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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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37条
一、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自然期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定为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不
得在合同期满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因不可抗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交付的劳动任务因不可抗力
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但当事人可以约
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进行必要的变更和补充;
(三)公开通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由于经营需要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合同的或者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应当
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二)公开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组织双方当事
人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三、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的,由劳动者承担经济损失。
四、劳动者未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
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此条第三款规定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五、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支付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支付义务,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