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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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国房[2005]31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6.23
【实施日期】2005.06.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通知》(2006)(发布日期:2006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6年8月17日)修改
【失效依据】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6月23日深国房[2005]313号)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
行。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
1 土地使用权出让
2 特定土地使用权转让
3 房地产预售
4 临时用地
5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准
6 城市房屋拆迁
7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8 矿产资源勘察许可初审
9 采矿许可
10 地图的编制出版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内容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受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限制,方式有协议、拍卖、招标、挂牌等4种。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属于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工业用地(特区内限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2)市区财政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
(3)政策性住房用地;
(4)旧城改造用地;
(5)成片开发区用地;
(6)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7)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
(8)军事用地。
3.取得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4.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5.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6.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7.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支付能力;
8.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须取得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三十九
条、第四十条。
(二)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属于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2)前项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招标人、拍卖人认为适宜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他项目用地。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
4.符合拍卖、招标、挂牌公告所规定的竞买资格;
5.按拍卖、招标、挂牌公告规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
6.签订了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
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第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土地用途、条件和规划要求等出让合同内容变更
1.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
2.符合城市规划和深圳市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3.涉及土地用途或使用功能变更的,变更内容属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4.涉及土地用途、用地性质等规划内容变更,须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已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已预售的,须取得全体权利人或预购人书面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3.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原件1份);
4.选址意见书(原件1份);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能力证明(原件1份);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7.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此审查事项的具体内容附后);
8.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9.属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应提交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发的认定意见书(原件1