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行政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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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流程图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流程图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流程图1、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文号】安监总政法〔xx〕102号【发布日期】xx-05-01【生效日期】xx-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通知(安监总政法〔xx〕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xx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总理于xx年4月9日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的丰富内涵和重要意义《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

《条例》在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基础上,总结了多年事故调查处理的经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全面、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条例》涵盖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制度、机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并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实现了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规定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强调了事故查处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强化了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规定了行政处罚;作出了与相关立法的衔接性规定,强调了各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等不安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

二、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伤亡人数、伤亡程度等。

三、财产损失情况:包括财产损失金额、损失程度等。

四、环境破坏情况:包括环境破坏程度、影响范围等。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的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应当依法进行,采取适当的调查方法和手段,查明事故的原因。

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程序包括以下环节:一、组织调查。

二、收集证据。

三、分析研究。

四、撰写调查报告。

第八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或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派出。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有权要求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提供调查所需的材料和信息,并保密相关调查工作。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原因分析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歪曲事实、掩盖真相。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写,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

二、调查过程。

三、事故原因分析。

四、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事故单位应当按照调查报告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所涉及附件如下: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表格。

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困难:事故单位不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和防止事故的发生,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内容:一、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等详细信息。

3.事故报告应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二、事故调查程序: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2.事故调查组应及时赶到现场,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

3.事故调查组应听取事故现场目击者和相关人员的陈述,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

4.事故调查组应编写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的原因、责任追究、事故防范措施等建议。

三、责任追究:1.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对于严重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3.对于轻微的责任人,将依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事故防范措施:1.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建议,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通过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的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县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制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本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侧。

2.事故报告2.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主管部门负责人,重大情况应直接报总公司有关领导,若发生火灾事故且较严重时应同时立即报火警119;2.2总公司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有关单位;2.3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2.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进行报告,以便研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再次发生;2.5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2.5.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5.2简要经过;2.5.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2.5.4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2.5.5事故报告单位。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在当前社会中,安全生产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相继出台了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本文将从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事故排查与报告机制、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等方面,详细阐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要点。

一、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为了实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的有效运行,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这一体系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体系,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个人要增强安全意识,依法依规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只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才能有效预防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二、健全事故排查与报告机制为了及时了解事故情况,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建立健全的事故排查与报告机制至关重要。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排查制度,明确排查的内容、方法和责任人,定期组织事故排查工作,并将排查结果及时报告。

政府部门则应当建立统一的事故报告机制,及时收集、分析和沟通各单位上报的事故信息,形成及时反馈的机制,为事故调查提供基础数据。

只有健全事故排查与报告机制,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三、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可以帮助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为了有效推进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需要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首先,明确调查的目的和程序,制定调查计划,组织并指导调查工作。

其次,保障调查人员的权益,确保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防止干扰和压力的影响。

再次,调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整理和分析事故相关证据,准确判断事故原因,并及时撰写调查报告。

最后,在调查报告中,要明确指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失职责任人,并提出合理、可行的改进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有时不可避免地发生事故。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以及快速、准确地处理事故后果,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为企业提供科学决策和安全管理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故障、工人伤亡、火灾爆炸等。

无论事故性质大小,都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成立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3. 调查小组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并制定调查方案;4. 调查小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原因和后果,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的调查,包括采集现场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查阅相关文件等;5. 调查小组应将调查结果及时汇总并书面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

四、调查要点1. 事故的背景和现场情况:包括事故地点、时间、事故前的运行状态等;2. 事故原因的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如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等;3. 事故后果的评估:包括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4. 事故责任的认定:根据调查结果,明确事故责任的主体和具体责任人;5. 事故的教训和改进措施:根据调查结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五、处理程序1. 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2. 处理决定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扣工资、降职、开除等;3. 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将事故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予以公示,以警示全体员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制度的落实与完善1.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培养,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意识;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3. 针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不足和问题,企业应进行总结和改进,完善制度的相关内容,提高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引言本文旨在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的不良事件。

为了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事故,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通报相关人员,包括责任人、监管机构等,并迅速启动事故报告程序。

2.事故报告程序包括报告内容、报告对象、报告形式等要素的规定。

3.事故报告要包含: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和设备、对环境的影响等详细信息。

4.报告对象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包括企业内部人员、相关部门、监管机构等。

5.报告形式可以是书面报告、口头报告、电子报告等,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

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1.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应以发生的事故为基础,及时、准确地统计和记录。

2.统计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

3.统计机构和责任人应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汇总,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统计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报告,为他们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5.统计数据应在企业内部进行统一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2.调查工作应由专业的人员负责,包括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救援工作等。

3.调查结果应做出详细的报告,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果、责任认定等。

4.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追责,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5.调查结论应及时公布,并对事故的教训进行总结和分析,以便于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结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保障生产过程安全的重要保证。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生产的正常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本公司制定了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二、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生产安全事故能够及时报告、科学调查和妥善处理,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三、报告程序1.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被调查人应立刻报告给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并填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

报告表应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2. 生产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工作,并按照调查程序进行调查。

3.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采集证据、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综合调查,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事故的分类、登记。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注重事故原因的查明,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为之后的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四、调查处理程序1. 调查组应在报告中详细记录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应包括责任分析、处罚措施和预防对策等。

2. 调查组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决定惩处措施。

3. 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向当事人和相关部门通报处理结果,并告知事故处理的具体措施和改进计划。

同时,相关部门应按照处理结果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汇报给生产安全管理部门。

五、预防措施和监督1. 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2. 上级主管部门应进行事故情况的督导和检查,确保各部门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落实处理结果。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应纳入公司内部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本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处理流程

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处理流程

现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处理流程如下: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之法律程序

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之法律程序

生 活活 动 暂时 或永 久停 止 的事 件 。 家发展 、 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 , 所 以, 对事故 的公平 、 公 使 进行 着 的生 产 、 正、 有效调查与处理备受广大 民众关 注。但是 , 对事 而生 产 安全 事 故则 是 指在 生 产 活动 中 ,由于人 的不 故调查与处理进行 有效调 整 的法律依据却 远远不 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以及管理等诸多直接和
方 向研究 。 1 0 3
法制长廊
谢 财 良, 龚声武
论生产安 全事故调查处理之法律程序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的行为 ,虽然具体的调查工 体 。这一定义的最大意义就是将法律程序和法律程
作 由事故调查组实施 ,但是其责任由有关人员政府 序活动严格 区分 ,同时也可以涵盖所有 的法律程序
2 0 1 3年 2月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J o u m ̄ o f Hu n a nP o n c e Ac a d e my
Fe b . 201 3
第2 5卷 第 1 期
V0 1 . 2 5 No . 1
论 生产 安全 事 故 调 查处 理 之 法律 程序
谢财 良, 龚声武
(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湖南 长沙 4 1 0 1 5 1 )
摘 要: 生产安 全事故调查处理( 以下简称事故调 查处理 ) 是 实现 国家安全发展 、 构建和谐社会 的必然要 求, 是
落实预 防为主方针的有效途径 , 是 实施安全 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 法的重要 手段和关键环节, 对我 国安全 生产具 有
重要 的意义。 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体 系下 , 事故调 查与处理程序 已经初步形成 , 但是这一程序在公开性、 正 当性、 公 民的参与度 以及程序效 率等六个方面都存在欠缺 , 为此 , 应从从制定《 事故调 查处理程序法》 以及确立相 关制度着眼

政府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1

政府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1

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东段)政府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工作程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是一项政策性、时效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

虽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令第493号)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性内容,但在事故调查的实践中尚存在许多实际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

一、对事故处置与调查工作的理解当一个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客观上要求其事故处置的各项工作都要及时展开。

各级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是一种非常规性的政府危机管理的工作范畴;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就是整个事故处置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查清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同类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的基础性工作。

其工作关系如图所示:二、事故调查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3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生产安全事故 处置工作 事故抢险应急 现场处置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事故结案追责 整改落实工作 事故调查工作 受伤治疗 尸体处理 伤亡家属安抚 抚恤赔偿等 指挥与控制 预警与公众防护抢险与危险源控制 安全与社会稳定现场恢复与洗消组织领导 调查取证 原因分析 撰写报告 讨论签字 资料归档等 结案批复 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整改措施(GB6441-8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15499-95)。

三、事故调查程序(一)成立事故调查组(二)事故现场勘验取证1、现场摄影、音像资料收集2、绘制事故图3、有关物证搜集(三)事故有关文字、音像、图片等事实材料搜集(四)证人材料搜集(五)事故原因分析(六)事故调查报告(七)调查报告报送归档四、事故调查的组织领导(一)事故调查组组成及工作机制1、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一、准备阶段-调查组第一次会议
事故调查组经批准成立后,应召开事故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宣布政府立案调查和成立事故调查组的决定;通报事故基本情况;提出调查工作方案和要求,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任务;宣布调查工作纪律等。
调查取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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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取证阶段
二、调查取证阶段
勘查前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巡视现场,确定现场勘查的范围和勘察顺序,必要时制定现场勘查方案;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物证提取);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受害者分布图、设备位置及损毁情况图等;现场勘查完毕后,提交勘查人签署姓名和日期时间的《现场勘查报告》。
现行做法
一、准备阶段-制定调查方案
一、准备阶段-制定调查方案
技术组 (可下设专家组)
负责事故直接原因调查(取证、分析和认定)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调查工作。对事故涉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含技术服务机构---有时由管理组调查)调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报经调查组组长同意后,建议公安部门进行立案侦查。针对事故暴漏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特别是调查反映出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漏洞和缺陷,提出相应的补充完善和修改建议;提交事故原因调查报告。对事故单位(或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评价等环节的报批材料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做出界定。
根据“两高”《办理渎职刑事犯罪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轻伤九人以上,或重伤两人、轻伤三人以上,或重伤一人、轻伤六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达到上述标准三倍以上的,为情节特别恶劣,应当适用刑法第二档以上刑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前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失职、疏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的预警和防范能力,本公司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二、制度内容1.报告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报告,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准确性。

2.报告要求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可能的原因以及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尽快上报主管部门。

3.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小组应在收到报告后立即成立,并按照事故等级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由主管部门指派,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调查要点调查小组应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包括人为因素、设备故障、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

在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调查程序和保密原则。

5.调查结果调查小组应及时完成调查工作,并出具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原因、责任人、预防措施等内容,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6.处理程序主管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惩处,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同时,还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处理措施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和处理程序,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的事故责任人,可以采取停职、辞退等措施。

对于一般责任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

8.调查报告审批调查报告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需要进行公开发布。

同时,还应将调查结果及时通报到相关部门和人员,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制度宣传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本公司将利用各种渠道对员工进行制度宣传和培训。

并将制度纳入各级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并进行考核。

四、总结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是保障公司生产运营的重要环节。

本公司将依据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执行机制,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5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为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物制定本制度。

一、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实事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二、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季度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三、在厂内发生除轻伤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四、发生轻伤事故,由厂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厂部要向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六、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病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事故调查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埃塞俄比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2)是组织机构为了保障员工安全和预防事故的发生而建立的一套系统。

该制度的目的是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够及时、全面地调查、报告和处理,以便确定事故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事故报告: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相关部门或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负责人报告,及时通知其他相关人员,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2. 事故调查: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包括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目击证人的取证、相关文件的搜集等工作,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 事故报告:根据调查结果,编制详细的事故报告,包括事故的经过、原因分析、责任人、损失情况等内容,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负责人提交。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前言生产安全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复杂因素的存在,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这时,企业必须迅速、有效地采取调查和处理工作,防止事故产生次生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秩序。

本文档旨在为企业提供一套科学可行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调查处理程序步骤第一步:组织调查小组企业应当在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组织专业调查小组。

调查小组应当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安全部门、生产运营部门、技术部门等部门的技术人员、维修人员组成。

调查小组应该明确调查责任人、任务分工、工作计划及经费等方案。

第二步:着手调查由调查组织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带领调查小组展开事故现场调查。

调查应当全面、系统、客观地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收集保全物证、口证、书证等证据材料。

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调查试验现场由负责人统一管理;2.调查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计划有条不紊地进行调查;3.调查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调查过程和结果的机密;4.推定和分析应当准确,量化可行,不得随意臆断。

第三步:制定报告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材料,制定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应当有明确的事故处理意见、预防措施、责任认定和经济损失评估等内容。

报告应当经过调查小组成员的讨论,形成一个有相对完整性的调查报告。

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步:协调商议当调查报告完成后,调查组应当把报告送交给公司领导,以协调商议后,按照行政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完成后,应当按照责任分工,分类实施预防措施。

各部门应当确立防范和整改的责任,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计划。

第五步:财务查账财务部门应当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财务评估结果应当上报领导,并按照行政程序进行审批。

有关部门负责人承担从中确认经济损失和协助财务部门进行核算的责任。

结语对于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深刻反思调查处理流程,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标准,研究安全技术和管理手段,推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向更高层次、更广领域、更深化的方向迈进。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范文一、事故统计报告1、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关于事故的报告规定。

2、如果发生行车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施工负责人报告,施工负责人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

3、如果发生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负伤者或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除向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

并迅速启动救援预案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一般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重大事故发生的,事故单位则应在____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参考____4____号令。

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单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统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采取的措施;(5)事故报告单位。

7、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及时、如实上报,不得谎报和隐瞒不报。

二、事故分级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____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____万元以上____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上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____人以下死亡,或者____人以下重伤、或者____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一、引言生产安全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做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我公司特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旨在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生产安全。

二、调查处理原则1.客观公正原则:调查处理工作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不偏袒任何一方,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事实真相的查清。

2.全面深入原则:调查处理工作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事故的各个环节、原因和责任,并进行全面的事故评估和整改。

3.快速高效原则:调查处理工作要快速响应,高效处理,尽快查明原因和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科学合理原则:调查处理工作要科学合理,依托专业队伍和先进技术手段,运用科学方法进行调查和分析,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和措施。

三、调查处理程序1.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测量、采样等工作,收集相关证据。

2.事故原因分析:在事故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团队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

3.责任追究: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的结果,对责任进行明确划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和处罚。

4.整改措施:根据事故原因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并及时进行落实和监督。

5.报告编制: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进行报告编制,包括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整改措施等内容,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领导。

四、调查处理工具1.调查问卷:针对事故发生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人员,制定调查问卷,进行实地调查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相关情况。

2.现场录像:在事故现场进行录像,记录现场情况和相关证据,为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3.专业设备:如红外热像仪、气体检测仪等专业设备,用于对事故现场进行科学分析和检测,确定事故原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2.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法律武器,条例作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专门行政法规,其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3.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其最终目的同样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是一项非常严肃、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的面很广,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相应的操作规程,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体系、工作程序、时限要求、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责任,以保证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在规范的基础上的顺利开展,做到客观、公正、高效。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一)本条例的立法目的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首先,本条例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作为《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其适用范围限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这就意味着,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医疗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____小时内,以公司名义报告安监等有关部门。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同意。

6、发生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经安监部门同意,由企业领导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

7、企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发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并按照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根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9、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10、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视情况按规定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1、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安监部门。

12、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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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行政程序研究
[摘要]行政管理体系设置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问题,导致了相关生产安全行政监督管理与监察职能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申相互掣肘。

本题的确定在于希望运用有效的程序标准探讨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行政管理过程本身的运行,以实现事故调查处理的公正、客观、高效的价值目标,最终促使降低事故率与事故妁严重程度。

[关键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行政程序
我国生产安全形势总体不容乐观,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通过劝行政职能部门的权力设置实现对行政资源的有效整合,以达到控制、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和严重程度的目标。

究其本质,是我国沿袭了大陆法系严格规则的行政法律模式;规范的制定着眼于用实体规则标准来控制权力行为的结果;行政不适用私法,而是用公法来控制权力。

以法国行政法为代表的严格规则模式实现控权功能主要依赖于法律的外部环境(民主政体、自由经济)与局部功能。

我国在延续该行政法治模式下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单靠行政法规范与它所规定的监督与制裁不足以发挥其目标效能。

表现在法律标准的模糊化,导致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目的性或实质化倾向,反使法律对行政权力失控。

我国行政法应当、也最有理由反思该趋势的弊端。

借鉴英美法系的“行政程序主义”是抑制这种观点的好方法,与严格规范模式不同,“行政程序”较少地依赖于外部环境的“道德性”,而依靠法律的内在机制也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实现其控权功能。

一、生产安全事故法律制度的定位
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法律制度,在这之前必须对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进行探讨。

在目前学理界对其所属的生产安全法律体系的属性仍有不同观点,不同观点之下对其本质问题的认识直接影响到在“行政程序”视角下的分析结论。

大致分为以下几种观点:
(一)将生产安全法律体系独立于现有的其他法律部门,而属于新兴的“安全法律部门”。

该观点认为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的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关系。

该调整对象是基于新的经济模式(区别于自由放任市场经济)之下形成的新的价值与利益模式而形成。

该法律关系背后是一种区别于“公、私二元结构”的社会性法益。

(二)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放在经济行政法律体系之下,
如陈布雷、王全兴等学者。

他们认识到职业安全属于劳动行政与劳权保障事业,在立法上侧重于确立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权。

生产安全属于经济行政和产权保护问题,在立法上侧重于确立企业的财产(资本)安全权利。

本文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法益更多的是经济产权的安全。

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更多涉及安全行政管理部门与生产企业间的管理关系。

如果其宗旨有对于劳动者生命安全与人身健康的保护,也是通过行政管理与监督、监察间接实现的。

不应由于间接的立法目的而将其认定为“劳权”本为的职业安全法律,或是两者的混合体。

二、正当程序与行政程序
正当程序要素为:对立面、决定者、信息和证据、对话、结果。

其特征为:角色的分立、防止恣意、直观公正、参与和沟通交涉。

程序是法的空间的形成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程序的逐渐展开以获得具有既判力的决定为目标,并且有强烈的不可逆性质。

这不可逆性一方面表现为程序的展开对于当事者和法官的拘束性上,也就到一定阶段后当事者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被禁止,法官也不能随意宣称已经完成的程序不算数而要求从头再来;另一方面表现在,判决一旦得到最终的确定,除了个别例外情况能另外提起再审外,不仅判决本身根据既判力获得不可更改的性质,而且这个判决所针对的具体纠纷不再提起诉讼了。

行政程序原则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衍生。

行政程序导论中阐述了行政程序的意义、价值。

主要通过比较“权力控权”和“程序控权”的利弊得失,发现和揭示了“程序控权”较于“权力控权”的优势。

行政程序的一半制度一章是对于其后章节研究的普遍适用的制度。

其后分章节是研究各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

大陆法系行政法所关注的是行政诉讼的和实体性问题(如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而不是程序问题,英美行政法则更多的信奉实体权利主要是由程序来保障。

论述了来源与自然法的自然正义向程序正义的渐进。

其较重要的论述是关于行政管理中的程序缺陷的论述:首先。

人们过去观念里的行政程序是同行政机关的权威和管理效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所以行政程序常被狭义的理解为行政机关的办事手续。

这也导致了人们将不恰当的行政程序与官僚主义相联系。

其次,普通法传统中的自然正义原则,这种总括性的司法原则可以包含灵活的程序要求,并且有广泛的适用力。

再次,有关行政活动程序的绝大多数立法是由行政主体自身制定的。

行政机关都从自身或部门的利益出发行使立法权。

因而不可能通过立法来限制自身的权力。

最后,从立法技术特点观察,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具有重事后程序,轻事前和事中程序;重特别程序,轻统一程序的倾向。

三、行政程序视角下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法律制度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的规定在我国主要存在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之中。

但各部法律法规的位阶与效力不清晰,内容互不衔接。

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称《处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称《监察条例》)的关系就存在效力等级不清的问题。

两部条例均为国务院颁布,但是《处理条例》是新法《监察条例》是旧法,《处理条例》是一般法《监察条例》是特别法。

这就使安全监督管理局与煤炭安全监察局在煤炭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职能的授权等一系列关系不明确。

行政监管监察行为的具体过程无统一规定。

进而从源头处阻断了“行政程序”控权实现的可能性。

行政程序原则的缺失也表现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基本组成部分: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中相对人无知情权,不利于事故报告制度的监督。

这就涉及行政程序的下一个重要原则“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一律公开。

事故的谎报、瞒报现象屡见不鲜。

国家针对生产企业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谎报、瞒报行为也进行了严厉查处并绳之以法。

最近刑法也做了相关规定。

但这些都只能作为事后惩戒,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

从最根本上来说,应该在事中通过一定的监督程序进行控制。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第一,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法律制度中没有设立回避制度。

如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组长的任命的相关规定不统一,缺乏对于事故有潜在或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回避程序。

调查人员对与自己无利益关系的事故案件所作出的调查取证及对案情事实的判断更有可能是不偏不倚的。

这样才能符合“行政程序”之公正原则。

但前提是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组长任命信息要向当事人及公众公开。

没有明确的任命信息,当事人申请回避就无从淡起。

第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相对人没有相应的抗辩权。

行政法治理念的理论来源是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之思想。

其重要的价值理念即当事人间的对抗或称对话。

在事故调查中处于优势地位的行政监管部门一方往往会由于追求效率而左右取证的方向,或有各人的主观判断而影响被调查当事人。

这些不确定因素虽然无法绝对避免,但是可以通过赋予被调查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定的对质权,也就是通过书面或语言的方式对抗不利的事实认定。

所抗辩的内容要记录于调查记录之中,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为以后的相对人权利的司法救济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第一,行政机关对于事故的处理须向社会公众公开。

对于事故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可以通过社会舆论,媒体等方式监督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事故处理过程中设立听证程序。

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进行处分时,为处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与该处分有关的事实及基于此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申述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的程序。

听证是“行政参与”理念的核心要求,为“行政参与”原则的体现。

此外,在行政听证中,行政主体与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将要进行的行政活动表明各自的利益主张。

由此可见,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引入听证制度是符合行政参与原则要求的。

进而可以保障行政程序理念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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