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权责清单

合集下载

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3•【字号】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已经黄山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孔晓宏2017年11月3日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区(以下简称黄山风景区)面积160.6平方公里。

根据《黄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7-2025年)确定的黄山区汤口镇、谭家桥镇、三口镇、耿城镇、焦村镇和黄山国有林场中的490平方公里为黄山风景区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地带)。

第三条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做好黄山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管委会和黄山区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保护地带的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设等工作,加强对保护地带居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四条黄山风景区规划区域均为森林防火区。

下列范围为高火险区:(一)坟区;(二)施工工地及生活场所;(三)登山步道、机动车辆通道、观景台边缘直线距离5米之内。

第五条管委会根据气候、节气等情况及时公布森林高火险期。

森林高火险期内,黄山风景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野外用火主要包括:(一)炼山,烧火驱兽,烧灰积肥,烧炭,烧火煤,野炊,上坟烧香,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等;(二)在野外使用卡式炉,点蜡烛,烧纸钱等;(三)在规定区域外吸烟,丢弃未熄灭烟头、火柴梗、打火机等。

违反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野外用火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景区管委会内设机构职责分工

风景区管委会内设机构职责分工

风景区管委会内设机构职责分工(一)办公室职责:1.负责机关日常事务、接待、公共关系等工作;2.负责管委会文秘工作;3.负责管委会决定、指示、安排等重大工作的内部督办、催办、检查和协调工作;4.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调研工作,联系县委、县政府及各部门工作;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规划宣传科职责1.负责风景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进行规划监督和实施;2.按照总体规划,编制景区管理办法、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3.负责景区对外宣传和宣传资料制作等工作;4.负责上级检查和来景区参观、考察等的接待、讲解工作;5.协助项目科作好项目策划包装、招商引资等工作;6.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项目管理科职责1.负责风景区资源的调查评价和景点项目的策划,并组织实施;2.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景区各类建设项目策划包装、方案制定、立项、申报、设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申报项目,争取项目和资金等相关工作;3、负责区内项目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工作;4、负责景区内建设项目推进方案制定及实施、综合协调、外围环境保障、安全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5.负责景区招商引资工作;6、负责X旅游公司具体工作,围绕景区总体目标进行开发,合作开发、项目建设、社会融资、项目储备等工作;7.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财务科职责1.负责管委会和旅游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2.负责日常办公用品(具)的采购,对工作中的合理性开支进行报帐;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4.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和对外接待保障工作;5.承办领导交办的的其它工作任务。

(五)旅游公司职责:1.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工作(如:景区绿化、道路维护、场所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承担项目业主责任;2.负责景区内国有公共资源的经营和政府垄断资源的经营,壮大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3.负责承担政府预期项目前期融资和开发、项目的经营管理;4.同财政一起承担政府财政性资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事业建设,发挥资金撬动功能;5.对外开展项目合作和投资、工程建设及独立经营业务;6.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职责范本职能

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职责范本职能

岗位说明书系列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职责职能(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70728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职责职能Scenic Spot Management Committee说明:为规划化、统一化进行岗位管理,使岗位管理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与明确责任制,特此编写。

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职责职能风景区党工委主要职责1、负责辖区内党的组织建设及党员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辖区的干部管理工作。

3、领导风景区管委会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4、贯彻落实县委对XX风景区管委会党的工作指示和决定等。

5、统筹、协调、决策风景区的重大事项。

风景区管委会主要职责1、保护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

2、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和风景名胜资源。

3、审查、监督风景区内的各种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和保护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4、负责风景区财税管理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5、负责管理风景区内宗教事务。

6、负责管理风景区内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

7、负责风景区内旅游管理。

8、负责风景区内的公安工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授权负责风景区内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10、负责风景区内封山育林、植被绿化、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和防止水土流失等工作。

11、负责做好爱护XX、保护XX的宣传教育工作。

12、负责管理与风景区保护、建设有关的其他事项。

13、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对风景区管委会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Foonshion Design Co., Ltd。

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黄城管委〔2018〕2号

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黄城管委〔2018〕2号

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黄山市城管委各成员单位:《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经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28日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黄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议事决策机制,规范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协调效率,确保科学决策,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管委对全市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监督和考核,主要职责为:(一)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审议城市管理重大决策和城市管理立法;(三)指导、监督贯彻落实《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和相关的文明创建工作;(四)协调配置城市管理资源,明确市城管委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城市管理职责,全面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五)组织城市管理督查考核,审定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和标准,定期通报城市管理考核结果;(六)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市城管委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五条市城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设在市城管执法局,为市城管委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职责为:(一)依据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城市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三)草拟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及考评标准,报市城管委批准后实施;(四)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督查和考核工作,根据市城管委决定,做好定期通报城市管理考核结果工作;(五)负责组织筹备市城管委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草拟相关文件,报市城管委领导审定后下发有关单位;(六)负责监督检查市城管委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协调指挥各部门、各单位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七)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工作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八)完成市城管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景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方案

景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方案

景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人民政府关于组建XX景区管理委员会和加快推进景区建设的通知》市政发〔2015〕42号)和《委市人民政府XX管委会组建情况汇报会会议纪要》精神,按照小机构、大服务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基本原则,组建中国共产党XX景区工作委员会XX景区管理委员会,两套班子、一套人马,党政合一、政企合一、合署办公。

该机构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属财政全额拨款的正处级行政单位,在XX旅游区内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行使县级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机关下设9个正科级机构,4个正科级委托管理机构。

行政编制45名,其中处级领导4名,中层领导25名。

事业编制23名,委托管理机构不占XX管委会编制数。

各机构及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如下:一、党工委工作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负责制定组织、宣传、党风廉政和统战等工作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协助党工委做好XX管委会科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科级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负责非党、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负责人事、老干部、离退休干部和科级领导干部档案管理等工作。

3.负责宣传思想、外宣和学习工作;负责精神文明、文明单位建设工作;负责宣传文化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党纪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经济社会发展的软环境建设;负责XX管委会重要工作部署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和问责工作;负责经济责任、专项资金使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5.负责团结联系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三胞人士和各族各界代表,搞好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和侨务外事工作。

6.负责政法、综治、维稳工作;负责联系协调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工作。

7.承办XX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担市纪检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民委、市宗教局、市外侨办和市司法局等部门安排的工作。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06•【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4年3月28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3月26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初步修改。

2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7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报告。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防止酸雨对古树名木、石雕石刻等珍稀资源的侵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酸雨等有害物质对黄山松的生长危害极大,应当增加防止酸雨对黄山松损害的相关内容。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随着大气环境的恶化,酸雨等有害物质对黄山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石雕石刻侵蚀的危害性越来越大,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区内的珍稀资源不受侵害。

因此,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表述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酸雨等有害物质对古树名木、石雕石刻等珍稀资源的侵蚀。

”(表决稿第十五条第二款)二、关于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实行动态监控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二十四条规定,管委会应当提高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信息化水平。

但是,提高保护管理信息化水平的重要意义在于实现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情况的动态掌控,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黄政办〔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0年10月27日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作出、承办、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市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在决策形成过程中承担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法律顾问、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的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是指由于重大行政决策作出、承办、执行等过程中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追究领导、管理和履职责任,组织进行调查认定,并对应当追究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的专项工作。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惩前毖后、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不因有关责任人员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作出的决策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要求相违背的;(二)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有关程序规定,不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决策,不履行末位表态制,擅自做主、盲目决策,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三)对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的,未按照制度、程序、标准及时完成,敷衍塞责,无故拖延,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四)不正确履行职责,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力,造成相关政策无法落地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黄山景区规章制度展示

黄山景区规章制度展示

黄山景区规章制度展示为了加强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黄山景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提升游客服务质量,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第一条游客行为规范1.1游客应文明参观,不得恶意破坏景区植被、动物及环境。

1.2游客应穿着得体,不得穿着拖鞋、赤膊、裸体等不得体服装。

1.3游客应遵守景区的开放时间,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内进入景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景区。

1.4在游览过程中,请勿随意摘花、破坏树木,不得乱扔垃圾。

1.5严禁野生动植物,严格禁止狗咬人,不得在景区内吸烟、饮酒、吵闹或施虐。

1.6游客应保持团结友善,不得恶意欺凌他人,不得涂鸦或破坏公共设施。

1.7游客应遵守导游的指引,不得擅自脱离团队,保持一定的队形,不得私自随意行动。

第二条景区保护规定2.1保护自然环境,禁止破坏植物、动物,不得乱扔垃圾,不得乱涂乱刻。

2.2保护文化遗产,不得擅自攀爬历史建筑,不得转移、破坏文物。

2.3保护水资源,不得乱丢垃圾、乱排污水,保持水域清洁。

2.4保护野生动植物,不得捕捉、猎杀野生动物,不得野放宠物,保护当地生态系统。

2.5保护自然资源,不得非法采集自然资源,不得挖掘山脚,保护自然景观。

第三条游客安全规定3.1游客应自觉遵守景区的游览路线,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

3.2游客应遵守景区的安全警示标识,不得冒险越过栏杆、护栏等设施。

3.3游客应遵守景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违反景区规定行为。

3.4游客应携带必要的安全装备,如手电筒、防滑鞋等,以备不时之需。

3.5游客应避免在恶劣天气下进行登山、徒步等户外活动,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条景区管理规定4.1景区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景区管理规定,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好服务工作。

4.2景区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景区内的秩序、安全。

4.3景区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形象,礼貌待人,积极主动地为游客提供服务。

4.4景区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穿着整齐,佩戴工作证件,确保身份的可识。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法律顾问相关工作的通知-黄管办秘〔2018〕9号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法律顾问相关工作的通知-黄管办秘〔2018〕9号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法律顾问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法律顾问相关工作的通知黄管办秘〔2018〕9号各处、室、局:为提高管委会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能力水平,降低日常管理的法律风险,预防、减少和控制法律纠纷,经管委会研究同意,聘请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吕泽民律师、储贵生律师和安徽詹鸣律师事务所詹鸣律师担任管委会法律顾问。

现将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聘期和申请法律顾问服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一)解答法律咨询,对突发或日常咨询事项及时提出处置方案与建议。

(二)参与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行政措施、管理行为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及重大事项决策评价,完备重大决策及签订合同的法定内容与手续。

(四)代理行政、经济、民事、刑事等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五)应邀请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六)发现或预见重大涉法涉诉隐患,适时提供法律提示和应急决策参考建议。

二、法律顾问聘用期限聘期3年,即2018年2月1日——2021年2月1日。

三、申请法律顾问服务聘请法律顾问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减少可能损害我委权益的不利因素和风险,加强常规工作和对外工作的规范性。

原则上,各处、室、局不再聘请法律顾问(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除外)。

管委会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工作中涉及到法律问题或签订法律文书,可向管委会提出法律顾问服务申请,由管委会法制办统一协调安排。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月30日——结束——。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定2018年度黄山风景区公共场所(住宿业)卫生信誉度等级的通知-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定2018年度黄山风景区公共场所(住宿业)卫生信誉度等级的通知-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定2018年度黄山风景区公共场所(住宿业)卫生信誉度等级的通知正文:----------------------------------------------------------------------------------------------------------------------------------------------------关于认定2018年度黄山风景区公共场所(住宿业)卫生信誉度等级的通知黄管办秘〔2018〕171号各处、室、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及下属各经营单位:为加强黄山风景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发生,确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景区卫生监督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卫计委相关文件精神,对景区20家公共场所(住宿业)单位开展了2018年度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

市及景区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结合单位自评和日常监管情况,经现场检查、考核评定及公示,其中A级单位在黄山市卫生计生委网站、黄山市卫生监督网公示无异议,B、C级单位在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继续认定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宾馆等8个单位为2018年度黄山风景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宾馆(1号楼)等7个单位为2018年度黄山风景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B级单位,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排云楼宾馆丹霞山庄等4个单位为2018年度黄山风景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C级单位;取消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狮林大酒店清凉别墅2018年度黄山风景区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B级单位(改造停业,不予评定)。

附件:2018年度黄山风景区公共场所(住宿业)卫生信誉度单位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2月10日(此件发至驻山各单位)附件2018年度黄山风景区公共场所(住宿业)卫生信誉度单位A级单位: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宾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狮林大酒店黄山西海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山庄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排云楼宾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宾馆(二号楼)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玉屏楼宾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汤泉大酒店B级单位: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宾馆(一号楼)黄山光明顶山庄黄山白鹅山庄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温泉风景区联合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望泉楼宾馆黄山温泉风景区联合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拥泉楼宾馆黄山温泉风景区联合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聆泉楼)安徽省黄山工人疗养院取消B级单位: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狮林大酒店清凉别墅C级单位: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排云楼宾馆丹霞山庄黄山701发射台招待所黄山701发射台招待所(分部)紫石山庄——结束——。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黄管办〔2018〕33号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黄管办〔2018〕33号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黄管办〔2018〕33号各处、室、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业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5月31日(此件发至各驻山单位)黄山风景名胜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景区资源安全和旅游者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维护景区正常游览秩序,使旅游者在遇险时获得及时有效救援,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安徽省旅游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者在黄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黄山风景区)内游览,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的,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应当组织实施救援。

本办法所称有偿救援,是指旅游者不遵守黄山风景区游览规定,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管委会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有偿救援应当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先救援后追偿原则、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原则、教育与警示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管委会应当健全和完善景区紧急救援力量,统筹建立专兼结合、多方联动、科学高效的紧急救援管理体系。

第五条管委会成立有偿救援工作领导组,领导组负责有偿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费用审定。

管委会综合执法局负责有偿救援的实施,牵头、联络、协调、处理有偿救援的具体工作,追偿有偿救援费用。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4•【字号】黄政秘[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黄政秘〔20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工作调整情况,现就市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宋国权同志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监察、审计等方面工作。

分管监察局、审计局。

万以学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

负责应急管理、政府咨询、发展改革、人事(编制)、财政、税务、统计、物价、金融、政务服务、招投标管理、国资运营和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咨询委、发改委、编办、人社局(人力资源方面)、财政局、统计局、物价局、政务中心、招管局、应急办、金融办、国资公司。

联系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黄山监管分局、国家统计局黄山调查队、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

张文明同志负责交通、建设、规划、房管房改、城投、铁投、文投、交投、文明创建等方面工作。

分管交通运输局、公路局、住建委(房管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境管理局)、铁道办、城投公司、铁投公司、文投公司、交投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邮政管理局、民航黄山机场分公司。

李忠同志负责政府法制、经济研究、政府督查等方面工作。

协助分管铁路建设、信访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分管法制办、经研室。

黄林沐同志负责工业(民营经济)、科技、环保、安全生产、招商、黄山经济开发区、信息化等方面工作。

分管经信委、科技局、环保局、安监局、招商局、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办。

联系工商联、科协、黄山供电公司、烟草专卖局、无委办、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宿营帐篷管理办法》的通知-黄管办〔2017〕109号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宿营帐篷管理办法》的通知-黄管办〔2017〕109号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宿营帐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黄山风景区宿营帐篷管理办法》的通知黄管办〔2017〕109号各处、室、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黄山风景区宿营帐篷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12月1日黄山风景区宿营帐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严格保护黄山风景名胜资源、生态与文化环境,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推广生态文明教育,满足户外体验合理要求,保障旅游安全,提升旅游服务管理品质,根据《安徽省旅游条例》《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宿营帐篷,包括企业经营类帐篷与游客自备类帐篷。

第3条企业经营类帐篷实行特许经营。

未获得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景区内出售、出租帐篷等户外宿营装备及用品。

第4条旅游者自行在黄山风景区境内搭建宿营帐篷等野营设施,应当服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禁止旅游者擅自进入黄山风景区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宿营活动,禁止影响资源安全、危及人身安全的宿营活动。

第5条宿营帐篷的类型为单人帐篷、双人帐篷两种。

禁止在黄山风景区境内设置大型宿营帐篷。

第6条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环境容量以及基础设施条件,划定宿营帐篷的区域范围、核定宿营帐篷的搭建数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7条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按照“严控总量、统一规划、加强管理、完善服务”的要求,划定帐篷搭建区域。

区域划定必须考虑依托相关经营单位的基础服务,具体搭建地点应当位于相关经营单位“四包”范围内。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28
•【字号】黄政秘〔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0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的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构建“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统一规范市级权责清单中的依职权类权责事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现将《黄山市市级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和《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外公开,严格执行依职权类权责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

市级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实行动态调整。

2021年1月28日附件: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
黄山市市级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黄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黄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黄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黄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黄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已经2018年4月3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8年度第二次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7日黄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保障黄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履行市规委会的职能,规范市规委会的工作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规委会是市城乡规划工作的审议机构。

市规委会组成人员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直相关部门、各区政府负责人以及专家、公众代表等组成。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规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

第三条市规委会的工作职责:(一)城乡规划发展战略方面1、制定全市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审议全市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政策措施;2、审议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规定;3、审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和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

(二)城乡规划编制方面1、审查须上报省政府和省级以上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世界文化遗产地和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开发区与园区总体规划等各类城乡规划;2、审查须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三)城乡规划实施(重大项目规划)方面1、审议下列中心城区(含屯溪组团、新城组团、岩寺组团)范围内有关项目:(1)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划设计条件研究;(2)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变更;(3)重要区域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15•【字号】黄政办秘〔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秘〔2017〕4号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立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5日《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立法工作实施方案《黄山市实施〈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列入黄山市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为确保立法工作顺利开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立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据黄山风景区现在所适用的《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9年公布实施以来,先后经过四次修改,对提升黄山资源与环境保护水平,促进黄山旅游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符合黄山风景区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仍有很多地方亟待细化或补充,才能跟上黄山风景区保护、管理和发展的大局。

尤其是涉及景区实际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方面,仍然存在空白或短板,必须以实际问题为导向,有必要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制定《办法》。

二、立法起草的组织领导成立《办法》立法工作领导组、起草工作组、专家审查组,以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立法工作有序开展。

(一)立法工作领导组组长:黄林沐市委常委、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副组长:宋生钰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杨建琦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成员:徐达河市旅委主任汪跃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万国庆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孔繁良市水利局局长李江市工商局局长刘一举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土处处长王国银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杨新虎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园林局局长许成岭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综合执法局局长程建兵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局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王国银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12.2
2023-06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5-17
2.2 地区分布
近 1 年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办公室代理项目主要分布于安徽等省份,项目数量分布为 17 个,占企业近 1 年项目总数的 100.0%。从分布城市来看,黄山的代理总金额较高,表现出较高的地区集中度。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0 日 生成
平均节支率
2.3%
同比增长:-32.4%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0 日 生成
1 / 19
1.2 代理项目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2-09-29
(2)三防系统(1)
序号
项目名称
1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采购管理办公室
招标单位
预算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黄山风景区护林防火 专业队
29.6
2022-09-06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3)公安系统(1)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预算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5 / 19
分地区主要项目
(1)安徽(17)
序号
项目名称
1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采购管理办公室
招标单位
预算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30.0
2022-12-06
2 黄山东大门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土建 东大门综合服务中心
29.8
安装工程过程结算审计服务

中共黄山风景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黄山风景区2019年度党政信息报送任务的通知

中共黄山风景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黄山风景区2019年度党政信息报送任务的通知

中共黄山风景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分解下达黄山风景区2019年度党政信息报送任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9.03.27
•【字号】黄党办秘〔2019〕12号
•【施行日期】2019.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分解下达黄山风景区2019年度党政信息报送任务的通知
黄党办秘〔2019〕12号
各处、室、局,集团公司,股份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景区党政信息工作,不断创新提升信息工作水平,更好地为上级党委、政府和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工作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信息服务,经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2019年度党政信息报送任务分解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黄山风景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权责清单四十一、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序号项目名称权力类型1植物检疫证签发行政许可2景区景点的开发或者工程建设需要砍伐少量竹子的审查批准行政许可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政许可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行政许可5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行政许可6野外用火许可行政许可7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行政许可8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行政许可9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行政许可10取水许可行政许可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许可1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行政许可13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行政许可1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行政许可15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行政许可1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许可17生育证核发行政许可18违章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处罚行政处罚1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20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21拒绝现场检查或者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2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行政处罚23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的处罚行政处罚24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罚行政处罚25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未依法制定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行政处罚26企事业单位违法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27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处罚行政处罚2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或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处罚行政处罚29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行政处罚3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的处罚行政处罚31违法向水体排放、清洗、倾倒废弃物及排放、倾倒、输送、存贮有毒有害废水或其他废弃物的处罚行政处罚32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对水体严重污染的、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的处罚行政处罚3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34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35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36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行政处罚37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38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行政处罚39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行政处罚40对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41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行政处罚42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行政处罚43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处罚行政处罚44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恶臭气体的处罚行政处罚45对辖区内阻碍林业执法人员、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行政处罚46对辖区内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处罚行政处罚47对辖区内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行政处罚48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罚行政处罚49对辖区内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行政处罚50对辖区内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51对辖区内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罚行政处罚52谎报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行政处罚53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54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行政处罚55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行政处罚56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57对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行政处罚58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行政处罚59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60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处罚行政处罚61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62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63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行政处罚64对森林防火期机动车辆进入森林防火区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行政处罚65对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行政处罚66对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67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行政处罚68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为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69对不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行政处罚70对非法出售、收购、加工国家和本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珍贵树种及其制品的处罚行政处罚71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本省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行政处罚72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行政处罚73违法建设查处行政处罚74对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弃置堆放、种植等妨碍行洪与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围湖、围垦河道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75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未按照要求修建前述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76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77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的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行政处罚78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与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危害水工程安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安全的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79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行政处罚80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81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82对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83对违反河道采砂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84建设、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行政处罚85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行政处罚86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行政处罚87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发包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行政处罚88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89对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未予制止报告、对建设单位违反系列法律法规要求未拒绝执行以及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处罚行政处罚90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行政处罚91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92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93对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9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从事客运站、货运站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95对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行政处罚96对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或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行政处罚97对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货运经营的处罚行政处罚98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的处罚行政处罚99对客、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行政处罚100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处罚行政处罚101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行政处罚10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行政处罚103对违反《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处罚行政处罚104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处罚行政处罚105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行政处罚106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行政处罚107对道路客、货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行政处罚108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行政处罚109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处罚行政处罚110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111对违反《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处罚行政处罚112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处罚行政处罚113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处罚行政处罚114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处罚行政处罚115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