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服务的创新路径-最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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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服务的创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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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的实施在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城乡水资源得到优化方面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提高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服务是提高和完善城乡经济发展的必要途径,对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服务不断进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1 陕西省水资源情况概述

1.1水资源方面存在的缺陷

依据国家对水资源利用的标准划分陕西省属于极度缺水区域,同时陕西又是一个大省,人均水资源的占有量极低。而且在陕西省的水资源情况方面又存在缺陷:(1)可用水资源总量少,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特别低;(2)在时间分布方面变化比较大,年内的降雨量并不均匀,大约有70%以上的降雨出现在夏季的7-9 月份,春季和秋季降雨量不足50%,冬季最少降水量大约只在2%-3%。夏季若降雨量比较集中,很容易出现洪涝灾害,若没有降雨时则容易出现高温干旱的情况;秋季时若有持续的连绵大雨出现很容易出现溃涝灾害;冬季和春季很少出现降雨,干旱现象频频出现。整年的降水量参差不齐,悬殊过大。因此出现各个地域持续干旱、洪涝或者旱涝持续交替的现象的主要因素;陕西省榆林市的水资源主要以黄河水系供应,水流域面积超过了100km2水资源的总量大约为40.84亿平方米,其中自产的水资

源为30%以上,占据总水量的80%左右。但在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写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当地经济的发展;(4)地下水资源开采过于严重,关中地区对地下水的开采已达到了90%以上,有部分地区严重超采水资源,造成了当地地下水位迅速下降,严重的出现地沉的现象。

1.2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的作用

城镇中人口比较集中,用水量也相对比较多,城镇规模的扩大、人口增长以及人民生活水平和用水程度的提高等都是影响城镇居民用水量增加的因素。城镇居民的用水量多少以及用水的规律严重影响到供水方式的形成。建立有效的供水措施和方式有助于对水资源管理的加强,进行优化配置,进而达到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目的。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的管理

以及集中供水为农村使用自来水造就了有力的条件,结束了以前家家户户担水、挑水用的情况,村民不用再喝不卫生也不安全的水资源。自从实施了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措施,使村与村、乡与乡有了连接,没有了界线,互相合作广泛的吸收资金,想方设法进行水资源的开采并进行有效管理,水量充足,供水得到了保障,方便了人们用水,水费的收取到位率明显有了提高。

2 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服务的路径

2.1 以合适的路径进行创新

在我国已经有很多省市在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方面开创了新路径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可以引以为鉴。比如:位于浙江省

宁绍平原东端的宁波市,为了使水资源得以合理的利用、使城乡

居民的生活得到改善、促进农村和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推出了“五

水共治”工程。其中五水”包括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共

水、抓节水,将这五水进行一手抓,可以说是一石多鸟的措施,不但使投资得到了扩大还使环境得到了保护和优化。榆林市在进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中根据自身的情况不妨借鉴相关措施。

2.2各区域进行供水系统联网管理与经营管理一体化的构

联网管理主要包括两大部分机:对供水管线和污水收集管线的辐射。供水管线主要指在经济技术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城市的公共供水工程逐步向周边的县、城乡、村进行辐射,县域的公共供水工程向周边的乡、村进行管线的辐射,乡镇的公共供水工程可以向周边村进行管线的辐射,以达到提高公共供水覆盖率的目的。同时,对污水进行收集的管线要随着供水管道的延伸而延伸。

进而对经济技术进行比较,对污水进行集中的回收以及污水处理

与回收利用一体化作用,进而使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物质基础的奠

定得到实现。

从经营方面来说,为了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组织保障,可

以通过供水协会进行省、市、县以及乡的相应组织来完成。供水

协会可以是省、市、县或者乡村供水协会,供水协会可以以股份公司或XX 公司的形式出现,但是大部分股份需要由地方政府掌握。协会的运行依靠收取的水费维持,保持协会的收支平衡,不

能以赢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小的供水协会慢慢加入到较大的供水协会中进行统一管理,不但可以保证水量和水质,村供水协会中不

还对乡可预期的种种风险进行化解。为实现城乡的供水一体化进行了风

险的化解和经济的运行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障。

2.3对水量和水质进行一体化管理

可以说,水资源的量和质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如果出现人为的将水量和水质进行分割那必然会造成水资源体制性的缺水现象出现。目前,我国在对水资源的管理方面存在着体制性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水质的规划需要尽快统一。水污染相关法律法规的

颁布与实施给我国的环保部门进行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赋予了职能,赋予了对各个流域和子区域的水质进行设定标准的权利,依据此法规对水环境的功能区进行划分。同时对水资源的保护和规范方面也赋予了国家水利部门相关的规划职能,比如,对水功能区域的划分、水资源保护区域的设置、对水质监测的加强以及对水域容纳污水总量控制的实施和就排污总量的限制向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的权利等。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出现了两套并行的对水质监管的功能区和两套规划。而目前我国的法律在这两者之间协调和衔接的方式和方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终造成了水质规划的统一性无法实现。

2)水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需要得到落实。我国颁布

的《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对于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水行政部

门或流域的管理机构就水域的容纳污水的能力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的要求以及水体自净的能力进行核定并向环保部门进行该水域排污总量限制意见的提出。但是法律法规中所提到的水域的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此导致《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纳污能力以及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不能得到切实的执行,最终导致水资源的保护措施无法得打落实。

对于上面所说的关于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存在的两个问题,在

对水量与水质管理进行一体化方面问题的解决,我国采取措施对当下部门间的职能交叉或者授权冲突等问题进行切实的解决, 如:实行对普通法律的调整、流域特别法的创设、单项行政法规的制定、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的文件等措施。对水行政主管部门

统一管理水量水质依法进行法律地位的确立,以达到水量和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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