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书1.doc21
沪住建规范〔2018〕5号《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8〕5号各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有关单位:《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018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八年七月四日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综合监督管理;区、特定区域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实施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责任和义务)分户验收时,要全面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和主体责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筑物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2024年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2篇)
2024年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上海市民的住房权益,推动住房市场的稳定发展,加强住宅项目的质量和管理,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2024年开始进行参建住宅的新项目,包括新建住宅项目、旧房改造项目等。
各参建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合作。
第三条:参建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共同维护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市民的住房权益。
第四条:住宅项目的设计、施工、销售、交付等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住宅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项目成立第五条:住宅项目的成立需经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立项,符合条件后方可启动。
第六条:住宅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应合法取得,项目建设应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第七条:住宅项目应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环境保护、交通便利性、基础设施配套等因素,确保项目具备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住宅项目的合作方应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章:项目开发第九条:住宅项目应进行细致的规划和设计,确保合理的户型布局和景观环境。
第十条:住宅项目的施工应符合相关的施工标准和质量监控要求,确保项目的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住宅项目的建设过程应进行监理,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住宅项目的销售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确保销售过程公平、公正,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参建方义务第十三条:参建方应按照协议的规定,按时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参建方应配合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确保项目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第十五条:参建方应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保护项目的利益和市民的住房权益。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交付第十六条:住宅项目竣工后,应进行相关部门的验收,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住宅项目的交付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购房者的权益。
房屋订购协议书
江桥房屋订购协议书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通海建设有限公司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江桥房屋订购协议书本《房屋订购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当事人于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中国上海市签订。
上海金丽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 弄396 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元通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上海市中山南路28号21楼法定代表人:黄翼云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订购江桥一号配套商品房基地五街坊房源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为安置乙方董家渡项目的动迁居民,乙方向甲方订购江桥一号配套商品房基地爱德佳苑五街坊房源,作为动迁安置用房【房源、暂测面积详见附件1】。
订购房屋建筑面积最终以房屋土地部门认可的测绘部门提供的实测面积报告为准。
甲方应确保附件1 中订购的单套房屋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额比例控制在3%之内,甲方同意当单套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 % (包括+3 %),不向乙方收取超过部分的房价款。
二、乙方订购江桥一号配套商品房基地五街坊房源,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1 号地块,东至洪沟河、南至十号路、西至内部规划路、北至爱特路。
总建筑面积暂定为:39789m2单价为9700元/m2 (此单价为综合单价,不可作任何调整),订购总价暂定为:3859533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亿捌仟伍佰玖拾伍万叁仟叁佰元整)。
(订购单价已确定,订购总价款最终以房屋实测面积计算核算为准。
)三、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同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暂定订购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计770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柒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待甲方上述房源预售许可证核发并将上述房源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预告登记到乙方名下后转为购房款,且乙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另行向甲方支付购房款至暂定订购总价的90%;待订购房屋竣工交付后支付购房款至暂定订购总价的95%(以提交《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为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模板
工程承包合同范文协议书范文(精选6篇)工程承包合同范文协议书篇1发包人:承包人: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建设工程(以上简称本工程)。
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多层住宅,砖混结构,地上七层(底层为车库或储藏间)。
二、承包范围及方式1.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括楼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工程规范要求以及图纸会审记录内所有设计内容的制作与安装。
3.电工承包方式:合同价格按照本工程图纸及说明,范围内所有强电、弱电元/㎡综合单价总包括(即所有制作安装、拆除。
机械设备自备,塔吊除外;基础强电、弱电包括在建筑平米内不再另算)。
4、砌体承包方式:以实砌砖为准,大砖(即多孔砖)单价元/块,小砖(即小红砖)单价元/块。
三、合同工期1.以甲方与监理发出的开工令为准2.竣工日期:年月日3.乙方必须服从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并于上述时间之前竣工(甲方确认的工期顺延除外)。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乙方合同范围内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五、安全生产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要求安全标准的班组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检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地安全防护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甲方处于人道主义精神进行抢救,由此所产生地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承担施工工人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六、付款方式1.本工程造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最终结算价。
2.付款方式为:从基础到封顶共计三次,第三层封顶后进行第一次付款(即分别为:3层、5层、7层主体封顶)每次为所干工程结点工程量的80%.待主体封顶验收合格后支付总工程量的90%,工程量结算核对完成后支付至工程量的100%。
3.乙方达到以上条件后甲方在7日内支付完毕。
建房协议书(优秀范文21篇)
建房协议书(优秀范文21篇)建房协议书篇1甲方:乙方:甲方在建房屋间,一共层,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
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一、承包方式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甲方供给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
乙方供给劳务、建筑技术、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码钉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乙方不负责楼梯、楼面、楼底、现浇混凝土板面与板底的粉刷。
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
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俭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二、承建项目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
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前向外墙贴瓷砖、后向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地面及墙面贴瓷砖、安装瓷盆、大便器、下水管道、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处理。
三、承包价格承包价格每平方米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
女儿墙按每米元计算,包括水泥砂浆抹面。
楼面混凝土捣制另请施工队伍,所需费用甲乙双方各负担50%。
四、付款方式乙方完成第一层砖砌浇好楼面甲方付款元;甲方付清后乙方开始第二层砖砌,浇好楼面后甲方付款元;付清后乙方开始第三层砖砌,完成第三层砖砌浇好楼面甲方付款元;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如果甲方修改房屋样式或加高屋顶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则对增加的工程量另外计算价钱。
)五、质量要求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六、双方职责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
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俭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七、注意安全礼貌安全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法律职责和任何费用。
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书(官方范本)
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书(官方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上海市参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章项目信息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2. 项目地址:____________3. 项目开发商:____________4.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5. 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6. 项目用地面积:____________7. 项目住宅总套数:____________8. 项目销售均价:____________第三章购房人权益1. 购房人享有依法取得商品房产权的权益,包括住宅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2. 购房人享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产权登记的权益。
3. 购房人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权益。
4. 购房人享有依法享受房屋质量保修的权益。
5. 购房人享有依法享受交付标准、质量和面积与合同约定相符的权益。
6. 购房人享有依法享受合同约定的其他权益。
第四章开发商义务1. 开发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 开发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安全。
3. 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标准,按时交付商品房。
4. 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房质量保修服务。
5. 开发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相关支持和服务。
6. 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其他约定的服务和权益。
第五章购房人义务1. 购房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按时支付商品房款项。
2. 购房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配合开发商进行房屋交付和验收。
3. 购房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履行相关的质量保修义务。
4. 购房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相关义务。
5. 购房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
第六章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协议书范本(通用)
协议书范本(通用)第一条:缔约双方甲方:(详细填写甲方的基本信息)乙方:(详细填写乙方的基本信息)第二条:协议内容根据双方的平等自愿原则,经彼此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协议目的:【填写协议的目的或交易内容】。
2.协议有效期:【填写协议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3.协议条款:–【填写具体的合作条款或合同内容,如交付时间、付款方式、服务合作范围等】。
–【可根据实际协议内容添加更多条款】。
第三条: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填写甲方需要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更多内容】。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填写乙方需要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更多内容】。
第四条:保密条款1.双方保证对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及相关商业信息的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甲乙双方对于所知晓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予以保密、尊重并保护。
第五条:违约与赔偿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如因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对于因本协议执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相关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协议生效与变更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结束日期。
2.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需经双方书面确认并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协议解除1.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协议,应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并完成协议解除手续。
2.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一方违反协议条款且连续默认【填写违约期限】,对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九条:其他条款1.本协议与其他相关附件构成完整的协议文本,具有同等约束力。
2.本协议签署后,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十条:协议签署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名)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缔约双方甲方:(详细填写甲方的基本信息)乙方:(详细填写乙方的基本信息)第二条:协议内容根据双方的平等自愿原则,经彼此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协议目的:【填写协议的目的或交易内容】。
沪住建规范(2022)1号文件
本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制度(试行)为持续推进住宅工程品质提升工作,落实新建住宅工程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在前期试行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本市新建住宅工程全面实行“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以下简称“预看房”)制度,具体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以提升住宅工程品质,提升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目标,组织住宅工程建设主体和使用主体共同参与质量建设工作。
二、具体内涵“预看房”制度是指: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后、质量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购房业主查看房屋工程质量, 并对业主所提的质量问题在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前组织整改的制度。
三、施行范围实行“预看房”的工程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工程。
对于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自持,或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尚未确定业主的住宅工程项目可参照本通知实行。
本通知中参加“预看房”的业主应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且已完成购房合同的网上备案手续或已签订动迁协议并进行图纸选房的业主。
— 8 —四、查看内容在“预看房”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业主现场查看所购住宅套内及建筑公共部位的质量情况。
查看内容分为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工程两类,业主实施查看的主要内容可参照附件1。
五、各方责任(一)建设单位应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全面组织实施“预看房”工作。
1.建设单位应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对住宅工程参建单位落实质量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强化对关键环节质量控制和过程质量管理。
2.建设单位应依据《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分户验收。
应在户内醒目位置公开分户验收数据,公开内容包括每户验收后形成的室内净高、净开间尺寸等分户验收结果。
3.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完成后、竣工质量验收实施前,组织房屋业主实施现场质量查看。
对业主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核实确认后,予以落实整改。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8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8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决定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房中提蓝桥地区地段等级的批复沪房(94)公字发第1466号2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和公有住房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改办(1995)240号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后再配套、增配的若干规定的问题解答沪房地改(1995) 415号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房方案实施细则和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的通知沪房地改(1995) 767号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1996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沪房地改(1996) 677号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沪房地改(1996)792号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改(1996)963号8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复函沪房改办发(1998)第003号9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改(1999)0867号10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沪房地改(1999)0898号1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购买公有住房取消定金的通知沪房地改(2000)96号1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已购公房再套配土地收益金收取的规定沪房地改(2000)181号1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改(2000)259号1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0)264号1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购买公有住房时计算超面积市场价抵扣金额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沪房地改(2000)311号1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错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1)214号1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1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廉租住房试点工作问题解答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404号1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已故知名专家配偶享受有关房改政策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469号2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2)128号2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廉租住房配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2)167号2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拆迁互换产权住房缴纳维修基金和申领房地产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2)694号2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54号2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标准格式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84号2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确认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95号2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3)521号2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适用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4)97号2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4)212号2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4)576号3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农业劳模自有居住房屋修善和翻建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94号3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3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租赁和购买公有住房享受优待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7)106号3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7)539号3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和融资资产认定标准的通知沪房管保(2008)3号35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管保(2009)406号36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保(2009)428号37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试点区域城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暂行)的通知沪房管保(2009)434号3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30号39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低收入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190号40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轮候名册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和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199号4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08号4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严肃查处隐瞒虚报行为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12号4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31号4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32号45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税费贷款政策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42号46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房管保(2010)260号47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62号4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343号49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348号50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处理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作选房、签约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02号5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22号5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36号5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搞好宗教房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沪房(89)监字发第24号5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郊县宗教房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89)监字发第281号55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91)权字发第8号56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契税完税贴花工作的通知沪财农(1996)29号沪房地籍(1996)325号5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25号58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78号59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546号60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解释房地产登记中其他组织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768号6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担保组合贷款抵押登记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2)111号6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2)276号6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64号6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6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10号6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11号6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6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补充规定(一)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241号6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261号7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19号7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办理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336号7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456号7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283号7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498号7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实施意见(一)沪房地资权(2006)564号7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纳入归并范围内原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在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333号7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否办理该地块内的房地产继承、遗赠转移登记的复函沪房地资(2007)414号7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限制已出租公有住房抵押登记的通知沪房管权(2008)34号7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56号8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中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8)648号8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189号8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217号8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299号8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如何界定“幢”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316号85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359号86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5号87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租赁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288号8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要求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303号89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基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注销登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429号9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9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划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40号9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289号9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2)513号9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162号9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97号9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土地免收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3)522号9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9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175号9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10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10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裁决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沪房地资拆(2007)29号10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持证人具有的房屋进行类型认定的批复沪房地资拆(2008)217号10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沪房管拆(2009)88号10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中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沪房管拆(2009)393号105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2号106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3号107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10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公告和房屋拆迁限期延长公告内容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201号109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向单位、个人出售的内销商品房不得出售使用权的通知沪房(92)商字发第436号110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5)389号111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6)133号112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房地产经纪、租赁、交换规范合同文本的通知沪房地(1996)741号11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506号11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 0112号11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关于对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价款实行监管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177号11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786号11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899号11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保留使用权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2号11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85号12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内销商品房种类归并后交易审核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132号12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新版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164号12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房地产买卖、房屋租赁等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212号12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新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34号12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1)26号12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1)112号12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及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1)566号12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6号12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公示房地产经纪企业和执业经纪人经营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182号12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308号13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不再单独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389号13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528号13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6号13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禁止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从事房屋转让活动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1号13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取消本市非居住房屋对象限制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40号13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70号13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市(2003)71号13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92号13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和朝向修正系数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06号13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230号14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新设金融机构购置自用办公房减半缴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257号14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114号14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预售许可证审核和网上用户认证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246号14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248号14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商品房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和操作口径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322号14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配套商品房预售须完成工作量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326号14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502号14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项目上网销售开盘日期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531号14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快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608号14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36号15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101号15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境内来沪人员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208号15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393号15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526号15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21号15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99号15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169号15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156号15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450号15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印发关于抓紧完善业主公约,增补规范租赁行为相关条款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500号160上海市住房。
关于宅基地协议书范本6篇
关于宅基地协议书范本6篇篇1本协议于XXXX年XX月XX日在___________(地点)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一块位于______(详细地址)的宅基地(下称“该地块”),并有意将该地块转让给乙方作为房屋建设用地。
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兹信守。
一、宅基地描述该地块位于______,具体面积、四至界限等详见附件地图及说明。
甲方保证对该地块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并承诺该地块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纠纷和法律问题。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关于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协议条款1. 转让期限:永久转让。
2. 转让价格: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支付完毕。
3.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将该地块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交付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4. 乙方取得该地块使用权后,有权在该地块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并享有与该地块相关的其他权益。
5. 甲方应保证该地块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租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6. 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共同遵守履行,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7.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本协议。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月_日签订地点:上海市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住宅物业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二、物业基本情况1.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2.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3.物业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4.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5.物业共有部分:_____________________6.物业专有部分:_____________________三、服务内容与标准1.乙方应提供以下物业服务:o公共区域的清洁与维护o公共设施的维护与管理o公共秩序的维护o绿化养护o车辆管理o安全防范o其他约定服务2.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相关物业服务标准。
四、服务期限1.本合同服务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___日止。
2.服务期限届满,双方可协商续签。
五、服务费用1.物业服务费用标准为:____元/平方米·月。
2.业主应于每月____日前支付当月物业服务费。
3.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六、双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权利与义务:o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o遵守物业管理规定o配合乙方进行物业服务工作2.乙方权利与义务:o提供符合标准的物业服务o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使用情况o接受甲方监督和合理建议七、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应按日支付逾期金额____%的滞纳金。
2.乙方未按合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可要求赔偿损失。
八、合同变更与解除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遇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住宅翻新施工协议样式2024通用版版A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住宅翻新施工协议样式2024通用版版A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业主)1.2 乙方(施工方)1.3 丙方(监理方)2. 工程概述2.1 工程地点2.2 工程内容2.3 工程规模2.4 工程预算3. 施工期限3.1 施工开始日期3.2 施工结束日期3.3 延期条款4. 施工质量与标准4.1 施工质量要求4.2 施工标准4.3 质量保障措施5. 材料供应与管理5.1 材料供应5.2 材料验收5.3 材料储存与管理6. 施工安全6.1 安全措施6.2 安全事故处理6.3 安全生产责任7. 合同价款及支付7.1 合同总价7.2 支付方式7.3 支付时间8. 变更与调整8.1 工程变更8.2 合同价款调整8.3 变更程序9. 违约责任9.1 甲方违约9.2 乙方违约9.3 丙方违约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诉讼管辖11.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变更11.3 合同终止12. 其他约定12.1 保密条款12.2 广告与宣传12.3 知识产权保护13. 合同的附件13.1 工程设计图纸13.2 施工方案13.3 材料清单14. 合同的修订与补充14.1 修订条件14.2 补充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第二条工程概述2.1 工程地点:甲方位于_______(详细地址)的住宅翻新项目施工。
2.2 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具体工程内容),详见附件一:工程设计图纸。
2.3 工程规模: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确定,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施工方案。
2.4 工程预算:双方根据工程内容和规模,按照附件二:施工方案协商确定合同总价,详见合同价款及支付条款。
第三条施工期限3.1 施工开始日期:双方协商确定,详见附件三:施工进度计划。
3.2 施工结束日期: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参建联建房屋合同》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税地[1994]46号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参建联建房屋合同》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参建联建房屋合同》
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税地[1994]46号1994年11月3日)
近期的印花税检查发现纳税人对《参建联建房屋合同》的贴花不规范,有的不贴,有的按件贴五元,有的按合同所载金额全额贴。
为规范印花税征收,现经研究,作如下通知:
一、对以参建名义,实为购买现房和期房的,即合同上明确一次购房面积、一次定价、一次清算付款(或分次付款)和房屋交货期的《参建联建房屋合同》,应按市局沪税地[1989]17号文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房产经营公司购买商品住宅签订的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其中由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房产经营公司按合同全部金额计算贴花,单位就补贴金额部分计算贴花,个人按实际支付金额部分计算贴花。
”的规定贴花,其他用途的购房,亦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书立《参建联建房屋合同》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明确参建项目或参建面积、参建基价、参建出资(投资)比例、预付参建工程比例款、待竣工后验收按实结算面积和工程款的《参建联建房屋合同》,因不在《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范围之内,故不贴花。
——结束——。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小型建
公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建管〔2019〕131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小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18〕14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办理施工许可环节营商环境,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小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小型建筑工程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且满足总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1 —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
其中,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以及生产和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厂房、仓库等项目除外。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小型建筑工程的建设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工程性质、规模、技术难度及参建方的信用状况等工程风险实施差别化监督。
重点检查结构工程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参建单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技术检查的情况和开工阶段落实工程现场质量安全措施的承诺履行情况等。
具体要求包括:(一)取消小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首次监督会议。
在施工许可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网上告知形式,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事项以及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二)对下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一次监督检查:1、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2、结构高度不超过12米且不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
(三)对下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施两次监督检查:1、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厂房或仓库;2、结构高度在12米以上或含地下室的商场、办公楼、宾馆、酒店、文化、体育、旅游类公建工程。
自建房承包合同协议书(精品7篇)
自建房承包合同协议书(精品7篇)自建房承包合同协议书篇1甲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甲方购有__________________新村住宅地一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_________号;用地通知书:_________号;甲方因资金不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合作兴建一栋七层半住宅楼,协议细则如下:一、甲方负责提供以上地皮。
乙方出资人民币680000元,分得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的_______________的39;套房一套。
(面积以建筑面积测量为准)二、乙方出资合作兴建的房方,甲方协助乙方统一办理房地产证,费用由各层各套各自支付。
乙方拥有此单元的所有权,有权出租、转让、馈赠、继承、抵押及处分权利。
房屋使用权限为70年。
三、建筑及装修要求:1、建筑采用框架结构(超建面积罚款由甲方负责)。
2、装修:外墙采用粉红色高级条砖,内墙厅、房用玻璃光滑胶墙,厨房、厕所贴瓷片到顶,配套有不锈钢洗菜盆、煤气台、切菜台、水龙头及厕盆,地面用地板砖,窗用铝合金窗,各房间有木门配锁,水电设施由甲方安装好,并通水通电,城市征地建设费及道路建设费由甲方负责,甲方须保证房屋建筑质量,如果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
(按原有布局乙方第二次装修及更改费用由乙方负责)四、付款方式:见证后一次性付清。
乙方如未能准时交款给甲方视为自动放弃产权,乙方合作建房收据作废,律师见证费由乙方负责。
五、双方有权享有该楼的公共通道设施。
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公共设施管理费(保安员工资,公共部分电费,保安办公室等相关住户共同费用按住房面积计算)。
公共设施需维修时按双方所占的房产面积比例分摊支付。
六、房产交付使用后。
如需改装,以不影响整体结构为原则,否则一切经济损失由损坏方负责。
房屋并房协议书(精选21篇)
房屋并房协议书(精选21篇)合同协议应该具备合法性、自愿性、平等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要素。
每个合同协议范文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核和筛选,确保质量和可靠性。
房屋协议书协议双方: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协议前提:甲乙双方各有房屋两间,共同位于某某镇某某街道某某路段。
甲方房屋共三层半(含地下室一层),建成于20某某年;乙方房屋第二、三、四层建于20某某年(地下一层与甲方同时建设);因甲乙双方房屋为整体基脚,乙方必须与甲方共墙才能保证二、三、四层房屋的整体结构。
1、为保证乙房屋的整体结构,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某某元(元/块砖),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第一、二、三层墙体。
2、因乙方房屋建成时间迟于甲方,且高于甲方房屋,若共墙部分出现漏水、渗水、墙脚下沉等情况,给甲方房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甲乙双方房屋发生出租、转让、买卖、继承、抵押等经济行为,均不得损害共墙的整体性。
该协议应随经济手续流转,该协议在房屋存续期间永久有效。
因上述经济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各自承担。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拆除重建房屋,均须保持共墙结构的完整性。
乙方拆除重建时,乙方须为甲方保留共墙部分,甲方须向乙方按市场价支付?块砖的经济补偿;甲方拆除重建房屋时,也须为乙方保留共墙部分,乙方须在减砖(块)后,按市场价向甲方支付共墙其余用砖的价款。
该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签字按指印生效。
房屋所有权变更不影响该协议效力。
房屋协议书甲方: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乙方: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后附营业执照复印件)丙方:某某某(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鉴于:1、甲方、乙方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签订了某某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某某合同),合同编号为某某某,合同金额为某某元,结算额某某元;上述合同工程内容已完成并投入使用(或验收合格);现甲方仍欠乙方工程款某某元;乙方同意上述合同工程内容的部分工程款购买下述商品房,并转让给丙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建委《关于本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建委《关于本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2.10•【字号】沪府办发[1989]11号•【施行日期】198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市建委《关于本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沪府办发[1989]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建委《关于本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执行。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日关于本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市政府批转了市建委关于《上海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试行办法》(沪府发〔1984〕68号)后,本市各区相继开展了“联建公助”建设住宅的工作。
从一九八五年上半年到一九八七年底,除黄浦、徐汇两区外,杨浦、普陀、长宁等八个区开辟了一百六十七个基地,可建住宅二百二十三万八千平方米,需动迁二万三千一百户的居民。
到一九八八年六月,已动迁一万九千二百户,竣工约一百万平方米,还有近八十至一百万平方米在施工中。
开展“联建公助”建设住宅以来,先后解决了一万多户棚户简屋地段居民的住房问题,并按规定回收了一部分资金,一些长期未能列入改造的基地得到了改造,群众基本上是欢迎的。
但是,“联建公助”建设住宅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在私房集中地段开展“联建公助”,往往会遇到个别或一部分住户不愿动迁的情况,而法院又无法按《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沪府发〔1982〕115号)受理。
目前约有十八个基地,因九百户居民不肯动迁(要求过高),影响了三十万平方米住宅的开工和三千户居民的回迁,给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
另外,去年以来由于资金紧张,少数动迁缓慢基地的参建单位将资金移向其它基地。
二、按照“联建公助”建设住宅的办法,居民出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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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书1. doc21
上海市参建住宅协议书
立协议单位:
上海______________ 住宅建设办公室(简称甲方)
上海______________ 公司(简称乙方)
乙方为解决住房困难,要求参建甲方在建新疆路高层基地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
平方米。
甲方经过综合平衡,同意安排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 平方米给乙方,并确定室号如下:__________ 路________ 号室
现将参建住宅有关事项立协如下:
1. ____ 参建得益:乙方参建甲方上述基地的面积扣除动迁、公建配套等用房后,净得益为__ %,即参建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实得建筑面积 ____________ 平方米,乙方表示同意。
2. 付款约定:甲方按上述建设成本(包括前期费用、工程建设费、代办材料、
配套费、建筑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为 _____________ 元。
乙方参建建筑面积一
平方米、计工程费 ___________ 元。
乙方除付工程款外,还需付施工管理费(按工
程款 _____ %计算)计 ______________ 元,共需付款 ___________ 元(大
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o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一次付淸。
3. 房源交付:甲方收到乙方应付款后,即按确定的室号拨交房源。
4. 房屋产权:乙方参建住宅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产权。
5. 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卷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上海________________ 住宅建设办公室乙方:上海 _______ 公司
代表:代表: 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