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管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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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许政[2011]5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许政[2011]57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的通知(许政[2011]57号)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产总量,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

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和《许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许昌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为明晰国有资产产权,整合政府公共资源,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政府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发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设备技术用房、接待用房及其附属建筑物和土地、各类性质的培训中心和以培训中心名义建设的宾馆、招待所以及待建土地、经营性房地产等(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包括财政投资和各单位自筹资金或贷款建设形成的房地产。

三、管理方式(一)实行统一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实行统一管理。

市直机关和全供事业单位全部房地产(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明确规定用途外)原则上变更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没有办理房地产登记和以后新增加的房地产均登记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优秀word范文 (4页)

2018-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优秀word范文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一)办公室用房;(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由市机关局负责管理产权。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第六条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第七条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列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管理用房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用房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用房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用房的使用和保护,提高使用效率,维护管理用房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管理用房指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提供办公、会议、接待等工作需要的用房。

第三条管理用房的管理遵循便民、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依法、文明、合理、规范地使用和管理管理用房。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申请和使用管理用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管理用房使用第五条申请使用管理用房的单位或个人,须填写申请表,提前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批准,如条件允许,需提前确定使用时间、用途、人数等事项。

第七条申请使用管理用房的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前需进行验收,如有损坏或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进行修复或整改。

第八条使用管理用房的单位或个人,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拆改房屋结构。

第九条使用管理用房的单位或个人,在使用结束后需及时清理卫生,保持房间整洁。

第三章管理用房保护第十条管理用房属于公共财产,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对其进行保护和维护。

第十一条禁止在管理用房内进行损坏、涂鸦、乱堆乱放等行为,对已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造成损害的,需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严禁使用管理用房进行非法活动,如擅自占用、出租、转让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管理用房的试用、变更、出租等行为,需提前向管理部门报备,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管理用房管理第十四条管理用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使用审批、维护保养、卫生清理等。

第十五条管理用房管理部门须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管理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对于长期不用或空置的管理用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调配和重新分配,以充分利用管理用房资源。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管理部门可采取警告、罚款、停用等措施,并将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管理用房监督第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对管理用房管理工作负有监督责任,需对管理用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督促。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建议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建议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建议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逐渐涉足经营性活动,具备了一定的经营性资产。

在资产管理和运营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导致资源浪费和效益不佳。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改善经营性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

一、加强经营性资产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行政事业单位在管理国有资产的过程中,应增强全员参与的意识,使每位员工都能意识到自己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有着直接的影响。

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资产管理的认识和水平,使其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素养。

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非常重要。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明确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权限、管理流程、配备标准和维护保养等内容,加强对资产的保护和监管。

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定期对经营性资产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针对不同的经营性资产,应根据其性质和用途进行合理的配置,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在办公用房配置上,应充分考虑人员数量、工作性质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避免因空置率过高导致资产的浪费;在设备设施方面,应定期进行更新换代,淘汰老旧设备,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在土地使用方面,应按照规划和用途进行合理使用和开发,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三、强化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加强资产的账务核算和财务监管。

建立资产清查档案,及时更新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加强资产投资与盈亏分析,定期对资产的盈利能力和成本效益进行评估和分析,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高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

四、加强市场营销,提高经营业绩行政事业单位在经营性资产管理中应加强市场营销工作,积极开拓市场,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委托管理操作规范

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委托管理操作规范

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委托管理操作规范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创新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管理模式,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效率,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委托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管理房产出租相关事项的,须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管理期限一般为5年,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8年。

协议期满,如需继续委托的,委托单位应再次向市财政局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条委托单位委托管理公司管理房产的,必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按协议内容由委托单位选择管理事项。

管理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提供管家式服务,并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管理公司不得承租已承接委托管理的房产。

第三条管理公司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后,对单一项目的委托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启动招租程序。

第四条招租方式分为协议招租、公开招租两种方式,公开招租包括公开拍租、电子竞价、公开招标三种形式。

协议招租方式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公益性服务的房屋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且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的房屋租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的房屋租赁。

协议招租由委托单位和管理公司共同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公开拍租、电子竞价是房屋租赁的主要招租形式。

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招租项目需要承租方为委托单位提供服务的;招租项目是委托单位的配套服务项目;招租项目是非单一房屋招租的综合性项目;其他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决定采用何种形式进行招租。

第五条房屋招租以管理公司为主体委托拍卖公司、电子竞价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管理公司所委托的拍卖公司及招标代理机构须是经市产权交易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单位。

机关单位房屋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房屋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房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房屋管理,维护房屋安全、保障使用者权益,提高房屋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包括房屋的使用、维护、保险、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本制度实行房屋管理责任制,明确房屋管理的主体、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确保房屋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定期评估房屋管理工作的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案。

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第六条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房屋资源,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房屋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房屋使用规定,规范房屋使用行为。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房屋使用登记制度,对每间房屋进行登记管理,明确使用单位、使用人员、使用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机关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房屋使用权的转移,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借用、转租、出售房屋。

第十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维护保养制度,对房屋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房屋设施完好。

第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保险制度,及时购买房屋保险,提高房屋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章房屋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房屋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措施。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对房屋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应急预案,规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四章房屋管理责任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明确房屋管理的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房屋管理责任制。

第十七条房屋管理者应当履行好房屋管理职责,保障房屋使用者的安全和权益。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领导应当关注房屋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机关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制度

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制度

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保障用房的合理利用,维护机关单位的形象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机关各级办公室用房的管理。

第三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坚持合理配置、统筹利用、综合整治和保障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节约、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用房的公共性和服务性。

第六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坚持依法行政、勤勉尽责和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七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加强宣传指导,引导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用房管理工作。

第八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加以整改,确保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用房规划和配置第九条机关办公室用房规划应根据单位的人员数量和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确保用房的合理配置。

第十条机关办公室用房配置应根据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类型进行合理配置,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机关办公室用房规划和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用房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用房管理和维护第十二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建立健全用房管理制度,明确用房的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三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加强对用房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用房的清洁卫生和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加强对用房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证用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加强对用房安全的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用房的安全性。

第十六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加强对用房的监控和保安工作,确保用房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十七条机关办公室用房管理应积极开展用房节能工作,促进用房的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

第四章用房使用和调配第十八条机关办公室用房使用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确保用房的合法使用。

第十九条机关办公室用房使用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合理调配,确保用房的有效利用。

第二十条机关办公室用房使用应严格按照用房管理制度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转租用房。

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

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

办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证办公用房的有效管理,提高办公效率,维护单位正常的运转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办公用房,包括自有房产以及租赁房产。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执行主体为本单位的办公用房管理部门。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实施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房的分配、使用、保养和整理等环节。

第五条其他与办公用房管理相关的规定参照本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章办公用房的分配及使用第一条办公用房的分配应符合单位的用房需求,根据职位、工作性质和职务级别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二条办公用房的使用人员须向办公用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工作证明、职位级别证明等材料。

第三条办公用房分配原则上按照先申请、先核准的原则,但需符合相关部门的用房分配标准。

第四条办公用房的使用人员应遵守使用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办公用房。

第三章办公用房的保养与维护第一条办公用房的保养与维护是每个使用人员的责任,保持房间的整洁、卫生,及时修理损坏的设施设备,确保房间环境良好。

第二条办公用房内禁止私自移动办公设备、家具等,如需调整,应征得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提供书面申请。

第三条办公用房内禁止擅自安装电器设备或进行线路改造,如有需要,应征得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

第四条办公用房内的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或者损坏时,使用人员应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维修人员进行维护。

第五条临时调离或离职的使用人员应当将办公用房清理整理妥当,并移交给管理部门。

第四章办公用房的整理与归档第一条办公用房内的文件、资料等应定期整理与归档,保持房间的整洁有序,便于查询和使用。

第二条办公用房内的文件、资料等应进行分类、编号并标注清晰,确保归档的准确性和便捷性。

第三条办公用房内的文件、资料等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到期后按照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第一条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是每个使用人员的责任,应加强对房间的日常巡查,确保房间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近期,我办在对中央驻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审核和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存在资产管理薄弱、账面资产不真实以及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

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我们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加强资产管理。

一是加强闲置资产的管理处置部分单位由于历史原因占有办公用房较多,若不对外出租、出借,势必造成资产闲置浪费;若行政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则违反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规定。

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我们建议:一是对于超过核定面积的闲置办公用房,由相关主管部门收回统一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同级财政;二是对于不能调剂使用或因房屋规划设计等原因难以分割出来对外出租,将出租收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上缴国库。

二是及时处置往来款项部分单位存在往来款项长期挂账问题,影响了资产、负债的真实性。

如某单位房改房产权已全部落至职工个人名下,但由于历史原因仍作为单位资产长期挂账,造成账面资产大于实际资产,虚增了资产。

又如某单位将部分借入款项长期挂账,对款项的偿还、续借情况难以核实清楚。

为厘清债权债务关系,我们建议:一是对于房改房这类产权清晰、不存在争议的资产,由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后,根据实际权属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如实反映资产占有情况;二是建立往来款项定期清理制度,及时结清债权债务,减少跨年应收应付款项,确需跨年的,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详细说明;三是及时处置长期挂账,严格按资产负债定义确认资产负债,对已形成的无法收回的坏账报经批准后核销,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列入其他收入,并纳入收入预算管理。

三是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目前,部分派出机构工资总额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定,与财政部批复的人员经费预算不一致,相关单位人员经费挤占公用经费、超支挂账、公用经费挤占项目经费较为普遍,导致资产、负债充斥着水分。

单位用房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用房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用房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用房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用房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单位用房的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在全体员工中建立起安全意识,确保单位用房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仓库、车间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为了贯彻执行本制度,单位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部门应组建专业人员负责单位用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用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用房的安全性。

第六条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用房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本制度,提高全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章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第七条各用房应设置及时有效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疏散通道、报警器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所有用房应保持通风良好,电路完好,设备运行正常,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需定期维护和检测的设备应建立档案记录,每次维护和检测后应做好记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条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应定期举行消防演练活动,让员工熟悉逃生路线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第十二条针对不同部门的特点,应设计不同的安全培训课程,加强员工对安全管理的了解。

第五章紧急处理和事故报告第十三条单位内发生火灾、泄露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的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应做好事故调查和总结,找出事故原因,并及时修复隐患,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单位内设置安全监督岗位,定期检查各用房的安全情况,并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管理部门和各部门进行考核评价,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单位内发生严重事故时,应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理。

经营用房倡议书范文

经营用房倡议书范文

经营用房倡议书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
经营用房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于企业的发展和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经营用房,提高经营用房的利用率和价值,我们提出以下倡议:
一、明确经营用房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经营用房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保证经营用房的合理使用和维护。

二、加强经营用房的安全管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经营用房的安全和稳定。

三、提高经营用房的利用率。

鼓励各部门合理利用经营用房资源,推动经营用房的多功能利用,提高经营用房的利用效率。

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建立节能环保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营用房的能源消耗,保护环境,实现经营用房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维护和保养。

定期进行经营用房的维护和保养,延长经营用房的使用寿命,保证使用安全。

希望各部门和全体员工能够积极响应并严格执行以上倡议,共同为经营用房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做出贡献。

谨上。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

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8•【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08年7月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1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一)办公室用房;(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配套用房,包括档案室、计算机房、食堂、会议礼堂、配电房、车库等;(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

第四条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产权属市机关局。

第六条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

实施方案: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集中管理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集中管理实施方案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集中管理实施方案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加强国有经营性房产管理要求,拟将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经营性房产使用权收归政府,由XX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集中委托武汉兴昌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昌公司)经营管理。

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房产集中管理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对分散的经营性房产集中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实现全区国有经营性房产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市场运作,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集中管理范围由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且对外出租、出借或闲置的国有经营性房产。

三、基本原则(一)坚持应交尽交、集中管理的原则。

以集中管理为原则、分散管理为例外,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所有国有经营性及闲置房产必须应交尽交,由区国资办纳入集中统一管理范围。

(二)坚持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按先厘清房产责、权、利关系,后推进房产收、管、用环节的思路,分类分步骤推进经营性房产集中管理,逐步实现经营性房产集中管理。

(三)坚持专业运营、保值增效的原则。

将所有房产集中委托国资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运营,加强房产经营绩效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逐步构建产权清晰、监管科学的房产管理体制和机制。

(四)坚持物尽其用、满足需要原则。

加强对经营性房产的科学管理和调配,在集中运营和保值增值的同时,满足公益事业的合理需要,实现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五)坚持整合优化、规范权证原则。

要通过拆迁、置换等方式整合无证、零散的房产,优化房产配置,逐步消除违章无证房产,规范权证管理。

四、方法步骤(一)房产清查核实(201X 年4 月—6 月)1. 房产主管单位自查。

组织各房产主管单位对房产进行认真清查,整理收集房产权属证书、规划、用地及建设、竣工验收、入账凭证等相关资料。

(责任单位:各房产主管单位)2. 实地勘察。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强化 、信息公开和 ,及时 违规问题。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强化 、信息公开和 ,及时 违规问题。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和 ,
及时违规问题。

为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并且强化信息公开和及时处理违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制定详细的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部门或人员的使用权限、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并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办公用房的分配、维护、保洁等,并要求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管理经验。

3. 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申请、审批、使用流程,确保办公用房的分配公平和监督透明。

申请办公用房的部门或人员需要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并经过审批程序后才能获得使用权。

4.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办公用房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办公用房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控和统计,以及申请、审批、调配等流程的在线化管理。

5. 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使用期限,对于过期未归还的单位或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限制其今后的申请使用权限等。

6. 建立违规问题的举报机制,鼓励单位内部员工对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进行保密和保护。

7. 及时处理违规问题,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 定期公开办公用房使用信息,包括使用部门或人员、使用时间、使用面积等,以便公众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可以有效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和及时处理违规问题,提高单位内部办公用房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意见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房产出租范围本意见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办公前提下将本单位占用或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二房产出租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价高者得。

三房产出租审批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均需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房产租赁期限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各单位出租房产应提交以下审批材料:(一)房产出租申请及拟出租房产审批表(附件);(二)房产权属证明及招租相关资料;(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议或会议纪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四房产招租内容(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需持审批单到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租。

(二)各房产出租单位确定出租房产公开招租底价,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并公开招租底价。

(三)房产出租单位对公开招租的房产应在本房产所在地及地方媒体招租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征得意向承租人少于2人,不具备竞价条件的,可按招租底价实行协议出租。

(五)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由房产出租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国资办审批。

经审批同意后,可降低原租赁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但降低的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招租底价的10%。

(六)公开招租结束后,房产出租单位应及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式4份,除双方各留一份外,报区监察局和区国资办备案。

五房产出租收入管理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房产出租登记台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及时收缴房租。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依法缴纳税金,将纳税后的租金及时足额上缴区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房产出租评估费及媒体公告费由房产出租单位承担,区财政从上缴的房租收入中予以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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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这 既是财政 资产管理 科学化 、精细 成 证明房产 所有权 的归属上存 在有效证 偏低 有 的甚至未 收取 押金 。过低 押金
化 的客观 要求 .也 是确保 国有资产 保值 据缺 失 的问题 。因法律效 力有 限 ,一旦 的收取 ,不 能安全有效 地保障 出租 收益 增 值 的工作 抓手 .更是加 强反腐倡 廉建 发 生产权 纠纷 将有 较大的法律 风险和 的 实现 。 设 、推进 源头治理 的重要 工作任务 。笔 资产损失 的可能性 。 者 在近几年 的审计 调查 中发 现 ,由于历
三 、规范和加强经营性用房 管 理的建议
随 着 财 政 管 理 体 系 的 转 变 建 立 房
工作还 不够扎 实 。部分单位 在履行 备案 产管理 长效机制 的重要性 日益凸显 ,且
收取 相关会 计资料大 多已经或 即将 到保存时 二是 出资方与产权所 有人不 符 ,有些 单 手续 、设 立管理 台账 、签订 合 同 位 为 了 回避 国 有 资产 管 理 ,以 个 人 名 租金 、明确专人 管理等 出租 管理 的基础 效 .如 不及时解决 房产 问题 .一旦会计 义 购买房屋 并长期 用于 出租 ,造成 出资 性 工 作 方 面 存 在 欠 缺 .如 房 产 租 赁 超 期 资料销毁 难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 失。 限而 未报备 、中标后签订 合同 的条 款与 ( 一 )坚持 实事求是 全 面开展房 方 与产权所 有人不 符。三是 资料保管 不
性 依 据 .造 成 管 理 难 度 大 、效 果 差 ,资
( 一 )部分 房 产 未 入 账 ,极 易 在资产 的使 用单位 而行 使监管职能 的 管 理 制度 不 完 善 ,缺 少 对 房 产 监 督 的 刚
造 成资产流失

财政资产 管理部 门掌握 的信 息量很少 ,
是 历 史 原 因 .有 些 单 位 房 产 , 因


记录 内容存在错 误 、丢失 甚至被篡 改的 有 .国资部 门与 占有单位 的管理职责 不
风 险 ,如 房 产 地 址 有 出入 、 面 积 与 出 租 明确 ,造 成 缺 位 ”与 错 位 。 面 积 有 差 异 等 。 同 时 由于 大 量 信 息 存 放
二是监督 约束不够 健全 。 由于房产
浦东电脑维修wwwshpc120net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管理的建议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用房管理一直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内容这既是财政资产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抓手更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推进源头治理的重要工作任务
P R A C T I C E D I S C U S S I O N E蜀圈
况 难 以理 清 旧账 。
( 二 )部 分房 产 权 属 不 明 晰 , 极易造成产权纠纷

是购 买后 未及时 变更产权 证 ,有 唯一 条件 市场 化的公开 招租难 以得到 些 单位 多年 前购买 的商业 用房 ,一直 未 完 全 贯 彻 执 行 。 二 是 房 产 出 租 管 理 基 础 办理 变更产 权人手续 致使证 实不符 。
资产管理 员大都 由后勤 人员兼职 存在 近几 年房产 出租管理 已逐 步改善并 年 龄或技能 无法满足管 理需要 、岗位 调
而无法入 账 。三是改建 或重新装修 的房
产 .该 核销的未核 销 ,该 补记资产 的未 积极 探 索市 场化运作 .有效保 证国有 资 动 频 繁 等 问题
是管理 职责不够 明确 。 由于房产
理之外 。各单位 主要依靠 房管人 员登 记 管理采 用产权分散 模式 ,所 有者虚置 台账进 行 .没有 完善 的内部管理控 制 ,
房 产 管理 权 、使 用 权 全 部 为 占有 单 位 所
当 前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经 营 性 用 房 管 理 存 在 的 主 要 问题 及影 响
未入账 。二是在 组织沿 革变动 、机构调 分房租 未及 时上缴 等。 整撤并 时 ,下属 单位移 交管理 时未及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造 成 下 属 单 位 房 产 虚 挂 不规范 ,极易造成所有者权益 受损

是 不够重视 资产 管理 。部分 单位
( 四 )部 分房 产 出租 环 节 管理 存 在 重 钱 轻 物 、重 购 轻 管 的 思 想
补记 .造成账 实不符 。未入 账核 算的房 产保 值增值 但少数 单位在严格 落实房 二是不 够重视 资产交接 。部分领 导 产 一 方面造成账 实不符 ,另一 方面 因 产 出租管理办 法上有待 加强 ,出租行为 干 部 离 任 交接 时 ,对 涉及 房 产 的经 济 历 史记录不 详 地 名变更等 因素 .难 以 的某 些环节有待 规范 。一 是 由于各 单位 事项不 够关注 造 成后任领 导不 了解 情 准确核对数 量。 确定承租 房 时要 综合考虑 历史 、维 稳 、 照顾 困难群体 、招商 引资等多方 面的 因 素 .无法仅 以租 金高低作 为确定承租 的
规范 和 加强 行 政
■ 肖 琳
规 范和加 强行政 事业单 位经营 性 用 善 ,有 些 单 位 没 有 完 善 的凭 证 保 管机 中标资料 不一致等 甚至 出现 违规转租 房 管理 一 直 是 国 有 资 产 管理 的 重点 内 制 ,一些购 房产 生的凭证遗 失不全 ,造 现象 。部分 房产押金 比例相 比市场 明显
明显的信 息不对称 无法提供 有效 的资产 产管理机 构力量又 不足 难 以履行好管
购 置 时 未 获得 正 式 发 票 、竣 工验 收没 监管 .如部 分房产 空 闲半年 以上 、同一 理 职 责 。 社 区 内有 闲置用房 又 向外租 房使 用、部 ( 二)资产 管理基础薄 弱 有合格 、违章建筑 等原 因 .多年 来一直
( 三 )部 分 房 产 信息 不 真 实 完 二 、经营性用房 管理不 善的原
史和 现实 的诸 多原 因 ,房产 管理不善 问 整 ,极易造成监管缺位 题 普遍存在 ,尤其在 经营性 用房管理方
因分析
( 一 )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尽 管 国资管理 已纳入信 息化管理 阶
面 .如不加强 监管 .极 易造成 国有 资产 段 ,但账 外房产 一直游离 于统一 平台管 流失 ,应 引起高度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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