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会计税务实务:建造期前后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土地承包款摊销会计分录
土地承包款摊销会计分录
土地承包款摊销是指企业或个人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时,将土地承包款按照一定的期限进行摊销的过程。
下面是一份土地承包款摊销的会计分录示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个过程。
假设某企业在2021年1月1日购买了一块土地使用权,总价为100万元。
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20年,企业将土地承包款按照每年摊销5%进行处理。
以下是相关的会计分录:
1. 1月1日,购买土地使用权
借: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账户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账户 100万元
2. 按照每年5%的比例进行土地承包款的摊销
年末,摊销土地承包款 5万元
借:土地承包款摊销(费用)账户 5万元
贷:累计摊销土地承包款(资产)账户 5万元
以上是土地承包款摊销的会计分录示例。
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企业能够按照一定的期限将土地承包款摊销到费用中,以反映土地使用权的消耗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款摊销的具体处理方法可能会因企业的会计政策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
总结:
土地承包款摊销是企业将土地承包款按照一定的期限进行摊销的过程。
通过会计分录的处理,能够准确反映土地使用权的消耗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企业的会计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会计处理。
工程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如何摊销等
工程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如何摊销等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3年第02期我公司购买一块土地,自建办公大厦,那么大厦建成之前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是不是记入在建工程成本?谢谢!(重庆市李玉成)★在线专家:按照现在的规定,这种情况下,不应将大厦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而应该计入管理费用。
一次性收取的款项是否需要分期确认收入我公司是做污水处理的,有如下问题需要咨询:(1)一次性收取客户若干个月的款项,并于收款时开发票,那么是否需要分期确认收入,还是在收款时一次性确认收入?(2)我公司工人工资是否是计入劳务成本?(3)我公司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湖北省王福永)★在线专家:(1)按您公司提供的服务确认收入,如果一次收款是数月的收入,应该分次确认收入,但是一次开具了发票,需要一次缴纳税金;(2)工人的工资应该计入成本;(3)这部分补贴收入属于政府的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包含在您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拍得房产发生的相关税费如何处理我公司从拍卖公司购买了一处房产,发生的拍卖费、契税、印花税、房产证土地证过户的各种证件费,应如何处理?(甘肃省虞河)★在线专家:贵公司该顷业务发生的拍卖费、契税、印花税、房产证土地证过户的各种证件费,都是应该计入该房产的成本的。
职工工作服怎样入账,制造费用怎样设置明细请教如下两个问题:(1)工业企业职工工作服,手套等是计入制造费用——劳保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2)制造费用下面可以设置福利费这个明细吗,也就是制造费用——福利费。
谢谢!(江苏省罗羽)★在线专家:(1)根据员工的部门划分,如果是车间工人的计入制造费用,如果是行政管理人员的计入管理费用。
(2)需要设置的,车间工人的福利费计入该科目。
交通罚款和税务罚款如何处理交通罚款和税务的罚款如何做账,所有的罚款都可以税前扣除吗?谢谢!(四川省姚素云)★在线专家:交通罚款和税务的罚款均计入营业外支出;行政罚款不得税前扣除,上述的两项罚款均是行政罚款,所以均不得税前扣除。
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支出的财税处理
49房地产开发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支出的财税处理⊙ 靳万一在财税实务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计入“开发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现行会计制度或准则和税法都没有单独明确。
按当前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税支出在会计上作为当期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在税法上作为税金支出,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意味着,土地使用税支出无论是计入“开发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对于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额都没有实质影响,仅会构成时间性差异,但对于土地增值税却有影响。
因为,如果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必将提高20%的“加计扣除”基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土地增值税缴纳金额,这对纳税人而言一般是有利的。
许多房地产企业基于上述考虑,在核算时将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科目中。
为了保护税基,有不少地方税务局发文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管在房地产项目完工前或完工后发生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予以扣除。
”按此类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不能计入开发成本。
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哪个科目,目前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是按照部分文件的规定,计入“管理费用”,作此种规定的文件有:《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7﹞35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等;第二种是按照受益原则计入“开发成本”,此种做法最具权威性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1月15日的网上答复:“房地产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核算方面确有不同之处,一般工商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计入管理费用,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竣工之前,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受益原则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部分,在税务总局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之前,暂可以视为开发成本的一部分。
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
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1. 嘿,你知道吗,土地使用权摊销就像是给这笔资产慢慢地折旧一样。
比如说你买了一块地用 50 年,每年就得把它的价值平均分到这 50 年里,这就是摊销呀!这和你每个月存一笔钱准备买个大东西是不是有点像呢?2. 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难理解呀!就好像给它设置了一个专门的账户来记录。
好比你有个小账本专门记这笔地的事儿,多清晰!比如公司有块地,每年就在那个账户里减去相应的摊销额,简单不?3. 哇哦,土地使用权摊销其实很有规律的啦!就像每天吃饭睡觉一样自然。
你想啊,每年都固定地减少一点价值,多有节奏。
就像你每天走同一段路去上班,很稳定嘛!比如那片地预计能用 30 年,那每年就是三十分之一呀!4. 嘿呀,土地使用权摊销是有一定标准的哟!可不是随便乱搞的。
这就像比赛有规则一样。
比如说规定了要用直线法摊销,那就得老老实实地按照这个来呀。
就像参加跑步比赛不能乱拐弯一样,对吧?5. 土地使用权摊销的处理,得认真对待呀!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儿。
这好比对一个宝贝的照顾,要精心。
比如那块地对公司很重要,那在摊销的时候就得特别用心呀,不能马虎!6. 哎呀,土地使用权摊销可不简单是数字游戏哟!它是很重要的会计操作呢。
就像搭积木,一块一块地堆起来。
比如每次的摊销操作,都是为了更准确地反映土地的价值呀!7. 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其实真的挺有趣的呢!想想看,就像看着一个东西一点点地变化。
就说那块地,每年价值都有点不一样,是不是很神奇?我的观点结论就是: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处理虽然有一定规则和要求,但只要理解了,其实并不复杂,而且还挺有意思呢!。
筹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
筹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筹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是一个在企业财务会计中非常重要的概念。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筹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个概念。
1. 什么是筹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在企业进行筹建阶段的时候,通常会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出让人的许可下,可以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
在筹建阶段,企业需要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费用分摊到未来的多个会计期间内,以反映土地使用权的经济效益。
2. 筹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的原则在进行筹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性原则:摊销的金额应该合理地反映土地使用权的经济效益;- 稳健性原则:摊销的方法应该足够稳健,不应该出现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独立性原则: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应该与其他资产和费用独立分开,不应混在一起处理。
3. 筹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的具体步骤在进行筹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时,通常需要以下具体步骤:(1) 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包括土地使用权本身的购买成本、相关税费、评估费用等;(2) 确定摊销期限: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和经济效益,确定摊销期限;(3) 计算摊销金额:根据摊销期限和取得成本,计算每个会计期间的摊销金额;(4) 记录会计分录:将摊销金额按照会计准则和原则进行会计分录,记录到财务报表中。
4. 筹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的例子举例来说,某企业在筹建阶段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总成本为100万元,摊销期限为20年,年摊销金额为5万元。
那么,针对这一情况的会计分录可以是:借: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 5,000元贷:土地使用权(长期资产) 5,000元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筹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会计概念。
它不仅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经济效益,还涉及到会计分录的准确性和稳健性。
对于企业而言,合理而准确地进行筹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对于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影响。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差异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差异第一篇: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差异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差异我国,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土地。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
在会计上,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并在一定期限内摊销。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来自政府的无偿划拨,也可以来自政府的有偿出让或其他单位的有偿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是指政府将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按照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有偿的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经营。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则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或使用金,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因使用土地而支付给政府的一次性价款,使用金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因使用土地而按年向政府交纳的使用费。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后者向前者支付转让金。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建造房屋建筑物之前,有时还要发生迁移补偿费、土地平整费、丈量费以及法律手续费等,这些费用同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一起,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在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期限内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按年交纳的土地使用费,应在发生当期计入期间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年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在税收处理上,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以及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处理没有差别。
企业在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操作上存在差异较大。
对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处理
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处理
土地使用权摊销是指将土地使用权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的成本或费用中。
下面是土地使用权摊销的具体会计处理步骤:
1. 首先,需要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有限期限。
土地使用权往往是有限期限的,比如50年、70年等。
2. 将土地使用权的总成本分摊到每个会计期间的摊销费用中。
使用一种合理的摊销方法,如直线摊销法或平均摊销法。
具体的摊销方法可以根据企业的情况和会计政策来确定。
3. 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将摊销费用计入损益表中,同时减少累计摊销费用账户的余额。
4. 当土地使用权的有限期限结束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价值从账面价值中减去,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中。
需要注意的是,摊销的计量依据是土地使用权的有限期限,而不是其实际使用期限。
此外,具体的会计处理还需要根据国家或地区的财务会计准则进行合规处理。
浅析建造房屋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处理
浅析建造房屋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房屋建造时,土地使用权也是要摊销的,也是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必要支出”,因此,需要作为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
当然,对于该问题,以前存在争议,无论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都有支持者。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0.6)案例5-01《工程在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还是当期损益?》章节认为,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的摊销,是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属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而不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目前主流观点就是按照证监会的口径处理房屋建造时的土地使用权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土地使用权摊销在房屋建造时计入“在建工程”,建造完成后计入当期损益,也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
以上解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财税实务: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举例
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举例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某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
作为无形资产处理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其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如企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土地使用权,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购买土地使用权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其成本按购买价的现值确定。
【例1】公司于20×7年1月1日取得乙公司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由于该公司资金周转比较紧张,经与对方协商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
合同规定,该土地使用权总价款为700万元,首次付款100万元,剩余款项每年年末支付200万元,3年付清。
假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不考虑其他税费。
要求,根据有关资料计算土地使用权的现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及其分摊表,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计算土地使用权现值=100+200×(P/A‚8%‚3)=100+200×2.5771=615.42(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700-615.42= 84.58(万元)(融资费用分摊按实际利率法) (2)会计分录 ①首次付款时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61542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845800 贷:长期应付款——乙公司 6000000 银行存款1000000 ②20×7年12月31日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乙公司 200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00 借:财务费用 41233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412336 20×8年12月31日和20×9年12月31日付款时与之相似(略)。
作为建造成本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财会通讯(综合版)》2008年05期冯炎钧“土地使用权”核算中税收征纳双方容易发生争议的问题有三个:一是有的企业帐簿中列有“固定资产——土地”;二是已列入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经评估后,对能单独反映的土地价值,能否从房产原值中剔出来,列入“固定资产——土地”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三是企业现在购置的土地使用权。
在会计核算上是列入“固定资产——土地”还是“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正确理解此类问题,既涉及纳税人会计核算、申报纳税的合法真实准确,也涉及到税务机关纳税辅导准确和税收执法的合法公正。
笔者通过对1949年以来的土地法规、财务会计法规、税收法规及五次全国性的清产核资法规等进行系统的考证分析,就上述问题作如下辨析。
一、企业账簿中所列“固定资产——土地”来源分析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除下列情况外,小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14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人账的土地除外。
对现行三大会计法规相关规定中均提到的“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很多财会人员和税务人员并不了解其来历。
据笔者考证,企业账簿中所列“固定资产——土地”的形成历史上有三次。
第一次是1950年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0年1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的《私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规定,全国私营企业于1950年12月31日办理年度决算后,将全部财产(包括资产、负债)重估价值并调整其资本额。
当时单独计价的土地包括在“固定资产——土地”中,而无形资产仅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不包括土地。
会计实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税如何账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税如何账务处理?问:房地产企业因项目开发支付的土地使用税是计入当期费用还是计入开发成本中?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
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六)开发间接费。
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不含土地使用税。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006)规定:6602管理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因此,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
综上所述,房地产企业因项目开发支付的土地使用税,账务处理应计入当期费用;企业所得税而言,不能计入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
筹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
筹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在企业筹建阶段,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会计分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财务问题。
土地使用权摊销是指以一定的时间段内将土地使用权价值分摊到当期损益的过程。
这一过程是企业进行经营活动、获取利润的一个必备环节。
正确处理筹建阶段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公允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筹建阶段,土地使用权的摊销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初始价值。
企业需要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成本或者公允价值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初始价值。
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土地使用权的购买成本、转让成本、评估增值等多个因素。
2. 确定摊销期限。
摊销期限是指将土地使用权价值分摊到当期损益的时间段。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期限是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来确定的,但也需要考虑到土地使用权的残值和净残值等因素。
3. 编制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分录。
根据确定的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企业需要在每个会计期间编制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分录,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逐步分摊到当期损益中。
4. 记录土地使用权的减值损失。
在土地使用权摊销的过程中,如果发生土地使用权价值下跌的情况,企业还需要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计提土地使用权的减值准备,给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5. 汇总土地使用权摊销的情况,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需要将每个会计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情况进行汇总,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摊销的金额和相关情况。
筹建阶段的土地使用权摊销会计分录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财务问题。
正确处理这一问题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经验。
也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
只有合理和准确地处理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分录,企业才能提供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为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信息。
土地使用权摊销是企业筹建阶段的一个重要财务问题,正确处理相关会计分录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准确性和公允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土地使用权摊销的过程中,企业需要考虑土地使用权的初始价值确定、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的会计分录编制、减值损失的记录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等多个步骤。
土地房屋折旧 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
但要对比可使用年限来确定,好个短以那个。
比如厂房规定折旧年限不低于20年,但购入时只可以再用10年,则就按10年计提。
归纳相关可参考信息如下,请高手见教!一、会计处理:1、《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2、财会[2001]43号第九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答;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
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时,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期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例:2005年3月6日征用土地30亩,支付土地出让金及契税300万元。
土地使用证使用年限50年,7月6日开发该土地建厂房,先后共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500万元。
12月6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
房屋折旧年限按20年,残值率为5%。
会计处理如下:3月6日: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00贷:银行存款 300每月摊销=300/50/12=0.5万元3月-6月每月作分录: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0.5万元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0.5万元摊余价值=300-2=298万元7月6日后:借:在建工程298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298 借:在建工程500贷:银行存款(工程物资等) 500 12月6日:借:固定资产 798贷:在建工程 798房屋折旧年限20年,土地年限为49年加2月,扣除房屋折旧年限后,即29年零2个月的土地的价值作为预计净残值处理.所以:预计净残值=500×5%+298×(29×12+2)÷(49×12+2)=201.78万元月折旧额=(798-201.78)/20/12=2.48万元20年后,提完折旧,土地的剩余价值转为无形资产管理,按规定摊销。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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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 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 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 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 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 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 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 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结合财务、会计对土地使用权的 相关处理规定,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计入“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应按照税法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按期摊销;在建造房屋 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 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 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可单独作为“固定资产 ——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应按照税法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随同 “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按期计算折旧扣除。执行新会计准则 的,土地使用权则可以分开单独按无形资产相关规定核算。
土地摊销的会计处理分录
土地摊销的会计处理分录
土地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资产,对于许多企业来说,土地是其业务运营的基础。
然而,土地在会计上并不是一种可摊销的资产,因为土地是一种长期的、不可耗尽的资产。
但是,如果土地上存在建筑物或其他可摊销的资产,那么就需要对土地进行摊销处理。
在会计上,土地摊销是指将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可摊销的资产的成本分摊到其使用寿命内。
这种处理可以帮助企业更准确地反映土地资产的实际价值和使用情况。
为了进行土地摊销的会计处理,需要进行以下分录:
1. 当建筑物或其他可摊销的资产投入使用时,需要做出以下分录:
借,建筑物或其他可摊销资产账户。
贷,累计摊销账户。
2. 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需要进行摊销费用的分录:
借,摊销费用账户。
贷,累计摊销账户。
通过以上分录,可以清晰地记录土地摊销的会计处理,确保企业能够合理地分摊建筑物或其他可摊销资产的成本,从而更准确地反映土地资产的价值和使用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摊销的会计处理需要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企业在进行土地摊销时应当遵循相关的会计原则,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总之,土地摊销是一种重要的会计处理,对于那些拥有土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可摊销资产的企业来说,合理地进行土地摊销会计处理可以帮助企业更准确地反映土地资产的价值和使用情况,从而更好地进行财务管理和决策。
【老会计经验】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使用权的核算中往往存在一些怪现象:例如,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后期开发商品房的土地成本打入前期商品房的成本, 还美其名曰的称为滚动开发, 这样开发商就可以始终有一批账外土地能够在税前列支成本。
又如,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对自用或作为经营性资产的房产, 不分摊或少分摊土地出让金, 而将应由自用或经营性房产分摊的土地出让金, 全部或部分摊入对外销售的房产中, 使得这部分房产的土地成本, 随着商品房的销售全部提前在税前扣除。
再如, 几乎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都不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的因素, 因此没有将其作为净产值预留。
但在结转商品房的成本时, 则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性转入商品房的开发成本或销售成本中。
可见, 围绕土地使用权成本核算存在一系列怪现象。
这些怪现象就是基于对土地使用权成本核算的混乱, 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和利润核算的不正确, 从而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侵犯了国家利益。
同时, 由于将后期开发项目的土地成本打入前期商品房的成本, 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怪现象的产生, 有多种原因。
比如说, 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税法和会计制度不严肃、不严格的原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人员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不全面、不到位的原因;各种相关政策不协调、不配套的原因等。
拿第三种原因为例, 我国对征用土地实行的是有偿出让有限年限使用权的政策, 而对房屋实行的是没有年限限制的所有权政策, 这两种政策由于使用年限的不同, 使得房屋(或建筑物)的成本核算产生了矛盾。
一方面, 房屋的构建成本(不含土地征用费或虽含但是按照房屋折旧年限摊销的土地使用费)要按照会计估计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一般规定不能低于20年;另一方面, 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征用成本(如果土地使用费单独核算)则是按照所占用的土地, 在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 一般摊销年限为40年至70年。
浅析建造房屋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处理
浅析建造房屋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处理建造房屋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是指在建造房屋的过程中,将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摊,以反映土地使用权的消耗情况。
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在房地产开发中非常常见,在税务管理和商业实务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首先,需要了解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人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权益,通常是通过土地租赁方式实现。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通常较长,一般在30年以上,因此在衡量房地产资产价值时,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分离出来进行单独考虑。
在建造房屋的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房屋成本的一部分,因为没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建造是不可能实现的。
然而,由于土地使用权的长期性质以及其与房屋之间的分离,不能将这部分费用一次性计入当期的成本中。
因此,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费用进行摊销。
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两种方法:线性摊销法和平均法。
线性摊销法是指按照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均等分摊的方法。
具体来说,首先需要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然后将土地使用权费用除以期限的年数,得到每年应摊销的金额。
每年作为土地使用权费用摊销的一部分计入成本或费用账户,直到摊销完毕。
平均法是指将土地使用权费用平均摊销在每个建筑周期中。
具体来说,将土地使用权费用除以预计的建造周期,得到每个周期应摊销的金额。
然后将这部分费用以折旧费用的形式计入成本或费用账户中。
实际上,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方法并没有固定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进行选择。
一般来说,线性摊销法适用于土地使用期限比较固定的情况,而平均法适用于土地使用期限比较不确定或变动较大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摊销是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在税收管理中可能存在差异。
根据具体的税务规定,土地使用权摊销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或特殊计算方法,需要遵循相关的税务法规进行处理。
总之,建造房屋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是一种常见的会计处理方法,用于反映土地使用权费用的消耗情况。
浅谈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谈闲置土地处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土地闲置的情况。
对于企业或个人而言,闲置土地既是一种资源浪费,也是一种负担。
如何处理闲置土地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处理闲置土地时,会计和税务处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在本文中,我们将就闲置土地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一些浅谈。
让我们从会计处理方面来进行探讨。
对于企业而言,闲置土地应当被纳入资产负债表,并进行相应的减值测试。
在资产负债表上,闲置土地应当被列为非流动资产,同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如果闲置土地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就需要对闲置土地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以反映土地价值的实际情况。
企业还需要将闲置土地作为长期资产进行摊销,以反映闲置土地长期使用价值的消耗情况。
闲置土地所产生的相关成本(例如土地清理费用、土地保养费用等)也应当被及时确认和计入相关成本,从而使账务记录更加准确。
让我们从税务处理方面来进行探讨。
在处理闲置土地时,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税务政策和相关法规,以便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闲置土地,企业在处置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销售闲置土地时,企业需要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企业应当将土地的成本和相关支出进行扣除,以便确定应纳税额。
在处置闲置土地所获得的收益也应当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范围内,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缴税。
在税务处理方面,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以免发生税务风险。
会计实务:企业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1.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的土地使用税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2.实际将土地使用税款上缴税务机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3.计算出应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4.年终实际上缴税金,作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5.如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作会计分录如下
①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企业,由于其不需要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因而不存在相应的会计核算。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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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会计税务实务:建造期前后土地使
用权摊销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A公司2002年1月取得一宗土地,土地价值1000万元,土地使用年限50年,2007年1月在该土地上自建厂房,建造成本500万元。
2009年1月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土地由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
已知厂房使用年限20年,残值率为5%.
对于在房屋建造前、建造期间、建造后以及房屋使用年限到期后的四个阶段应当如何进行土地使用权摊销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该公司存在疑问,笔者为此分析如下。
[分析]目前,在会计核算实务中,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存在差别,相应的对于税务处理会有所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并强调无法可靠确定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该企业每年土地摊销1000÷50=20万元,没有论房屋建造前后阶段的区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计价和摊销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不存在差别。
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则在房屋建造的不同阶段会存在差别。
一、房屋建造前的摊销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企业在开发建造房屋前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应当按期进行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
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该土地使用权明确了使用年限为50年,所以在开发之前是需要按照50年的期限逐年进行摊销的。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管理费用”的核算规定,包括无形资产摊销。
所以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
至开发阶段每年计入管理费用的摊销金额为:1000÷50=20万元,这与《企业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也没有差别。
二、房屋建造期与竣工后的使用
开始动工建造房屋后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间,根据《企业会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
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
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该案例中该企业属于自建建筑物,所以应当在
建造时直接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房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首先应当由在建工程成本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并根
据完工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已经将土地使用权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并且土地使用权尚可使用年限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相同,假设都
是50-5-2=43年,则在尚可使用年限内通过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土地
摊销即可,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该公司关心的问题是,土地尚可摊销年限大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该土地价值如何摊销?
根据财会[2001]43号“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
销年限如何确定”的问题解答:“公司以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后,其账
面价值构成房屋、建筑物实际成本。
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土
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
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
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时,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期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相应会计处理如下:
1、自2002年1月起,每年摊销土地使用权=1000÷50=20万元,截止2007年1月土地使用权账面摊余价值1000-20×5=900万元。
2、2007年1月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900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900
3、房屋建造成本
借:在建工程500
贷:银行存款(工程物资等)500
4、2009年1月房屋竣工验收达到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1400
贷:在建工程1400
房屋折旧年限20年,土地年限为43年,扣除房屋折旧年限后,即23年的土地的价值作为预计净残值处理。
所以:
预计净残值=500×5%900×23÷43=506.40万元
月折旧额=(1400-506.40)÷20÷12= 3.72万元
20年后,提完折旧,土地的剩余价值转为无形资产管理,按规定摊销。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481.40
贷:固定资产481.40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建期间土地使用权改变了使用性质,没有摊销,此部分应摊未摊费用在房屋可使用年限内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方式计入了会计损益,对于会计处理虽有差别但不会构成实质影响。
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如果把土地使用权视为单独摊销,则在建期间停止摊销的费用直接纳税调减处理,竣工验收后折旧期间多计提的折旧纳税调增处理,纳税调整后结果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相同,符合税法无形资产摊销精神。
如果把土地使用权视为固定资产整体核算,计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则按上述折旧摊销即可,但是这样计算难免与税务机关理解上存在差
异。
另外,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就会增加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所以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