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信用证立法中的保证制度——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用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参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结合审判实践,就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

第三条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

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论我国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及其立法规制

DY Intermediate court or high court,and it i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s
committed coun of the place where the tort is
or where lawsuit has been brought.
L/C fraud·According to the comprehensive analysis,there are t11ree caLses wKch
8nould be included in the L/C fraud.Beneficiary committed alone;ben娟cianr
在对信用证欺诈救济前,应确定信用证欺诈的管辖法院和所应适用的法律。 根据我国目前立法,信用证欺诈案件采取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 在地域管辖方面,以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为主,兼采承认管辖原则。鉴于海事 法院对信用证欺诈案件的相关管辖权,我国未来立法应明确界定海事管辖与普 通管辖的范围,做好海事法院对涉嫌刑事案件的接纳工作。同时可视情况下放
of the exception system.
Some times,preven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relief.When referring to the relief,subjects also should pay close heeds to the guarding,such as investigating the
Dispute Cases(abbr for Rules).The Rules listed the situations of the L/C fraud.Upon these sltuations,scholars have divergent opimons,particllarly on the subjects of the

小议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

小议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

小议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摘要: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被誉为“商业血液”,尽管这种结算方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纠纷仍不可避免,尤其发生信用证欺诈时法院如何通过合理的司法救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

本文在介绍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方面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价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司法实践现状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期完善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方面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司法实践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为广泛使用的一种收付方式,随着我国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近年来我国信用证纠纷案件也曾上升趋势,其中以信用证欺诈影响最为恶劣。

当信用证欺诈发生在我国时,法院如何正确处理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以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如何合理选择适用有关信用证法律,进而采取合理的司法救济一直以来是我国司法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所谓信用证欺诈例外是相对于信用证独立性原则而言的,即在肯定信用证独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承认“欺诈例外”,即使受益人所提交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

如果开证申请人或者银行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受益人在交易中存在欺诈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单据,则银行有权拒绝对欺诈性单据付款,开证申请人也有权请求法院禁止银行对受益人付款。

一、我国有关信用证欺诈例外的法律在我国,有关信用证的欺诈问题可通过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和《合同法》第6条、第56条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但是,在信用证交易中,往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其法律关系十分复杂,而且各关系方之间也不一定都存在合同关系。

因此,完全依据《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来解决信用证欺诈,似乎缺乏力度,也不足以解决所有类型的信用证欺诈。

比较具体地对信用证项下的欺诈做出规定的是高院1989年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以下简称《4号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12.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200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13号《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该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起草理由、背景和过程介绍自1995年以来,各类信用证纠纷案件不断诉至人民法院,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截止2004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信用证纠纷二审案件已达百余件;还有相当一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信用证纠纷案件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银监会、各商业银行就下级人民法院不当冻结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紧急反映要求督促解决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这些信用证纠纷案件反映出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信用证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具体适用以及相关国内法律的适用问题;信用证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单证审查的标准问题;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条件和程序问题;信用证项下担保问题等等。

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信用证纠纷案件作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造成人民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划分责任上的不统一。

为了适应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从2001年即开始着手进行有关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工作。

在逐步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一是到受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比较多的法院收集具体案例、召开法官座谈会收集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听取意见;二是走访各商业银行,探讨信用证业务方面的问题;三是与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共同召开研讨会,对相关的专业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四是收集并研究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适用过程中提出的专家意见及其制定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五是研究其他国家法院关于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判例。

论我国信用证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信用证的立法完善

前言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近20多年来,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得到了普遍的使用。

目前,国际社会规范信用证业务的主要规则是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交易当事人一旦声明交易受其约束,那么该国际惯例就对交易各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作为一个国际惯例,它不宜规定本质上属于各国司法权范畴的问题,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也向来认为:例如信用证欺诈和禁令或止付令救济等问题是各国国内法处理的问题。

可见,国际惯例为国内法留下了处理信用证欺诈和救济问题的空间。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和信用证的广泛应用,信用证纠纷亦有增无减。

我国法律关于信用证的规定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起步并逐渐走向完善。

在刑事方面,刑法第195条对其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民商方面,2005年以前有关部门相继颁行了一些法律文件,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但是,信用证在我国的发展本身就较晚,有关法律规定也比较落后。

同时,相关立法层次较低、刑民衔接不良、缺乏救济制度和配套规定、规定本身存在不足之处等诸多问题已给我国企业和银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立足于此,本文着重对我国信用证立法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展开阐述,同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对我国信用证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帮助。

目录摘要 (1)1. 信用证的概述 (1)1.1.信用证(L/C)的概念、起源及发展 (1)1.2.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 (2)1.2.1.信用证欺诈的种类 (2)1.2.2.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3)2. 我国信用证的立法现状 (4)2.1.有关信用证的刑事立法 (4)2.2.有关信用证的民事立法 (4)2.2.1.2005年以前公布的相关法律文件 (4)2.2.2.2005年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2.3.相关立法中的不足 (7)2.3.1.形式方面的不足 (7)2.3.2.实质方面的不足 (8)3. 完善我国信用证立法的一些建议 (9)3.1.形式方面的建议 (10)3.2.实质方面的建议 (10)结语 (12)注释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6)论我国信用证的立法完善摘要:在当今的国际商业实践中,信用证(Lettle of Credit, L/C)被誉为“国际贸易的血液”,是普遍采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王玲]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今天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审委会委员张勇健出席发布会,由他来发布今天的内容。

下面请张庭长就相关内容向大家进行解读,讲一下大概的背景情况。

[张勇健]各位记者,大家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

下面我为大家介绍该《规定》的有关情况。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和重要意义独立保函是为保障债权的快捷实现而在商事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担保工具,指由金融机构单方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债权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企业“走出去”等国家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我国经济与全球经济深度融合,我国与各国之间的贸易、金融交往日益增多,国际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独立保函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境外交易和签署合同的必要条件之一,同时带动国内独立保函业务的快速递增。

2015年,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保函余额达到24450亿元人民币,商业跟单信用证余额7232亿元人民币,独立保函业务的规模和体量已远远超过商业跟单信用证。

与独立保函商业实践高速发展的趋势相对应的是,近年来诉至法院的独立保函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各地法院对制定独立保函纠纷裁判规则的需求十分迫切。

另一方面,银监会、银行业协会等机构亦多次来函来访,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为我国独立保函业务的全球化发展提供健全完善的法治保障。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国际贸易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的相关问题朱燕芳武昌工学院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一种货款支付方式,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很大的便捷,但风险也随之产生。

近年来,信用证业务中日渐泛滥的欺诈问题,使其正常的运转机制遭到严重破坏『由此,适用欺诈例外原则遏制信用证欺诈是必然趋势。

我国在实践中还存在对该原则滥用或误用的情况,因此,本文重点分析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并提出了相关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及其产生(-)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内涵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即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在保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条件下,如果申请人能及时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事实时,银行就有权利拒付(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汇票),申请人也有权向法院申谴颁发止付令,这时信用证交易不再独立于基础交易。

由此看来.这里所说的"欺诈"主要是指受益人或其受托人对申谴人或银行实施的单据欺诈,而不包括申谴人伪造信用证或利用信用证软条款等手段对受益人进行欺诈等其它欺诈情形。

简单地说,欺诈例外原则就是对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一种补充’目的是在欺诈发生时维护受欺诈的买方或银行的利益。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根据信用证所特有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与买卖双方的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开证行以其自身的信用向受益人担保,只要所有单据与信用证表面相符即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不审查单据的莫实性以及货物的实际情况, 这就为一些资信不良的贸易商实施欺诈提供了机会。

不法分子伪造或变造一套表面记载内容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与真实货物不相符的虚假单据,骗取银行支付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欺诈行为屡屡发生,尤其是在当今先进的科技手段下。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独立性原则■不允许有任何情况的例外■则被欺诈方将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而欺诈者却能轻易获利,这无疑会使欺诈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因此.欺诈例外原则的产生是必然之势。

信用证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信用证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贸易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法律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

本文将以某国际贸易纠纷案为例,分析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市一家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一家外商(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由被告所在国的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开具。

货物出口后,原告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交了单据,但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原告认为,其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无权拒绝付款。

被告也认为原告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要求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

开证行则认为,原告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根据信用证条款,有权拒绝付款。

三、法律分析1. 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开立的、载有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足的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2. 信用证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二条,信用证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条款拒绝付款。

3. 信用证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信用证欺诈是指受益人、议付行、保兑行或者开证行,在信用证交易中,故意制造虚假单据、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开证行付款的行为。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点,但并未构成信用证欺诈。

4. 开证行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开证行在信用证交易中,对受益人负有付款义务。

在本案中,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但根据信用证条款,其无权拒绝付款。

四、案例分析结论1. 原告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存在不符点,开证行有权根据信用证条款拒绝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

问题 向最 高人 民法 院请示 ; 银监会 、 各商业 银行 就下级 人 民法 院不 当冻结信
用证 项下 款项 的 问题 向最 高 人 民法 院 紧 急 反 映要 求 督 促 解 决 的 情 形 也 时 有 发生 。这 些 信 用 证 纠 纷 案 件 反 映 出的 法 律 问 题 主 要 集 中在 : 信用 证 纠 纷 案 件 的法 律适 用 问题 , 括 国 际 商会 《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 包 跟 的具 体适 用 以 及 相 关
次修 改 后 , 《 定 》 在 《 民 法 院 报》 “ 国 法 院 网 ” 同 时 公 布 , 社 会 本 规 稿 人 和 中 上 向 广 泛 征求 意见 。最 后 , 集 中 了社 会 各 界 的 意见 并 经 过 认 真 研 究 、 改 后 , 在 修 提
交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判 委 员 会 讨 论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经 过 讨 沦 , 于 20 0 5年 1 0月 2 4日第 l 6 38次 会议 上 通 过 了本 《 定 》 规 。
维普资讯
46 8
中 国 海 商 法 年 刊
第 1 7卷
家 委 员会 共 同 召开 研 讨 会 , 相关 的 专 业 问题 和 法 律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和研 究 ; 对
四 是 收集 并 研究 国际 商 会 银 行 委 员 会 对 《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 用 过 程 中 跟 适 提 出 的专 家 意 见 及 其 制 定 的 《 国际 标 准 银 行 实 务 》 五 是 研 究 其 他 国 家 法 院 关 ; 于 信用 证 纠纷 案 件 的判 例 。在 此 基 础 上 , 2 0 于 02年 形 成 了《 于 审 理 信 用 证 关 纠纷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定 》 初 稿 。此 后 , 泛 征 求 了 法 院 ( 规 ) 广 系统 、 法学 界 、 行 界 和 有 关外 贸企 业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开座 谈 会 十余 次 , 银 召 在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银行 开立 的信 用证无 效 并签 发支 付令 阻止银 行兑 付货款 。审理
后, 法庭 支持 了买方 申请 禁付 令的请 求 。在听证 过程 中 , 被告 认
欺诈 。 典型 的如卖方 伪造 或变造 虚假 单据 , 从银 行获得 付款 后就 为银行 只能关注 单据 是否在表 面上 与信用证 条款相 符 , 抗辩 原告
出评析 。
关 键词
信 用证
欺诈 例 外
诚 实守信
中图分类 号: 922 D 2. 8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0 909 (001.0 .3 10 .522 1)0130
二、 信用 证欺 诈原 则的演 进

信用证 欺诈例 外 的概念和 类型
所谓 的“ 信用 证欺 诈例外” 是指在肯定信用 证独立抽象性 原则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笔交 易, 方用伪造 的单据 结汇 , 银行对卖 方支付后 , 卖 待 买方 就 寻找借 口拒付 或索性 宣布 破产 。 或者卖 方与 承运人 勾结 , 由承 运
原则 的创始 判例 ,此 案确 立 的诸多 原则 得到 了后世 法律 界的认 同, 该案确 立 了以下原则 : 1如 果银行 在付款 前获得 了有关受 益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 ey
{占 } 缸会 } I
己1年 月 上 口口 1 ( ) D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 则研究
兼评 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审理信 用证 纠纷案件 若干 问题的规 定》

摘 要

信用证 是 最精 妙 的 国际结算 融资 工具之 一 , 信 用证机 制 下, 行信 用代替 了传 统的 商业信 用 , 在 银 不仅保 障 卖方获

信用证软条款法律体制预防以及解决

信用证软条款法律体制预防以及解决

信用证软条款法律体制预防以及解决随着国际贸易的广泛开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已经被各国银行和绝大多数商人普遍使用而成为运用最广泛最重要的支付手段之一。

然而,正如一把双刃剑,信用证在受到各国贸易商青睐的同时,也给它的使用者带来许多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问题正是其中应当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的重要问题之一,它已经成为信用证正确发挥作用的重大障碍。

一、信用证软条款概述国际商会2007年最新实施的UCP600仍然没有增加对信用证软条款的规定,目前国际上也并没有一部法律对信用证软条款做出明确的定义,国外从事贸易实务者和学者一般将其表述为:Clausesinthedocumentarycreditwhichmakeitimpossibleforthebeneficiary(seller)tomeetthecon ditionsofthedocumentarycreditonhisownandindependentlyofthepurchaser.即在信用证中规定的使受益人(卖方)难以独立于买方单独实现信用证利益的条款。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特征及表现形式信用证软条款表现形式多样。

主要包括:1.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

如:“Thisdocumentarycreditwillbecomeeffectiveprovidedyoureceivedtheauthorization.〞2.要求签字或印鉴与样本相符的软条款。

此类软条款可以表现为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还有可能表现为商品检验证书由特定的人或单位出具并签署,但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等。

3.商检中的软条款。

如:“Inspectioncertificateissuedandsignedbytwoexper tsnominatedbytheapplicant,thespecimensignat uresoftheindividualwhowereauthorizedtosignthecertificatewerekeptbyus.〞4.装运中的软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应当注意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9〕4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应当注意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9〕49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应当注意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应当注意问题的通知法明传〔2009〕4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我院法释〔2005〕13号《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然而,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信用证纠纷案件又有上升趋势,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问题上,没有严格执行我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为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院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明确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内部分工,将信用证纠纷案件包括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案件统一交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业务庭审理,避免信用证纠纷案件在同一法院不同的业务庭审理而导致裁判尺度不一。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裁定的过程中,应当继续严格执行我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特别是要严格把握关于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应当具备的条件和作出相关裁定的期限。

三、《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即使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而如果没有善意第三人存在,亦不属于信用证欺诈例外的例外情形,人民法院在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
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律师》
【年(卷),期】1994(000)01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保证合同成立的认定 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

【总页数】2页(P26-2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试论我国信用证立法中的保证制度——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J], 易波;徐修春
2.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审理规范的统一、突破与缺憾——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剖析 [J], 邵华;薛梦茹
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案件审理工作 [J], 耿建舟
4.统一裁判尺度保障船员权益规范引导航运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负责
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J], 姜佩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信用证法律制度案例(3篇)

信用证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具有独立性、自足性、严格相符性等特点。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国际贸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信用证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信用证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值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丙银行(开证行)向乙公司开出信用证。

信用证条款规定,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否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在货物装运后,乙公司按照信用证条款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然而,甲公司在审查单据时发现,乙公司提交的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拒绝付款。

乙公司则认为,其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甲公司无权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不成,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用证条款的解读和适用;2. 单据相符性的判断标准;3. 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四、案例分析1. 信用证条款的解读和适用根据信用证法律制度,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合同,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仅限于单据的表面相符。

在本案中,信用证条款明确规定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因此,开证行在审查单据时,应当严格依据信用证条款进行判断。

2. 单据相符性的判断标准信用证法律制度规定,单据相符性是指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交的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不符,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这一差异构成单据不符。

因此,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3. 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查单据: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应当对单据进行审查,确保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扣划冻结保证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扣划冻结保证金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
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70903
【实施日期】 19970903
199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22
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9月13日公布起施行
【章名】全文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属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向银行申请对国外(境外)方开立信用证而备付的具有担保支付性质的资金。

为了严肃执法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冻结、扣划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依法可以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冻结和扣划的某项资金属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人民法院审查后,可按以下原则处理:对于确系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不得采取扣划措施;如果开证银行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根据该银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如果申请开证人提供的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当事人又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措施。

二、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人民法院对于为逃避债务而提供虚假证据证明属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的衡平法律思考

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的衡平法律思考

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的衡平法律思考内容摘要:由于信用证本身特有的独立原则,银行在信用证结汇中只对单证作表面的审查,而不审查货物与基础合同,这样的制度设计导致国际贸易中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案件屡屡发生。

鉴于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取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来进行救济。

与此同时,欺诈例外原则滥用的问题也产生了。

欺诈例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信用证的固有机制,损害了合法受益人及善意第三人在信用证项下的利益,因此对欺诈例外原则应予以法定化、明确化,以制约欺诈例外的滥用,从而发挥其最佳效用。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例外信用证独立原则信用证欺诈的理论框架(一)信用证机制的固有缺陷信用证机制固有缺陷其实也是信用证交易的核心原则——独立性原则和严格相符原则。

但成也萧何败萧何,本文的语境是信用证欺诈问题,因此我们在尊重信用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这里着重探讨该两项原则的缺陷。

独立性原则的缺陷。

所谓信用证独立原则是指尽管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由买方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后就成为一种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新约定。

独立性原则最大的缺陷在于人为地将信用证和合同分开,使信用证法律关系脱离基础合同的履行,在面对信用证欺诈的时候显的无能为力。

独立原则要求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应当对信用证进行偿付。

此规定虽保证了信用证的正常流转,但却由于仅仅的表面审核无法发现实质性的欺诈,从而使满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欺诈行为下的银行付款责任的绝对化,并因此变相鼓励了欺诈行为,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理念。

鉴于此,银行审单时不得不频繁面对这样的问题:当基础合同项下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或争议时,银行是否应该,或者必须支付一个套取信用证下款项的单据。

所以,从防止欺诈的角度看,信用证并非国际贸易支付手段的首选。

严格相符原则的缺陷。

英国Summer法官在1926年Equitable Trust Co.of New York v.Dawson Partners Ltd.一案中有句名言:“就单据而言,不存在几乎一样或作用差不多的余地”(There is no room for documents which are almost the same ,or which do just as well)。

浅谈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浅谈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暴利现象极为严重。

“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民事纠纷逐年递增。

种种现象表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因此,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界定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所有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某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

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

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有一定的扩张性,可以补救法律规定的不敷使用。

诚信是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投机成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是徒劳的。

这因为法律不可能细致到对现在已经出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规范。

所以,诚实信用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如今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家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谁也不会否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存在价值。

有些国家已经将对此问题的回答渗入到法律条文中。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 fide)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

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 制 度 ” 行 比 较 分 析 , 合 《 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U CP 0 ) 认 定 《 定 》中 的 “ 证 制 度 ” 构 建 于 《 保 进 结 跟 ( 60, 规 保 是 担
法 》 石 之 上 融 合 信 用证 特 性 所 形 成 的 一 种 特 殊 保 证 制 度 基
此 作 为 抗 辩 的 理 由 .这 与 我 国 现 行 的 民法 理 论 是 相 吻 合 的 但 是 这 种 抗 辩 理 由 运 用 在 保 证 人 为 信 用 证
项一 F款 项 提 供 保 证 的 情 况 下 却 与 我 国 的 现 行 担 保 法
理 论 不 相 吻 合


《 保 法》 保 证 人抗 辩 权 的规 定 与《 定 》 担 中 规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r a f h i c t n l l g f l e o ie s ou n l o An u Vo a i a o Co l e o i f c r e Po c
试论 我 国信 用证 立法 中的保 证 制度
兼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信 用 证 纠 纷 案 件 若 干 问题 的 规 定 》 简 称 《 定 》 为 信 用 证 立 法 奠 定 了基 础 。 规 定 》 最 ( 规 ) 《 第 1 6条 的 “ 证 制 度 ” 《 保 法 》 关 于 保 证 人 的 抗 辩 权 规 定 不 相 一 致 , 过 对 《 定 》 《 保 法 》中 的 “ 保 与 担 中 通 规 和 担 保
在 我 国 银 行 信 用 证 业 务 中 . 将 开 证 行 与 开 证 申 请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视 为 委 托 关 系 例 如 《 国 银 行 国 际 中
结 算 业 务 基 本 规 定 》 规 定 .开 证 申请 书 是 我 行 对 外 “ 开 证 的 依 据 .也 是 我 行 与 开 证 申请 人 间 明确 各 自权 责 的 契 约 性 文 件 开 证 申 请 书 应 明 确 载 有 开 证 l 清 { 1 人 对 委 托 我 行 开 证 其 所 承 担 相 应 义 务 的 声 明 .并 应
我 国 信 用 证 立 法 在 很 长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是 一 个 空 白 在 国 际 商 事 交 往 的 实 践 中 往 往 是 由 中 外 双 方 当
事 人 相 互 约 定 适 用 某 些 或 某 个 困 际 惯 例 0 5年 1 20 1
月 1 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的 《 于 审 理 信 用 证 纠 纷 4 关 案 件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定 》 首 次 以 具 ( 规 )
易 波 . 修 春 徐
(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江 苏 南 京 2 0 9 ; 紫 东 律 师 事 务 所 ,江 苏 苏 州 2 5 0 ) 东 106 1 0 2
【 要 】 用 证 业 务 在 对 外 商 事 贸 易 活 动 中 广 泛 运 用 , 信 用 证 立 法 在 我 国 尚 属 空 白 。 高 人 民 法 院 公 布 的 摘 信 但 最
常 见 法 律 问 题 . 从 而 为 我 国 的 商 事 交 往 中 使 用 信 用 证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 这 将 有 利 于 维 护 我 国  ̄-l在 罔 , k 际 经 济 交 往 中 的 合 法 权 益 《 定 》 1 规 第 6条 规 定 : 保 “
证 人 以 开 证 行 或 者 开 证 申请 人 接 受 不 符 未 征 得 其 1 4
的 原 则 .在 没 有 征 求 开 证 申请 人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接 受
信 用 证 的 不 符 点 . 然 后 要 求 开 证 申 请 项 时 . 证 申 请 人 就 可 以 以 卖 的 开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文 件 形 式 规 定 了我 围 信 用 证 中 的 一 些
我 国 现 行 《 保 法 》 的保 证 合 同是 单 务 、 偿 担 中 无
合 同 保 证 人 对 债 权 人 不 享 有 请 求 给 付 的 权 利 . 享 所
有 的 只 是 抗 辩 权 或 其 他 防 御 性 的 权 利 保 证 具 有 从 属 性 .凶 而 主 债 务 人 对 于 债 权 人 所 有 的 抗 辩 或 其 他 类 似 的权 利 , 证 人 均 可 主 张 。 据 《 保 法 》 2 保 根 担 第 0 条 的 规 定 .一 般 保 证 和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的 保 证 人 享 有 债 务 人 对 债 权 人 的 抗 辩 权 . 一 般 抗 辩 权 . 的 在 于 即 目 使 保 证 人 能 够 拒 绝 向 债 权 人 履 行 保 证 义 务 .包 括 : ( ) 权 债 务 未 发 生 的 抗 辩 权 即 因 主 合 同 不 成 立 或 1债 者 无 效 致 使 主 债 权 不 发 生 .保 证 人 据 此 主 张 债 权 债
同 意 为 由请 求 免 除保 证 责 任 的 . 民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人
第 1 条 的 差 异 6
保 证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中 保 证 人 不 能 以 申 请 其
人 接 受 不 符 点 未 征 得 其 同 意 为 由 而 拒 绝 承 担 保 证 义 务 的 规 定 与 《 华 人 民共 和 国担 保 法 》 以 下 简 称 《 中 ( 担 保 法》 中有关 担保人 权利 的规 定有 一定 的出入 。 )
【 键 词 】 用 证 ; 证 制 度 ; 符 点 ; 辩 权 关 信 保 不 抗 【 图 分 类 号 】 4 82 中 DF 3 .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1 1 12 1 )3 0 3 — 3 文 1 7 —5 0 (0 O0 — 0 0 0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托 人可 以要求 赔 偿 损 失 。 此 , 委 因 在 信 用证 交易 过程 中如果 开证 行没 有遵 守“ 格 相符 ” 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