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12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深规土〔2013〕12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3年1月8日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我市地价测算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的宗地地价测算。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准地价,是按照商业、办公、住宅、工业等四种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按商业40年、办公40年、住宅70年、工业30年,在设定的土地利用状况及开发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我市基准地价主要适用于招拍挂出让产业用地底价确定及经批准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国有企业改制用地的地价测算。
第四条基于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修正体系的宗地地价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宗地地价=∑基准地价×建筑面积×适用类型修正系数-土地开发程度扣减项第五条宗地地价涉及修正系数的,按照以下规则测算:(一)基准地价修正系数包括建筑类型、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产业发展导向、地下空间、商业楼层、临时及短期利用修正系数。
具体修正数值按照本规则附表1、2、3、4、5、6、7、8执行,不涉及或不符合上述修正项的,缺省修正系数为1。
(二)涉及产业发展导向地价修正的,产业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出具产业分类的证明文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国房[2006]775号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8日深国房〔2006〕775号)为加强储备土地管理,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二)负责土地收购方案的审查;(三)负责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储备土地档案台帐管理制度以及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管理制度;(四)负责制定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的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活动实行监督管理;(五)负责拟定储备土地管理相关合同文本,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六)负责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审批;(七)负责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的审查,在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八)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管理的其他职责。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对储备土地的管理职能。
第三条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市土地储备机构还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组织全市储备土地现状调查;(二)协助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三)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更新;(四)建立全市土地储备档案、台帐;(五)统一办理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手续;(六)组织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七)收取因储备土地短期利用而产生的收益;(八)处理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合同终止后的善后处理工作;(九)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深规土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7年12月11日关于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依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以下简称《暂行措施》)、《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一)各区(含新区,下同)应当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对后续工作的引导和管控作用。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应当明确拆除范围、更新方向、主要公共利益等核心内容。
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近期实施条件,具有可实施性,完成标图建库后,方可适用省、市城市更新优惠政策。
市规划国土委组织开展全市城市更新单元的标图建库工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以各区报送备案的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为基础进行标图建库。
各区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具体如下:1.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文件;2.审批的相关会议纪要(原件或者复印件);3.计划公告的拆除范围(CAD格式)等内容。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深价规[2007]1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规〔2007〕1号)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以及《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住宅物业(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制定应依据《指导标准》。
别墅(包括独立别墅、连体别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制定收费标准时可参考《指导标准》。
二、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维护等五项;各项目的收费等级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级,等级从高到低,最高为一级,最低为五级。
具体见《指导标准》(附件1)。
三、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各服务项目的一个等级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所选等级收费标准的总和。
在选择服务项目等级时,综合管理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清洁卫生项目及公共秩序维护项目等级。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
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作综合规定【发⽂字号】深规⼟[2011]66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发布⽇期】2011.09.08【实施⽇期】2011.09.08【时效性】失效【效⼒级别】地⽅规范性⽂件【失效依据】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废⽌《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件的通知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规⼟〔2011〕664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
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〇⼀⼀年九⽉⼋⽇深圳市规划和国⼟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共13项)编号省政府下放实施⾏政许可事项01 采矿权新⽴登记02 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03 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04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05 探矿权转让审批06 地质灾害治理⼯程勘查、设计、施⼯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0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08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09 市域内⽰意性地图审批10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11 ⼟地复垦⽅案审批12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权的国有荒⼭、荒地、荒滩的项⽬⽤地审核1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政许可内容开采矿产资源,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的矿种应为⾮国家授权和不跨地级市的⾮⾦属矿产,具体矿种应在⼴东省国⼟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作的通知》(粤国⼟资矿管发〔2009〕527号)规定下放权限的⽬录范围内。
⼆、设定⾏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19⽇第六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29⽇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第⼗六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12⽇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第三条;(三)《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国⼟资发〔2003〕197号);(四)《⼴东省⼈民政府第四轮⾏政审批事项调整⽬录》(2009年11⽉17⽇⼴东省⼈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深国房规[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的通知(深国房规〔2009〕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不动产估价业务管理,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现就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各不动产估价机构可以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出具不动产估价报告,使用"深圳市不动产估价报告"封面和封底,装订整洁、规范,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经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签字后加盖不动产估价机构公章。
二、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出具的估价报告由估价师通过本人密钥撰写和审核,经估价机构密钥确认后打印,具有统一的电脑编号。
三、"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密钥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互联网管理的规定申请办理。
"深圳市不动产估价报告"封面和封底使用统一的印制版式,不动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印制版式的要求自行印制,也可以委托不动产估价行业协会统一印制。
四、不动产估价机构不得出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动产估价报告。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规土[2001]372号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9月18日深规土〔2001〕372号)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9〕147号),我局对2001年8月31日前由我局制定并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决定废止《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328号)等59件规范性文件,被废止的文件不再继续执行。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1.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328号)2.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重新审核登记的决定(深规土字〔1993〕222号)3.关于深圳市合作建房资金审查的通知(深规土字〔1993〕490号)4.关于实施《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操作规程》的决定(深规土字〔1994〕86号)5.关于启用统一印制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现售)标准文本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12号)6.关于加快房地产登记发证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44号)7.关于契税和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深规土字〔1994〕188号)8.关于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的通知(深规土〔1994〕365号城管办〔1994〕173号)9.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修建性规划设计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4〕398号)10.关于发布《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的通知(深规土〔1994〕421号)11.关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进行白蚁预防的通知(深规土〔1994〕568号深蚁管〔1994〕001号)12.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协议地价标准及减免办法》的通知(深规土〔1995〕41号)13.关于颁发房地产权档案管理若干规定及细则的通知(深规土〔1995〕236号)14.关于启用新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规划设计要点》的通知(深规土〔1995〕296号)15.关于我市民防地下室规划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规土〔1995〕318号深建发〔1995〕114号)16.印发《关于房地产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342号)17.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深规土〔1995〕517号)18.关于印发《深圳市微利商品房建筑面积标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57号)19.关于明确建筑设计报审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5〕662号)20.关于《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的补充通知(深规土〔1996〕330号)21.关于严格执行地价分期付款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7〕449号)22.转发龙岗分局关于加强机关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规土〔1998〕76号)23.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深规土〔1998〕128号)24.关于收回南山区南油等三个单位租赁管理权的函(深规土函〔1998〕197号)25.关于房地产登记代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深规土〔1998〕298号)26.关于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深规土〔1998〕730号)27.关于调整宝安、龙岗两区工业用地地价标准的通知(深规土〔1999〕203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工作计划》的通知(深规土〔1999〕386号)29.关于实施报建员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4〕212号)30.关于印发《龙岗规划国土分局信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4〕235号)31.关于印发《龙岗规划国土分局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5〕59号)32.关于实施房地产销售款监管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6〕46号)33.印发《工程验线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35号)34.关于加强测绘地籍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39号)35.印发《龙岗区农村村民住宅工程建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191号)36.关于印发《龙岗区建筑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285号)37.关于加强我区房地产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76号)38.关于下发《深圳市龙岗区初始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84号)39.关于私房处理中几个问题的规定(深规土龙字〔1997〕49l号)40.印发《带资开发市政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496号)41.龙岗区私房统建实施方案(深规土龙字〔1997〕498号)42.关于实施《欠地价款项目监管销售代理协议书》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7〕529号)43.关于加强我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52号)44.关于预收征地管理费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102号)45.关于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业急需建设项目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163号)46.关于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办理程序(深规土龙字〔1998〕275号)47.关于完善带资开发工程入帐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276号)48.关于商品房土地使用费征收意见(深规土龙字〔1998〕282号)49.关于以出口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减免优惠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318号)50.关于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划定验收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8〕449号)51.关于加强镇属带资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4号)52.关于工程签证及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5号)53.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29号)54.关于加强已征(收)国有土地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1999〕53号)55.关于在报建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区民防办审批意见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38号)56.关于加强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管理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132号)57.关于加强建筑面积竣工复核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0〕379号)58.关于按预售计划审批商品房预售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1〕38号)59.印发《关于重大重要项目业务办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规土龙字〔2001〕190号)——结束——。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07•【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006年8月7日发布2006年9月1日实施)各物价分局、各区建设局(住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现予发布。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六年八月七日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市住宅、办公、工业、商业等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政府开发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营、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标准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协商约定收费标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政务办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宗旨)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的政务管理工作,提高政务决策力和政务执行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办公定义)本规定所指的政务办公主要指我局依法履行职能所产生的办文、办公、办事等事项以及确保上述事项顺利开展而进行的政务活动安排及督办督查等工作。
第三条(政务办公的基本原则)我局政务办公管理工作应适应电子政务发展要求,以局内网为平台,以办文系统、会议系统、邮件系统、即时消息系统等为载体,实现我局政务办公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转高效、辅助有力、监督到位。
第四条(政务办公的职责分工)市局办公室作为全局政务办公管理的中枢,负责全局政务办公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检查工作;市局各处室、各分局和局直属有关事业单位负责局政务办公系统在本单位内的应用、管理、反馈及日常维护工作;市局信息办负责局政务办公系统应用、完善和监管的组织与协调;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政务办公系统的维护、权限管理、功能完善和数据备份工作。
第二章公文处理第五条(公文分类及受理)本规定所称的公文分为两种类型:(一)行政公文:指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本局接收的公文和本局制发的公文,其公文种类主要有通知、函、请示、批复、报告、决定、意见、通告、通报、会议纪要等。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9•【字号】深规土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为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加强规划实施,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8年8月9日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加强规划实施,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土地整备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掌控用地为主要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以下简称利益统筹项目)。
利益统筹项目以街道为界限(大鹏新区以新区为界限),项目范围内至少有一块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成片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
利益统筹项目应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利益统筹项目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
纳入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的未完善征转地手续未建设空地通过土地整备实施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利益统筹项目按照政府主导、社区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范围内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通过规划、土地、资金、产权等统筹手段,完成整备范围内土地确权,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人多方共赢,促进社区转型发展。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深府〔1993〕44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9【实施日期】1993.11.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1993年11月9日深府[1993]441号)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土地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发展房地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辖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对房地产实行统一测绘查丈,统一登记发证,统一进行行业管理和市场管理;统一管理土地开发基金。
第三条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是深圳市国土管理、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福利商品房、微利商品房除外)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市规划国土局向各行政区及街道办事处、镇派出的分支管理机构,按划定的职责实施对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的管理。
第四条深圳市征地工作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各区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村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农村征用土地。
第五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或多方出地、一方或多方出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并进行产权分成的行为的。
合作建房视同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已核准登记并领有《房地产证》的,可以与他方合作建房。
第七条凡属减免地价款或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并按市场价格补足地价款后,可以与地方合作建房。
第八条合作建房的出资方必须是在市规划国土局注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第九条下列用地,不得用以合作建房:(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教育、文化、卫生、科研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二)市政公共设施的非营利性用地;(三)农村住宅用地;(四)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用地。
第十条经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划定为非农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视为有偿受让用地,可以与地方合作建房,但建成的房地产只能自用或出租。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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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
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国房规[2009]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7.31
【实施日期】2009.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深国房规〔200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不动产估价业务管理,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根据《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2006
〕294号),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我市不动产估价报告的意见》,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深国房[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房〔2008〕36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八日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深圳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国家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按照合理标准筹集,主要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筹集标准、统一对象、统一合同范本、统一价格标准、统一时间安排和统一管理的要求实施。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房源筹集、配租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发改、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建设、规划、人口计生、统计、地税、工商(物价)、建筑工务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责。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资格审核、配租和管理等工作。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1.09.12•【字号】深规土[2001]368号•【施行日期】2001.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12日深规土〔2001〕368号)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档案,规范档案查阅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现根据《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档案查阅规定第一条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深圳市规划国土房地产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充分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规范档案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在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本局)各级机构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且已归档保存的文字、图形、表格以及电子、磁、光介质等形式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兼顾便利使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档案按开放与否的标准,分为开放档案和不开放档案;按存档形式分为实物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
实物档案和本规定确定的部分电子信息档案为不开放档案。
第五条下列电子信息档案,办理结果为开放档案,办理审批过程为不开放档案:(一)依法定程序审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的文本和图纸:(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含补充协议)和土地开发协议书(含补充协议):(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房地产预售许可文件:(五)房地产产权登记中产权状态、用途、性质、位置、座落、结构、面积、建购价款等电子信息,但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检索的除外:(六)本局下属机构出具的房屋测绘查丈报告;(七)本局下属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八)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4年12月18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动规范改革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深府函〔2013〕28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制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号),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一、监管职责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是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一)承担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销售活动中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组织起草有关房地产市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18•【字号】深国房[2008]38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房〔2008〕38号)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八日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应保尽保、全面覆盖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7〕26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货币配租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货币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请、审核与配租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9号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8年9月5日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补充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单元式住宅。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单元为单位申请(本规定所称的加装电梯工程均以单元为单位)。
以栋或整个小区申报的,申请加装电梯的各单元均应当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三条既有住宅在满足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可以申请在建设用地红线内加装电梯。
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棚改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的住宅不得申请加装电梯。
第四条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批工作。
住房建设、消防、特种设备、规划土地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辖区加装电梯工程的协调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应当主动配合加装电梯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1•【字号】深府办[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深府办[2004]60号)《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粤委〔2004〕6号),设置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保留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的牌子)。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是主管全市土地、矿产、测绘、住宅与房地产以及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全市土地、矿产、测绘、房地产权和房地产市场与行业管理职能划入新设立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原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承担的城市规划、勘察设计及地名管理职能划入新设立的市规划局。
(三)原市住宅局承担的经济适用房管理、物业管理监管和住宅产业化发展以及住房制度改革职能划入新设立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四)原市住宅局承担的经济适用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的组织建设职能划归市建筑工务署。
二、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住宅与房地产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本市涉及以上各方面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文件
深国房〔2007〕285号
关于规范二手房合同打印程序的通知
各分局、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公司:由我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2007版)和《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2007版)将于2007年8月1日正式启用,为规范二手房合同的打印程序,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二手房合同,包括《二手房委托合同》、《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二手房买卖合同》,都必须通过"深圳市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打印,其他任何印刷版、手写版合同均不得继续使用。
二、自2007年8月1日起,产权登记部门不再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打印服务,所有二手房买卖合同,均须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打印。
三、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打印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证书、营业执照及"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指定打印点"牌,其诚信情况可登录深圳市国土房产网()查询。
四、买卖双方自行成交的,可任选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打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无故拒绝,并且只能按规定收取工本费,违者,主管部门将取消其打印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资格。
五、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的二手房交易,应当按照交易的时间顺序,依次打印《二手房委托合同》、《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及《二手房买卖合同》,提供此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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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国房[2005]31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6.23【实施日期】2005.06.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通知》(2006)(发布日期:2006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17日)修改【失效依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年6月23日深国房[2005]313号)《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 土地使用权出让2 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3 房地产预售4 临时用地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准6 城市房屋拆迁7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8 矿产资源勘察许可初审9 采矿许可10 地图的编制出版初审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内容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五)《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受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限制,方式有协议、拍卖、招标、挂牌等4种。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属于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1)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2)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3)政策性住房用地;(4)旧城改造用地;(5)成片开发区用地;(6)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7)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8)军事用地。
3.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4.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5.通过环境影响评价;6.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7.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支付能力;8.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须取得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属于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1)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2)前项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招标人、拍卖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4.符合拍卖、招标、挂牌公告所规定的竞买资格;5.按拍卖、招标、挂牌公告规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6.签订了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第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1.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2.符合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3.涉及土地用途或使用功能变更的,变更内容属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4.涉及土地用途、用地性质等规划内容变更,须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5.已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已预售的,须取得全体权利人或预购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4.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能力证明(原件1份);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7.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此审查事项的具体内容附后);8.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9.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应提交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四十条。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
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3.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已交纳不低于拍卖、招标、挂牌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付款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
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4.申请变更的理由或依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5.涉及土地用途、用地性质等规划内容变更的,应提交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6.已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已预售的,须取得全体权利人或预购人书面同意(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附后),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或宝安、龙岗分局办公室领取,或在互联网上下载(网址:)。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特区内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办公室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协议土地使用权合同内容变更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查——报市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资格审查——成交确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书的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拍卖、招标、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竞得人应于中标或竞得成交后凭成交确认书即时与拍卖人、招标人、挂牌人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但由于工作程序的原因不能即时签订的,可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为6个月。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为3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划定建设项目用地方案图,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缴交地价后,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凭成交确认书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后,方可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取得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后,方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书,一次性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后,申请土地变更登记并取得变更内容的土地使用权。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除依法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外,无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附: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四)《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五)《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六)《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深府〔2004〕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