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最新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全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两个《规定(试行)》均由总则、职位设置、职务与级别、职务任免与升降、管理与监督、附则六章共三十二条构成,均自7月8日起施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中办国办印发《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
一、职位分类制度(一)职位分类的含义分类是管理的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没有科学的管理。
职位分类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科学的人事分类制度,它在现代人事管理中占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
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
所谓“职位”,是指上级组织分配给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职位是职位分类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职位是以“事”为中心而设置的,不因人设置。
即先有职位,后有相应的公务人员。
当缺乏合适的公务人员时,会出现“职位空缺”现象。
第二,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其数量是由组织机构的职能、工作量、经费等因素决定的。
根据这些因素所决定的职位数量,即为该组织机构的编制。
第三,职位具有相对稳定性。
同一职能在不同时间可由不同的人担任,不随公务人员的去留而变动。
第四,职位的确定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包括职位名称、工作内容、具体责任、任职条件等。
职位分类的具体方式,是按公务员职位性质和内容的异同,依次划分为职门、职组和职系;再对各职系内的职位按其责任轻重、工作难易和所需资格条件,划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级别,并在级别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级别列等,使处于不同职系的职位可以依职责轻重统一排列等级。
因此,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人事管理提供依据。
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品位分类。
中国古代对文官的管理即实行品位制。
品位分类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把它与公务员的官等紧密地结合起来。
在品位分类中,官等是对公务员个人资格的认定,是对公务员个体差异价值的承认,它与职位虽有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
第三条职务和级别设置遵循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职务和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职务与级别设置第五条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
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第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七条领导职务层次由高至低依次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八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九条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一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十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三)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四)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五)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六)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七)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八)办事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批准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修订2023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健全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提高执法效能;(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分类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
一、职位分类制度(一)职位分类的含义分类是管理的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没有科学的管理。
职位分类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科学的人事分类制度,它在现代人事管理中占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
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
所谓“职位”,是指上级组织分配给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职位是职位分类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职位是以“事”为中心而设置的,不因人设置。
即先有职位,后有相应的公务人员。
当缺乏合适的公务人员时,会出现“职位空缺”现象。
第二,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其数量是由组织机构的职能、工作量、经费等因素决定的。
根据这些因素所决定的职位数量,即为该组织机构的编制。
第三,职位具有相对稳定性。
同一职能在不同时间可由不同的人担任,不随公务人员的去留而变动。
第四,职位的确定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包括职位名称、工作内容、具体责任、任职条件等。
职位分类的具体方式,是按公务员职位性质和内容的异同,依次划分为职门、职组和职系;再对各职系内的职位按其责任轻重、工作难易和所需资格条件,划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级别,并在级别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级别列等,使处于不同职系的职位可以依职责轻重统一排列等级。
因此,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人事管理提供依据。
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品位分类。
中国古代对文官的管理即实行品位制。
品位分类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把它与公务员的官等紧密地结合起来。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行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作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包括执法人员和执法管理人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服务大局、廉洁奉公的基本原则,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有序执法、清廉执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全面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机制化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定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处置行政案件,开展行政执法监管和指导等工作的公务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任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主要任务是:(一)执行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等行政执法工作;(二)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确保执法行为依法合规、权责一致、程序合法、结果公正;(三)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公共利益和民生福祉的实现;(四)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机制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一)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勇于担当,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保持纯洁从政本色;(三)具备严格的执法程序和执法素质,有执法技能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执法,公正执法;(四)保密意识强,保守执法机关工作秘密,不泄露执法机关未经公开的信息和案件情况;(五)积极践行服务大局理念,加强与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等的沟通,协调合作开展工作;(六)具备进修学习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9.04.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2019年4月24日印发)第一条为了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中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行政执法类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按照党中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一般在市地级以下机关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和其他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设置。
确有需要的,根据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实际,省级、副省级城市机关也可以设置行政执法类职位。
第三条按照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和建立职级序列的要求,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调整为职级,职级序列分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中职务与级别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副省级城市机关,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督办以下职级;(二)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三)县(市、区、旗)机关设置二级高级主办以下职级。
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督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5%;一级至四级高级主办不超过机关行政执法类职位数量的45%。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提出将政治素质以及 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等方面列入培训内容。
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考准考实拟晋升职级
人选的政治素质。 三是在培
训方面
规定对有政治能力不过硬, 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 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在涉及党的领导等重大原 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 度暧昧等情形的,应当对 职务职级进行调整;对有 公开发表存在严重政治问 题言论、对党不忠诚不老 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 等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 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 理等。
第七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 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 管理需要,一般在以行政执法 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市地级以下 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根据 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实际,省级、 副省级城市机关也可以设置行 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 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确定。
第八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 行政编制等,根据中央公务员 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 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 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提高执法效能;
(五)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 重。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 当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 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党 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和道德品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 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 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依 法办事,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 明执法,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 信力,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 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2016年7月,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
2023
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
定(试行)》和《行政
2019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
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七条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实行任职条件管理。
公务员职位分类及职责分工
公务员职位分类及职责分工公务员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中从事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的人员。
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公务员的职责分工和分类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公务员的职位分类以及各类职位的职责分工,并且探讨这些分类和分工对于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以及政府的运作带来的影响。
一、公务员职位分类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我国的公务员职位可以分为行政类、技术类及其他类。
其中,行政类公务员是指在政府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政府机构中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技术类公务员则是在各个部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科研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其他类公务员则是指在公共事业单位从事咨询、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例如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等。
二、行政类公务员的职责分工1. 领导干部:行政类公务员中的领导干部是政府机关的核心骨干,他们负责制定和实施政府的各项决策,并且对下属的绩效进行考核和评估。
他们需要具备较高的政策分析和决策能力,具备良好的领导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 经济管理:行政类公务员中的经济管理岗位主要负责财政预算、经济发展规划、项目管理等工作,他们需要具备较强的财务和经济管理能力,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并且能够独立开展经济决策和管理工作。
3. 行政执法:行政类公务员中的行政执法岗位是执行政府法律法规、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他们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执法能力。
4. 办事服务:行政类公务员中的办事服务岗位为过程性质工作,他们负责接待群众、办理证件、提供咨询和服务等工作,需要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服务意识,具备高效处理事务的能力。
三、技术类公务员的职责分工1. 科研与创新:技术类公务员中的科研岗位主要负责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他们需要具备深厚的学科知识、较高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够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
2. 技术支持与服务:技术类公务员中的技术支持岗位主要负责为政府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例如信息技术、工程设计、环保检测等,需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管理办法2019-09-22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公职、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部路线和⽅针,坚持党管⼲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坚持任⼈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作实绩。
第⼋条国家对公务员实⾏分类管理,提⾼管理效能和科学化⽔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职务的⾏为,受法律保护。
第⼗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作。
第⼆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周岁;(三)拥护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五)具有正常履⾏职责的⾝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化程度和⼯作能⼒;(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条公务员应当履⾏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职责,努⼒提⾼⼯作效率;(三)全⼼全意为⼈民服务,接受⼈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的岗位分类与职级制度
公务员的岗位分类与职级制度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执行公共事务的职工,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行政、管理和公共事务职责。
为了明确公务员的职责和任务,并确保其工作效率和便于管理,岗位分类与职级制度被引入公务员管理体系中。
本文将针对公务员的岗位分类和职级制度进行探讨。
一、岗位分类公务员的岗位分类是对不同职能和性质的工作进行划分和归类,以实现科学管理和人员配置的目的。
根据我国公务员管理法规定,公务员岗位分为四类:领导岗位、参照岗位、执法岗位和内勤岗位。
1. 领导岗位领导岗位是指具有管理、决策或监督职能的岗位,主要负责机关的组织、领导、决策工作。
这些岗位担负着重大的行政任务,需要具备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
2. 参照岗位参照岗位是指研究、分析、咨询、统计等岗位,主要负责制定政策、规划和方案,提供决策支持和专业咨询。
这些岗位要求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提供科学的建议和意见。
3. 执法岗位执法岗位是指执行执法、监督和调查职责的岗位,主要负责维护社会秩序、推进法治进程。
执法岗位需要具备严谨的执法标准和法律知识,能够公正、公平地执行法律和监督政策的实施。
4. 内勤岗位内勤岗位是指提供行政支持、事务处理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岗位,主要负责机关的基础保障和行政管理。
这些岗位需要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细致的工作态度。
二、职级制度公务员的职级制度是为了明确公务员的等级、权力范围和晋升条件,以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发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职级分为九级。
1. 副科级副科级是公务员的基本职级,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副科。
这一职级主要负责基层的基本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是公务员队伍中最底层的职级。
2. 正科级正科级是公务员的中级职级,包括初级、中级和高级正科。
这一职级主要负责机关的中层管理工作,承担着行政决策和政策落实的任务。
3. 副县级副县级是公务员的高级职级,包括初级副县级、副县级和高级副县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及其对应的行政级别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五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法 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对职位分类制度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职位分类制度(一)职位分类的含义分类是管理的基础,没有科学的分类就没有科学的管理。
职位分类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科学的人事分类制度,它在现代人事管理中占有基础性和决定性地位。
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
所谓“职位”,是指上级组织分配给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职位是职位分类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职位是以“事”为中心而设置的,不因人设置。
即先有职位,后有相应的公务人员。
当缺乏合适的公务人员时,会出现“职位空缺”现象。
第二,职位的数量是有限的,其数量是由组织机构的职能、工作量、经费等因素决定的。
根据这些因素所决定的职位数量,即为该组织机构的编制。
第三,职位具有相对稳定性。
同一职能在不同时间可由不同的人担任,不随公务人员的去留而变动。
第四,职位的确定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包括职位名称、工作内容、具体责任、任职条件等。
职位分类的具体方式,是按公务员职位性质和内容的异同,依次划分为职门、职组和职系;再对各职系内的职位按其责任轻重、工作难易和所需资格条件,划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级别,并在级别划分的基础上,进行级别列等,使处于不同职系的职位可以依职责轻重统一排列等级。
因此,职位分类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人事管理提供依据。
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品位分类。
中国古代对文官的管理即实行品位制。
品位分类非常重视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并把它与公务员的官等紧密地结合起来。
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晋升
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晋升
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晋升渠道和条件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晋升:
1.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3级;
2.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5级;
3.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7级;
4.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9级;
5.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20年,级别达到31级;
6.晋升副厅级,须任正处级或县处级正职、调研员满22年,级别达到33级;
7.晋升正厅级,须任副厅级或县处级副职、调研员满27年,级别达到37级;
8.晋升副部级,须任正厅级或县处级正职、调研员满31年,级别达到39级;
9.晋升正部级,须任副部级或县处级副职、调研员满34年,级别达到42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晋升:
1.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6年;
2.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或主办科员满8年;
3.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或主办副科满10年;
4.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或主办科长满12年;
5.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或主办副处长满15年。
总体来说,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晋升都需要满足一定的任职年限和级别要求。
此外,不同级别的晋升还需要满足一定的考核、培训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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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1-04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下文是我收集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行政执法类是什么意思
行政执法类职位,指行政机关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这是行政执法类职位的本质特征。
与政府机关的综合管理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相比,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
只有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职责。
这一点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的区别尤为明显。
二是现场强制性。
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
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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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位设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
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分类分级设置。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