它在建项目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二)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预(概)算和招标投标时,是否按规定将使用预拌砂浆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三)设计单位是否按文件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预拌砂浆品种、等级;监理单位是否按文件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四)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使用公布名录的生产企业的产品。
三、禁现专项检查的职责分工和检查方式按照市、区(县)两级管理的原则,禁现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与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津建科[2013]447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科〔2013〕447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现将《天津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高云,联系电话:284686222013年6月6日天津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根据《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和《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粘土砖是指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和砌筑材料。
本办法所称的袋装水泥是指使用包装物(纸袋或塑编袋)包装的水泥。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区县墙体材料革新或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禁止使用粘土砖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区县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设计委托书中明确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298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和市建委、市经委、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管,减少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7月1日起,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中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在施工程,施工现场一律禁止堆放黄砂、水泥和石膏等原材料,禁止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各区、县建委要责成专人负责禁现工作,并将其列入2008年工作考核目标。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加强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推动工作,加大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宣传、引导,积极协调解决禁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申请生产预拌砂浆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市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申请立项预审。
经评审合格的企业纳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供使用单位选用。
四、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应对获得预拌砂浆生产资格的生产企业进行动态监管。
发现生产不合格预拌砂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建委取消其生产资格。
五、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应将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其费用列入工程报价。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沪建建管[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12]40号)各区(县)建交委、外省市沪办建管处、有关集团(总公司):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检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76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建筑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工作,本市将开展建筑工程禁现专项检查工作,以迎接国家商务部、住建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全国性检查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建管办牵头,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市建设工程安质监总站等单位参加的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本次“禁现”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处于墙体砌筑和内外抹灰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检查内容(一)对《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和《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沪建交[2008]1044号)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结合市、区县制定的各项相关配套政策规章情况,检查禁现工作部署情况,总结本区县、本系统推进“禁现”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差距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落实“禁现”工作监督管理措施和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情况。
(四)抽检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五)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中明确执行使用预拌砂浆情况。
四、检查方式各单位自即日至9月25日止,对所属建筑工地“禁现”和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自查。
9月25日起,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对各区县实施随机抽查。
五、工作要求1、2012年9月25日前,各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完成自查工作,对未执行“禁现”和未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地,应责令和督促限期整改。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一、前言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施工质量,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制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方案旨在规范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行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所有需要使用砂浆的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道路施工、桥梁工程等。
三、实施原则1. 安全第一:在任何情况下,安全都是第一位的原则。
在搅拌砂浆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 质量优先:砂浆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施工工程的质量,因此在搅拌砂浆时,必须严格按照配合比和搅拌工艺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砂浆的质量。
3. 环保节能:在搅拌砂浆时,要注重节能减排,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四、实施要求1. 使用预拌砂浆:在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应使用预拌砂浆,减少现场搅拌对环境的影响,提高施工效率。
2. 配合比严格执行:使用预拌砂浆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配合比进行搅拌,不得随意更改。
3. 搅拌设备维护:对于搅拌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4. 操作规程规范:搅拌砂浆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五、实施措施1. 制定搅拌砂浆操作规程:明确搅拌砂浆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确保操作规范。
2. 加强培训: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搅拌砂浆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培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3. 设立监督检查岗位: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岗位,对搅拌砂浆的操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操作规范。
4. 定期检查设备:定期对搅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六、总结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实施,才能有效地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和工程质量,促进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
希望全体施工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本方案的要求,共同努力,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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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
来源:
天津建设网
作者:
质量安全处
时间:
2007-5-28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质安[2007] 564号签发人:张连选
贾弘
董志远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减少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建筑施工技术进步,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政府令第92号)和《商务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对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实施范围进行确认的通知》(商改字[2006]91号)的规定,现就本市城区、滨海新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凡是本市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中心区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化企业生产的,用于建筑工程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分为干拌和湿拌砂浆,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
根据具体实施情况,我市将逐步扩大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范围。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预(概)算和招投标时,应执行《关于颁发“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
补充二”和“天津市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基价•补充二”的通知》(建筑[2007]56号)的规定,将因使用预拌砂浆所增加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B/T29-130-2005)进行施工图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预拌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等。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将执行预拌砂浆技术规程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四、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必须符合《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掺加其他材料或改变预拌砂浆配比。
用于干拌砂浆的建筑工程应全部使用散装,预拌砂浆产品出厂资料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资料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五、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及使用过程中的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行为,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有独立的化验室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措施,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出厂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做好产品使用的服务指导工作。
施工单位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应选用具有预拌砂浆资质企业的产品。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向施工现场提供散装砂浆移动储存搅拌罐,预拌砂浆运输必须使用密闭的散装砂浆运输车辆。
七、市建委质量安全处负责全市施工现场推行预拌砂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
八、市建委负责预拌砂浆企业资质认定审核工作。
市建委建筑业办实施企业资质审批,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录。
九、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管理权限,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砂浆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管,对生产、供应和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相关单位给予处罚。
十、市、区(县)两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改正。
十一、在确保产品质量的条件下,鼓励生产企业在预拌砂浆中添加粉煤灰、尾矿石等工业固体废弃物,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经市经委审核批准,可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对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经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中心核实,报市财政局审批,返退其所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十三、自2007年7月1日起在禁止搅拌砂浆区域内,新开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继续搅拌砂浆的,由市建委和市环保局依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由市建委对相关施工企业,予以处罚;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市环保局实施处罚。
十四、本通知所规定的内容,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市建委市经委市环保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禁止△搅拌砂浆△通知
(共印400份)
抄送: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