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新旧对比
新旧保险法比较分析
新保险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条款解释不一
由于新保险法的条款较为复杂,不同人对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条款解释不一,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
监管力度不够
在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可能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导致市场乱象丛生,影响新法的实施效果。
配套制度不完善
新保险法的实施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如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等,这些制度的不完善会影响新法的实施效果。
案例分析
强调了新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和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总结
新保险法案例分析
案例对比分析与启示
对比分析
将新旧保险法的案例进行了对比分析,突出了新法在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优势。
启示
从案例对比中总结出新保险法对完善我国保险法律制度的启示,包括加强立法的前瞻性和适应性、提高法律实施效果等。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完善了保险合同制度,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效率。
新保险法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了市场准入的标准和透明度,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02
新旧保险法条款对比
新旧保险法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权益条款上存在较大差异,新法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
总结词
新法增加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知情权、选择权、反悔权等方面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对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也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完善市场主体和产品体系
推动保险市场的发展,增加市场主体和产品种类,提高市场竞争性。
统一条款解释
建立条款解释的统一标准,减少市场误解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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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与旧保险法的区别
样 的 麻 烦 — — “ 险 公 司 、 理 中 心 、 务 员 推 来 推 去 。 会 保 修 业 一
亮点 1 新 增不 可抗 辩规 则
新 保 险 法 增 加 了 不 可 抗 辩 规 则 , 定 保 险 人 在 合 同 订 立 规 时 已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况 的 。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保 同 ;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金 发 保 的责 任 。 时 , 防 止保 险公 司滥 用合 同解 除 权 , 定 自 保险 同 为 规 人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 过 三 十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 自合 超 同成 立 之 日起 超过 两 年 的 , 险 人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 生 保 险 保 发 事 故 的 , 险 人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保 险金 的责 任 。 保 解 读 :中 美 大 都 会 保 险 广 东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张 简 志 汉 表 示 , 规 则 其 实 是 国 际 通 行 惯 例 , 于 长 期 人 寿 保 险 合 同 下 此 对 的 被 保险 人 意 义 重 大 , 可有 效保 护 其 权 益 。 举个 例 子 , 果 一 如 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 , 险 公司经过调查 , 保 了解 其 患 病 情 况 , 该 不 予 承保 , 果 有 些 保 险 公 司 违规 承 保 , 出 险 后 却 应 如 但 以 投保 人 有 病 为 由 拒 绝 理 赔 。根 据新 《 险 法 》 保 险 合 同 成 保 , 立满两年后 , 保险 公 司不 得 再 以该 投 保 人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义 务 为 由解 除合 同 , 既 是 对 投 保 人 的 呵 护 , 将 对 规 范 保 险 这 也 市 场 经 营 产 生 积极 影 响 。
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内容,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修改前修改后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无第六章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他市场组织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九章附则则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03
新《保险法》实施面临的挑战 与应对措施
保险公司合规意识的提升
强化合规意识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 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合规意识, 确保业务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完善内部制度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 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 权限,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面对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公司应该采取以下应对 措施
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确保符合 新《保险法》的要求。
监管改进:新《保险法》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注重对 监管方式的改进和创新。例如,引入了大数据、人工智 能等技术手段,提高了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加强对新《保险法》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 识和合规意识。
02
新旧《保险法》差异分析
保险人义务与权利的平衡
保险人义务
在新《保险法》中,保险人的义务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例如,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提供保险合同的义务等都进 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保险人权利
新《保险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相应地增加了保 险人的权利。例如,保险人有权要求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 有权解除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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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行业诚信文化建设
新《保险法》强调诚信经营的重要性,鼓励保险公司加强 诚信文化建设,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水平。
增强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新《保险法》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行业的国 际竞争力,吸引更多的外资和优秀人才进入中国市场。
推动保险行业的创新与转型
01
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和服务
新《保险法》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创新空间,鼓励保险公司开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六) 二、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六)
十一、 十一、及时通知义务
1、新旧条文对比 、 2、明确不及时通知的责任 、 3、“应当及时知道” —— 新闻 、 应当及时知道”
十二、 十二、理赔程序
1、新旧条文对比 、 2、新法解读: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但是新法并未规定保险公 、新法解读: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 司违反一次性通知义务、迟延发送拒赔通知书等的法律责任。 司违反一次性通知义务、迟延发送拒赔通知书等的法律责任。 3、应对措施 、 (1)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过渡期,加紧完善理赔制度,修改 )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过渡期,加紧完善理赔制度, 理赔流程,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理赔流程,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2)保险公司要对各险种所需的理赔资料进行梳理,列出一个完整的理赔 )保险公司要对各险种所需的理赔资料进行梳理, 资料清单。 资料清单。 (3)新法虽允许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更长的核定期限,但鉴 )新法虽允许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更长的核定期限, 于新法有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 于新法有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建议保险公司还是严格按照保险法的时 限要求。 限要求。
新旧《保险法》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
目 录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 新旧《保险法》 三、对保险公司的建议
一、 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日通过, 年 月 日通过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2、2002年10月28日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主要 日修正, 日起施行。 、 年 月 日修正 年 月 日起施行 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 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 3、2004年 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3、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4、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 、 年 月 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 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5、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 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 年 月 日起施行 6、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 、修订后的《保险法》 章 条
新社会保险法
新社会保险法2021年10月1日,新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它是中国制定的第十五部社会保险法律,也是社会保险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
本文将就新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新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 扩大社保覆盖范围新社会保险法将个人参保范围从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扩大到其他群体,包括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企业退役军人等。
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也将享受与在职人员相同的社保待遇。
2. 统一社保缴费率新社会保险法将社保缴费率加以统一,实行“一档一率”,即缴费基数为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保费率。
这不仅会使缴费更加简单易懂,也将促进社保基金的统筹和管理。
3. 加强社保基金的保障为了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新社会保险法加强了对社保基金的保障机制,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应该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并对基金进行保险机制等改革,提升基金的可持续性发展。
4. 提升社保服务水平新社会保险法提出了更多的服务保障,包括提高社保待遇、简化操作流程、扩大服务范围等。
同时,社保服务也将更加人性化和智能化,方便参保人和退休人员更加便捷地享受社保服务。
二、新社会保险法的影响1. 提高民生福祉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扩大社保覆盖范围,提高社保待遇,保障参保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医疗保障。
这将进一步促进民生福祉的提高。
2. 推动就业的稳定和发展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提供更多的社保保障,提升他们的就业信心,有意义地促进了就业的稳定和发展。
3.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将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规范、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同时,通过长效保障机制提升了社会的和谐程度,为社会发展和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4. 引领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新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代表了我国社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将引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
随着我国郊区、县城及边远山区的发展,农民工及其家属、城镇困难群众等群体在社保制度中的覆盖率和享受程度还需加强,新社会保险法将慢慢推进这一方向。
新旧《保险法》的区别
三、“保单未生效”不再成为正当理由
一般我们购买某保险公司的某个险种,一段时间后 要换另一家保险公司,在更换的时候有一段“真空期”。 或者在你申请购买人寿保险时,保险公司审核的这段期 间也被民间称之为“真空期”。在“真空期”内如果发 生保险事件,保险公司会以“保单未生效”拒绝赔付。 2005年9月3日至2007年9月3日,王蒙连续3年准时购买 了某保险公司的学平险。2008年9月3日,王蒙的妈妈将 他的学平险改成了另一家保险公司。在等待拿保单的第 二天,王蒙就因为在校发生意外。虽然这次他的情况也 属于学平险理赔范围,但乙保险公司以“保单未生效” 为由拒绝理赔。
二、理赔难有改观
新法中“不可抗辩”的规定成了此次 修改中最受关注的一条。规定称保险合同 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 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 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 拒绝给付保险金。
二、理赔难有改观
王某买保险之前常常胃痛,但是他仍然 在保单上填上“健康”二字。根据旧法的 条款,如果今天发现王某癌变,保险公司 是可以以隐瞒病情拒赔的。但是新设的 “不可抗辩条款”实施之后,只要买了保 险两年之后,王某为病发作并发生癌变, 那么这个时候保险公司必果这个案例发生在新保险法出台后,那么就 不会是以上的结果。因为新法规定“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与旧 法相比,它规定的保险利益主体由原来的投保人 扩展为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李某属于该案例的 被保险人,如果以新法的规定来看,他是可以得 到赔付的。
四、理赔不再随意拖延
林某与于2007年购买了一份终生寿险, 身故、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半年后他不 幸发生意外死亡。谁知保险公司以该保险 事故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为 由,在受益人报案后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 支付保险金,也没有作出拒赔决定。于是 受益人最后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
保险合同亮点之四: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 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 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目录
一 加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护 二 强化对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 三 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四 取消境内优先分保
加大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保护
一
保险合同亮点之一:限制强制保险范围
《新保险法》第11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 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 立。 ”
《新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 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合同亮点之七:完善不利解释原则适用
相关案例:
2007年3月4日,沈阳某公司与B财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 险综合险合同,保险标的为维生素E油,保险金额为2000万元, 保险期限为1年。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特别约定”一栏中注明 “附加管道破裂负责氨水泄露”。
2002年10月28日,针对入世承诺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 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2009年2月28日,为加强对投保人 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全国人大常 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 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保 险法共分8章187 条,分别为总则、 保险合同、保险 公司、保险经营 规则、保险代理 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业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附则。
新旧社保法的区别
一、明确建立五种社保制度(一)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对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缴费不足十五年也可以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社保基金先行支付规定(一)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是,在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针对工伤保险欠费,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不偿还的可依法追偿。
(三)同时,社会保险法还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用人单位应按月公示社保缴费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五、强制性征收措施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新旧保险法对比明细 (1)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 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 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 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 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九十六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 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 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 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 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 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删除须向国内 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 再保险公司分 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保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 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 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第一百零五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 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 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新增保险基金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 投资渠道 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新旧保险法对比PPT资料34页
2019年7月8日(保险期间内),原告驾驶保险车 辆(车辆损失保险)发生单方意外事故并致损, 其后由保险公司认定车辆损失103011元,但由于 保险事故发生时,原告超过规定期限(超过六个 月)未向交通管理机关提交驾驶员体检证明,因 此保险公司认定为保险合同中的免除情形而拒赔。
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 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
。
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死亡在先。 17
4、从人性化角度进一步完善了自杀条
款
旧保险法
新保险法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的合同,除非合同已成立两 年以上,否则被保险人自杀 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3
Ⅲ、人身保险合同
•首次规定雇主对雇员具有保险益 •明确了特殊情况下对无辜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明确了共同灾难下的理赔原则 •从人性化角度进一步完善了自杀条款
14
1、首次规定雇主对雇员具有保险益
旧保险法
新保险法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判决结果: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建军103011元
7
焦点一:保险公司未向原告提
焦点二:”未被吊销“=”合
交保险合同条款?未尽说明义
格“?
务
新
法
释
疑
2019年旧法:对此问题无规定;
本案 焦点
合同条款用新语含混 法 释 疑
No1---保险法:由于巨大的”信息
2009年新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
资源部队称“,释法产生歧义时,
新老保险法对比8页
为消费者的权益再上一把“锁” “买保险,更放心!”
新保险法中增加的不可抗辩原则,将进一步完善对被保险 人的保障:
督促保险人行使权利,从而有利于稳定保险合同关系 ,
使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不可抗辩原则,将更加有效的保护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 的被保险人权益。
不可抗辩原则 指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 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好的保障被保人的权益;
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新法明确保险业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
旧保险法:
1. 银行存款; 2.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 运用形式。
新保险法
• 银行存款; •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 投资不动产;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 用形式。
投资规模大期限长,符合保险资金追求长期、价值、稳健
的投资特点。
如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由4家保险资产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京
沪高铁股权投资计划”
保险公司投资收益能力增强,
被保险人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
截至2009年1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3.38万亿元,资金 运用余额为3.05万亿元。新保险法中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渠 道的拓宽,将使保险公司庞大的资金得到更高效的运用。 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力进一步得到加强; 被保险人的权益也将得到更好保障。
新法明确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 保险理赔更快捷、权益保护更完善 2/2
理赔规范内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 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 一次性通知对方; 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 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从2009年10月1日起,中国保险业将全面贯彻新保险法的各项内容。
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
3、续约时的如实告知义务
分两种情况: ① 原合同是否有“自动续约条款” ② 保险公司是否进行了询问(“询问告知主义”)
4、体检程序的介入能否减轻或者免除投保人 的如实告知义务
本人认为:不构成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免除和 减轻,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已发现体检结果与告知情形 不符仍予以承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得解除合同。
5、“不可抗辩条款”没有适用例外之规定
本人认为:新保险法之规定有“矫枉过正”
之嫌,建议保险公司将重点放在不断完善核保
的内控机制以及加强行业内信息共享上。
三、关于明确说明义务的几个问题
◆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 围仍不明确
理论上,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 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多倾向于“实质说”。 本人认为,保险公司自身应该从严要求,以免 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2、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与标准
本人认为,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尽 量做到以下几点: A.“附格式条款” B.“明显的提示” C.“明确的解释”(特殊情形下可减轻) D.“投保人确认”(举证问题)
谢 谢 大 家!
六和所简介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11月,是浙江省大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系全 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总所位于杭城顶级写字楼 ——公元大厦,并在舟山、义乌设有分所。 2005年、2008年连续两度获得中国律师业的最高荣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 所”;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被亚洲法律界权威的法律杂志ALB提名为“浙江律 师事务所年度大奖”,并入选ALB评出的“2010年度中国发展最迅速的十家律师事务 所”以及“2010年度中国最大的二十家律师事务所”;被浙江省金融办评为2006年 度、2007年度、2008年度 “优秀证券中介机构”。六和所现有执业律师、律师助理 160多名,分别来自全国20多个省市,其中半数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部分律师拥有 会计师、税务师、工程师、经济师、专利代理人、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 迄今为止,六和所已与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系统的 1000多家客户建立了稳定的法律服务关系,并力争为更多的客户提供优质、高效、规 范的法律服务。
保险法修订条文新旧对照及解1
保险法修订条文新旧对照及解读(部分)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原条文:【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修改后:【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大修改说明:修订前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实际上,现在的保险法主流观点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对投保人的要求。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同一人,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也就等于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但是从法理上讲,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实质性要求。
而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的情况比较常见,如果不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就等于允许任何人以他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险,这不符合保险利益原则,所以人身保险合同应当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即: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修改后相关条款:【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养老保险的变化一、养老保险的四种模式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或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简单理解,如果职工在工作期间与企业一起按国家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从而解决退休以后的生活来源问题。
从世界各国推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践看,可以把养老保险划分为四种模式:1.国家负担模式所谓国家负担模式,就是企业和职工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用人单位只需要给员工发工资即可,员工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金。
使用这种模式的国家相对较少,典型案例是瑞典。
2.国家和企业负担模式有一些国家采用的是国家和企业负担模式,如苏联。
在这种模式中,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有费用由国家和企业来承担。
3.企业和个人负担模式有一些国家采用的是企业和个人负担模式,如新加坡。
在这种模式中,保险费用全部来自企业和职工,完全是以支定收,国家不支付费用。
4.企业、个人和国家负担模式第四种模式是企业、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强调缴费与退休待遇相关联,建立在严格的保险运行机制基础之上。
这种模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模式,典型案例是德国、美国、日本,我国的养老保险采用的也是这种模式。
二、养老保险为什么要统账结合1.统账结合思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思路简称为“统账结合”,这是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定立的一种方法,一直沿用到今天,并且得到了新法的确认。
在统账结合的思路中,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20%)缴纳,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8%)缴纳,计入个人账户基金。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当期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现收现付。
个人账户基金用于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不得提前支取,计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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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新旧对比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法也得到了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它的修订对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新旧社会保险法进行对比,分析其变化和意义。
首先,新版社会保险法明确了个人缴费年限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关系。
根据新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个人应该缴纳满15年社保才能领取基本养老金。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标准,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其次,新版社会保险法对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明确。
新版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应该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明确了工伤赔偿标准。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更好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减少了企业的风险,同时也为职工提供了更多的安全保障。
再次,新版社会保险法加大了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
新版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欺诈骗保行为,将会进行惩罚。
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加强了对社保体系的监管,减少了社保基金的浪费,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依法参保,避免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新版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新版社会保险法的变化,一方面更好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升级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