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冲突中法律经济学的运用1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笔记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书札记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书籍背景与意义 (3)1.2 研究方法与目的 (4)二、法律与经济学的交融 (5)2.1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历程 (6)2.2 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理论 (8)三、正义的成本 (9)3.1 正义的定义与内涵 (11)3.2 成本的概念及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12)3.3 正义的成本分析 (13)四、法律与经济学的冲突与融合 (14)4.1 法律原则与经济效率的平衡 (15)4.2 法律与经济学的政策建议 (17)五、案例分析 (18)5.1 案例选取与分析方法 (19)5.2 案例一 (21)5.3 案例二 (22)六、结论与展望 (24)6.1 本书主要观点总结 (25)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6)一、内容概括作者以引人入胜的方式,详细介绍了如何将经济学的理论和工具应用于法律分析。
全书首先对正义的多维度解读进行了阐述,接着探讨了法律制度的成本问题,包括立法成本、司法成本以及执行成本等各个方面。
书中特别强调了正义与成本之间的微妙关系,分析了如何在此背景下保持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通过运用经济学中的供需理论、市场机制以及资源配置观点,本书深入探讨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现象。
书中还涉及了法律实践中的经济分析,如合同法、犯罪学、知识产权法以及环境法等领域中的经济问题。
本书强调了用经济学的视角审视法律实践的重要性,以揭示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动因和逻辑。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还对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评估进行了详细阐述,对法律制度和社会成本进行了深入分析。
作者探讨了如何借助经济学的观点来评估和改进司法制度的效率问题,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看待法律和经济学之间的紧密联系。
本书旨在帮助读者深入理解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1.1 书籍背景与意义《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经济学家约瑟夫A斯蒂格利茨(Joseph A. Stiglitz)所著的一部关于法律与经济学之间关系的著作。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的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现相互间的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的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
解决法的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自由、正义、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1、自由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其和法的关系是:(1)自由是法的目的法以自由为目的,体现在:第一,从法的权利和法的义务来看,法的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而法的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的.法的权利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违反法的初衷.法的义务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的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的根据和保障。
第二,从法的授权、禁止和义务的规定来看,法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上的禁止和义务也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
第三,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来看,法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 法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洛克:“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2)法确定自由的范围,对自由进行限制自由必须受到法的限制,法限制自由的目的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和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的享有提供条件和手段。
第一,法对自由的限制必须以必要为原则。
这意味着法对自由的各种限制和限制程度,相对于作为目的的自由来说,应当是必要的.法对自由的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是更有效益而必要的。
也就是说,对自由的限制也有个效益问题,即以最小的自由限制获取最大的自由效益.第二,法对自由的限制要以法为准绳.即自由的法律限制必须以法律规定作为表现形式,而不能以非法律的政策规定、道德规定、纪律规定等作为表现形式、法在自由的限制上不应是含糊的、模棱两可的,而应是清楚的、具体的。
第一章法经济学基本原理
第一章法经济学基本原理一法经济学发展概述作为一门学科的法经济学,创立只有不到50年的历史。
而在此之前,无论是在法律思想史,还是经济思想史以及法律的实践方面,都经历过很长一段的萌芽和酝酿时期,对此我们将在第三章“法经济学范式的历史性阐释”详细予以介绍。
本节则主要对法经济学的创立、发展和繁荣普及,分三个阶段进行分析。
1.法经济学的创立阶段。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为范式孕育期,法经济学在这一时期宣告诞生。
2.法经济学的扩张发展阶段。
20世纪60-80年代为范式传播发展期,法经济学蓬勃发展并且渗透到法学研究的各个主要领域和法律实践当中。
3.法经济学的扩张发展阶段。
20世纪60-80年代为范式传播发展期,法经济学蓬勃发展并且渗透到法学研究的各个主要领域和法律实践当中。
4.法经济学的多元分化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形成全球化时代百家争鸣、多元一体的学科发展格局,法经济学在不断国际化的同时日益本土化,学术进路渐趋分化,方法论更加多元。
总之,仅就已经取得的成就看,法经济学的未来发展还是值得期待的,并大体上沿着“深化、分化、全球化”的趋势发展。
深化,指的是在经济-法律-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巨大交叉区域,有无数理论难题和崭新课题需要研究,以往波斯纳百科全书式的法经济分析将会被针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所代替,每个问题都考虑得更细致、更全面;分化,指的是在法经济学向更广阔学术领域和更多国家与地区传播应用的过程中,愈益成为个人性研究和“地方性知识”,在指导思想上各有立场、百家争鸣,在研究方法上各施所长、不拘一格,并凸现出研究问题的地方性和本土价值;多元,指的是在法经济学日益全球化,指的是国际法经济学运动继续发展,跨国性经济法律事务的研究领域将会扩大,各国学者相互借鉴和交流的机会增多,有可能创造出某些知识增量和共性智慧。
二法经济学的学科定位90年代以后,法经济学研究日趋成熟,遍地开花,并结出累累硕果。
首先,经济分析的方法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具体领域。
浅论当代西方的法律经济学
很好解决这些问题 ,甚至 出现了经济学与公共政策中的 “ 制度缺位 ”问题 ,于是人们开始重视法律的
价值判断功能 :希望通过藏于法下的价值 ,探究法律事实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从一 个全新的角度重新构建法律体系和理论,由此 ,对于法学理论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济分析方法便应运而生了。
对 于法律的经济分析 ,使得人们将价值判断引入法学领域 ,整个法学领域呈现出极强的开放性 ,
从而对于法律的价值得 以相对客观地加 以考量 ,进而能够较好地解决一些传统法律分析方法难 以解决 的复杂的社会问题 ,如环境污染致害、侵权责任分担等。法律经济学在美英等西方国家 由来 已久 ,运 用经济 的方法去分析法律 问题 ,对于进一步澄清相关复杂法律 事实 、弥补原有法律概念之不足 以及评 价法律规范是否妥当都有着积极作用 ,基于此,下文拟将对法律经济学进行一番初步的分析 ,以明其
开长期的讨论 ;直至 17 年芝加哥大学的波斯纳教授 ( ca P se,l3 一)出版 了 《 92 i R hr A・ onr 97 d 法律的
经济分析》(E oo i A a s L w ) “ cnm c n yio a ” 一书 ,才正式奠定了经济法理学这门学科 的地位 ,如今这一 l 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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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当代西方的法律经济学
以及英国法学家、哲学家 、功利 主义学说创始人边沁 ( ・ et m,14 .82 J Bn a h 7 813 )的论著 中都能初见 以 经济思想分析法律问题之端倪 。现代意义上的西方法律经济学 , 肇始于上世纪 6 年代 。 国著名制度 0 美 经济学家科斯教授 ( ea C a ,1 1. R n d・ os 96)在 16 l e 90年的 《 法律与经济学杂志》中写 出宏文 《 社会成 本 问题》(T e r l f oi ot) “ h o e o c l s”,首次用经济学方法系统分析当时美 国社会存在的一系列疑难 P b m S aC 法律纠纷 , 由此提出了社会成本理论亦即 “ 并 科斯定理 ( eC ae er ” h T os T oe ,成 为制度经济学 、产 h m) 权交易经济学以及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之作;卡拉布雷西教授 ( a be )也于 16 年在 《 C ars l i 91 耶鲁法律评 论 》中发表 《 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若干思考》(S meT og t O i ir u o n a f “ o u h n Rs Dsi t n adL w o h s k tb i T r ” ,上述两篇在经济法理学上划时代的巨著是 “ ot ) s 现代社会将经济分析系统地运用于并不公开地管 制经济关系的法律领域 的首次尝试n, 】 ’ ,之后的美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一直 围绕法律 的经济分析问题展
法的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
法得价值冲突及处理原则法律得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诸多方面。
法律得各个基本价值之间可能会出ﻫ现相互间得冲突。
在协调上述冲突得过程中,法律能够发挥独特得作用。
解决法得基本价值之间得冲突包括如下三个主要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2、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
法得价值,就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国家需要得积极意义、自由、正ﻫ义、秩序就是法得基本价值。
ﻫ1、自由自由就是法得最高价值,其与法得关系就是:ﻫ(1)自由就是法得目得法以自由为目得,体现在:ﻫ第一,从法得权利与法得义务来瞧,法得权利就是为自由而设定得,而法得义务也就是为自ﻫ由而设定得。
法得权利得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违反法得初衷。
法得义务得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得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得根据与保障。
第二,从法得授权、禁止与义务得规定来瞧,法上得授权固然就是对自由得确认,法上得ﻫ禁止与义务也就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第三,从法得制定与法得实施来瞧,法得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与归宿,以自由为核心;ﻫ法得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得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为依归。
西塞罗:“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就是法律得臣仆。
”洛克:“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得误解,法律得目得不就是废除或者限制自由,而就是保护与扩大自由、这就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得人类得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这就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她人得束缚与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ﻫ(2)法确定自由得范围,对自由进行限制自由必须受到法得限制,法限制自由得目得并不在于限制自由本身,而在于实现自由与ﻫ保障自由,在于扩大自由并为自由得享有提供条件与手段。
ﻫ第一,法对自由得限制必须以必要为原则。
这意味着法对自由得各种限制与限制程度,ﻫ相对于作为目得得自由来说,应当就是必要得、法对自由得限制后果相对于不限制来说应就是更有效益而必要得。
也就就是说,对自由得限制也有个效益问题,即以最小得自由限制获取最大ﻫ得自由效益。
《公共管理学》期末考试重点
公共管理学1.公共管理:公共管理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有效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宗旨,运用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和管理的理论与方式,民主运用公共权力,并以科学的方法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2.新公共管理:是将多种学科知识融合到公共管理研究之中,提出了不同于政府有限论和以市场解救“政府失灵”的一种公共管理模式。
3.治理:治理是包括政府及政府体制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在内的社会多元主体参加的,基于充分沟通、协商与互动以实现合作共治的诸多方式的总和。
4.新公共服务:美国著名公共行政学家哈登特提出,其核心理念是在人民主权的前提下,最为最主要的公共管理主体的政府,其基本职能是服务于公共利益,既非亲自划桨,又非代替公民来掌舵。
5.政府职能:指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应当承担的功能和作用。
6.公共政策:政府或执政党依据人民的意志对社会的价值或利益所做的权威性分配或调节。
是理论和实践的中介。
7.政策合法化:指经过抉择的政策方案通过法定的程序获得法律地位和法定效力的过程。
政策合法化要经过一系列政策审查、通过、批准、签署和发布的过程,其主体是相应的获得法定授权的国家权力机关。
政策合法化包括通过立法程序的政策法律化或法规划和通过行政程序的政策合法化。
8.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从宏观方面看。
是指政府对整个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状况进行预测、规划,并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而实现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管理。
从微观层面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则是指具体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公共组织,依法对其内部人力资源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9.公务员制度:指国家对公务员进行规范性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职位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励、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退辞职、退休、申诉控告、管理机构和法律责任等各种规定与实施措施等。
法理学简答题
法律与经济学的联系: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主要原因是:(1)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既能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
(3)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1)立法为公,执政为民的职业宗旨。
(2)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
(3)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
(4)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
法律职业者法律思维能力应包含的内容:(1)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
(2)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
(3)法律推理能力。
(4)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1、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
2、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范的基本线索。
3、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
4、对于法制实践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
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1)价值分析方法是深刻认识和理解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的钥匙(2)价值分析方法是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的重要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的意义:1、法律规则本身就是一个由各种概念所构成并具有严谨逻辑结构的判断和命题2、由众多规则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一个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有机整体。
3、在适用法律规则解决个案纠纷时,严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内在逻辑进行推导才能维护司法公正。
法理学与法学的关系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
作为法学的方法论,它提供了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1)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2)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法的规范性体现在哪几个方面(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
权力寻租论文
权力寻租————探求权力腐败的根源引例:2005年,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一家被视为拥有巨额市场价值的煤矿,打着“产权转让”的幌子,最终竟仅以1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私人。
而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在该煤矿挂牌出售1个半月前,转让结果的文件平鲁区政府已经出笼,且文件中所述的内容与最终的转让情况几乎完全一致。
这家煤矿原本是一个“集体企业”,后来被地方政府和有些相关部门莫名其妙地给戴上了一顶“国有企业”的桂冠。
企业性质悄然变更,成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随意玩弄的“权力物产”。
殊不知,正是因为这座价值数亿元的煤矿被所谓“国有”以后,才给某些人明目张胆地侵吞“国有资产”创造了条件。
凡是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不论以什么手段,侵吞国家资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人为让国有资产贬值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的。
尤其是政府官员的“直接插手”或是“暗箱操作”,更是典型“权力寻租”的大亮相。
不论怎么解释,把一个价值可能达亿元的煤矿,以1万的超低“价码”转让给私人,岂不是史上最牛的“交易”吗?一个私人,能够把一个这样的煤矿轻而易举地“拿”到手,且问:这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凡人”吗?如果这个人没有一定社会背景的话,也可以说不与当地某些“决策者”有“利益关系”的话,1万元就想得个抱不动的“金娃娃”,那不过是“异想天开”的事情。
然而,任何人也无法否认的事实就摆在了公众面前,这里边的“猫腻”,就是嗅觉再不灵也能从中“闻”出点儿味道来。
还有一个令人费解的问题是,新华社记者根据当地群众的举报和反映,多次试图联系平鲁区相关领导以求真相,但他们都以种种理由不接受采访。
这也许更说明了“权力寻租”是见不得人的。
但腐败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背道而驰的。
我们相信,凡是打着“产权转让”的幌子,实则是搞“权力寻租”、中饱私囊、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摘自《中国新闻网》2005年5月26日一、权力寻租的定义在以上案例当中,我们看到了政府的黑暗,看到了私人力量的“强大”,看到了官商勾结和明显的“暗箱操作”,或许这个“牛人”付出的不仅仅是一万元,而与这家煤矿的市值之间的巨大差额所去何处,也就不得而知。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报告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一、内容概括法律经济学使法学的研究手段拓宽到经济领域,使法学研究的视野不再局限于公平正义的权衡、选择,从而为法学理念的重新定位开辟了一条法学与经济结合的新径。
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首推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他被誉为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其最重要的学术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学说,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派在学派林立的法学界已占据一席之地,为法学研究开辟了一块崭新的领地。
科斯在一次演说中评价波斯纳说:“我从没有企图追随他(波斯纳),因为他比我跑得快得多,而且跑向某种不同的方向。
我的兴趣在经济系统, 他的兴趣是法律系统。
在开拓法律的经济分析方面,或者说在开拓法律系统的经济分析方面,波斯纳显然扮演了一个主要角色。
”的确,波斯纳从撰写《过失的理论》(1972) 一文开始就努力使法学家们相信经济分析的新方法可用于传统的法律研究。
波斯纳于1973 年出版了一部类似于法律经济学“百科全书”的经典教科书《法律的经济分析》,他在书中强调了“简明的经济学概念可以被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问题,经济效率的概念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结构”。
波斯纳努力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对美国的几乎全部法学领域进行经济学的重构,因此, 《纽约书评》评论说,波斯纳的这一著作对法学研究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从事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著名学者,几乎都是经济学家,而自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问世后,法律经济学研究不再是由经济学家一统天下,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加入了这一领域的研究,由法学家撰写或编写的法律经济学文献和论著也随之大量涌现。
不仅如此,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向法学的各个部门分支领域纵深伸展乃至影响到美国的司法实践。
美国总统里根在1981 年任命了波斯纳、博克、温特等三位在法律经济学方面颇有造诣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同年,还通过并颁布了12291 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
法律经济学
专业
年龄
学术专长
成凡
教授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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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律经济学
课程教学目标:
法律经济学主要通过经济学的方法对有关法律制度,主要是经济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包括反垄断法、财税法、财产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侵权行为法的经济学分析。
教学大纲(章节目录):
§1假设和分析方法
§2宪政和公共权力
1、霍布斯状态和救生艇问题
表
课程名称:法律经济学
英文名称:Law and Economics
课程类型:■讲授课程□实践(实验、实习)课程□研讨课程□专题讲座□其它
考核方式:论文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与讨论相结合
适用专业:理工文医各专业适用层次:来自士■博士□开课学期:春2
总学时/讲授学时:32/32
学分:2
先修课程要求:
课程组教师姓名
2、孙林著:《法律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3、(美)考特(Cooter,Robert),(美)尤伦(Ulen,Thomas)著;张军等译《法和经济学》,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1年。
主要参考书:
注:每门课程都须填写此表。本表不够可加页
§7法律程序和法律职业。
1、诉讼和非诉讼解决争议
2、法律职业的需求诱导
§8反思和展望。
1、法学为什么没有边际革命?路径依赖
2、经济学的弗兰肯斯坦?
3、法律职业和法律学术职业的分离
4、社会科学和人的自由
教材:
1、(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多数票制问题
3、罗尔斯契约
4、公产、私产、和信息产权
徐昕:为什么私力救济(完全版)(上)
徐昕:为什么私力救济(完全版)(上) 摘要:本文运用经济分析等跨学科方法,从成本、收益、效率、机制、功能等角度对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作了系统、全面、深入的比较,解释了为什么私力救济,提出私力救济行动内含着一种经济逻辑。
从私力救济角度切入,结合华南一个民间收债案例,本文论及司法和法治的基本问题,展现了公力救济的弊端和司法改革的紧迫性,并指出一些可能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经济分析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
[1]——毛泽东世界上有两种斗争方法:一种方法是运用法律,另一种方法是运用武力。
第一种方法是属于人类特有的,而第二种方法则是属于野兽的。
但是,因为前者常常有所不足,所以必须诉诸后者。
[2]——马基雅维里私力救济是我长期的关注,但本文写作源于更直接的激励。
一是2000年初夏,一位朋友就欠款纠纷向我咨询。
他无法接受诉讼拖延、高成本和不确定,而声称宁愿找人收债。
后来我认识了那位收债人并想了解,人们为何选择民间收债,而不诉诸公力救济?二是福建某法官面对可能的打压发布“私力救济宣言”,[3]一位向民众提供公力救济的法官,其个人基本权利保障竟要寻求私力救济。
三是2000年9月,某学者到中央电视台录制节目“私了的代价”,回程途中因车辆碰撞与人争执,对方欲报警,他提出“私了”。
这位学者便是我的老师,一位司法制度的专家,在刚谈完“私了的代价”后便在个人纠纷中选择“私了”。
上述事件的戏剧性冲击,令我把目光凝聚于私了、民间收债等非正式纠纷解决并最终定格于私力救济上。
长久以来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重要性深信不疑。
[4]霍布斯宣称:一个没有强大政府控制的社会必然会走向“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没有法律,生活将“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
[5]私力救济被视为落后、不文明和应抑制的现象。
私力救济“与生产力低下、文明程度不高的人类早期社会密切联系”[6]。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琼瑶诉于正案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分析“琼瑶诉于正案2022底,影响深远的琼瑶诉于正案一锤定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各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判决中认定,于正等被告侵犯了琼瑶作品《梅花烙》的著作权,主要涉及作品的改编权与摄制权,二审判决于正等被告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求于正等被告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传播,并赔偿权利人琼瑶500万元,并要求于正通过主流媒体对琼瑶进行赔礼道歉。
本文以该案为研究对象,试图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来分析该案件,以期能够对该案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作出深刻探讨。
一、交易成本理论分析“琼瑶诉于正案”二、成本效益法分析“琼瑶诉于正案”整个动态经济运转过程中而支付的代价是法律成本的应有之义,而法律效益则是通过确认权利、义务、责任的救济和分配,促进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法律主体的最大利益和需要。
法律的社会成本是法律成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私人成本与外在成本所构成,私人成本则直接靠私人支付、易于被私人所控制和掌握的,而外在成本则是通过社会或其他的非受益者负担、不易被个人所考虑却最终分配给个人的那部分费用。
违法的社会成本等于违法的私人成本与违法的外在成本之和,通常而言,违法者所负担的私人成本总是小于违法的社会总成本。
因此,法律应当尽可能地把法律的外在成本赋予违法者来承担,权利人的损失可能会由于分配给侵权人宽松的法律负担而被迫加重,当侵权的成本小于侵权的收益之时,极有可能形成专业的违法者群体。
在侵权者被追责或者说加重追责的可能性降低,由于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社会成本将获得增加,法律效益将大打折扣。
于正等把作品进行影视改编、摄制、发行的经济活动可以较好地实现其商业利益。
自2022年4月8日起,电视剧《宫锁连城》在湖南卫视播出后,并经多家视频网站传播,通过公开的数据查证可知,该剧获得了较高的网站点击率和电视收视率,参照同期热播电视剧应有的市场发行价格,要求有关侵权方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500万元具有合理性,由于本案无法确定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侵权人所获利益。
法律救济的规则选择财产规则、责任规则框架的法律经济学重构
法律救济的规则选择财产规则、责任规则框架的法律经济学重构一、概述在现代社会,法律救济的规则选择不仅是维护个体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社会公正与和谐发展的基石。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变和复杂化,传统的法律救济规则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进行深入研究,并探讨其框架的重构问题。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为法律救济规则的选择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和工具。
通过对法律规则进行经济学分析,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理解其背后的成本效益关系,以及它们对社会资源分配和个体行为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对现有的法律救济规则进行审视和评估,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是法律救济中的两种基本规则。
财产规则主要涉及个体对财产的支配和使用,而责任规则则关注个体因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这两种规则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体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
财产规则可能过于强调个体的自由意志,而忽视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原则;而责任规则则可能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无法有效地平衡个体权益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进行深入的剖析和比较。
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数据分析和理论推导等方法,探讨这两种规则在不同情境下的适用性和效果。
我们也将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出重构法律救济规则框架的具体建议。
1. 阐述法律经济学在法律规则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法律规则的研究中,法律经济学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规则的形成、实施及其社会效果进行深入剖析,为法律规则的优化和完善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法律经济学强调效率与公正并重,通过对法律规则的成本效益分析,帮助决策者权衡各方利益,选择最具经济效率的法律规则。
这种分析方法有助于避免法律规则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问题,提升法律体系的整体效能。
法律经济学关注法律规则对社会行为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最早体现在1959年10月号《法律经济学》杂志上发表的《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
在这篇文章中,科斯以无线电频率为例,对产权进行了经济分析,创造性地提出了下列观点:产权是重要的。
在政府管制前,造成无线电领域争夺频率的混乱状况的真正原因不是频率数量有限,也不是竞争机制失灵而需要政府管制,而是因为没有建立无线电频率的产权制度。
同频率一样,土地、资金也都是稀缺资源,但它们本身并不要求政府管制。
有些机制,如常用的价格机制,被用来确定如何在众多提出权利要求的人之间配置稀缺资源,如土地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分配给土地使用者。
但是,如果没有建立土地产权制度,任何人都可以占用土地,那么社会会发生混乱,价格机制起不了作用,其原因是因为没有可供交易的产权。
对资源不设置产权,企业制度就不能正常运行。
资源的市场配置优于政府配置。
资源配置应当由市场力量而不是由政府决策决定。
除了政治压力所导致的错误配置外,一个试图取代价格机制功能的行政机构将会碰到两大难题:首先是缺乏本应由市场决定收益与成本的货币量化标准;其次,行政机构实际上不可能拥有每个商业经营者使用或可能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所有信息,也不了解消费者对运用无线电频率提供的产品或劳务的偏好。
不过,这也并不意味着行政分配必然劣于价格机制分配。
市场运行不是没有成本,如果市场运行的成本大大超过行政机构运行的成本,人们就可能会默认行政配置造成的失误。
法律要明确界定产权。
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它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或是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这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规定想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必须与山洞的所有权者签约。
至于山洞是用来贮藏银行账簿,贮存天然气,还是种植蘑菇,这与财产法没有关系,而与银行、天然气公司和蘑菇种植者为使用山洞而支付费用的多寡有关。
法律制度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明晰的权利界限,使权利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市场进行转移和重新组合,应当允许一个使用者买下他人的权利以独占使用权。
博弈论的应用领域
博弈论的应用领域博弈论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经济学:现代博弈论在经济学的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如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贸易政策、经济发展、公共财政、企业理论、福利经济学等。
2.政治学:政治学领域的许多问题可以通过博弈论来分析。
例如,研究选举过程中的投票策略,分析国家之间的外交博弈,或者理解利益集团如何影响政策制定等。
3.生物学:在生物学中,博弈论被用于解释进化论中的某些现象,如合作行为的进化等。
4.计算机科学:在计算机科学中,博弈论用于设计和分析人工智能系统的交互策略。
例如,计算机安全中的网络安全问题可以通过博弈论来理解和解决。
5.国际关系:在国际关系中,博弈论被用于研究国家之间的竞争和冲突。
例如,冷战期间的军备竞赛、贸易争端和外交角力等都可以通过博弈论来理解。
6.军事战略:在军事战略中,博弈论被用于研究战争和冲突中的策略和均衡。
例如,冷战期间的美苏核武器竞争和阿富汗战争等都可以通过博弈论来分析。
7.法律和伦理学:在法律和伦理学中,博弈论被用于研究法律规则和道德规范如何影响人们的行为决策。
例如,分析如何防止腐败、制定公平的贸易规则或制定有效的法律制裁等。
8.社会学:在社会学中,博弈论被用于研究社会互动和社会现象。
例如,分析社会规范和习俗的形成、社会群体的分化和冲突等。
9.哲学:在哲学中,博弈论被用于研究和解释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等领域的问题。
例如,探讨正义的本质、探究权力与自由的关系或分析社会契约的理论基础等。
10.生物学:在生物学中,博弈论被用于解释物种之间的相互作用和进化策略。
例如,研究捕食者和猎物之间的相互作用、种群动态或合作行为的进化等。
这只是博弈论应用领域的一个概览,实际上,博弈论在许多其他领域也有广泛的应用,如心理学、地理学、化学等。
财产规则 、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
分配目标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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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效率并不是使用责任法则唯一的理由,分配目标价值也起着 尤为重要的作用。同样以事故和国家征用权为例支持自己的观点。
得出结论(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责任法则适用的情形不仅要从效率方面来进行考量而且还 要从分配目标方面加以考察。即责任法则的实现一方面方便集中估价 另一方面又有利于促进分配目标的实现。两者之间必须综合起来,切 不能顾此而失彼。
分配目标方面 分配目标在支配禁止法则适用的地位上同样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仅考量分配目标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危险,原因就在于,分配目 标具有偏袒性,即在权利的转让和不可转让的之间会倾向于一方,可 能会带来不公,有时甚至可能会牺牲效率为代价来实现分配的目标。
得出结论 (解决问题) 禁止法则虽然在本质上不同于财产法则和责任法则,但是,分析 的时候同样可以从效率方面和分配目标方面去分析。无论是基于效率 方面中第三方成本的介入、道德主义、还是家长作风,还是基于分配 目标之间的考量。两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犄角,共同支配着禁止法 则的顺利运行。
了解什么对于自己是最有利的。
泰尼出售土地给污染者蔡斯(第三方成本) 作者的论证逻辑 ①由于受害者很多,交易成本过高,国家授予受害者阻止他人出售权利的权利 ②根据责任法则可能导致价格高昂,且集中估价机制不适宜时,禁止出售付费更为低廉。 泰尼卖身为奴或者出售一只肾(道德主义) 作者的论证逻辑 ①由于马歇尔是不特定的个人,到这搭便车和信息成本不能进行 ②外部成本不宜被客观评估,难以进行集中评估 ③政府必须限制成本过高,使其享有不可转让自由禁止产生外部成本。 家长作风 作者论证逻辑 ①符合帕累托效率,当事人更了解什么对自己有利,使自己常处在最有利的位置 ②无成本的讨价还价可能不符合效率问题,但是有可能使其更加富裕。
法经济学
法经济学概述法经济学又叫"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与经济学". 对法经济这的研究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视角,一是人法学视角,认为法经济学就是用经济学研究法律;另一个视角就是经济学视角,认为法经济学拓展了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把法律制度等非市场领域的问题纳入经济研究视野,进行解释.而后者为当今主流观点.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学说。
由于是交叉学科,从法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经济学”;从其他学科的角度来说,可将其译为“法和经济学”或“法与经济学”。
法经济学正因其研究方法的独特性而成为一独立的法学流派。
它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价值等具有法哲学意义上的法学理论问题,而且涉及到具体的法律问题和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领域。
法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
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在西方国家,很多人曾经片面地认为法和法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公平或者正义这样的问题,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则是效益问题,即如何有效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的总量。
经济学本质上是实证科学,注重数据分析。
而法律是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难以作定量分析,因此人们以往极少运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去分析法律制度。
但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与经济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在可能的条件下不仅是定性的,而且是定量的,从而使人们可以比较精确地了解各种行为之间经济效益的差异,进而有助于改革法律制度,最终有效地实现最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体系(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书报告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书报告赵洺2015S0600114 一、内容提要本书以优雅的散文形式,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带进法律学,阐释经济学上的“效率”和法律上的“正义”。
逻辑严谨,可读性强,为经济学人和法律学人同时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方法。
当经济学与法学相遇,会衍生出什么样的学问呢?熊秉元教授在说明法律经济学旨趣的同时,回顾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介绍了法律经济学的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
作者熊秉元以平实、精确、有趣、深入浅出的文字,阐释经济行为、成本、效率等概念,建构一套严谨的经济分析架构,并用于讨论契约、正义等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的提出和处理方式,显示经济学上的效率和司法学上的正义确有密切的关联,及互相启发之处。
二、心得体会略带艰涩地读完本书,闭上眼回顾,我想此书读起来实在难以称得上引人入胜。
不过后半部分比前几章好得多,读的也更加顺利。
“追求公平正义时,不能只注意结果,而必须考虑所付出的资源。
也就是说,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代价。
”这是台湾著名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教授在其新著《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中提出的“忠告”。
总的来说,本书对于我这样一个近乎完全的法律外行来说是很有启发的。
我认识到了法律在错综复杂的现实社会中,并不是完全僵硬的标尺,人们很多时候无法从中获取标准答案。
所谓的“若非”原则,“可预见”原则,NESS 原则,分别在解释某些特例的时候非常管用,而它们相互之间是不统一的,在同一个案例中不同的判断准则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提出“绝对正义”的概念,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
乍看之下,这种正义虽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可行的,但似乎能作为一种理想状态存在。
然而细细推敲一下,也能发现这“绝对”是站不住脚的,正义是一个主观的价值判断,每个人心中正义的尺度不尽相同,理念可以很快获得认同,但当特殊事件发生时,人们会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侧重点的差异就开始显现出来。
因而,如果仅把正义看作是道德高地的标杆,就失去了它的效用。
法律经济学
帕雷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即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也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好。
换句话说,就是不可能再改善某些人的境况,而不使任何其他人受损。
1.5和法经济学有关的几个经济学基本范畴•一外部性:• 1 概念:•外部性EXTERNALITY 是指某人没有直接参与某产品或服务的产生或消费,却从中获得收益或者为之付出成本。
(2)产权与科斯定理•科斯认为:所以会产生外部性问题,关键在于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
•科斯定理,西方学者有多种说法,通常可表述为:在市场交换中,若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产权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就没有影响。
换句话说,无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只要交易费用足够小,效率结果都一样。
•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只要从法律上规定外部性问题中双方的权利,那么双方会通过自主的交易重新调整最初的权利安排,从而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于是外部性问题就不存在了。
•科斯定理认为可以通过私人协商来解决外部性问题。
政府应该只界定拥有权利的一方,让市场自行解决问题,而不是政府出面征税。
•科斯定理提醒我们,产权制度是人们进行交易、优化资源配置的前提。
科斯定理•科斯第一定理:交易成本为零时,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
•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权利的初始分配将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因而,产权制度应寻求使交易成本最低的权利初始分配。
•科斯第二定理有两层含义:•第一,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现实世界里,产权的初始分配状态不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因而产权初始界定会对经济效率产生影响。
•第二,自愿的权利的调整只有在有利于总产值增长时才会发生,而且必须在调整引起的产值增长大于调整时所支出的交易成本时才会发生。
•通俗地说,如果人们之间的沟通有成本,人们就会演绎出成本最小的组织方式进行沟通,这也就是法律为何一般将空气清新权配置给企业。
经济法权力制衡原则
经济法权力制衡原则
经济法中的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通过合理配置和制约各种经济权力,以达到保障经济自由、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将经济权力分散到不同的主体手中,使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保障经济公平。
具体而言,权力制衡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政府与市场的制衡: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等手段对经济进行干预,而市场则通过自由竞争和价格机制等方式对经济资源进行配置。
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制衡可以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2.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制衡:在经济法中,公权力主要表现为政府的经济管理职权,而私权利则主要表现为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利。
通过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保障私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不当侵犯。
3. 经济监管机构之间的制衡:为了防止经济监管机构滥用权力,经济法通常规定了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调机制,以实现权力制衡。
4. 中央与地方的制衡:在经济管理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有其职权范围。
通过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实现权力的制衡。
总之,权力制衡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对于保障经济自由、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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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中法律经济学的运用
作者:时雨婷
摘要:“权利”定义的争议从古至今仍然众说纷纭。
概念的模糊导致权利界限难以确定。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愈发增强,各种权利冲突此起彼伏。
面对权利冲突和模糊的权力界限,究竟什么权利可以限制,什么权利不能侵犯。
以苏力先生的论文为标志,科斯的法律经济学解释方法逐渐受人关注。
但是,以“理性个人”为基础,以“效率”为标准,以“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法律经济学真的具有普世性价值吗。
关键词:权利冲突科斯定理法律经济学效率
当人们主张其“有权利做某事”的时候,可以提取三个方面的信息: 一是这个权利是什么,即权利的界定;二是凭什么有权利,即权利的依据;三是用权利达成什么目的,即权利的价值。
参考文献:何明智:“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经济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11期。
]但是实际上,很多人仅把同时“权利”经常被扩大解释,比如被不加区别地用以涵盖特权、权力或豁免。
可以说,“权利”一词的用法比较随意且难以区别。
一、权利的依据
关于权利的定义众说纷纭,资格说、主张说、利益说、选择说等等均言之有理,因为权利是一个综合体。
所以全面准确地理解权利概念,更为关键的是把握权利的要素,而不是权利的定义。
霍费尔德在《基本法律概念》中对比了八个法律概念,即权利与义务、特权与无权利、权利与责任、豁免与无权利,以此将权利分为特权、权利、权力和豁免四个要素。
[ [美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77页。
]
人们通常认为,权利来源于实在法的规定。
比如在我国,平等权、人生自由权等均来自宪法的赋予和保护。
但是为什么实在法能够规定权利,为什么规定了这些权利而不是那些权利。
“这似乎就需要寻求其他更权威、终极的东西来作为权利的支撑,因为从理论上讲,现存的政治强力和秩序并不能证明自己是正当的。
”[][ 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到目前为止的各派权利理论里,自然权利理论是最经典的理论之一。
该理论认为,人之所以成为“人”,从某种意义上是因为享有了一些与生俱来、不可剥夺和转让的权利。
“natural rights”在汉语中被译为“自然权利”、“天赋人权”或“天然权利”。
它的根据是代表宇宙秩序的自然法。
自然法就是天然的法则或天法。
按照古希腊罗马哲学里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它来源于人的本性,普遍适用,永恒不
变。
既然自然法被认为来自自然并由自然来规定的标准或规则,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就必须遵守自然法。
同时自然法高于人为法或任何社会契约,是一切正义的来源和依据。
[ 何明智:“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经济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11期。
]它超越实在法而存在,是不可剥夺、不可让渡的。
但是,这个理论并不是完美的。
因为自然权利理论是基于人本性的理论,而人的本性是多样的,不同的人对本性的标准也不同,从本性中衍生出来的需求又五花八门。
同时,对于每个人如何凭借自己的本性,通过既存的法律来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主张权利也众说纷纭。
所以通常人们仍然认为,权利需要依托实在法才能得以确立和实现,即使有超越法定权利的权利,也需要通过国家法律来实现。
[ 转引自: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西斯以法律、秩序为名施行残酷暴行,使人们意识到: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一些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无论政治制度或法律规定如何,都不可侵犯。
然而,这些“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之间或“基本权利”之间也会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