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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无权代理

民法无权代理
O 第三人丙不服上述判决,认为适用侵权条款审理该案损害了第三人
的合法利益,却使原、被告串通索回已明显升值的车辆及线路的不 正当利益得到支持,背离了法律公正原则。请求驳回曹某的诉讼请 求,并要求与曹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原审被 告罗某代理出售车辆的行为有效;驳回原审原告曹某返还车辆的诉 讼请求;第三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买卖该车辆的行为合法有效;第 三人丙要求曹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请求应予支持;罗某超越代理 权限出售车辆应赔偿曹某经济损失。
相似案例比较
O 案例一
甲向乙承租房屋, 期间偷取乙之房产证及身份
证 ,制作假证调换之。随后甲持真的房产证及伪造之身份 证,向善意之丙谎称其为乙,即房屋所有权人,与丙订立
买卖契约并完成过户登记。
案例二 A、B 为夫妻,B 私自持房产证、结婚证以及AB二 人的身份证,联系长相相似之 C,要求其冒名A ,随后二人将
付购房款30万元,取得房屋钥匙和房屋所有手续原件,对房屋进行
装修,并于2007年11月入住。现A主张甲乙二人腾出房屋,并支付 一定的使用费用。
O 1.C与甲之间成立房屋租赁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O 2.合同效力如何? O 3.A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O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
O 甲的借款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应由谁
承担责任?
建设施工合同
借贷合同
担 保
O 本案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均认定甲的行为构成表
见代理,应当由其公司——B公司承担责任。当事 人不服,浙江省高院提审,提审结果认为B公司不 应为此承担本案系争借款本息的还款义务。甲的借 款行为对外不代表公司,属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 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后当事人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认为高院判决正确,驳回再审申请。

第九章-代理PPT课件

第九章-代理PPT课件

2、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借给 乙,授权乙代理甲订立某 合同。
乙完成甲的委托以后,没 有及时将合同专用章归还 给甲,另外与丙订立了一 份合同。丙要求甲公司履 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遭 到甲的拒绝。
甲的理由是甲没有授权乙 订立与丙的合同。于是, 丙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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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区别对待
• 狭义的无权代理——保护本人利益,赋 予本人追认权
委托 • (3)代理人死亡 •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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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 消灭原因:
•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 力。
•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 •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
2、现行法的规定 (1)直接代理依据:《民法通则》63A (2)间接代理依据:《合同法》40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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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02条
•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 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 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 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 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 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对 难以事必躬亲的人 为求便利 帮 助
3, 扩大行为人的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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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 1、民事法律行为 • 2、为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 • 3、代理民事诉讼
• 思考:不得代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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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通过代理人进行的行为
•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 • 2、约定应当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 • 3、违法行为
无权代理
滥用代理权
29
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表)
有无代理权

代理法ppt课件共48页

代理法ppt课件共48页

直接代理 外贸代理制
至今没有代理法。
外贸代理制
国内 出口
外贸 公司
(以自己名义)
进口 国外
外贸公司处于 合同当事人的
地位
《民法通则》
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 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 责任。”
主要内容
第一节:概述(代理权的产生和消灭)
第二、三节:代理关系
(内部关系、外部关系)
第四节: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第五节:特殊代理人
第一节 概述
本人
委托授权
代理人
第三人
代理的特征
1代理的根据是本人的授权 2代理行为不得超越权限
3本人对代理行为负责 4代理行为在法律上有可代理性
代理权的产生和消灭
属于大陆法系代理制度中的直接代理。
新合同法
第402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
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 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 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 第三人的除外。
第403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 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 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 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 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 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 外。
注意: 1必须在合理的时间以前通知代理人。
2如果代理的授予与代理人的利益联系在一 起,就不能单方面撤回代理权。
代理终止的后果
本人 善意第三人

XX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

XX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
1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表见代理--有效合同 2相对人恶意或有过错-狭义无权代理-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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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
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包括:
1、行为人是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 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了合同)
2、相对人对行为人欠缺代理权的事实并非为善意 无过失(即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没有理由相 信有代理权。)
人不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人为恶意 或有过错
立法宗旨:保护交易中善意无过失第三人合理的信 赖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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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
问题2、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4、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第三人的相信理由): (1)本人(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进行活
XX-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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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
XX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
案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
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于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 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n [法律问题] 1、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 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 同的效力的区别? 3、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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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
问题
n 1、什么是代理?代理有几种情形?后果由谁承 受?
n 2、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n 3、表见代理与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有什么异
同? n 4、本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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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
《合同法》相关规定
n 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 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 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 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 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 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012-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PPT教学课件

2012-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PPT教学课件

2020/12/10
14
问题2、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B、二者法律后果不同。
后者的后果往往处于“未定”状态,可以经被代理 人追认而认定为有效代理;
前者的后果确定且由被代理人承担。 3、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相对
人不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人为恶意 或有过错
2020/12/10
1
案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
乙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于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 争议。甲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买卖合同。 [法律问题] 1、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之间的区别? 2、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 同的效力的区别? 3、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区别?
2020/12/10
(3)行为人所持的证件一直是被代理人发出的有Βιβλιοθήκη 效证件,又未被告知该证件已经失效;
(4)行为人过去一直有多项代理权,且没有被告知 该代理权已经受到限制等等。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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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 么?
(5)被代理人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直接或者间 接地向相对人表示行为人为其代理人,而事实上 并未授权的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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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表见代理的后果由谁承受?
2、表见代理(特殊的无权代理):
合同对被代理人有效 =有权/效代理
注意:互补关系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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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合同法》1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 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 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案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

2016司考民法讲义:无权代理

2016司考民法讲义:无权代理

2016司考民法讲义:无权代理2016司考民法讲义:无权代理。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无权代理1、概念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2、狭义的无权代理(1)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A.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B.越权之无权代理。

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C.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2)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A.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

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

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7条第2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的特点,一是规定了追认权或拒绝权经催告后行使的期间,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这一点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好相悖。

对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碰撞,在狭义无权代理为订立合同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B.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

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表见代理

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代理权第三节无权代理第四节表见代理

(三)隐名代理
委托代理
直接代理
•又称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其法律效果直 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间接代理
•又称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 义进行代理活动,而其法律效果间接由 被代理人承受
Hale Waihona Puke 《合同法》条文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
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 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 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 代理人或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
共同代理
• 《民通意见》79条: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 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所 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 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 《民法通则》第1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 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 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隐名代理的处理结果
❖1、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 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产生与显名代理 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 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 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包括三种情况: 1、未经授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因被代理人追认而对被代理人生效。

代理制度汇编(PPT 103页)

代理制度汇编(PPT 103页)

第二节 代理的要件
一、关于代理要件的一般说明
代理为法律行为的代理,因此也有成立要件 与生效要件之分,但除需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 件和一般生效要件之外,还有特别要件。
在成立要件,还须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 施法律行为。在生效要件方面,还须被代理人存 在和有代理权。
二、显名
1、显名的概念
代理人必须以本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名义实 施行为,在理论上称为“显名”、“代理的公 示”或“代理的公开性”。
3、显名的缺失
如果行为人未以本人或者被代理人名义行 为,就不构成代理,为自己的行为,由自己承 担行为后果。
案例903:谁应负责?
天瑞公司是经营房地产咨询和物业管理的企业法人。 2000年2月29日,该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 房产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委托天瑞公司安排出售位 于营园小区住宅楼的物业;如成功出售上述物业,房地 产公司愿意支付相当于物业出售价的2%作为代理佣金; 天瑞公司所代理售楼价格应与房地产公司所售同型号楼 房售价一致。若房地产公司实行售楼优惠或调整价格, 应及时通知天瑞公司"。同年6月28日,赵家平决定购买 营园小区房屋,向天瑞公司支付定金10000元,天瑞公 司为赵家平开具的收据上面载有"营园小区8号楼东单元 三楼西户定金"字样,加盖有天瑞公司的印章。因营园小 区8号楼东单元3楼西户房被房地产公司卖出,赵家平以 天瑞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天瑞公 司则称以其仅是房地产中介机构,职责是接受委托为业 主寻找买主,未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房屋,不应承担责任。 问如何处理?

效力;而授权行为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

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的 区 别
委托合同不是代理权产生的根据;授权行为 是代理权产生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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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学界的认识是:“其他工作人员”
主要指企业法人的雇员。依现行法,法定代 表人的行为,适用代表责任,其法律依据是 《民法通则》第43条及《合同法》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 效。”雇员的行为,适用代理责任,其法律 依据是《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代理人在 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 担民事责任。”以及
法院经审理认为,庄某持自己的身份证和 结婚证到银行取款的行为,对银行而言,是一 种表见代理行为。根据储蓄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存款人如果委托他人代理取款,代 理人持有效证件及存单,银行审核无误按 规定给付利息,也属适当履行了储蓄合同 义务。原告袁某未妥善保管好存单,属怠 于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遂驳回原告袁某 的诉讼请求。
诉至新乡县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的存款实际未入我社的
帐,系原经手人孔庆武与原告之间的个人行 为,属民间借贷。孔原系我社下属市场信用 社的负责人,2019年被我社开除,故我社不 应承担责任。
新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下属的市
场信用社原负责人孔庆武在任职期间,以揽 储为由取走原告9万元,且已付部分存款利息, 又先后以该社名义给原告写有收到条和定期 存单,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依据《民 法通则》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该 院于2019年3月2日判决如下:限被告
元”,落款为第八工程公司王士勇。石景建材
公司多次索要,王均为给付,故石景建材公司 起诉集团总公司和王,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 在法院审理期间,集团总公司以银行转帐支票 形式给付2万元。
法院认为:王虽然是河北一建的业务员,
并非集团总公司人员,但是,王购物时使用的 是集团总公司的银行转帐支票,证明集团总公 司同意王以自己的名义购物,根据《民法通则》 第66条第一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
• 陆雪平持有被告之南通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副本,上面显示陆雪平为负责人。陆雪平 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
被告所举证据:
• [2019]沧民初字第53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 证明南通分公司负责人已于2000年9月25日 将南通分公司的公章1枚、财务专用章1枚 和营业执照正本1本交付被告。
• 结论:借款协议上的财务专用章系伪造。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 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 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 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 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为民事行为, 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 度。
代理的适用范围主要有:民事行为;申 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凡具有严 格人身属性的行为,不得代理;当事人约 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行为也不得代理。
问题:何谓“家事代理权”?
《台湾民法》第1003条(日常家务之代理权): 夫妻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滥用前 项代理权时,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婚姻法司解》(一)(2019年12月24日由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7日
公布并同日起施行。)第17条: 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
• 案例6: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借款 担保合同纠纷案件评析(案例来源:《民 商法前沿》第2019年第1、2辑。)
• 案例7、8:北大出版社合同法20190208案 例分析第181页之案例18“上海道星计算机 有限公司与上海蓝盾速递有限公司运输合 同纠纷上诉案”;193页之案例19“上海名 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庚龙工贸有限 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社公章的收到条。后在原告的多次要求下, 孔庆武于1992年10月6日付给原告前段存款 利息后,给原告出具了信用社定期整存整取 储蓄存单一张,上面记载存款额9万元、期限 5年、月息7.5厘,于2019年10月6日到期, 加盖有该信用社公章。与此同时,孔庆武将 1990年开具的收到条收回。2019年孔庆武被 开除。原告在自己的存款到期后,到该社取 款,被告以该存款未入信用社的帐,属孔庆 武个人所为为由,予以拒付。为此,原告起
• 问题:能够认定为表见代理?
• 法院判决:依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原告有 足够的理由相信陆雪平有代理权,其与原告签订 协议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 被告承担。协议中关于利润回报的约定实际上是 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但明显过高,不符合法律 规定,不予支持,在借款期限内应按银行同期借 款利率付息。依据《合同法》第49条、第107条 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 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利润 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原告与凌宏系夫妻关系,
凌宏以原告的名义签订预定书的行为并
不违法。凌宏的行为是基于夫妻间的家 事代理权利作出的,由此产生的权利义
务仍归于夫妻双方。凌宏与公司签订的
预定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故有 效。依《民法通则》第55条、第85条、 第89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
• 表见代理通常分为:授权型表见代理 、 越权型表见代理和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
其要件包括:
一般构成要件:无权 代理
特别构成要件:存在着授权的假象——客观 要件;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主观要 件。
案例4:丈夫私钱妻取走,状告银行被驳回
(案例来源:《法制日报》2019年9月20日第4版)
袁某与庄某于2019年5月1日结婚,后因性格 不合而分居。2019年11月,袁某拿着自己的身份 证将打工挣来的3500元存入银行,放在家中的存 折被回家拿衣服的庄某无意中发现,庄某就拿着 结婚证和存折将钱偷偷取走。之后,双方离婚。 一个月后,袁某发现存折不翼而飞,挂失时被告 之存款已被其妻取走。
案情:2019年1月4日,原告之夫凌宏以原 告的名义与顾村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预订该公司 开发的泰和新城某套商品
房的商品房预定书,并交付购房定金3000 元。该公司向凌宏出具了交款人为原告的 收据。原告得知后,即表示不同意购买。
此后,原告、凌宏与该公司协商退款 未成,原告即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 诉,要求确认预定书无效,由该公司返还 定金3000元,理由是凌宏事先未征得其同 意,亦没有其书面委托。
《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未到期的 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 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 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 问题1:持私刻公章对外签约是否构成表见 代理?
• 问题2:表见代理是否需要本人有过失?
• 问题3:如何理解表见代理的后果?何谓 “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是否享有选择 权?
南通分公司系被告的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 资格,且于2019年3月9日经被告董事会决定报工 商部门予以撤销。南通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期 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00年12月13日,负责人 为陆雪平。
原告所举证据:
• 长葛市公证处对借款协议的公证文书。
• 签约时陆雪平已经以南通公司名义与中华 祭祖园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并且正在施 工。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2、构成表见代理 (二)不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1、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
对无权代理的另一种分法:
(一)狭义的无权代理相 同
案例2:丁锦梅诉顾村房地产公司与其夫凌 宏以其名义签订的购房预定书未经其同意应无 效并返还已交定金案(来源:《人法案例选》 第35辑第61—64页)
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9万元及 利息(1992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6 日按约定的利息付息),逾期利息 (2019年10月6日以后的利息)按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对此判决,被告不服,上诉至新乡 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9年5月28 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判决依据: 《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 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 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 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 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 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代理的含义
案例1:侯开省诉新乡县小冀中心信 用社存单兑付案(来源:《人法案例选》 27辑139页)
案情:原告为在被告下属的市场信 用社存款,于1990年4月2日、12日分两 次用进帐单形式,向其妻在新乡县工行 小冀办储蓄所的帐户转入10万元,由被 告下属市场信用社的当时负责人孔庆武 (是其揽到的这笔存款),从原告之妻 的帐户上分10次取出9万元后,于1990 年7月1日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加盖该信用
有人认为相对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主张狭义 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见魏振 瀛主编《民法》第189页。)
• 案例5:杨万立诉苏州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借款纠纷案(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9年民事专辑页394-398)
2000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下属南通分公 司负责人陆雪平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原告借款 50万元给南通分公司,南通分公司保证在2019年 4月10日前偿还该借款,并给予12.5万元的利润回 报。该协议上盖有南通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2000年11月24日,原告交付该款。但被告之南通 分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此款。
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 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 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 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3:北京市石景建材公司诉北京市房
山区建筑企业集团总公司等案(来源:《人 法案例选》第27辑)
案情:2019年2月16日,集团总公司将自己承 包的一项工程转包给河北省第一建筑总公司,由集 团总公司下属的第八工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 以自己的名义为河北一建在银行开立帐户,在银行 备案的会计图章用河北一建业务员王士勇的私章。 2019年7月,王从石景建材公司购入价值8万1千元 的钢材,用银行支票付款2万7,尚欠5万4。王为石 景建材公司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欠钢材款5万4 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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