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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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规范〉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58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的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72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补充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8〕846号)有效期即将届满,一并与《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6〕919号)合并修改,现将合并修改后的《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2.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审核表3.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簿2013年11月8日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第一章总则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部令第40号〕、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登记。

三、登记的房地权利(一)下列房地产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应申请登记:1.建设用地使用权;2.宅基地使用权;3.农用地使用权(不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4.房屋所有权;5.房地产抵押权;6.集体土地所有权;7.地役权等。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2〕307号)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滨海新区房管局),各有关单位: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8月30日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房地权属登记信息,保护房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参照《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278-2012)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权属登记簿是指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在进行房地权属登记时记载的基本权利信息。

(包括房屋信息和土地信息)第三条各房地权属登记机构按照房地权属登记职能分工,受理房地权属登记簿的查询申请。

第四条房地权属登记机构应在房地权属登记簿中载明如下事项:(一)房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二)房地坐落、土地宗地号、房屋地号;(三)房屋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建筑结构、房屋层数、产别;(四)土地的权属性质、土地面积、用途,土地使用权类型、期限;(五)房地他项权事项,包括权利人、权利种类、权利价值、权利范围、约定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六)房地权利被限制事项;(七)登记日;(八)预告登记事项;(九)异议登记事项;(十)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换发事项;(十一)房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编号。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办〔2013〕332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蓟县地矿局,红桥房产总公司,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12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推进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国土房管局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发挥政治优势、行业优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凝心聚力,努力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和廉洁型政府部门。

三、市国土房管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为天津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章职责分工四、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局行政的全面工作。

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委托一位局领导主持日常工作。

五、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事务;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做好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建议。

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局领导工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津国土房市[2007]925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925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的主管部门。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及对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已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主要职责有:(一)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情况进行定期巡查;(二)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告知其应当到原备案机构变更备案;(三)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条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

第五条房地产咨询机构备案,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有五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各分支机构备案,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政策平稳实施,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一、切实做好培训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培训工作的要求,做好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确保每个住保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地熟悉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提高窗口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单位要选派认真负责、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在住保办件大厅进行政策咨询,并设专人接听咨询电话,耐心解释、解答。

同时,密切关注新情况、新动向,提高敏感性,确保稳定。

三、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经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家庭,需将未婚子女纳入家庭人口的,可向区房管局申请家庭人口变更手续,不计入家庭成员累计申请次数,有效期不变;《意见》中《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有效期限以及重新申请程序依照《资格证明》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摇号入围家庭放弃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相应注销。

2017年10月31日关于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要求,打击投机性购房,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就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使用、上市管理等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购买条件审核(一)本通知下发后,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于符合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不再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统一调整为核发《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附件1)。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籍[2007]142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对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使用土地、界外地处理及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监管)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以下统称建设用地单位)自建设项目开工到竣工使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全过程检查、验收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用地监管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依法查处、有错必纠、责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地籍管理处对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依职能查处建设项目用地违法违规案件。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市内六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其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用地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验收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1.16•【字号】津国土房物[2007]1056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等住宅项目有关物业管理政策的通知(津国土房物[2007]1056号)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等类型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工作,确保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的改善,根据国家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相关政策明确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拆迁定向实物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小城镇建设和城中村改造等定向安置农民的住宅项目适用本政策。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建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及规划部门下达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总平面图后,应当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的指导下,采取邀请招标或者协议选聘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管理服务水平的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对积极参与经济适用房及相关政府保障类型住宅项目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视管理业绩适当给予投标加分的奖励。

三、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和公示(一)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持下列材料一并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2、市建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书和市规划部门下达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总平面图;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4、物业管理服务方案;5、《业主公约》。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公示与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现场或者在组织被安置人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公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津国土房市[2007]1166号•【施行日期】200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1166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经济技术信息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房地产交易信息化、网络化管理,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地产交易网络包括新建商品房销售网络系统、私有房屋交易网络系统和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网络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销售、私有房屋交易及交易资金监管应当在房地产交易网络系统中运行。

第四条市房地产经济技术信息中心负责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系统的研发、维护,保障网络安全、高效运行;负责对相关信息进行整理、并在网上公开发布。

第五条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国土资源分局依照管理权限,通过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进行房地产交易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通过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与本市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联网,实现数据对接,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私有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前,应当将新建商品房项目的相关数据录入房地产交易网络系统,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对录入数据进行核对,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予以开通网上销售功能。

第八条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监督管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28•【字号】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施行日期】2008.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137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效益,根据《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设计审批、预算审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终验等管理工作。

市开垦征地事务中心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初验等项目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项目的选址踏勘、组织申报、实施、初查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等,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

第五条申报市级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模:(一)土地开发20公顷- 200公顷,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二)土地整理200公顷- 2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三)土地复垦 200公顷- 1000公顷,项目区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片数不超过10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9•【字号】津国土房计[2006]561号•【施行日期】2006.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津国土房计〔2006〕561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六月九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十一五”规划纲要第一部分“十五”期间工作简要回顾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坚持科学发展观,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管理职能,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为推动天津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得到有效实施加强《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组织开展并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国土规划》,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奠定了基础。

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全市共开垦耕地面积9722.1公顷,连续五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审批和实施转用、征用土地,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设用地供给。

审查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面积2311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16775公顷,保障了空港物流加工区、开发区扩区、市政府土地整理储备、经济适用房项目及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二、国土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实施退耕还林还牧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设立自然保护区,使林木覆盖率从11.3%提高到15.8%,形成了9个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面积达166041.4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3.9%。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国土房科〔2007〕281号)已超过法定有效期,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经2012年5月18日第14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日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和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

第三条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国土房管局领导。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区县房管局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不同条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的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负责对区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条一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5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结构设计20年以上工作经历;(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通知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保税区土地局、开发区土地局、滨海高新区国土房管局、土地交易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及有关单位:为了有效地维护我市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受让行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遏制拖欠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闲置、随意拖延开工竣工和商品房上市供应时间,增强出让合同履约效力,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对《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进行了修改。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为保证政策性成本的收缴,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时,竞买保证金数额由原按起始价20%计算调整为:中心城区(规划环外环以内)的地块在原起始价20%的基础上增加四项政策性成本,中心城区以外的地块在原起始价20%的基础上增加铁路建设费。

签订出让合同时,上述保证金即变为定金,其数额由原按成交价20%计算调整为:中心城区的地块在原成交价20%的基础上增加四项政策性成本,中心城区以外的地块在原成交价20%的基础上增加铁路建设费。

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金缴纳行为,增加违约后合同自动解除的条款。

合同约定9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齐合同自动解除,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2016)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2016)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津国土房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8号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津政令第125号),市国土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津国土房市〔2010〕333号)超过有效期已经废止。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审批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文件整合修改后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31日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核准程序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许可的审批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提交《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二)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属证书;(三)有效的内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经批准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证明;(五)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六)商品房项目达到工程形象部位的证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或者深基坑地基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七)商品房销售方案。

以上第(一)、(二)、(三)(四)、(六)项要件需核对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局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11.03
•【字号】津国土房法[2006]1154号
•【施行日期】2006.1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6〕1154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市华勘局、市地矿局、市海洋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要求和市委、市政府赋予我局的职能,我局对原市土地局、市地矿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1985年以来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房地产管理局2005年以来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6年第36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114件、修改3件,保留233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津国土房地市[2007]261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7]261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现将《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按照以下权限分工:(一)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二)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津国土房市[2010]349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0〕34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单位的经营行为,现将《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程序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的管理,根据《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申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

同时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二)从业人员名单及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其中:有岗位证书的房地产管理人员2-3人、工程技术人员1-3人、会计人员2人);(三)房地产权属证书,属托管房产的还需提供托管协议书。

以上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受理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齐全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3)。

三、审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附件4)。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津国土房权[2007]276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7]276号)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土地登记中心:现将《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暂行规定为规范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实现房、地统一登记发证,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效率,方便企业、群众,现就全市国有土地住宅房、地统一登记发证工作规定如下:一、自2006年1月1日,在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设定登记的住宅,实行房、地统一登记,两证合一,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住宅房地产权属登记等工作的领导、技术支持和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按房屋权属登记的业务分工分别受理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登记,并填发房地产权属证书,负责收取土地使用费和出让金等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宅宗地的土地信息。

四、上述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不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房地产权属证书包括《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

《天津市房地产权证》由市政府、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盖章并核发,《天津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盖章核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6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6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6号各区房管局,各区国土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做好《实施意见》落实工作(一)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含普通新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不含因房屋征收拆迁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及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住房。

在全市范围内,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及非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

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2017年4月1日0时后购房,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含《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按照《实施意见》执行。

各单位要贯彻落实市政府文件规定,在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二手住房交易及不动产登记工作中严格执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

二、严格居民家庭房屋套数认定(三)《实施意见》中“户籍居民家庭”指在公安户籍部门登记的家庭,家庭成员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

家庭关系认定依据为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文件的,夫妻双方应出具书面《婚姻状况承诺书》(见附件1)。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23•【字号】津国土房资监[2011]443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资监〔2011〕443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我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制定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范围(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项目(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项目除外),其预售资金监管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二)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监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对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建设项目工程形象部位的现场查勘、查勘资料管理工作,同时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证明公示、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使用以及预售资金交入监管账户等情况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建立健全巡查工作台账。

三、重点监管资金范围及标准(四)新《办法》规定的重点监管资金范围主要包括建筑安装费用和区内配套建设费用。

属于精装修的,还应当包括精装修成本费用。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津国土房维[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维〔2014〕28号)各区、县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津国土房物〔2008〕650号)有效期已届满,为了简化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使用手续,提高维修资金划拨效率,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将重新修订的《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月23日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及备案管理。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

第六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为业主提供服务所发生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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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用[2009]49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11.08
【实施日期】2009.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
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用〔2009〕499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八日天津市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证前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单位使用土地行为,促进项目用地按期动工开发,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地上物土地使用证核发前监管及其他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监管,是指国土资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或者土地使用者,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到建设项目竣工期间用地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为国有建设用地监管主体。

其中,中心城区内(含华苑产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由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中心城区外国有建设用地监管工作由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统称为监管部门。

第四条土地监管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协议等,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以及建设用地审批图件等为监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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