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我国A公司和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购买吨化肥。
A公司规定了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并开出了信用证。
然而,由于B公司租用的“雄狮号”船遇到了飓风,导致装货延迟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
在取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1月21日,“雄狮号”离开了___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然而,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发生火灾,部分化肥被烧毁,船长在救火过程中又导致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停留的延迟,使得船到达目的地时碰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不得不大幅度降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是否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案: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根据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但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公司应承担单独海损的损失。
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和船公司分别承担。
由于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由于承运人迟延装船并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迟延交付承担责任。
4.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
由于B公司是最终的责任人,承运人有权向B公司追偿。
考点解析: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美国对中国的贸易战背景:2024年,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的贸易进行大规模制裁,引发了一场名为"贸易战"的冲突。
这场贸易战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贸易逆差和争端解决等。
案情:美国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对中国的一系列产品加征关税。
中国则以美国的单边行为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并采取了反制措施。
此后,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需要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分析美中贸易战的合法性。
首先,关税的加征属于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根据各国在WTO框架下达成的贸易协议,成员国应遵守公平贸易原则和逐步降低关税的承诺。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中属于违规。
其次,美国对中国的指责是基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根据国际经济法,国家应保护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打击侵权行为。
然而,美国采取加征关税的方式并不是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最佳方式。
根据TRIPS协议(《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协议》)的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协商解决争端的方式,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
再次,美国的行为也涉及市场准入问题。
中国认为美国加征关税阻碍了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规则。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应保证彼此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性。
因此,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的市场准入原则。
最后,对于贸易争端的解决,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多种方式,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等。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而不是采取单边制裁的方式。
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美中贸易战涉及的行为违反了国际经济法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包括公平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争端解决等。
在国际贸易中,尊重规则、维护公平竞争是维护国际秩序和经济稳定的重要基石。
因此,各国应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则,通过协商和合作解决贸易争端,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一)1.新加坡A商行于5月10日向中国B公司发出要约出售木材一批,要约中列明各项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后,于5月12日上午11时向当地电报局交发对以上要约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同日下午2时送达新加坡A商行。
在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新加坡A商行于5月12日上午8时20分向当地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方5月10日要约撤销。
”该电报于同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中国B公司。
问:(1)依据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则,新加坡A商行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5 月10日的要约?为什么?(2)新加坡A商行与中国B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了合同?为什么?2.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B,A在要约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规定受要约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
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
B于2月19日才收到A邮寄来的要约,由于B考虑到要约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就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事后双方在合同是否成立问题上产生争议。
问:合同是否成立?3.6月1日,卖方向买方发出要约,要约中写明出售1000吨铬矿石以及价格、交货条件,并说明:本要约条件优厚,请务必在6月10日以前答复,若逾期未收到买方答复,即视为买方接受了要约。
买方迟迟未予答复,卖方于6月中旬发运了货物。
问:此案中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石碳酸烟丸的药品制造商甲(被告)刊载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示的方法和在特定期间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得100英镑,并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X银行,以示诚意。
购药人乙(原告)见此广告,信以为真,购买药丸并按说明书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遂向甲追讨100英镑。
制药商甲以种种理由申辩,其中之一是要约不能向公众发出。
法院受理了该案,并做出了判决。
问:(1)乙提出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甲应否支付100英镑?(2)要约是否可向公众发出?(3)甲的广告是否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5.美国A公司为将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出要约,B公司复电,表示接受要约中各项条件,但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 公司进口100 吨白糖的合同。
合同选用了((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 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 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
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1.答:(1)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 A 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 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 B 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行人。
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国际经济法案例】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案例1】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
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
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
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订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
该合伙企业在原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
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
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为什么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答】1刘某退伙有效。
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
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
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
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案例2】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拟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由于不熟悉破产相关程序特聘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
国际经济法案例(一) (2)
与要约内容不完全一致的接受
美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我国B公司发盘, B公司复电,接收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书。两周后,A 公司收到B公司开出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 时,接到本国商检机构通知,称因该货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 产地证书。于是,A公司电请B公司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 地证书的条款,遭到B公司拒绝,双方发生争议。A公司提出, 其对提供产地证书的要求从未表示同意,因而无义务提供产地 证书,B公司则坚持A公司有此义务。 [问题] 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有无提 供产地证书的义务?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商订中承诺何时生效
1999年9月12日,中国A公司以信件方式向荷兰B公司提出 一项书面要约,以每公吨CIF鹿特丹l 84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 B公司销售某初级产品210公吨,要约规定B公司应在20_天 内作出承诺。荷兰B公司收到要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A公 司发出了载有承诺通知的信件,该信件本来可在承诺期限的最 后一天即10月1日送达A公司,但因适逢十一国庆节信件未能 送达A公司,直至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10月4日承诺通知 才送达A公司。A公司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逾期, 便未予理睬。后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以B公 司的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认为A、B两公司间的买卖合同 并未成立,A公司不应承担交货义务,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
甲国的A公司与邻国的B公司于1996年10月1日 订立了一项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出售600棵 圣诞树(12月25日为圣诞节),交货日期为12月 15日之前,交货地点为B公司仓库,由A公司负责 货物运输,B公司预付货款的30%,其余货款货 到后电汇。12月10日,A公司通知B公司,由于 存货不足,B公司订购的600棵圣诞树的交货时间 将延至12月22日,A公司愿意为延迟交货而降低 25%的货款。B公司立即回电,要求A公司按合同 规定的时间交货。同日,A公司电告B公司将99年10月20日,我国某医药进出口公司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 订了一项(;BA药品进口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向A公司出售某种 药物200箱,每箱2 000美元CIF上海,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 12月装运。合同还以“不可抗力”为题规定了如下内容:“无论卖 方或买方,如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 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封锁、冲突、叛乱、罢工、内乱、骚动、严 重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无法预见和不能克服的因素。”11月2 日,A公司通过银行向B公司开立了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不得迟于 12月30日装运,凭即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于2000年1月15日或 以前到开证行要求付款。12月10日,A公司接到国家卫生部门和外 经贸主管机关的联合紧急通知,称“近半年来已有多个国家因CBA药 物可能具有精神调理作用而禁止其进口……,我国已开始对该种药物 的效用重新进行验定……,在接到新的通知之前,暂时停止该类药物 的进口”。随即,A公司向B公司发去传真,要求取消合同;而B公 司则以已向制药厂下达订单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其有关损失。 1.我国政府禁止该类药物进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A公司是否可以不履行与B公司的合同而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中美贸易战成为国际经济法律领域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战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
随后,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中美贸易战正式爆发。
这场贸易战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农产品、汽车、化工品等。
双方在贸易战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双边贸易协定以及国内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
该条款规定,总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考虑,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关税。
美国认为,中国通过补贴等手段,导致钢铁和铝产品在美国市场泛滥,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2. 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条例》。
根据《对外贸易法》,中国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的外国商品采取反制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中国可以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3. 中美贸易战中的法律争议(1)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存在争议。
一方面,美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属于国家安全考虑。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损害了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2)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中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是对美国不合理征收关税的合理反制。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中国的反制措施可能导致贸易战升级,损害全球贸易。
四、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1. 维护贸易秩序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有助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
国际经济法精典案例解析国际经济法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实践。
在这些领域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重要的学习方法,通过对经典案例的解析,可以深入了解和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践和应用。
以下是两个国际经济法的精典案例解析。
案例一: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软木争端案背景: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消费软木产品的国家之一,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制定了对加拿大软木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政策。
问题:这一政策是否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分析:根据国际贸易规则下的最惠国待遇和贸易壁垒原则,成员国应平等对待所有WTO成员国,并不得采取任何歧视性措施。
然而,美国对加拿大软木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的政策显然违反了这两个原则。
解决办法:加拿大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国提起投诉,并最终胜诉。
根据WTO裁决,美国被要求停止征收高额软木产品关税,并对相关商品进行补偿。
案例二:阿根廷主权债务违约案背景:阿根廷在20世纪初遭遇经济危机,无力偿还外债,因此进行了主权债务重组。
然而,阿根廷在一次重组后马上又违约,引发了一系列的诉讼和争议。
问题:阿根廷是否有权违约?分析:根据国际金融法原则,主权国家有权决定是否违约,但这一权利应受到包括债权人等各方利益的平衡考量。
在阿根廷违约案中,法院认为阿根廷没有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违约无效。
解决办法:阿根廷最终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债务重组协议,以解决违约问题。
这一案例引发了国际金融社区对主权债务重组规则的讨论,并催生了一系列努力。
通过对这两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国际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相关原则的适用。
这些案例不仅对于学生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实际应用有帮助,同时也对业界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从业人员具有指导意义。
因此,了解和学习国际经济法的案例是非常重要的。
国 际 经 济 法 概 论 案 例 分 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
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
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
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
故略。
二、案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课堂案例案例1外商独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合同可否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案[案情]A公司是美国商人在中国厦门设立的独资企业。
2002年3月,A公司与福州B公司签订1000台电脑买卖合同,2002年6月前交货,交货地点在B公司。
除其他条款外,合同还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
后由于A公司无法按时交货,遭到福州B公司的索赔要求,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发生争议,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问题]上述合同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是否有效[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上述合同对适用法律的约定无效。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A公司作为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是中国企业法人,其与同属中国企业法人的B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属于国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案例2美国颁布《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违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案[案情]1996年2月24日,居住在美国南部佛罗里达州的古巴流亡分子驾驶3架飞机侵入古巴领空进行挑衅活动,其中2架被古巴空军战斗机用导弹击落,另一架逃回佛罗里达。
被击落的两架飞机中的4名人员全部死亡,其中3名是美国公民,1名是获准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古巴人。
这一事件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
3月12日,美国总统克林顿正式签署了制裁古巴的《古巴自由和民主声援法》,因为该法案是由共和党参议员杰西·赫尔姆斯和共和党众议员丹·伯顿首先提出的,所以又称《赫尔姆斯—伯顿法》。
该法案旨在“谋求对古巴卡斯特罗政府的国际制裁,计划支持一个过渡政府,导致在古巴产生一个民选政府,”并规定:禁止第三国企业在美国销售古巴蔗糖和其他产品;对购买古巴政府在1959年革命时没收的个人财产的任何外国公司和个人拒发美国入境签证;允许美籍古巴人对购买和使用本属于他们的私人财产的公司和个人向美国法院起诉;禁止国际金融机构向古巴提供贷款和吸收古巴为其成员;谋求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对古巴进行国际制裁,等等。
国际经济法经典案例
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提单是物权凭证,它代表着提单内记载货物的所有权,是承运人保证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篇一: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 年11 月到12 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 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 年11 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公司,双方于1956 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 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 年11/12 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 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 5000 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 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 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4、中国某出口公司于7 月17 日向荷兰乙公司发出实盘:“报500,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 鹿特丹u.s.$900,7 月25 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乙于7 22日复电:“你7 月17 日发盘,我接受500,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cif 鹿特丹 u.s.$900,除通常装运单据之外,须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
然而,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就给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国际经济法案例,探讨在跨国经营中应如何应对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合理运用国际经济法来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美国反垄断法与互联网巨头近年来,互联网巨头在全球范围内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其市场垄断行为的关注。
以美国为例,其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巨头的监管力度日益加强。
例如,201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Facebook的隐私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处以了数十亿美元的罚款。
这一案例表明,在国际经济中,跨国企业应当合规经营,遵守当地的反垄断法规。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应当加强与政府监管机构的合作,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规行为,以减少法律风险。
此外,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和流程,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员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国际经济中稳健发展,避免因违反反垄断法而遭受巨额罚款。
案例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贸易争端是国际经济中常见的问题。
在跨国贸易中,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导致了贸易争端的发生。
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国际贸易的监管机构,设立了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贸易的公平与自由。
例如,中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争端就曾引发了长时间的争议。
在这一案例中,中国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表明,跨国企业在面临贸易争端时,可以积极运用国际贸易法规,通过合法渠道解决争端,维护自身的利益。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应当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的研究和了解,提前预防和化解潜在的贸易争端。
同时,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组织的活动,争取更多的发言权和参与权,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在跨国经营中具有重要作用。
跨国企业应当加强对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应用,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1案例(一)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予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1.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来电构成下列哪种情形?O正确答案:要约2.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构成下列哪种情形?()正确答案:承诺3.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O正确答案:成立4.如果合同成立,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采用CIF术语时应由下列哪个公司投保?O正确答案: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5.如澳大利亚A&AT公司另行购买替代货物,是否有权向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索赔差价损失?O正确答案:有权6.案例(二)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一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一千吨,分十次运完。
买方在收到第五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
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结合上述案情,买方是否有权主张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O正确答案:无权7.案例(三)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形式请意大利某钢材供应商就一批钢材提出报价。
我方在传真中声明:这一报价是为了计算承建一懂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方供应商于5月5日用传真就上述钢材向我方报价。
5月20日意方供应商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发来电报通知撤销其5月5日的报价。
我方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报价。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
案情摘要
韩国朴氏公司出售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木材。韩国朴氏公司 11月25日发传真:木材,可供1200立方米,CIF某港USD850 /立方米,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实盘有效 期至12月5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1日回传真: 你方11月25日传真木材1200立方米,请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 并请降低价格,增加数量,请回复。韩国朴氏公司12月3日 发传真:你方12月1日回传真收悉,木材数量增至1500立方米, 有效期延长至12月15日,请回复。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5日 回传真:12月3日发传真收悉,请空运样品,并请再次增加 数量及降低价格。韩国朴氏公司12月7日发传真:你方12月5 日传真收悉,木材样品已空运,数量可达1500立方米,最优 惠价为USD800立方米。请回传真。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 13日回传真:木材样品未收到,请将此1500立方米, USD800/立方米的实盘再次延长。在收到样品后2天内回复。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
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 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 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 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 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 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 由是“市场价格变更”, 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 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 约束。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案情摘要
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 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 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 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 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 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 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 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 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 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行售出。双方就 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贸易法案例分析一▪[案情]1993年II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迸“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于1994年2月前交货。
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亩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
199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
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
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问题]·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参考答案]: S公司的请求不合法,应由S公司自行承担因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
▪解释案例分析二▪【案情】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 (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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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的风 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 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应该有买方承 担,但是卖方应该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 责任,但是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规定,使得买 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 破裂的责任由卖方负责。
案情摘要
我国某公司于2008年3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 新加坡出售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 于4月11日将货物运到上海港码头,4月15日开 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 午5时装船完毕。4月16日承运船舶开航,5月4 日到达新加坡,5月8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我国公司的交货地点在哪里。 ?我国公司的交货时间是何时。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997年11月12日,美国A公司与葡国B公 司签署了一项设备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 司向B公司出售一套特定的设备,总金额为165 万美元,价格条件为FOB纽约港,合同适用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合同签订后, B公司按时开出信用证,并办理了租船定舱手 续。1998年3月5日,承运船在纽约港装完设备。 3月6日,在承运船准备离港时,因船员过失, 引起船上火灾,最终导致船上货物全部被烧毁。 3月7日,A公司凭已装船清洁提单,从议付银 行获得全部货款。3月10日,B公司以“货款已 付,而未收到货物”为由,要求A公司另行交 付货物或赔偿损失。 问:A公司是否需要向B公司另行交付货 物或赔偿B公司的损失?
案情摘要
我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的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 B商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提供产地 证”,A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 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证。因该商品非 本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请 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 绝,于是引起争议。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 证的要求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 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请分析A商提出修改信 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案情介绍
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 签定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 2006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 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 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法律分析
合同尚未成立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了要约, 但是乙公司的还盘对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 变了装船日期,因此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 改,也就是一个反要约,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案情摘要
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 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 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 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 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 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 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 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 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 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 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行售出。双方就 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
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地点应该在装
运港港口的船上,交货时间应该是货物 全部上船后的时间,通常以承运人签发 的货物提单的时间为证明,在海运情况 下该证明为海运提单。所以交货地点为 上海港; 交货时间为2008年4月15日 下午5时。
案情摘要
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 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 规定:德国公司在2008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 按规定的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启航驶 往目的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 发来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 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达目的港后,经我公 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 已经发生损失。 ?上述期间发生的损失由哪方承担。 ?本案中由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楚德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
(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 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故荷兰阿斯楚德公 司的辩称不成立。(2)荷兰阿斯楚德公 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案情摘要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的公司乙发盘:“供应500 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 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的即期 信用证付款。请复电。”乙还盘:“接受你的 发盘,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案情摘要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 同,进口电子零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 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 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 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 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 保。 ?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
韩国朴氏公司12月14日发传真:你方12月13日传真 木材1500立方米,同意延至12月20日。马来西亚利 亚公司12月19日回传真:样品收到。你方12月14日 传真我方接受1500立方米,CIF某港USD800/立方米, 不可能撤销即期信用延支付,立即装船。要求提供产 地证书,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韩国朴氏公司12 月25日发传真:你方12月19日传真悉,木材已售出, 顺致良好的问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27日回传 真:知你方木材已售出,我方不能接受。你方12月 14日回传真已将实盘延长至12月20日,我方于12月 19日发传真承诺。我方坚持双方已达成合同。假如你 方欲调高价格,我方可再次与我方的客户商量,但不 能保证有结果。韩国朴氏公司12月29日发传真:你 方12月27日回传真不能接受,你我之间并未订立合 同。考虑到过去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方可努力争取新 的货源,但非我方的义务。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 31日回传真:鉴于你方不愿履行合同,我方将在法院 起诉,按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与USD800/立方米的 差价向你索赔。 问:是否合同成立
法律分析成要约,乙方 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 变更。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 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 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 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 由是“市场价格变更”, 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 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 约束。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案情摘要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汉 堡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一个月 后,货物出运,但是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 能到达汉堡港。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 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 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法律分析
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 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 事实,并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了单据,买方 应向卖方付款。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 达目的港造成的货物风险属于货物越过船舷 之后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同时买方可 以根据卖方提供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 损失。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 运输保险。
法律分析
在FOB术语中,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风 险由买方投保,卖方无投保该保险的义务。 如果买方未给予卖方关于船名,交货地点和 所要求交货的时间的充分通知,或者其指定 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者未能收受货物,或 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船,则自规定的 交付货物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由 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买卖合同的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2006年11月4日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应瑞典CELL有限责任公 司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岸价格(CIF) 人民币3400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日。 CELL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到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报盘后,请求 顺达有限责任公司:1、降低价格。2、延长要约有效期。顺 达有限责任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人民币3200元,延长要约 有效期至11月30日。CELL有限责任公司接收到顺达有限责 任公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1、增加数量。2、 再次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曾将数量增至800 吨,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月10日。瑞典于12月6日来电接受 该盘。顺达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CELL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电 报时,发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 顺达有限责任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 变化,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 CELL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 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要求顺达有限责任公司按要 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提出:1、执行合同。2、或者赔偿 CELL有限责任公司差价损失5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起诉与 法院。
法律分析
试问: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2、CELL有限责任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提
起诉讼?
答:1、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2、 CELL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摘要
2006年1月25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向韩国朴氏公司发出出 售打印机要约:J&G打印机1500台,每台FOB阿姆斯特丹 4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2月30日。2006 年1月28日,荷兰阿斯楚德公司收到了比利时莱佛公司购买 同种型号打印机的要约,每台价格为450美圆,数量1400台。 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于2月15日向韩国朴氏公司发出撤销1月 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比利时莱佛公司签约。2月22日, 荷兰阿斯楚德公司收到了韩国朴氏公司的承诺,同意荷兰阿 斯楚德公司的要约条件,并向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开出了不可 撤销的信用证,要求荷兰阿斯楚德公司履行合同。荷兰阿斯 楚德公司对韩国朴氏公司末履约。韩国朴氏公司诉诸瑞典斯 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荷兰阿斯楚德公司赔偿损失。荷兰阿 斯楚德公司的律师辩称:该公司于2006年1月25日发出的要 约已于2月15日被该公司撤销,该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韩 国朴氏公司2月22目的承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没有成立。 试问:(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 撤销,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2)荷兰阿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